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事诉讼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三章)

(二)法院调解的程序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三章>>第三节
三、法院调解遵循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时,
必须在当事人自愿基础上进行,包括调解活动的 进行和调解协议的达成,都必须以当事人自愿为 前提。 (1)程序上的自愿 (2)实体上的自愿
7.确立调解不公开进行的规则
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
民事诉讼法
准许。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三章>>第三节
五、我国法院调解原则的建构
8.强化调解协议的效力
(1)协议立即生效制度
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盖章时起生效。 【注意】一方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 协议的效力。 (2)不签名不影响效力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
Civil Procedure Law
第三章>>第三节
四、法院调解的效力
(一)调解协议生效的时间
《民事诉讼法》第89条和第90条: 1.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
力。 2.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 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 即具有法律效力。 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4)协议效力大于调解书效力
“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 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 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
Civil Procedure Law
民事诉讼法
第三章>>第四节
第四节 辩论原则
民诉第三章练习题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案例)1998年7月,吴某与朋友罗某来到一KTV歌城,吴某在歌城大堂内点了一首“纤夫的爱”进行演唱。
大堂内有一私营企业老板刘某,听见吴某在唱歌,便叫来歌城保安,说:“这小子唱的太难听了,帮我把他轰走。
保安平时收了得到刘某不少小费,便奉命来驱赶吴某。
吴某不从,仍继续唱歌,刘某顿时恼火,从西装口袋里掏出大约3000元,向着在场的保安说:“帮我修理他,这些钱是犒劳弟兄们的。
于是保安甲、乙、丙三人一哄而上,用警棍殴打吴某,警察赶到后,将参与殴打的保安扣留,并将吴某送到医院治疗,吴某住院共花费2000余元,经鉴定属于轻伤。
吴某出院后,发现当地派出所已经将参与殴打的保安释放,报安均已不知去向。
于是,吴某向歌城老板王某索赔,被王某拒绝。
1999年1月,吴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歌城老板王某赔偿住院费、误工费、营养费,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吴某经济不富裕,没有聘请律师,王某则聘请了律师代为参加诉讼,在诉讼中,王某的律师提出,王某并不知道吴某被人打伤的事情,打伤吴某保安并非王某雇请的,因此,王某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于是,主审法官告知吴某,要实现诉讼请求,必须证明参加殴打的保安是由王某雇佣的,并告知吴某可以尝试到当地派出所索取案发当天对保安的询问笔录。
吴某的请求遭到派出所的拒绝,吴某于是将有关情况告知法院。
主审法官亲自到派出所取证,并调取了案发当天派出所对参与殴打的保安的询问笔录。
笔录中保安承认自己为王某所雇用,并供述了殴打的经过,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向吴某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赔偿。
一审判决做出后,王某立即上诉,认为一审主审法官明显偏袒原告,不但告知原告如何行使权利,如何取证,而且还亲自帮助其收集证据,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同时,王某还通过律师向当地检察院申诉,要求检察院调查主审法官有无收受原告贿赂的行为。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主审法官并未违反程序,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同时,检察院也认为一审主审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并无任何偏袒原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民事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案件,适用本法。
第三条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第四条法院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第五条合法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特殊地域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章诉讼参加人第九条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第十条共同诉讼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第十一条诉讼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四章证据第十二条证据种类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第十三条证据的收集和提供当事人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
第十四条证据的保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五章诉讼时效第十五条一般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第十六条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十七条特殊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全文(最新版)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受理第五章审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听证第三节调查核实第四节中止审查和终结审查第六章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再审检察建议和提请抗诉第三节抗诉第四节出庭第七章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第八章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第九章案件管理第十章其他规定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监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
第五条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管理工作分别由控告检察部门、民事检察部门、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各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第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诉讼监督工作。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中有错误的,有权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民事抗诉案件或者其他与民事诉讼监督工作有关的议题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列席会议。
民事诉讼法全文

民事诉讼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民事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民事权益关系发生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解决的活动。
第三条民事诉讼的原则是:依法平等、公正、公开、快捷、廉洁。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必须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听取双方的意见,查清事实,审判公正,不许超越诉讼请求限度和事实范围进行判决。
第五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民事诉讼案件时,应当采取便民利民的方式,倡导调解和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促进争议的早期解决和及时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
当事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诉讼主体请求解决民事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法定的代理人。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法律和事实查明争议的真实情况。
第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诉讼义务,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判决案件。
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裁判和执行,实行独立负责制。
第二章管辖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跨级上诉的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跨级上诉是指一审判决、裁定被上诉至二级人民法院的案件。
第十三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案件,由被申请财产保全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隶属于同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根据案件大小、复杂程度以及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原则确定管辖。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涉及合同、侵权的民事诉讼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选择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合同订立地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三章起诉和答辩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
张卫平《民事诉讼法》(人大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3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圣才出品】

第3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3.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合议制度的概念合议制度 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第二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庭的构成 再审程序中的合议庭合议庭的内部关系合议庭与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回避制度的概念回避制度 应当回避的主体范围回避事由回避的方式和程序公开审判制度的含义公开审判制度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几种特殊情况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多重审级制度的利弊与审级的多元化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的含义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重点难点归纳】一、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1.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主要规定了民事审判的基本方式和结构,具有界定民事审判自身特色的作用。
2.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相比更加具体化,更具有可操作性,是民事审判基本价值要求的制度化。
3.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的规定主要依据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是宪法和法院组织法有关制度在民事诉讼法领域的体现。
4.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侧重于从审判主体的角度加以规范。
二、合议制度1.合议制度的概念(1)合议制的含义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庭,以人民法院的名义,具体行使民事审判权,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2)合议制与独任制①独任制的概念独任制,是指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裁判的制度。
独任制只适用于依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独任制只适用于依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②合议制与独任制的比较与独任制相比,合议制可以发挥集体智慧、克服单个审判人员个人认识的片面性和知识的局限性,防止个人专断,有利于提高案件审判的质量,更能体现审判的形式公正;但提高了审理的成本。
2.合议庭的构成合议庭由3名以上、人数为奇数的审判人员组成。
合议庭的构成因审理程序不同而有所不同。
(1)第一审程序中的合议庭①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时,可以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也可以全部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但不能全部由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2024年民事诉讼法全文

2024年民事诉讼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事诉讼适用本法。
第三条民事诉讼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维护社会秩序。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益。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婚姻家庭权益。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环境权益。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章管辖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由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依法确定。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三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一、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需要遵守以下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诉讼法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不分贵贱、贫富、种族、性别等差别对待当事人。
法院应当公正地对待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证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2.公正原则:民事诉讼法要求人民法院公正地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坚持公正、客观、明细,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3.合法性原则:民事诉讼法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案件,遵守法律程序,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法院不能凭自己的意愿或者私心,违反法律规定来决定案件的处理方式。
4.等待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必须在法定时限内进行,不得拖延审理案件。
法院应当高效地处理案件,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等待。
5.公开原则: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一般民事案件的审理应当公开进行,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诉讼参与人等可以进入法庭旁听。
这样可以保证裁判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为了保障人民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审判权的独立性:民事审判应当独立于行政权力和其他干扰因素,确保法官能够自由、独立地审理案件。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只考虑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不受非法因素的干扰。
2.审判程序的公正性:民事审判程序应当公开进行,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有权旁听审判过程。
审判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保证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合法、公正的保护。
3.判决的合理性:民事审判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裁决。
法院应当充分审查证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公正、合理地判决案件。
4.执行的及时性:民事审判的结果应当得到及时执行,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法院应当监督和推动执行整个程序,防止拖延执行和逃避执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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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 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 定的除外。 (3)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 履行地。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4)购销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 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 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以交货方 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 货物到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提货 方式,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确立管辖权的具体因素
1、一当事人的住所、居住所在地与法 院的联系
2、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的大小、诉 讼标的额大小
3、诉讼标的中的法律事实发生地 4、争执财产所在地 5、当事人协议
三、确定管辖的原则 1、“两便原则”。便于法院审判,便于
当事人参加。 2、均衡法院工作负担。 3、国家主权原则 4、管辖法定原则
民事诉讼第三章
第一节 主管
一.概念: 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 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权限,即法院 民事裁判权的界限。
二.主管的标准:是法律关系的性质,即 以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否属于民 事案件关系为标准来确定法院主管 民事案件的范围。
第二章 管辖概述
一、概念: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和 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
主管是管辖的前提和基础,管辖是 主管的具体落实
在确定管辖时,首先要确定是由普通 法院管辖还是由专门法院管辖。我国 专门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海事海商法院等。军事法院管辖双方 当事人都是军人或军队内部单位的民 事经济案件;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与铁 路、修建、管理有关的合同和侵权纠 纷;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
第四节 地域管辖
一.概念:指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自受理 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管辖
级别管辖是地域管辖的前提,地域管 辖是级别管辖的落实
二、确定地域管辖的标准 我国地域管辖是按照法院辖区与当事 人、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的隶属关系 来确定的。
三、一般地域管辖
(一)概念:按照当事人的住所与 其所在法院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
四、理论分类 1、法定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裁定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转移) 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
第三节 级别管辖
一、概念: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 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我国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将案件 的性质、繁简程度和影响范围三 者结合起来考虑
性质指案件的种类和是否有涉外因素
7.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 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地、 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 留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 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 辖 9.因共同海损提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诉讼,由船舶最 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 止地法院管辖。
五、专属管辖
(5)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 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6)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 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 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 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 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 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 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 为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 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 地或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 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 “原告就被告”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 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地不 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对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 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 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 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 开住所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 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除外
最高法院确定有三类案件 由中级法院管辖
(1)除专利行政案件以外的专利纠纷 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政府所在地中级法院及青岛、大 连和各经济特区中级法院管辖。
(2)海事海商案件由各海事法院管辖 (3)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三)高级法院:高级法院管辖在本 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
(四)最高法院: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 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 诉讼,由港口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 所在地法院管辖。
六、协议管辖 国内协议管辖应具备的条件: 1.仅适用于合同纠纷 2.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3.须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
繁简程度指案件的简单或复杂程度 影响范围指案件本身的涉及面及其处
理结果可能对社会产生影响的广泛程 度
外国大都以诉讼标的额来确定级别管 辖
三、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法院: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 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中级法院: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案件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案件
(三)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 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司法解释补充规定
1.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 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 法院管辖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 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 管辖
3.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 方提出离婚的案件,被告无经常居住 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 辖。
四、特殊地域管辖 概念:按照诉讼标的和法律事实所在
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
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司法解释: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 同没有实际履行或履行地不明确,当 事人双方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 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