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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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律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于2005年取得了某市某区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与某市规划局(以下简称“规划局”)签订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照规划局的要求进行土地开发。

甲公司支付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土地开发。

2009年,甲公司完成土地开发后,向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规划局经审查,认为甲公司提交的规划方案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遂以《规划许可决定书》的形式,驳回了甲公司的申请。

甲公司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市政府维持了规划局的《规划许可决定书》。

甲公司不服市政府的复议决定,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规划局作出的《规划许可决定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遂判决撤销了规划局的《规划许可决定书》,并要求规划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重新作出规划许可。

规划局不服一审判决,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规划局是否具备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书》的法定职权;2. 规划局作出的《规划许可决定书》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3. 市政府是否正确履行了行政复议职责。

三、案例分析(一)规划局是否具备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书》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本案中,规划局作为市规划主管部门,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定职权。

因此,规划局具备作出《规划许可决定书》的法定职权。

(二)规划局作出的《规划许可决定书》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规划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四)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案例分析行政法(3篇)

法律案例分析行政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政府为实施一项重点工程项目,需要征用某村集体土地。

在征用过程中,由于补偿问题引发了村民与政府之间的纠纷。

村民认为政府补偿标准过低,且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双方就征地补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村民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1. 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是否依法履行了程序?2. 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理?3. 村民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案例分析1. 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是否依法履行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并依法给予补偿。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在征地前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公告、听证,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政府在此环节存在程序违法。

2. 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土地等级、地价水平等因素确定。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在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时,未充分考虑土地等级、地价水平等因素,导致补偿标准过低。

因此,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

3. 村民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保障被征用土地的村民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某市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未充分征求村民意见,未与村民达成补偿协议,导致村民权益受损。

因此,村民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

五、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补偿标准不合理、村民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等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判决某市政府撤销征地补偿决定,并要求重新进行征地补偿。

六、案例启示1. 政府在征地补偿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程序,充分保障村民合法权益。

行政法律行为分析案例(3篇)

行政法律行为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环保局在日常环境监管过程中,发现某化工企业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 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2. 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废气、废水排放,导致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3. 未按规定进行环境监测,未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环境监测数据。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某市环保局依法对某化工企业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件分析1. 违法行为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某化工企业的行为属于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建设并投入生产,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2)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废气、废水排放,导致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3)未按规定进行环境监测,未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环境监测数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2. 行政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法律依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规定,某市环保局有权对某化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某市环保局有权对某化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3. 行政处罚决定某市环保局根据调查取证结果,依法对某化工企业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罚款人民币XX万元;(3)责令企业进行整改,包括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规范环境监测等。

三、案例分析1. 案例特点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违法行为性质严重:某化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未按规定进行环境监测等;(2)法律依据明确:本案中,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3)行政处罚力度较大: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罚款等,体现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某街道办干部胡女士下班时,从摊贩刘某那里一栏水果,之后发现有几个是烂的立即返回市场找到刘某要求换。

刘某以不是自己的水果为由不给换。

胡女士向刘某表明自己是街道办干部,如果不给换,以后走着瞧,刘某对胡女士的话不买账。

胡女士恼怒,上前与刘某撕打起来。

刘某用拳猛击胡女士的头部致使胡女士嘴角流血。

此事件被报警赶来的公安人员制止。

事后经医院诊断,胡女士属轻微脑震荡。

区公安局认为,刘某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并责令刘某赔偿胡女士的全部医药费。

刘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查认为,刘某的行为性质属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根据《治案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仍然处以刘某10天的拘留,赔偿胡女士医药费。

刘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一个典型的行政法案例,案情涉及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已经行政诉讼法等多部法律内容,现结合有关法律条文以及有关法理,进行如下分析:一,区公安局的行政处罚是否适当?1,对于该纠纷性质的认定,区公安局认为,刘某属于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笔者认为对刘某的行为认定为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这种定性是错误的,判断一个行为是不是执行公务的行为有以下标准:(1)该行为实施者必须是公务员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正式工作人员,或者是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执行公务的人员;(2)该行为实施者必须出于执行公务的动机和目的;(3)该行为必须在行政职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职权。

单纯以公务人员的行为是否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内进行判断是不恰当、不全面的。

在本案中,胡女士是街道办干部系国家公务人员,但他的买水果的行为并不属于执行公务的行为。

该纠纷是个典型的民事纠纷。

2.从案情得知,对于胡女士和刘某的民事纠纷,区公安局直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9条的规定,作出拘留10天的处罚决定,并责令刘某赔偿胡女士的全部医药费。

笔者认为这种行为虽不失合法性,因为调解毕竟不是处罚的必经程序,但从常理上来说,该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根据民法中的自愿协商原则,先对于他们俩的纠纷进行调解处理更为恰当。

法律法规行政案例分析(3篇)

法律法规行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化工企业(以下简称“化工企业”)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的生产。

近年来,该企业由于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导致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量逐年增加。

根据周边居民反映,该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严重影响了周边环境,甚至威胁到了居民的健康。

2020年5月,某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化工企业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经调查核实,环保局发现化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废水处理设施不完善,导致部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至附近河流;2. 废气处理设施老化,无法有效去除废气中的有害物质,导致废气直接排放至大气;3. 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二、法律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环保局对化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安装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安装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认定根据调查结果,环保局认定化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废水处理设施不完善,导致部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至附近河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2)废气处理设施老化,无法有效去除废气中的有害物质,导致废气直接排放至大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3)未按照规定进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法律行政案例分析(3篇)

法律行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区城市规划局在审批某房地产开发项目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导致该项目在后续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问题。

经群众举报,该案件被某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现将该案件进行分析。

二、案件经过1. 项目审批阶段2016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拟在某市区开发一住宅项目,向某区城市规划局提交了项目审批申请。

在审批过程中,该局在未进行全面调查、评估的情况下,违反相关规定,违规审批了该项目。

2. 项目实施阶段项目批准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始进行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

然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以下问题:(1)项目用地面积超出批准范围,实际用地面积比批准面积多出1000平方米。

(2)项目建筑密度超过规定标准,导致周边居民生活受到影响。

(3)项目绿化面积不足,与规划审批不符。

3. 群众举报与调查2018年,周边居民发现项目存在违规情况,向某市监察委员会举报。

经调查,某区城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二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城乡规划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城乡规划的要求的,应当予以批准。

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城乡规划的要求的,应当予以纠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四、案例分析1. 违规审批原因某区城市规划局在审批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原因:(1)审批程序不规范,未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查。

(2)审批人员对法律法规理解不透彻,导致审批决策失误。

(3)监管不力,未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2. 违规审批后果(1)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导致公共资源浪费。

(2)影响了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引发社会矛盾。

(3)损害了政府形象,降低了政府公信力。

3. 应对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审批人员素质。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

行政法案例分析案例名称:李某与某市政府之间的行政法纠纷案例概述:李某是某市一家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要经营建筑材料销售。

在某市政府推动城市建设的背景下,李某希望能够在城市扩建规划中获得一块用于建设建材市场的土地,从而扩大企业规模,增加经济收入。

然而,在市政府公布的规划图中,并未将该土地列入建材市场的用地范围,李某对此表示不满,并提起了行政诉讼。

案情分析:1. 李某和某市政府之间存在着行政法律关系。

作为私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在企业经营过程中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某市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和监管职责,需要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2. 本案中的行为主体为李某和某市政府。

李某在诉讼过程中主张自己有权获得该土地并建设建材市场,而某市政府则认为其在规划图中未将该土地划为建材市场用地,所以不同意李某的要求。

3.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1) 李某是否享有获得该土地的权利?根据行政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李某在获得土地的权利方面应当符合土地使用规划和有关行政管理规定的条件。

(2) 某市政府是否符合程序正当性原则?如果某市政府在审批过程中违反了程序正当性原则,那么其决策是否合法。

(3) 某市政府的规划图是否合法?如果规划图划定的建材市场用地范围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是否合法?理论分析:1. 李某是否享有获得该土地的权利需要结合土地使用管理法进行分析。

根据土地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所有,依法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如果李某获得了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并且满足土地使用规划和有关行政管理规定的条件,那么就有权获得该土地。

否则,某市政府的决策是合法的。

2. 程序正当性原则是行政程序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程序正当性包括程序公开、充分听证、事先告知、言而有据、独立公正、决定权垂直分工、保障实体权利等方面。

如果某市政府在审批过程中没有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事先未告知相关决定等,那么其决策程序就存在问题,李某可以主张决策违反了程序正当性原则。

行政法律风险案例分析(3篇)

行政法律风险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8年取得一块土地使用权,并取得了该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009年,甲公司开始在该地块上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

2010年,甲公司完成了项目一期工程的建设,并向当地政府申请办理房产证。

然而,在办理房产证的过程中,甲公司发现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证存在瑕疵,导致房产证无法办理。

甲公司随即向当地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违法。

随后,甲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

二、案例经过1. 土地使用权证瑕疵甲公司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发现土地使用权证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与实际土地面积不符,且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比实际期限短。

经调查,甲公司发现土地管理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时存在疏忽,导致土地使用权证存在瑕疵。

2. 行政复议甲公司向当地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要求确认土地管理部门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违法。

当地政府经调查后,认为土地管理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时存在违法情形,遂撤销了该土地使用权证。

3. 行政诉讼甲公司不服当地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土地管理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时存在违法情形,遂判决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

三、案例分析1. 行政法律风险概述本案中,甲公司面临的主要行政法律风险是土地使用权证瑕疵导致的房产证无法办理。

这一风险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1)土地管理部门在颁发土地使用权证时存在疏忽,导致土地使用权证记载内容与实际不符。

(2)土地使用权证期限比实际期限短,导致甲公司无法按照原计划进行房地产开发。

(3)土地使用权证瑕疵导致房产证无法办理,影响甲公司项目的正常运营。

2. 行政法律风险的成因本案中,行政法律风险的成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程中存在疏忽,未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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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分析1.市某驾驶货轮在我国海航运时,被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

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

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

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1.5万元,并决定对某处以8日的拘留。

请问:(1)某仍然对复议不服。

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2)如果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3)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4)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答:(1)某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故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2)某应以海关总署为被告。

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某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因为海关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向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4)某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某应以市海关为被告。

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甲与乙在定县的火车站候车时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

定县的铁路公安分局处理了该案,对甲罚款500元,甲对此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将罚款改为400元,甲仍然不服,便向市公安局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铁路法院受理了该案,市公安局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

请问:(1)该法院对此是否有管辖权?(2)市公安局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做法是否正确?答:(1)没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因此,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

(2)错误。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

所以,市公安局口头提出异议的做法是错误的。

3.路达()工业主要从事各种卫浴设备、黄铜阀门及水道器材零配件等产品的生产。

其中黄铜铸造工序在生产过程中有刺鼻的恶臭气体排出。

因此,在审批该项目时,市环境保护局核定其对大气污染较严重的铸造及噪声较严重的工序应放到杏林冶炼厂(距离居民区较远)生产。

1990年下半年,路达公司擅自将黄铜铸造车间迁入其集美分厂并投入生产。

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出的恶臭气体污染着周围环境,尤其是与其一路之隔的省体育学院时常受到恶臭气体的侵袭,不少师生夜里经常不能入眠,口干、喉痛、咳嗽、胸闷等病症增多,一些班级无常训练,大运动量项目成绩下降。

该院师生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该厂排放恶臭气体,干扰该院教学、生活秩序,强烈要求环保部门责令该车间搬迁。

问:省体育学院是否为行政公产?路达公司(集美分厂)对其承担何种性质的义务?4.市规模相差不大的造纸厂B与C,共同向河流排放污水,河流涨水,致使沿岸农民庄稼受损,颗粒无收。

市环保局经检测发现,B与C都超标排放了某类有毒物质,而且,农民庄稼受损的原因在于该类有毒物质致害。

于是,市环保局做出一项决定,B交纳超标排污费1万元,C交纳超标排污费1万元,并责令B与C赔偿农民损失5万元,每人一半。

B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认为,市环保局的行政征收显失公正,要求人民法院责令市环保局重新做出合理的行政征收费额。

并认为B厂处于河流下游,所以不应当与C平均承担农民损失,而且农民的损失根本没有5万元,请求人民法院对赔偿费重新做出确定。

问:(1)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案?为什么?(2)B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与第二项诉讼请求性质上有什么差异?(3)假如你是B的律师,如何实现不B的权益?答: (1)不应该。

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本案中,B的第一项诉讼请求显然属于行政征收是否合理的问题。

而行政征收是否合理应当属于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问题。

依照法律规定,除了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当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法院可以做出变更判决外,对于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人民法院不能侵犯。

B的第二项诉讼请关于民事侵权赔偿问题,是民事性质的问题,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围。

所以,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2)B的第一项诉讼请行政诉讼,第二项诉讼请民事诉讼。

前者处理的是诉讼主体行政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处理的是民事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后者主要依据民事诉讼法,前者依据行政诉讼法。

两种诉讼请求不能一并提起,应分别提起。

(3)对于行政征收行为自由裁量权的不服,即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不服,应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本案中应向市政府或向上级环保局提出复议。

对于民事赔偿问题不服,应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星沙市政府正筹建本市中心公园,鉴于资金短缺,便做出一项决定,要求本市所有公务员每人捐助100元,违者给予警告或降级处分。

该市税务局公务员王某,因拒绝交纳,该市政府给予警告处分。

王某不服,遂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市政府的决定,并责令撤销市政府给予的处分请问:(1)星沙市政府的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理由是什么?(2)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案?为什么?(3)公务员王某的权利怎样才能得到救济?依据是什么?答:(1)依据《最高人民法关于院执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的决定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性文件。

本案中,市政府的决定表面上看是非特指的,其实,该决定所指的对象是明确具体的、特定的,就是全市的所有公务员,而不是其他人。

而且该决定只适用一次,不能在以后的情形中反复适用。

因此,该决定是具体行政行为。

(2)不应该。

因为,虽然王某可以针对市政府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但不能对市政府对其所作的行政处分提起行政诉讼。

因为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由行政机关做出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3)王某可以以市政府的决定侵犯其财产权为由,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

而对该市市政府所作的行政处分,王某可以依据《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向行政监察机关提起申诉。

6.万某于某日参与流氓斗殴时将二人打成重伤,该县公安局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万某为躲避追捕逃往外地。

后公安局侦查人员了解到万某从外地潜回其表兄某家中,便至某处追查,却未发现。

于是侦查人员在未办理有关手续的情况下,将某的运货用东风卡车一辆扣押,并告诉某必须将万某找到并送交公安局机关后才能发还车。

某多次与公安局交涉要求返还被扣车辆,均遭拒绝。

后万某在潜回家取日用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将万某拘留。

请问:(1)公安机关扣押某车辆的行为是否是刑事侦查行为?因此引发的争议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围?如果公安机关在手续完备,又有刑事诉讼法依据的情况下为扣押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2)万某如果不服公安机关的拘留行为,能否提起行政诉讼?理由何在?答:(1)不是,该扣押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因此引发的争议依《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围。

因不可诉的刑事侦查行为不仅要有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依据,更要满足其授权目的,不然就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2)不可以,公安机关对万某所采取的拘留行为是由刑事诉讼法授权的刑事侦查行为,目的是要防止万某逃避侦查和审判,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7.1994年,某市防疫站检查了两辆载有8吨猪肉的汽车,并将其扣押在市城东关的一个大院。

防疫站认为这批肉有疑点并抽样20余袋去检验,但24小时后检验结果仍未出来,某公司提出天气炎热猪肉易于变质,请求防疫站解除扣押,将猪肉送往肉制品加工厂冷藏后由防疫站查封,待检验结果出来后再作处理。

防疫站不同意并于当地对这些猪肉进行了查封。

该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查封其两车猪肉的行为,并同时申请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法院审理中认为在本案中如果不对被告的强制措施利益停止执行,可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但如果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又有可能放行质量存在问题的猪肉,由此对公共利益带来威胁。

法院应如何运用行政诉讼中的具体制度解决这一问题?答:法院应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同时对该批猪肉依职权做出诉讼保全,将其查封于肉制品加工厂冷藏库。

8.2005年8月,某市技术监督稽查队依据举报到该市甲印刷厂查封了一批未经“新飞集团”合法授权而印制的近30万个“新飞”牌空调的商标标识,同时,查封了有关的印刷设备和厂房,并对该厂和厂长某分别作出了罚款20万元和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从行政法基本原则视角分析某市技术监督稽查队的行为。

答:行政法基本原则包括责任行政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甲市技术监督稽查大队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因为依据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行政管理权,不能超越法定权限。

而依据法律规定,查处制造假冒商标行为的权力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不是技术监督行政机关。

9.甲市乙区公安局交通警察王某一天在下班骑车回家途中,看到一辆摩托车违章便将车拦住,要求驾驶人某出示有关证件。

某出示证件时,王某还发现某属酒后驾车,于是王某拿出盖有乙区公安交警大队公章的处罚单,填好后交给某,要求某接受处罚。

第二天,某不仅未按处罚通知单到指定地点缴纳罚款,反而到甲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以处罚不合理为由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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