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第三章 诉权与审判权
论诉权与审判权的相互关系

论民事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民事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在法学里面有一种社会契约论,社会成员认识到了集体力量的强大,他们就集合起来,通过彼此之间的默契,把自己的权利交给国家。
国家就担负起了保护社会成员的义务,必须赋予社会成员一种权利,这是诉权。
国家通过审判的方式来保护社会成员,这就是审判权。
诉权是审判权的基础,审判权是诉权的义务。
民事审判权与民事诉权在民事诉讼法中是一对矛盾.审判权大了,诉权就会弱小;反之,诉权大了,审判权就会弱小.因此,只有二者之间的关系准确定位,适度平衡,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律.本文通过对我国民事审判权与民事诉权关系失衡的原因进行分析,提出要加强诉权的自我保护功能,并通过适当程序实现二者关系的平衡.一、诉权概说(一)诉权的定义和实质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这一定义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诉权的主体为当事人;第二,诉权主体行使诉权的目的在于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而不是其他权益;第三,法院保护诉权主体民事权益的方式是作出有利于诉权主体的判决。
;诉权的实质是司法保护请求权,即它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请求法院用判决的方式予以保护的一种权利。
(二)诉权的基本特征诉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与其他权利相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它的行使须以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为依据。
2.它为纠纷当事人平等享有。
3.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4.它的内容包括进行诉讼的权利和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
(三)诉权的双重含义在民事诉讼理论中,一般认为诉权具有双重含义,即诉权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也有人将此称为诉权的双重法律意义或者诉权的二重性。
所谓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进行诉讼,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利。
所谓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通过诉讼满足其诉讼请求的权利。
就诉权对诉讼的影响而言,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为诉讼成立要件,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为权利保护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

文章来源:/Content-8032.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文章来源:/Content-8032.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文章来源:/Content-8032.htm免费咨询法律问题/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诉权的概念和含义是什么

诉权的概念和含义是什么不知道⼤家是否了解什么叫做诉权。
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详细的说⼀说什么叫做诉权,诉权的概念是什么,诉权的含义⼜是什么。
⼩编希望⼤家通过阅读⼩编整理的⽂章,能够知道什么是诉权,和诉权的概念以及含义,能够对诉权有⼀定的了解。
诉权的概念和含义是什么⼀、诉权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当事⼈基于民事纠纷的发⽣,请求法院⾏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或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
它是法律赋予当事⼈⼀项基本权利,是当事⼈进⾏诉讼活动的前提和基础。
⼆、诉权的含义诉权: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进⾏诉讼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请求国家维护⾃⼰的合法权益的权利。
即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争执时,具有进⾏诉讼的权能。
诉权完整内涵包含程序含义和实体含义两个⽅⾯:程序含义,是指程序上向法院请求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利。
实体含义,是指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亦即公民有权请求法院同意其在实体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主张。
根据法律性质,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叫起诉权,其内容即起诉要件。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提请法院运⽤审判这⼀特殊⼿段,强制实现权益请求。
权利主体从实体法律关系发⽣时起,享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但要实现这⼀权利,还必须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诉权的基本特征:1、它的⾏使须以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为依据:2、它为纠纷当事⼈平等享有:3、它的⾏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4、它的内容包括进⾏诉讼的权利和满⾜诉讼请求的权利。
三、诉权的意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个统⼀体的两个⽅⾯,有着密切的联系。
当事⼈⾏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其⽬的在于保护⾃⼰的合法权益,实现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如果当事⼈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就⽆从实现。
反之,如果当事⼈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就没有⾏使的必要。
可见,⼆者是互相依赖,密不可分的,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形式与内容,⼿段与⽬的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重点

民事诉讼法重点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1.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间发生的, 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 自力救济(自决与和解);社会救济(调解与仲裁);公力救济(诉讼与行政裁决)2.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3.民事诉讼法, 就是规定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 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民事诉讼法是公法、部门法、基本法(效力低于宪法高于一般法)、程序法2>民事诉讼法的效力①对事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下列案件: (l)民法、婚姻法、劳动法、合同法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案件;(2)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案件。
②对人的效力。
a包括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b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c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但要求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d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但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有关规定(规定为: 所属国放弃民事司法豁免权或被反诉或因私人事务发生纠纷时), 其民事案件应受我国法院管辖的外国人。
③空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生效的空间是在我国领域内, 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以及领土的延伸范围。
④时间效力。
民诉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主体: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诉讼参加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内容: 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客体: 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第二章诉和诉权1. 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
诉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
(1)要素: 主体: 原告和被告客体: 诉讼标的(实体法律关系或相应权利)+诉讼请求(实体请求)(2) 原因: 案件实体事实诉的要素的意义:1>判断当事人所提之诉是否是一个完整的诉, 如不完整则法院驳回起诉;2>使一“诉”与他“诉”区别开来, 以配合“一事不再理”或既判力原则;3>根据诉的构成要素来确定诉的合并或变更(3)分类:1>确认之诉, 指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讼;2>给付之诉, 指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指当事人要求变动或者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
民诉名词解释

【辩论原则】第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当事人没有主张过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和依据。
第二,法院应将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如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主张的事实自认时,法院不得对其提出质疑。
第三,法院只能就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对于当事人没有在辩论中主张的事实,即使法官通过职权调查已得到心证,仍然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直接言词原则】直接原则:法官直接接触原始证据,亲耳聆听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陈述辩论言词原则:法官据以作出裁判的诉讼资料需要当事人当庭用口头方式陈述、辩论、质证【诚信信用】1.禁止反悔及矛盾行为,即禁反言。
2.禁止诉讼欺诈,即恶意诉讼。
3.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如拖延诉讼。
【处分原则】考题:处分原则与法官阐明的关系第三章诉权与审判权【诉权】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解决民事纷争的权利。
(书本释义:就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一种权利。
P45)【诉】原告请求法院进行审判的申请(书本释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P50)【诉的利益】判断请求的内容是否有进行本案判决的必要及实际效果的诉讼要件(书本释义: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做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P53)【诉讼标的】法院实体审理及裁判的对象在判决主文中,应被作出判断之事项的最小基本单位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审判权】●【审判权的内容】●【释明权】法官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发问、解释、晓谕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诉讼声明或诉讼行为得以明确、妥当的职权。
【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主动;应答;制约【审判公开】【回避】第四章诉与诉讼标的【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其争议事项作出裁判的请求。
诉的意义(4)更行起诉的识别:【诉的要素】诉的主体:当事人诉的标的(客体):当事人争议的、请求法院裁判的事项(争点)诉的理由:诉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诉的请求:具体裁判要求争点排除效:当事人在前诉中所争执的事实,法院作出判断后,就产生不准在后诉中对该争点翻悔的效力。
论民事诉权与审判权的平衡机制

【 关键 词】 民事诉权 ; 审判权 ; 失衡 ; 平衡
诉 权 的产 生 源 于 人 类 对 公 力 救 济 的 寻 求 。 事诉 权 是指 当 事人 向 民 ( ) 级 人 民 法 院 出 于种 种 原 因 的考 虑 , 部 分 案 件 不 予 受 理 。 1各 对 由 法 院请 求 通 过 诉 讼 来 解 决 民 事 纠纷 的基 本 权 利 。 当 事 人 请 求 以 国家 于 我 国 民 事诉 讼 法规 定 的是 依 职 权 审 查 的 立 案 方 式 , 得 一 些 标 的 过 即 使 公 权 力 的方 式 来 解 决 其 私 权 纠 纷 和 保 护其 私 法权 益 的一 种 权 利 。① 小 的 案 件 、 无 明文 规 定 的 新 类 型案 件 、 会 矛 盾 比 较 集 中 的案 件 被 法 社 伴 随 着 诉 权 的 出 现 , 判权 应 运 而生 。 照社 会 契 约 的观 点 . 民 人 为排 除在 可 诉 范 围之 外 。 完 善 的 立 案 审 查 制 度 使 法 官拥 有 较 大 的 审 按 人 不
讲, 当事人选择用文 明、 有序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 一定程度上也 达到了 维 护 社 会 稳 定 的 目 的 。因 此 , 权 与 审 判 权 的 价值 目标 是 相 同 的 。 诉 民事 诉 权 与 审 判 权 存 在 一 定 的 紧 张 关 系 。 目前 , 国有 学 者 指 出 我 “ 权 与 审 判 权 在 民事 诉 讼 中 是 一 对 矛 盾 ,审 判 权 大 了 ,诉 权 就 会 弱 诉 小 ; 之 , 权 大 了 , 判 权 就 会 弱 小 。 ” 产 生 诉 权 和 审 判 权 紧 张关 系 反 诉 审 的原 因其 实很简单, 当人们发现依靠私力救济来 解决纠纷只能导致弱 肉强食或 两败俱 伤时洎 然希望求助于一个更强大 和公 正的第三者来 终 极 地 解 决 他 们 之 间 的 纠 纷 。 是 人 们仍 然 希 望 由 自 己来 决 定 自 己事 但 务 如 何 安 排 , 着 时代 的 发 展 和 人 类 文 明程 度 的 提 高 , 们 更 加 希 望 随 人 能 够 掌 握 自 己的 命 运 , 够 有更 多选 择 的 自由 , 此 , 纠 纷 出现 时 , 能 因 在 需 要他人来解决 的现实和希望能够 自己解决的心理之 间的矛盾, 使得审 判 权 和 诉 权 之 间 与 生俱 来 就有 一 定 的 紧 张关 系 。
第三章 诉和诉权 blue

四、关于诉讼标的的理论
诉讼标的是诉的核心,诉讼标的的理论对司法实 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已成为民事诉讼理论的热点 问题之一。 (一)、对诉讼标的含义的认识 主要学术观点有: 1、诉讼标的就是诉讼对象。 2、诉讼标的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3、诉讼标的是“诉讼上的请求”。 4、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 以裁判的方式予以解决的法律关系。
有:
对诉的概念的不同的看法,比较有代表性说法
1、诉是一种手段,即“手段说”。 2、诉是一种声明,即“声明说”。 3、诉是一种行为,即“行为说”。 4、诉是一种请求,即“请求说”。 5、诉是一种法律制度,即“制度说”。 我们认为,“请求说”在这方面对诉的表述是 比较可取的,持“制度说”的学者在对诉进行分类 时,实际上也采用了“请求说”。因此,我们认为, 诉是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民事 实体权益的请求。
(三)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 的变更或消灭他与被告之间一定法律关系的请求。
特点:当事人双方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没有争议, 但对是否要变更或如何变更这一关系有争议。比如, 离婚之诉、分割共有财产之诉。 独立意义&与确认之诉、给付之诉最主要的区别: 它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法律关系是否需要变更或 如何进行变更,从而有可能使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权利 义务关系发生变化诉的种类划分。
确认之诉Vs给付之诉: 其一,当事人根据确认之诉所确认的法律关系,可以在 实体上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相关的权利,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 务,权利人可以提出给付之诉; 其二,在有的给付之诉中,当事人对原告请求给付所依 据的法律关系有争议,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该法律关系的 状态予以确认,再确定是否给付。
3.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诉和反诉制度

“电车事件”:某甲在乘坐电车时,因电车突然刹车而受到损害。
1.关于旧实体法说(德.赫尔维希)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诉讼标的
2.关于诉讼法说
二分肢说(德.罗森贝克):诉讼标的=诉的声明(诉讼请求)/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
一分肢说(德.伯特赫尔和施瓦布):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反诉的特征:
(1)当事人的特定性;
(2)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和关联性;
(3)诉讼目的的对抗性;
(4)诉讼时间的限制性。
反诉与本诉关联性的理解:
第一,反诉与本诉源于同一法律关系;
第二,反诉与本诉源出于同一事实;
第三,反诉与本诉争议的是同一民法上的标的;
第四,反诉与本诉把同一争议的法律关系作为请求判决的对象;
六、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和增加
注意:诉讼请求的变更不等于诉的标的的变更。
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诉讼标的向法院提出的具体的权益请求。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原告请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主张或者要求(声明)。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一、反诉制度概说
(一)反诉制度的历史沿革和我国的立法现状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识别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四、诉的种类
按照当事人提出诉的目的和内容进行划分,将诉讼划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存在的具体状态之诉。有肯定确认之诉和否定确认之诉。
三、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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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制度发展与诉权理论嬗变
• 罗马法
Actio:诉权 / 诉讼 诉权(主观意义的“Actio”):有权
《十二铜表法》规定的诉权
对人诉讼 对物诉讼
在审判员面前追诉取得人们所应得
的东西 诉讼(外观意义的“Actio”):通过
审判要求获得自己应得之物的权能
或行为
恐吓之诉 排放雨水之诉 损害赔偿之诉 防止暴力和欺瞒之诉 错债索回之诉
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 诉权的主动性与审判权的被动 性: “无诉即无审判” • 审判权对于诉权具有应答性: “有诉必有裁判”。 • 二者相互制约
构建诉权对审判权的制约机制
【讨论】充实和增强当事人的诉权 1. 诉讼程序发动权。 2. 程序选择权 3. 程序参与权 4. 公正程序请求权
5. 程序异议权
帝国高等法院 3.严格执行同时主义 4.非公开、书面审 5.当事人进行主义 帝国法院诉讼
1654 帝国敕令
萨克森诉讼
6.法定证据主义 7.程序分为主张程序和证据程序 两段,证据判决作出后,当事人 不能提出新的主张
普通诉讼
德国普通诉讼时期
【普通诉讼改革】
• 威廉一世——弗里得里希大帝 • 《普鲁士国家通用法院规则》( 1793年7月6日)
(3)处理人民法院内部工作关系方面的问题,如有关审判组织事项 的决定,有关诉讼
审判权的内容
四、释明权 • 法官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发问、解释、晓谕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诉讼声明或 诉讼行为得以明确、妥当的职权。 • 释明权是法官在处分权原则和辩论原则“阴影”下的职权:
首先,释明权是在以当事人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为核心的诉讼机制下,法官 “协助”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职权。 其次,法官行使释明权不能突破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 第三,对于不适用辩论原则和处分权原则的案件或事项,法官不得行使释明 权。 【讨论】法官不得行使释明权的情形
权利本体论
• 权利要素
——可以其中任何一个要素为原,以其 他要素为内容定义权利。
权 利
利 益
主 张
资 格
权 能
自 由
权利类型
1 2
3 4
权利(right) 特权/自由(liberty) 权能/权力(power)
豁免(immunity)
权利三阶段
自然权利
道德权利
法律权利
诉权发展阶段
债权人诉权 (特权)
• 保留书面审程序和法定证据主义
• 逐步采取口头审理方式 • 设置“法庭诉讼指导”,出现了官员担任的诉讼代理人
• 1833年关于委托诉讼、简易诉讼和轻微案件诉讼的条例
• 【法国法的影响】
德国法的分裂
汉诺威 和不伦 瑞克
三大诉讼地区
普鲁士 诉讼 1.适用普通诉讼的地区
南部德国、萨克森、北部德国、汉诺威、 黑森和汉莎同盟城市
民事诉讼制度发展与诉权理论嬗变
• 十九世纪(1870年以后)公法诉权说
【背景】普鲁士法院及地方司法组织以审查诉权为名任意而蛮横地剥夺诉权 • 诉权是不依赖任何实体条件而存在的、要求法院作出公正判决的公法上的请求权。
•
任何人只要具有要求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能力,不管他所享有的民事权利是否受
到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争执,起诉的理由是否正当,都有要求法院作出判决的权利,而 不管判决对他是否有利。
审判权的内容
(三)特别事项裁决权:决定 (1)处理有关回避的事项;对回避的决定直接涉及法院行使裁判权 的正当性,因此,当事人不服此决定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复
议一次。
(2)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其中对罚款、拘留的决定 因可能或者涉及当事人人身利和财产权,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
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诉讼模式
• 诉权与审判权互动中显现出的相互关系的特点 当事人主义 VS. 职权主义 • 中国司法改革方向:从“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当事人 主义转变
审判公开与回避制度
一、审判公开 • 核心:裁判理由公开 二、回避制度 • 回避事由 • 适用人员 • 回避程序
【中国问题】诉权保障亟待强化
讨论:《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1991)第4条:“人民法院审查借贷 案件的起诉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 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制度发展与诉权理论嬗变
• 【二战后】走向人权的诉权理论 • 权利保护请求权说 • 人权说 ——宪法基本权利说
王 室 法 院
公 社 法 院
领 主 法 庭
民事诉讼制度发展与诉权理论嬗变
• 中世纪欧洲
• 封建领主法、教会法、王室法、 商人法和罗马法并存
• 封建王室、教会、城市、领主 争夺裁判权 【结果】 • 司法权分裂 • 法律地方主义 • 私权被肢解
德国普通诉讼时期
1.放弃法定顺序原则和诉讼宣誓
2.被告答辩义务,抗辩担保
处。杨女士按时到达虹桥机场时,被告知该航班是在浦东机场登机。杨女士认为,
机票上载明的出发地是“上海PVC”,一般人并不能明白其所代表的就是“浦东机 场”的意思;惠民公司工作人员在送票时也没有提示登机地点,因此二公司对其 误机、退票产生的损失应当承担责任。杨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有二: (1)判令南方航空公司和惠民公司承担赔偿损失责任。(2)判令二被告在其出 售的机票上用中文标明登机地点。 • [讨论]杨女士的诉讼请求是否属于民事裁判权的范围。
私权利 (自由)
公权利 (权能)
人权 (权利)
自然权利
道德权利
法律权利
作为人权的诉权
• 《世界人权宣言》
“任何人当宪法或法律所承认
《欧洲人权公约》
权利与自由受到侵犯的任何人 都有权在国家机构得到实际的 救济” • 欧洲人权法院承认:人人都享 有“诉诸法院的权利”,人人 都享有“得到司法救济的权利”
审判权的内容
(一)实体争议裁决:判决
【思考】裁定与判决的区别,
(二)程序事项裁决权:裁定 (1)不予受理; (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3)驳回起诉; (4)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9)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 项
的获胜条件进行裁判。 • 诉权是原告单方的权利:如果被告不提出抗辩,司法官通常会立即发出执行令状,被告提出抗辩,则会 引起新的争讼程序,如果抗辩败诉,该被告要受到双倍于初判的处罚。
非常程序阶段
• 职权进行主义 • 书面审理 • 秘密审理 • 审级制度(上诉)
罗马诉讼制度特点
1.诉讼形式的数量是有限的,有明文规定的诉权才能提起相应的诉讼。如果没有明确规定的诉权,即使 某种正当权益受到损害也取得司法救济。 2.每一种诉讼形式对应一种诉权,一个诉权即为一种司法救济途径。有时为一项权利,当事人要运用数
讼救济的可能性。
(丙)保证有管辖权的机关对这种经承认有理由的诉讼救济给予满意的 答复。”
审判权
• 特点:它既是一种权力,又是一种职责,故称为“职权”。 其一,在出现法律规定情形时,法官必须行使审判权,即依职权为一定 的审判行为。比如,对于涉及回避、管辖权等等的程序事项,法院得 按照法律规定,不待当事人主张,就得依职权主动调查认定。 其二,正当行使审判权是法官的一项义务。比如,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
——诉权的性质演变为公权利,直接指向国家的审判权,并在个人与国家(其代表是法院) 之间建立起一种公法性质的诉讼关系。
• 抽象诉权说 VS.具体诉权说
民事诉讼制度发展与诉权理论嬗变
其他
• 本案判决请求权说(纠纷解决请求权 说)
【传统诉权理论批判】 首先,忽略了当事人的主体性地位。 其次,以法律规定的实体权利框架 诉权。 第三,把诉权视为审判权的产物。
个诉权才能达到保护其法益的目的。
3.由法律分别规定每种诉权(诉讼)适用的条件和程序。诉权的行使注重形式主义,法律行为必须手续 完备,方式合乎规定,才能发生效力。 4.能够行使诉权的主体有限,排除家子、奴隶提起诉讼的权能。
5.大法官在诉讼中不断创造新的诉权,改变不适应社会变化的旧实体规范,促成罗马法的不断发展,往
• (1948年12月IO日)第8条宣告: • 第13条:“本公约中所承认的
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
权向有管辖权的国家法院 (jurisdiction nationale
competente)对这种侵害行为请
求实际的救济。”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 第2条第3项规定:“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 (甲)保证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与自由受到侵犯的任何人均享有有效的 诉讼救济,即使此种侵犯行为是由履行官方职责的人所为; (乙)保证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或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管辖权限的 任何权力机关对提起诉讼的人的权利作出审理裁判,并发展司司法诉
返还所有物之诉 恢复占有之诉 获得占有之诉 维护占有之诉
罗马法诉讼制度
法定 诉讼
程式 诉讼
非常 诉讼
罗马帝国
罗马共和国
罗马共和国
法定诉讼与程式诉讼阶段
• • 当事人进行主义:被告由原告私人传唤到庭。 令状制度:司法官对双方当事人的程序和实体条件进行口头审理,向原告签发程式书(令状),原告
将该程式书交给被告。事实审理阶段,法官根据令状审理双方提交的诉讼材料,然后对照令状中确定
主张诉权是要求法院为本案判决的权利
• 司法行为请求权说(诉讼内诉权说)
主张诉权为诉开始后实施诉讼的权能
•
二元诉权说(多元诉权说)
认为诉权包含程序意义上的诉权(起诉 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