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第三章诉权与诉
《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
(二)地域管辖的确定标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所采 用的标准主要是当事人、诉讼标的或法律事
实与人民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
我国人民法院的辖区与行政区域划分是一致的,同 级人民法院之间各自在其辖区范围内行使审判权。 某案件的当事人、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处于某一法 院辖区内,与该法院发生隶属关系时,该案件就应 由该法院管辖。
第三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
民事诉讼法
(七)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因船舶碰撞 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 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 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
民事诉讼法
(八)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的管辖
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
务的地点,主要指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 点。
第三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
民事诉讼法
(二)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 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保险标的物,是指投保 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指向的对象,如财 产、人身(生命、健康、劳动能力等)以及以其 他形式反映出来的财产利益等。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三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三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
民事诉讼法
一、地域管辖概述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地域管辖,又称属地管辖或区域管辖,是指确
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 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3.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诉和反诉制度

“电车事件”:某甲在乘坐电车时,因电车突然刹车而受到损害。
1.关于旧实体法说(德.赫尔维希)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诉讼标的
2.关于诉讼法说
二分肢说(德.罗森贝克):诉讼标的=诉的声明(诉讼请求)/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
一分肢说(德.伯特赫尔和施瓦布):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反诉的特征:
(1)当事人的特定性;
(2)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和关联性;
(3)诉讼目的的对抗性;
(4)诉讼时间的限制性。
反诉与本诉关联性的理解:
第一,反诉与本诉源于同一法律关系;
第二,反诉与本诉源出于同一事实;
第三,反诉与本诉争议的是同一民法上的标的;
第四,反诉与本诉把同一争议的法律关系作为请求判决的对象;
六、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和增加
注意:诉讼请求的变更不等于诉的标的的变更。
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诉讼标的向法院提出的具体的权益请求。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原告请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主张或者要求(声明)。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一、反诉制度概说
(一)反诉制度的历史沿革和我国的立法现状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识别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四、诉的种类
按照当事人提出诉的目的和内容进行划分,将诉讼划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存在的具体状态之诉。有肯定确认之诉和否定确认之诉。
三、诉讼标的
【9A文】民事诉讼法学习笔记

民事訴訟法學習筆記壹.民事诉讼法概述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1.民事纠纷概念: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特点:纠纷主体的平等性,纠纷内容的民事性,纠纷的可处分性分类:财产权益纠纷、人身权益纠纷、兼具人身财产性质的纠纷2.解决机制(1)自力救济: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的机制。
特征:无中立的第三方,依靠私人解决,随意性强。
自决:主体一方凭借一定暴力或非暴力手段使对方服从,从而达到目的,体现一方意志。
和解:主体双方在妥协、让步、谅解基础上解决纠纷,体现双方一致的意思。
法治不发达时,自决有一定市场,现代社会有限制,但在一定范围内仍存在,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见民法总论)(2)社会救济:依靠社会力量解决纠纷的机制调解:由第三方出面主持,依照一定社会规范,对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劝说疏导,使之相互妥协达成合意。
类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其他调解(妇联、消协)特点:有中立的第三方介入,纠纷主体的自治性,规范依据的多样性(并不总以法律为依据),有较大灵活性、随意性仲裁:根据当事人的协议和有关规定,由仲裁机构以第三方的身份,对争议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民商事仲裁依据仲裁法,特别仲裁包括劳动、农村土地承包特点:自治性(以双方自愿为前提),民间性(一般是民间活动),法律性(需依法进行,不同于调解),灵活性与效率性,强制性(具有法律约束力,可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与仲裁的区别:调解更灵活、随意;调解体现结果自治性,仲裁结果则并非当事人意志;调解无强制执行力,仲裁有。
(3)公力救济行政救济:行政裁决司法救济:民事诉讼司法救济主导性:并不是说司法救济案件最多,而是司法救济是其他救济的后盾,最权威最正规。
缺点在于耗时长成本高。
二、民事诉讼1.概念: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特征:诉讼对象的民事性:是民事权利义务之争,是民事诉讼区别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重要标志。
诉与诉权

诉讼请求是诉的要素之一,存在于诉之中,并与程 序意义上的诉一并提出 诉与诉讼请求的区别 诉 诉讼请求 司法保护的请求 实体意义方面的内容 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 诉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 义上的诉 提出的权利主张 诉比诉讼请求的外延宽 相当于实体意义上的诉
4.诉与诉权
诉与诉权的联系
完整的诉
=
诉的主体
+
诉讼标的
+
诉讼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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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诉的标的\诉讼标的
(1)诉讼标的之基本含义
诉讼标的是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争执的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便成为 法院裁判的对象。)
(2)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的关系 诉讼标的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案件必须有特定的诉讼 标的 诉讼标的物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 向的对象 未必有诉讼标的物,财 产案件才有诉讼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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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诉的变更
1.诉的变更含义 通常指诉讼请求的变更。 广义的诉的变更——诉讼请求的变化,包括量的 变更和质的变更。 狭义的诉的变更——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 原告对同一被告以新的诉讼标的替换原来的诉讼标的, 从而将原诉替换为新诉,即诉讼标的之变更。 2.诉的变更的两种情形 ①诉讼请求在量上的变更 ——诉讼请求数额的增加或减少。 ②诉讼请求在质上的变更 ——新的诉讼标的替换原来的诉讼标的 31
(1)诉的主体 (2)诉讼标的 (3)诉讼理由 又称诉讼理由,是指当事人向法院请求审判保护和进行 诉讼的根据,包括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事实根据: ①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确认权利义务状态的根据 ②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的事实 ——请求司法保护的根据 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根据。
第3章第3节 起诉条件与立案登记制

民事诉讼法第三章 诉权与法院受案范围第一节 外嫁女的司法悲剧第二节 诉权的概念与诉的类型第三节 起诉条件与立案登记制第四节 法院受案范围的裁判规则第三节 起诉条件与立案登记制《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n在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前,并不能判断原告是不是与本案有直接联系。
n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被宣告失踪人员的财产代管人等法定诉讼担当的场合,原告与案件的诉讼标的并没有直接利害联系。
对于“明确的被告”n就自然人被告,实践中法院一般是要求原告提供的自然人的户籍信息。
事实上,被告的身份信息是需要在诉讼过程中查明的。
n《民诉法解释》209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n只要能够特定被告人,即使不知道被告人的户籍信息,也是可以立案的。
n然而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几乎都要求原告在立案时就必须提供被告的准确户籍信息。
n一般情况下,法院在立案之前会给原告开具调查的函件,由原告或者其代理律师持函件到公安机关调取。
调取到被告户籍信息之后,原告再修改或者完善诉状进行立案。
n在有的地方,律师直接持律师证以及律所的公函,就可以调取。
n有的地方的法院已经在立案庭开通户籍信息查询功能,法院在立案时就可以直接查询。
n很多纠纷当事人会通过报警的方式来固定相关的纠纷事实和当事人的信息,警察出警之后都会核实当事人信息。
当事人日后诉讼时可以通过调取警察出警记录的方式获得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对于“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n诉讼请求即当事人所追求的特定的实体法效果。
基于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三种类型,当事人须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诉权是指当一个人的法益受到侵害时,他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民事诉讼中,诉权是起诉的基础,也是保护个人权益的法律途径之一。
本文将从诉权的概念、主体、行使方式、限制等方面对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进行探讨。
一、诉权的概念及特点诉权是指个人在法律上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的权利。
它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权利,是司法保护机制的核心内容之一。
诉权的特点包括:1. 具有法定性:诉权的行使要依据法律的规定。
只有在法律赋予的范围内,个人才能行使诉权。
2. 具有独立性:诉权是个人独立主张和行使的权利,不受他人的干涉。
3. 具有相对性:诉权是相对权利,即当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他才能行使诉权。
二、诉权主体在民事诉讼中,诉权的主体是指行使诉权的个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享有诉权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诉权主体应当通过合法途径,通过提起诉讼等方式,向法院行使诉权。
1. 自然人:自然人是最常见的诉权主体。
只要是成年人或者经过法定代理、特殊程序的未成年人,都可以行使诉权。
2. 法人:法人是指获得法律人格的组织。
法人可以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来行使诉权。
3. 其他组织: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还允许其他组织,如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行使诉权。
三、诉权的行使方式诉权的行使方式主要包括起诉、变更、撤诉和回避。
1. 起诉:当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起诉是诉权的一种常见行使方式。
2. 变更:指原告在起诉过程中,可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或者被告答辩意见发生变化时,可以申请变更。
3. 撤诉:原告可以在起诉过程中,自愿放弃诉讼权,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4. 回避:指法官、人民陪审员等司法人员因特定原因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回避,以保护诉权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诉权的限制诉权并非无限制行使的权利,它受到一定的限制和条件,主要包括诉讼时效、管辖权等方面的限制。
1. 诉讼时效: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对于一些特定的诉讼行为,规定了诉讼时效。
民事诉讼法第3章 诉权与诉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诉权论 诉的概述 诉的种类 反诉 诉的合并与变更
第一节 诉权论
一、诉权的概念
诉权是指民事纠纷主体所享有的、请求法院行 使审判权解决争议和保护合法权益的权利。
诉权的本质
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权利。
诉权的双重含义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法权益的请求。
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 诉的功能是启动诉讼程序、引起法院行使审判
权; 诉的内容是当事人的实体主张。
二、诉的要素
诉的要素之一——当事人
诉的要素之二——诉讼请求
是诉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如何解决 纠纷的主张。
诉的要素之三——诉的理由
是使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根据。 包括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诉讼标的
涵义 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予
以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识别标准
诉的申明——当事人请求法院裁 判的具体事项
原因事实
第三节 诉的种类
一、确认之诉 概念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争议
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状态如 何的诉。可分为肯定确实认之诉和否认确 实认之诉。 特征 目的在于请求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 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不涉及给付问题,不具有执行性。
二、诉权学说简介
〔一〕私法诉权说 〔二〕公法诉权说 〔三〕宪法诉权说 〔四〕二元诉权说
三、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联系: 1、诉权是诉讼权利的根底和前提 2、诉讼权利是诉权的具体化 区别: 1、依据不同 2、表现形式不同 3、享有的主体不同 4、特点不同
第二节 诉的概述
一、诉的概念 诉,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行使与保护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行使与保护民事诉讼是一种法律程序,用于解决民事纠纷。
在这个过程中,诉权行使和保护是非常重要的方面。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中诉权的行使和保护,并提供相关案例以说明。
一、诉权行使的途径诉权是指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
在民事诉讼中,诉权的行使有以下几个途径:1.申请立案:当事人在诉讼时,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立案受理。
这是最基本的诉权行使途径。
2.举证: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举证是诉权行使的重要环节,当事人应当积极收集和准备相关证据,并在庭审中进行有效的举证。
3.请求保全措施: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如果他们认为可能丧失实现自己权益的可能性,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以保护其诉权。
比如,申请冻结被告的财产或者扣押证据等。
4.提起上诉: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满意,他们可以提起上诉,要求高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
这也是诉权行使的一种表现。
案例:小明与小红发生交通事故,小明认为是小红的过错导致事故发生。
小明依法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并搜集了交通监控录像作为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院受理了小明的起诉,并采纳了他的证据,裁定小红承担事故责任。
小红不服判决结果,提起了上诉。
二、诉权的保护在民事诉讼中,保护诉权是确保当事人能够有效行使诉权的重要保障。
以下是几种常见的诉权保护措施:1.禁止滥用诉权:当事人在诉讼中,有权利提起诉讼,但也不能滥用这一权利。
法院在处理案件时,有权拒绝滥用诉权的当事人的起诉请求。
2.请求公正审理: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公正地审理案件,保护其诉权不受侵害。
法院应当独立、公正地审理案件,并尽力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防止拖延战术:在民事诉讼中,有些当事人可能采取拖延战术,以延误案件进程,影响对方的诉权行使。
法院应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拖延战术的运用,保护当事人的诉权。
4.救济措施:当诉权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救济措施。
比如,申请撤销违法裁定、追究侵权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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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法规定而产生的。对双方当事人来说
,就是期待法院判决支持其请求,也就是
获得胜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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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两者之间的关系
• 当事人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其目的 在于实现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如果当事人 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 权就无从实现。反之,如果没有实体意义 上的诉权,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就没有行 使的必要。
第四章 诉权、诉
第一节 诉权
一、诉权概说
(一)诉权的定义和实质
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 权利。
诉权的实质是司法保护请求权,即它是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 与他人发生争议时,请求法院用判决的方式予以 保护的一种权利,是进行民事诉讼的基本权利。
在民事诉讼理论中,一般认为诉权具有双重
• 诉的标的即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与人 民法院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 的客观对象,即当事人之间争议并由人民 法院裁判的对象。
• 3、诉的理由
• 诉的理由,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
护和进行诉讼的根据。没有诉的理由,当
事人的诉讼请求就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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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三、 诉的种类
1、确认之诉
•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 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 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 特征:1、主体只能是民事诉讼当事人; 2、内容是依法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
• 3、前提必须是民事法律关系处于非正常状 态;
• 4、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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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的双重含义: 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义上的诉
请
法
求
院
启动诉讼程序
保护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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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意义上的诉 实体意义上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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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诉与起诉、诉讼、诉讼请求的界限
• 分类:
• 积极的确认之诉————确认存在
• 消极的确认之诉————确认不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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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认之诉特点:(只求确认,不求给付) • 第一、提出确认之诉的目的是要求法院
• 1.诉与起诉。
• 诉作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 的一种请求,其表现形式有起诉、反诉、 上诉、再审之诉等。
• 起诉是诉的表现形式之一,这是两者的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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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与起诉的区别主要有二: • (一)诉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而起诉的主体仅限于原告;
• (二)诉可以出现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 、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之中;而起诉则只 限于一审程序。
含义,即诉权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
上的诉权。(二元诉权可编说辑ppt)
1
• 1、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 指当事人在程序上向法院请求
行使审判权,以保护自己民事权益 的一种权利。(主要包括起诉权、 应诉权,反诉权,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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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2、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 指当事人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向对方当事 人提出实体请求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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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二)诉权的基本特征
1.它的行使须以民事诉讼法和民 事实体法为依据;
2.它为纠纷当事人平等享有;
3.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4.它的内容包括进行诉讼的权利
和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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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二、诉权的取得和丧失
取得条件 1、 必须是民事法律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 2、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3、 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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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3.诉与诉讼请求。
• 诉作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予以司法 保护的一种请求,包括程序意义上的诉和 实体意义上的诉
• 诉讼请求则仅限于实体意义方面的内
容,它是诉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解决民事纠
纷的具体方案,也即诉方当事人向对方当
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相当于实体意义上
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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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诉与诉权的关系 • (1)区别: • 首先,诉是一种请求,而诉权则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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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丧失的原因: 1、对权利的保护超过了诉讼时效; 2、法院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 作出裁判,并且该裁判发生了法律效
力;
3、诉权的享有者死亡或者民事权利能 力终止,而没有权利义务的继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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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诉 • 一、诉的概念与特征
• 概念:是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 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权利或者权能。
• 其次,诉处于动态,而诉权则处于静态 • 第三,诉是具体的,而诉权则是抽象的 • (2)联系: • 首先,诉权是诉存在的基础,诉是诉权
的表现形式和行使诉权的起点;
• 其次,诉权的双重可含编辑pp义t 决定诉的双重含17 义
• 三、诉的要素 • 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必不可少
的能使诉特定化的因素。它是构成一个诉 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诉的内在组成。
• 二、诉讼权利由段的不同表现
形态。(起诉权、上诉权就是诉权的具体
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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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之一:主体不同
诉权主体 (当事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包 括诉讼代理人、证人、 鉴定人、翻译人员、 勘验人员和协助执行 人)
诉讼权利主体,
即民事诉讼法律 关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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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的要素到底有几个,理论界有不同看法
二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三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诉的主体 四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诉的主体、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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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 1、诉的主体 • 诉的主体就是诉讼的当事人;任何一
个诉,都必须要有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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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诉的标的
• 问:乙是否享有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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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注意:
•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区别:一是法律依据不同;二是享有的
主体不同。
• 诉权是实体法和程序法所确定的,是当 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是诉讼权利的 基础;
• 诉讼权利是由程序法所规定的,是当事
人进行民事诉讼所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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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联系:
• 一、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权决定诉 讼权利
• (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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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某一乡村民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小 桥上相遇,二牛相斗,乙的牛被甲的牛挤 下桥摔死,乙向甲索要赔偿费。甲提出: “在过桥时,我就向乙说,我的牛性子暴 ,让我牵牛先过,但乙说不怕,继续牵牛 过桥。另外,两牛打架,与我无关,因此 ,乙对牛被摔死后果自负:”乙与甲协商 不成,欲提起诉讼付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