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 第四章 诉与诉讼标的
民诉名词解释

【辩论原则】第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当事人没有主张过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和依据。
第二,法院应将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依据,如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主张的事实自认时,法院不得对其提出质疑。
第三,法院只能就当事人双方在辩论中所提出的证据进行调查,对于当事人没有在辩论中主张的事实,即使法官通过职权调查已得到心证,仍然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直接言词原则】直接原则:法官直接接触原始证据,亲耳聆听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陈述辩论言词原则:法官据以作出裁判的诉讼资料需要当事人当庭用口头方式陈述、辩论、质证【诚信信用】1.禁止反悔及矛盾行为,即禁反言。
2.禁止诉讼欺诈,即恶意诉讼。
3.禁止滥用诉讼权利,如拖延诉讼。
【处分原则】考题:处分原则与法官阐明的关系第三章诉权与审判权【诉权】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解决民事纷争的权利。
(书本释义:就是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一种权利。
P45)【诉】原告请求法院进行审判的申请(书本释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P50)【诉的利益】判断请求的内容是否有进行本案判决的必要及实际效果的诉讼要件(书本释义: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做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P53)【诉讼标的】法院实体审理及裁判的对象在判决主文中,应被作出判断之事项的最小基本单位法院裁判的对象,当事人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审判权】●【审判权的内容】●【释明权】法官在诉讼过程中通过发问、解释、晓谕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诉讼声明或诉讼行为得以明确、妥当的职权。
【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主动;应答;制约【审判公开】【回避】第四章诉与诉讼标的【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其争议事项作出裁判的请求。
诉的意义(4)更行起诉的识别:【诉的要素】诉的主体:当事人诉的标的(客体):当事人争议的、请求法院裁判的事项(争点)诉的理由:诉的事实与法律依据诉的请求:具体裁判要求争点排除效:当事人在前诉中所争执的事实,法院作出判断后,就产生不准在后诉中对该争点翻悔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订)及最新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订)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第二十七章仲裁第二十八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诉及诉权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 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 、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 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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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类 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是指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形成之诉;
典型形态:离婚之诉、解除合同之诉。 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排除诉讼法上的效果的形异议之诉。 由于在我国不承认再审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因此我国理论上和民事诉讼实践上还不存在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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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制药厂多次向大药房催讨,大药房经理均以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付。无奈,制药厂凭借刘 晓晓出具的欠条将刘晓晓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刘晓晓在法院开庭时答辩称,此欠条虽为自己所写, 落尾的名字也是自己的,但此款不是自己个人所欠,而是大药房所欠。庭审中原、被告各执已见。原 告不同意撤诉,被告不同意调解。本案是应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还是应予驳回?若是驳回,是裁定驳 回原告的起诉,还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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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诉权的理论界说 (一)双重诉权 程序意义(起诉权与答辩权)与实体意义(胜诉权与反驳原告请求的权)
请求
法院
启动诉讼程序 保护民事权益
程序意义上的诉 实体意义上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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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法诉权说 诉权由请求权衍生而来。无法说明无请求权的确认之诉。 (三)公法诉权说(人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 1 .抽象诉权说 原告可以向法院起诉的法律地位或可能性。 2 .具体诉权说:权利保护请求说——具有诉讼内容的胜诉判决。 3 .司法请求权:请求法院作出公正裁决的权利 4 .本案请求权说:纷争解决请求权说 (四)诉权否定说 学说具有各方面的缺陷,科学性不够完整 具体权利制度会体现抽象的诉权,诉权本身抽象的概念意义不大
最新民事诉讼法全文(2022最新版)

最新民事诉讼法全⽂(2022最新版)颁布单位: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号: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〇六号)颁布⽇期:2017-06-27执⾏⽇期:2022-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录第⼀编总则第⼀章任务、适⽤范围和基本原则第⼆章管辖第⼀节级别管辖第⼆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第⼀节当事⼈第⼆节诉讼代理⼈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节期间第⼆节送达第⼋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第⼗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章诉讼费⽤第⼆编审判程序第⼗⼆章第⼀审普通程序第⼀节起诉和受理第⼆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第⼆审程序第⼗五章特别程序第⼀节⼀般规定第⼆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民事⾏为能⼒、限制民事⾏为能⼒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七章督促程序第⼗⼋章公⽰催告程序第三编执⾏程序第⼗九章⼀般规定第⼆⼗章执⾏的申请和移送第⼆⼗⼀章执⾏措施第⼆⼗⼆章执⾏中⽌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三章⼀般原则第⼆⼗四章管辖第⼆⼗五章送达、期间第⼆⼗六章仲裁第⼆⼗七章司法协助(1991年4⽉9⽇第七届全国⼈民代表⼤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0⽉28⽇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次修正 根据2012年8⽉31⽇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次修正 根据2017年6⽉27⽇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12⽉24⽇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编总则第⼀章任务、适⽤范围和基本原则第⼀条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诉与诉讼标的

第三节 诉的合并、追加、变更和反诉
一、诉的合并 (一)我国诉的合并立法及其理论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6条中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 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
我国传统民事诉讼理论认为,诉的合并包括三种:
◦ (1)诉的主体合并,即诉讼当事人的合并。 ◦ (2)诉的客体合并,即诉的标的的合并。 ◦ (3)混合的诉的合并,即诉的主体、客体合并。
三、诉讼标的的识别
(三)新实体法说
◦ 诉讼标的识别标准的新实体法学说,认为诉讼标的的概 念不应当过分强调诉讼法上的独立性,而应当考虑其与 实体法的关系,区别诉讼标的的异同应当仍然以实体法 上的权利主张为标准。以德国的尼克逊(Nikisch)教 授为代表的学者系统地提出了新实体法说,认为凡基于 同一事实关系发生的,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数个请求权 存在时,实际上只存在一个请求权,因为发生请求权的 事实关系是单一的。
◦ 对原被告双方都发生效力。有某 程度的法创定力。 ◦ 没有执行力和形成力。 ◦ 特定情况下的扩张效力。例如在 涉及到多数共同利害关系人的权 益时(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之事诉讼教科书通常将变更 之诉与形成之诉相等同,其实不 然。在内涵上,我国的变更之诉 仅仅相当于形成之诉的一个组成 部分而已。所谓的形成之诉则是 指为了请求法院确定私法上形成 权的存在,同时因形成权的行使, 依判决宣告法律关系发生、变更 或消灭之诉。 具有现实性、法定性和非执行性 特点。
第八章 诉讼客体
——诉与诉讼标的
第一节 诉的类型
一、诉的涵义 通说认为,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民 事争议进行裁判的请求。简言之,诉是原告向法院 提出的请求。 学说上,诉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 狭义上的诉是指原告对被告提出的权利主张; ◦ 广义上的诉,除了包含狭义的诉的含义外,还特 别指当事人对法院提出的裁判请求,或是请求法 院给予诉讼救济。
第四章 诉权与诉

(三)我国诉讼标的理论研究之现状 关于诉讼标的的概念 主要有三种观点: 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一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说 二是“实体权利主张” 二是“实体权利主张”说 三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和实体权利主张” 三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和实体权利主张” 说 关于诉讼标的的识别方法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 付义务的诉讼请求。 付义务的诉讼请求。识别标准是发生给付请求的 具体事件或行为; 具体事件或行为;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 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 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识别 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提起确认之诉的要件
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存在,并发生争议 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存在,
给付之诉
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 义务的诉 分类 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种类物给付之诉和行为的给付之 诉 提起给付之诉的要件 必须在实体法律上有给付请求权存在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已到履行期,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已到履行期,而对方当事 人却尚未履行或者拒绝履行
二、诉讼标的的识别
学说 电车事件” 某甲在乘坐电车时, “电车事件”:某甲在乘坐电车时,因电车突然刹车 而受到损害。 而受到损害。 1.关于旧实体法说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诉讼标的 2.关于诉讼法说 二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二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原告陈述的事实 理由 一分肢说:诉讼标的= 一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3.关于新实体法说 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事实关系
第四章 诉 第五节 诉的合并与分离

第一节诉的概念与特征第二节诉的要素
第三节诉的分类
第四节反诉
第五节诉的合并与分离
第四章诉
第五节诉的合并与分离
一、诉的合并
(一)概念
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牵连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
(二)种类
1.诉的主体的合并,是指将数个当事人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裁判。
引起诉的主体合并的原因有:(1)必要共同诉讼或普通共同诉讼;(2)原告或被告于诉讼进行中死亡,数个继承人承受诉讼。
2.诉的客体的合并,是指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起的两个以上的诉或者反诉与本诉合并到同一诉讼程序中审理。
被合并的数个诉之间,可能不存在牵连关系,理论上称为单纯合并;也可能具有牵连关系。
对单纯合并,法院应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分别审理并作出判决;对有牵连关系的诉,则应根据其牵连性分别处理之。
二、诉的分离
诉的分离,是指法院将原先合并审理的几个诉,分开来进行审理。
本章小结
主要内容
1.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法律关系,它不同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具体的
诉讼请求,也不同于争议的标的物;
2.给付之诉的给付包括了给付金钱、财物和履行相关的行为,行为包括了作为与不作
为;
3.反诉要求与本诉之间要有联系,这种联系可以是法律上的,也可以是事实上的,但
事实上的联系要表现为反诉的事实与本诉的事实有直接的关联,比如反诉的事实是基于本诉的相关事实而发生的。
重点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132、14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1~222、232~233条。
感谢观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释义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自2022年2月4日实施)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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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英美法系“诉因”概念
诉的意义
(1)当事人的诉决定了法院裁判范围。 (2)诉的性质决定了裁判的性质,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不同和法院审理 的焦点。 (3)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主要围绕诉行使处分权,法院必须根据诉的
构成要素审查决定诉的合并、诉的变更,判断被告是否提出了反诉等
等。 (4)诉是法院判断当事人是否更行起诉的主要依据。
• •
【形式要件】 (1)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 (3)反诉应于判决前提出。 (4)反诉须非属于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实质要件】 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之间存在关联性。 【比较】反诉与反驳的识别
•
[比较]美国民事诉讼上的“强制反诉”与“任意反诉”
诉讼标的理论
大陆法系诉讼标的理论研究状况: • (旧)实体法说 请求权竞合问题与诉讼标的概念 新说 • 二分肢说 • 一分肢说 • 新实体法学说 • 诉讼标的相对性学说
1.独立的判决标的说 2.内容可变的诉讼标的说 3.按照诉讼类型决定诉讼标的的学 说
[案例]某日下午,某市一辆公交客车刚出站,一 辆小货车从后面疾驶而来,眼看两车就要相 撞,公交车司机紧急刹车,结果公交车的反 光镜给撞坏,司售人员疏散了车上的20多名 乘客,未发现有人受伤。交警认定了事故双 方的责任:小货车司机负主要责任,公交车 司机负次要责任。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作了 处理:小货车司机赔偿公交公司人民币50元。 一个月以后,一名妇女手持一张车票和1000 多元的医药费单据找到公交公司,称那次事 故造成她腹内胎儿流产及其身体受伤,要求 公交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来,当时这 名妇女已怀孕两月,紧急刹车使得她的身体 猛地向前一倾。当时她虽觉腹部有些疼痛, 但未加理会,下车后情况却严重起来。她在 妹妹陪伴下到医院检查,次日晚上流产,又 住院治疗,前后治疗共花去医疗费1千多元。 公交公司承认她拿来的车票确是当天出事的 那辆车上售出的,但认为即便她流产是因刹 车所致,但司机刹车属紧急避险,主观上无 过错,不构成侵权。律师建议她以公交公司 违反合同义务,未能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 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经一审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原告人民币7 千余元。 • 问题:本案的诉讼标的是什么?
律关系予以变更或者消灭的请求。
诉的合并
一、诉的主体合并(主观的诉的合并) • 诉讼当事人为多数的诉讼 二、诉的客体合并(客观的诉的合并) • 当事人在一个程序中提出数个诉讼 标的,法院合并审理的,就是诉的 客体合并。 条件 第一,几个诉必须由同一原告向同一 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
[案例]:王健×、王强×、王绮×、王舜 ×、王友×均系被继承人王家宁与前妻 张某的婚生子女。1989年7月,王家宁 与李某再婚,婚后无子女。1991年6月1 日,王家宁在香港病故,因未留遗嘱。 王健×等五人与李某为分割遗产发生纠
第二,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诉都有 管辖权。
第三,合并的几个诉讼必须是属于同 一个诉讼程序。 第四,合并的几个诉之间原则上应当 具有关联性。
纷,诉至法院。
诉的合并
三、诉的预备合并 • 客观预备合并,即同一原告对于 同一被告提起两个以上不能并存 的诉,请求法院先审理其中一个 诉(先位之诉),如果法院判定 先位之诉无理由,再请求法院审 理后备的诉(预备之诉)。 • 主观预备合并,指当事人一方由 先位当事人和后位当事人组成。 如果法院驳回有关先位当事人的 请求,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审理 关于后位当事人的请求。 【讨论】 诉的预备合并的合理性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支持和否 定的裁判案例均有出现
诉的追加与变更
• 讼争一成不变原则:诉讼系属后经过合理时间,诉的要素即当固定, 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诉讼标的。 • 诉的追加或变更的条件: 1.及时告知被告,并经被告同意。
2.不得防碍被告的防御和诉讼正常进行。
3.不得违反专属管辖规定。 4.与原来的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 5.应当在原诉一审辩论终结之前提出。
诉
• 诉: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其争议
事项作出裁判的请求。
• 诉的要素
(1)诉的主体(当事人) (2)诉讼请求:原告要求法院裁判的具体要求 (3)诉讼理由:当事人提起诉所以依据的事实和 法律 (4)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项
诉
【案例】郭昆诉黄振翘、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
南通书城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讨论:如何识别诉的要素
二审中的反诉
• 《适用意见》第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 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 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 [案例]: 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约订购茶叶2000吨, 约定乙以定期班轮载运,并须保证于交 货时无质量瑕疵。后乙租用的是丙公司 的非定期班轮运送。货物运抵目的港后, 发现破包甚多,须在船上重包装。甲 因此起诉乙赔偿损失。并以丙为第二被 告,如法院认为乙不负赔偿责任,则请 求判令丙赔偿。 2.甲将对丙的债权转让给乙。后因债权履 行发生争议,甲、乙都向法院起诉债务 人丙。当事人要求法院先审理受让人乙 请求债务人丙履行的诉讼请求,如果法 院认为债权转让无效而驳回其请求时, 再审理让与人甲请求丙履行的诉讼请求。 3. 乙以甲名义与丙订立合同。后甲和丙因 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甲以乙没有代理权 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丙即甲和乙为共同 被告提起诉讼。丙先请求甲履行契约, 如其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再请求乙履 行。 问题:以上情形是否可以适用诉的合并?
诉的种类
• 确认之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 的要求法院对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 或者法律事实是否成立、是否存在、
确认之诉
•
是否有效予以判定的请求。 给付之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
的要求法院判令另一方当事人履行
给付之诉
变更之诉
•
一定给付义务的请求。 变更之诉(形成之诉),是指当事
人提出的要求法院将现存的某种法
• “强制反诉”或者“必须的反诉”(Compulsory Counterclaim ) • “任意的反诉”(Permissive Counterclaim)。 • 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3条a款规定:“答辩人对对方当事人 所有的请求只要该请求是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标的的法律行为或事件产 生的,并且对其裁判不需要法院不能取得管辖权的第三人出庭时,应 作为反诉提出。” • 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是指反诉请求是基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标的的相 同交易或事件(此款又规定了两个例外)。 • 强制性反诉要求符合其条件的就必须提起反诉,否则以后不得就该请 求提起诉讼。 • 按照有关判例,构成强制反诉需具四个条件:(1)被告反请求的标 的是从对方请求的标的或事件中产生的;(2)该反请求权是被告到 期债务;(3)不需要法院无管辖权的第三人出庭;(4)该反请求不 是另一正在审理的案件的诉讼的标的。
反诉
•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 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的,旨在抵消、 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使原告的诉讼请 求失去意义的反请求。 反诉制度的价值目标:平等对抗机制,审 判权制约机制,诉讼经济,避免矛盾判决 反诉的条件 • • • 1.甲将房屋出租给乙,供乙经营商店, 乙没按期交付房租。甲碍于情面也没向 其追索,于是甲向乙赊购一批商品,意 在用价款冲抵租金。甲乙为此发生纠纷, 乙起诉甲要求反还商品价款,甲反诉要 求乙偿还所欠租金。 问题:该反诉是否成立? 2.甲公司与乙公司在一次博览会上签 订了一份人参购销合同,乙公司向甲公 司购买A种人参若干。后乙公司在提货 时,又与甲公司当场签订口头协议,购 买了B种人参。但乙公司没有按约定时 间支付B种人参的价款。甲公司向法院 起诉,乙公司以A种人参质量不符合合 同约定,反诉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该反诉是否成立?
第四章 诉与诉讼标的
【导入案例】
甲、乙系邻居,甲的房屋在乙的房屋的北面。2003年6 月,被告旧宅翻新.由于地势的特殊情况,原告以影响生 活为由,要求乙不要开后窗。但乙执意开了后窗。双方发 生纠纷。在村委会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乙一次性补偿 甲5000元,将后窗堵死。后乙并未按照协议堵上后窗。甲 以乙侵犯相邻权为由向法院起诉。审理过程中,经现场勘 验,法官认定乙的后窗虽未堵上,但用花玻璃、外面用塑 料布固定,透视性差,不能看到原告的院内及室内情况, 对原告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 起上诉,认为双方存在协议,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将后窗堵 死。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被告违约。 问题: • 原告起诉时的诉和上诉时的诉是否为同一个诉? • 什么可以作为识别此诉与彼诉的因素? • 当事人的诉如何制约法院的裁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