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诉与诉权
第四章 诉与诉权

二、诉的种类
(一)给付之诉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
特点:确认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
分类:依据给付的内容,分为物的给付之诉与 行为的给付之诉;在物的给付之诉中,又可以根 据物的不同而分为特定物给付之诉与种类物给付 之诉;行为给付之诉中,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
强制实现其民事实体权益的权利。主要包括胜诉权和申请强 制执行权。
概念区分:诉权与诉讼权利 诉权与实体权利
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关系 联系:形式和内容、手段和目的 独立:产生时间不同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在起诉时可以独立存在,
诸如此类的问题,我国现行合同法等法律并未作出规 定,我国实践中一般的做法是遵循传统标的论的做法,如 一请求权经法院判决实现后,不得再行使另一请求权,也 不能以未获充分赔偿为由,要求法院以另外责任形式补足 赔偿。
(三)诉的理由
诉的理由,又称诉讼理由,是指当事人向人民 法院请求审判保护和进行诉讼的依据,包括事实 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反诉 (一)反诉的概念 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被告以本诉原 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具有 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销或者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 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二)反诉的条件 1.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 2.反诉主体具有特定性 ; 3.反诉请求需与本诉具有一定的牵连性; 《民诉司法解释》第233条2款:反诉与本诉的诉 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 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 4.反诉管辖法院为本诉的管辖法院; 5.反诉时间的特定性:法庭辩论终结前 6.反诉与本诉适用的程序具有同一性。
第四章 诉权与诉

2.分类:
(1)积极的确认之诉: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 (2)消极的确认之诉: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的
(二)给付之诉
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特定民事义务的请求。
(三)变更之诉
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根据法律事实,请求法院依
法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请求。
例如: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 —— 变更共有关系; 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 —— 消灭收养关系; 请求离婚的诉讼 —— 消灭婚姻关系。
2. 诉的客体合并 如离婚案件,请求离婚的一方除提出离婚请求外,往往还提出分割共 同财产、子女抚养等诉讼请求。) 3.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形成的诉的合并 4. 因被告提起反诉而引起的诉的合并
三、诉的追加
第五节
反诉
一、反诉的概念和性质 (一)概念
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向受诉人民法院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
个人合法财产。 而赔偿义务人赔付的死亡补偿费只能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精神上的
抚慰和经济上的补偿,并不是对死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既然死亡赔
偿金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对原告请求的除死亡补偿金外的各种费 用系对本诉两原告的一种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的补偿,所以死亡补偿 费及其他费用不能作为遗产。 所以,本案反诉请求不能与本诉请求相冲抵,只能以死者的遗产为 限要求赔偿。
的。
...
→ ←
被告(王某) ...
②王某应得的赔偿应该由谁承担?
从死者盖某的遗产中获得。
③死亡补偿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
不是。是给原告(死者盖某的父母) 的,归原告自己支配。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反诉不成立。
盖某已死亡,其父母不是本案侵权人不承担任何民事责 任;盖某尚未成家且遗产不明,原告盖某父母主张的各项损 失是被告应给予两原告的赔偿,其性质不属于死者盖某的遗 产,被告的反诉请求与原告的本诉不能折抵,原告对被告的
第四章 诉权与诉

• 注意: •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区别:一是法律依据不同;二是享有的 主体不同。 • 诉权是实体法和程序法所确定的,是当 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是诉讼权利的
基础;
• 诉讼权利是由程序法所规定的,是当事
人进行民事诉讼所享有的权利。
FPP/RAMA
• 联系:
• 一、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权决定诉 讼权利
• 诉的理由,即 当事人向人民法 院请求保护和进 行诉讼的根据。 没有诉的理由, 当事人的诉讼请
求就不能实现。
FPP/RAMA
三、
1、确认之诉
•
诉的种类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 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 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 分类:
•
•
•
积极的确认之诉————确认存在
消极的确认之诉————确认不存在
FPP/RAMA
• 三、诉的要素 • 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必不可少
的能使诉特定化的因素。它是构成一个诉
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诉的内在组成。
FPP/RAMA
诉的要素到底有几个,理论界有不同看法
二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三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诉的主体
四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诉的主体、诉讼请求
FPP/RAMA
• 答案:A
• 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区别与联系:
• 1、确认之诉不能有给付内容。 • 2、确认之诉不具有执行性,给付之诉具有 执行性。 • 3、给付之诉中可以先确认再要求给付。
FPP/RAMA
• 例:王某向李某借2
万元到期不还,李 某告到法院,法院 首先要确认两者之 间是否存在借贷关 系,再要求还钱。
第四章 诉与诉权

二、诉的要素
(一)二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二要素说:诉的标的、 三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二)三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当事人 (三)四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当事人、 四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当事人、 诉讼请求
三、诉的种类 (一)确认之诉 1.概念 2.特征 (1)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具有现实意义 即只要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 (2)即只要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 不需要确认具体的权利或义务。无给付内容,不 不需要确认具体的权利或义务。无给付内容, 具执行性。 具执行性。 3.分类 (1)积极的确认之诉 (2)消极的确认之诉
5.乙租住甲的房屋,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房租。 在诉讼中,甲放弃乙支付房租的请求,但要求法 院判令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下列关于本案 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甲的主张是诉讼标的的变更 B.甲的主张是诉讼请求的变更 C.甲的主张是诉的理由的变更 D.甲的主张是原因事实的变更
6.2003年8月,设立于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甲公司 2003年 向乙公司订购了40台电脑,协议约定乙公司于 向乙公司订购了40台电脑,协议约定乙公司于 2004年 2004年1月31日之前交货,甲公司于2004年3月15 31日之前交货,甲公司于2004年 日之前付清货款。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交付了40 日之前付清货款。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交付了40 台电脑,但甲公司只在2004年 台电脑,但甲公司只在2004年3月向乙公司交付了 29台电脑款,其余11台电脑款一直未交付。2005 29台电脑款,其余11台电脑款一直未交付。2005 年1月,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 息,法院受理了此案。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电脑 质量不合格,准备提起反诉。关于提起反诉的解 答,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的反诉在主体、管辖和牵连关系上 都是符合反诉条件的 B.该反诉应该在答辩期届满之前提出 C.反诉所需要交纳的受理费较通常的起诉减 半收取 D.该反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 裁定不予受理
第四章 诉权与诉

(三)我国诉讼标的理论研究之现状 关于诉讼标的的概念 主要有三种观点: 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一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说 二是“实体权利主张” 二是“实体权利主张”说 三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和实体权利主张” 三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和实体权利主张” 说 关于诉讼标的的识别方法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 付义务的诉讼请求。 付义务的诉讼请求。识别标准是发生给付请求的 具体事件或行为; 具体事件或行为;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 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 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识别 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提起确认之诉的要件
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存在,并发生争议 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存在,
给付之诉
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 义务的诉 分类 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种类物给付之诉和行为的给付之 诉 提起给付之诉的要件 必须在实体法律上有给付请求权存在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已到履行期,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已到履行期,而对方当事 人却尚未履行或者拒绝履行
二、诉讼标的的识别
学说 电车事件” 某甲在乘坐电车时, “电车事件”:某甲在乘坐电车时,因电车突然刹车 而受到损害。 而受到损害。 1.关于旧实体法说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诉讼标的 2.关于诉讼法说 二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二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原告陈述的事实 理由 一分肢说:诉讼标的= 一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3.关于新实体法说 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事实关系
第04章 诉与诉权

(二)诉的合并 1、概念 、 法院将两个彼此之间有一定关联的独立的诉合并在一个诉讼 程序(案件) 程序(案件)中进行审理和裁判 2、合并的种类 、 (1)诉的主观的合并(又称为共同诉讼或诉主体的合并 )诉的主观的合并( ),指诉讼标 (2)诉的客观的合并(又称为诉的客体的合并),指诉讼标 )诉的客观的合并(又称为诉的客体的合并), 的为多数的合并 诉的单纯合并②诉的预备的合并(顺位合并、假定合并) ①诉的单纯合并②诉的预备的合并(顺位合并、假定合并) 选择的合并④竞合的合并(重叠合并) ③选择的合并④竞合的合并(重叠合并) (3)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合并 ) (4)反诉的合并 )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的主体合并,如共同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的主体合并,如共同诉讼、代表人 诉讼等,但对诉的客观的合并规定不是很明确。 诉讼等,但对诉的客观的合并规定不是很明确。 (三)诉的分离
(二)诉权的主体
1、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主体 、 2、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主体 、
(三)诉权同诉讼权利的区别
1、内涵和意义不同 、 2、产生的时间不同 、 3、权利主体不同 、
二、诉权学说的历史发展 (一)诉权私权说
诉权是基于私法而产生的一项私权 1、发展阶段说 、发展阶段说——萨维尼 萨维尼 诉权是民事权利的一个阶段 2、组成部分说 、 民事权利由基础权、请求权、 民事权利由基础权、请求权、诉权三要素共同组成 3、属性说 、 诉权是权利固有的天然属性
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三)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原告要求法院变更某一法律关系之诉 民事权利可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 民事权利可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 权 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生、 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生、 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 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都属于形成权 形成权——形成之诉 形成之诉——形成判决 形成权 形成之诉 形成判决
第四章 诉权与诉

二、关于诉权的理论学说 (1) ) (2) ) (3) ) (4) ) 私法诉权说; 私法诉权说; 公法诉权说; 公法诉权说; 权利保护请求说; 权利保护请求说; 司法行为请求权说
三、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一是法律依据不同; 一是法律依据不同; 二是享有的主体不同; 二是享有的主体不同; 三是产生的时间不同; 三是产生的时间不同; 四是行使的阶段不同; 四是行使的阶段不同;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 一是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权决定诉讼权 利; 二是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以诉权为核心, 二是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以诉权为核心,是 诉权在各个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 诉权在各个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
2、给付之诉 :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 、 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 法院不仅要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法院不仅要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而且要判令败诉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而且要判令败诉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现在给付之诉 将来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 种类物给付之诉 行为给付之诉:要求被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行为给付之诉:要求被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3、变更之诉 、 当事人要求变动或消灭一定民事 法律关系的诉讼。 法律关系的诉讼。 离婚诉讼…… (双方对现存法律关系无争议) 双方对现存法律关系无争议) 如:离婚诉讼
四、诉权的取得和丧失 (一)诉权的取得 诉权的取得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就是: 诉权的取得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就是: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处于非 正常状态并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 正常状态并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该条 件包括以下三层含义:其一, 件包括以下三层含义:其一,必须是民事法律 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其二, 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其二,必须是处于非正 常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其三, 系;其三,必须是处于非正常状态的民事法律 关系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 关系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
民事诉讼法5.4 第四章 诉权与诉

主讲人:熊云辉
一、诉权
(一)诉权概说
1、诉权的定义和实质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
民事权益的权利。这一定义包括以下三层含义:
第一,诉权的主体为当事人; 第二,诉权主体行使诉权的目的在于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民事
权益,而不是其他权益; 第三,法院保护诉权主体民事权益的方式是作出有利于诉权主
3.四要素说
诉的标的、诉的理由、当事人和诉讼请求。
(三)诉的种类 1.给付之诉
概念 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向自己 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
分类
①根据给付请求的时间不同,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 诉。(注意:将来给付之诉提起条件 )
台湾:到期不履行之虞变为有预先提出请求的必要) ②根据给付内容不同,分为物的给付之诉和行为的给付之诉。
3、形成之诉
概念 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作出判决以改变或者消灭 自己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某种即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特点 判决具有执行性 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的关系
2.确认之诉
概念 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 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有范围扩大之 趋势)
从法律关系(存在与不存在和成立与不成立)扩大到 证书和事实
分类 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特点 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
二元诉权 一元诉权说(也称单一诉权说) 新诉权理论
(三)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1.诉权与审判权的属性、目的和表现形式不同。 2.诉权与审判权相互依存和相互制约。 3.审判权的行使以诉权的行使为中心,为诉权的行使
服务。
(四)诉权的取得:民事诉权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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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诉与诉权一、单项选择题1、王大明将房子租给刘大壮居住,月租金1200元。
现王大明因刘大壮拖欠了5个月的房租未交,而诉诸法院,要求刘大壮给付6000元房租。
现问,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A、王大明租给刘大壮的房子和刘大壮欠王大明的6000元钱B、王大明要求刘大壮支付的6000元租金C、王大明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大明与刘大壮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D、王大明、刘大壮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答案:C2、下列关于民诉制度的说法错误的是:()A、长江公司与黄河公司因制陶机器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起诉至法院,长江公司要求黄河公司支付拖欠的20 万元购买机器的款项,而黄河公司提出要求长江公司赔偿不合格机器给自己造成陶瓷原料损失15万元,这属于民诉中反诉B、宏远电器商行向某冰箱厂购买了一批冰箱,之后顾客纷纷反映冰箱制冷存在很大的问题,宏远遂决定退货,后冰箱厂调查原因发现是由于向电机厂可以申请参加到诉讼中,诉讼地位是共同被告C、肖某将自己从村庄边天然气管道盗来的气体装在一个大蛇皮口袋里往家里运,由于口袋密封不严,途中不仅将中药植物园的部分植物污染,而且致康某家鱼塘里的鱼大面积死亡,肖某自己也受到一定程度的人身伤害,事后植物园及康某均向地区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经当事人同意,法院决定合并审理,则植物园与康某为非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D、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答案:B3、刘某夫妻与杨某是大学同学,关系甚密,后来刘某与杨某在生意中发生纠纷,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给付给贷款4000元。
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在审理中杨某提出刘某的妻子曾向其借贷5000元,至今未还,要求刘某夫妻用贷款抵债并偿还其余1000元。
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A、将杨某的请求作为反诉与原诉讼合并审理B、中止给付贷款的诉讼C、追加刘某的妻子为第三人D、告知被告杨某另行起诉答案:D4、甲的邻居乙买来建筑材料,准备在房后建一杂物间,甲认为会挡住自己出入的通道,坚决反对。
乙不听。
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乙的行为。
该诉讼属于哪类诉?()(司考。
2007.3.41)A、确认之诉B、形成之诉C、给付之诉D、变更之诉答案:C5、王大与王二系亲兄弟,王大独身无子,王二提出将他的三儿子王钢过继给王大,王大未置可否。
事后王大仍然独立生活,王钢也从未对大伯尽义务,也没有一起生活过。
当王钢准备结婚时,向王大要钱盖房子结婚,王大不肯,王钢不甘心,于是发生争议,王大诉请法院判决他与王钢不存在继父子关系。
关于本案的叙述,正确的是()。
A、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变更之诉B、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给付之诉C、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确认之诉D、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形成之诉答案:C6、陈国忠在安定县有5间瓦房,陈国忠的儿子陈良在外地工作,1998年陈国忠去世,陈国忠的5间瓦房由其侄子陈治一家暂住。
1999年陈治未经陈良同意,将房子卖给了同村的胡双龙,陈良听说后立即将陈治告上法庭,法庭审理后判决陈治将卖房所得款项全部返还陈良,陈治不服提起上诉。
在上诉审过程中,陈治提出反诉,要求陈良返还其对房屋的修缮金。
问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陈治的反诉?()A、应当将反诉与本诉一并审理、判决B、直接将案件发回重审C、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D、可以对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陈治另行答案:D7、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
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关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司考.2009.3.36)A、该主张构成了反诉B、该主张是一种反驳C、该主张仅仅是一种事实主张D、该主张是一种证据答案:A8、甲的邻居乙买来建筑材料,准备在房后建一杂物间,甲认为会阻挡自己出入的通道,坚决反对。
乙不听。
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乙的行为。
该诉讼属于哪类诉?()(司考.2007.3.41)A、确认之诉B、形成之诉C、给付之诉D、变更之诉答案:C9、关于反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司考.四川.2008.3.35)A、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乙提出反诉后,甲自觉理亏而撤回了本诉,法院则应当将反诉终结审理B、某法院对自己做出的某案件的二审判决进行再审时,被告提出反诉,法院对此应当进行调节,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C、丙诉丁交付货物,丁聘请了律师,并出具了仅写明“全权委托”字样的授权委托书,庭审中丁的律师可以代替丁提出反诉D、戊诉己借款纠纷案,己在庭审中对戊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反请求,法院对此应当进行调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答案:B10、乙租住甲的房屋,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房租。
在诉讼中,甲放弃乙支付房租的请求,但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
下列关于本案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司考.2006.3.41)A、甲的主张是诉讼标的的变更B、甲的主张是诉讼请求的变更C、甲的主张是诉的理由的变更D、甲的主张是原因事实的变更答案:B二、多项选择题1、甲购买一辆汽车,在开回的路上,因刹车失灵而翻车受伤。
在此情形下,他怎样行使自己的索赔权利?()A、甲可以请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请求商家承担违约责任B、甲只能选择一种权利提起诉讼C、甲提起诉讼时,可以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D、甲若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须在人民法院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答案:ABC2,马某和李某为一对夫妻,婚后所住房屋为马某婚前独自出资购买。
马某长期外出不回,且脾气不好,常在酒后殴打李某,李某终不堪虐待,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和马某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
马某同意离婚,但认为李某长期在其购买的房屋居住,两人之间存在有租赁关系,因此向法院请求要求李某退出房屋并返还几年来的房屋租金及利息,李某辩称房屋租赁关系并不存在。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属于变更之诉B、李某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属于给付之诉C、马某要求返还房屋租金及利息属于给付之诉D、马某主张房屋租赁关系存在属于积极的确认之诉答案:ABCD3、下列哪些情形可以引起诉的合并?()A、李某起诉王某和赵某侵害其房屋所有权B、张某在诉讼中死亡,由其两个儿子继承诉讼C、苏某起诉离婚并分割财产D、陈某起诉顾某返还借贷以及迁出占用的房屋答案:ABCD4、下列关于反诉的做法,哪些正确?()A、被告委托其律师作为其一般授权的诉讼代理人,律师在庭审过程中提出反诉B、被告在开庭过程中提出反诉后,法庭立即休庭,并另行指定开庭日期C、被告在原告提起诉讼的当天即向法院提起反诉,法院同时向二人出具受理通知D、被告在举证期限满前提出反诉答案:BD5关于诉讼种类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司考.2008.3.86)A、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属于变更之诉B、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属于给付之诉C、甲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返还借贷1000元,乙称自己根本没有向甲借过钱,该诉讼属于确认之诉D、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或采取有措施降低噪音,属于变更之诉答案:AB6、2003年8月,设立于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了4台电脑,协议约定乙公司于2004年1月31日之前交货,甲公司于2004年3月15日之前付清贷款。
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交付了40台电脑,但甲公司只在2004年3月向乙公司交付了29台电脑款,其余11台电脑款一直未交付。
2005年1月,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余额及其利息,法院受理了此案。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电脑质量不合格,准备提起反诉。
关于提起反诉的解答,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司考.2007.3.88)A、甲公司的反诉在主体、管辖和牵连关系上都是符合反诉条件的B、该反诉应该在答辩期届满之前提出C、反诉所需要交纳的受理费较通常的起诉减半收娶D、该反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答案:AC三、不定项选择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为了便于审判,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
对()案件,可以合并审理。
A、原告增加诉讼请求的B、被告提出反诉的C、其他法院移送过来的同一原告、被告的D、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答案:ABD2、王强将自己位于某市内的三间房屋分别租给甲、乙、丙三人居住,租期届满,甲、乙、丙三人均以种种借口拒不交纳房租,王强索付未果,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则()A、该案的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种类的B、王强可以将甲、乙、丙三人分别作为被告提起诉讼C、王强可以将甲、乙、丙三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D、如果王强对该三人分别提起诉讼,则受诉人民法院只能经过王强同意才能将案件合并审理四、名词解释1、诉与诉讼请求(西北政法大学2006年考研真题)2、诉的追加与变更3、诉的竞合合并与诉的并列合并(武汉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五、简答题1、简述诉的概念和种类2、简述诉权的涵义3、简述诉的合并的概念和种类4、简述提起反诉的条件5、何谓诉讼担当?其主要有几种类型?(武汉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6、诉的构成要素及意义是什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六、论述题1、论反诉。
(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考研真题)2、什么是诉讼的标的?在不同的诉讼中,诉讼标的各是什么?(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考研真题)3、试述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理论。
(中国人民大学2004年考研真题)4、试述检察机关的民公诉权。
(中国人民大学2008年考研真题)5、论述“一元钱官司”在民事诉讼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北京大学2008年考研真题)七、案例分析题1、2004年3月5日,市农具销售公司(位于a市甲区)与精益加工工厂(位于a 市乙区)鉴定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精益加工工厂在其住所地为市农具销售公司生产一套大型播种机器设备,款项为800万元。
2004年4月28日,经专业人员质量检验,该设备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市农具销售公司接受并支付了600万元设备款,还差200万元未付。
精益加工工厂多次索要该笔欠款,每次都是无功而返。
后市农具销售公司与市机械公司(位于a市丙区)合并成立市农具机械公司(位于a市乙区),为此,精益加工工厂又向市农具机械公司所要市农具销售公司所拖欠的款项200万,遭到断然拒绝。
根据所给案情资料,回答以下问题:⑴2004年9月,精益加工工厂打算向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前,获知市农具机械公司有可能转移其资金和其他部分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以向哪个人民法院提出什么申请?在人民法院根据申请采取有关措施后,原告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提起诉讼?⑵人民法院受理了精益加工工厂的起诉,在本案中存在哪几个诉?属于哪一种类的诉?其中的标的是什么?⑶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市农具机械公司提出,本案所涉及合同是市农具销售公司所鉴定,现该公司已不存在,这些债务与本公司毫无关系,不应该当将自己作为本案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