浅论民事诉权的性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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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权的性质及其适用

论诉权的性质及其适用

法学杂志·2008年第3期鬻攀。

滚藏论诉权的性质及其适用On Nature And Its Application0f Litigious Right辜恩臻(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内容提要:诉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诉权内含的资格性由实体权利义务主体资格所决定或由法律特别授予。

诉权具有不可转让性,但是诉权可以随着实体权利义务的合法流转而流转,在特定情形下,诉权的行使主体亦可与实体权利义务主体相分离。

关键词:诉权诉权不可转让诉权的移转~、诉权的界定与性质诉讼,经过审查,也将会被以裁定的方式驳回诉讼。

一般认为,诉权是当事人因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诉权作为一项程序性权利,是当事人对法院请求司发生争议或处于不正常的状态,请求司法机关(法院)作法救济的权利,具有公法性权利的性质,但民事诉讼中的出裁判的权利。

笔者认为,要准确地理解诉权的性质,必诉权不是抽象的权利,不是基本权利,更不是宪法权利,须首先界定诉权解决的是什么问题,背离诉权理论的初这是诉权与民事裁判请求权的重要区别。

诉权的宪法衷探讨诉权将会失去这个概念的应有之意。

诉讼是国家化、国际化是一个热门的话题,我国主流观点也认为这是介入民事冲突、禁止私人暴力的产物,国家为获得这种禁一个趋势。

@但笔者以为,诉权的宪法化是指诉权的宪法止的正当性,就必须为个人提供充分和合理的法律救济依据,并不意味着诉权是一项宪法权利。

所谓的宪法权机制即诉讼机制。

Ⅲ诉权问题由此应运而生,并使得主体利是指由宪法规范所确认的基本权利,表明权利主体在关系由纠纷主体私人间的关系转变为双方各自同国家间权利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的权利。

㈤的关系,诉权即是个人相对于国家的权利。

也因此,诉权诉权与实体权利的关系是诉权性质界定不可回避的定然不会等同于相对于对方当事人而言的实体权利,更问题。

最早将诉权与实体权利等同而论的是私法诉权不会是实体权利的影子。

诉权是私权与诉讼程序的结合说,其认为诉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尤其是实体法上的请点,其本质上是一项程序性权利,解决的是当事人的资格求权的强制力的体现,诉权只是实体法上的权利的发展、问题,即当事人何以成为适格当事人、何以能够承担判决延长、变形,是实体权利的派生物,此说是诉讼法未获独结果(不管是利益或者不利益)的资格。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

第一节民事诉讼中的诉权一、诉权概说(一)诉权的定义和实质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这一定义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诉权的主体为当事人;第二,诉权主体行使诉权的目的在于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不是其他权益;第三,法院保护诉权主体民事权益的方式是作出有利于诉权主体的判决。

;诉权的实质是司法保护请求权,即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请求法院用判决的方式予以保护的一种权利。

(二)诉权的基本特征诉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与其他权利相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它的行使须以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为依据。

2.它为纠纷当事人平等享有。

3.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4.它的内容包括进行诉讼的权利和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

(三)诉权的双重含义在民事诉讼理论中,一般认为诉权具有双重含义,即诉权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也有人将此称为诉权的双重法律意义或者诉权的二重性。

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进行诉讼,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利。

所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通过诉讼满足其诉讼请求的权利。

就诉权对诉讼的影响而言,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为诉讼成立要件,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为权利保护要件。

两者相辅相成,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之关系,二者共同构成了诉权的完整内容。

研究诉权的二重性,对审判实践具有两个方面的指导意义:一是可以使当事人明确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任务,正确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是可以使审判人员在审查当事人的诉权时,以不同的法律为依据和采用不同的确认方式,正确行使审判权。

二、关于诉权学说的历史发展(一)传统的诉权理论诉权的概念来源于罗马法。

近代资产阶级对诉权理论作深入研究并有较大贡献的是德国。

德国在十九世纪曾先后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诉权学说:一是“私法”诉权说(也称实体诉权说),二是抽象诉权说(也称“公法”诉权说),三是具体诉权说(也称权利保护请求权说、实质的诉权说、具体的公权说)。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四章民事诉权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四章民事诉权

案例三:民事诉权限制与保障的实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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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介绍一起涉及民事诉权限制与 保障的典型案例。
诉权限制分析
分析案例中民事诉权受到限制 的情况,如法定不起诉、一事
不再理等原则的应用。
诉权保障措施
探讨案例中民事诉权得到保障 的措施,如司法救助、律师代
理等制度的作用。
实例启示
总结本案例对于民事诉权限制 与保障问题的启示,以及在实
案件背景
介绍一起涉及民事诉权构成的 案件,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
等。
法律依据
引用《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 ,说明民事诉权构成的法律基 础。
构成要件分析
详细分析民事诉权的构成要件 ,包括原告资格、被告明确、 诉讼请求具体、事实和理由充 分等。
案例总结
总结本案例中民事诉权构成的 情况,以及对于类似案件的启
示。
起诉:民事诉权的启动
起诉条件
当事人行使民事诉权起诉,需满足法定条件,包括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理由,同时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方式
起诉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提交起诉状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状应当详细说明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和 诉讼请求等内容。
客体要件:可诉性的民事权益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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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 更、终止等发生的争议, 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侵权责任纠纷
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 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 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 相应的民事责任。
财产权益纠纷
包括物权、知识产权等财 产权益的纠纷,可以通过 民事诉讼进行维权。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理论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理论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理论
汇报人:
日期:
•诉权的概念与性质
•诉权的分类与比较
•诉权的保障与实现目录
•诉权行使的限制与平衡
•诉权理论的发展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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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的概念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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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前提。

诉权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予以保护和救济的权利。

诉权是程序性权利
诉权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所必须具备的
权利,是程序性权利。

诉权与实体权利相关联
诉权不仅与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相关
联,还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密切相关。

诉权是基本人权
诉权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手段,是基本人权之一。

实现司法公正
诉权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前提,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
诉权是保障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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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的分类与比较
指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普遍享有的一种诉权,即原告享有起诉权,
被告享有反诉权。

普通诉权
指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所享有的一种特殊的诉权,如撤销之诉、确认之诉等。

特别诉权
普通诉权是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诉权,而特别诉权是在普通诉权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具有更加具体的权利内容。

比较
普通诉权与特别诉权。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四章民事诉权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四章民事诉权

诉权的行使与保障
诉权的行使
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诉权,遵守诉讼程序,尊重司法权威 。
诉权的保障
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提供必 要的法律援助和救济措施,确保当事 人平等地行使诉权。同时,社会各界 也应当尊重和支持当事人行使诉权。
02
诉权的产生与行使
诉权的发生原因与条件
发生原因
当事人因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而产生民事纠纷,无法通过协商等其他方式 解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行使诉权。
限制
当事人的诉权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滥用诉权,妨碍 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法院在 审理案件时也会对当事人的诉权行使进行限制,例如诉讼时 效、一事不再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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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的保护与保障
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与权利义务
平等原则
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和义务。
辩论原则
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包括书面和口头辩论 ,法院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辩论意见。
法院在保护诉权方面的职责与作用
保障诉权行使
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正确 行使诉权,依法受理和审 理民事案件。
提供司法救济
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 害时,法院应当提供司法 救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 益。
促进司法公正
法院应当在审判过程中坚 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 则,确保司法公正。
04
诉权的救济与监督
上诉权与再审权
上诉权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上诉期限自一审 判决或裁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再审权
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或者因特殊情况需要纠正,可以向原审法院或上一级法院申请 再审。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四章民事诉权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四章民事诉权
诉权是实现实体权利的保障
通过行使诉权,民事主体可以维护自己的实体权利。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通过起诉、应诉、举证、 质证等诉讼程序,证明自己的实体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从而获得法院的判决或者调解 书,实现自己的实体权利。
民事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诉权是诉讼权利的核心
诉讼权利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包括起诉权、应诉权、举证权、质证权等。而诉权则是当事人在民 事诉讼中享有的基本权利,是诉讼权利的核心。
性质
民事诉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旨 在保障实体权利的合法实现,通 过诉讼程序维护公正、公平、合 理的法律关系。
民事诉权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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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基础
宪法规定公民有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为民 事诉权的存在提供了宪法 依据。
民事诉讼法理论
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权的 法律基础,规定了民事诉 权的行使主体、行使条件 和行使方式等。
属于受诉法院管辖
案件应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受 理。
起诉方式与程序
起诉方式
直接起诉和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 和普通共同诉讼)。
起诉程序
起诉人向受诉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 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受理案件后进 行审理和裁判。
起诉状的内容与格式
起诉状内容
包括原告、被告、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部分。
起诉状格式
应按照规定的格式书写,包括标题、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 据和证据来源、具状人签名和日期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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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权的保障
诉权保障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
确保所有民事主体在诉讼中享有 平等的权利和地位,不受歧视。
公正审判原则
确保审判公正、公开、透明,保 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浅谈民事诉权及其保护的方式和特征

浅谈民事诉权及其保护的方式和特征

浅谈民事诉权及其保护的方式和特征一、民事诉权概念的研究诉权的概念,最早可追溯至罗马法时代,通常认为,诉权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诉的制度,因此罗马法又被称作诉权法。

从罗马人的诉讼观点看,罗马的权利体系是一种诉权体系。

由于当时实体法和诉讼法处于合体状态,实体权利和诉权也未分化,“诉实际上包含着现代法理上的实体法上请求权和诉讼法上诉权的双重性质”[1]。

由此可见,罗马法中的诉其实是与具体的实体权利结合在一起的,诉权本身就是实体权利的表现,不存在没有诉权的实体权利,也不存在脱离实体权利的诉权,诉权是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的结合体。

国内学者对于何为民事诉权也是各有看法,但是笔者认为恩师对于民事诉权下的定义较为科学,所谓民事诉权就是:“当事人因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处于不正常的状态,从而请求法院予以裁判解决的权利”。

当事人因其民事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或者处于不正常的状态,请求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审判权加以裁判,这种请求就叫做诉;向法院提出这种请求,从而启动诉讼程序,这就叫做起诉;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以判决保护其私权的权利就叫做诉权。

[2]此观点逻辑严密,定义科学,对于我们学习民事诉讼相关理论有重大的帮助作用。

思想汇报/sixianghuibao/二、诉权消耗与诉权重置笔者认为如果如果要想论述民事诉权理论,我们必须要阐释诉权消耗与诉权重置,对于二者的研究对与我们更加深入的了解民事诉权有很大的帮助,顾特将二者做如下阐述。

何为诉权消耗,简单来说就是法院只要对某一纠纷做出了判决,那么既判力就已经产生,所以此时当事人的诉权就消耗完毕。

有些人会认为既然诉权已经消耗完毕那么上诉权有事何种性质呢,其实上诉权质只是一种程序法上的形成权,叫做程序诉权。

因为上诉阻断了既判力的确定,所以二审法院可以有三种做法,具体见民诉法151条,其中之一就是驳回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此时当事人有获得的诉权,此理论叫诉权重置。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诉权是指当一个人的法益受到侵害时,他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诉权是起诉的基础,也是保护个人权益的法律途径之一。

本文将从诉权的概念、主体、行使方式、限制等方面对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进行探讨。

一、诉权的概念及特点诉权是指个人在法律上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的权利。

它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权利,是司法保护机制的核心内容之一。

诉权的特点包括:1. 具有法定性:诉权的行使要依据法律的规定。

只有在法律赋予的范围内,个人才能行使诉权。

2. 具有独立性:诉权是个人独立主张和行使的权利,不受他人的干涉。

3. 具有相对性:诉权是相对权利,即当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才能行使诉权。

二、诉权主体在民事诉讼中,诉权的主体是指行使诉权的个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享有诉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诉权主体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通过提起诉讼等方式,向法院行使诉权。

1. 自然人:自然人是最常见的诉权主体。

只要是成年人或者经过法定代理、特殊程序的未成年人,都可以行使诉权。

2. 法人:法人是指获得法律人格的组织。

法人可以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来行使诉权。

3. 其他组织: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还允许其他组织,如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行使诉权。

三、诉权的行使方式诉权的行使方式主要包括起诉、变更、撤诉和回避。

1. 起诉:当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是诉权的一种常见行使方式。

2. 变更:指原告在起诉过程中,可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或者被告答辩意见发生变化时,可以申请变更。

3. 撤诉:原告可以在起诉过程中,自愿放弃诉讼权,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4. 回避:指法官、人民陪审员等司法人员因特定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回避,以保护诉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诉权的限制诉权并非无限制行使的权利,它受到一定的限制和条件,主要包括诉讼时效、管辖权等方面的限制。

1. 诉讼时效: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对于一些特定的诉讼行为,规定了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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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民事诉权的性质(一)
摘要:民事诉权作为民事诉讼法学中重要的理论基石,指导整个诉讼程序的启动、设置、运作,体现在一审、二审乃至再审的整个诉讼过程的始终。

诉权是当事人向法院请求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民事纠纷和保护民事权益的基本权利,因非诉权是连接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之间桥梁的一种基本权利。

针对民事诉权的性质展开论证,提出民事诉权属于宪法性权利、程序上的请求权、类似债的请求权等性质。

关键词:民事诉权;请求权;民事诉讼
民事诉权的概念起源于罗马法中的actio,而现代意义上的诉权则在近代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后才出现,学者们对诉权深入研究也只有100多年历史。

虽然说诉权源于罗马法,但在古罗马时代,它只不过是根据不同性质的案件采取的不同诉讼形式,只具有开始诉讼的机能的含义,并没有实质上的赋予权利人有何种诉讼地位。

一、民事诉权是宪法性权利
自然法观念孕育阶段,民众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中便包含着一个重要原则:当事人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利(nemojudexsineactore)。

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建立和西方法治的发展,诉权被许多国家确立为公民基本宪法权利之一。

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修正案,其第5条和第6条规定民众享有接受裁判、第7条规定民众在民事诉讼中享有接受陪审裁判的诉讼权保障。

第174条关于正当程序、平等保护的条款蕴涵着当事人司法救济的的内容。

基于二战期间人权被漠视与任意践踏的残酷现实,现代国家,尤其是德、日、意等国特别注重对人基本权利的保护,诉权理论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日本新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中包含了对民众诉权的保障,日本国宪法第32条规定:“任何人在法院接受审判的权利不得剥夺。

”日本国宪法非常明确地对一般的接近法院的权利予以补充规定(第76条):一切审判权归于依法设立的法院,任何组织或行政机构皆不享有终审权。

美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国民的司法救济权。

但是美国宪法第3条,规定了可由联邦法院进行判决的案件或争议的三个条件。

只要某个案件或争议具备这三个条件,就可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以此间接地规定了国民的司法救济权。

意大利宪法第24条规定:“任何人为保护其权利和合法利益,皆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对此,意大利宪法也作出了一些补充性规定,如“任何人皆有权获得由法律预先设立的自然(natural)法官的审判”(第25条第1款)。

德国宪法对诉权未作出一般的明确规定,但其第19条第4款规定,“如权利遭受公共机构侵犯,任何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权是一种程序上的请求权
1.诉权必须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赖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保障才能实现
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人民法院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专门机关,在诉讼中依法享有诉讼上的审判职权和承担诉讼义务,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诉讼活动,担负着组织、领导、主持、指挥诉讼进程,对案件做出实体判决,并决定各种程序事项的权力。

当事人则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另外一方,虽然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存在着多个关系,但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关系是基本的、主要的。

当事人通过行使诉权为法院行使审判权提供了契机和条件。

原告起诉,法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决定受理,这就开始了原告与法院之间的诉讼关系;法院在法定期间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又产生了法院同被告之间的诉讼关系1]。

当事人的诉权构成其在诉讼中的自主地实施自己行为的根据,也是当事人双方在诉讼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内容。

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诉权与审判权互对应,共同作用,推动着程序发展,促进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

没有诉权,审判权便失去存在意义。

没有审判权,诉权无法行使。

但二者又体现一定的矛盾性,在权利分析上,此长彼消、此大彼小。

在二者关系上,正是诉权使得审判权得以启动、行使,两者一起构成了诉讼,而诉讼则使得司法权由静态转为动态,成为法律实施的最终保障。

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

2.诉权必须通过具体的诉讼权利才能体现其内容
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前提和基础,诉讼权利是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

只有在自己的民事权益发生争议或受到侵犯时,当事人才享有诉权,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种具体的诉讼权利才有行使的可能。

如果当事人不享有诉权,即使参加到诉讼中,即便已经行使了诉讼权利,其行为也是无效的。

因此,无诉权,诉讼权利无从谈起。

而人民法院一旦受理当事人起诉,诉权便外化为各种具体的诉讼权利,各种具体诉讼权利得以充分满足,诉权便得到了法律善始善终的保护,得以实现。

诉权与诉讼权利又是不同的。

二者相对而言,诉权是抽象的、概括的、自由的,诉讼权利则是具体的,单一的,微观的。

诉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当事人时行诉讼的基本权利,一切诉讼权利都是由诉权派生出来的,是诉权在诉讼中的具体表现2]。

正因诉权的高度抽象、概括性,才能与人民法院审判权相对应,才使各种具体的诉讼权利相联系,才使各个诉讼阶段相衔接。

而单一具体的诉讼权利在诉讼的每个环节上验证着当事人诉权的保护程度,表明程度的进行是否公正、合理。

3.诉权是权利纠纷的程序救济权
一项完整的权利至少必须具备四个要素:一是主体的形式要素,即权利主体的行为选择自由;二是主体的实质要素,即追求利益的行为;三是社会的形式要素,即社会对权利的态度;四是社会的实质要素,即社会对权利的救助行为。

而法律保护权利的主要方式是司法救济,司法救济是保障权利的最基本和最有效的途径。

国家是全体社会成员的代表,国家的权利来自其成员,国家制定法律来确认权利和相应的救助行为,即诉讼,从而赋予当事人享有以实现实体权利的保障与救济权。

权利之所以成为权利,并不在于主体有支配客体的强力,而是在于它是社会承诺。

社会承诺在法律上相对于实体权利而言即是诉权。

4.诉权是程序性权利,但其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
一般认为,诉权与实体权利关系是:一方面,诉权是实体权利的保障和前提。

没有诉权,一切权利都不成其为权利实体权利是诉权的基础。

另一方面,没有实体权利,诉权便没有真实内容,便是空的权利。

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是当事人享有和行使诉权的前提条件。

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在权利争议时的一种司法救济的权利,这种权利与实体权既分离又联系,在没有争议之前,实体权与程序权是统一的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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