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民事上诉案例知识讲解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基础,对于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条文,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分析民事诉讼法在实际中的应用和具体效果。
案例一,甲、乙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向法院起诉,甲主张乙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乙则称甲未按时交付房屋。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
最终,法院通过审查证据,判决乙应当支付房款,并赔偿甲因迟延交付房屋而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某公司与其供应商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协商无果后,决定通过法院解决。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双方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并组织庭审进行充分辩论。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赔偿公司因供货延误所致的损失。
案例三,甲、乙因车辆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失纠纷,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决定通过法院解决。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现场勘查,并依法调取事故现场照片、交通监控录像等证据。
最终,法院根据证据判定责任,并依法判决乙应当赔偿甲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规范了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和要求,还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平公正的司法实践。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应当更加深入地了解和学习《民事诉讼法》,并在实际中加以应用,以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民事诉讼法典型案例

民事诉讼法典型案例
1. 债权纠纷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乙公司未按约定时间还款,甲公司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起诉乙公司要求还款。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乙公司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2. 劳动纠纷案例:甲公司与乙员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但乙员工未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甲公司因此解除了合同。
乙员工不同意解除合同,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起诉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充分,判决维持原判。
3. 损害赔偿案例:甲车辆与乙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甲车辆损坏。
甲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承担事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鉴定认定乙应承担全部责任,判决乙赔偿甲车辆维修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4. 知识产权案例:甲公司持有某商标的注册证,乙公司未经授权就在其产品中使用了该商标,甲公司认为乙公司侵犯了其商标权。
甲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乙确实存在侵权行为,判决乙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一定的经济损失。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完整版案例一: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买房屋的合同,但乙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给甲。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根据《民事诉讼法》,甲作为原告,乙作为被告,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诉讼:1.提起诉讼: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起诉状、证据等相关材料,并缴纳案件受理费用。
2.确定管辖权:法院受理案件后,需要确认自己是否具有管辖权。
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将移送给具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
3.传唤被告:法院根据甲提供的被告乙的住所或工作地,传唤乙到庭参加诉讼。
如乙未到庭,法院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4.庭前调解:法院可以在庭前调解阶段,要求甲乙协商解决争议。
如果甲乙能够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依法制作调解书。
5.开庭审理:如果甲乙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并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甲乙在开庭审理中可以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辩论争议点等。
6.判决裁定: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
如果法院判决乙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乙应在判决生效后履行。
7.上诉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级法院将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进行审理,并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判决的决定。
以上是本案的民事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诉讼中应当遵守法律程序,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解决争议。
案例二:离婚诉讼案件甲与乙登记结婚已十年,由于感情不和,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离婚诉讼案件的程序如下:1.提起诉讼:甲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起诉状、证据等相关材料,并缴纳案件受理费用。
2.调解程序:法院受理后,将邀请甲乙到法院进行调解。
如果甲乙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将制作离婚调解书。
3.开庭审理:如果甲乙未能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
甲乙可以在开庭审理中提出自己的离婚请求、财产分割要求等。
民事诉讼法司考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司考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案例一:小明与小红的纠纷案情简介:小明与小红是邻居,两人的房屋相邻,他们之间没有设置界线,两家的院子相连。
小明认为小红无故侵占了他家的部分院子,要求小红归还院子部分以及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分析及问题:1.立案条件:小明是否满足提起诉讼的条件,如判决权益、管辖权等。
2.证据问题:小明能否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小红侵占了他家的院子。
3.救济方式:小明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判决结果:如果法院判决小红归还院子,小红是否具备履行能力。
案例二:张遭遇交通事故案情简介:张是一名骑车人,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导致车辆损坏以及身体伤害。
他认为对方驾驶员未按交通规则行驶,并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及问题:1.证明责任:张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对方驾驶员的行为违反交通规则,并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
2.交通事故鉴定:是否需要对事故进行鉴定,以确定事故责任。
3.损失评估:张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评估车辆损坏和身体伤害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4.其他责任:如果对方驾驶员经济能力有限,张是否可以追究其他责任主体的赔偿责任。
案例三:公司陷入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提供产品给甲公司。
然而,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甲公司损失严重。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案件分析及问题:1.合同法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合同关系,合同条款是否明确。
2.违约判定:甲公司需提供证据证明乙公司未履行合同义务,并与损失直接相关。
3.损失计算:甲公司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明确合同违约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
4.履行能力:乙公司具备赔偿能力吗?乙公司是否已经清偿了违约赔偿纠纷。
案例四:离婚纠纷案情简介:甲与乙夫妻关系破裂,双方决定离婚。
他们无法达成财产分割协议,甲方要求法院进行财产分割,并要求乙方支付抚养费和赡养费。
案件分析及问题:1.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合理公平的分割,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和决定。
民事再审案例

民事再审案例在民事诉讼中,再审案件是指当事人对已经经过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的案件提出再次审查的申请。
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相对复杂,需要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来支持申请,同时也需要充分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来进行辩护和辩论。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关于民事再审案例的具体案件,以便更好地了解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和相关法律规定。
某甲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经过一审、二审均判决乙公司胜诉。
甲方不服判决,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甲方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对合同履行情况未作充分审查,未能全面、客观地认定事实,并未正确适用法律,请求法院再审。
在再审案件中,甲方提出了新的证据,证明乙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并提供了相关合同、交易记录等证据。
同时,甲方还针对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辩护,指出其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乙公司则提出了反驳意见,辩称其合同履行情况良好,不存在违约行为,并且对甲方的新证据进行了质疑和反驳。
法院在再审过程中,充分审查了甲方提供的新证据,并进行了相关调查和取证工作。
同时,法院还就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进行了全面审查和分析,对甲方和乙公司的辩护意见进行了认真的审理和评估。
最终,法院作出了再审判决,撤销了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乙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并判决乙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相对复杂,需要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来支持申请。
同时,再审案件也需要充分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来进行辩护和辩论。
在再审过程中,法院会充分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并进行相关调查和取证工作,同时也会对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进行全面审查和分析。
最终,法院会作出再审判决,对原判决进行确认或者撤销,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新的判决。
总之,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需要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来支持申请,同时也需要充分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来进行辩护和辩论。
只有在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再审申请才能够获得成功,从而实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抗诉成功的典型案例

民事抗诉成功的典型案例1. 赵某与王某的财产纠纷案:赵某与王某在共同经营一家公司时发生了财产分配纠纷。
赵某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其应得的股权和利益,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权益。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的请求合理,判决支持了赵某的诉讼请求,赵某成功获得了自己的权益。
2. 李某与公司解雇纠纷案:李某在一家公司工作多年,突然被公司解雇。
李某认为公司解雇他的理由不充分,侵犯了他的劳动权益,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胜诉,认定公司解雇李某的理由合理。
然而,李某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发现,公司解雇李某的理由确实不充分,违反了相关劳动法规定,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成功获得了赔偿和恢复工作的权益。
3. 张某与邻居的噪音纠纷案:张某的邻居经常在深夜进行扰民的噪音活动,给张某的生活造成了困扰。
张某多次与邻居沟通,但邻居不予理会。
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邻居停止噪音行为并赔偿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邻居胜诉,认为噪音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
张某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发现,邻居的噪音确实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度,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邻居被要求停止噪音行为并赔偿损失。
4. 王某与销售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王某购买了一台电视,但在使用几天后发现电视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王某联系销售商要求退货或维修,但销售商拒绝了王某的请求。
于是,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销售商承担退货或维修的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销售商胜诉,认为王某购买的电视没有质量问题。
王某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发现,王某购买的电视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销售商被要求退货或维修电视。
5. 张某与邻居的土地边界纠纷案:张某和邻居就一块土地的边界问题发生了争议。
双方在协商无果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土地的真实边界。
二审民事上诉状案例

二审民事上诉状案例
【案例】二审民事上诉状
二审原告:XXX
被告:XXX
尊敬的XXX院长:
我是原审案件的原告,现向贵院申请二审,并依法递交二审民事上诉状,请贵院依法审理此案,正确审判,维护我方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一、原审案件基本情况:
原审案件为离婚案件,原告为我方,被告为对方。
原审法院于XXX年XX月XX日作出一审判决书,裁定离婚协议成立,并判决一方抚养权归对方,财产分割不公平。
二、对一审判决的不满:
我方对原审判决不满,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1.财产分割不公平:
2.对抚养权的判决不公正:
一审法院裁定对方获得子女的抚养权,但对方在子女教育方面的经济能力和人身安全保障能力均不足,对子女的教育和成长产生负面影响。
而我方在子女教育方面的经济和安全保障能力较强,且对子女有较好的照顾
和教育能力,我方请求一审法院考虑到子女更好的利益,判决我方获得子
女的抚养权。
3.对方行为恶劣:
4.证据认定错误:
在一审中,我方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对方在婚姻期间的不忠行为,但一审法院未能对证据进行合理评估和认定,导致对方的过错没有得到适
当的追究。
基于以上理由,我方不服原审判决,贵院敬请二审法庭对该案进行审理,并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综上所述,本案存在实质性错误和不公正的判决,我方请求贵院能够
充分审查原审案件的相关情况,认真考虑我方的上诉理由,并依法作出公
正的二审判决。
特此上诉。
二审原告:XXX。
法律讲堂民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日,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邻居,双方因邻里纠纷引发诉讼。
原告王某认为被告李某在修建房屋过程中,将房屋扩建至原告的宅基地上,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李某则辩称,其扩建房屋是在合法范围内进行的,且在施工过程中已与原告协商一致。
现双方就房屋扩建部分的权属问题产生纠纷,故诉至法院。
二、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在于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之间关于房屋扩建部分的权属问题。
具体来说,有以下三个争议点:1. 被告李某扩建房屋是否超出合法范围?2. 原告王某是否同意被告李某扩建房屋?3. 房屋扩建部分的权属应如何确定?三、案件分析1. 被告李某扩建房屋是否超出合法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被告李某在修建房屋过程中,将房屋扩建至原告王某的宅基地上,是否构成侵占土地?首先,原告王某拥有该宅基地的使用权,被告李某未经原告王某同意,擅自扩建房屋,已侵犯了原告王某的合法权益。
其次,被告李某扩建房屋的行为超出了其合法范围,属于非法占用土地。
因此,被告李某扩建房屋的行为构成侵占土地。
2. 原告王某是否同意被告李某扩建房屋?关于原告王某是否同意被告李某扩建房屋的问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以下两点:(1)被告李某在施工过程中是否与原告王某进行了充分沟通?(2)原告王某是否在被告李某扩建房屋的过程中提出异议?如果被告李某在施工过程中与原告王某进行了充分沟通,且原告王某在被告李某扩建房屋的过程中并未提出异议,则可以认定原告王某同意被告李某扩建房屋。
反之,如果被告李某在施工过程中未与原告王某进行充分沟通,或原告王某在被告李某扩建房屋的过程中提出异议,则不能认定原告王某同意被告李某扩建房屋。
3. 房屋扩建部分的权属应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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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民事上诉案例
二审民事上诉状案例
二审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男,汉族,1970年1月17日生,
户籍地:浙江省玉环县
身份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某某鞋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福建省南安,
上诉人因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泉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2011)泉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中第一、第二项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如下:
一、根据双方于2010年10月15日签订的《年度经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诉请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其无权解除合同。
理由如下:根据该合同第七条:违约及终止条款中第1款“乙方违约,经劝阻无效,甲方将视情况,随时可以采取停止供货、终止经销合约、取消经销资格等措施;…”、第3款“双方中任一方终止本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第6款“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在三个月之内付清所欠甲方货款”。
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只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上述条款就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协议解除合同的条件。
按照约定即使如被上诉人所言我方屡次拖欠货款存在违约行为的,被上诉人也应当按照该合同第七条第1款的约定首先必须“经劝阻”,如果无效的,甲方可视情况采取包括解除合同在内的相应措施。
按照合同双方约定:解除合同存在前置条件:①首先必须经过劝阻,劝阻无效的,才可以采取其他措施。
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诉状中、举证证据中并未有任何因拖欠货款违约后向我方主张或劝阻的书面凭证,庭审中被上诉人也未有补充证据举证。
②此外按照该合同第七条第3款约定任一方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结合合同法第93、96条规定,即使被上诉人一审诉请能支持的前提也必须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我
方,而目前证据中并无任何书面、口头通知证据,事实上被上诉人从来就未劝阻、通知过。
③退一步,即使合同约定解除成就的,按照该合同第七条第6款我方也只需在解除后三个月内付清所欠货款,一审判决完全违背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
一审既然按照合同法第93条规定判决就必须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审理。
令人遗憾的是一审庭审中既没有审查查明与此有关的事实,判决中也未有对此进行任何说理。
完全无视当事人双方合同中上述约定,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二、被上诉人要求我方偿还所谓欠款至起诉时绝大部分均尚未到履行期限,故无权要求我方偿还。
①根据我方举证的2010年全年发货明细、2011年1-6月份发货明细及2011年上半年付款明细结合被上诉人举证的对账单及对账回执(详见一审反诉证据清单证据4、5、6,注:该组证据虽然系打印件、传真件,但每月结欠数额、本月发生额及累计结欠额等与波辉公司举证的对账单回执及明细高度一致,能够作为证据采信),2010年年底结欠额为8326771.57元(详见2011年1月对账明细),但2011年1月至7月我方付款合计7323441.02元。
由于双方未明确付款是支付哪一期、哪一项下的欠款,以结欠先后顺序可认为是偿还上年度结欠款,那么只余剩100多万。
我方即使拖欠货款,根据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必须先劝阻,要解除的也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这是前置条件。
在其未履行上述义务情况下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偿还欠款。
②2011年1-6月份的经销额相加的数额为5242106.05元。
加上7月份的经销额(具体金额见对方举证的2011年8月4日对账单显示是764345.5元),那么经销额1-7月份为6006451.55元,基本和对方起诉额相等。
也即今年仅半年时间经营额就为600多万元,按照合同约定该笔欠款必须到2011年12月31日前付清,而被上诉人起诉时根本未到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
③2010年版合同第六条第4、6点明确规定如“乙方不配合对账,不及时回传对账单或寄送对账单原件给甲方,视为乙方信用缺失…”,也即我方按约对账、回传或寄送对账单的,每月、每年的结欠数额即为被上诉人给予我方的信用额度。
事实上我方多年来均按此约定履行对账、回传或寄送义务,从没有违反此约定,这点能够与被上诉人多年来从未要求我方偿还欠款的事实相互予以印证。
故被上诉人认为我方长期拖欠货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希望二审在认定本案货款偿还期限时能够结合信用额度从合同整体的角度考虑。
三、一审认定我方在合同履行期间,未经被上诉人同意擅自转让经销权给案外人,故判定依约解除合同系认定事实错误。
理由如下:① 2011年8月10日该份未生效协议内容中载明:该协议中丙方:陈继胜是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洪七的侄子(是亲叔侄),事实上是被上诉人授意陈继胜与我方磋商交接事宜,其对此是明知的(理由:在该协议中第三条第3款中提及的详见附件二《对外债权统计表》,即是被上诉人在向江苏盐城起诉我方中举证的该份证据,该份证据中被上诉人代表签字人为陈金龙,结合我方一审反诉中举证的证据8中代表被上诉人签字的也是此人)。
一审认定完全无视上述证据直接认定导致事实判断错误。
②事实上,该份协议是被上诉人以断货行为逼迫我方转让经营权,并授意案外人陈继胜接手江苏地区经销权,但是由于该协议中主要的条款未能达成一致(处于空白状
态),更为重要的是被上诉人未予以盖章确认,根据该协议最后一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故该份协议根本未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一审以此未生效协议判定我方擅自转让经销权无法律依据。
③相反:2011年8月15日被上诉人公司与案外人也即江苏南京地区经销商王恒斌签订了取代我方地位的年度经销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8月15日至2012年9月30日,经销区域完全与我方相同,且合同期也覆盖我方原来的合同期,该协议的真实性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已认可)。
被上诉人上述行为未经我方同意,未协商解除双方经销合同的情况下,擅自将江苏省总代理权另授权给案外人,这才是严重的违约行为。
④最后,退一步讲,即使认定我方擅自转让经营权的,请问合同中有那条规定了转让经营权的,被上诉人可以立即解除合同的?一审在没有合同明确约定情况下径行判决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四、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不尊重上诉人合法诉讼权利,请求二审查明:①一审开庭时双方明确在庭审笔录中载明“庭后将邮寄书面代理意见至法庭,并以书面代理意见为准”(详见一审庭审记录),我方在庭后于2011年12月26日发出书面代理意见,可笑是一审法院于2011年12
月23日就直接予以判决,一审有没有尊重上诉人的诉讼权利显而易见!②一审中上诉人提起反诉,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审时上诉人明确指出我方提出反诉的按规定需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但一审法院可置国务院规定不顾仍全额收取上诉人的反诉费用,真不知其用意何在?!综上,上诉人强烈要求二审能够履行监督下级法院的职能,纠正一审法院上述错误做法!
据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对一审判决直接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