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基础,对于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通过对民事诉讼法的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法律条文,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分析民事诉讼法在实际中的应用和具体效果。
案例一,甲、乙因房屋买卖纠纷一案向法院起诉,甲主张乙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款,乙则称甲未按时交付房屋。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
最终,法院通过审查证据,判决乙应当支付房款,并赔偿甲因迟延交付房屋而遭受的损失。
案例二,某公司与其供应商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纠纷,双方协商无果后,决定通过法院解决。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要求双方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并组织庭审进行充分辩论。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赔偿公司因供货延误所致的损失。
案例三,甲、乙因车辆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失纠纷,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决定通过法院解决。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现场勘查,并依法调取事故现场照片、交通监控录像等证据。
最终,法院根据证据判定责任,并依法判决乙应当赔偿甲因交通事故所遭受的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不仅规范了民事诉讼活动的程序和要求,还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平公正的司法实践。
因此,我们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应当更加深入地了解和学习《民事诉讼法》,并在实际中加以应用,以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基础,对于解决民事纠纷、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案例分析是一种非常有效的学习方法,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知识。
本文将通过几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民事诉讼法在实际中的应用。
案例一,甲、乙双方因合同纠纷一案,甲方起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因此判决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损失。
这个案例体现了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合同纠纷的相关规定,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案例二,某市民因邻里纠纷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邻居停止侵害其合法权益并赔偿损失。
在审理中,法院认定邻居存在侵权行为,判决邻居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这个案例反映了民事诉讼法中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即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损失。
案例三,甲、乙双方因财产纠纷起诉至法院,甲方请求返还其合法财产。
经审理,法院认定乙方占有甲方财产属于不当占有行为,判决乙方返还甲方财产。
这个案例涉及了民事诉讼法中的不当占有行为,即占有他人财产属于不当占有的,应当返还财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民事诉讼法在处理合同纠纷、侵权责任、不当占有等方面的规定在实际中得到了有效运用。
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更加注重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避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不要进行不当占有行为。
总之,民事诉讼法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基础,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其中的规定。
希望广大公民和法律工作者能够加强对民事诉讼法的学习和理解,做到遵纪守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2—1】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吴某偿还10万元的借款,吴某抗辩说这10万元虽然一开始是自己向张某借的,但后来双方决定合伙做生意,张某已经把这10万元作为其合伙时的出资,现在合伙做生意严重亏损,出资款当然不能退还给张某。
此案经过举证,质证后,张某感到自己胜诉的把握不大,于是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问:法院是否应当同意张某撤诉?【2—2】刘某与赵某曾是生意伙伴,2005年3月,赵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利息2万元,还款期到后,虽经刘某多次催讨,赵某仍迟迟不还,刘某将赵某诉到法院。
问:(1)如果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偿还本金、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的调解协议,该协议是否合法?(2)如果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的内容为被告偿还10 万元本金和2万元利息,原告承担诉讼费用。
当事人要求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法院是否应当出具调解书?(3)如果刘某在法院开庭前撤回起诉,他能否就这一债权再次提起诉讼?【2—3】甲仓储公司为其库房及仓储货物投保,与乙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金额为1850万元。
后因天降大雪,致使10间库房倒塌,事故发生后,甲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0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倒塌的仓库建筑质量存在瑕疵,当日下的雪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雪灾的标准,故拒绝赔偿。
双方为此发生诉讼。
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围绕着库房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的库房在建设时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属违章建筑。
法院以保险标的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依法不能作为保险标的为由,认定合同无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法院的审理活动是否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2—4】赵某与A县的人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向A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A县人民医院的副院长张某是着名医学专家、省人大代表,被法院聘为人民陪审员,经常参加法院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
民事诉讼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

民事诉讼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民事诉讼案例民事诉讼案例: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民事诉讼案例话题:民事诉讼案例答辩状电影剧本通知书案例分析法院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
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
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
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
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
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法律民事案例分析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案件。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部分货款,但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情概述1. 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 2019年10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2020年1月31日前交付全部货物。
甲公司应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30%的预付款,剩余70%的货款在货物交付后10日内支付。
- 甲公司于2019年11月10日向乙公司支付了30万元预付款。
2. 违约情况:- 2020年2月1日,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货物,经多次催促,乙公司仍未履行交付义务。
3. 诉讼请求:- 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剩余的70万元货款,并赔偿因乙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有效。
2. 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已构成违约。
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损失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 本案中,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因无法及时获得货物而造成的经营损失,以及因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费用。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完整版案例一:甲乙之间的合同纠纷案件甲与乙签订了一份购买房屋的合同,但乙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房屋交付给甲。
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根据《民事诉讼法》,甲作为原告,乙作为被告,需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诉讼:1.提起诉讼: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提交起诉状、证据等相关材料,并缴纳案件受理费用。
2.确定管辖权:法院受理案件后,需要确认自己是否具有管辖权。
如果法院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将移送给具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
3.传唤被告:法院根据甲提供的被告乙的住所或工作地,传唤乙到庭参加诉讼。
如乙未到庭,法院可以依法作出缺席判决。
4.庭前调解:法院可以在庭前调解阶段,要求甲乙协商解决争议。
如果甲乙能够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依法制作调解书。
5.开庭审理:如果甲乙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并传唤证人出庭作证。
甲乙在开庭审理中可以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辩论争议点等。
6.判决裁定:法院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
如果法院判决乙履行合同义务并支付违约金,乙应在判决生效后履行。
7.上诉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级法院将根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进行审理,并作出维持、变更或撤销原判决的决定。
以上是本案的民事诉讼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诉讼中应当遵守法律程序,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解决争议。
案例二:离婚诉讼案件甲与乙登记结婚已十年,由于感情不和,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分割财产。
根据《民事诉讼法》,离婚诉讼案件的程序如下:1.提起诉讼:甲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起诉状、证据等相关材料,并缴纳案件受理费用。
2.调解程序:法院受理后,将邀请甲乙到法院进行调解。
如果甲乙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将制作离婚调解书。
3.开庭审理:如果甲乙未能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将安排开庭审理。
甲乙可以在开庭审理中提出自己的离婚请求、财产分割要求等。
民法案例分析法律文书(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三,男,30岁,汉族,某市人,某公司员工。
被告:李四,男,35岁,汉族,某市人,某公司员工。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事实:张三于2019年1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职务。
根据公司规定,张三的月薪为人民币10,000元,同时享有年终奖。
2020年12月,张三因工作原因被公司辞退。
辞退后,张三认为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遂向公司提出索赔。
双方协商未果,张三遂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仲裁庭,于2021年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辞退通知书等。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支付张三年终奖。
三、仲裁庭审理意见1. 关于年终奖的支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费、奖金、津贴等。
本案中,张三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张三享有年终奖。
因此,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
2. 关于年终奖数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年终奖的数额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工作表现等因素确定。
本案中,张三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且工作表现良好,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条件。
根据公司内部规定,年终奖的数额为员工月薪的百分之三十。
因此,张三应得的年终奖为人民币3,000元。
四、仲裁裁决根据以上审理意见,仲裁庭认为:1. 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侵犯了张三的合法权益。
2. 张三应得的年终奖为人民币3,000元。
综上所述,仲裁庭裁决如下:(一)公司应支付张三年终奖人民币3,000元。
(二)本案仲裁费人民币500元,由公司承担。
五、案件评析本案涉及劳动争议纠纷,主要涉及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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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主管与管辖[案情]原告李某于1991年6月10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称:被告宋某于1986年11月租用原告房屋二间,每月租金200元,租期3年。
现租期已过,原告要求被告迁出,收回房屋自用。
中级人民法院告知原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没有受理原告的起诉,让其到区人民法院起诉。
王某想不通,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员水平高,更能公正审理案件,区法院的审判员水平不高,不愿去区法院起诉。
[问题]本案应由哪级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是如何划分的?[答案与分析]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这四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审理一定范围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但由于它们各自的职能不同,所担负的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任务不同,因而各自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需要进行合理划分。
《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判的案件”。
本案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民事案件,不必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的担心是不必要的,对区法院的审判如果不服,还可以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所以本案应由区法院管辖。
[小结]管辖权的规定,其依据是审判权合理分工,充分实现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
级别管辖的划分,就管辖案件的数量而言,构成一个金字塔式的情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少。
裁定管辖案例:1991年5月,某市南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于某搬家至南区某街15号居住,正位于南区市民戴某的房屋后面,于某靠近戴某房后屋檐搭建一间9平方米厨房,严重影响了戴某家通风采光。
戴某多次找于某,要求他拆除小厨房,但于某置之不理,双方发生纠纷。
戴某决定起诉,由于戴某认为于某就在南区人民法院工作,担心南区人民法院判决对其不利,就向该市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害。
北区人民法院收到戴某的民事诉讼后,经审查认为该案因不动产引起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戴某应向南区人民法院起诉。
戴某无奈,只好将民事诉状交到南区人民法院。
[问题]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如何处理?[答案与分析]《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所谓特殊原因,既包括自然的原因,如地震、水灾等,使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又包括人为的原因,如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受诉人民法院不能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遇有上述情况之一的,应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辖区内的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在本案中,按地域管辖的规定应由南区人民法院管辖,但由于南区人民法院有特殊原因——被告是该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因此依照法律规定,该案不能由南区人民法院管辖,应由南区人民法院的上级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小结]指定管辖适用于两种情形:(1)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或不便行使管辖权;(2)两个以上的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
管辖权异议案例:居住在甲市A区的乔小伟从事汽车修理业,其所开的汽车修理铺在甲市C区。
该汽车修理铺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乔大伟(居住在甲市B区),乔大伟实际上并不经营汽车修理。
乔小伟为了承揽更多的业务,与乡办集体企业正华汽车修理厂(位于甲市L县)签订了协议,约定乔小伟的汽车修理铺可以以正华汽车修理厂的名义从事汽车修理业务,乔小伟每年向正华汽车修理厂交管理费2万元。
2002年1月,乔小伟雇佣的修理工钱财旺(长年住在甲市D区),为客户李有良(居住甲市E区)修理1辆捷达车。
修好后,钱财旺按照工作程序要求在汽车修理铺前试车时,不慎将车撞到一棵大树上,造成汽车报废,钱财旺自己没有受伤。
相关各方就如何赔偿该汽车损失发生纠纷,未能达成协议。
现李有良拟向法院起诉。
问:1.李有良应以谁为被告?2.哪些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3.就此同一纠纷,若李有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应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4.若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就本案管辖权问题发生了争议,应如何确定管辖法院?5.若在管辖权争议未解决之前,其中一享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案件就作出了判决,对此判决及判决所涉及的案件应如何处理?参考答案1.李有良应以乔小伟、乔大伟和正华汽修厂为共同被告。
答案依据及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第四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甲市A区、甲市B区、甲市C区和甲市L县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答案依据及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乔小伟住所地为甲市A区,乔大伟住所地为甲市B区,正华汽修厂住所地为甲市L县,汽车修理铺所在地甲市C区为侵权行为地。
3.李有良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任意一个法院起诉,使该法院管辖该案。
如果向几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答案依据及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4.由争议法院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即甲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答案依据及解析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5.对此一审判决,如果当事人提出了上诉,则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如果当事人不上诉,则一审判决生效;如果发现判决确有错误,则可以按审判监督程序来处理。
答案依据及解析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和撤销。
九、原告张某,女,系四川省内江市四甲县某小学教师;被告俞某,男,系四川省成都市乙区某厂会计。
1991年9月15日乙区法院受理了张某诉愈某离婚一案。
同年10月20日,愈某因贪污罪被检察机关逮捕。
乙区法院即以“本案被告正在被监禁,应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为由,于同年10月30日将案件移送甲县法院。
问:1、乙区法院移送案件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2、甲县法院移送案件的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3、甲县法院与乙区法院的管辖权争议如何解决?为什么?分析:1、乙区法院移送案件的行为不正确。
根据民事诉讼的管辖权恒定原则,管辖权以当事人起诉时为准,在诉讼过程中,据以确定管辖权的因素发生变化,人民法院已经取得的管辖权并不会丧失。
所以,本案不能以“本案被告正在被监禁,”移送管辖。
2、甲县法院的移关行为也不正确。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移送的人民法院主伙受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行移送。
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县法院与乙区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当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第五章当事人与诉讼代理人[案情]甲男与乙女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一年后二人结婚。
婚后甲男之母丙发现乙女不会过日子,婆媳之间经常发生磨擦。
开始甲男总是从中劝解,时间长了便觉妻子对老人不孝,逐渐有些怨恨,后发展到小两口经常吵架甚至大打出手,家庭主活很不和谐。
在此情况下,丙来到人民法院,向法院递交了一份诉状,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儿子与儿媳离婚。
法院没有受理丙的起诉。
[问题]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符合什么条件的人才有当事人的资格? [答案与分析]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足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本案中丙不具备当事人的资格,她不是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婚姻关系)中的主体,故与案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不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法院无论如何判决,在法律上均与丙无关,因此她不能作为本案的原告起诉。
所以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小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
第六章多数当事人第一节共同诉讼[案情]甄某、乔某、雷某商量合伙开设餐馆,由班某负责领取营业执照并担任负责人,乔某负责租赁房屋。
乔某找到王某,协议租赁王某私有住房两间,每月租金1000元,约定按月支付。
餐馆经营6个月后,因经营管理不善,亏损较大,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王某找乔某交涉,要求乔某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乔某以自己不是餐馆负责人为由拒绝了王某的要求。
王某又找甄某交涉,甄某表示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于是王某起诉到法院。
受诉人民法院在确定当事人的问题上意见分歧:一种意见认为甄某等三人合伙仍然是个人,对与原告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着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应属共同诉讼,合伙人应为共同被告;另一种意见认为,个人合伙组织是一个经济实体,是民事主体,合伙组织即餐馆可以作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由它的负责人甄某作为代表人进行诉讼。
[问题]如何确定本案的被告?[答案与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的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说明登记的字号。
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被推选的代表人,应由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
本案中,甄某、乔某、雷某合伙经营餐馆,乔某代表餐馆签订的租赁合同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要甄某、乔某、雷某应为共同被告。
第三节诉讼第三人[案情]王甲将房屋四间卖给刘某,但刘某迟迟不付款。
为此,王甲诉至法院要求刘某付款并付违约金。
在诉讼中,王甲之弟王乙得知,向法院说明这四间房屋中有二间是他的,要求确认并请求返还房屋。
[问题]如何确定本案诉讼参加人的地位?[答案与分析]本案中,王甲是原告,刘某是被告,王乙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