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 第四章 诉权与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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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课件:诉权与诉

司法考试课件:诉权与诉
《婚姻法》第27条:女方在怀孕期间与分娩一年内,男方不 得提出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124条第7项: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 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 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针对诉权滥用的规制: • 依据诚信原则、虚假诉讼、执行异议、第三人撤销之诉等
二、诉的分离
• 概念: [p19掌握]诉的分离,是指人民法院将原先合并审 理的几个诉,分成两个以上的诉进行审理,当事人在诉的 分离之前已经实施的诉讼行为,在分离后的诉讼中仍然有 效。
• 我国立法中常常表现为“另行起诉”。 • 具体表现:
1. 已经受理的普通共同诉讼作为若干起案件分别审理; 2. 将第三人之诉从本诉中分离出来作为独立的案件审理; 3. 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的几个诉分开审理; 4. 将反诉与本诉分开审理; 5. 将不宜合并或者不应合并而又已经合并受理的几个诉分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 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 要求其承担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1999-12-19) 第30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 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 当准许。
第四节 诉权
一、诉权的概述 二、诉权和诉讼权利的关系 三、诉权的滥用、限制与保护
一、诉权的概述
(一)概念:[p20掌握] 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 其民事纠纷进行审理与裁判的权利。
• 本质是司法保护请求权。
实体权利
诉权
审判权
(三)二元诉权说

诉

第四章诉一、诉的概念民事诉讼法中的诉,是指当事人就特定民事争议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实体权益的请求。

这种请求的目的是要求法院通过审判来保护当事人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的实体权利。

按照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可以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二、诉的要素(一)诉的主体——诉的当事人,原告及其相对人诉的主体永远只有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出现第三方。

因此,第三人不能对本诉的管辖权提异议。

(二)诉的标的(重点)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比如,乙租甲的房屋,甲起诉乙要其支付拖欠的房租,在诉讼过程中,甲放弃了乙支付房屋房租的请求,但是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在此案件中诉讼标的是什么?分析: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实体权利义务的关系。

本案件中的诉讼请求是乙支付拖欠的房租,后来请求变了,变成了解除租赁合同。

提示:在一个案件中诉讼请求是可以变化的。

诉讼标的变化,就是一个新的案子了。

[注意]诉的标的与诉讼标的物、诉讼请求的区别。

诉讼标的物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指向的对象(存在于给付之诉中);而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基于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责令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具体实体要求。

(三)诉的理由——当事人提出诉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三、诉的种类(重点)确认之诉: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

变更之诉:改变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如离婚)确认和变更之诉是单纯围绕法律关系进行的,只是方向相反。

确认——由于法律关系模糊,需要确认;变更——法律关系存在,是否变化发生争执。

这两种诉只有标的,没有标的物。

给付之诉: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实体义务的诉——法律关系确认存在,标的物只存在于该种诉中。

给付的内容:分为物的给付之诉与行为的给付之诉;在物的给付之诉中,又可以根据物的不同而分为特定物给付之诉与种类物给付之诉。

此外,依据原告请求给付的时间不同,可以把给付之诉进一步区分为现在给付之诉与将来给付之诉。

民诉名词解释

民诉名词解释

【辩论原则】第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当事人没有主张过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和依据。

第二,法院应将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如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主张的事实自认时,法院不得对其提出质疑。

第三,法院只能就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对于当事人没有在辩论中主张的事实,即使法官通过职权调查已得到心证,仍然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直接言词原则】直接原则:法官直接接触原始证据,亲耳聆听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陈述辩论言词原则:法官据以作出裁判的诉讼资料需要当事人当庭用口头方式陈述、辩论、质证【诚信信用】1.禁止反悔及矛盾行为,即禁反言。

2.禁止诉讼欺诈,即恶意诉讼。

3.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如拖延诉讼。

【处分原则】考题:处分原则与法官阐明的关系第三章诉权与审判权【诉权】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解决民事纷争的权利。

(书本释义:就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一种权利。

P45)【诉】原告请求法院进行审判的申请(书本释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P50)【诉的利益】判断请求的内容是否有进行本案判决的必要及实际效果的诉讼要件(书本释义: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做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P53)【诉讼标的】法院实体审理及裁判的对象在判决主文中,应被作出判断之事项的最小基本单位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审判权】●【审判权的内容】●【释明权】法官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发问、解释、晓谕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诉讼声明或诉讼行为得以明确、妥当的职权。

【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主动;应答;制约【审判公开】【回避】第四章诉与诉讼标的【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其争议事项作出裁判的请求。

诉的意义(4)更行起诉的识别:【诉的要素】诉的主体:当事人诉的标的(客体):当事人争议的、请求法院裁判的事项(争点)诉的理由:诉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诉的请求:具体裁判要求争点排除效:当事人在前诉中所争执的事实,法院作出判断后,就产生不准在后诉中对该争点翻悔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2022全文

民事诉讼法2022全文

民事诉讼法2022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适用范围第一款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款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

第二条诉讼权利的平等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滥用诉讼权利或者以诉讼方式非法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诉讼主体第三条原告和被告的身份第一款原告是提起民事诉讼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款被告是被原告诉讼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诉讼代理第一款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

诉讼代理人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诉讼的提起和受理第五条诉讼的提起第一款当事人对民事纠纷提起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

第二款起诉状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证据、案件标的额及附带诉讼请求等。

第六条诉讼的受理第一款人民法院对符合规定的诉讼请求进行受理,并向当事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规定的诉讼请求应当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第四章证据第七条证据的种类第一款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和电子数据等。

第二款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理由。

第八条证据的提供第一款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有利于裁判的损害。

对于无法取得的证据,当事人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能够证明该证据真实性的其他证据。

第五章审判程序第九条受理和审理第一款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应当及时、公开、公平地进行审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款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第十条一审和二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一审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可以提起上诉。

上诉一般由二审法院进行审理。

第六章执行与强制措施第十一条判决和裁定的执行第一款判决和裁定有权力和义务被执行。

第二款人民法院对判决和裁定的执行应当及时有效。

民事诉讼法全文

民事诉讼法全文

民事诉讼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民事权益关系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的活动。

第三条民事诉讼的原则是:依法平等、公正、公开、快捷、廉洁。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必须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听取双方的意见,查清事实,审判公正,不许超越诉讼请求限度和事实范围进行判决。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诉讼案件时,应当采取便民利民的方式,倡导调解和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促进争议的早期解决和及时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当事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诉讼主体请求解决民事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法定的代理人。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法律和事实查明争议的真实情况。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诉讼义务,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判决案件。

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裁判和执行,实行独立负责制。

第二章管辖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跨级上诉的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跨级上诉是指一审判决、裁定被上诉至二级人民法院的案件。

第十三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由被申请财产保全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隶属于同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大小、复杂程度以及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原则确定管辖。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涉及合同、侵权的民事诉讼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合同订立地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章起诉和答辩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

诉权制度

诉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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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的种类

确认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 益存在或不存在之诉。包括:积极确认之诉和消极确认 之诉

给付之诉

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包括:金钱 财物给付和行为给付(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现在 给付和将来给付、特定物给付和种类物给付
是指原告利用法院判决变动(变更或消灭)已成立的民 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之诉
28
思考题

根据以下诉讼请求辨别诉的种类
分割共同财产 拆除违章搭建 增加租金 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婚姻关系无效 撤销公司股东会决议

29
三、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反诉概说
概念
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
民诉中的诉权 诉和反诉制度
一、民事诉讼中的诉权 二、民事诉讼中的诉
三、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1
一、民事诉讼中的诉权

诉权概说
诉权的含义及其实质

民事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国家给予民事诉 讼保护的权利。即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 或者发生争议时,当事人请求国家法院行使司 法权来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
诉权的具体的实体内容,体现了原告的诉讼目的
5
诉权
程序诉权
程序实施权
实体诉权
实体请求权
起诉权、答辩权、反诉权
胜诉权
申请回避权、证明权
辩论权、处分权、上诉权 申请再审权、申请执行权
等等……
6

二元诉权的关系及其研究意义

表明对诉权的保护方式、保护态度不同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为诉讼成立要件 主观方面要件,即当事人适格 客观方面要件,即特定的民事纠纷有运用诉 讼救济的必要,即具备诉的利益,即具有 “可诉性”或“权力保护资格”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为权利保护要件 两者相辅相成,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之关系, 两者共同构成了诉权的完整内容 对审判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释义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自2022年2月4日实施)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诉与诉权

诉与诉权
诉与诉讼请求的联系
诉讼请求是诉的要素之一,存在于诉之中,并与程 序意义上的诉一并提出 诉与诉讼请求的区别 诉 诉讼请求 司法保护的请求 实体意义方面的内容 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 诉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 义上的诉 提出的权利主张 诉比诉讼请求的外延宽 相当于实体意义上的诉
4.诉与诉权
诉与诉权的联系
完整的诉
=
诉的主体
+
诉讼标的
+
诉讼理由
13
5.诉的标的\诉讼标的
(1)诉讼标的之基本含义
诉讼标的是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争执的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便成为 法院裁判的对象。)
(2)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的关系 诉讼标的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案件必须有特定的诉讼 标的 诉讼标的物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 向的对象 未必有诉讼标的物,财 产案件才有诉讼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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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诉的变更
1.诉的变更含义 通常指诉讼请求的变更。 广义的诉的变更——诉讼请求的变化,包括量的 变更和质的变更。 狭义的诉的变更——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 原告对同一被告以新的诉讼标的替换原来的诉讼标的, 从而将原诉替换为新诉,即诉讼标的之变更。 2.诉的变更的两种情形 ①诉讼请求在量上的变更 ——诉讼请求数额的增加或减少。 ②诉讼请求在质上的变更 ——新的诉讼标的替换原来的诉讼标的 31
(1)诉的主体 (2)诉讼标的 (3)诉讼理由 又称诉讼理由,是指当事人向法院请求审判保护和进行 诉讼的根据,包括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事实根据: ①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确认权利义务状态的根据 ②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的事实 ——请求司法保护的根据 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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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诉权与诉
一.填空
1.根据原告诉讼请求的性质和内容,把诉分为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给付之诉三种类型。

2.诉的要素中,“三要素说”认为,诉的要素应由诉讼理由、诉讼标的、当事人构成。

3.赫尔维格是第一个从诉讼法的角度阐述诉讼标的涵义的德国学者。

二.名词解释
1.诉权与诉
诉权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

诉权是人们的一项基本权利。

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2.形成之诉
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权利义务关系)的请求。

形成之诉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理论中通用的概念,也称为“权利变更之诉”。

3.诉的利益
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做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必要性是指法院有无必要通过判决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4.诉的标的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的并要求法院加以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5.诉的合并与诉的追加
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分别提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有某种联系的诉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制度。

诉的追加,是指在诉讼中,原告在原有诉讼请求存在的基础上,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6.反诉
反诉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三.简答题
1.简述诉的要素。

诉有三个要素:其一是当事人,其二是诉讼请求,其三是诉讼理由。

当事人为诉的主观要素,当事人即直接发生民事纠纷的双方主体,由于诉是当事人获得司法保护的一种途径,因此诉的成立首先须有双方当事人的客观存在。

否则法院处理案件就失去了基础。

诉讼请求是指诉方当事人就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提出的如何审理的主张。

诉讼请求是诉方当事人提出诉和进行诉讼的目的所在。

诉讼请求是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根据,包括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两方面的内容。

2.简述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诉权与诉讼权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的区别表现在:
(1)两者的内涵和意义不同。

诉权包含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两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指向诉讼程序的开始和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保护与强制实现,有无诉权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获得司法保护。

而诉讼权利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为一定诉讼行为的可能性,它指向诉讼行为。

(2)两者产生的时间不同。

诉权产生于当事人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执之时,显然优先于诉讼程序。

而诉讼权利则是产生于诉讼程序之后,只有行使诉权才能使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

(3)两者的权利主体不同。

诉权的主体是具备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而诉讼权利的主体就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四.论述题
1.试论诉权与审判权之应然关系。

在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中,诉权处于核心地位,是本位,是基点。

国家设置审判权的目的就是为了公民诉权的实现。

诉权以及作为其具体表现形态的各种诉讼权利所涉及的事项,均属受当事人自主支配的自治领域,审判权不仅不能侵犯这一领域,而且应当充分保护这一领域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与审判权相比,诉权应当被置于制约审判权行使的优先地位,而审判权的行使则应以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实现为宗旨。

五.案例题
李明和王晓然签订买卖一幅名画的合同。

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到期后,李明拒绝交付该画,王晓然起诉李明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明交付该名画,而李明也提出反诉,要求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

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李明的父亲李玉向法院提出该画系自己所有,李明无权处分。

问:在本案中存在哪些具体的诉讼请求?它们各属于诉的分类中的哪一类?
答:本案中存在三个具体的诉讼请求:(1)王晓然提出的请求李明给付名画的诉讼请求,该请求为给付之诉。

(2)李明提出的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该诉讼请求为确认之诉。

(3)李玉提出的请求法院确认名画属于自己的诉讼请求,该诉讼请求属于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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