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民事诉讼法第三章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如何实施某一诉讼行动。而这些具体的操作性规范就需要规定具体的 诉讼制度来体现。
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和作用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有着十 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1. 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 法学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集中体现,是民 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的条文化、法律化;
这一原则需要重点强调的: ①诉讼当事人的平等是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 ②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攻击和防御是平等的。 这一原则的依据: ①案件公正处理的要求 ②程序正义的要求 ③宪法原则的要求 ④实体法律关系所决定的
对抗式诉讼结构的要求
二、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所谓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 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同等地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担该 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
中都要贯穿辩论原则 ⑤法院应在诉讼中切实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对辩论原则传统观点的重新认识 辩论原则的拘束力问题:
1、对法院的拘束力 2、对当事人的拘束力
贯彻有拘束力的辩论原则必须具备以下内 容:
1、直接决定法律事实发生、消灭和变更必要 的事实,必须在法庭辩论中出现;
2、当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实,对方无争议的, 法院应当作为裁判的依据;
三、辩论原则
民事诉讼中的辩论原则,是指在人民 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 议的问题,各自陈述其主张和根据,互相 进行反驳和答辩。
一般认为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①辩论的主体只限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②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实体方面的,也可以是程
序方面的问题,包括事实和法律适用; ③辩论的形式即可书面、也可口头; ④辩论原则贯穿整个诉讼始终,一审、二审、再审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三章)

(二)法院调解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三章>>第三节
三、法院调解遵循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时,
必须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包括调解活动的 进行和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 前提。 (1)程序上的自愿 (2)实体上的自愿
7.确立调解不公开进行的规则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
民事诉讼法
准许。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三章>>第三节
五、我国法院调解原则的建构
8.强化调解协议的效力
(1)协议立即生效制度
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盖章时起生效。 【注意】一方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 协议的效力。 (2)不签名不影响效力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三章>>第三节
四、法院调解的效力
(一)调解协议生效的时间
《民事诉讼法》第89条和第90条: 1.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
力。 2.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 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4)协议效力大于调解书效力
“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 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 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Civil Procedure Law
民事诉讼法
第三章>>第四节
第四节 辩论原则
第3章民事诉讼的价值、目的与模式

(二)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 经过实践,职权主义色彩浓厚的《民诉法(试行)》逐渐显 现出其自身的不足和缺陷。于是,国家在1991年正式颁行的民 诉法中对职权主义的内容作了较大的删除,从立法上弱化了法院 的职权,加强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2007年10月28日对《民诉法》 的最新修订也延续了这一发展趋势,使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职权 主义色彩日益淡化而获得进一步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 面: 1.适度调整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 2.强调法院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3.缩小法院对财产保全依职权裁定的范围 4.取消了法院依职权裁定先行给付 5.限制了第二审法院审理的范围 6.缩小了法院依职权移送执行的案件范围 7.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强化
(二)民事诉讼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 (1)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可以从两种意义上理解:一种是一般公正, 即立法对人们的权利义务进行公正合理地分配,以法 律的形式将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正地固定下来; 另一种则是个别公正,而在司法过程中为贯彻实体一 般公正的要求,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通运用自由裁量权 而做出公正裁判,使民事诉讼案件得以公正地解决。 前者由于实体法制定的问题,是民法学者研究的范围, 在此我们只讨论实体个别公正。 判断一项民事诉讼程序是否具有该价值,有以下几项 标准。 ①认定事实准确 ②正确适用法律 (2)秩序的维护
民事诉讼法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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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事诉讼价值、目的、模式
第一节 民事诉讼价值 第二节 民事诉讼目的 第三节 民事诉讼模式
第一节 民事诉讼价值
一、价值与民事诉讼的价值 (一)什么是价值 (二)什么是民事诉讼价值 民事诉讼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本身所固有的、不依赖于民事 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能够对国家、社会和所有公民 的合理需要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 二、民事诉讼价值基础理论 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理论的研究,最早是由英国学者杰罗米
民事诉讼法第3章习题

1、某省电视剧制作中心摄制的作品《星空》正式播出前,邻省的某音像公司制作了盗版光盘。
制作中心发现后即向音像公司所在地的某区法院起诉,并在法院立案后,请求法院裁定音像公司停止生产光盘。
音像公司在接到应诉通知书及停止生产光盘的裁定后,认为自己根本不是盗版,故继续生产光盘。
法院裁定音像公司停止生产光盘是什么措施A.诉前财产保全B.诉讼财产保全C.证据保全D.先予执行正确答案:D2、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哪一案件法院不应当受理A.1999年3月张洋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妻子林秀虹的婚姻关系,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
同年6月林秀虹向法院起诉离婚B.王昆与邓洁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王昆要求法院确认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C.邹某12岁时与邻居陆某 当时13岁玩耍,被陆某不慎刺伤左眼,导致失明。
当时由于两家关系甚好,邹家未提出赔偿要求。
15年后,陆某成了远近闻名的企业家,邹却因身有残疾生活窘迫,邹某以陆某伤害了其眼睛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陆某赔偿其经济损失D.赵永顺以其养子不尽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判决维持了收养关系,3个月后赵永顺又以相同的理由向法院起诉正确答案:D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一法院对因共同海损而提起的诉讼无管辖权?A.船舶最先到达地的人民法院B.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C.共同海损理算地的人民法院D.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正确答案:B4、居住在美国的商人史密斯与我国某市齿轮厂签订了一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后双方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
经协商,双方约定到日本国某县法院进行诉讼。
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该诉讼应当由谁管辖?A.美国商人史密斯居住地所在州的法院管辖B.中国法院管辖C.日本国某县法院管辖D.国际法院管辖正确答案:B5、李平(女)与王坚(男)二人于1993年在A市甲区某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一直居住在B市乙区。
1997年李平与王坚在C市从事假烟生产被公安机关查获,C市丙区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以生产假冒产品罪判处李平与王坚有期徒刑5年。
民诉第三章练习题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案例)1998年7月,吴某与朋友罗某来到一KTV歌城,吴某在歌城大堂内点了一首“纤夫的爱”进行演唱。
大堂内有一私营企业老板刘某,听见吴某在唱歌,便叫来歌城保安,说:“这小子唱的太难听了,帮我把他轰走。
保安平时收了得到刘某不少小费,便奉命来驱赶吴某。
吴某不从,仍继续唱歌,刘某顿时恼火,从西装口袋里掏出大约3000元,向着在场的保安说:“帮我修理他,这些钱是犒劳弟兄们的。
于是保安甲、乙、丙三人一哄而上,用警棍殴打吴某,警察赶到后,将参与殴打的保安扣留,并将吴某送到医院治疗,吴某住院共花费2000余元,经鉴定属于轻伤。
吴某出院后,发现当地派出所已经将参与殴打的保安释放,报安均已不知去向。
于是,吴某向歌城老板王某索赔,被王某拒绝。
1999年1月,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歌城老板王某赔偿住院费、误工费、营养费,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吴某经济不富裕,没有聘请律师,王某则聘请了律师代为参加诉讼,在诉讼中,王某的律师提出,王某并不知道吴某被人打伤的事情,打伤吴某保安并非王某雇请的,因此,王某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于是,主审法官告知吴某,要实现诉讼请求,必须证明参加殴打的保安是由王某雇佣的,并告知吴某可以尝试到当地派出所索取案发当天对保安的询问笔录。
吴某的请求遭到派出所的拒绝,吴某于是将有关情况告知法院。
主审法官亲自到派出所取证,并调取了案发当天派出所对参与殴打的保安的询问笔录。
笔录中保安承认自己为王某所雇用,并供述了殴打的经过,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向吴某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审判决做出后,王某立即上诉,认为一审主审法官明显偏袒原告,不但告知原告如何行使权利,如何取证,而且还亲自帮助其收集证据,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同时,王某还通过律师向当地检察院申诉,要求检察院调查主审法官有无收受原告贿赂的行为。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主审法官并未违反程序,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同时,检察院也认为一审主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并无任何偏袒原告的行为。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法院对这一协议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此调解协议虽不合 理,但符合处分原则,是合法的,法院应予认可;另一种认为, 此协议虽系自愿达成,但损害了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违背了 处分原则,法院不应认可。
问:你怎么看待这一问题?
答:我赞同第一种意见。调解协议本来就是当事人处分自己 民事实体权利的结果,因此,只要双方自愿达成,内容不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调解协议,法院 应予认可。
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问:如果被告提起诉讼,是否受理?为什么?
第一节 基本原则的概述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涵义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涵义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贯彻整个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规则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对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具有指导性 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与具体制度和规范相比,具有抽象性、概括性
2、立法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第8 条)
民 诉 : 平 起 平 坐
刑 诉 : 能 平 起 平 坐 ?
三、法理基础
主法 体院 平组 等织 行法 使: 诉法 权院 的是 法保 定障 机诉 关讼
民 诉 法 : 诉 讼 主 体 是 平 等 主 体
民 法 : 民 事 主 体 是 平 等 主 体
事司机赔偿其损失1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事
实清楚,证据充分,肇事情节恶劣,后果较为严重。 同时考虑到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判决被告赔偿 王某12万元并支付全部诉讼费用。
请用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对该案进行评价
法条讨论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
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案件,适用本法。
第三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第四条法院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五条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特殊地域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章诉讼参加人第九条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十条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十一条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四章证据第十二条证据种类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第十三条证据的收集和提供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
第十四条证据的保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五章诉讼时效第十五条一般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十六条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十七条特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全文

民事诉讼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民事权益关系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的活动。
第三条民事诉讼的原则是:依法平等、公正、公开、快捷、廉洁。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必须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听取双方的意见,查清事实,审判公正,不许超越诉讼请求限度和事实范围进行判决。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诉讼案件时,应当采取便民利民的方式,倡导调解和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促进争议的早期解决和及时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当事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诉讼主体请求解决民事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法定的代理人。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法律和事实查明争议的真实情况。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诉讼义务,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判决案件。
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裁判和执行,实行独立负责制。
第二章管辖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跨级上诉的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跨级上诉是指一审判决、裁定被上诉至二级人民法院的案件。
第十三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由被申请财产保全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隶属于同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大小、复杂程度以及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原则确定管辖。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涉及合同、侵权的民事诉讼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合同订立地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章起诉和答辩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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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也规定了辩论原则,并要求人 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双方辩论权的行使,但 由于法院的保障仅仅停留于让当事人进行辩论的行 为层面,而没有通过立法明确当事人的辩论结果对 法院裁判的约束,这种形式上的辩论原则被我国学 者称为“非约束性辩论原则”,并主张以大陆法系 国家的辩论主义取代我国的辩论原则。
2000年1月音响器材店开业后,因升平大街市 政改造,营业额受到严重影响。2000年底,两人 协商将店关闭,共亏损人民币6万元。梁甲于是 要梁乙承担亏损3万元,梁乙拒绝。
梁乙辩称:梁甲实际上是租用自己的店面,因此 提起反诉:梁甲应付租金11000元。审理中,见证 人蒋某声称不知内情,拒绝出庭作证。双方在法庭 上激烈辩论,并拒绝调解。
梁甲因无法证明其与梁乙是合伙经营关系,应 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节 处分原则 NO.13(2) 一、含义: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 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和诉讼权利。
二、内容 1、处分权的享有者只限于当事人。 2、当事人处分的权利对象既包括实体权利,也包 括诉讼权利。 3、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 4、处分原则的行使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吴明的请求遭到派出所的拒绝,于是主审法官 亲自到派出所调取了案发当天派出所对保安的询 问笔录。笔录中保安承认自己为王远所雇用,并 供述了殴打的经过。
据此,法院判决王远向吴明支付相应赔偿,一 审判决后,王远立即提起上诉,认为主审法官明 显偏袒原告,不但告知原告如何行使权利、如何 取证,而且还亲自帮助其收集证据,违反了当事 人平等原则。同时,王远还通过律师向检察院申 诉,要求检察院调查主审法官有无收受原告贿赂 的行为。
张某是一名知名度较高的影视演员。2009 年底,戴某得知上海协和医院有意邀请张某做形 象代言人,戴某告之张某有此次机会,并提出从 中联系,事成收取中介费10万元。张某向戴某出 具书面承诺一份,内容为“张某与协和医院之形 象代言广告合约及合作成立后,给付给戴某人民 币壹拾万元整作为劳务酬劳”。 2010年4月,张某与协和医院签约。后二人因 中介费事宜发生争议,戴某诉至法院。一审法院 判决张某向戴某支付中介费10万元。
(三)我国“非约束性辩论原则”的调整
——逐渐弱化法院的职权,增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 作用担当。
——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民事证据规定》, “约束性辩论原则”初见端倪。 《证据规定》第2、15、17条
如本案发生在2002年4月1日之后,应如何判决?
法官的行为构成了对诉讼程序的违反。因为本 案情况不属于法院取证的范围。
三、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中的辩论主义 辩论主义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学理上的 概念,表征作为裁判基础的诉讼资料(事实与 证据)的提出层面当事人与法院的作用分担。 日本学者谷口安平指出,以什么样的事实 作为请求的根据,又以什么样的证据证明所主 张的事实存在与否,都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 领域,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这一领域的 自由,这就是辩论主义最根本的含义。
三、我国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1、处分权构成了对审判权的合理制 约。 2、审判权应当指导、监督处分权的 行使。 3、审判权应当保障处分权的实现。
原告:北京市某副食品商店 被告:某市烟酒糖业供应公司
2010年9月上旬,原告从商业部 的信息中得知,被告可供四川省名酒 “五粮液”2千瓶,每瓶价格为65元。 原告为满足首都市场的需要,迎接国庆 节的到来,便向被告拍电报询问是否有 货可供。被告回电称:“有现货,速派 人汇款”。于是,原告派人到被告处并 与被告签订了一份购销“五粮液”酒的 合同。
判决做出后,形成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主审法官在当事人举证之外 亲自调查,并根据自己调查所得证据作出判决, 违反了辩论原则; 一种意见认为,主审法官给予当事人在法庭 上展开辩论,并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并没有违 反辩论原则。 问题:如何看待上述两种意见,本案法官究 竟有没有违反辩论原则。
(一)大陆法系的“约束性辩论原则” ——作为裁判基础的事实和证据的提出属于当事 人意思自治,法院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
三、该原则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的主体:当事人 (二)适用的案件:有关民事权益争议案件,非讼 案件不适用 (三)适用的程序:除特别程序、非讼程序不适用, 其他诉讼程序都适用 (四)适用的法院:各级法院、各专门法院(军事 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 巡回法院)
2005年7月某晚,吴明与罗某来到镇上一卡拉 OK,吴明在大堂点了一首“纤夫的爱”。当时, 大堂内有一私营企业老板刘某,是该歌城的常客, 刘某叫来歌城保安,说:“这小子唱得太难听了, 帮我将他轰走。”保安便奉命来驱赶吴明。吴明 不从,仍继续演唱,且故意将声音放大。刘某顿 时恼火,掏出3000元钱,向在场的保安说:“帮 我修理他,这些钱是搞劳弟兄们的。”于是保安 甲、乙、丙三人一哄而上殴打吴明。警察赶到后 将参与殴打的保安扣留。吴明住院共花费3000余 元,经鉴定属于轻伤。
请问:本案主审法官的做法是否偏袒了原告,是 否违反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在诉讼中法官 应当如何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
本案:法官为原告指示权利行使的方式,为原告 调查收集证据,从形式上看确实是在偏袒原告, 但实际上是法官以职权维护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纠正原被告双方失衡的诉讼地位。
第二节 辩论原则
一、含义: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当事人有 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 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 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内容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2、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 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 3、辩论的表现形式既可通过口头形式进行, 又可通过书面形式进行。 4、人民法院应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 5、凡是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不能作为裁 判的依据。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与要求:各项基本原则的 含义和内容
第一节 基本原则概述 一、基本原则的概念 在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中,或者在 重要的诉讼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 基本属性:概括性、稳定性和包容 性。
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规范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和规则 ---立法准则的功能。 2、规范民事诉讼主体的行为---行 为准则的功能。 3、引导创造性司法的功能。
三、基本原则的体系 1、三大诉讼法共有原则: 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 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案件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检察监督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 —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和对等原则; —法院调解原则; —辩论原则; —处分原则; —支持起诉原则; —人民调解原则。
张某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原审法院剥夺了其 辩论权,请求撤销原判。经询问,张某认为原审 法院剥夺其辩论权是指,戴某在原审中提交的戴 某与张某、吴某、谢某通话录音等证据,原审法 院未组织质证。 原审法院的做法有没有违背辩论原则?
四、约束性辩论原则与非约束性辩论原则
梁甲与梁乙是叔侄关系。2001年3月,梁 甲以梁乙为被告提起诉讼。梁甲称:两人约定, 梁甲出资人民币10万元,梁乙以在市中心升平大 街的店面作价10万,共同投资经营音像器材店。 利润及亏损均五五平分。由于双方是亲戚,没有 订立书面合同,仅请亲戚蒋某作为见证。
(案例:“借据之争”看过之后讨论都体现了哪些 原则)
一、当事人平等原则的涵义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等的享有和行使诉 讼权利。《民诉法》第8条
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
诉讼权利平等≠ 诉讼权利相同 2、法院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 ——不得限制、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利 ——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
吴明出院后,发现保安释放后均已不知去向。 于是2006年1月,吴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歌 城老板王远赔偿。吴明经济不富裕,没有聘请律 师,王远则聘请了律师代为参加诉讼。诉讼中王 远律师提出,保安不是王远所聘请,因此被告不 应承担责任。主审法官告知吴明,要实现诉讼请 求,必须证明参加殴打的保安是由王远雇用的, 并告知吴明可以尝试到当地派出所索取案发当天 对保安的询问笔录。
主审法官听取双方意见后,无法确定梁乙的店面 究竟是作为租赁还是出资。于是法官到升平大街进 行调查,走访工商所、居委会,发现梁乙经常代表 音像店到职能部门办事,而且梁乙也经常在柜台营 业。于是法官认为,梁乙的这些行为均表明梁乙是 经营者之一。最后判决梁乙向梁甲支付人民币3万 元,并驳回梁乙的反诉请求。
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经过认真调查 了解,发现被告所出售的这批假“五粮 液”是从广东省某市某商品供应公司以 每瓶43元购进,又以每瓶65元的价格卖 给了原告2千瓶。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批 “五粮液”酒虽然不是四川省“五粮液” 酒厂生产的,但符合中档酒 以上的度数 与标准,可以饮用。
人民法院认为,广东省 某市某商品供应公司 应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承担主要责任。据 此,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和第三人经自行 协商,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原告将库存的1千余瓶 “五粮液”酒撕下商标自行销售;由第三人赔偿原 告经济损失4万元;原告放弃向被告提出的索赔要 求;诉讼费用由被告、第三人各承担50%。 请问:原告的处分行为有效吗?为什么?
1、直接决定法律效果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 辩论中出现,没有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法院裁判 的依据; 2、当事人一方主张的事实,为另一方所承认的, 法院必须认定并作为裁判的依据(自认); 3、法院对证据的调查,原则上限于当事人在辩论 中提出的证据。
——核心问题: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权限的配 置模式。 1、当事人主义: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的提 出及证据的收集和证明主要由当事人负责。 2、职权主义: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程 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全部由法 院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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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1】下列关于辩论原则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 B.未经法庭辩论和质证的证据,通常不得作为法庭 裁判的依据 C.辩论的内容可以是程序性的,也可以是实体方面 的问题 D.当事人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也属辩论的一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