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四版)第四章 诉权与诉
民事诉讼法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权利义务、审判机构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对民事诉讼法进行系统的梳理和总结,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该法律。
二、民事诉讼的性质与基本原则1.民事诉讼的性质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生争议时,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或者解决争议的一种法律程序。
2.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平等地享有权利,法院也应当在审理案件时保持公正和中立。
(2)合法权益原则:当事人主张的权益应当是合法的,并符合法律的规定。
(3)适用法律原则: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确保裁判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4)民事调解原则: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5)公开审理原则:一般情况下,民事诉讼应当公开进行,以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三、民事诉讼的程序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 立案阶段当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提交相关证据进行立案。
法院依据相关规定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2. 审理阶段在审理阶段,法院将组织审理、质证证据、开庭辩论等活动,以确定事实和认定权益,形成判决或者裁定。
3. 调解阶段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和解。
4. 判决阶段法院在审理终结后,根据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并对当事人的权益进行保护和调整。
5. 执行阶段当判决生效后,如有一方不履行判决,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迫使对方履行判决结果。
四、民事诉讼的权利义务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享有一些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 权利(1)诉权: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2)举证权: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所主张的事实。
(3)辩论权:当事人有权在庭审过程中进行辩论,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4)申诉权:当事人对应当判决有错误的可以提出上诉或申诉。
3.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诉和反诉制度

“电车事件”:某甲在乘坐电车时,因电车突然刹车而受到损害。
1.关于旧实体法说(德.赫尔维希)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诉讼标的
2.关于诉讼法说
二分肢说(德.罗森贝克):诉讼标的=诉的声明(诉讼请求)/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
一分肢说(德.伯特赫尔和施瓦布):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反诉的特征:
(1)当事人的特定性;
(2)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和关联性;
(3)诉讼目的的对抗性;
(4)诉讼时间的限制性。
反诉与本诉关联性的理解:
第一,反诉与本诉源于同一法律关系;
第二,反诉与本诉源出于同一事实;
第三,反诉与本诉争议的是同一民法上的标的;
第四,反诉与本诉把同一争议的法律关系作为请求判决的对象;
六、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和增加
注意:诉讼请求的变更不等于诉的标的的变更。
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诉讼标的向法院提出的具体的权益请求。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原告请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主张或者要求(声明)。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一、反诉制度概说
(一)反诉制度的历史沿革和我国的立法现状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识别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四、诉的种类
按照当事人提出诉的目的和内容进行划分,将诉讼划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存在的具体状态之诉。有肯定确认之诉和否定确认之诉。
三、诉讼标的
第四章 诉权与诉

(三)我国诉讼标的理论研究之现状 关于诉讼标的的概念 主要有三种观点: 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一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说 二是“实体权利主张” 二是“实体权利主张”说 三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和实体权利主张” 三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和实体权利主张” 说 关于诉讼标的的识别方法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 付义务的诉讼请求。 付义务的诉讼请求。识别标准是发生给付请求的 具体事件或行为; 具体事件或行为;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 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 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识别 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提起确认之诉的要件
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存在,并发生争议 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存在,
给付之诉
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 义务的诉 分类 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种类物给付之诉和行为的给付之 诉 提起给付之诉的要件 必须在实体法律上有给付请求权存在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已到履行期,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已到履行期,而对方当事 人却尚未履行或者拒绝履行
二、诉讼标的的识别
学说 电车事件” 某甲在乘坐电车时, “电车事件”:某甲在乘坐电车时,因电车突然刹车 而受到损害。 而受到损害。 1.关于旧实体法说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诉讼标的 2.关于诉讼法说 二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二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原告陈述的事实 理由 一分肢说:诉讼标的= 一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3.关于新实体法说 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事实关系
第四章 诉权与诉

二、诉的基本理论
(一)诉的概念与特征 1、诉的概念 、 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 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 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诉不同于起诉;诉与诉讼请求关系。 诉不同于起诉;诉与诉讼请求关系。 2、诉的特征 、 1)诉是当事人期望获得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 )诉是当事人期望获得司法保护的一种请求; 2)诉是当事人用来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一种救 ) 济手段,是一种公力救济; 济手段,是一种公力救济; 3)诉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诉是法院行对诉权的观念的认识 、 2、改善实际操作中的缺陷 、 3、在司法实践中,积极保护诉权 、在司法实践中,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董彦斌起诉华星国际影城和国家广 电总局,称前者提供的删节版《色戒》 剧情结构不完整, 电总局,称前者提供的删节版《色戒》,剧情结构不完整,侵犯了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后者没有建立完善的电影分级制,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后者没有建立完善的电影分级制,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他要求两者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元。当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他要求两者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元 西城法院初步审查起诉材料后,要求董彦斌先提供完整版《 天,西城法院初步审查起诉材料后,要求董彦斌先提供完整版《色 作为证据,该院当天未准其立案。 戒》作为证据,该院当天未准其立案。
请求权说 诉权是请求
判决请求权说 诉权是 求法院 权利
(三)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1、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 (1)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权决定诉讼权利; )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权决定诉讼权利; (2)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以诉权为核心,是诉权在各个不同诉 )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以诉权为核心, 讼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 讼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 3、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1)两者的内涵和意义不同 ) (2)两者产生的时间不同。诉权产生于当事人民事权益受到侵犯 )两者产生的时间不同。 或发生争执时,诉讼权利产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后, 或发生争执时,诉讼权利产生于诉讼程序开始之后,只有行使诉权 才能使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 才能使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 (3)两者的权利主体不同 ) (4)行使的阶段不同。 )行使的阶段不同。
第四章 诉权与诉

二、关于诉权的理论学说 (1) ) (2) ) (3) ) (4) ) 私法诉权说; 私法诉权说; 公法诉权说; 公法诉权说; 权利保护请求说; 权利保护请求说; 司法行为请求权说
三、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一是法律依据不同; 一是法律依据不同; 二是享有的主体不同; 二是享有的主体不同; 三是产生的时间不同; 三是产生的时间不同; 四是行使的阶段不同; 四是行使的阶段不同;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 一是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权决定诉讼权 利; 二是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以诉权为核心, 二是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以诉权为核心,是 诉权在各个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 诉权在各个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
2、给付之诉 :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 、 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 法院不仅要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法院不仅要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而且要判令败诉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而且要判令败诉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现在给付之诉 将来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 种类物给付之诉 行为给付之诉:要求被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行为给付之诉:要求被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3、变更之诉 、 当事人要求变动或消灭一定民事 法律关系的诉讼。 法律关系的诉讼。 离婚诉讼…… (双方对现存法律关系无争议) 双方对现存法律关系无争议) 如:离婚诉讼
四、诉权的取得和丧失 (一)诉权的取得 诉权的取得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就是: 诉权的取得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就是: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处于非 正常状态并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 正常状态并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该条 件包括以下三层含义:其一, 件包括以下三层含义:其一,必须是民事法律 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其二, 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其二,必须是处于非正 常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其三, 系;其三,必须是处于非正常状态的民事法律 关系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 关系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
民事诉讼法习题

民事诉讼法习题习题自测总论部分(一二)分论部分(一二)第一章民事诉讼概述一、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2、民事诉讼目的3、民事诉讼基本模式二、简答题1、概述民事诉讼的特点2、简述构成诉讼公正价值的基本要素3、简述影响诉讼效益价值的因素4、简要概述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各种学说三、论述题1、简要论述民事诉讼基本模式的类别、特征及其具体划分2、论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第二章民事诉讼法概述一、多项选择题1、属于民事程序法的有()A. 民事诉讼法B. 人民法院组织法C. 公证法D. 人民调解法规2、民事诉讼法和审判实践把民事诉讼全过程划分为若干个阶段,如()A. 起诉和受理阶段B. 调解阶段C. 开庭审理阶段D. 上诉阶段3、李某和王某因租房合同发生纠纷,他们的纠纷有可能通过下列哪些方式解决?()A. 李某和王某二人和解B. 请居委会的张大妈进行调解C. 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D. 一方起诉至法院4、仲裁与民事诉讼的相同之处有()A. 都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B. 裁决或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都具有执行力C. 都是对争议问题行使国家的审判权D. 都是通过第三者解决双方争议5、关于民事诉讼法与相邻实体法,正确的说法有()A. 两者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B. 两者是相互独立相互配套的法律C. 民事诉讼法是表现实体法生命力的法律形式D. 在实体法中包含着某些程序规范,它们属于实质的民事诉讼法二、简答题1、民事诉讼法的性质表现在哪些方面2、简述民事诉讼法的任务3、比较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异同三、论述题试论述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第三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一、多项选择题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A.主体B.客体C.标的物D.内容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有()A.当事人B.证人C.鉴定人D.翻译人3、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情况是()A. 原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B. 法人消灭;C. 当事人死亡;D. 诉讼中发生自然灾害而使诉讼停止。
(2)--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期中考试(答案题解)

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期中考试(答案题解)一、单项选择题:(请将答案填在下列表格中相应的位置。
每小题1分,共30分。
请勿写在表外,以免漏计分数)。
1. 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A. 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中国人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体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B. 法院未根据当事人的自认进行事实认定,违背了处分原则C.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根据处分原则,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D. 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体现了支持起诉原则2. 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C )A. 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B.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C. 根据其规定的内容,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D. 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3. A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返还借款,诉讼进行中,A公司与C公司合并成立为F公司, A公司的诉讼权利应当由( C )A. 上级开办单位承担B. C公司承担C. F公司承担D. A公司承担4. A公司与B公司共同投资兴建两幢17层高的商品楼房,建设过程中,双方因所有权产 生纠纷,A公司准备向法院起诉,本案应当适用( D )A. 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B. 因合同纠纷形成的管辖的规定C. 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D. 专属管辖的规定5. 王某承包了20亩鱼塘。
某日,王某发现鱼塘里的鱼大量死亡,王某认为鱼的死亡是因为附近的腾达化工厂排污引起,遂起诉腾达化工厂请求赔偿。
腾达化工厂辩称,根本没有向王某的鱼塘进行排污。
关于化工厂是否向鱼塘排污的事实举证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 A.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存在污染事实的王某负举证责任 B.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主张自己没有排污行为的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 C. 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应当由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 D. 根据本证与反证的分类,应当由腾达化工厂负举证责任6. 张一、张二兄弟俩因为五间处在闹市区的房屋的所有权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他们表姐刘某要求参加诉讼,认为这五间房应当全部归其所有,刘某是本案的( C )A. 共同原告B. 共同被告C.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D.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7. 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 诉权与诉

• 确认之诉特点:(只求确认,不求给付) • 第一、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要求法院
明确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 第二、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
FPP/RAMA
• 2、给付之诉
• 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 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
• 分类: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FPP/RAMA
• 3、两者之间的关系 • 当事人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其目的
在于实现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如果当事人 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 权就无从实现。反之,如果没有实体意义 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就没有行 使的必要。 • (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
FPP/RAMA
例:某一乡村民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小 桥上相遇,二牛相斗,乙的牛被甲的牛挤 下桥摔死,乙向甲索要赔偿费。甲提出: “在过桥时,我就向乙说,我的牛性子暴 ,让我牵牛先过,但乙说不怕,继续牵牛 过桥。另外,两牛打架,与我无关,因此 ,乙对牛被摔死后果自负:”乙与甲协商 不成,欲提起诉讼付个:“说法”。 问:乙是否享有诉权。
• 依照新实体法说,只有一个请求权,只不过这 个F请PP/RA求MA权受两个规范的支持。
• 诉种类不同,诉讼标的也有区别
• 其FPP/R次AMA,诉权的双重含义决定诉的双重含义
• 三、诉的要素 • 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必不可少
的能使诉特定化的因素。它是构成一个诉 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诉的内在组成。
FPP/RAMA
诉的要素到底有几个,理论界有不同看法
二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三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诉的主体 四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诉的主体、诉讼请求
讼权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节 诉的利益
1、确认之诉的利益 以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为客体。 ➢只能针对现在法律关系提出确认请求 ➢事实存在与否不能作为确认之诉的利益 例外:证书真伪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第三节 诉的利益
2、给付之诉的利益
第四节 诉讼标的
二、诉讼标的在民事诉讼实务中的地位 1.法院能否受理该案件的问题 2.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3.诉讼活动是以诉讼标的为基础 4.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基础。 5.决定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6.判别诉的合并、分离、追加和变更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第二节 诉
二、诉的要素 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应当具有的基
本因素。 二要素说:
认为诉的要素由“诉讼理由”和“诉讼标的” 构成。 三要素说:
认为诉的要素应由“诉讼理由”、“诉讼标 的”和“当事人”构成。
“三要素说”为目前学界通说。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现在给付之诉
债务清偿期已届满,原告有起诉请求法院做出裁决 的权利保护利益。
将来给付之诉
义务履行期尚未届满的,原告没有权利保护的利益。 3、形成之诉的利益
只要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变动的法律关系,当 事人要求其变动,且该法律关系又实际存在的,就 具有诉的利益。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第五节 诉的变动
2.诉的客观的合并 ✓ 单纯合并(普通合并、并列合并) ✓ 预备合并(顺位合并、假定合并) ✓ 选择合并(择一合并)
三、诉的追加 是指在诉讼中,原告在原有诉讼请求存在的基础
上,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基于不法行为的侵权关系? •基于源自务不履行的请求权?要求加害人 赔偿损失
尼克逊(Nikisch):以上并非真正的竞合, 而是请求权基础的竞合,请求权只有一个。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第四节 诉讼标的
我国从诉的类型考虑: 1.给付之诉
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请求。 2.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
当事人要求法院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 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第五节 诉的变动
一、诉的变更 (一)含义 诉的变更,通常是指诉讼请求的变更。 1.广义
将诉的变更视为诉讼请求的变化,包括诉讼请 求的增加。 2.狭义 仅仅指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的变动。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第五节 诉的变动
(二)类型 1.诉讼请求数额的变更——减少或增加 2.诉讼请求性质的变更
(三)条件 1.被告同意 2.法律理由的变更
(四)时间 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第五节 诉的变动
二、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分别提起的两个或两
个以上有某种联系的诉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 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制度。 分类: 1.诉的主观的合并 • 必要共同诉讼 • 普通共同诉讼
第六节 反诉
一、反诉的概念和性质 反诉,是指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
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 反诉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
第四节 诉讼标的
一、诉讼标的的含义 诉讼标的,即在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
的对象。 赫尔维格(Hellwig):原告在诉的声明中所表 明的具体的权利主张。
与诉讼请求的关系: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向对方所主张的法律上利 益所不能再细分的具体事项,如果再细分就不 能构成一个完整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关系)的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第三节 诉的利益
一、诉的利益的含义 诉的利益,是指当事人所提起的诉中应具有
的,法院对该诉讼请求作出判决的必要性和实 效性。
诉的利益在理论上包含两方面的内容:权利 保护的资格和权利保护的利益。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第三节 诉的利益
二、权利保护的资格 权利保护资格实际上是关于法院民事审判权的
范围问题,如果该案不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 当事人所提起的诉就不具有权利保护的资格。 三、权利保护的利益
当事人所提起的诉尽管具有权利保护的资格, 即属于法院民事审判的范围,但未必有必要对案件 进行审判,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向法 院提起诉讼时,该起诉就不具有权利保护的利益。
第二节 诉
三、诉的种类 1、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 系存在或不存在。 2、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 求法院对此作出给付判决的请求。 • 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 特定物的给付之诉、种类物给诉之诉和行为给付之诉
3、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权利义务
第四章 诉权与诉
第一节 诉权 第二节 诉 第三节 诉的利益 第四节 诉讼标的 第五节 诉讼变动 第六节 反诉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第一节 诉权
➢诉权是指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 法院对民事争议进行裁判的权利。 1、诉权是一种要求司法裁判的权利 2、诉权与诉讼请求的关系 3、诉权与实体权利的关系 4、诉权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关系 5、诉权与宪法权利的关系 6、诉权的任意性与诉权的滥用 7、诉权行使是有条件的
第四节 诉讼标的
三、诉讼标的的识别
旧诉讼要件理论: 一个法律构成要件
一个实体请求权
A乘坐电车,电车突然刹车导致其受伤
• 基于不法行为的侵权关系?
1000元?
• 基于债务不履行的请求权?
1000元?
《民事诉讼法》(第四版)江伟 主编 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版
第四节 诉讼标的
罗森贝克(Rosenberg) 新诉讼标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