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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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25•【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近年来,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党的领导的最大政治优势,坚持“抓前端、治未病”,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综合运用诉调对接、多元化解、司法建议等方式,促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实质化解,力争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努力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2014年,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解决行政争议”作为立法目的之一。

为更好落实该立法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持续细化完善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相关工作举措。

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将诉前和解、调解机制作为行政争议诉前分流的重要内容,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202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通过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强调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明确了以多元化方式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总体要求,以及行政争议源头预防、前端化解、诉非衔接、配套保障等各项具体内容。

2023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以及相关部委建立了“3+N”工作机制,有效统筹各方面力量,打通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行政检察等各类行政争议解决全过程链条,合力加强重点领域行政争议的预防和实质化解。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经各高级人民法院推荐,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遴选了十个具有典型意义的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涵盖了行政复议、行政登记、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协议、不履行法定职责等多个类别的行政行为,自今日起分两批向社会公布。

第一批案例,主要围绕人民法院通过认真分析纠纷成因,精准把握当事人实质诉求,聚焦案件实质争议,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一、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案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关违法行使权力的案件。

该案的被告是黄某,他担任某地方政府的规划局局长。

黄某在审批工程项目时故意违反规定,越权批准了一个环境污染严重的工程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了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最终判决黄某有罪并处以刑罚。

此案为打击机关违法行使权力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二、行政不作为案最高人民法院曾审理了一起行政不作为的案件。

该案的原告是李某,他是某市某社区的居民。

社区交通相当混乱,而社区居委会没有采取实质性行动来解决交通问题,导致居民的出行安全受到威胁。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社区居委会存在行政不作为行为,判决要求社区居委会采取相应措施来解决交通问题。

此案为打击行政不作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违法集资案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违法集资案。

该案的被告是王某,他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高利转贷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王某存在违法集资行为,判决其犯罪事实成立并处以刑罚。

此案对打击违法集资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

四、环境污染案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环境污染案件,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是某工业企业排放废气严重超标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该企业存在环境污染行为,并判决其停产整顿,同时处以巨额罚款。

此案为保护环境、打击污染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五、征地拆迁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征地拆迁案。

该案的原告是村民小组,他们认为政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政府在拆迁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判决政府补偿原告并重新进行有关程序。

此案为维护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利益提供了法律支持。

六、行政复议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复议案。

该案的原告是某公司,他们不满于某地方政府的行政决定,并申请行政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定某地方政府在做出行政决定时存在违法行为,判决行政决定无效,要求政府重新作出合法决定。

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以下是几个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李华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案:该案件涉及一个上诉程序中的行政裁定,原告认为行政裁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并发回重审。

江苏省无锡市广电局关于“撤销电视综艺节目《超级女声》”一案:该案件涉及无锡市广电局对《超级女声》节目的行政处罚。

原告认为该处罚违反了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最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无锡市广电局的处罚决定。

北京市海淀区王某某行政复议一案:该案件涉及王某某向海淀区环保局申请环评报告,但被拒绝。

王某某认为该拒绝违反了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最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环保局的拒绝决定。

这些案例展示了行政诉讼中的法律程序和规定如何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5.11•【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协议典型案例(第一批)二〇二一年五月目录1.卡朱米公司诉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2.温红芝诉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请求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无效案;3.张绍春诉重庆市綦江区新盛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复垦行政协议案;4.张铁成诉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北京市门头沟区龙泉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5.九鼎公司诉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管理委员会、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履行招商引资行政协议案;6.陈佐义诉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政府单方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决定案;7.马诺诉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8.恒裕公司诉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协议案;9.灵石公司、正和公司诉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政府、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政府、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政府请求订立特许经营行政协议案;10.淮安红太阳公司诉江苏涟水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政府继续履行投资协议案。

一、卡朱米公司诉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案(一)基本案情2007年,福建省卡朱米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朱米公司)取得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011年2月16日,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对莆田市城区工业企业搬迁工作制定了具体搬迁补偿细则。

2015年3月8日,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荔城区政府)委托福建光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卡朱米公司企业资产搬迁补偿价值进行评估。

2017年1月22日,莆田市磐龙山庄项目指挥部受荔城区政府委托与卡朱米公司订立《企业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该补偿协议对合同主体,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实物资产情况,补偿方式,补偿项目及补偿金额,过渡方式,征迁补偿款支付方式及交房期限,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安徽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安徽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安徽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6.1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安徽法院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6月17日安徽高院)导读:解决行政争议是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亦是今年全省法院行政审判的一项重点工作。

本次十大典型案例是在全省三级法院报送基础上最终确定的,这批典型案例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补偿、行政协议、行政强制、物业行政处理、行政收费、社会保险、工伤认定、房屋登记等多种行政行为,对指导全省法院深入开展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工作,进一步提高协调和解率和服判息诉率具有指导意义。

01案例一、葛某某诉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基本案情2012年6月4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皖政地〔2012〕147号《关于合肥市2011年度第14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批复》。

葛某某在该批复批准征收的范围内有一处1000多平方米的房屋,葛某某一家生活居住于此,并在该房屋内开办养老院,有几十名老人入住其中。

由于葛某某与征收实施单位对补偿安置意见不一致,双方未能达成补偿协议,葛某某遂针对土地征收过程中的诸多行为提起了十余起诉讼,如请求撤销项目选址意见书、立项复函、更正公告等。

其中,葛某某对上述征地批复不服,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安徽省人民政府以葛某某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了葛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葛某某遂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裁判结果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务院批准征收土地后,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方案不是行使法定批准权限,不能视为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并无不当,判决驳回葛某某的诉讼请求。

葛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询问双方当事人,了解到葛某某提起多起诉讼真实目的是为了解决补偿安置问题,遂直接针对葛某某的补偿安置问题进行调解。

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行政审判是指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进行司法审查,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工作。

行政审判在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进行行政审判的过程中,有一些典型案例成为了法律实践中的“明星案例”,对于引导和规范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行政审判中的十大典型案例。

1. 包公案包公案是中国古代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讲述了包拯清廉、公正执法的故事,深受人们的喜爱。

包公案通过包拯的正直廉洁、公正执法,体现了行政审判应当尊重法律、保护公民权益的价值观念。

2. 李庄案李庄案是中国当代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官商勾结、黑恶势力等问题。

通过对李庄案的审判,净化了政商关系,维护了社会秩序,对于打击腐败、维护国家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3. 纽约大餐厅案纽约大餐厅案是美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等问题。

通过对纽约大餐厅案的审判,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对于维护社会和谐具有积极的意义。

4. 日本核事故案日本核事故案是国际上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核能安全、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

通过对日本核事故案的审判,加强了核安全管理,保护了环境和公民的生命健康,对于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5. 美国枪击案美国枪击案是美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枪支管理、公共安全等问题。

通过对美国枪击案的审判,加强了枪支管理,维护了公共安全,也引发了人们对于枪支控制政策的思考和讨论。

6. 韩国驱逐外国人案韩国驱逐外国人案是韩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外国人权益、国际关系等问题。

通过对韩国驱逐外国人案的审判,维护了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7. 德国环保案德国环保案是德国著名的行政审判案例,涉及到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等问题。

通过对德国环保案的审判,加强了环境保护管理,促进了可持续发展,对于维护地球家园的生态平衡具有深远的影响。

行政诉讼的案例

行政诉讼的案例

行政诉讼的案例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依法撤销或者确认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或者要求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司法救济方式。

下面我们来看一些关于行政诉讼的案例。

案例一,李某因拆迁问题起诉政府。

李某是某城市的一名农民,因为政府要进行城市改造,需要拆迁他的房屋。

政府给予的补偿方案让李某觉得不公平,他认为政府的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于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政府的拆迁方案存在不合理之处,判决政府重新进行补偿协商,并给予李某合理的补偿。

案例二,王某因教育资源不公平提起行政诉讼。

王某是某地的一名家长,他发现当地的教育资源分配存在不公平的现象,导致他的孩子无法享受到应有的教育资源。

他先是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但未得到满意的答复。

于是,王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相关部门重新调整教育资源分配。

法院最终判决相关部门重新进行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保障每个孩子的受教育权益。

案例三,张某因环境污染问题起诉企业。

张某是某地的一名居民,他发现附近的一家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气导致周边环境污染严重,影响居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他多次向环保部门投诉,但没有得到有效处理。

于是,张某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相关企业停止污染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经过法院审理,企业被判决停止污染行为,并赔偿受影响居民的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重要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能够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因此,公民在遇到行政行为侵犯自身权益时,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行政机关也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合理、公正地处理行政事务,避免引发不必要的行政诉讼。

希望通过以上案例的介绍,能够加深大家对行政诉讼的理解,为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安徽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安徽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安徽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23•【分类】其他正文安徽高院发布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01丁营、郭木深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8952.6克,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基本案情】被告人丁营,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人郭木深,男,1980年10月7日出生于广东省陆丰市。

被告人郭俊才、郑乃添、高士良等人基本情况略。

经法院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被告人丁营联系郭木深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双方商定以每千克4万元的价格交易15千克冰毒。

后丁营到郭木深在广东省东莞市的家中将60万元现金交给郭木深,郭木深从上家购得15千克冰毒后交给丁营。

被告人高士良根据丁营的安排将冰毒伪装后乘坐从东莞至亳州的大巴车,在河南省新蔡高速路服务区内将15千克冰毒交给了唐文超(另案处理)。

2.2017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丁营携带55万元现金再次到东莞市找被告人郭木深购买冰毒。

丁营将毒资交给郭木深,后又告诉郭木深取消交易,并安排高士良找郭木深要回55万元毒资。

郭木深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丁营借款5万元,下余50万元毒资交给高士良,高士良带回交给丁营。

3.2017年2月22日前后,被告人丁营通过被告人高士良同被告人郭木深商量冰毒价格后携带毒资赶到东莞市与高士良汇合,二人在郭木深的住处交给郭45万元现金,丁营将郭木深之前向其借款5万中的4万元抵付毒资。

同年3月1日晚,郭木深驾车从东莞市赶到陆丰市找被告人郭俊才购买冰毒,交给郭俊才40万元现金。

后郭俊才到陆丰市甲子镇找被告人郑乃添购买14千克冰毒交给郭木深,郭木深又付给郭俊才1.5万元现金。

3月3日下午,郭木深将14千克冰毒交给丁营,丁营安排高士良将毒品运回临泉。

3月4日,高士良乘坐大巴车、丁营乘坐火车赶回阜阳。

3月5日凌晨2时许,民警在大广高速河南省息县服务区内将高士良抓获,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13952.6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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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10月8日下午,国庆长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安徽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4-2015年安徽法院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暨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的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李某某诉淮南市潘集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基本案情】2013年1月31日,潘集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确定潘集区建委为征收机关。

李某某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2014年11月20日,李某某与潘集区建委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潘集区建委给予其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自建房补偿合计33万元,并同意在李某某签约后,先期支付总补偿款中10万元,余款23万元在2015年1月30日前支付。

逾期视为违约,由潘集区建委每月支付给李某某所欠补偿款20%的违约金。

潘集区建委在支付补偿款10万元后,剩余23万元补偿款逾期未予支付。

李某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潘集区建委给付其补偿款23万元及违约金18.4万元。

【裁判结果】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潘集区建委是政府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部门,具有签订涉诉征收补偿协议的主体资格。

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李某某依约履行义务后,潘集区建委即应向其支付约定的补偿款,故对李某某要求潘集区建委给付23万元补偿款的诉请予以支持。

因协议约定每月支付所欠款项20%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且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法院兼顾协议的履行状况和当事人过错程度,将违约金酌定为2万元。

据此,判令潘集区建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李某某临时安置费、搬迁补助费、自建房补偿款合计人民币23万元、违约金人民币2万元,合计人民币25万元。

潘集区建委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2004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要建设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法治政府。

诚实守信,是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之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协议作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新型方式,被广泛运用于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

由此,因履行行政协议等所产生的纠纷也日渐增多。

对于此类新型纠纷,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将其统一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协议强调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一经签订,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协议的约定。

本案所涉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即是典型的行政协议,法院将其作为行政案件审理,并判决行政机关支付补偿款和违约金,保障了行政协议的履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诚实守信,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二、蒋某初诉淮北市杜集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案【基本案情】1999年5月4日,原告蒋某初的弟弟蒋某芬与王某某一同前往淮北市杜集区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

由于蒋某芬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便冒用了原告的身份与王某某申请结婚登记,原告对此并不知情。

原告与汪某某在安徽省宿州市办理结婚登记,并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015年1月份,原告与妻子汪某某到淮北市杜集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得知原告与第三人王某某登记为夫妻关系。

原告遂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告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疏忽大意,未能查明登记人的身份信息,导致婚姻登记错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颁发的原告与第三人王某某结婚证无效。

【裁判结果】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芬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冒用原告的身份与王某某申请结婚登记,被告杜集区民政局审查中未发现该冒用事实,为其办理了“蒋某初”与王某某的结婚登记,颁发了结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不允许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结婚登记状况。

根据本案的事实,蒋某初与王某某结婚登记行为明显违法,应确认为无效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淮北市杜集区民政局为原告蒋某初和第三人王某某进行的结婚登记行政行为无效。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诉行政行为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无效。

本案根据这一新的规定精神,准确把握无效行政行为在起诉期限、适用情形等方面的特殊性,突出了法院在审理婚姻登记等涉及当事人身份权案件中的权利救济功能,消除了错误婚姻登记在法律和现实方面给当事人造成的困扰,保护了被假冒身份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国家婚姻登记制度的严肃性,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案例三、刘某某诉马鞍山市交通运输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基本案情】原告刘某某系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因代理诉讼案件需要,其于2014年6月3日在马鞍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向该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申请信息公开。

因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市交通局答复,刘某某提起诉讼。

被告市交通局认为其没有收到原告的申请,并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后,对原告的申请予以了答复。

原告在开庭前已经收到该答复,但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起诉后虽然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但该行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故请求法院确认被告逾期答复的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传统行政模式下,相对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相关申请的事实,可以通过相对人邮寄投递单、行政机关接受申请的登记簿、收到申请的回执或者受理申请的通知等纸质材料予以证明。

但本案中原告提出的申请是以行政主体建立的网络平台为媒介,该网络平台为行政主体所掌握和控制,对其运行程序、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平台反馈情况、行政主体通过平台接受申请情况等,作为申请人的原告不可能掌握,被告应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诉讼中,被告对于2014年6月3日原告提交申请时的系统运行情况未能举证予以证明,应视为其已经收到了原告的申请。

故判决确认市交通局对刘某某2014年6月3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逾期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曾经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

但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相对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的形式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当前,电子政务迅速发展,极大提高了行政效率,方便了人民群众。

但电子政务模式下,行政机关如何建设维护好网络平台、如何完备相对人申请事项登记制度、如何与相对人沟通交流并及时回复其申请等,均是需要重视并加以解决的课题。

本案对于电子政务模式下行政机关如何作为,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四、舒某某诉繁昌县孙村镇人民政府房屋拆除强制执行案【基本案情】2014年4月18日,舒某某与繁昌县孙村镇八分村竹园组村民袁某某签订一份土地转让合同,从袁某某处购得0.9亩土地。

2014年5月起,舒某某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即在购得的该地块上建造了砖木结构平房三间。

2014年7月8日上午,繁昌县孙村镇人民政府以舒某某所建房屋系违法建筑为由,对该房屋实施了拆除。

2015年2月3日,舒某某对前期被拆除房屋进行了修复。

同年2月9日上午10时许,孙村镇城管执法分局给舒某某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并将限期拆除公告张贴于孙村镇八分村村委会公告栏内,要求舒某某在3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舒某某拒绝签收《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

2015年2月12日凌晨零点五十分,孙村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舒某某所建房屋。

舒某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孙村镇人民政府2015年2月12日凌晨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裁判结果】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

本案中,虽然舒某某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即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房,属违法建筑,依法应予拆除,但孙村镇城管执法分局于2015年2月9日上午10时许,向舒某某送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通知书》,要求其3日内自行拆除,在自行拆除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下,孙村镇政府即于2月12日夜间组织实施强制拆除舒某某涉案房屋,违反法定程序。

故判决确认被告繁昌县孙村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12日凌晨对舒某某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程序合法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程序公正也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

但实践中,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长期存在。

有鉴于此,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强化了对行政程序的司法监督。

除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应当判决撤销外,还规定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人民法院虽不撤销,但也应判决确认违法。

本案中,舒某某涉案房屋系违法建筑,依法应予拆除。

其不自行拆除,虽可强制执行,但应遵守法定程序。

为规范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行政强制法》第四章专章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孙村镇政府在其指定的自行拆除期限尚未届满时,利用夜间组织强制拆除,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本案对严格规范行政机关执法程序,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五、李某诉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治安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2015年10月14日上午9时,李某与妻子刘某、儿媳张某某到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以下简称埇桥分局)反映情况,刘某及张某某在埇桥分局大门西侧拉白底黑字横幅,引起路人围观。

李某在埇桥分局工作人员制止上述拉横幅行为的过程中,实施了拍照行为,后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制止并被带入埇桥分局大门内。

同日,埇桥分局作出宿公埇(埇桥)行罚决字[2015]158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李某行政拘留七日。

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经过调查、取证,作出宿公埇(埇桥)行罚决字[2015]158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本案中,李某及家人在埇桥分局门口拉横幅,引起路人围观,影响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李某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制止行为不予配合,进行现场拍照,属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李某的行为尚未造成严重损失,不属于情节较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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