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诉与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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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诉与诉权

1.诉的主体是当事人 2.诉的内容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的民 事争议 3.诉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
二、诉的种类
(一)给付之诉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
特点:确认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
分类:依据给付的内容,分为物的给付之诉与 行为的给付之诉;在物的给付之诉中,又可以根 据物的不同而分为特定物给付之诉与种类物给付 之诉;行为给付之诉中,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
强制实现其民事实体权益的权利。主要包括胜诉权和申请强 制执行权。
概念区分:诉权与诉讼权利 诉权与实体权利
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关系 联系:形式和内容、手段和目的 独立:产生时间不同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在起诉时可以独立存在,
诸如此类的问题,我国现行合同法等法律并未作出规 定,我国实践中一般的做法是遵循传统标的论的做法,如 一请求权经法院判决实现后,不得再行使另一请求权,也 不能以未获充分赔偿为由,要求法院以另外责任形式补足 赔偿。
(三)诉的理由
诉的理由,又称诉讼理由,是指当事人向人民 法院请求审判保护和进行诉讼的依据,包括事实 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反诉 (一)反诉的概念 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被告以本诉原 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具有 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销或者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 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二)反诉的条件 1.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 2.反诉主体具有特定性 ; 3.反诉请求需与本诉具有一定的牵连性; 《民诉司法解释》第233条2款:反诉与本诉的诉 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 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 4.反诉管辖法院为本诉的管辖法院; 5.反诉时间的特定性:法庭辩论终结前 6.反诉与本诉适用的程序具有同一性。
二、诉的种类
(一)给付之诉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
特点:确认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
分类:依据给付的内容,分为物的给付之诉与 行为的给付之诉;在物的给付之诉中,又可以根 据物的不同而分为特定物给付之诉与种类物给付 之诉;行为给付之诉中,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
强制实现其民事实体权益的权利。主要包括胜诉权和申请强 制执行权。
概念区分:诉权与诉讼权利 诉权与实体权利
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关系 联系:形式和内容、手段和目的 独立:产生时间不同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在起诉时可以独立存在,
诸如此类的问题,我国现行合同法等法律并未作出规 定,我国实践中一般的做法是遵循传统标的论的做法,如 一请求权经法院判决实现后,不得再行使另一请求权,也 不能以未获充分赔偿为由,要求法院以另外责任形式补足 赔偿。
(三)诉的理由
诉的理由,又称诉讼理由,是指当事人向人民 法院请求审判保护和进行诉讼的依据,包括事实 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反诉 (一)反诉的概念 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被告以本诉原 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具有 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销或者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 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二)反诉的条件 1.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 2.反诉主体具有特定性 ; 3.反诉请求需与本诉具有一定的牵连性; 《民诉司法解释》第233条2款:反诉与本诉的诉 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 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 4.反诉管辖法院为本诉的管辖法院; 5.反诉时间的特定性:法庭辩论终结前 6.反诉与本诉适用的程序具有同一性。
第四章 诉权与诉

2.分类:
(1)积极的确认之诉: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 (2)消极的确认之诉: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的
(二)给付之诉
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履行特定民事义务的请求。
(三)变更之诉
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根据法律事实,请求法院依
法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请求。
例如: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 —— 变更共有关系; 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讼 —— 消灭收养关系; 请求离婚的诉讼 —— 消灭婚姻关系。
2. 诉的客体合并 如离婚案件,请求离婚的一方除提出离婚请求外,往往还提出分割共 同财产、子女抚养等诉讼请求。) 3.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而形成的诉的合并 4. 因被告提起反诉而引起的诉的合并
三、诉的追加
第五节
反诉
一、反诉的概念和性质 (一)概念
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向受诉人民法院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
个人合法财产。 而赔偿义务人赔付的死亡补偿费只能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精神上的
抚慰和经济上的补偿,并不是对死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既然死亡赔
偿金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对原告请求的除死亡补偿金外的各种费 用系对本诉两原告的一种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的补偿,所以死亡补偿 费及其他费用不能作为遗产。 所以,本案反诉请求不能与本诉请求相冲抵,只能以死者的遗产为 限要求赔偿。
的。
...
→ ←
被告(王某) ...
②王某应得的赔偿应该由谁承担?
从死者盖某的遗产中获得。
③死亡补偿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
不是。是给原告(死者盖某的父母) 的,归原告自己支配。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反诉不成立。
盖某已死亡,其父母不是本案侵权人不承担任何民事责 任;盖某尚未成家且遗产不明,原告盖某父母主张的各项损 失是被告应给予两原告的赔偿,其性质不属于死者盖某的遗 产,被告的反诉请求与原告的本诉不能折抵,原告对被告的
民事诉讼法第四章——诉与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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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诉权的理论界说 (一)双重诉权 程序意义(起诉权与答辩权)与实体意义(胜诉权与反驳原告请求 的权)
启动诉讼程序 请求 法院 保护民事权益
程序意义上的诉
实体意义上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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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私法诉权说 诉权由请求权衍生而来。无法说明无请求权的确认之诉。 (三)公法诉权说(人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 1 .抽象诉权说 原告可以向法院起诉的法律地位或可能性。 2 .具体诉权说:权利保护请求说——具有诉讼内容的胜诉判决。 3 .司法请求权:请求法院作出公正裁决的权利 4 .本案请求权说:纷争解决请求权说 (四)诉权否定说 学说具有各方面的缺陷,科学性不够完整 具体权利制度会体现抽象的诉权,诉权本身抽象的概念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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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诉与诉讼请求
三种观点: 1、原告向法院所实施的诉讼行为。诉讼请求是一种实体 权利,诉是要求法院对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裁判的请求。 2、诉是原告要求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请求,诉讼请求 是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 3、狭义的诉讼请求——一种实体权利 广义的诉讼请求—— 对被告,还有对法院提出审理和 裁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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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给付之诉 1.概念: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作出给付判决的 请求。 2.特征 (1)给付之诉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给付纠纷; (2)给付之诉法院必须在确认的基础上,判决是否给付; (3)给付之诉的判决除具有既盼力之外还有执行力。 3.分类 (1)根据请求给付的内容为标准: A、特定物的给付之诉;B、种类物的给付之诉 C 、行为给付之诉。 (2)根据请求是否已到期为标准; A、现在的给付之诉;现在的给付之诉是指当事人的给付请求权已到期,对 方在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 B、将来的给付之诉。将来的给付之诉,当事人的请求权还未到期,只是为 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期限届满前提出的诉。 划分的意义在于行使诉权的条件不同。即在诉的利益方面有不同的体现。
第四章 诉权与诉

FPP/RAMA
• 注意: •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区别:一是法律依据不同;二是享有的 主体不同。 • 诉权是实体法和程序法所确定的,是当 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是诉讼权利的
基础;
• 诉讼权利是由程序法所规定的,是当事
人进行民事诉讼所享有的权利。
FPP/RAMA
• 联系:
• 一、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权决定诉 讼权利
• 诉的理由,即 当事人向人民法 院请求保护和进 行诉讼的根据。 没有诉的理由, 当事人的诉讼请
求就不能实现。
FPP/RAMA
三、
1、确认之诉
•
诉的种类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 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 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 分类:
•
•
•
积极的确认之诉————确认存在
消极的确认之诉————确认不存在
FPP/RAMA
• 三、诉的要素 • 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必不可少
的能使诉特定化的因素。它是构成一个诉
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诉的内在组成。
FPP/RAMA
诉的要素到底有几个,理论界有不同看法
二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三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诉的主体
四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诉的主体、诉讼请求
FPP/RAMA
• 答案:A
• 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区别与联系:
• 1、确认之诉不能有给付内容。 • 2、确认之诉不具有执行性,给付之诉具有 执行性。 • 3、给付之诉中可以先确认再要求给付。
FPP/RAMA
• 例:王某向李某借2
万元到期不还,李 某告到法院,法院 首先要确认两者之 间是否存在借贷关 系,再要求还钱。
• 注意: •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区别:一是法律依据不同;二是享有的 主体不同。 • 诉权是实体法和程序法所确定的,是当 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是诉讼权利的
基础;
• 诉讼权利是由程序法所规定的,是当事
人进行民事诉讼所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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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
• 一、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权决定诉 讼权利
• 诉的理由,即 当事人向人民法 院请求保护和进 行诉讼的根据。 没有诉的理由, 当事人的诉讼请
求就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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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1、确认之诉
•
诉的种类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 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者不存在某 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 分类:
•
•
•
积极的确认之诉————确认存在
消极的确认之诉————确认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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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诉的要素 • 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所必不可少
的能使诉特定化的因素。它是构成一个诉
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诉的内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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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的要素到底有几个,理论界有不同看法
二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三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诉的主体
四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诉的主体、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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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A
• 给付之诉与确认之诉区别与联系:
• 1、确认之诉不能有给付内容。 • 2、确认之诉不具有执行性,给付之诉具有 执行性。 • 3、给付之诉中可以先确认再要求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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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王某向李某借2
万元到期不还,李 某告到法院,法院 首先要确认两者之 间是否存在借贷关 系,再要求还钱。
第四章 诉与诉权

二、诉的要素
(一)二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二要素说:诉的标的、 三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二)三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当事人 (三)四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当事人、 四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当事人、 诉讼请求
三、诉的种类 (一)确认之诉 1.概念 2.特征 (1)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具有现实意义 即只要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 (2)即只要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 不需要确认具体的权利或义务。无给付内容,不 不需要确认具体的权利或义务。无给付内容, 具执行性。 具执行性。 3.分类 (1)积极的确认之诉 (2)消极的确认之诉
5.乙租住甲的房屋,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房租。 在诉讼中,甲放弃乙支付房租的请求,但要求法 院判令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下列关于本案 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 A.甲的主张是诉讼标的的变更 B.甲的主张是诉讼请求的变更 C.甲的主张是诉的理由的变更 D.甲的主张是原因事实的变更
6.2003年8月,设立于同一行政区域内的甲公司 2003年 向乙公司订购了40台电脑,协议约定乙公司于 向乙公司订购了40台电脑,协议约定乙公司于 2004年 2004年1月31日之前交货,甲公司于2004年3月15 31日之前交货,甲公司于2004年 日之前付清货款。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交付了40 日之前付清货款。乙公司按期向甲公司交付了40 台电脑,但甲公司只在2004年 台电脑,但甲公司只在2004年3月向乙公司交付了 29台电脑款,其余11台电脑款一直未交付。2005 29台电脑款,其余11台电脑款一直未交付。2005 年1月,乙公司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余款及其利 息,法院受理了此案。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电脑 质量不合格,准备提起反诉。关于提起反诉的解 答,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的反诉在主体、管辖和牵连关系上 都是符合反诉条件的 B.该反诉应该在答辩期届满之前提出 C.反诉所需要交纳的受理费较通常的起诉减 半收取 D.该反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依法 裁定不予受理
第四章 诉权与诉

(三)我国诉讼标的理论研究之现状 关于诉讼标的的概念 主要有三种观点: 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一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说 二是“实体权利主张” 二是“实体权利主张”说 三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和实体权利主张” 三是“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和实体权利主张” 说 关于诉讼标的的识别方法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 给付之诉的诉讼标的应当是当事人关于对方履行给 付义务的诉讼请求。 付义务的诉讼请求。识别标准是发生给付请求的 具体事件或行为; 具体事件或行为;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 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 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识别 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提起确认之诉的要件
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存在,并发生争议 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存在,
给付之诉
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 义务的诉 分类 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种类物给付之诉和行为的给付之 诉 提起给付之诉的要件 必须在实体法律上有给付请求权存在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已到履行期, 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已到履行期,而对方当事 人却尚未履行或者拒绝履行
二、诉讼标的的识别
学说 电车事件” 某甲在乘坐电车时, “电车事件”:某甲在乘坐电车时,因电车突然刹车 而受到损害。 而受到损害。 1.关于旧实体法说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诉讼标的 2.关于诉讼法说 二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二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原告陈述的事实 理由 一分肢说:诉讼标的= 一分肢说: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3.关于新实体法说 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事实关系
第04章 诉与诉权

(二)诉的合并 1、概念 、 法院将两个彼此之间有一定关联的独立的诉合并在一个诉讼 程序(案件) 程序(案件)中进行审理和裁判 2、合并的种类 、 (1)诉的主观的合并(又称为共同诉讼或诉主体的合并 )诉的主观的合并( ),指诉讼标 (2)诉的客观的合并(又称为诉的客体的合并),指诉讼标 )诉的客观的合并(又称为诉的客体的合并), 的为多数的合并 诉的单纯合并②诉的预备的合并(顺位合并、假定合并) ①诉的单纯合并②诉的预备的合并(顺位合并、假定合并) 选择的合并④竞合的合并(重叠合并) ③选择的合并④竞合的合并(重叠合并) (3)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合并 ) (4)反诉的合并 )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的主体合并,如共同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诉的主体合并,如共同诉讼、代表人 诉讼等,但对诉的客观的合并规定不是很明确。 诉讼等,但对诉的客观的合并规定不是很明确。 (三)诉的分离
(二)诉权的主体
1、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主体 、 2、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主体 、
(三)诉权同诉讼权利的区别
1、内涵和意义不同 、 2、产生的时间不同 、 3、权利主体不同 、
二、诉权学说的历史发展 (一)诉权私权说
诉权是基于私法而产生的一项私权 1、发展阶段说 、发展阶段说——萨维尼 萨维尼 诉权是民事权利的一个阶段 2、组成部分说 、 民事权利由基础权、请求权、 民事权利由基础权、请求权、诉权三要素共同组成 3、属性说 、 诉权是权利固有的天然属性
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三)形成之诉(变更之诉)
原告要求法院变更某一法律关系之诉 民事权利可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 民事权利可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 权 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生、 形成权是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生、 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 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抵销权都属于形成权 形成权——形成之诉 形成之诉——形成判决 形成权 形成之诉 形成判决
第四章 诉权与诉

二、关于诉权的理论学说 (1) ) (2) ) (3) ) (4) ) 私法诉权说; 私法诉权说; 公法诉权说; 公法诉权说; 权利保护请求说; 权利保护请求说; 司法行为请求权说
三、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 一是法律依据不同; 一是法律依据不同; 二是享有的主体不同; 二是享有的主体不同; 三是产生的时间不同; 三是产生的时间不同; 四是行使的阶段不同; 四是行使的阶段不同;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 一是诉权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权决定诉讼权 利; 二是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以诉权为核心, 二是诉讼权利由诉权派生,以诉权为核心,是 诉权在各个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 诉权在各个不同诉讼阶段的不同表现形态。
2、给付之诉 :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 、 要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讼。 法院不仅要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法院不仅要确认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而且要判令败诉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而且要判令败诉一方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 现在给付之诉 将来给付之诉 特定物给付之诉 种类物给付之诉 行为给付之诉:要求被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行为给付之诉:要求被告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3、变更之诉 、 当事人要求变动或消灭一定民事 法律关系的诉讼。 法律关系的诉讼。 离婚诉讼…… (双方对现存法律关系无争议) 双方对现存法律关系无争议) 如:离婚诉讼
四、诉权的取得和丧失 (一)诉权的取得 诉权的取得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就是: 诉权的取得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就是: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处于非 正常状态并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 正常状态并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该条 件包括以下三层含义:其一, 件包括以下三层含义:其一,必须是民事法律 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其二, 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其二,必须是处于非正 常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 其三, 系;其三,必须是处于非正常状态的民事法律 关系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 关系可以通过审判方式恢复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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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之诉 又称形成之诉,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某法律 关系之诉 特点:对现存法律关系无争议,但对是否变更 存在争议
• 甲欠乙一百元,乙能否先提前确认之诉? • 甲对乙能否先提起离婚事由存在之确认之诉?
【例题·单选题】关于诉的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
项是正确的?( )(2013-3-37) A.孙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妻无民事行为能力,属 于确认之诉 B.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与吴某的婚姻无效, 属于变更之诉 C.张某在与王某协议离婚后,又向法院起诉,主 张离婚损害赔偿,属于给付之诉
例题1:
甲因乙久拖房租不付,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半 年房租6000元。在案件开庭审理前,甲提出书面材料, 表示时间已过去1个月,乙应将房租增至7000元。关 于法院对甲增加房租的要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 确的?(2011/3/37) A.作为新的诉讼受理,合并审理 B.作为诉讼标的变更,另案审理 C.作为诉讼请求增加,继续审理 D.不予受理,告知甲可以另行起诉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竞合问题,立法上采取允 许竞合的模式。即在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 合时,受损失方可以择一行使。当事人有权在多 项请求权中选择一项最有利的、最容易实现目的 的请求权加以行使,请求公权予以保护。 请求权聚合:诉的客观合并
问题: 1.原告以其中之一请求权起诉但因诉讼时效届满而被 驳回时,能否以另一请求权为根据再次提起诉讼? 2. 一项请求权因无理由而被法院驳回时,是否允许原 告能否以另一请求权再行起诉? 3.一项请求权获得了法院的支持而得到实现,但原告 认为依该请求权所获得的利益小于依另一请求权所获得的 利益,在此情况下,是否允许原告以另一请求权为据提起 追加之诉? 4.原告乘坐公交车,公交车突然急刹车,导致其受伤, 花去医疗费若干,以侵权提起诉讼。若败诉,可否以违约 再次起诉?若胜诉,能否再以违约起诉?
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张三的第二次起诉吗?(是否 为一事不再理) 假如扔石头者为李四,张三能否再诉李四?
《合同法》
第302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 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 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 造成的除外。 第303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 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例题·多选题】关于反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
的?( )(2013-3-80) A.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的被告 B.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C.反诉必须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 D.反诉与本诉之间须存在牵连关系,因此必须 源于同一法律关系
(三)对反诉的处理
1.一审程序
2.二审程序: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另 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 审理的,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五、诉的合并、分立、变更与追加
一、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是指人民法院将两个以上分别提起的诉合并 在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制度。 (一)诉的主体合并,诉的主观合并
(二)诉的客体合并,诉的客观合并
(三)诉的混合合并,案件和当事人的合并 二、诉的分离
三、诉的变更
诉的变更,通常指诉讼请求的变更。 广义:包括诉讼请求的变动,诉讼请求的增加 狭义:仅指诉讼请求的变动 理论和实务:诉的变更通常是指诉讼请求在量上的 变更,即诉讼请求在量上的增加和减少 诉讼请求性质的变更?
三、诉的追加
诉的追加,是指在诉讼中,原告在原有诉讼请求基 础上,又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
第二节
诉权
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其财产权和人身权进行 司法保护的权利。诉权包含双重含义: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一、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在程序上向人民法院请 求行使审判权,以保护自己合法民事权益的一种权利。主要 包括起诉权、应诉权。
D.赵某代理女儿向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
1000元增加为2000元,属于给付之诉
【例题·多选题】 关于诉的种类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 的?(2008/3/86) A. 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属 于变更之诉 B. 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 乙公司继续履行,属于给付之诉(非诉讼案件不参与诉的种类划 分) C. 甲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返还借款1000元,乙称自己根本 没有向甲借过钱,该诉讼属于确认之诉 D. 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或采取有 效措施降低噪音,属于变更之诉
诉
程序意义上的诉
实体意义上的诉
程序意义上的诉: 是指当事人根据民事 诉讼法的规定,向人 民法院提出的对民事 纠纷进行审判的请求。
实体意义上的诉: 是指当事人关于保护 民事权益或解决民事 纠纷的请求
程序意义上的诉是实体意义上的诉的实现方式和途 径,实体意义上的诉是程序意义上的诉的目的和意义
诉的特征:
诸如此类的问题,我国现行合同法等法律并未作出规 定,我国实践中一般的做法是遵循传统标的论的做法,如 一请求权经法院判决实现后,不得再行使另一请求权,也 不能以未获充分赔偿为由,要求法院以另外责任形式补足 赔偿。
(三)诉的理由 诉的理由,又称诉讼理由,是指当事人向人民 法院请求审判保护和进行诉讼的依据,包括事实 依据和法律依据。
问题: 国税局能否提起确认之诉?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确认之诉功能为消除危险预防纠纷,因此必须具有需要
诉讼救济或保护的法律利益,即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不明确, 导致原告感到其法律地位有不妥状态存在,并且这种状态能 够通过确认除去,也就是所谓的确认利益。法律之所以规定 提起确认之诉必须具有确认利益,是因为如果对于可以请求 确认的对象不以法律明文加以限制,那么当事人对于任何事 情均可请求予以确认,法院将因此不堪重负而不能发挥其应 有的司法功能。 实践中合同无效、亲子关系否认确认之诉等多见
1.诉的主体是当事人 2.诉的内容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解决的民 事争议 3.诉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
二、诉的种类 (一)给付之诉 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之诉 特点:确认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是否存在 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义务 分类:依据给付的内容,分为物的给付之诉与 行为的给付之诉;在物的给付之诉中,又可以根 据物的不同而分为特定物给付之诉与种类物给付 之诉;行为给付之诉中,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民诉司法解释》 第二百四十七条【重复起诉】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 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 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 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 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四十八条【一事不再理的例外】 裁判发生法 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 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掌握:
1.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 2.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诉的声明:具体实体权 利主张)
小结:
诉讼标的是诉的质的规定性,一个“诉” 只有一个 诉讼标的,若同一个诉讼程序中存在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则为两个以上的诉(诉的客观合并);若诉讼标的发生变 更,则变成另一诉(诉的客观变更)。 ——影响地域管辖 诉讼请求是诉的量的规定性,一个诉可以有多个诉讼 请求、诉讼请求也可以增加和减少,以及变更。 ——影响级别管辖
【案例】
张三乘坐长途客运汽车旅行,旅途中,车窗外突然飞进 一块石头将其砸伤。张三以客运公司作为被告起诉于人民 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人身损失10万元。人民法院支持了 其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张三以车窗外飞进的这块石头 还砸坏了自己在车上随身携带的价值1万元电脑为由,又一 次以客运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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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题·不定项】2005年6月5日,1988年7月21日出生的 高中一年级学生小龙,因寰宇公司的公交车司机张某紧急刹 车而受伤,花去若干医疗费。2006年2月小龙伤愈继续上学, 写了授权委托书给其父李某,让他代理其提起诉讼。李某以 正当的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于2006年3月对寰宇公司及其司机张 某提起了诉讼,要求寰宇公司和张某承担违约责任。在诉讼 进行中,李某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改为被告承担侵权责 任,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2.8万元。 本案被告在答辩中认为,司机紧急刹车是因为行人陈某违章 过路引起,责任应当由陈某承担,因此要求追加陈某作为无独 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2007不定项)
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
四、反诉 (一)反诉的概念
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被告以本诉原
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具有 牵连关系的,目的在于抵销或者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 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反诉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诉)
(反诉目的具有对抗性)
(二)反诉的条件(必背)
1.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 2.反诉主体具有特定性 ;(人数不得变化)
(二)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 存在之诉 特点:确认 注意:确认之诉一般针对现在的法律关系
甲的猫被路人踩死,甲能否对经过的路人均提起确 认之诉? 甲男请求确认乙女为其女朋友
【案例】 郎某从国税局的楼下经过时被楼上掉下的玻璃扎 伤脑颅,导致重伤。国税局支付了郎某20多万元的 治疗费用。双方因为就后续治疗及赔偿问题无法达 成协议,郎某拒不提起诉讼,而采取无理纠缠等方 式主张权利。无奈之下,国税局将郎某告上法庭, 要求法院确认20万元治疗费以外的费用不存在。法 院认为原告是侵权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不享有合 法权益,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3.反诉请求需与本诉具有一定的牵连性;
《民诉司法解释》第233条2款: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 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
事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