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民事上诉权之约定的法律效力(一)
2020年江西省《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每日一练(第207套)

2020年江西省《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每日一练考试须知:1、考试时间:18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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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由于不同的科目的题型不同,文档中可能会只有大分标题而没有题的情况发生,这是正常情况。
5、答案与解析在最后。
姓名: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共30题)1.以下有关民事诉讼管辖的表述中,哪一项是正确的?A.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B.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C.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除外D.法院发回重审或按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应当予以审查2.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41题,单选)A.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应中止原裁判的执行B.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确认原审裁判错误的确认之诉C.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应由原审法院管辖D.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包括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3.下列关于民事诉讼的特征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法院通过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这一公权力来解决纠纷B.原告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C.当事人不主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调解协议也具有同样的效力D.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通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4.战某打电话向牟某借款5万元,并发短信提供账号,牟某当日即转款。
之后,因战某拒不还款,牟某起诉要求战某偿还借款。
放弃诉讼权利承诺书有效吗

放弃诉讼权利承诺书有效吗诉讼是解决纠纷的一种常见方式,但有时候当事人可能会考虑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
为了明确双方的意图,避免纠纷的进一步扩大,放弃诉讼权利承诺书应运而生。
然而,这样的承诺书能否真正有效,值得我们深入探讨。
首先,让我们明确一个概念,放弃诉讼权利不等于放弃法律权益。
当事人通过放弃诉讼权利承诺书表示不再追求法律程序上的救济,但并不意味着他们放弃了法律赋予的权益。
这意味着,尽管承诺书产生的效果是让当事人不能通过法律程序来寻求解决纠纷的方式,但他们仍然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通过和解、仲裁或其他非诉讼的方式。
放弃诉讼权利承诺书通常是双方自愿签署的,也有可能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要求或条件。
这意味着,如果一方违反了承诺书,另一方有权主张违反合同的责任,包括追求救济或继续诉讼的权利。
因此,承诺书的有效性还与诸多因素相关,如签署的意愿是否真实、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等。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还需要将承诺书提交给相关的法院或机构进行核准,才能发挥其效力。
这样的程序有助于确保当事人的自愿和合法性,从而增加其有效性。
在一些国家的法律制度下,即使签署了放弃诉讼权利承诺书,当事人在真正的争议中仍然可以恢复其诉讼权利,除非该承诺书经过法院的正式批准。
然而,放弃诉讼权利承诺书并非总是有效的。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能在签署承诺书时处于不平等的地位,遭到对方的压力或欺骗,导致无法真正表达自己的意愿。
此外,在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中,如劳动争议、消费者保护等,法律对当事人的保护可能会限制放弃诉讼权利的效力。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法律对放弃诉讼权利承诺书的有效性设有一系列的限制。
虽然放弃诉讼权利承诺书并非绝对有效,但它在某些情况下仍然可以实现当事人的意图,减少了对方的丧失,并为纠纷解决提供了一种替代方案。
当事人应该在签署前仔细考虑自己的利益和权益,并咨询专业人士以获得必要的法律建议。
此外,强调自愿性、合法性和公正性,以及充分的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是提高放弃诉讼权利承诺书有效性的关键。
(完整)最高法院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典型案例&183;精释精解民事诉讼执行和解撤回上诉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一审判决裁判要点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基本案情原告吴梅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吴梅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购业务。
约自2004年开始,吴梅出售废书给被告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城纸业公司)。
2009年4月14日双方通过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
同年6月11日,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什元整(¥548000.00)。
因经多次催收上述货款无果,吴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西城纸业公司支付货款251.8万元及利息。
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对欠吴梅货款251.8万元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梅货款251.8万元及违约利息。
宣判后,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西城纸业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与吴梅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商定西城纸业公司的还款计划,吴梅则放弃了支付利息的请求。
同年10月20日,西城纸业公司以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因西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吴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对吴梅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予以支持。
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不予执行原一审判决。
裁判结果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眉执督字第4号复函认为:根据吴梅的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
民事诉讼法213条

民事诉讼法213条
民事诉讼法第213条主要规定了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权。
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这一规定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可以请求上级法院对原审判决、裁定进行重新审理。
上诉的提起,需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 上诉的主体必须是原审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2. 上诉的内容应当明确指出原审判决、裁定的错误之处。
3. 上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即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
4. 上诉应当向原审法院提出,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后,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材料移送至上一级人民法院。
上级法院在接到上诉材料后,将对原审判决、裁定进行审查。
如果发现原审判决、裁定确实存在错误,上级法院可以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这一过程体现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严肃性,确保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同时,民事诉讼法第213条还规定了上诉的效力。
在上诉期间,原审判决、裁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即当事人不得执行原审判决、裁定。
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在上诉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执行错误判
决、裁定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总之,民事诉讼法第213条为当事人提供了上诉的法律依据,明确了上诉的条件、程序和效力,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条款。
当事人在面对不公正的判决、裁定时,应当积极行使上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外人撤销权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案外人撤销权是指法律规定的特定主体,因他人违法的民事行为而遭受损害,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本文将从案外人撤销权的法律后果入手,探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及其对各方当事人权益的影响。
二、案外人撤销权的法律后果1. 撤销行为的效力案外人撤销权成立后,被撤销的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这意味着,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原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件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解除。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无效: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合同各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
(2)物权变动无效:被撤销的物权变动无效,原物权人恢复对该物的所有权。
(3)债权债务关系无效:被撤销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效,债权人不得再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2. 责任承担(1)债务人责任:债务人应当承担因其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具体责任形式包括:①赔偿损失:债务人应当赔偿因撤销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②返还财产:债务人应当返还因撤销行为所取得的财产。
(2)受让人责任:受让人应当承担因其恶意或重大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具体责任形式包括:①赔偿损失:受让人应当赔偿因撤销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②返还财产:受让人应当返还因撤销行为所取得的财产。
3. 案外人撤销权的行使(1)提起诉讼:债权人或案外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或他人的违法行为。
(2)提供证据:债权人或案外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债务人或他人的违法行为,包括:①债务人的违法行为:如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
②受让人知道该情形:证明受让人在转让财产时知道债务人存在违法行为。
放弃诉权的和解协议(放弃刑事追诉权的承诺怎么写的有效)-

放弃诉权的和解协议(放弃刑事追诉权的承诺怎么写的有效)-靓文网导读:保留法律追诉权的条款本协议各方委托受让人(“受让人”)在此明确声明,受让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并对其行为负责。
一、保留法律追诉权的条款1. 本协议各方委托受让人(“受让人”)在此明确声明,受让人应当严格遵守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并对其行为负责。
2. 如果受让人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各方均保留依据中国法律向受让人追诉的权利。
3. 如果受让人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除了向受让人追诉的权利外,各方还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求受让人赔偿相应的损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法律责任。
4. 各方均保留解释、履行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以及法律追诉权。
协议和解放弃诉权应包括的内容:放弃刑事追诉权的承诺应按照下列格式写成有效的文书:(一)确认双方的身份本承诺书由(名称)(简称“甲方”)和(名称)(简称“乙方”)共同签署。
(二)甲方的承诺甲方特此承诺,不会就其现在或将来因乙方相关行为而对乙方提起任何刑事诉讼,不论有无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其他条款1. 本承诺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双方另行签订另一书面协议为止。
2. 本承诺书一经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并可作为有关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凭据。
3. 如本承诺书任何条款或全部条款无效,不影响本承诺书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4. 任何有关本承诺书的争议均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协议和解放弃诉权应包括的条款:放弃刑事追诉权的承诺应该包括以下内容:1. 放弃人(受承诺人)名称明确,不能留有歧义。
2. 放弃对象明确,应指明特定的行为或行为者。
3. 放弃范围明确,应指明具体的刑事追诉权,如起诉、判决、宣告停止刑事追诉等。
4. 放弃承诺的有效期限应明确,一般为某一特定时间内有效。
5. 放弃承诺的条件或结果要明确,如放弃承诺是以换取被放弃行为者的某一特定行为为条件或结果,则应明确该行为内容及要求。
6. 放弃承诺的签字人应明确,一般应由放弃人双方签订,并经受承诺人确认。
上诉状未签名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上诉状是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法定文书。
上诉状的正确书写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践中,部分当事人因疏忽或故意未在上诉状上签名,导致上诉状未签名。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上诉状未签名的法律后果,以供参考。
二、上诉状未签名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上诉状应当由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日期。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上诉状未签名或者盖章的,不影响上诉的效力。
但是,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上诉人补正。
”三、上诉状未签名的法律后果1.不影响上诉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上诉状未签名或者盖章的,不影响上诉的效力。
这意味着,即使上诉状未签名,当事人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但是,为了确保上诉程序的顺利进行,上诉人应在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后及时补正。
2.可能导致上诉被驳回虽然上诉状未签名不影响上诉的效力,但如果上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补正签名,人民法院可能会以程序违法为由驳回上诉。
此时,上诉人将丧失上诉的权利,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3.增加诉讼成本上诉状未签名导致上诉被驳回后,当事人可能需要重新准备上诉状并再次提起上诉。
这不仅浪费了时间和精力,还增加了诉讼成本。
4.损害当事人形象上诉状未签名可能会给当事人留下不负责任、不重视诉讼程序的印象,从而损害其在诉讼中的形象。
四、上诉状未签名的预防措施1.提高法律意识当事人应充分认识上诉状签名的重要性,提高法律意识,确保在提起上诉时,上诉状符合法律规定。
2.仔细审查上诉状在提交上诉状前,当事人应仔细审查上诉状的内容,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并签名或盖章。
3.及时补正如果发现上诉状未签名,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补正,以免影响上诉的效力。
五、结论上诉状未签名虽然不影响上诉的效力,但可能导致上诉被驳回、增加诉讼成本、损害当事人形象等法律后果。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分类模拟题58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分类模拟题58(总分69.5,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刘某与张某因侵权纠纷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刘某败诉,刘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时发现本案应由行政机关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则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______• A.二审法院应该直接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B.应继续审理• C.二审法院应裁定不接受上诉,告诉当事人直接找相关的行政机关解决纠纷• D.二审法院应以判决错误为由,将案件发回重审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2答案:A《民诉解释》第330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故A项正确。
2.甲公司与乙公司就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达成仲裁协议,约定一旦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后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甲公司将乙公司告上法庭。
对此,乙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
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______• A.由于双方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该仲裁协议无效• B.若当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则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C.若当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则该仲裁协议无效• D.若当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则双方应当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2答案:B根据《仲裁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因此,B项正确,ACD项错误。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仲裁条款没有明确约定仲裁机构。
后因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甲向合同履行地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乙如申请法院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应向哪个法院申请?______• A.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 B.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C.甲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D.乙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SSS_SIMPLE_SINA B C D分值: 1答案:C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确认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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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民事上诉权之约定的法律效力(一)
【内容摘要】当事人之间关于放弃上诉权的约定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笔者认为无论从上诉权的性质上看还是从上诉的目的来分析,或者从诉讼成本的角度进行考量都应当确认放弃上诉权之约定的有效性。
当然,这种有效性要以一定的条件为前提,主要包括双方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方具有上诉权、以明确的方式表示三个方面。
因为上诉权是单方法律行为,因此权利人对协议相对方与对法院表示放弃上诉权其法律效果是不同的。
在确定有效之后还应当考虑到任何一方违约应当采取什么手段进行救济。
【关键词】上诉权;约定;效力
一、放弃民事上诉权约定的有效性
放弃民事上诉权之约定是指原告、被告双方或者第三方与上诉权人约定不进行上诉或者放弃上诉权的行为。
例如甲与乙约定:甲不上诉,乙给予甲8000元的补偿费。
后甲违反约定进行上诉,乙便以违约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
本案实际上是关于放弃上诉权约定的法律效力的问题。
诉讼期限界满当事人不行使上诉权将导致上诉权丧失,对于这种上诉权的自然丧失似乎并无争议。
但对于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前表示放弃上诉权或当事人双方于诉讼外订立的舍弃上诉权的契约应否具有法律效力,学术界则存在不同看法。
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是公法,而民事上诉权作为一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公法关系,这种公法上法律关系不得由当事人以私人间的合意加以随意变更。
否则,法院工作效率和程序的安定性将无法得到保障。
另一种观点则承认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享有支配和处分权。
如果当事人具体地就某个诉讼行为约定实施或不实施,或对争执的实体权利义务达成合意,只要其合意内容符合民事诉讼目的,即使这种约定或合意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解释为法律禁止的必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一)从民事上诉权的性质来看
关于诉讼法是公法还是私法的问题本身就是一个见仁见智的论题。
拉伦茨就认为,那种关于所有法律要么是公法要么是私法的看法是不正确的,诉讼法从本质上来说既不属于公法也不属于私法,其作为一个整体,应属于独立的法律领域。
1]从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主导作用来看,诉讼法似乎是公法,但是,从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纠纷的内容来看,显然民事诉讼又具有私法性质的关系。
其实,现在一部分诉讼法学者将诉讼法律关系视为三方法律关系,即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诉讼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法律关系,前者更类似于私法关系,后者更倾向于公法关系。
关于放弃上诉权的约定便应当认定是私法关系。
因此,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有疑义即为自由”的信念都适用当事人间关于放弃上诉权的约定,即约定有效。
(二)从法律规定来看
《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放弃上诉权,但是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上诉的期限,即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上诉的视为放弃上诉权。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当事人有放弃上诉权的权利。
至于当事人的这种放弃行为是以什么条件为前提的问题属于私法领域,是当事人处分自己权利的方式,法律不应当进行干涉。
因此,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更应当受到推崇并成为立法者和司法工作者的共同理念。
而不能一律以民事诉讼的公法性为由,将放弃上诉权的约定视为法律所不容许的行为而加以排斥。
(三)从民事上诉权的目的来看
设置民事上诉审程序,是用于纠正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但有瑕疵的民事裁判。
又由于在民事诉讼中奉行“不告不理”的原则,使得有瑕疵的民事裁判不能自动地进入到民事上诉审这一矫正程序中。
因而,客观上需要在瑕疵的民事裁判和民事上诉审之间设置一媒介把瑕疵裁判引入到民事上诉审程序中使民事上诉程序得以开启,而这一媒介就是赋予当事人的上诉权。
即民
事上诉权的初衷蕴涵著作为权利的救济这一基本法理。
当事人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已真正获得了司法保护或者认为自己权益还可以通过诉讼外的其他方式得以实现而放弃上诉权或于诉讼外订立放弃上诉权的约定,则这种行为并没有违背民事上诉权设立的目的。
因此,即使这种约定或合意没有明文规定,也没有解释为法律当然禁止的必要。
(四)从诉讼成本来看
纠纷解决有很多方式,包括和解、仲裁和审判等,但纠纷解决的质量和成本各不相同。
选择何种方式解决纠纷,实质上是当事人的一种权利。
当事人作为一个自主的理性人,在法律赋予其启动上诉程序的自由之后,其有能力也有权利选择利益最大化的方式解决纠纷。
如果当事人认为与协议相对方达成合意所形成的某种非诉讼方式进行交易成本最低时,就会自愿地进行相互让步,以达成诉讼上的契约,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因此,如果当事人的合意行为不危及程序的安定,没有违背诉讼公平正义的原则,其行为应为法律所允许,其决定自由及合意行为应受尊重和法律保护。
二、放弃民事上诉权之约定的构成要件
在确认放弃民事上诉权之约定的法律效力的同时,为了保障公平的交易秩序,需要设定该约定有效的前提,以保障权利人的正当利益。
笔者认为放弃民事上诉权约定的有效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一)约定主体需具有权利能力、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