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与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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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2章 诉权和诉

第02章  诉权和诉

04年卷三36.下列哪一种民事 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A.甲起诉请求乙停止损害其名誉 B.丙起诉丁请求撤销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 合同 C.男方起诉前妻,请求将二人之子判归前 妻抚养 D.王某起诉李某,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08/3/86多选.关于诉的种类的表 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 合同,属于变更之诉 B.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约定为由,诉至 法院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属于给付之诉 C.甲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返还借款1000元,乙 称自己根本没有向甲借过钱,该诉讼属于确认之 诉 D.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施工 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属于变更之诉
06年卷三41单选.乙租住甲的房屋,甲 起诉乙支付拖欠的房租。在诉讼中,甲 放弃乙支付房租的请求,但要求法院判 令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下列关于 本案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A.甲的主张是诉讼标的的变更 B.甲的主张是诉讼请求的变更 C.甲的主张是诉的理由的变更 D.甲的主张是原因事实的变更
3、本案判决请求权说

理论优势:两点 1、能解决“具体诉权说”不能解释的悖论 问题; 2、更注重理论的实用性,能避免德国民事 诉讼法学理论体系过于抽象所产生的弊端。
诉权否认说


日本学者三月章的学说要点: 第一层次,否定: 民事诉讼理论体系中“诉权理论”的存 在意义; 第二层次,认为: 国家公民所享有的、一般性的获得、接 受司法裁判的权利完全可以替代“诉权”。
09-3-37单选




37.刘某习惯每晚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邻居王 某认为会招引苍蝇并影响自己出入家门。王某为 此与刘某多次交涉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刘某不得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以保证自家的 正常通行和维护环境卫生。关于本案的诉讼标的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王某要求刘某不得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的请求 B.王某要求法院保障自家正常通行权的请求 C.王某要求刘某维护环境卫生的请求 D.王某和刘某之间的相邻关系

司法考试:第二章 诉与诉权

司法考试:第二章  诉与诉权

第二章诉与诉权▪第一节诉▪第二节诉权▪第三节诉的合并、追加与变更▪第四节反诉第一节诉▪一、诉的概念及特点▪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其争议事项作出裁判的请求。

▪诉是指特定原告对特定被告、向法院提出的审判特定的实体(法)主张的请求。

▪实体意义上的诉与程序意义上的诉▪诉的特点:▪诉是基于民事纠纷而提出的;▪诉是纠纷主体向法院提出的请求;▪诉是原告提出的特定的实体主张;▪诉的提起者(原告)和相对方(被告)是特定的。

▪二、诉的类型▪[案例]2004年1月12日,黄某驾驶摩托车驮带孙某时与蒋某驾驶的轿车相撞,三人均受伤,两车受损。

公安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黄某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蒋某负次要责任,孙某无责任。

黄某、孙某住院治疗,各花去医疗费若干元,均留下残疾。

事故发生后,黄某支付了抢险费、施救费600元,向蒋某、孙某先行给付了若干赔偿款。

后蒋某和孙某继续向他主张医疗费。

而黄某认为自己已经超额给付,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应赔偿的数额。

▪(一)确认之诉▪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对某种权利或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予以判定的请求。

▪特征:▪法院只是对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行确认,而并不判另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由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没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之争,故法院的裁判不存在执行问题;▪当事人提起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谋求法院对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围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

▪肯定的(积极的)确认之诉与否定的(消极的)确认之诉▪[案例]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素不相识,也无私人业务关系。

2004年3月10日,原告在办理汇款至C单位3万元购货款时,因疏忽将该款误存入被告江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的龙卡账上。

原告发现后,即与被告联系,要求其将3万元返还原告,但被告一直未予退还。

原告认为,被告明知其建行龙卡上的3万元是他人误存,不属自己的合法财产却予占有,其行为属不当得利。

第二章 诉权与诉

第二章 诉权与诉

答案:A
28.王大明将房子租给刘大壮居住,月租金120元。 现王大明因刘大壮拖欠了5个月的房租未缴,而诉 诸法院,要求刘大壮给付6000元房租。现问,此 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2002年单选)
A.王大明租给刘大壮的房子和刘大壮欠王大明的 6000元钱 B.王大明要求刘大壮支付的6000元租金 C.王大明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王大明与刘大壮 之间存在的房屋租赁关系 D.王大明、刘大壮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法律关 系
诉的种类
给付之诉 确认之诉 形成之诉(变更之诉或创设之诉)
各种诉讼类型之间的关系
即诉的竞合问题 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前提 在提起给付之诉的同时不能提起确认之诉 形成之诉也以确认之诉为前提
诉的要素
意义 构成 当事人 事实理由(诉讼理由) 诉讼标的 诉讼请
100.本案于2004年6月调解结案,王某生活费有了 增加。但2008年3月后,由于王某经常要看病,原 调解书确定王乙所给的赡养费用及王甲所给费用 已经不足以维持王某的日常开支,王某欲增加赡 养费。对此,王某可以采取的法律措施是?( )
A.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对原来的案件继续审 理 B.申请对原来的案件进行再审 C.另行提起诉讼 D.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王某不可以要求继续 审理或申请再审,也不可以另行起诉,只可以协 商解决
A.甲公司的反诉在主体、管辖和牵连关系上都是 符合反诉条件的 B.该反诉应该在答辩期届满之前提出 C.反诉所需要交纳的受理费较通常的起诉减半收 取 D.该反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裁定 不予受理
答案:AC
35. 关于反诉,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 年· 四川单选)
A.甲诉乙侵权纠纷一案,乙提出反诉后,甲自觉 理亏而撤回了本诉,法院则应当将反诉终结审理 B.某法院对自己作出的某案件的二审判决进行再 审时,被告提出反诉,法院对此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告知另行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诉及诉权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诉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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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 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 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 、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 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 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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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类 实体法上的形成之诉,是指变更或者消灭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形成之诉;
典型形态:离婚之诉、解除合同之诉。 诉讼法上的形成之诉,是指当事人要求排除诉讼法上的效果的形异议之诉。 由于在我国不承认再审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因此我国理论上和民事诉讼实践上还不存在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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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制药厂多次向大药房催讨,大药房经理均以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付。无奈,制药厂凭借刘 晓晓出具的欠条将刘晓晓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刘晓晓在法院开庭时答辩称,此欠条虽为自己所写, 落尾的名字也是自己的,但此款不是自己个人所欠,而是大药房所欠。庭审中原、被告各执已见。原 告不同意撤诉,被告不同意调解。本案是应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还是应予驳回?若是驳回,是裁定驳 回原告的起诉,还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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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诉权的理论界说 (一)双重诉权 程序意义(起诉权与答辩权)与实体意义(胜诉权与反驳原告请求的权)
请求
法院
启动诉讼程序 保护民事权益
程序意义上的诉 实体意义上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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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法诉权说 诉权由请求权衍生而来。无法说明无请求权的确认之诉。 (三)公法诉权说(人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 1 .抽象诉权说 原告可以向法院起诉的法律地位或可能性。 2 .具体诉权说:权利保护请求说——具有诉讼内容的胜诉判决。 3 .司法请求权:请求法院作出公正裁决的权利 4 .本案请求权说:纷争解决请求权说 (四)诉权否定说 学说具有各方面的缺陷,科学性不够完整 具体权利制度会体现抽象的诉权,诉权本身抽象的概念意义不大

3.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诉和反诉制度

3.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诉和反诉制度
(二)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确定和识别诉讼标的的学说
“电车事件”:某甲在乘坐电车时,因电车突然刹车而受到损害。
1.关于旧实体法说(德.赫尔维希)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诉讼标的
2.关于诉讼法说
二分肢说(德.罗森贝克):诉讼标的=诉的声明(诉讼请求)/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
一分肢说(德.伯特赫尔和施瓦布):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反诉的特征:
(1)当事人的特定性;
(2)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和关联性;
(3)诉讼目的的对抗性;
(4)诉讼时间的限制性。
反诉与本诉关联性的理解:
第一,反诉与本诉源于同一法律关系;
第二,反诉与本诉源出于同一事实;
第三,反诉与本诉争议的是同一民法上的标的;
第四,反诉与本诉把同一争议的法律关系作为请求判决的对象;
六、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和增加
注意:诉讼请求的变更不等于诉的标的的变更。
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诉讼标的向法院提出的具体的权益请求。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原告请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主张或者要求(声明)。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一、反诉制度概说
(一)反诉制度的历史沿革和我国的立法现状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识别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四、诉的种类
按照当事人提出诉的目的和内容进行划分,将诉讼划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存在的具体状态之诉。有肯定确认之诉和否定确认之诉。
三、诉讼标的

第四章 诉权与诉

第四章 诉权与诉

(三)我国诉讼标的理论研究之现状 关于诉讼标的的概念 主要有三种观点: 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一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说 二是“实体权利主张” 二是“实体权利主张”说 三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和实体权利主张” 三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和实体权利主张” 说 关于诉讼标的的识别方法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 付义务的诉讼请求。 付义务的诉讼请求。识别标准是发生给付请求的 具体事件或行为; 具体事件或行为;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 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 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识别 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提起确认之诉的要件
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存在,并发生争议 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存在,
给付之诉
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 义务的诉 分类 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种类物给付之诉和行为的给付之 诉 提起给付之诉的要件 必须在实体法律上有给付请求权存在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已到履行期,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已到履行期,而对方当事 人却尚未履行或者拒绝履行
二、诉讼标的的识别
学说 电车事件” 某甲在乘坐电车时, “电车事件”:某甲在乘坐电车时,因电车突然刹车 而受到损害。 而受到损害。 1.关于旧实体法说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诉讼标的 2.关于诉讼法说 二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二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原告陈述的事实 理由 一分肢说:诉讼标的= 一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3.关于新实体法说 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事实关系

第四章 诉权与诉

第四章  诉权与诉

二、关于诉权的理论学说 (1) ) (2) ) (3) ) (4) ) 私法诉权说; 私法诉权说; 公法诉权说; 公法诉权说; 权利保护请求说; 权利保护请求说; 司法行为请求权说
三、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一是法律依据不同; 一是法律依据不同; 二是享有的主体不同; 二是享有的主体不同; 三是产生的时间不同; 三是产生的时间不同; 四是行使的阶段不同; 四是行使的阶段不同;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 一是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权决定诉讼权 利; 二是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以诉权为核心, 二是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以诉权为核心,是 诉权在各个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 诉权在各个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
2、给付之诉 :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 、 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 法院不仅要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法院不仅要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而且要判令败诉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而且要判令败诉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现在给付之诉 将来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 种类物给付之诉 行为给付之诉:要求被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行为给付之诉:要求被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3、变更之诉 、 当事人要求变动或消灭一定民事 法律关系的诉讼。 法律关系的诉讼。 离婚诉讼…… (双方对现存法律关系无争议) 双方对现存法律关系无争议) 如:离婚诉讼
四、诉权的取得和丧失 (一)诉权的取得 诉权的取得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就是: 诉权的取得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就是: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处于非 正常状态并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 正常状态并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该条 件包括以下三层含义:其一, 件包括以下三层含义:其一,必须是民事法律 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其二, 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其二,必须是处于非正 常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其三, 系;其三,必须是处于非正常状态的民事法律 关系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 关系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

诉与诉权

诉与诉权
诉与诉讼请求的联系
诉讼请求是诉的要素之一,存在于诉之中,并与程 序意义上的诉一并提出 诉与诉讼请求的区别 诉 诉讼请求 司法保护的请求 实体意义方面的内容 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 诉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 义上的诉 提出的权利主张 诉比诉讼请求的外延宽 相当于实体意义上的诉
4.诉与诉权
诉与诉权的联系
完整的诉
=
诉的主体
+
诉讼标的
+
诉讼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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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诉的标的\诉讼标的
(1)诉讼标的之基本含义
诉讼标的是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争执的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便成为 法院裁判的对象。)
(2)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的关系 诉讼标的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案件必须有特定的诉讼 标的 诉讼标的物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 向的对象 未必有诉讼标的物,财 产案件才有诉讼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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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诉的变更
1.诉的变更含义 通常指诉讼请求的变更。 广义的诉的变更——诉讼请求的变化,包括量的 变更和质的变更。 狭义的诉的变更——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 原告对同一被告以新的诉讼标的替换原来的诉讼标的, 从而将原诉替换为新诉,即诉讼标的之变更。 2.诉的变更的两种情形 ①诉讼请求在量上的变更 ——诉讼请求数额的增加或减少。 ②诉讼请求在质上的变更 ——新的诉讼标的替换原来的诉讼标的 31
(1)诉的主体 (2)诉讼标的 (3)诉讼理由 又称诉讼理由,是指当事人向法院请求审判保护和进行 诉讼的根据,包括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事实根据: ①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确认权利义务状态的根据 ②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的事实 ——请求司法保护的根据 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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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 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当 事人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若A 事人所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若A与B通 过和解、调解或仲裁来解决争议,则A 过和解、调解或仲裁来解决争议,则A和B 之间发生的争议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或者B 之间发生的争议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或者B 所享有的给付价款的请求权仍然不能成为 诉讼标的。只有当B 诉讼标的。只有当B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 审判该争议时,A 审判该争议时,A与B之间发生争议的买卖 合同法律关系或者B所享有的请求A 合同法律关系或者B所享有的请求A支付价 款的请求权才能成为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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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的合并
(1)含义:指法院将分别提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 有某种联系的诉合并在一个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的 裁判的诉讼制度。 (2)分类:诉的主观合并和诉的客观合并 A、诉的主观合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 上的。(必要共同诉讼和普通共同诉讼) B、诉的客观合并:将不同诉讼标的的诉合并在 同一诉讼程序中的。( 同一诉讼程序中的。(单纯合并、预备合并、选择 合并.P64) 合并.P64) (3)条件:P64 )条件:P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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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请求——是原告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提出的 、诉讼请求——是原告以诉讼标的为基础提出的 具体实体请求。换言之,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获得实 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 主张。
诉的类型 给付之诉 确认之诉 形成之诉
诉讼标的 请求权 支配权 形成权
诉讼请求 给付什么或给付多少 确认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 在 请求法院变动实体法律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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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形成权是单纯形成权,是以形成权人 单方的意思来行使,其意思通知到相对人 即发生形成效力,无须求助于法院也无须 相对人同意、协助或不作为,相对人只能 无条件地承受形成权人对法律关系进行改 变的法律后果。但相对人可以行使形成抗 辩权(或形成反对权)以抗辩或反对形成 权人,由此形成权人与其相对人对于应否 解除或变更法律关系发生争议,这时形成 权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形成效力。 如《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相 合同法》 对人对解除的效力有异议的,解除权人可 以提起民事诉讼或申请仲裁来确认解除合 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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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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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诉的含义
反诉,是指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 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与本 诉相关的诉。本诉被告被称为“ 诉相关的诉。本诉被告被称为“反诉原 告”,本诉原告被称为“反诉被告”。 ,本诉原告被称为“反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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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反诉的要件
1、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反诉。 2、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 3、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 4、反诉与本诉在诉讼标的、诉讼请求或案 件事实方面存在着法律上的牵连关系。 5、反诉是本诉被告对本诉原告提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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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 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当事人所享有的民 事实体权利。(若A 事实体权利。(若A与B均履行了合同义务, 并未发生争议,则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或请 求权还不能成为诉讼标的。只有当A 求权还不能成为诉讼标的。只有当A与B发 生争议,如因为A 生争议,如因为A没有按照合同义务支付价 款而发生了争议,该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或 者B所享有的请求A支付价款的请求权才可 所享有的请求A 能成为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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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案例: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B打伤了A,于是A对B向法院提起了侵权损 打伤了A,于是A 害赔偿之诉,请求法院判决B 害赔偿之诉,请求法院判决B赔偿医疗费 5000元、精神损害费2000元。 5000元、精神损害费2000元。 诉讼标的:A 诉讼标的:A与B之间存在的侵权损害赔偿 法律关系或者A所享有的请求B 法律关系或者A所享有的请求B承担侵权损 害赔偿责任的请求权。 诉讼请求:A基于诉讼标的所提出的由B 诉讼请求:A基于诉讼标的所提出的由B赔 偿医疗费5000元、精神损害费2000元的具体 偿医疗费5000元、精神损害费2000元的具体 实体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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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在A诉B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A以B少付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A 100万元货款为由,请求法院判决B 100万元货款为由,请求法院判决B支付所 欠货款及其利息。B 欠货款及其利息。B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向 同一法院提交了反诉状。B 同一法院提交了反诉状。B以A的货物质量 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请求法院判决A 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请求法院判决A更换 货物并赔偿损失。试分析B 货物并赔偿损失。试分析B的反诉是否符合 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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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
(1)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前提条件,因为诉权的合法行使能够启动 诉讼程序,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才能享有 和行使诉讼权利。 (2)证明权、辩论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有 助于实现诉权的实体内容或行使诉权的目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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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1)诉权主体是当事人,而诉讼权利主体 包括当事人、法院和证人等。 (2)与诉权主体相对的义务主体是法院, 而与诉权权利主体相对的义务主体是法院、 对方当事人或证人等。 (3)根据一事不二讼原则,同一纠纷的诉 权通常仅可一次行使,而许多诉讼权利可 由双方当事人多次行使。 (4)诉权的实体内涵使其有别于诉讼权利。
1、诉的变更 (1)含义:即诉讼请求的变更,是指在同 )含义:即诉讼请求的变更,是指在同 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以 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以 新的诉讼请求替换原诉讼请求。 (2)包括两种情形 诉讼请求在量上的变更(减少或增加) 诉讼请求在质上的变更,即诉讼请求性质 的变更。如合同之诉变更为侵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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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 确认之诉— 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是否存在或是否有效之诉 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前者是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 存在或有效之诉。后者则反之。 诉讼标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所存在的实体法律 关系或者原告所享有的支配权。 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实体法律关 系存在或者不存在。 例:原告提起确认收养关系之诉,其诉讼标的是 原被告存在的收养关系或者原告所享有的对收养 关系的支配权,诉讼请求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收 养关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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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反诉的程序
1、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是否具备反诉要件。 2、提起反诉应当提交反诉状(实为起诉状),应 当送达反诉被告。 3、由于反诉是一相对独立的诉,所以反诉不因本 诉撤回或终结而失去效力。 4、法院受理反诉后,应当在同一程序中合并审理 本诉和反诉,在审理中可以合并辩论也可以分开 辩论或限定辩论。对本诉和反诉应当分别作出裁 判,各裁判可以同时作出也可以先后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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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的构成要素(即一个完整的诉或案件 所必备的内容或因素) (1)诉的主体--原告与被告 (2)诉的客体--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3)诉的原因--案件实体事实,包括民 事法律事实(如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和 民事纠纷事实(如被告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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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1、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 、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 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实 体权利。(又称为诉讼客体、诉讼对象、 系争标的) (1)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民事 实体法律关系或者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实 体权利。(如买方A与卖方B 体权利。(如买方A与卖方B之间存在的货 物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或者A 物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或者A所享有的请求 B给付合格货物的请求权,B所享有的请求A 给付合格货物的请求权,B所享有的请求A 支付价款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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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例中,“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或请求权” 在上例中,“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或请求权” 构成了诉讼标的之实体内容,而“ 构成了诉讼标的之实体内容,而“请求法 院审判” 院审判”则体现出诉讼标的之程序内容。 因此,诉讼标的同时具有实体内容(或实 体性质)和程序内容(或程序性质)。 案例分析:种鸡场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书P74) (案例书P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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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形成权,法律要求通过诉讼途径 即形成之诉行使,形成权在形成判决 具有既判力之时才能发生效力。如婚 姻撤销权、婚姻解除权、收养解除权、 公司决议撤销权。这类形成权也可通 过其他法定途径行使,如双方自愿离 婚,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无须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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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P60) (四)诉的变更与诉的合并(教材P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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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下两种情况的诉讼请求变更应当允 许: 诉的变更得到被告的许可 基于同一事实,只是原告对诉讼请求所依 据的法律关系性质的认识有所不同,诉讼 请求的变更实质上不过是法律理由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第三十 五条.教材P62) 五条.教材P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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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诉权消灭的情形
1、已被合法提起诉讼或处于审理过程中的; 2、法院已经作出确定判决的; 3、已经作出具有既判力的其他法律文书的(如法院调解 书、仲裁裁决等); 4、法院按照《民诉法》第137条的规定,裁定终结诉讼的; 、法院按照《民诉法》 137条的规定,裁定终结诉讼的; 5、撤诉后,法律规定不得再起诉的; 6、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拥有到期债权时,在强制执行中, 法院依法裁定执行该债权的,对该债权纠纷,被执行人没 有诉权; 7、对于涉外民事纠纷,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者国外仲 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等,被我国法院承认的; 8、对于涉港、澳、台民事纠纷,港、澳、台地区法院作 出的判决或者其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等,被内地人民法院 承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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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的种类(根据诉的性质和内容划分) 根据诉的性质和内容划分) 1、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 定给付义务之诉。原告所主张的给付,包 括被告的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及行为给付 (作为与不作为)。 民事权益人对民事义务人享有的特定的给 付请求权,是给付之诉成立的实体(法) 基础。就是说,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原 告享有的给付请求权。 给付之诉包括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 诉。(教材P51倒数第二段) 诉。(教材P51倒数第二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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