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规定

合集下载

案件集中管辖的法律规定(3篇)

案件集中管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集中管辖是指在一定区域内,由特定的法院对某一类或者某一性质的案件进行集中审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提高审判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减轻当事人诉累。

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集中管辖作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将从法律规定、实施原则、适用范围、程序保障等方面对案件集中管辖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规定1. 《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下列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1)民事案件;(2)涉及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

2.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下列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此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1)行政案件;(2)涉及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

3. 《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下列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1)除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刑事案件;(2)涉及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

三、实施原则1. 依法原则:案件集中管辖必须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2. 便民原则:案件集中管辖应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诉讼便利,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

3. 效率原则:案件集中管辖应提高审判效率,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

4. 统一原则:案件集中管辖应遵循统一标准,确保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同一类案件的处理保持一致。

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推荐阅读:驳回诉讼请求诉讼诉讼费诉讼保全诉讼时效抗辩诉讼离婚管辖权异议申请书针对一件具体的案件,要是人民法院所有的人都需要回避或者与另一法院就管辖权问题产生争议时,一般就是由共同的上一级法院来进行指定管辖。

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帮助各位具体了解指定管辖的具体内容。

一、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诉法》第37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38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发生管辖权争议的两个人民法院因协商不成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如双方为同属一个地、市辖区的基层人民法院,由该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同属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两个人民法院,由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如双方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协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指定管辖。

依前款规定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时,应当逐级进行。

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指定管辖,应书面通知报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

报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

关于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除了在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外,在民诉法的司法解释中也作出了规定,详细内容,大家可以阅读上文进行了解。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热门城市:江岸区律师崇州市律师北流市律师萧县律师双桥区律师翠屏区律师江宁区律师大邑县律师我国是一个法制的国家,国家制定了形形色色的法律来规范公民的行为,来确保社会的稳定发展。

管辖权异议也是公民重要的权利。

那么▲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是如何规定的?下面小编帮大家整理了一下有关这方面的资料。

▲一、管辖权的含义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

法院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标的物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审理该类型的案件的权力,同时,法院还需对案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对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裁决的权力。

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

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二、管辖权异议的含义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3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

《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

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管辖法院是原告自己选择的,应当推定其认可受诉法院的管辖权,否则,其不应向该法院起诉,即使其后来发现受诉法院无管辖权,也可以通过撤诉的方式来否定法院的管辖权,因此,原告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这一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保证诉讼管辖制度的正常运行,程序正义能够得到实现,而赋予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正是为了达到这一目标。

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是什么有哪些原则

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是什么有哪些原则

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是什么有哪些原则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是指对一些具有特殊地域性质的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使用特殊地域管辖原则进行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的主要原则包括居民债权案例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不动产物权案件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则、轮船损害案件由损害地法院管辖原则、人格权、合同权利转让解除、拆迁补偿纠纷等法律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原则。

居民债权案例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是指在债权案件中,如果被告的住所在其中一地,那么可以将该案交由该地的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方便当事人的起诉和辩护,减少因为诉讼地域的差异引起的纠纷和不公平。

不动产物权案件以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原则是指在不动产物权纠纷案件中,如果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所在地明确,那么可以将该案交由该地的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不动产权益的稳定和连贯,确保不动产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轮船损害案件由损害地法院管辖原则是指在轮船损害纠纷案件中,如果轮船损害事件发生的地点明确,那么可以将该案交由该地的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对损害事件进行调查和鉴定,减少因地域差异引起的争议和纠纷。

人格权、合同权利转让解除、拆迁补偿纠纷等法律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原则是指在这些特定的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将案件交由发生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能够在与事件发生地有关的法院进行审理。

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规定的原则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降低因为诉讼地域差异引起的不公平和纠纷,有利于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权衡和判断,确保原则的有效运用。

最高院关于级别管辖纠纷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级别管辖纠纷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级别管辖纠纷的司法解释核心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中级别管辖纠纷作出了哪些解释规定?下面,法律快车民事诉讼法栏目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内容。

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条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

第三条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一条审查并作出裁定。

第四条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作出裁定。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五条对于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不得报请上级人民法院交其审理。

第六条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定。

第七条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人民法院发现其没有级别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第八条对人民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第九条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

第十条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应当作为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买卖双方在签署合同的时候,通常会在合同最后注明管辖地,以后出现合同纠纷,走诉讼渠道的时候,双方要按照这个约定选择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有专门的一个章节介绍,那么▲民事诉讼法合同管辖的规定是什么?如何解读?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小编是怎么说的吧。

▲一、民事诉讼法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现有一合同双方约定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问该合同因纠纷提起的诉讼属哪个法院管辖▲二、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顺序1、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2、若买卖合同双方没有选择管辖的协议,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3、若合同双方没有关于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明确约定,则根据《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若买卖合同双方有明确的合同履行地或交货地的约定,则应该区分合同是否实际履行:(1)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8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1条、第3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合同实际履行的,根据《民诉意见》第19条及《购销合同履行地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

最新民诉法管辖规定实务操作要点106条

最新民诉法管辖规定实务操作要点106条

一、一般规定法律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

1.管辖是在法院内部确定具体的某一民事案件由哪个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一项制度。

管辖规则以法律规定和法院裁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

2.确定不同级别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为级别管辖;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为地域管辖。

3.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

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时的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变更以及案件起诉后行政区域(即法院辖区)的变更等相关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

此为管辖恒定原则。

4.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5.判决后的上诉案件和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或者重审。

6.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法院,需要履行两个步骤:第一步确定级别管辖。

即明确各级法院各自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这一步骤发生在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第二步确定地域管辖,即在第一步确定了某一级别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基础上,在该级别法院之间明确由某一具体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以上两个步骤须循序进行,不得颠倒。

二、级别管辖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条;《民诉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五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一、引言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民事诉讼事项的核心法律法规,对于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关于管辖的规定是确保司法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详细阐述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

二、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对于民事案件的管辖原则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两种情况。

一般管辖是指法院对于没有特定管辖机关的案件,根据地域上的划分进行管辖。

而特殊管辖则是指专门针对某些特定案件的特殊管辖机构。

在一般管辖方面,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九种地域管辖情况,包括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等。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当事人能够在自己所在地享受诉讼权益的保障,同时也方便了法院的实际操作。

而在特殊管辖方面,民事诉讼法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内容,设立了对应的专门法院,如知识产权法院、海事法院等。

这些特殊管辖机构的设立进一步加强了对特定类型案件的专业审判,提高了司法效率和公正性。

三、异议及管辖权转移民事诉讼法还对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情况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当一方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案件管辖有问题时,有权向法院提出异议。

法院在接到异议后需要审查并作出裁定。

如果确认管辖无误,将继续审理;如果确认管辖有误,将会将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对管辖异议审查的规定,法律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避免了因行政、地域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的不公平情况。

四、跨域或跨国诉讼的管辖规定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域或跨国诉讼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对于这类案件,民事诉讼法中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规定,对于跨域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将案件提起于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院。

而对于跨国诉讼,我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可以依据协议或互惠原则,确定合适的管辖法院。

这些规定的制定,一方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确保了法院在处理跨域或跨国案件时有明确的管辖权基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票据纠纷
管 辖 法 院
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股东名册记 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 公司住所地法院 、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 一般性规定 侵权行为地法院 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 结果发生地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 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 偿提起的诉讼 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 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 赔偿提起的诉讼 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侵权行为纠纷 地域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 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 程终止地的法院 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 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 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 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规定

一般性规定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 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 交付不动产的

管 辖 法 院
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 约定的履行地点有管辖权的法院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交付除货币、不动产以外的其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法院 合同未约定履 他标的的 行地点的 即时清结的合同 交易行为地法院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 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 被告住所地法院 行地的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以信息网络方 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 式定理的买卖 合同 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 租赁物使用地法院 买受人住所地法院 收货地法院 可以 可以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约定 的履行地法院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 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 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 院 予受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的 地域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 对不在中华人 以离婚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 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 民共和国领域 理,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离婚的 内居住的人提 起的有关身份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 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都有权管辖 内,任何一方起诉离婚的 关系的诉讼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法院 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法院 起诉离婚的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 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 国内财产分割起诉的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原告住所地法院或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地法院
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 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 身损害提起的诉讼 侵权行为、被告住所地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没有在法定期间起诉 或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管下人因保全 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 当事人申请诉 受到损失提起的诉讼 前保全的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间内起诉或 申请仲裁,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因保全受 受理起诉的法院或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 到损失提起的诉讼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 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 产所在地;不动产为登记 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 不动产所在地
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 合同或者其他 财产权益纠纷 一般性规定 、当事人因同 约定管辖 居或在解除婚 姻、收养关系 后发生财产争 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法院管 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 议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规定
类 型 管 辖 法 院 备 注
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 起的物权纠纷 不动产纠纷 专属管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 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 买卖合同纠纷 港口所在地法院 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 地人民法院 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 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 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法院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一般性规定 专利纠纷 地域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 被告住所地法院 知识产权案法院、最高法院确定的中院和 基层法院 海事法院 高级法院 中级法院
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 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法院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
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 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 保险合同纠纷 中的货物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事故发生地法院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被保险人住所地法院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 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 同纠纷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规定
类 型

基层法院
管 辖 法 院


包括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 杂、或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 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 对被监禁或被 被告原住所地法院 施的 采取强制性教 育措施的人提 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 被告被监禁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 起的诉讼 上的 法院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管辖的规定
类 型 管 辖 法 院
可以 可以 可以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 原告住所地法院 一辖区的 不服指定监护或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 被监护人住所地法院 原告住所地法院 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没有经常居住地 的,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法院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