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诉和诉权
第一章_第三章 民诉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关系示意图
诉讼主体
法院、检察院和 法院、 当事人( 当事人(包括共 同诉讼人、 同诉讼人、诉讼 代表人、 代表人、诉讼第 三人) 三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包括诉讼代理 证人、 人、证人、鉴定 翻译人员、 人、翻译人员、 勘验人员和协助 执行人) 执行人)
民事诉讼法 律关系主体
(三)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的不同流派 1.一面关系说 2.二面关系说 原告 3.三面关系说 法院 原告 被告 原告 法院 被告 被告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l.人民法院 2.人民检察院 3.当事人 4.其他诉讼参与人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与诉讼主体的区别 一是没有诉讼主体的参加,诉讼将无法进行, 一是没有诉讼主体的参加,诉讼将无法进行,二 是诉讼主体对诉讼的发生、变更、 是诉讼主体对诉讼的发生、变更、终结起着决定性或 重要的作用。诉讼主体必定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重要的作用。诉讼主体必定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反 过来,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者,未必是诉讼主体。 过来,是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者,未必是诉讼主体。 诉讼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诉讼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之一: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之一:主体不同
其他诉讼参与人
诉权主体 当事人) (当事人)
(包括诉讼代理 证人、 人、证人、鉴定 翻译人员、 人、翻译人员、 勘验人员和协助 执行人) 执行人)
诉讼权利主体, 诉讼权利主体, 即民事诉讼法律 关系主体, 关系主体,
(五)诉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当事人行使诉权和法院行使审判权 是贯穿民事诉讼的一条主线。 是贯穿民事诉讼的一条主线。它们的行 使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内容。 使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内容。 审判权的行使以诉权的行使为中心, 审判权的行使以诉权的行使为中心, 为诉权的行使服务。 为诉权的行使服务。
第三章 审判权诉权民事法律关系2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关系示意图
诉讼主体
法院,检察院和 法院, 当事人( 当事人(包括共 同诉讼人, 同诉讼人,诉讼 代表人, 代表人,诉讼第 三人) 三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包括诉讼代理 证人, 人,证人,鉴定 翻译人员, 人,翻译人员, 勘验人员和协助 执行人) 执行人)
民事诉讼法 律关系主体
启动诉讼程序 请求 法院 保护民事权益 实体意义上的诉 程序意义上的诉
二,诉的要素
二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二要素说:诉的标的, 四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诉的主体, 四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诉的主体, 诉讼请求 三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 三要素说:诉的标的,诉的理由,诉的主体
(1)诉的标的是指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并要求法院解决的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诉的主体:当事人. (2)诉的主体:当事人. (3)诉讼理由: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审判保护和进 诉讼理由: 行诉讼的根据,是诉的必要条件, 行诉讼的根据,是诉的必要条件,包括事实根据和法律根 据.
三,诉的种类
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 变更之诉
(三)诉权的双重涵义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之一: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区别之一:主体不同
其他诉讼参与人
诉权主体 当事人) (当事人)
(包括诉讼代理 证人, 人,证人,鉴定 翻译人员, 人,翻译人员, 勘验人员和协助 执行人) 执行人)
诉讼权利主体, 诉讼权利主体, 即民事诉讼法律 关系主体, 关系主体,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人民检 察院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所认定的事实和适 用法律的行为 案件事实
民事诉讼法考研笔记

民事诉讼法笔记一般是三道题,题型上看,简答题和论述题,有时案例。
难度上算中等,不会出专业性特强的,除了基础性之外,强调民事诉讼的特点,反映出民事诉讼才具有的。
简答题和论述题是否需要回答概念,如果比较清楚还是答上比较好,往往可以从概念中反映出题目。
在回答两种制度的区别时,写出要点还要将具体内容阐述一下。
今年从量上要缩小,方式有二,通过题目形式变化,数量上减少或者答题内容减少,综合性提高。
民诉不出热点问题,面试喜欢问如何看热点问题,专业书的阅读。
答卷的时候保证速度的时候尽量清楚。
基础的东西一定不能答错,否则。
第一章概述一、民事诉讼1、概念2、特点1)法院代表国家2)解决民事纠纷3)诉讼活动受到民事诉讼法的调整4)民事诉讼有一定的程序性,由一定的诉讼阶段构成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各阶段虽有各自的任务但有密切的联系。
3、内容法院当事人案件1)解决民事纠纷具体活动由当事人、法院一起进行2)解决有关民事活动阶段(解决阶段的发起、主体)从宏观上说,案件解决的程序和案件各阶段的具体程序,各个程序的条件、范围要求、发动、运行、法律后果。
有些情况下,制度会出现两种情形可以选择,但条件上有一定的变化,如被告不出庭,必须到庭的拘传,一般被告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基本知识需要能理解、运用。
每年有一道运用题。
各种制度的主要区别需要注意。
仲裁不会单独考,一般放在比较中。
二、民事诉讼法掌握两点:1、民事诉讼法的属性为什么是基本法、部门法、程序法?基本法是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地位角度回答,是基本法律,仅次于宪法,高于一般的法律法规。
部门法是从调整对象上说,规范了特定的社会关系。
程序法是从民事诉讼法的内容看,规范的是民事诉讼的权利义务和过程。
2、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至于与宪法、刑事诉讼法、组织法的关系,不如与民事实体法之间的关系重要。
从考试意义上也是如此。
谈到这种关系时,首先总是考虑他们调整的关系不同,强调各自的作用,在此上考虑两者之间的关系。
3.民事诉讼中的诉权、诉和反诉制度

“电车事件”:某甲在乘坐电车时,因电车突然刹车而受到损害。
1.关于旧实体法说(德.赫尔维希)
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诉讼标的
2.关于诉讼法说
二分肢说(德.罗森贝克):诉讼标的=诉的声明(诉讼请求)/原告陈述的事实理由
一分肢说(德.伯特赫尔和施瓦布):诉讼标的=诉的声明
反诉的特征:
(1)当事人的特定性;
(2)诉讼请求的独立性和关联性;
(3)诉讼目的的对抗性;
(4)诉讼时间的限制性。
反诉与本诉关联性的理解:
第一,反诉与本诉源于同一法律关系;
第二,反诉与本诉源出于同一事实;
第三,反诉与本诉争议的是同一民法上的标的;
第四,反诉与本诉把同一争议的法律关系作为请求判决的对象;
六、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和增加
注意:诉讼请求的变更不等于诉的标的的变更。
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根据诉讼标的向法院提出的具体的权益请求。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原告请求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主张或者要求(声明)。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反诉
一、反诉制度概说
(一)反诉制度的历史沿革和我国的立法现状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诉讼标的是当事人要求法院关于确认和变更实体法律关系的诉讼请求。识别其标的标准是有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
四、诉的种类
按照当事人提出诉的目的和内容进行划分,将诉讼划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存在的具体状态之诉。有肯定确认之诉和否定确认之诉。
三、诉讼标的
第3章 诉与诉权

四、反诉
反诉: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 告,提起的与本诉相关的诉。
• (一)反诉的程序 • 1、提交反诉状 • 2、法院审查 • 3、与本诉合并审理 (二)反诉具有的特点 • 1、反诉主体具有特定性。即反诉是本诉的被告针对原告
三、诉的合并与变更
• (一)诉的合并 • 1、含义:是指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之间有关联的
单一之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制度。 • 2、诉的合并条件 • (1)各个单一的诉在构成要素上具有关联性 • (2)受理案件的法院至少对数个被合并之诉中的一个拥
有管辖权 • (3)合并的各诉在审判时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 (4)合并的时间一般应在一审言词辩论终结前进行 • (5)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 王大明将房子租给刘大壮居住,月租金1200 元。现王大明因刘大壮拖欠了5个月的房租未缴, 而诉诸法院,要求刘大壮给付6000元房租。 现问,此案的诉讼标的指的是什么?﹙ ﹚﹙司 考2002年卷三,第28题,单选﹚
• A.王大明租给刘大壮的房子和刘大壮欠王大明的 6000元钱
• B.王大明要求刘大壮支付的6000元钱
指向性 • 3、宪法诉权说所展现的现代诉权是一种国
际化的基础性权利
民事诉权
• (二)现代诉权的基本功能 • 1、具有特殊的理念功能 • (1)反绝对主义的理念 • (2)反实体本位主义的理念 • (3)诉权保障具有决定性的理念 • 2、具有崭新的理论功能 • (1)诉权是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大厦的核心支柱。 • (2)现代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体系的更新和发展要以现代
诉与诉权

诉讼请求是诉的要素之一,存在于诉之中,并与程 序意义上的诉一并提出 诉与诉讼请求的区别 诉 诉讼请求 司法保护的请求 实体意义方面的内容 程序意义上的诉和实体意 诉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 义上的诉 提出的权利主张 诉比诉讼请求的外延宽 相当于实体意义上的诉
4.诉与诉权
诉与诉权的联系
完整的诉
=
诉的主体
+
诉讼标的
+
诉讼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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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诉的标的\诉讼标的
(1)诉讼标的之基本含义
诉讼标的是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诉讼标的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争执的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便成为 法院裁判的对象。)
(2)诉讼标的与诉讼标的物的关系 诉讼标的 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案件必须有特定的诉讼 标的 诉讼标的物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 向的对象 未必有诉讼标的物,财 产案件才有诉讼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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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诉的变更
1.诉的变更含义 通常指诉讼请求的变更。 广义的诉的变更——诉讼请求的变化,包括量的 变更和质的变更。 狭义的诉的变更——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 原告对同一被告以新的诉讼标的替换原来的诉讼标的, 从而将原诉替换为新诉,即诉讼标的之变更。 2.诉的变更的两种情形 ①诉讼请求在量上的变更 ——诉讼请求数额的增加或减少。 ②诉讼请求在质上的变更 ——新的诉讼标的替换原来的诉讼标的 31
(1)诉的主体 (2)诉讼标的 (3)诉讼理由 又称诉讼理由,是指当事人向法院请求审判保护和进行 诉讼的根据,包括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事实根据: ①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 ——确认权利义务状态的根据 ②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的事实 ——请求司法保护的根据 法律依据: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受到保护的根据。
第3章第3节 起诉条件与立案登记制

民事诉讼法第三章 诉权与法院受案范围第一节 外嫁女的司法悲剧第二节 诉权的概念与诉的类型第三节 起诉条件与立案登记制第四节 法院受案范围的裁判规则第三节 起诉条件与立案登记制《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n在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前,并不能判断原告是不是与本案有直接联系。
n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被宣告失踪人员的财产代管人等法定诉讼担当的场合,原告与案件的诉讼标的并没有直接利害联系。
对于“明确的被告”n就自然人被告,实践中法院一般是要求原告提供的自然人的户籍信息。
事实上,被告的身份信息是需要在诉讼过程中查明的。
n《民诉法解释》209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n只要能够特定被告人,即使不知道被告人的户籍信息,也是可以立案的。
n然而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几乎都要求原告在立案时就必须提供被告的准确户籍信息。
n一般情况下,法院在立案之前会给原告开具调查的函件,由原告或者其代理律师持函件到公安机关调取。
调取到被告户籍信息之后,原告再修改或者完善诉状进行立案。
n在有的地方,律师直接持律师证以及律所的公函,就可以调取。
n有的地方的法院已经在立案庭开通户籍信息查询功能,法院在立案时就可以直接查询。
n很多纠纷当事人会通过报警的方式来固定相关的纠纷事实和当事人的信息,警察出警之后都会核实当事人信息。
当事人日后诉讼时可以通过调取警察出警记录的方式获得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对于“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n诉讼请求即当事人所追求的特定的实体法效果。
基于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三种类型,当事人须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3章 诉权与诉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诉权论 诉的概述 诉的种类 反诉 诉的合并与变更
第一节 诉权论
一、诉权的概念
诉权是指民事纠纷主体所享有的、请求法院行 使审判权解决争议和保护合法权益的权利。
诉权的本质
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权利。
诉权的双重含义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法权益的请求。
诉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 诉的功能是启动诉讼程序、引起法院行使审判
权; 诉的内容是当事人的实体主张。
二、诉的要素
诉的要素之一——当事人
诉的要素之二——诉讼请求
是诉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如何解决 纠纷的主张。
诉的要素之三——诉的理由
是使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得以成立的根据。 包括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诉讼标的
涵义 是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予
以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识别标准
诉的申明——当事人请求法院裁 判的具体事项
原因事实
第三节 诉的种类
一、确认之诉 概念 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争议
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状态如 何的诉。可分为肯定确实认之诉和否认确 实认之诉。 特征 目的在于请求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争议的、 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不涉及给付问题,不具有执行性。
二、诉权学说简介
〔一〕私法诉权说 〔二〕公法诉权说 〔三〕宪法诉权说 〔四〕二元诉权说
三、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联系: 1、诉权是诉讼权利的根底和前提 2、诉讼权利是诉权的具体化 区别: 1、依据不同 2、表现形式不同 3、享有的主体不同 4、特点不同
第二节 诉的概述
一、诉的概念 诉,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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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诉讼标的的理论
诉讼标的是诉的核心,诉讼标的的理论对司法实 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已成为民事诉讼理论的热点 问题之一。 (一)、对诉讼标的含义的认识 主要学术观点有: 1、诉讼标的就是诉讼对象。 2、诉讼标的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3、诉讼标的是“诉讼上的请求”。 4、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 以裁判的方式予以解决的法律关系。
(二)诉讼标的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1、诉讼标的的开始时被看作是基于实体法上的请求, 后来被作为诉讼上的请求权分离于实体上的请求权。 2、关于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的学说主要有“旧诉讼标 的论”和“新诉讼标的论”。 3、我国民诉法学界,以当事人诉的声明结合原因事实 作为识别标准。诉的声明与原因事实两者中,有一个要素为 单一时,诉讼标的即为单一。两者均为多数时,则构成多个 诉讼标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对诉讼标的的作用与影响的几点认识 1、诉讼标的对起诉的影响。 (1)对确定诉讼请求的影响。 (2)对重复起诉或再次起诉的影响。 2、诉讼标的对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影响。 (1)诉讼标的确定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范围和裁判的 范围。 (2)诉讼标的决定了法院判决既判力作用的客观范围。 3、诉讼标的对当事人胜诉权和诉讼结果的影响。
二、诉权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诉权概念起源于罗马法。在诉权理论的发展过程 中,有关诉权本质主要有以下学说: (一)“私法诉权说”,又称“实体诉权说”。 (二)“公法诉讼说”。 1、诉权起诉权说。 2、抽象诉权说。 3、具体诉权说。 (三)诉权权利保护请求权说。 (四)诉权司法保护说 (五)诉权否认说 (六)“二元诉权论”。
(三)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 的变更或消灭他与被告之间一定法律关系的请求。 特点:当事人双方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没有争议, 但对是否要变更或如何变更这一关系有争议。比如, 离婚之诉、分割共有财产之诉。 独立意义&与确认之诉、给付之诉最主要的区别: 它关系到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法律关系是否需要变更或 如何进行变更,从而有可能使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权利 义务关系发生变化诉的种类划分。
四、诉权的功能与对诉权的保护 (一)诉权的功能
诉权的功能,是指诉权在诉讼过程中所能发挥的作用。 1、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对抗 3、制约法院审判权的滥用 (二)对诉权的保护
有:
对诉的概念的不同的看法,比较有代表性说法
1、诉是一种手段,即“手段说”。 2、诉是一种声明,即“声明说”。 3、诉是一种行为,即“行为说”。 4、诉是一种请求,即“请求说”。 5、诉是一种法律制度,即“制度说”。 我们认为,“请求说”在这方面对诉的表述是 比较可取的,持“制度说”的学者在对诉进行分类 时,实际上也采用了“请求说”。因此,我们认为, 诉是当事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的保护民事 实体权益的请求。
第二节 诉权
一、诉权的概念
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能, 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基础。 通说认为,诉权具有双重内涵,即程序意义上诉 权和实体意义上诉权。 程序意义上诉权——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和被告针对原告请求的事实和法律根据进行答辩的权 利。通常称为起诉权和应诉权。 实体意义上诉权——原告通过法院向被告提出实 体上请求的权利和被告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反驳原告提 出的实体上请求或提出反诉的权利。通常称为胜诉权 和反驳原告提出的实体请求的权利。
我们认为,诉权作为法律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 权能,有如下几层含义: (一)诉权是国家法律制度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权利。 (二)诉权是双方当事人都享有的一种权利。 (三)诉讼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一种基本权能,其 内容是特定的,这主要包括:当事人依法提出诉讼主张的 权利;陈述案件、证明事实、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要求 法院作出公正裁判的权利。 (四)诉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诉和诉权
第一节 诉
一、诉的概念
通说认为,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 院提出的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包括程 序意义上和实体意义上的。程序意义上 的诉,是指当事人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实体意义 上的诉,是当事人请求法院依照实体法 律规定来保护他的实体法上的合法权益。
五、诉的种类
根据当事人请求的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将诉划分为三种: (一)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 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请求。 确认之诉的特点:当事人只要求确认当事人之间发生争 议的法律关系的存在状态,并不直接要求法院判令某种给付。 (二)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的判决被告履行一定义 务的请求。 特点:原告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 根据当事人请求给付的内容不同,可将给付之诉划分为 三种:种类物给付之诉、特定物给付之诉、行为给付之诉。
三、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诉权是国家法律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能,诉讼权 利则是国家法律赋予当事人实施诉讼行为的手段。 二者联系表现为:诉权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当事人 的诉讼权利则是诉权在诉讼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当事人是否具 有诉权,决定了其是否能进行诉讼,也就决定了其是否可以行 使诉讼权利,而诉权要在诉讼中得以实现,则得通过诉讼权利 的具体行使来完成。 二者区别表现为:诉权不仅基于程序法的规定,还基于实 体法的规定,诉讼权利则只源于程序法的规定;诉权只是当事 人享有,而诉讼权利不仅当事人享有,其他诉讼参与人也享有。
二、诉的界说 1、诉与诉讼。 2、诉与起诉。 3、诉与诉讼请求。
二、诉的要素
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诉应具备的基本因素。诉的要素 有三个:一是诉讼当事人,二是诉讼标的,三是诉讼理由。 (一)诉讼当事人 诉讼当事人是诉讼的主体,也是诉的提出者。 (二)诉讼标的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由当事人请求法院 以裁判的形式予以解决的法律关系。 (三)诉的理由 诉的理由,是支持原告提出的诉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根据。 诉讼理由包括两类:一是事实上的理由,二是法律上的理由。
确认之诉Vs给付之诉: 其一,当事人根据确认之诉所确认的法律关系,可以在 实体上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相关的权利,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 务,权利人可以提出给付之诉; 其二,在有的给付之诉中,当事人对原告请求给付所依 据的法律关系有争议,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对该法律关系的 状态予以确认,再确定是否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