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3.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4.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所有当事人。
6.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7.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指权利义务。
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
9.行政合法性原则:也就是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要依据法律,不能够与法律相抵触。
10.行政合理性原则:就是说行政机关的决定不仅要合法,而且要行为要合乎法律的精神、公平正义。
11.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2.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13.行政职责: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14.国家行政机关:自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选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15.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国家行政机关各个要素的排列组合的方式。
16.首长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责都赋予一人承担的制度。
17.委员会制:委员会议集体决定并承担的制度。
18.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
19.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范围大体相同。
行政诉讼法简答、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简答、名词解释第一章行政诉讼法概述名词解释: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简答题:一、行政诉讼及其特征: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特征:1、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2、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3、行政诉讼是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活动4、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法律救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1、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提起刑事诉讼的主体是犯罪行为的被害人(自诉),或者检察机关(公诉),而行政诉讼提起诉讼的主体是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诉讼的目的不同。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提供司法救济,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3、诉讼的结果不同。
刑事诉讼的结果是法院刑事审判庭作出是否犯罪和是否处以处罚的判决,行政诉讼的结果往往是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第二章行政诉讼范围名词解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行政审判权范围”或“可诉行为范围”,是指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即可受理什么样的案件,不能受理什么样的案件,哪些行政活动应当由法院审查,哪些不能被审查。
简答题:一、行政诉讼法院应予受理的案件范围1、行政处罚案件。
包括人身罚、财产罚、资格罚、行为罚。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6、抚恤金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二、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三章行政诉讼的管辖名词解释1、判的组织体制、公民诉讼保护、宪政分权体制等问题的中重要诉讼法律制度2、级别管辖:是不同审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划分。
06909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

06909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
一、行政诉讼法简介
行政诉讼法是指对行政行为产生争议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程序规定。
它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
二、行政诉讼的条件
1.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以行政权力为基础对具体的法律事实作出的有具体行政结果的实体行为。
2. 争议:有争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引起诉讼。
3. 适格主体:适格主体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 具有相关法定关系。
三、行政诉讼的程序
1. 受理立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在诉讼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人民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核和立案。
2. 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合法的审判人员组成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的过程。
3. 判决宣告:最后,法院应当以书面形式宣告判决结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送达当事人、相关行政机关和其他相关单位。
四、行政诉讼的特点
1. 具有公共性和神圣性。
2. 具有特殊的对象、主体和特殊的内容要件。
3. 具有独特的诉讼程序和机构。
4. 具有特殊的审判程序和技术手段。
五、行政诉讼的效力
行政诉讼裁判是一种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和法律约束力。
六、行政诉讼的意义
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和执行,是行政执法和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管和约束。
它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社会意义,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举证责任是诉讼当事人对法律直接规定的事项或者自己提出的主张,向人民法院抽出证据证明其真实性的责任,否则将承担败诉或者所主张事实不能成立的法律后果。
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通常以具体、完整的行政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决定。
勘验笔录指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对有关案伯事实的现场或物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测量勘查所作的书面记录。
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但背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
劳动教养是对有轻徽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处罚措施。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体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申诫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精神上的谴责和警戒。
申请人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有关规定,以自已的名义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申诉,控告权:指国家公务员合法权益被侵犯或受到不公平待遇,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或控告。
即时强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目前的紧迫情况,因没有余暇发布命令,或者一旦发布命令便骓以达到预綨行政目的时,为了创造出行政上所必要的状态,行政机关不必以相对人不履行义务为前提,便可对相对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行政处理行为。
间接强制是指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
撤诉:就是在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放弃其起诉权的活动。
撤消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作出的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
行政诉讼法基本名词解释和要点

一、名词解释19、行政关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20、法律解释:指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执法、司法活动中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做的解释。
21、行政机关: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22、羁束行为: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没有灵活性的行政行为;23、自由裁量行为: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灵活性的行政行为。
24、职权立法: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所进行的立法活动。
25、授权立法:行政机关根据单行法律和法规或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
二、简答5、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实体性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他的基本含义就是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而为,受法律的约束并且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有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法治国家,自然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不能以自己的行为侵犯公民的人权,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要求(文明执法不能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保障公民自由等合法权益,保障公民的财产权)(3)越权无效原则: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4)信赖保护原则:政府对自己做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当守信,不得随意更改反复无常。
(5)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进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2、程序性原则(1)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包括3项,其一、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额事物或裁决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裁决是,应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回避。
其二、说明理由: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特别是作出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除非有法定保密的要求,都必须说明理由。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规制性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和增进公共利益,对妨碍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加以预防、规范、制约的行政指导。
2.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3.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4.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5.行政监察: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6.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7.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行政关系: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9.行政法律关系: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10.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11.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12.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既然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由权利、义务构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
13.行政法律关系变革: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2、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3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本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4、行政不当: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5、被追偿人:实施是加害行为的行政机关下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2.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3.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也包括行政主体制定行政措施、发布行政命令,通知、通告、决议、决定的行为等。
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
5.司法机关的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到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的诉讼毋求,依照法定的审判取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怪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1.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2.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3.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通常以具体、完整的行政决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4.行政监察,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5.行政机关救济,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
行政诉讼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行为法律纠纷解决的一种诉讼形式。
以下是行政诉讼常见名词的解释:
1. 行政行为:指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所作出的具体行为,包括许可、处罚、裁决、命令等。
2. 行政诉讼主体:指能直接申请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 行政诉讼受理法院:指行政案件审理的法院,一般是人民法院的中级以上法院。
4. 诉讼请求:行政诉讼主体通过起诉书提出的要求,要求法院作出具体的判决或裁定。
5. 材料证据:行政诉讼当事人为支持自己的主张而提供的文件、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6. 行政诉讼的期限:指行政案件起诉的时间限制,一般是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
7. 行政复议:在起诉前,行政诉讼主体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即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重新审查、改变或撤销下级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
8. 裁判文书:指法院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完毕后,依法出具的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文书。
9. 行政诉讼中的和解: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诉讼当事人可以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在确保公正公平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协调。
10. 行政诉讼案件的上诉:当事人对一审行政诉讼结果不满意
可以提起上诉,由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复审。
以上是行政诉讼中常见名词的解释,通过了解这些名词的含义,有助于加深对行政诉讼程序和权利义务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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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一、行政复议制度1、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定复议机关重新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成熟原则(08、09):受指控的行政行为必须发生了事实上的而不是假定的影响,时间才算成熟。
穷尽原则(06):行政争议当事人必须在“穷尽”了行政机关的所有救济之后才被允许提起行政诉讼(司法审查)。
3、善意救济:又称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指行政行为的受害人向原行政机关提出,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行政行为。
层级救济:又称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是指行政行为的受害人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救济的活动。
4、异议审查:当事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处分不服时,可以先向原处分机关提出,请求审查,这称为声明异议。
如果原机关认为请求有理由,则给予救济;如果认为请求没有理由,该请求可移送上级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再审查,这称为诉愿。
5、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平等、公正地对待复议各方当事人;查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尊重客观规律,作出准确的定性。
6、公开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整个过程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7、及时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8、便民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特别是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目的的实现。
9、一级复议原则(07):行政机关的复议以一次为限,即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之后,当事人不服的,不能再行提出复议申请,只能寻求别的救济途径(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书面审查原则:是指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即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等书面材料进行非公开对质性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决定。
11、行政复议范围: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
12、行政复议机关: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13、行政复议机构(10):享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
14、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在受理上的具体分工。
15、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6、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17、行政复议第三人:因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到行政复议中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8、行政复议代理人:由法律、法规规定或由复议机关指定或者由复议参加人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复议活动的人。
19、申请复议的期限:指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法定有效期限。
20、行政复议的受理:复议申请人在法律规定期限提出复议申请后,经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活动。
21、行政复议的审理: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争论的焦点等进行全面审查的过程。
二、行政诉讼基本原理1、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基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行政争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实施公务活动,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引发的纠纷。
3、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并调整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诉讼行为:行政诉讼中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各种行为,如起诉、答辩、裁判等。
5、诉讼关系:行政诉讼过程中各方诉讼主体之间形成的特定的诉讼事实与后果之间的关系。
6、行政诉讼目的:指以观念形式表达的国家进行行政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国家基于对行政诉讼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行政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型。
7、行政诉讼的功能和作用:作为客观存在的行政诉讼其具体的实践活动对相关事项所产生的实际影响。
8、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体现行政诉讼的内在精神和基本理念,对整个或主要行政诉讼活动起着指导和支配作用的基本准则。
9、辩论原则: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就本案事实和证据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通过言词及其他方式进行辩论,阐明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意见,反驳对方的主张的制度。
10、公开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11、两审终审: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这是我国宪法对所有诉讼的要求。
12、合法性审查: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有权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与当事人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亦即哪些行政争议可以进入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行政诉讼方式加以解决。
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方式: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具体表现形式,它要解决的问题是采用何种方式将受案范围的具体内容恰当、准确、完整地表达出来。
列举式:由法律列举(或由行政诉讼法统一列举,或由单行法律、法规逐一列举)出法院可受理的行政案件,或不能受理的行政案件。
此种方式清晰、明确、易于掌握,但有繁琐而又可能挂一漏万的弱点。
概括式:力求避免列举式规定的弱点,由行政诉讼法以一般性、概括性用语统一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出原则性规定。
3、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对违法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惩处的行为。
4、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为了查明情况或控制违法、危险状况,依法使用强制力限制公民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措施。
5、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6、狭义的抚恤金:法律规定对某些伤残人员或死亡人员遗属,为抚慰和保障其生活而发放的专项费用,包括伤残抚恤金和遗属抚恤金。
广义的抚恤金:国家对公民发放的社会福利保障费用,除了狭义的抚恤金之外,还包括福利金、救济金等。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行政机关没有法律根据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其不应当承担的义务。
8、国家行为: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9、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
10、行政调解:由国家行政机关主持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基础,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民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互让互谅、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
11、仲裁:由中立的第三方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裁决的行为。
12、行政裁决: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依法作出裁判的行为。
13、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机关以倡导、示范、建议、咨询等方式,引导公民自愿配合而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
14、重复处理行为:指以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或者申诉,对原有的生效行政行为作出的没有任何改变的二次决定。
15、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实际影响的行为:行政活动没有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动、变化的行为。
16、行政诉讼管辖:不同级别和地域的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17、级别管辖:解决的是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划分。
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8、地域管辖(06):旨在确定不同地域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
按照各自辖区与行政案件在地域方面的关联来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
一般地域管辖:除特殊情况外,一般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
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19、法定管辖:由法律直接确定的管辖。
20、裁定管辖:在特殊情况下,由法院以移送、指定等行为确定的管辖。
移送管辖:受诉人民法院在决定受理之后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指定管辖:上级法院决定将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管辖的制度。
管辖权转移(04):基于上级法院裁定,下级法院将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转交上级法院审理,或者上级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行政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21、共同管辖:两个以上法院同时对一个案件均有管辖权。
22、单一管辖:只有一个法院有管辖权。
23、行政诉讼原告(10):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4、原告资格转移:在法定条件下,准许将原告资格依法转移给有利害关系的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的情形。
25、行政诉讼被告:由原告指控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26、行政机关:国家依法成立,独立享有与行使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国家机关。
27、被告资格转移:有被告资格的行政机关因法定事由被撤销,其被告资格转移给特定的行政主体的制度。
28、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合并审理,所形成的诉讼。
29、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所形成的共同诉讼。
30、普通的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案件,由法院合并审理后所形成的共同诉讼。
31、行政诉讼第三人(09):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法院通知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当事人。
四、行政诉讼程序、证据、法律适用与裁判1、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法院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主张,是行政诉讼开始的前提条件。
它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法院启动行政诉讼程序的意思表示,是其行使法律赋予的诉权的具体表现。
2、诉讼请求:原告通过人民法院针对被告提出的,希望获得法院司法保护的实体权利要求。
3、事实根据:原告向法院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包括案件情况和证据。
4、一般期限:由《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
特别期限:为《行政诉讼法》所认可,由其他单行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