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民诉法律关系
民诉案件法律关系(3篇)

一、引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基于诉讼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内容,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构成要素、类型、特征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民事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基于诉讼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 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2. 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 法律关系内容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具体表现。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1. 主体(1)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主导者,负责审理案件、作出判决和裁定。
(2)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主要参与者,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
(3)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他们在诉讼过程中协助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2. 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1)诉讼标的: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诉讼程序:包括起诉、答辩、审理、判决、执行等环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具体表现,主要包括:(1)原告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起诉权、撤诉权、申请回避权、申请证据保全权等。
(2)被告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答辩权、申请证据保全权、申请鉴定权等。
(3)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申请参加诉讼权、提供证据权、申请财产保全权等。
(4)人民法院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审理权、判决权、裁定权、执行权等。
四、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根据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可分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被告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第三章

(2)法院与行政机关并行主管,即都有权管。 这种类型比较复杂。我国采取以下几种解决 方式: A.法院主管优先于行政机关。一方请求行政
机关,另一方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主管。 B.双方均请求行政机关处理,由行政机关主
管,但当事人不服,仍可以向法院起诉。 C.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居间调解提起诉讼
的,属于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D. 行政机关处理属于行政行为性质,当事人
不服向法院起诉,属于行政诉讼。
民事诉讼第三章
五.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交叉的处理 一般情况下按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处
理.但是当被害人利益急需救济而刑事诉 讼的提起尚有待时日时,法院应先解决民 事纠纷.
六.民事纠纷与行政诉讼交叉的处理 对于行政合同中的民事关系与行政关系 交叉并存情况,应具体分析,从合同的性质 或双方争议的权利义务来看,只要是民事 关系,就属于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第三章
(三)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 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 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第三章
(四)司法解释补充规定
1.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 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 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第三章
二、确立管辖权的具体因素
1、一当事人的住所、居住所在地与法 院的联系
2、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的大小、诉 讼标的额大小
3、诉讼标的中的法律事实发生地 4、争执财产所在地 5、当事人协议
民事诉讼第三章
三、确定管辖的原则 1、“两便原则”。便于法院审判,便于当
事人参加。 2、均衡法院工作负担。 3、国家主权原则 4、管辖法定原则
《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
(二)地域管辖的确定标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所采 用的标准主要是当事人、诉讼标的或法律事
实与人民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
我国人民法院的辖区与行政区域划分是一致的,同 级人民法院之间各自在其辖区范围内行使审判权。 某案件的当事人、诉讼标的或法律事实处于某一法 院辖区内,与该法院发生隶属关系时,该案件就应 由该法院管辖。
第三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
民事诉讼法
(七)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因船舶碰撞 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 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 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
民事诉讼法
(八)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的管辖
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
务的地点,主要指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 点。
第三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
民事诉讼法
(二)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 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 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保险标的物,是指投保 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指向的对象,如财 产、人身(生命、健康、劳动能力等)以及以其 他形式反映出来的财产利益等。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三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三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
民事诉讼法
一、地域管辖概述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地域管辖,又称属地管辖或区域管辖,是指确
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内受理第一审民事 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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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构成
所有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份构成。民 事诉讼法律关系也不例外。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 并承担诉讼义务的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人民 法院、当事人、全体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检察院。
1、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民事审判权的专门机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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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面关系说
该学说认为,原告起诉是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 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是其职责使然,所以,原 告与法院要产生一定的关系;当法院受理原告 人的诉状后,按规定必须向被告人送达起诉状, 被告收到起诉状后有义务提交答辩状,法院也 有职责接受答辩状。于是,被告也要和法院产 生一定的关系。这种发生在民事诉讼中的法院 与原告、法院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就是民事 诉讼法律关系。
20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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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三面关系说
该学说主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仅仅是法院 与原告、法院与被告之间的关系,还应当包括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横向关系。理由是:在诉讼 中,原被告之间也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例如原 告陈述时被告不得阻止,被告陈述时原告也不 得阻止。此所谓彼此之“忍耐”义务,与义务 相对应的就是权利。
(一)民事诉讼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定为前提的。因为只有 存在法律规范,才能使社会关系成为法律关系。
(二)民事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行为是法院和当事人以及所有诉讼参与人在
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所为的能引起民事诉讼法
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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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件
能导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变更、消灭的不依人们 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称为事件。
03.民法与民诉法之三民事法律关系

案例四:甲乙丙三人合伙养鹅,甲主要 负责放养,甲派乙去农场丁购回小鹅 500只。一日甲发现戊7岁儿子己将一只 小鹅狂撵致死,怒而责打一个耳光,己 遂扬言毒死小鹅。甲告知乙丙注意,当 晚丙果见己涉嫌用水瓶在水塘放毒,但 不及制止,遂追至戊家责骂,声明小鹅 若被毒死戊负全责。小鹅果然两天内全 部死亡。甲要戊负责,戊称儿子下毒是 因遭丙毒打,拒付。农场丁向乙索要鹅 款,乙称应向负责人甲要。甲则称戊欠 自己赔偿款,应向戊要。
4.以权利之间的依存关系为标准 (1)主权利 ①定义:在相互关联的两项权利中能 独立存在的权利。 ②例举:带有抵押权的主债权。 (2)从权利
①定义:在相互关联的两项权利中必 须依附于主权利而不能独立存在的 权利。 ②例举:主债权的抵押权。
5.以权利是否专属于主体而不得流转 为标准 (1)专属权
①定义:专属于主体而不得流转的权 利。 ②例举 a.人格权 b.身份权 c.某些财产权,如国家土地所有权。 (2)非专属权
案例六:甲公司、乙分别与某干休所 口头协商,将甲的面包车、乙的面 包车存放在干休所内,由干休所负 责保管,各支付保管费每月4元。一 日凌晨两点,乙车起火,殃及甲车, 两车俱烧毁报废。经查明,乙车起 火因乙使用汽车加温器不当所致。 试问:本案中受害人甲拥有何种权利?
(3)形成权 ①定义:基于单方意思表示而使法律 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注意:意思表示可为默示,如遗赠拒 绝。 ②类型 a.财产性形成权 (a)债权性形成权,如追认权、选择 权、撤销权、抵消权、解除权等。 (b)物权性形成权,如物权/继承权 抛弃权、典物回赎权。
7.以权利存在的目的为标准 (1)基础权 ①定义:以对利益的分配为目的的权 利。 ②例举 a.所有权,如国家对城市土地的所有 权、集体对农村及城市郊区土地的 所有权。 b.人格权 c.给付请求权 d.身份请求权
民诉法第3章090223

– (二)民事诉讼法的多重性法律特征
•部门法特征
•程序法特征
•基本法特征
– 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 1、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 2、保证人民法院公证及时审理案件; • 3、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 5、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
• 三、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 1、对人的效力 • 2、对事的效力 • 3、空间效力 • 4、时间效力
第三章第三章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节第一节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法概述第二节第二节民事诉讼法与相关法律部民事诉讼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门的关系第三节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wwwdocincom第一节第一节民事诉讼法概述民事诉讼法概述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一民事诉讼法的概念一民事诉讼法的定义一民事诉讼法的定义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调整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用以调整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事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 分析:(1)本案的民事诉讼法律源自系主体有:人民法院、太阳公司、甲、乙、丙、 丁、戊。
(2)本案的当事人有:原告, 甲、 乙、丙 被告, 太阳公司。
(3)本案的诉讼主体有:人民法院、 原告甲、乙、丙和被告太阳公司。
•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 l.人民法院 • 2.人民检察院 • 3.当事人 • 4.其他诉讼参与人
–
合法行为
–
非法行为
• 人民法院行为
• 人民检察院行为 • 其他诉讼参与人行为
时间、地点
诉前行为 程序外行为 程序内行为
民事诉讼法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第三章第三章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引言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
本章主要围绕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展开讨论,探讨如何确保诉讼公正、诉讼效率,以及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二、诉讼参与人的权利1. 平等的诉讼地位:法律规定,任何人在民事诉讼中均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无论其身份、职业、财富状况等。
法庭应保证所有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对任何一方给予特殊待遇或歧视。
2. 自愿参与诉讼:诉讼参与人有权自愿选择是否参与诉讼,并自主决定案件处理方式。
法律保护当事人的选择权,不得强制诉讼参与人参与或退出诉讼。
3. 合法代理权:诉讼参与人有权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并享有合法代理人的权益。
法律规定代理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并在法定范围内代表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4. 申请证据和调查权:诉讼参与人有权申请法院调查证据,并对证据内容进行质证。
法庭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调查权,充分考虑其申请,并合理审查相关证据。
5. 表达意见和质证的权利:诉讼参与人有权在庭审过程中陈述自己的意见,并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
法庭应当保障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平等行使意见陈述和质证权。
6. 申诉权:诉讼参与人有权对判决结果提出上诉的权利。
法院应当对当事人的上诉进行审查,并做出合理的决定。
三、诉讼参与人的义务1. 讲真实: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讲述真实的事实和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故意隐瞒或篡改。
如有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遵守法庭规则: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的规则和纪律,服从法庭的指导和管理。
法庭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可能对其产生不利影响。
3. 尊重当事人和法庭:诉讼参与人应当尊重其他当事人的权益,不得侮辱、诽谤或恶意中伤对方。
同时,应当尊重法庭和法官的权威,不得进行不当干预或妨碍庭审正常进行的行为。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法律事实
一、民事诉讼法律事件 民事诉讼法律事件,是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 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情况。 二、民事诉讼行为 民事诉讼行为就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有目的进行 的具有民事诉讼法律意义或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效果的 活动。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主 要原因。 1.审判行为。具有职权性和强制性、时限性的特征。 1.审判行为。具有职权性和强制性、时限性的特征。 2.当事人诉讼行为。具有自主性、责任性、时限性的特 2.当事人诉讼行为。具有自主性、责任性、时限性的特 征。 3.检察监督行为。具有职权性、上位性、单向性。 3.检察监督行为。具有职权性、上位性、单向性。 4.诉讼协助行为。 4.诉讼协助行为。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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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依照民事诉讼法律规 范,参与到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争讼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当事人。 1.争讼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当事人。 2.审判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审判权的行使者、当事人、诉 2.审判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审判权的行使者、当事人、诉 讼协助人。 3.诉讼协助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当事人、法院与诉讼协助 3.诉讼协助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当事人、法院与诉讼协助 人。诉讼协助人包括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 员。 4.法律监督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监督者有人民检察院、人 4.法律监督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监督者有人民检察院、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大代表;被监督者是人民 法院和审判人员。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整体论”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整体论” 1.多面系列关系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法院为 1.多面系列关系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以法院为 圆心的多面关系,体现了较为浓厚的法院主导的民 事诉讼理念。 2.我国学者在多面系列关系说的基础上提出民事诉 2.我国学者在多面系列关系说的基础上提出民事诉 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 的特殊社会关系。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系统论”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系统论”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争讼法 律关系、法律监督法律关系与诉讼协助法律关系构 成的有机系统。在构成系统的四组法律关系中,争 讼法律关系为重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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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面关系说
• 多面关系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是法院与当事人、第三人、检察长以及 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代表人物:前苏联学者克列曼、A.A多 勃洛里斯基等
法律状态说
• 法律状态说认为——诉讼的目的是要确 立法院的判决,是依据既判力把权力确 定作为目的的程序,这种目的使当事人 形成一种状态,即对判决预测的状态。 • 德国学者高尔德斯密斯 • 此说认为,上述一面、二面、三面关系 说均是将私法上的法律关系置于诉讼领 域的简单类推,是用处不大的机械操作。
多面关系说
•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 形成的,以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 系为主导,法院、检察院、当事人、诉 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以 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 此说见于原苏联法学家克列曼的著述
民事诉讼多面法律关系的构成
• 审判法律关系 + 争讼法律关系 • 审判法律关系……在法院与当事人及其 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以审判权利 和审判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 争讼法律关系……在当事人与其他诉讼 参与人之间形成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 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当事人在不同诉讼程序 中的不同称谓
• 一审程序中: 原告、被告、第三人 • 二审程序中:上诉人、被上诉人 • 再审程序中: 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 • 强制执行程序中: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 概念……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 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 • 主体不同,其诉讼权利和义务也不同
• 三面关系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以 及当事人彼此之间存在的诉讼法律关系。 • 理由: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有保护私权调查私权存否的 义务,原被告有服从裁判的义务,有不滥用诉讼制度的义 务,同时,原被告间也有权利义务发生,如原告陈述时被 — 告不得阻止,反之,被告陈述时原告也不得搀越,此谓彼 此忍耐之义务;且,判决后,胜诉者可以收回诉讼费用, 败诉者有赔偿诉讼费用的义务,义务的反面即为权利。 • 代表人物为瓦赫 • 此说台湾学者多赞同
三、诉讼事件
• 概念……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的,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 事实。
例如:诉讼进行中一方当事人突然死亡
• 一面关系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原告与被 告之间的法律关系。 • 德国学者科累尔提出 • 主张: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指通常的权利义务 的关系,是一种事实状态。 • 理由:民事诉讼是当事人之间为权利归属而展 开的斗争,法院只是处于第三者的地位,法院 并未加入当事人之间的斗争,它的作用是对原、 被告实行监视并指导其斗争,最后就双方争斗 结果作出判决。故它无所谓权利义务。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律事实
一、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的概念
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能够引起诉讼后 果的客观事实。
诉讼上的法律事实:诉讼行为、诉讼事件
二、诉讼行为
• 概念……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实 施的,以解决纠纷为目的的活动。
• 诉讼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
例如:当事人起诉、上诉、申请再审等等 例如:当事人缺席、一审后未上诉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要素
(主体、内容、客体)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概念……在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诉讼权 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人。 包括……法院、检察院、当事人、诉讼 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
注:
• 诉讼参与人: 指除法院以外的所有主体 • 其他诉讼参与人: 指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 勘验人及协助执行人
两面关系说
两面关系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 法院分别与原告、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 原被告之间不存在诉讼法律关系。 因为诉讼中原被告间不会发生权利义务关 系。虽然原、被告双方都有陈述、辩论 的权利,但这不是在原被告之间发生的, 而是对于法院所为的行为。 代表人物是普兰克,日本学者多赞同。
三面关系说
• 检察法律关系 • 诉讼协助法律关系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
•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 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
• 体现了法院的审判权和当事人诉权的配 置、平衡、结合。 • 是多个诉讼法律关系关系主体之间形成 的多面社会关系。
三、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意义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 理论意义 • 实践意义: 对法院而言…… 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而 言……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念
由1868年德国学者标罗首先提出 又;比洛夫(Biilowoskar.1837─1907) 他认为:当事人和法院在诉讼法律关系之 中应该是平等的地位。诉讼权利属于当 事人,诉讼责任属于法庭。 后人评价:他的理论“同以前的诉讼法学 决裂,在近代诉讼法学中享有相当重要 的位置。”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不同学说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 概念……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 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诉讼主体不同,他们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 指向的对象也不同。
注:民诉法律关系客体与诉讼标的不同
法院与检察院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 向的对象……生效裁判所认定事实和 适用法律问题、法官司法行为合法性 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所指 向的对象……案件实事、实体权利义务 其他诉讼参与人与法院之间的诉讼权利 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案件实事
第三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上的法律事实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一、概念(多面关系说)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在民事诉讼中形 成的,以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为主导,法院、检察院、当事人、诉讼 代理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 利义务为内容,受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 多面社会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