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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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简答题

民事诉讼法简答题

民事纠纷的特点: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3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即纠纷主体依法拥有对发生纠纷的民事权益的处分权。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种类: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

民事诉讼的特点:1民事诉讼的主体由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检察院构成。

2民事诉讼依靠国家强制力来解决民事纠纷。

3从诉讼对象来看,民事诉讼解决的争议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

4民事诉讼应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进行。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体系。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同了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一种既分立又统一的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的。

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分为两类:一是诉讼事件,二是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法的性质:1、民事诉讼法是公法。

2、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3、民事诉讼是基本法。

4、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的任务: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2、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民事审判权。

3、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1、对事的效力2、对人的效力3、空间效力4、时间效力各种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一是和解二是调解三是仲裁四是诉讼。

我们很难笼统地说某种民事纠纷的解决方式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最好的、最合适的方式。

事实上,作为社会矛盾之一的民事纠纷是纷繁复杂的,要想使他们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有效的解决,必须针对其各自不同的特点,构建与此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在现代社会,只有构建多元的纠纷解决机制,并使之形成协调发展的有机体,才能满足社会现实的需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04•【文号】法〔2021〕281号•【施行日期】2021.11.10•【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妨害司法罪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法〔2021〕281号为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维护司法秩序、实现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

整治虚假诉讼工作,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大任务,是人民法院肩负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对于建设诚信社会、保护群众权利、保障经济发展、维护司法权威、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依法贯彻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坚持制度的刚性,扎紧制度的笼子,压缩虚假诉讼存在的空间,铲除虚假诉讼滋生的土壤,积极引导人民群众依法诚信诉讼,让法安天下、德润人心,大力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精准甄别查处,依法保护诉权。

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构成虚假诉讼。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及公证债权文书,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也属于虚假诉讼。

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公证人等与他人串通,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的,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人。

在整治虚假诉讼的同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

既要防止以保护当事人诉权为由,放松对虚假诉讼的甄别、查处,又要防止以整治虚假诉讼为由,当立案不立案,损害当事人诉权。

行政诉权保护之浅见

行政诉权保护之浅见
足等 是 其 中的关键 。 ( ) 行 行 政 诉 讼 制 度 上 的 欠 缺 , 诉 权 行 使 一 现 是
不 畅 的 重 大 障 碍
现 行 的 法 院 体 制 导 致 法 院 不 愿 审 , 敢 判 。 阶 不 现
运 行 的 阻 力
提 。 法 保 护 当 事 人 诉 权 , 仅 决 定 着 行 政 相 x 人 的 依 不 1 , 权 益 能 否 得 到 充 分 保 障 , 更 关 系 到 行 政 诉 讼 制 度 的 兴废 存亡 , 是实 现司法 为民 的具体体 现 。 也 制 约行 政 诉 权行 使 的 因 素众 多 ,笔 者认 为 , 制 度 、机 制 上 的 缺 陷 和 行 政 相 对 人 权 利 保 护 意 识 的 不
【 章 编 号 】 6 l 51 1 2 0 0 — 0 9 0 文 l 7 一 0 ( 0 6) 2 0 3 — 2
体 的 权 力 行 为 公 民 没 有 诉 权 ;三 是 许 多 行 政 行 为 具 0终 局 性 ,公 民 没 有 诉 权 ; 四 是 没 有 公 益 性 行 政 诉

权 。
No. 20 6 2, 0
第 5卷 ( 第 2 总 3期 )
Ge e a .3 V f n rf No 2 . O . 5
行 政 诉 权 保 护 之 浅 见
郭 听
( 徽 警官职业 学院, 徽 合肥 安 安 20 3 ) 3 0 1
【 要 】 我 国 , 护 公 民 的 行 政 诉 权 , 做 到 以 下 几 点 : 改 和 完 善 现 行 行 政 诉 讼 法 律 制 度 , 源 头 上 保 障 摘 在 保 应 修 从
力 ,行 政 诉 权 的 运 行 不 畅 是 制 约 我 国行 政 诉 讼 制 度 发 展 的 “ 颈 ” 本 文 试 从 制 约 行 政 诉 权 行 使 的 因 素 瓶 。

比较法视野下对世界主要国家民事起诉权保护的思考

比较法视野下对世界主要国家民事起诉权保护的思考

古老 的法 律谚语 告诉 人们 ,无救济 即无权 利 ” “ 。 而 现实也让人 们 真切地认 识到 , 如果“ 法走 向或接 无 近权 利” 也无 权利 。司法 体制 和司法程 序构建 和搭 ,
事人 , 诉权 是指辩 论 此 项请 求 是 否 有依 据 的权 利 。 ” 第3 1条规定 :对 某 项请 求 之 胜诉 或 败诉 有 合 法利 “ 益 的人 , 均享 有诉权 , 但法 律仅 赋予其认 定有 资格提
( ) 国对 民事起 诉权保 护 的规 定 一 法 法 国对 民事起 诉权 的保护 在大陆 法系 国家具 有
诉讼 请求 的人 的“ 同意 ” 以及 具 备进 行 诉 讼 的能力 ,
在 大审法 院进行 的诉 讼 , 要 加 上选 任 律 师 的代 理 还
典 型意义 。其特 点可 以概括为 进 行得 很顺利 , 院对诉 假 法 讼 的受理 相继包 括 以下 几 个 连续 的阶段 : 案件 进 行
便法 官裁判 该请求 是 否有依据 的权利 。对 于他方 当
[ 稿 日期 ] 0 9l一1 收 2 0一 1l [ 者简介] 作 李二 桃 (9 7) 女 . 蒙古 农 业 大 学人 文社 会科 学 学 院讲 师 。 17一 , 内
引发诉讼 , 但实 践 中以前 两 种 为 常见 。提 出诉 讼 请 求 属于独 立 的法 律 行 为 , 当具 备其 作 为 法律 行 为 应 的形 式要 件和实 质要 件 。形 式上诉 讼请求 的起 草形
式 和通知 形式应 符 合法 定 要 求 ; 质条 件 是 指提 出 实

大 陆法 系主要 国家 对 民事 起诉权 的保 护
界法治 比较发 达 国家 的做 法 , 使我 们 更 加 清楚 了解 自己的不 足 , 同时也 可 以为我 们分 析 、 解决 问题 提供 更 多 的借 鉴和 视角 。

立案登记制下如何实现诉权保护与滥诉惩治之平衡

立案登记制下如何实现诉权保护与滥诉惩治之平衡

立案登记制下如何实现诉权保护与滥诉惩治之平衡
宫凡舒
【期刊名称】《山东审判》
【年(卷),期】2016(032)003
【摘要】立案登记制进一步加强了对诉权的保护,但也面临如何惩治滥诉的现实紧迫性.由于我国目前缺乏滥诉惩治制度,立案登记制实行之后,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的当事人滥用起诉权,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为弥补滥诉惩治制度的司法缺失,实现诉权保护与滥诉惩治的平衡,笔者提出了我国当前构建滥诉惩治机制的具体建议,以期对解决当事人滥诉问题有所裨益.
【总页数】5页(P55-59)
【作者】宫凡舒
【作者单位】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立案登记制下的行政“滥诉”之认定
2.诉权的维护及其限制--兼论建立我国滥诉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3.论立案登记制下滥用民事诉权的法律规制
4.立案登记制下违法滥诉治理的创新路径
5.立案登记制背景下行政滥诉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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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诉和诉权 blue

第三章 诉和诉权 blue





四、关于诉讼标的的理论
诉讼标的是诉的核心,诉讼标的的理论对司法实 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已成为民事诉讼理论的热点 问题之一。 (一)、对诉讼标的含义的认识 主要学术观点有: 1、诉讼标的就是诉讼对象。 2、诉讼标的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3、诉讼标的是“诉讼上的请求”。 4、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 以裁判的方式予以解决的法律关系。
有:
对诉的概念的不同的看法,比较有代表性说法
1、诉是一种手段,即“手段说”。 2、诉是一种声明,即“声明说”。 3、诉是一种行为,即“行为说”。 4、诉是一种请求,即“请求说”。 5、诉是一种法律制度,即“制度说”。 我们认为,“请求说”在这方面对诉的表述是 比较可取的,持“制度说”的学者在对诉进行分类 时,实际上也采用了“请求说”。因此,我们认为, 诉是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民事 实体权益的请求。

(三)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 的变更或消灭他与被告之间一定法律关系的请求。
特点:当事人双方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没有争议, 但对是否要变更或如何变更这一关系有争议。比如, 离婚之诉、分割共有财产之诉。 独立意义&与确认之诉、给付之诉最主要的区别: 它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法律关系是否需要变更或 如何进行变更,从而有可能使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权利 义务关系发生变化诉的种类划分。


确认之诉Vs给付之诉: 其一,当事人根据确认之诉所确认的法律关系,可以在 实体上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相关的权利,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 务,权利人可以提出给付之诉; 其二,在有的给付之诉中,当事人对原告请求给付所依 据的法律关系有争议,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该法律关系的 状态予以确认,再确定是否给付。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中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中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撤诉制度中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摘要]民事撤诉是各国民事诉讼立法中体现当事人处分权原则的一项诉讼制度,其制度安排体现了司法公正与效率、当事人诉权保护与程序公正等一系列价值的冲突和平衡。

由于理论支持不充分,法律规定不完善,造成我国现行的民事撤诉制度设计中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还存在着诸多疏漏。

文章从撤诉制度的概念、理论基础入手,分析了撤诉制度中对当事人权利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改革构想。

[关键词]民事诉讼;撤诉;诉讼权利平等;国家干预一、我国现行撤诉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一)限制性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所谓处分,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由当事人自己自由支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一方面原告在宣判前可以申请撤诉,赋予了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当事人给予程序关怀,集中体现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

但是当事人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实质上是对当事人处分权进行限制,所以我国民事撤诉制度是限制性处分原则的典型体现。

在撤诉制度中,对当事人撤诉行为合法性的审查,其实质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国家干预。

我国撤诉制度对当事人处分权进行抽象肯定的同时,又要求当事人的处分行为接受法院的职权干预。

从性质上来说,撤诉权是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不具有实体性,所以在撤诉制度中应当坚持当事人主义,在国家干预和处分原则的关系上,应当将国家干预作为处分原则的例外和补充,而不能将权力置于优于权利的地位,否则撤诉制度中的当事人处分原则就会变得空洞。

(二)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准则。

这一原则贯穿民事诉讼的始终,作为民事诉讼的一个环节,撤诉中自然也要体现该原则的精神。

人大法学考研诉讼法专业历年真题(91—09)

人大法学考研诉讼法专业历年真题(91—09)

人大法学考研诉讼法专业历年真题(91—09)1991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考研试题一、填空1、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是指。

2、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

二、名词解释1、刑事拘留2、处分原则3、留置送达三、简答题1、根据刑诉法规定有哪些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2、简述执行措施的种类。

1991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学考研试题一、进行刑事诉讼为什么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二、试述被告人依法有权获得辩护的诉讼原则?三、试述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四、简答下列各题1、撤销案件与不起诉有什么不同?2、立案条件与逮捕条件有什么不同?3、死刑复核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异同?1992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考研试题㈠填空题1、公民、法人和_____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____证据。

3、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___。

4、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____。

5、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____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㈡简释1、专属管辖2、执行回转3、什么是刑事诉讼法?4、什么是侦查?5、什么是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6、哪些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1992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学考研试题一、试述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

二、试述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的原则。

三、提起公诉、免予起诉、不起诉应当具备的哪些条件有什么诉讼意义?四、简答下列各题1、具有哪些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2、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哪些人?3、被告人可以委托哪些人作辩护人?4、审判哪些案件应当有辩护人参加?5、在审判过程中遇到哪些情况可以延期审理?1992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专业民事诉讼法学考研试题一、试述自愿、合法进行调解原则的形成过程。

二、试述代表人诉讼及其种类。

三、试述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

四、简述题:1、简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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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诉权的保护 在人类社会中,有利益冲突的地方就会有纠纷。当各社会主体之间发生这些利益纠纷时,国家就要利用其强制力来缓冲纷争发生的冲击度,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当事人在纷争发生时就有权利也有条件请求国家给予司法保护。这种请求司法保护,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即是诉权。概括来说,诉权就是公民基于民事纠纷的事实,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的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它是一种制度性的人权(参考,李卓—和谐社会视野下诉权保护问题研究)。 在2010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所做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高度重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民事诉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近年来司法界关注的焦点问题。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诉权保护存在的问题较多,情况不容乐观,亟需改善。在一个社会当中,只有法律主体的各项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得以彰显,才能减少和避免社会冲突和纠纷。 一、 诉权保护的历史沿革 在人类社会早期,纠纷的解决依赖于社会主体间的道德与习惯进行公共裁判。随着国家的出现,人们相信国家的公权力的保护力度更大,而逐渐放弃了以私力救济为主的自卫式的纠纷解决方式,转而把自卫的权利交付给国家,使国家承担起了司法权。司法权中的诉权与审判权是相对应的权利,诉权的主体是当事人,审判权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两者的作用都是进行司法救济。在专制社会时代,在诉权与审判权的较量中,审判权处于绝对强势的地位,可以说是毫无诉权的保护可言。随着国外自由民主观念的渗入,人们关于人权、民主、法治的观念逐渐加强,诉权与审判权慢慢的呈现出一种趋于平衡的状态中,人们的主动性加强,越来越强调对他们诉权的保护。 二、 加强对诉权保护的必要性 诉权是民事诉讼的基础,是当事人享有的基本的权利。国家对诉权的保护关系到每个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实现。诉权保护主要是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得到真正的实现,它主要是从国家审判机关的相关程序角度为出发点的。没有完善的诉权权利保护制度,当事人的诉权就不会得到真正的实现。在倡导法治社会的今天,司法实践中的诉权却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民事诉权被侵害、限制或者剥夺的现象时有发生。当被侵害权利的我们想请求司法救济时,却被声称要保护我们权利的法律拒之门外时,法律的设立目的何在?一个国家,一切公民权利受到侵害时都应当能够提交司法程序,通过诉讼方法予以救济,这不仅是维护公民权利的需要,也是当今我们法治社会的需要。 诉权对于保护公民宪法上的基本权利是极为重要的。如果没有诉权为公民的其他权利提供救济,则法律所确立的公民权利的整体终将会成为一纸空文。在现代社会中,即使有了公民基本权利被广泛确立的宪法,并不意味着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可以得到充分的体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很有可能随时被践踏,这很大程度上也因为诉权未被宪法化。在法律效力属于高位阶的公民基本权利遭到侵犯时,人们却只能诉求低位阶诉权的保障,结果是可想而知的,公民的权利得不到充分的保障(参考文献:民事诉权论,)。公民的宪法权利受到侵犯后不能及时得到法律救济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不仅影响我国宪政秩序的形成和法治社会的发展,也制约了宪法对人权保障作用的发挥。 三、 我国民事诉权保护的现状分析 在我国,虽然保障公民诉权在各方面已经有所进展,但是相对于世界法治发达国家相比较,仍然存在着明显的差距。我国的法律工作者、法学家在对待诉权问题上未能解决一个基本的问题----未把诉权确立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只有把这一基本性问题解决,我们所说的纠纷可诉范围过窄、诉讼费用不合理、起诉条件高等后续性问题就能更易于解决。下面我具体谈谈我国民事诉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 我国公民的诉讼意识过弱 这可追溯到封建社会专制时代 ,我国人民群众一直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受压迫的程度很深。中国传统诉讼文化几乎不承认当事人在程序法上有任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这种现象得到了稍微的缓解(参考,论民事诉权的保护)。但是,对于传统的中国人来说,习惯性使得他们不把维持社会公正完全寄托在法律上,他们宁愿需求自我途径的解决。而且“找官没钱办不了事”的传统观念让人们相信要想通过司法途径找官员解决事情,务必需交纳不少“人情钱”,连温饱都解决不了,还如何能挤出这些“人情钱”来解决问题呢?中国的这些所谓“特色国情”促使人民不得不寻求诉讼以外的程序谋求争端的解决。还有一个最基本的问题,普通公民对于诉权这个概念本身就有一个缺乏性的认识,很少人会积极主动行使诉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现象在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更是十分普遍,其中很大部门的农民带有浓厚的封建思想,迷信观念。鉴于此,我提议我国司法部门应着重强调对农村地区人员的法律宣传,加强其法律意识,要善于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法律权益。 (二) 未把诉权纳入宪法中 正如我前面所说的,这是一个基本性的问题。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权利主体用以对抗国家权力的根本依据,因此将诉权纳入宪法,作为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十分有必要的。为什么这么说?我们不可否认,诉权是人的基本人权。人权是什么?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应该享有的最低限度的权利。诉权符合人权的所需要件,因此诉权属于人权的基本范畴。诉权作为人权,任何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和阻碍其行使。而在我国现行宪法,只是在第33、125、126条原则性地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法院独立审判等条款,并无关于公民诉权的直接规定。因此,为确保诉权免遭侵害及有效实施,有必要在宪法中增加民事诉权的明确条款,明确诉权的宪法保障,提高诉权的保护地位。 (三)可诉范围过窄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我国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即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还有第108条的起诉实质要件之一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由以上2个条款我们可以看出“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和“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没有十分明确,因此,它的识别权限很大程度上就赋予了人民法院,由其决定案件是否属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很多时候人民法院为了避免“麻烦”,往往回避那些争议较大还有不知道该如何判的案件,有时候很现实的是,法院看到被告人是某些当地高官亲戚儿子时,往往会把案件如“烫手山芋”般往外推,人为性的缩小了受案范围。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的民事纠纷不能被法院受理,如:正常收视权、永久眺望权、网络虚拟财产权等。这都是一些在法律规定上仍然空白的新型民事权利。更为根本的问题是,我国还没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合法权益受到违宪行为特别违宪行为之立法行为的侵犯时,使得我国公民没有行使此类司法救济的权利。(参考公民诉权论—宪法与司法保障研究,左卫民,朱桐辉) (四) 诉讼费用收取过高和法律援助制度不健全 我国公民目前行使诉讼权、参与诉讼的成本还是比较大的,所需费用主要有受理费、法院活动费、鉴定费、申请执行费等等。这一诉讼制度很大程度上的设立目的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滥用诉诸法院的权利,为国家节约司法成本。但是,它在实施过程中显现出很多的弊端,严重造成了“打官司难”的尴尬局面。它严重阻碍了公民诉权权利的行使,尤其是对于贫困者和社会弱势群体而言。虽然我国也规定了诉讼费用的缓交、免交制度,但是使用的范围很窄,法院很大部分的经费还是来源于当事人的诉讼费用。除了要交给法院的费用,当事人还要付出的其他费用就更多:交通费、律师费、误工费、收集证据费等等。(参考,公民诉权论---宪法与司法保障研究)。以上繁多的费用使得人们闻“法院”色变,因为很有可能“赢了官司赔了钱”。我国1996年颁发的律师法中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此后有确定了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以社会捐赠、行业风险为辅的资金来源。但是,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是很落后的,其落实力度较差,许多贫困者和社会弱势群体还是很难接受法律援助的。不可否认,一些律师即使承担法律援助的责任,也会因经验水平有限而败诉。 (五)司法机关人员腐败导致侵犯诉权 作为解决纠纷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机关——法院,在诉讼实践中,经常会因为某些腐败的原因而拒绝履行义务。例如,一些法官利用审判权随意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仅仅是因为当事人“不懂做”;还有些法官收受当事人贿赂,枉法裁判,造成判决结果严重违反公平公正的基本要求等等。这些事情本身不是诉讼制度的问题,而是由于审判人员职业道德滑坡导致的。在司法实践中,制度有问题可以用时间来改善,但是如果审判人员的职业道德不提高,制度即使改得多好也是装饰。对于这个问题,我国需要建立制约和审查程序,避免法院自己说了算,无人监督和审查的状况,当然,这个制约是建立在不侵犯司法独立的基础上的,具体该怎么实施由于我法律机制水平有限,还不能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法。 四、 对诉权保护的司法制度的改革 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健全诉权保护机制,赋予当事人一定的对抗法院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是当前刻不容缓的任务。我从立法角度出发,提出以下建议: (一) 扩大可诉范围,初步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1.扩大民事案件的可诉范围,即是为使诉权得到充分、及时救济,应消除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对本应纳入民事诉讼案件的限制,使一切民事纠纷可由当事人诉诸法院解决。(参考,论诉权的司法保护,吴震)(2)对于一些新型的民事权利,我引用最告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2003年2月早全国法院立案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他说,“要加强对新类型案件和敏感案件受理问题的研究。当前,新类型案件、敏感案件不断增多,成为法院立案工作中突出的问题,必须加强对这些案件受理问题的研究。”(3)我国还需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我前文已经说过,宪法权利的保障对我国法治发展与宪政秩序的形成有重大的意义。我们可以借鉴德国加拿大等国家的经验,建立宪法诉讼制度,设置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使公民的权益在受到违宪行为侵犯时得到必要的保护。 (二) 改革诉讼制度,确实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1)改革管辖制度。我国管辖制度较为严格,使当事人不便于随时保护自己的诉权。我建议我国可宽松法院管辖范围,从自便当事人起诉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保护他们的法律权益。另外,对于贫困者还有社会弱势群体,法院就管辖问题可给予“特别关照”。(2)延长上诉期限,允许二审撤诉后再上诉。我国《民生是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期是15天,但是综合当事人的各方面原因,我觉得上诉期可延长到一个月。关于二审撤诉后能否再上诉的问题,从全面保护当事人权益出发,我觉得是应该允许再上诉的。(3)改革简易程序。我国简易程序的设立实现了司法的大众化,使当事人简便快捷的司法救济。但是其适用范围较小,我国应当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使其成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领域大多数案件主要采用的程序。 (三)改革诉讼费用收取制度,健全法律援助制度。 (1)我国办案经费不应主要依靠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应当适当减少其诉讼费用,而转由地方政府加大对人民法院的经费投入,并且要高度重视司法工作,不能处处“刁难”法院。另外,有关部门应注意落实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制度,消除公民因经济问题被排除于法院门口外的现象。(2)我国应该借鉴一些西方国家的援助制度,使我援助制度更加完善。对于改善援助制度,我有以下建议:扩大给予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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