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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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的民事纠纷上诉状的优秀范文

经典的民事纠纷上诉状的优秀范文

经典的民事纠纷上诉状的优秀范文导语:何为法,你为法,我为法,大家都为法!只要大家都守法,何愁世界无法!用法完善我们的生活,生活才变得更美丽!下面是[ 民事上诉状经典内容【模板一】:上诉人:赵某。

被上诉人:杨某。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改判婚生女杨X、杨Y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二、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第四项判决,改判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县解放路房屋归上诉人所有,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杨某相应房屋补偿款;三、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改判婚生小孩杨X、杨Y由上诉人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承担2000元抚养费用。

1、原审判决仅以婚生小孩杨X表示愿意随被告共同生活就将杨X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根据该条规定,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的意见,只是作为判决考虑的因素之一,而不是判决唯一决定性的因素。

原审判决仅根据婚生小孩杨X 的意见,而完全忽视上诉人更有利于抚养小孩因素,将婚生女儿杨X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2、原审判决认定,综合考虑原被告的抚养条件及小孩生活、学习的实际情况,并从有利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将婚生小孩杨Y判给被上诉人抚养,这是原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歪曲法律条文、偏袒被上诉人的表现。

原审法院没有查明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抚养条件的事实,也没有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哪方更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事实,就以原则性、概念化的理由将婚生小孩杨Y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显然是错误的。

3、婚生小孩杨X、杨Y跟随上诉人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她们的健康成长。

法律民事诉讼经典案件(3篇)

法律民事诉讼经典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以下简称原告)与李四(以下简称被告)系同村村民,双方原本关系融洽。

2010年,李四因资金周转困难,欲出售自己名下一处位于本村的房屋。

张三得知此事后,与李四协商购买该房屋,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房屋价格为30万元,李四应在一个月内将房屋过户至张三名下。

然而,一个月后,张三发现李四并未履行过户义务,遂多次与李四协商,但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张三于2011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四履行过户义务。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2. 被告是否应当履行过户义务;3. 如果被告不履行过户义务,原告应如何维权。

三、法院审理过程1. 证据审查阶段:法院首先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证据,包括口头协议录音、证人证言等。

经审查,法院认为口头协议录音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证人证言也证实了双方口头协议的事实。

2. 案件事实认定阶段: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口头协议录音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3. 法律适用阶段: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应当履行过户义务。

4. 判决阶段:法院判决被告李四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张三名下。

四、案件评析1. 口头协议的法律效力: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口头协议录音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这表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口头协议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2. 房屋过户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出卖人应当将房屋过户至买受人名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民事案例分析:债权转让纠纷案例

民事案例分析:债权转让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上诉人A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XX区人民法院(2004)X民二(商)初字第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一、被上诉人B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与被上诉人C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发生买卖、定作机械设备合同关系多年。

2001年10月10日,双方签订“付款协议”一份,协议约定:“截止2001年10月8日,需方(C公司)尚欠供方(B公司)货款136,252元。

……经双方协商,同意从A公司货款中划帐抵偿,具体收款由Z先生全面负责,需方出具收款证明。

”协议有双方公司盖章,在C公司公章下,有执行人Z签名。

Z原系C公司总经理,2001年10月18日Z书面向C公司申请辞职并离开公司。

嗣后B 公司多次向上诉人A有限公司催款未果。

二、2003年10月8日,C公司给上诉人A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一份,主要内容为:“截止2002年9月底,贵公司尚欠我公司货款493,170.77元。

2001年10月我公司将对贵公司债权的136,252元转让给襄阳胜新贸易公司(现已变更为B有限公司),……请贵公司接函后直接将款项支付给B有限公司。

”三、2004年5月10日,上诉人A公司书面告知B公司称,“贵公司多次持C有限公司《债权转让通知书》前来本公司要求付所谓C公司的应付款136,252元。

我公司认为一、不符财务手续;二、不符法律有关规定。

原因如下:一、我公司与贵公司无业务往来及帐务关系。

二、C公司单凭债权转让通知书由贵公司到我公司来取款不符财务有关手续。

三、关于我公司与C公司的业务,因该公司提供的压铸机质量存在问题,一直不能正常使用,故C公司的帐务问题应由该公司与我公司直接处理,与贵公司无关。

”四、2001年2月18日,C公司供给上诉人A公司J1150型压铸机一台,上诉人A公司“Y”在送货单收货人一栏签字。

2002年6月10日C公司开具给上诉人A公司江苏省常州市工业企业通用发票一张,货物名称J1150型压铸机,数量一台,单价48万元。

民事诉讼法典型案例

民事诉讼法典型案例

民事诉讼法典型案例
1. 债权纠纷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乙公司未按约定时间还款,甲公司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起诉乙公司要求还款。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乙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 劳动纠纷案例:甲公司与乙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乙员工未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甲公司因此解除了合同。

乙员工不同意解除合同,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充分,判决维持原判。

3. 损害赔偿案例:甲车辆与乙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甲车辆损坏。

甲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鉴定认定乙应承担全部责任,判决乙赔偿甲车辆维修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4. 知识产权案例:甲公司持有某商标的注册证,乙公司未经授权就在其产品中使用了该商标,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

甲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乙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判决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一定的经济损失。

法律错误上诉案例(3篇)

法律错误上诉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30岁,汉族,无业,住某市某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28岁,汉族,某公司员工,住某市某区。

上诉人张某某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某市某区人民法院(2019)某刑初某号刑事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二、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判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0日,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在某市某区某酒吧饮酒。

酒后,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张某某持酒瓶击打李某某头部,致李某某头部受伤。

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上诉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二、上诉人张某某赔偿被上诉人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三、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上诉人张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以下上诉理由:1.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张某某称,其在酒吧饮酒后,因酒精作用,记忆模糊,无法确定具体打伤李某某的时间、地点和经过。

因此,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

2.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张某某认为,其与李某某的争执属于民间纠纷,且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一审法院量刑过重。

张某某表示,其认罪态度良好,愿意赔偿李某某经济损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四、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判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李某某的争执及张某某持酒瓶击打李某某头部的事实,有酒吧监控录像、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诉人张某某虽称其记忆模糊,但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证人证言基本一致,且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记忆模糊。

民事案例分析:郑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上诉案

民事案例分析:郑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上诉案

[案情介绍]上诉人郑某某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02)内法民初字第2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郑某某及被上诉人郑根成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刘某某、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情分析]原审认定:2002年8月5日,郑根成乘坐张某某所有的由刘某某驾驶的北京福田小货车,车号豫R40620号,行至内乡县马山口镇王场村附近时与郑某某驾驶的豫R40654号的东风大货车相撞受伤,经诊断为右天骨鹰嘴骨折,右面颊部软组织挫裂伤,住院8天,于2002年8月13日出院。

内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02年8月15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郑某某驾驶超载超员车辆占道行驶,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2、刘某某驾驶超员车辆行驶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3、郑根成无责任。

本院于2002年9月16日对郑某某的东风大货车予以就地扣押。

原审认为,原告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经济损失应由郑某某、刘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但刘某某系张某某雇佣司机,故张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后可向刘某某追偿,故判决:一、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郑根成各项经济损失4350.55元的90%,即3915.50元。

二、张某某赔偿郑根成各项经济损失4350.55元的10%即435元。

三、驳回郑根成要求刘某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元,财产保全费200元,合计530元,郑某某负担430元,张某某负担100元。

上诉人郑某某的上诉理由及请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划分比例错误,认定住院8天和门诊治疗2个月共计128天无依据,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郑根成答辩称:1、我出院时医院的处理意见为:1、休息,继续输液,消炎治疗;2、一周后拆线;3、继续门诊治疗2个月;4、功能锻炼2个月;5、定期门诊复查。

故一审认定的128天是住院8天,门诊治疗2个月60天,功能锻炼2个月60天。

法律上诉案件(3篇)

法律上诉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08年,XX公司与XX市政府签订了《XX区XX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XX公司以每平方米XX元的价格购买该地块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

合同签订后,XX公司支付了部分土地出让金。

2009年,XX市政府启动了该地块的土地征收程序,并发布了《关于征收XX区XX地块土地的决定》。

根据该决定,XX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被征收,并需按照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XX公司认为,征收决定未充分考虑其合法权益,且补偿标准过低,遂向XX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

2010年,XX市国土资源局作出了维持征收决定的复议决定。

XX公司不服,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1年,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征收决定合法,驳回了XX公司的诉讼请求。

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上诉理由XX公司在上诉状中提出以下上诉理由:1. 征收决定未充分考虑XX公司的合法权益。

2. 征收决定所依据的补偿标准过低,未体现公平、合理原则。

3. 征收决定程序违法,未依法进行听证。

三、被上诉人答辩XX市政府在答辩状中辩称:1. 征收决定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2. 补偿标准是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和被征收土地的实际价值确定的,符合公平、合理原则。

3. 征收决定程序合法,依法进行了公示和听证。

四、法院审理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认真审查了双方提交的证据,并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

五、判决结果XX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 XX市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2. 征收决定所依据的补偿标准是根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和被征收土地的实际价值确定的,符合公平、合理原则。

3. XX市政府在征收决定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公示和听证,程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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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经典案例引导语:所谓民事上诉状,是指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向上一人民法院上诉,请求重新审理案件而提出的一种诉讼文书。

今天,给大家整理了两篇比较经典的民事上诉状精品上诉人:贺**,男,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乡县煤炭坝镇贺家湾村被上诉人:宁乡县贺家湾煤矿法定代表人:贺** 职务:矿长地址:宁乡县煤炭坝镇贺家湾村上诉人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南宁乡县人民法院的(2006)宁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1.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宁乡县人民法院的(2006)宁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

2. 请求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3. 请求二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一.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正确。

1. 一审判决认定“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争议委员会仲裁,本院不予以审理”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本案中上诉人在起诉的时候提起的要求被上诉人给予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是与提起劳动仲裁的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的,上诉人是在基于同一事实引起的法律后果内增加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理由: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享有最终司法权,当事人一旦依法提起诉讼,仲裁的处理结果归于无效,人民法院就必须依据《民诉法》程序及上面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包括对案件事实及其法律后果的全面审理。

因此上诉人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法院应当审理的范围。

2. 一审法院对劳动仲裁中的第一个诉讼请求即“责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没有判决是错误的。

上诉人在提起劳动仲裁时提了两个请求:一是责令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责令被上诉人为上诉人补缴养老保险金。

在劳动仲裁中劳动仲裁委做出对第一个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所以上诉人才提起民事诉讼,而一审法院对这个诉讼请求不予判决,是支持签订还是不支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是回避这个问题。

因此一审法院不依法判决是错误的。

如果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第一个诉讼请求做出判决,只有两种结果,一是支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是不支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果是第一种结果那么也就不存在给予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了;如果是第二种结果一审法院不支持签订,就应当依法判决被上诉人给予上诉人经济补偿金,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愿意不愿意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可见这是一个递进的结果。

综上1、2所述,一审法院不对劳动仲裁中的第一个仲裁请求判决,直接驳回上诉人的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诉讼请求的判决是错误的。

3. 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6、7、8、9予以采信是错误的。

证据6是煤炭坝镇政府解除劳动关系的实施细则,依据国家的法律规定,煤炭坝镇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明显违反了国家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是错误的规定,是不合法的。

根据证据采信规则,不合法的不能采信做为证据使用的。

证据7是被上诉人根据证据6制定的职工工龄补偿金结算花名册,做为前提条件的证据6都不合法,那么证据7也是不合法的,因此也是不能采信的。

证据8煤炭坝镇政府的证明,由于煤炭坝镇政府是被上诉人的主管单位,两者之间存在共同的利益关系,其真实性、合法性存在异议,根据证据采信规则,一审法院直接采信是错误的。

4.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理由的问题。

被上诉人称2003年12月26日,煤炭坝镇政府决定以被上诉人实行新一轮转制承包,因此对连续工龄达5年以上的原回龙铺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的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员,可以裁员。

由此来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

被上诉人所提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是《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法定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

而该法第二十七条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被上诉人一直没有对该条具有的情形举证,也没有对该条规定的程序的合法性举证,因此被上诉人是不能随便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的。

不然对本来就处于弱势群体的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置于何处。

因此恳请法院从本案的事实及社会效益出发,对本案依法判决。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为上诉人办理从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手续”是错误的。

1995年12月30日实施的〈湖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下列人员的养老保险:(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五)城镇私营企业主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本人及其帮工。

由此可知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是不是正式职工,是不是临时工,身份高低贵贱没有区分。

只要是职工就适用该法。

该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是必须也就是强制性的,不能因为宁乡没有对其推广就违法不执行国家的法律。

因此被上诉人应当办理上诉人从1995年12月30日至2006年12月31日的养老保险费缴费手续。

2. 一审法院适用宁乡县人民政府2004年7月27日下发的宁政办纪(2004)25号《关于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协调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煤炭坝镇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做为判决的法律依据是错误的。

宁乡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会议纪要是属于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而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只能适用法律,参照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而此文件不是法律的范畴。

因此一审法院在判决本案中适用这个会议纪要做为法律依据是错误的。

煤炭坝镇政府制定的实施细则违反国家〈劳动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强制性规定,本身不具有合法性,也是不能做为一审法院判决本案的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定性不正确。

适用法律错误,作为受害人的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单位工作20多年,到最后如果连一分钱补偿金都拿不到,也不能再在被上诉人单位工作。

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一点实现,那要劳动者如何生存。

因此请求法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实,从本案的事实真相、社会影响和社会效益出发,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进行改判。

为处于弱势群体的广大劳动者的当家作主。

此致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xxxxx年 xx月 xx日上诉人:赵XX,男,19XX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兴安街道XX村XX号。

被上诉人:杨XX,男,19XX年8月28日生,汉族,安丘市兴安街道XX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XX,男,19X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丘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安丘市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99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精品学习网提供!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XX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XX波,杨XX作为XXX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首先,刘XX与杨XX的转让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200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4页倒数第1—2行)明确记载:原告(刘XX)对该房屋无所有权,其向被告(赵XX)主张腾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既然刘XX无房屋所有权,那么他所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否合法?他有没有权利来签订该房屋的所有权转让协议呢?有点法律常识的百姓都会做出正确的判断,他显然无权签订该房屋转让协议。

另外,被上诉人杨XX在(200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中,是作为刘XX的证人参加诉讼,是刘XX一家人为了在购房时省点钱的顶名者。

他既不是买卖关系的当事人,也不是建造人,与涉案房屋没有任何关系,该房原始购买者名义上是刘XX。

2010年1月16日,杨XX与刘XX签订协议,约定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自始至终属于杨XX所有,与事实完全不符,该约定没有效力。

但原审法院却置生效判决这样的法定证据于不顾,错误的认定该协议有效,并认为退还给杨XX是有效的。

显然是大错特错。

杨XX自始对该房就没有任何权利,怎么会出现一个退回房屋给杨XX的结论呢?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

上诉人自2006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

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

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

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

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通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

(2008)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XX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

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

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通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2011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2012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XX与杨XX恶意串通,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2006年自刘洪波之母张XX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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