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权保障制度完善思索
论行政诉权的构成要件与审查规则_行政诉权保障的路径及发展趋势_马立群

定条件
参见江伟 邵 明 陈刚 : 民事诉权研究 , 法律 出版社 20 0 2 年 版, 第 16 6 一 16 7 页 涉及行政诉权 构成要件 的讨论 , 作者仅检索到一篇 硕士论文 辛巍 巍 : 行政诉 权本 体论 , 广
西民族大学 2( ) 9 年硕士学位论文 X
高家伟 : 论行政诉权 , 载 政法论坛 1 99 8 年第 1 期 薛刚凌 : 行政诉权研究 , 华文出版社 1 9 9 年版 , 第 1 6 一 8 页 1
概念 乃解 决法律 问题所 必需 的工具 没有 限定 严格 的专 门概 念 , 我 们 便 不 能清 楚 地
在 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 , 有学者认 为 , 民事诉权在客观上为法律所规定 的一 切 国民均享有 的 请求诉讼救济的权利 这种 意义上 的诉权 , 是一种观念上的诉 权 , 可称为 客观诉权 或 法规 诉权 ;在
纷 的可诉 性 当事人 是否适 格 是 否具 有诉 的利 益 , 在我 国属 于 立案 审 查 的 内容
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 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 的起诉进行审查 查
但是 , 笔者在调 立案
研 中发现 , 鲜有法院在立案庭设置合议庭或在行政庭 中成立合议庭对原告 的起诉进行审 现实 中普遍的做法 , 依然是 由立案庭统一受理案件 , 再 分转至各业务庭审理 庭实际上承担着起诉审查与案件受理的工作 政庭的意见作出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 犯 条 的规定 , 并未得到普遍贯彻 告资格 的判断 , 采取 主张理论 遇到个别疑难案件 , 立案庭通常会征求行 在实践中 , (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 根据该项规定 , 对是否具有原
论 行 政 诉 权 的构 成 要件 与 审查 规 则
行政诉权保障的路径及发展趋势
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的思考

一
、
完善 我国 行政诉 讼受 案范 围的价 值
正 确确 立行 政 诉讼 的受案 范 围 , 扩 大 司法监 是 督 范 围 、 障法 院 司法 独立 、 司法 角度 实 现 “ 治 保 从 法 国” 目标 的关键 。“ 司法独 立 ” 是我 国宪法 确 立 的 也
( ) 三 有效 解决各 种行政 争议
正 确确 立行 政诉 讼 的受 案 范 围 , 我 国及 时有 行 政 处 罚案 件 , 从 条 文 的规 定 看 , 没 有 排 除公 是 但 并 效 解 决 各 种行 政 纷 争 , 法 治 、 明 的框 架 内化解 民 、 人或 者其 他组 织可 以就 没有 列举 的其 他 种类 在 文 法 矛盾 ,实 现 社会 的真 正 稳 定 与 国家 长 治 久 安 的关 的行 政处 罚 向人 民法 院起诉 。如警告 、 通报 、 劳动教 键 。 中国从 古 代就 倡 导忍 耐与非 讼 , 了惩办 老 百 养 、 除 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作出的征收超生费及罚款决 姓 的刑 事诉 讼 以外 , 民事 诉 讼 都 极 不发 达 , 连 自然 定 等 。
讼受案范 围的确定实际上也是对行政相对人请求 依 法 行 政 、 纠正 违 法 及 不 当行 政 , 有 效 地 促 进 依 可 司法 救助 的 界定 。因此 , 对该 课 题 的研 究 对保 护 行 法行政 , 落实 、 障 宪法 赋予 的公 民权利 , 保 在一 定 程 政 相对 人 合 法 权 益及 对 行 政 主体 行 使 行 政 行 为 的 度上 弥补 我 国宪法 诉讼 空 白 、 法监 督 无 力所 带 来 宪 监督具有 重要 意义 。 的法治 上 的巨大不 足 。
讼 案件 的范 围。它 规定着 司法权 对 行政权 的制 约和 法 审查 之外 。通 过 正确 确立 行 政诉 讼 的受 案 范 围 , 监 督 的程度 , 志着 行 政法 律关 系 中的相 对 人诉 权 将行 政诉 讼 落实 到 实处 , 得行 政 机关 和 其 他组 织 标 使
《行政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路径研究》范文

《行政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诉权作为公民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手段,其正当行使对于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近年来,行政诉权滥用现象逐渐凸显,不仅影响了行政机关的公正执法,也浪费了司法资源,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因此,研究行政诉权滥用及其规制路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本文将从定义、表现、成因、影响以及规制路径等方面对行政诉权滥用进行深入探讨。
二、行政诉权滥用的定义与表现1. 定义:行政诉权滥用指的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或其代理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提起无实质争议的诉讼、重复提起诉讼或者提起不合理的诉讼,导致行政机关和法院投入大量资源而无法实现司法效率与公正的行为。
2. 表现:包括恶意诉讼、无理缠诉、滥用管辖异议等。
具体表现为原告明知无胜诉可能而提起诉讼、反复提起相同或类似的诉讼、故意扩大诉讼范围等。
三、行政诉权滥用的成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完善:现行法律对行政诉权的行使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部分当事人利用法律漏洞进行滥用。
2.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部分地区司法资源紧张,导致当事人通过滥用诉权来争夺有限的司法资源。
3. 社会诚信体系缺失:部分当事人缺乏诚信意识,为达到个人目的而故意滥用诉权。
4. 监督机制不健全:对行政诉权行使的监督机制不完善,导致部分当事人得以轻易滥用诉权。
四、行政诉权滥用对社会的影响1. 浪费司法资源:行政诉权滥用导致法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审理,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2. 降低司法效率:频繁的诉讼活动增加了法院的工作负担,降低了司法效率。
3. 影响社会稳定:行政诉权滥用可能引发社会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
4. 损害政府公信力:行政诉权滥用可能导致公众对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信任度下降。
五、行政诉权滥用的规制路径研究1. 完善法律制度: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诉权的行使范围、条件和限制,为规范行政诉权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强司法监督:法院应加强对行政诉权的审查和监督,对滥用诉权的行为予以制裁。
行政诉权保护之浅见

不 畅 的 重 大 障 碍
现 行 的 法 院 体 制 导 致 法 院 不 愿 审 , 敢 判 。 阶 不 现
运 行 的 阻 力
提 。 法 保 护 当 事 人 诉 权 , 仅 决 定 着 行 政 相 x 人 的 依 不 1 , 权 益 能 否 得 到 充 分 保 障 , 更 关 系 到 行 政 诉 讼 制 度 的 兴废 存亡 , 是实 现司法 为民 的具体体 现 。 也 制 约行 政 诉 权行 使 的 因 素众 多 ,笔 者认 为 , 制 度 、机 制 上 的 缺 陷 和 行 政 相 对 人 权 利 保 护 意 识 的 不
【 章 编 号 】 6 l 51 1 2 0 0 — 0 9 0 文 l 7 一 0 ( 0 6) 2 0 3 — 2
体 的 权 力 行 为 公 民 没 有 诉 权 ;三 是 许 多 行 政 行 为 具 0终 局 性 ,公 民 没 有 诉 权 ; 四 是 没 有 公 益 性 行 政 诉
-
权 。
No. 20 6 2, 0
第 5卷 ( 第 2 总 3期 )
Ge e a .3 V f n rf No 2 . O . 5
行 政 诉 权 保 护 之 浅 见
郭 听
( 徽 警官职业 学院, 徽 合肥 安 安 20 3 ) 3 0 1
【 要 】 我 国 , 护 公 民 的 行 政 诉 权 , 做 到 以 下 几 点 : 改 和 完 善 现 行 行 政 诉 讼 法 律 制 度 , 源 头 上 保 障 摘 在 保 应 修 从
力 ,行 政 诉 权 的 运 行 不 畅 是 制 约 我 国行 政 诉 讼 制 度 发 展 的 “ 颈 ” 本 文 试 从 制 约 行 政 诉 权 行 使 的 因 素 瓶 。
2024年我国行政法治求索论文

2024年我国行政法治求索论文一、行政法治的内涵行政法治是指在行政领域贯彻法治原则,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实现行政管理的公正、公开、透明和效率。
其基本特征包括:依法行政、程序正当、公开透明、权责统一、公正公平、监督制约等。
行政法治建设的核心在于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制约,确保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我国行政法治的现状近年来,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是立法质量不断提高,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出台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行政法律制度体系日益完善。
二是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各级政府加强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了执法行为,保障了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不断完善。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强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建设,提高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和效率。
然而,我国行政法治建设仍面临一些问题。
一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不强。
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缺乏法治意识,不尊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等问题时有发生。
二是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
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态度粗暴等问题,影响了执法公正性和透明度。
三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仍需完善。
虽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不断完善,但仍存在一些制度漏洞和不足之处,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
三、我国行政法治的问题及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我国行政法治建设需要采取以下对策。
首先,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确保他们在行使职权时始终遵循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其次,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规范执法行为。
规章制度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

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最新解读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最新解读,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保护公民权利建设法治政府行政诉讼法在我国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起了巨大的作用。
可以说,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一个起点。
行政诉讼法促进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完善。
行政诉讼法明确提出: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个条件,而后两项在当时都不完备。
考虑到当时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条件尚不成熟,全国人大即在首先完善行政救济法律体系,即制定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之后,确定了先行制定各行政机关都要适用的四部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即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收费法,再在此基础上制定行政程序法。
现在,四部规范共同行政行为的法律,除行政收费法外,都已经完成了,同时还制定了为数众多的规范其他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
行政程序方面,全国已有包括湖南、山东、西安、汕头等十余个地方制定了行政程序规定,党的xx届四中全会也明确要求完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
可以说,我国行政法律体系已经大体形成,而行政诉讼法正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第一座里程碑。
当然,制定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法律,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环境的变化,必然会与新的实践需要产生某些不适应,修法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
行政诉讼法在时隔二十五年后才作修改,与民事、刑事诉讼法相比,间隔时间相对较长,这与最高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法中某些不具体、不明确,或在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都及时作了司法解释,从而使行政诉讼制度大体能够适应现实的需求有一定的关系。
当然,有些问题是只有修法才能解决的。
应该说,本次修法,理论和实践部门在许多问题上都形成了共识,因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也大体反映了实际的需要,达到了预期的目标。
而新的司法解释则对行政诉讼制度中的某些尚需进一步具体化的问题作了明确。
从行政诉讼案件看推进依法行政的措施

从行政诉讼案件看推进依法行政的措施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已成为我国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日常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而行政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维权途径,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案件的角度,探讨推进依法行政所采取的措施。
一、加强法律人才培养依法行政的推进需要有专业的法律人才支撑。
在加强法治建设的今天,培养一批人才储备已成为重要工作。
对于执法者来说,法律知识储备是最基本的。
如果缺乏专业知识,就难以正确处理案件。
因此,政府应该加强对法律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特别是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业务水平,减少由于工作人员操作不当而导致的违法行为。
二、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关键。
应该制定出适合我国的法律规定并不断完善,使其更具体、更细致、更具可操作性。
例如,要建立一个完整的行政诉讼制度,加强对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公正。
行政诉讼法中已经规定了诸多保障行政诉讼权的规定,因此,今后应继续完善配套的诉讼制度,加强对行政行为的法律监督,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与管理。
三、提高政务公开程度政务公开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机制。
加强政务公开是公正、透明、高效的行政运作的重要保障。
政府应该更加注重公务之间的公开透明,提高政务公开的程度。
政务公开将公众置于决策的前沿,促进公众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增加行政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并减少可能给公民带来的损失和冤屈。
政府应该尽量让公众了解政策,这样更有利于公众维护自己的权益和权利。
四、强化行政机关的监督强调行政机关做事要有规矩,遵循法律法规。
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减少因为行政机关行为不当而导致的争议和矛盾。
行政机关必须要对自身行为进行自我的监督,进一步完善法律规定,在行政机关内部建立合法、合规的行政规范体制和标准。
建立合理、科学的管理机制,对行政机关的履行职责进行控制,进一步推进管理社会管理体制化与法制化。
行政诉讼法保障公民的诉权

行政诉讼法保障公民的诉权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具有保障公民的诉权的重要作用。
它规定了公民对行政行为的诉讼程序和诉讼权益的具体保障措施,旨在确保公民在行政争议中享有平等的诉权。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性、行政诉讼程序的保障、行政诉讼中的公正原则三个方面探讨行政诉讼法如何保障公民的诉权。
一、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性行政诉讼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在行政行为中,由于行政机关的权力与公民的权利不平衡,因此若没有行政诉讼制度的保障,公民的诉权将黯然失色。
行政诉讼法通过确立一套行政争议解决的程序框架,实现了公民对行政行为的有效救济和司法保护,保障公民对行政行为的诉权。
二、行政诉讼程序的保障行政诉讼法重视程序保障,确保公民的诉权得到充分实现。
首先,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行政诉讼法确立了公民起诉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诉讼条件,保障了公民行使诉权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其次,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和诉讼时限,明确了公民起诉的界限和时间限制,避免了滥用司法资源和纠纷时间过长的问题。
此外,行政诉讼法还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具体程序,确保公民的诉权在法律框架下得到依法行使,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三、行政诉讼中的公正原则公正是行政诉讼的核心价值观,也是保障公民诉权的重要原则。
行政诉讼法在保障公民诉权的过程中,强调了审判程序的公正性和公正原则的具体实现。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了双方申辩的权力平等原则,以确保公民在行政诉讼中享有平等的诉权。
此外,行政诉讼法还注重了行政诉讼中的事实查明和证据采集,确保诉讼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的诉权。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通过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保障了公民的诉权。
它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和保障措施,以及强调了公正原则的重要性。
行政诉讼法的实施,为公民提供了公平、公正、有效的诉权渠道,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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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权保障制度完善思索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确立以来,行政诉讼成为行政相对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行政诉权则是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来源。
行政诉权体现了公民在行政诉讼中平等对抗行政主体的权利,是公民在行政关系中诉讼人格的体现,对于公民维护其“行政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长期以来受我国法律文化传统的影响,在行政诉权的保护上还存在不足。
鉴于此,笔者分析对我国目前的行政诉权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诉权保障的建议,以期能有助于实践。
一、诉权与行政诉权释义行政诉权与诉权是从属关系,行政诉权具有诉权的一般特征,同时也有其特殊性。
为了更好地理解行政诉权,应首先对诉权进行解析。
诉权的含义来源于罗马法中的“action”,是指“可以进行诉讼的权利”,诉权最初是以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来体现。
诉权理论的发展经历了私法诉权说、公法诉权说、诉权否定说、二元诉权说等学说,这些学说对诉权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诉权的定义,《牛津法律大辞典》将诉权(rightofaction)定义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一个人是否享有诉权,取决于他是否具有向他人要求给予救济或补偿、可强制执行的权利。
”[1]《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对诉权的描述为:“向法院对一定的人提出诉这种请求的权利,叫做诉权。
”[2]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诉权,是指法律规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
”[3]具体而言,就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发生纠纷时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诉权的行使是启动与延续诉讼的前提。
行政诉权是诉权的一种,对于行政诉权的定义,我国有学者认为“行政诉权是行政活动中的权利主体按照法律预设的程序,请求法院对有关行政纠纷做出公正裁判的程序性权力。
”[4]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我们认为行政诉权是具体行政行为中的行政关系主体按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判的的权利。
在民事诉讼中,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主体均享有诉权,而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相对人享有行政诉权,但行政主体是否也具有行政诉权呢?笔者认为,行政主体的这种应诉权不属于行政诉权,而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是在诉讼发生及延续过程中依照法定所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实然的权利,而诉权是一种应然权利、自然权利,诉讼之前即已存在。
再者,从行政诉权的意义来看,它更倾向于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障以及对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监督,而且行政诉权往往是行政关系中权益受到侵害时被动行使的。
因此,行政诉权应取其狭义之义,即仅指行政相对方所享有的行政诉权。
二、我国行政诉权保障存在的不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窄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对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进行了规定,其中除了第1款第8项“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进行概括性的规定之外,其余第1款第1项至第7项以及第2款对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均以具体的列举式规定。
这种立法模式存在瑕疵,首先,不利于行政诉权的行使。
行政诉讼客体规定的宽窄直接影响行政诉权行使的空间,从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来看,过于具体,这种列举式的规定对行政诉权的行使限制过多,仅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而对于公民的其他权利、抽象行政行为等均为提及,这不利于行政诉权的行使。
其次,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形式不够科学。
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基本上采取的是一种肯定的列举式立法,这种形式具有一定的缺陷,限制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容易导致某些行政纠纷无法进入司法程序,从而出现行政权力司法救济的真空。
对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界定存在不足之处对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原告推定为行政相对人,这就缩小了原告的范围。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了司法解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12条明确赋予了行政关系利害关系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这一规定对扩大了原告的范围,保障公民行政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利害关系是一个抽象模糊的概念,怎么样才算是存在利害关系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来判断原告主体资格存在可操作性难的问题。
而对于被告的主体资格,则较为复杂。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特别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被告,在我国,行政诉讼被告,通常是指它的具体行政行为被作为原告的个人或者组织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5]由此可见,行政诉讼的被告的认定与行政主体的认定具有直接关系。
然而,由于行政主体越来越广泛,行政形式也呈多样化,按照原本的行政主体的认定标准来确定行政主体已不合时宜,这也导致行政诉讼被告认定困难,影响行政诉权的实现。
行政诉讼程序不利于行政诉权的实现行政诉权通过行政程序来实现,行政诉讼程序是行政诉权的实现方式。
但我国行政诉讼程序中的各项制度中尚存在一些缺陷不利于行政诉权的实现。
以审判程序为例,我国行政诉讼程序实行的是普通程序合议庭制度,相比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我国行政诉讼不存在简易程序。
但对于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不仅增加了诉讼周期,而且降低了诉讼效率,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不利于权利人行政诉权的实现。
此外,在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赋予了行政主体极大的自由裁量权,虽然也赋予了原告在一定条件下申请停止执行的申请权,但是仍存在无法阻止涉诉行政行为的执行的可能。
三、完善我国行政诉权保障制度的若干思考通过上述对行政诉权及我国行政诉权保障中存在的问题的分析,明确我国行政诉权的重要意义以及其发展所面临的困境。
我们必须重视行政诉权的保障,采取措施,实现行政诉权在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的完善,使公民能平等、充分、及时地行使行政诉权。
笔者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我国行政诉权的保障:第一,修正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相关立法,为行政诉权的行使提供宽松的法律空间。
如前所述,我国《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首先进行总体规定,然后进行正面的列举式规定,这种模式的最大不足在于难以列举所有可诉行政行为。
为了更好地保障行政诉权,合理科学地界定行政诉讼的范围,避免“挂一漏万”的现象,应当取消肯定列举规定,采用概括方式规定可诉行政行为,采用概括式条款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世界各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我国行政诉讼法也应该择其善者而从之。
第二,增加部分行政行为的可诉性规定。
我国行政诉讼程序针对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纠纷,对于内部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等非具体行政行为所引起的纠纷不适用。
当前我国对于内部行政行为引起的纠纷,一般通过内部行政手段予以解决。
但是,由于这种处理方法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难以实现规范化,受权力干涉的可能性极大,因此,有必要纳入司法程序,以实现权力救济的法治原则。
抽象行政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人,但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发生往往是基于抽象行政行为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说一个不良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负面影响远远大于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可诉范围,是实现公民诉权的需要,也是完善司法审查的需要。
第三,完善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界定。
我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原告、被告的资格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规定得比较杂乱,甚至存在矛盾,不利于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影响行政诉权的实现。
为此,笔者建议适当放宽原告资格认定的标准,以便最大限度地维护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被告资格的认定标准进行简化。
被告资格的认定是以行政主体的认定为基础的,行政主体的认定过于复杂,导致被告资格界定比较繁琐,不利于快而好地行政诉权的行使。
何况在起诉阶段就被告资格进行实质的审查是不合情理的。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国外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制度,对被告采取“形式被告”形式,以简化被告的资格认定。
第四,完善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的目的是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行政诉讼的发生到法院作出裁判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过程,这期间法院必须注意平衡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利害关系人的权益和行政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这就涉及了诉讼中行政行为的执行问题,我国行政诉讼程序中采取了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以不停止执行为常态,停止执行为例外。
这一原则对于诉权的保障而言是不公的,它侧重于公权力行使的连续性和行政效率,但不利于行政诉权的保障。
因此,笔者认为,从行政诉权的保障角度出发,将起诉不停止执行改为起诉停止执行更为合适,侧重保护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
当然,这样一来,也许就会存在一些关于是否会妨碍公共利益,是否会阻碍行政管理的连续性的思索,这时我们就可以设立该原则的一些例外:如果行政行为不及时执行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经行政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五,行政诉讼程序中引入简易程序。
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是我国诉讼法制度的三大基石。
我国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程序中均区分了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唯独行政诉讼实行单一的普通合议庭制度。
任何案件不分简繁一律适用普通程序,无疑会对本来就有限的司法资源造成的浪费,降低诉讼效率,既不利于公权力的管理活动,也不利于相对人的权利保护,繁琐的诉讼程序也可能阻碍行政诉权的实现。
因此,笔者建议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引入简易程序,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行政案件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