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对公民行政诉权的进一步保护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2015.05.01)

《行政诉讼法》修正对比详解2015年5月1日起施行序号旧行政诉讼法条款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条款变更之处1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增措辞:解决行政争议;删除“维护行政机关...”,更能体现行政诉讼法是“控权法”而不是“护权法”2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条第二款: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旧行政诉讼法并无第二款,第二款属于新增内容3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旧行政诉讼法并无此内容,这属于新增法条(因为新增法条的,其余法条序号顺延,比如此种情况下,原行政诉讼法的第三条在新行政诉讼法里自动变更为第四条,旧法第五条变更为新法第六条,后面如遇此种情况,则同理解决即可,不再赘述,新《行政诉讼法》会按照修正案的内容重新编排公布)4第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

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
《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
一、背景概述
1、目的:《行政诉讼法》是行政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法律权威、保障公民维权的法律依据。
为确保《行政诉讼法》的实施科学有效,需要定期根据实践经验进行修订和完善。
2、意义:《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旨在加强行政法律制度建设,深化行政审判与行政诉讼合法化,促使行政审判与行政诉讼进一步推进,实现行政审判与行政诉讼分合共同发展,以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二、主要修改内容
(1)增加行政审判的职责:明确行政诉讼的受理主体、审判程序和相关案件的立案审理责任;对对有责任的行政机关进行补充法律责任,以防止不规范的行为;
(2)提高行政审判的有效性:完善行政审判的监督制度,建立实效的行政审判质量考核机制,建立行政诉讼质量改进和社会信任机制;
(3)建立行政诉讼质量保证机制:完善行政诉讼监察机制,切实保护
行政诉讼权利,建立诉讼时效性审查机制,加强新型行政诉讼的审理;
(4)增强行政改革的透明度:完善公开立法、公开审理、公开发布的
机制,通过公开审理和公开发布的方式向社会发布有
关行政改革的相关信息;
(5)加强行政审判与行政诉讼机制的完善:增加行政审判与行政诉讼
机制条文,细化审判量索取、诉讼补充程序、改变审判量、审判驳回
程序等,保障当事人行使审判权利。
三、总结
《行政诉讼法修正草案》的出台为加强行政法律制度的建设、深化行
政审判与行政诉讼合法化、提高审判质量改进和社会信任机制、强化
立法透明度,及其它有关方面提供了科学有效的保障,实现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妄的重要依据,对维护和构建国家和社会法治统一的
司法体系应当发挥重要作用。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2023年修订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2023年修订【原创实用版】目录1.行政诉讼法修正案 2023 年修订背景2.行政诉讼法的定义和作用3.2023 年修订的主要内容4.修订对行政诉讼制度的影响5.修订的意义和价值正文一、行政诉讼法修正案 2023 年修订背景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程序和裁判标准,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具有重要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行政诉讼法也需要不断地完善和修订,以适应新时期的法治需求。
2023 年,我国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正,以适应新时代的法治发展。
二、行政诉讼法的定义和作用行政诉讼法是指规定行政诉讼程序和行政诉讼裁判标准的法律规范,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
行政诉讼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赋予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权利。
2.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诉讼法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滥用职权、违法行为的发生。
3.维护国家法治的权威和稳定。
行政诉讼法对于维护国家法治的权威和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行政诉讼法通过司法审查,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维护国家法治的权威;另一方面,行政诉讼法通过规范行政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社会稳定。
三、2023 年修订的主要内容2023 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协议、行政不作为等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一步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
2.增加了行政诉讼的提起方式。
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口头起诉、书面起诉和网上起诉等多种起诉方式,方便当事人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修订维护公正司法

行政诉讼法修订维护公正司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行政诉讼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出来。
行政诉讼法的修订不仅是对公民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公正司法的维护。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法修订的背景、重要内容和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修订背景行政诉讼法是行政诉讼的根据性法律。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行政争议日益增多,对行政法治化的要求越来越高。
原有的行政诉讼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因此修订行政诉讼法成为必然选择。
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分为三个阶段:2000年、2014年和2017年。
其中,2017年的修订是最为重要的一次,是对之前两次修订的总结和完善。
二、重要内容1. 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扩大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对行政行为的救济,在行政争议解决方面提供了更多选择。
不仅公民可以诉讼行政行为,非法人的法人机构、组织和其他组织也能诉讼行政行为。
2. 行政裁量的合法性审查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对行政裁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行政裁量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自由决策的行为。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合理、公正、适当行使行政裁量权,否则则行政裁量将被撤销。
3. 标的额的提高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提高了标的额的限额,使其更有实际意义。
标的额是指诉讼请求的价款、数额或者价值等。
标的额的提高对于大额行政争议的解决具有积极的意义,提高了行政诉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影响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公正司法具有重要的影响。
第一,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公民的诉权范围,使公民更便于对行政行为进行救济。
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的扩大,使公民对违法行政行为能够进行诉讼,进一步增强了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第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裁量的合法性审查,有利于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裁量权。
行政裁量的合法性审查的规定,可以避免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正司法。
第三,标的额的提高对于大额行政争议的解决具有积极的意义。
行政诉讼法修改案加强行政法治保障

行政诉讼法修改案加强行政法治保障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法治的重要法律基础,对加强行政法治保障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我国近期进行了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以加强行政法治保障。
本文将从法律修改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行政法治保障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法律修改的背景随着我国行政体制的不断完善和社会发展的快速进步,行政诉讼制度亟需与时俱进。
原有行政诉讼法存在一些问题,如程序复杂、审执分离不够明确等,不利于实现行政法治。
因此,为了进一步加强行政法治保障,我国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修改。
二、法律修改的主要内容1.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约束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应当依法规范、公正、合理,切实增强了对行政权力的约束和监督。
无论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还是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2. 优化行政诉讼程序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简化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加快了办案效率。
同时,对于重大行政案件的审理加强了合议制,确保了审判质量和公正性。
此外,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还加强了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增加了公开审理的要求。
3. 拓宽行政诉讼对象范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扩大了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了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情形,以及行政机关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样一来,当事人能够更广泛地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修改对行政法治保障的影响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为行政法治保障工作带来了积极影响:1. 提高行政法治的水平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明确了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要求,加强了对行政机关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这对于提高行政法治的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减少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2. 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拓宽了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行为的撤销或者改变,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修正

行政诉讼法修正行政诉讼法修正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已于2022年1月1日正式生效,这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下面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该法的主要修订点。
一、行政诉讼定位的重新明确新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明确指出,行政诉讼是行政监督制约权力的一种制度安排,不仅要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还要在行政机关和行政诉讼司法机关之间形成制约与平衡的关系。
同时,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还增加了行政官司过错赔偿的制度,加强了对行政机关过错行为的监管,明确了行政机关应对过错行为的责任承担机制。
二、行政诉讼适用范围的拓宽新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涉及的范围不仅包括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还包括行政机关行为的前后衍生效果和影响。
这个规定对于扩大公民维权门槛非常有利,也能够更好地维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诉讼程序的优化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司法程序,明确了诉讼适格人、诉讼程序、证据的采信、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规定。
此外,在程序上更加体现了专业化、客观化、公正化的特点,减少了行政诉讼的误判和冤错案。
四、行政诉讼的公开化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增加了司法公开的规定,明确要求行政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的主要内容、书面裁定的理由、判决和裁定的结果等信息,为公民和企业的监督行政机关提供了依据和工具,也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的规范化行政。
总之,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全面推进了行政诉讼制度建设,优化了行政诉讼制度,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行为的法律效力,增加了权力的制约性,保障了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推进了行政诉讼的规范化和公正化。
这对于有利于我国行政机关的规范行政、维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31日新行政诉讼法和立案登记制同步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进一步强化诉权保护意识,着力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人民群众的行政诉权得到了充分保护,立案渠道全面畅通,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和立案登记制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果。
但与此同时,阻碍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现象尚未完全消除;一些当事人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日益增多。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强化诉权保护意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合理期待,有力保障当事人依法合理行使诉权1.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诉权保护,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对于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律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要切实转变观念,严格贯彻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坚决落实立案登记制度,对于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
严禁在法律规定之外,以案件疑难复杂、部门利益权衡、影响年底结案等为由,不接收诉状或者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
3.要不断提高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的意识,对于需要当事人补充起诉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补正期限等;对于当事人欠缺法律知识的,人民法院必须做好诉讼引导和法律释明工作。
4.要坚决清理限制当事人诉权的“土政策”,避免在立案环节进行过度审查,违法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依据是否充分、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法律关系是否明确等作为立案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8.31•【文号】法发〔2017〕25号•【施行日期】2017.08.3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新行政诉讼法和立案登记制同步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的工作宗旨,进一步强化诉权保护意识,着力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对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人民群众的行政诉权得到了充分保护,立案渠道全面畅通,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和立案登记制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果。
但与此同时,阻碍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现象尚未完全消除;一些当事人滥用诉权,浪费司法资源的现象日益增多。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引导当事人合理表达诉求,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强化诉权保护意识,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合理期待,有力保障当事人依法合理行使诉权1.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诉权保护,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以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以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为目标,对于依法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律登记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要切实转变观念,严格贯彻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坚决落实立案登记制度,对于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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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即行政诉讼立案受理采取“审查制”。但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审查往往并不仅限于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内容方面的形式审查,而且对相关内容的实体进行了审查,从而许多案件在立案审查时就被“扫地出门”,利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人连具体说明理由的机会都没有。
二、起诉方式与立案方式的便民与变革
行政诉权能够实际行使,主要取决于“起诉”和“受理”两方面,而《修正案》则这两方面均下了功夫。
第一,《修正案》改变了只收书面起诉状的起诉方式,允许以口头的方式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也就是说必须要以书面的形式提起行政诉讼。而《修正案》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五十条,其中第二款规定: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换言之,起诉方式不再限于书面,口头起诉也可以被接受。
另外,《修正案》第十条将《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修改后的条文与原文相比,暗示了立法对行政相对人诉权的肯定与保障。
现 行 法
修 改 稿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增加口头起诉的起诉方式的现实原因是由于许多行政相对人的文化水平不高,要求其以书面的方式准确地表达出专业的术语,还要在诉状中准确地说出被告、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依据,无疑是极大地增加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起诉难度。允许口头起诉,是《修正案》在保障起诉便利方面的一个突破。
第二,《修正案》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避免先审后立的弊端。
第一,针对过往“立案难”的问题,从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入手,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起诉权利”,对属于受案范围的案件必须依法受理。
第二,针对过去行政机关往往会利用“场外因素”干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行政案件的情况,特别要求行政机关不得干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保障人民法院能够独立行使司法权。
从表面上看,新增的这两个条款是一个“原则宣示性”的条款,还需要配套的制度加以落实才能显示出其威力。但是正如“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就能使刑事法学界欢呼一样,《修正案》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专门在总则开篇的位置增加一条用以宣示国家对行政相对人诉权的尊重,规定了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保障行政诉权的义务,是我国通过立法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的一大进步,是“将权力装进笼子里”的法治理想在行政法方面的表现。而且,这个条款并非完全缺少配合的具体制度,行政诉讼的立案登记制改革就是破解立案难问题迈出的第一步。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为《修正案》)以通过司法途径切实解决行政争议为目的,根据25年以来行政诉讼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修正案》要使行政争议能够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保证相关的行政争议能够“进入”法院是必要的前提,《修正案》为此一方面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另一方面的大动作则是加强了对行政诉权的保护。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对公民行政诉权的进一步保护
————————————————————————————————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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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对行政诉权的进一步保护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陈琦
一、明确行政诉权应受保障,禁止行政机关干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修正案》增加了一条作为《行政诉讼法》的第三条,其第一、二款为:“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这两款新增的条文分别从两个方面强调了立法对行政诉权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