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资管理
协会员工工资管理制度

协会员工工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协会员工的工资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的工资待遇,激励员工积极工作,促进协会的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协会的全体员工及其管理人员的工资管理,包括工资构成、工资计算、工资支付等内容。
第三条协会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并依法享有相应的工资待遇。
第四条协会工资管理委员会是协会的工资管理主体,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协会员工的工资事务。
第二章工资构成第五条协会员工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福利、补贴等组成。
第六条基本工资是员工每月固定的、不因工作绩效变化而改变的工资标准。
第七条绩效工资是对员工工作绩效的评价并与其工资挂钩的一种激励措施,由工资管理委员会根据员工工作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第八条奖金是对员工工作表现的一种特别激励措施,员工在完成特定任务或者取得显著业绩时,可以获得相应的奖金。
第九条福利包括员工的基本福利和额外福利,基本福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额外福利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
第十条补贴包括加班补贴、餐补、交通补贴等。
第三章工资计算第十一条协会员工的工资计算采用绩效考核制度,即每个月的工资发放与其绩效考核结果挂钩。
第十二条员工绩效考核标准由工资管理委员会根据各部门的具体工作情况和协会整体发展目标进行制定,并在全体员工范围内进行公开说明。
第十三条绩效工资的计算将员工的工作绩效与其基本工资进行综合考核,按照不同级别的绩效分别发放。
第十四条绩效奖金的计算将员工的工作表现与其基本工资进行综合考核,根据员工所取得的业绩进行发放。
第十五条工资计算采用计算机辅助制度进行,确保工资发放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四章工资支付第十六条协会员工的工资按月支付,具体发放日期由工资管理委员会统一规定,并在全体员工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工资支付的方式包括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员工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支付方式。
第十八条工资支付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员工的工资权益不受侵犯。
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范本

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企业工资管理,规范工资发放程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其子公司在劳动关系中的工资支付、调整和发放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管理制度,确保工资的合法性、公平性和透明度。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资标准、工资发放时间和方法,并向员工进行公示。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工资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及时解决员工的工资疑议和申诉。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管理档案,记录员工的工资支付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及时向员工提供有关工资管理的咨询服务,保障员工的知情权。
第二章工资标准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合理的工资标准。
第九条国有企业的工资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括最低工资标准和职位工资等级。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工作内容、绩效评价和员工个人能力,合理确定员工的职位工资等级。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工资标准的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过合法程序和部门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工资。
第三章工资发放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制定工资发放时间表,明确工资发放的具体日期和流程。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采用合理的工资发放方式,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形式发放工资。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确保工资发放的安全性,防止工资被冒领、盗窃等行为。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及时向员工提供工资支付凭证和公示工资发放情况,以保障员工权益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第十七条员工如对工资支付发生疑议,应当及时向企业提出申诉,并由企业按照规定进行复核和解决。
第四章工资管理档案第十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工资管理档案,记录员工的基本情况、工资变动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应当保障员工工资管理档案的机密性和安全性,不得将其用于其他非工资管理相关的用途。
社保局工资管理制度范本

社保局工资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局)工资管理,规范工资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岗位设置及工资待遇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社保局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保局工资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科学的工资分配制度,体现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业绩、能力素质和贡献大小,促进工作人员积极投身社会保险事业。
第二章工资构成第四条社保局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岗位工资、加班工资和补贴五部分构成。
第五条基本工资是根据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基本工资标准执行。
第六条绩效工资是根据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确定的,包括考核奖金和绩效奖金。
第七条岗位工资是根据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确定的,不同岗位等级有不同的岗位工资标准。
第八条加班工资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社保局实际情况确定的,工作人员加班按照规定享受加班工资。
第九条补贴包括岗位补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根据国家政策和社保局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工资分配第十条社保局工资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按劳分配原则,即工资分配应体现工作人员的劳动数量和质量。
(二)岗位倾斜原则,即工资分配应向岗位重要、工作难度大、贡献突出的岗位倾斜。
(三)激励竞争原则,即工资分配应有利于激发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社保局应根据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原则,制定具体的工资分配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工资管理第十二条社保局应建立健全工资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工作人员的工资信息。
第十三条社保局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资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工资项目。
第十四条社保局工作人员的工资分配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社保局应每年对工作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调整绩效工资和岗位工资。
作坊式企业工资管理制度

作坊式企业工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作坊式企业的工资管理,提高员工工资水平,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作坊式企业的所有员工,包括生产工人、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作坊式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规定,合理确定员工的工资标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作坊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工资管理制度,保障员工获得应有的工资待遇。
第五条作坊式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并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六条作坊式企业应当建立工资管理档案,保存员工的工资核算表和相关文书资料,确保工资支付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作坊式企业应当建立工资发放机制,确保员工能够便捷地领取工资,避免拖欠和欺诈行为。
第八条作坊式企业应当定期对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根据员工的绩效和企业的经济状况进行合理调整,保障员工的合理收入。
第二章工资核算与支付第九条作坊式企业应当建立工资核算制度,明确工资计算的标准和方法,避免出现计算错误和漏洞。
第十条作坊式企业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合理确定工资的基本构成,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等。
第十一条作坊式企业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能力水平,合理确定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
第十二条作坊式企业应当建立工资发放周期,确保员工能够按时领取工资,避免拖欠和逾期支付的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作坊式企业应当建立先进的工资支付方式,采用银行代发、网上银行等方式,方便员工便捷地领取工资。
第十四条作坊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工资保密制度,对员工的工资待遇进行保密,以防止泄露和不公平对待。
第十五条作坊式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为员工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工资调整与保障第十六条作坊式企业应当定期对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根据国家和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通货膨胀率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保障员工的合理收入。
管理人员工资实施办法

管理人员工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管理人员工资实施管理,激励管理人员创造更大的价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人员工资构成管理人员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奖金等组成。
1. 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管理人员在企业规定的基本工作岗位上享受的工资。
由企业与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
2. 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是根据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所发挥的工作岗位专业知识和业绩,由企业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的薪酬。
3. 津贴和补贴:包括住房津贴、餐补、通讯补贴、交通补贴、高温补贴等。
4. 奖金:包括年终奖、业绩奖、提成奖金等。
第三章管理人员岗位级别根据管理人员的不同工作职责和工作水平,划分不同的岗位级别。
1. 总监级:包括董事长、总经理等。
2. 部门经理级:包括各部门经理。
3. 主管级:包括各部门主管。
4. 组长级:包括各部门组长。
第四章管理人员工资管理管理人员工资的实施,应当依据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管理。
企业应建立科学的工资管理标准,并设立相应的工资管理机构。
1. 工资管理标准的建立:企业应根据企业的经济实力、地区劳动力市场状况、管理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相应的工资管理标准。
2. 工资管理机构的建立:企业应设立严格的工资管理机构,包括工资管理委员会、工资管理部门等,负责对管理人员工资的计算、审核、发放等工作。
第五章管理人员工资调整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以及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对管理人员的工资进行调整。
1. 年度工资调整:企业可以通过年度绩效评估,对管理人员的工资进行调整,包括基本工资的提升、绩效工资的调整等。
2. 岗位变动工资调整:当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企业应对其工资进行相应的调整。
3. 涨薪申请:管理人员可以根据自身的工作表现和岗位要求向企业提出涨薪申请,企业应认真审核并给予合理的答复。
第六章管理人员工资发放管理人员的工资应按时足额发放。
1. 工资发放时间:企业应制定明确的工资发放时间表,保证管理人员的工资按时发放。
第四章工资管理子系统

(二)人员类别设置
人员类别的设置主要是为了便于按人员类别进行工 资汇总计算,并进行工资费用的分摊设置。因为在 有些情况下,人员所属的部门可以决定工资费用分 摊的去向,例如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工资分摊到管 理费用中;而在有些情况下,则需要进一步区分同 一部门的不同类别的人员,才能确定工资费用的分 摊,例如同属于某个生产车间,车间管理人员的工 资费用一般应分摊到制造费用,车间生产工人的工 资费用一般应分摊到生产成本。企业可以根据管理、 决策的需要以及工资核算的需要进行设置。
第四章工资管理子系统
第一节 工资管理系统概述
• 工资管理系统适用于各类企业、行政事业 单位进行工资核算、工资发放、工资费用 分摊、工资统计分析和个人所得税核算等。 在职工较多的单位工资核算与管理是一项 任务繁重、时效性较强的工作,因此也是 会计人员要求迫切,使用广泛的一个专项 子系统。 它可以与总账系统集成使用,将 工资凭证传递到总账中;也可以与成本管 理系统集成使用,为成本管理系统提供人 员的费用信息。
第四章工资管理子系统
第三节 工资子管理系统的日常业务处理
工资日常业务处理包括计件工资统计、工资数据变动、工资分钱清单处理、扣缴个 人所得税处理、银行代发处理和工资分摊处理。至于职工的调动处理可以在人员档 案中进行,处理的结果直接反映到工资变动文件中。
第四章工资管理子系统
一、 计件工资统计
第四章工资管理子系统
四、工资管理系统的操作流程
第四章工资管理子系统
第二节 工资子管理系统的初始设置
• 工资管理系统的初始设置是为用户在计算 机上处理企业的工资业务提供一个合适的 运行环境,其目的是使通用的工资管理系 统能够适应本企业工资业务的管理需要, 同时,也提供了企业在经济业务处理发生 变化时对已有的设置进行修改的平台。
国有企业行政工资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行政工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行政工资管理,提高行政工资管理效率,保障国有企业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的行政工资管理,包括国有企业直接组织发放的薪酬和津贴。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职工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确保工资按时足额支付。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工资管理机制,加强工资管理与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的协调配合。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机制,将绩效考核结果与行政工资挂钩,促进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行政工资的合理调整,确保薪酬水平与员工贡献相匹配。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工资保密制度,妥善保护职工的工资隐私。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工资情况的公示,确保职工了解自己的工资收入情况。
第二章行政工资发放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当按月发放行政工资,确保职工按时收到工资。
发放时间以国家规定的法定工资支付时间为准。
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核算制度,确保工资核算准确无误。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将工资支付的账号信息实时更新,确保工资发放准确无误。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发放记录,确保工资发放过程可追溯。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资发放的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工资泄露和被盗。
第三章行政工资调整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定期对职工的行政工资进行调整,合理提高职工工资水平。
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工资调整机制,确保工资调整公平合理。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行政工资调整的信息公开,让职工了解工资调整的依据和过程。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职工的岗位、工作表现、工作年限等因素,确定行政工资调整的幅度和频率。
第四章行政工资管理第十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工资管理制度,规范行政工资管理流程。
第十九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行政工资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资发放合规。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工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职工工资档案。
班组工资分配管理制度范本

班组工资分配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规范班组工资分配管理,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分配原则(一)按劳分配原则。
工资分配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岗位责任和工作量进行合理分配。
(二)绩效考核原则。
工资分配应当与员工绩效考核挂钩,绩效优秀者应得到相应的奖励。
(三)平等原则。
在同等工作条件下,应当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因性别、民族、宗教等因素进行歧视。
(四)公开透明原则。
工资分配应当公开透明,员工有权了解工资分配的标准和程序。
第三章工资标准(一)工资标准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几个部分。
(二)基本工资由公司根据员工的岗位和工作经验进行核算,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三)岗位工资根据员工的岗位级别和技能水平进行核算,具体标准由公司内部制定。
(四)绩效工资根据员工在一定周期内的工作绩效进行考核,绩效优秀者可以获得相应的绩效工资。
(五)奖金根据员工在工作中的突出表现进行发放,例如工作成绩、安全、节约、技术创新等可获得奖金。
第四章工资分配程序(一)工资核算。
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员工的出勤、加班、请假等情况进行工资核算。
(二)绩效考核。
公司设立绩效考核委员会,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评定绩效工资。
(三)奖金发放。
根据公司的奖励制度,对员工的突出表现进行奖金发放。
(四)工资发放。
公司每月固定时间将工资发放到员工的银行账户或进行现金发放。
第五章工资管理(一)工资保密。
公司员工应当保守自己的工资情况,不得随意向他人透露。
(二)工资异议处理。
如果员工对自己的工资分配有异议,可以向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申诉。
(三)工资调整。
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工资调整,具体标准由公司内部制定。
(四)工资考核。
公司设立专门的工资考核委员会,对工资分配情况进行定期考核,确保工资分配合理。
第六章管理制度(一)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工资管理制度和相应的考核机制,对工资分配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
(二)公司将定期开展员工参与的工资调查和评估,确保工资分配的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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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工资管理
第一节工资概述
一、工资含义:
(狭义)指基于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的货币报酬。
(广义)作为个人劳动回报而得到的各类报酬,包括内在报酬和外在报酬。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二、我国工资法律调整的原则:
1.按劳分配原则;
2.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
3.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和劳动者个人物质利益原则。
第二节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
一、工资总量: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体劳
动者的工资总额。
二、工资总量的宏观调控:指国家对全国工资总量从宏观上进行调节和控制,以确保工资总额增长与国民经济发展保持一个科学、合理、协调的比例关系。
三、工资总量不包括: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和支付的各类奖金购买劳动保护用品支出。
职工出差费用。
职工福利费用。
劳动保险费。
1、计时工资:小时工资制、日工资制、月工资制
2、计件工资: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按质计件;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
办法支付。
3、奖金:超产奖、质量奖、节约奖等
4、津贴、补贴:矿山井下津贴、驻岛津贴、科研津贴、高温津贴、价格补贴、房屋补贴等。
5、加班工资: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不安排补休)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指依法或按协议在非正常工作情况下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婚丧假工资:《劳动法》第51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年休假工资: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
探亲假工资:依法支付给职工探望配偶、父母亲人期间的工资。
1981年3月国务院在《关于职工探亲假待遇的规定》中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职工在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
停工期间的待遇:1957年7月,国务院《关于企业工人、职员停工津贴的暂行规定》:
职工因本身过失造成的停工,不发给过失者津贴;
非因职工本身过失造成的停工一般按本人标准工资75%发给停工津贴;
试用新机器、新工具、试行先进经验及合理化建议期间,非职工本人过失造成的停工,按照本人标准工资100%发给停工津贴。
停工期间的地区津贴、野外津贴、生活补贴均按停工津贴发给。
学徒工的生活补贴照发,但若高于本企业一级工的停工津贴时应按一级工的停工津贴发给。
在停工期间,企业应积极设法安排职工从事其他劳动。
确实无法安排,停工连续3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3个工作日以上的天数,发给停工津贴。
企业依法破产时劳动者的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
(1)先偿还破产企业所欠的债务;
(2)剩余破产财产偿付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等;
(3)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
第三节最低工资制度
一、最低工资的定义:用人单位对单位时间劳动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工资。
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由政府直接确定的;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单位时间的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三、最低工资的给付
(一)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组成部分: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工作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等。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差额部分+加付赔偿金
第四节几种主要的工资制度
一、工资等级制度:指根据劳动的复杂性、繁重性和责任大小划分等级,按等级发放工资的制度。
它是由工资标准、工资等级表和技术等级标准三个部分所组成。
二、结构工资制度:“分解工资制”。
把劳动者的工资与本人的工作职务、责任、劳绩密切结合起来。
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奖励工资等不同职能的工资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