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上请求权的类型
物权法习题及参考答案

物权法试题及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物权是()。
A.请求权B抗辩权C支配权D对人权答案:C2、不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
A煤气B行为C,水杯D 电视答案:B3、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范围的是()。
A典权B抵押权C留置权D质权答案:A4下列权利中,属于自物权范围的是()。
A地役权B地上权C质权D 所有权答案:D5如果对他物权进行分类,可将他物权区分为()。
A有权与准物权B 主物权与从物权C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D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答案:C6下列权利中,属于主物权的是()。
A地上权B抵押权C质权D留置权答案:A7下列权利中,不属于物权的是()。
A抵押权B地役权C所有权D商标权答案:D8 (B)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A用益物权B所有权C担保物权D准物权答案:B9、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物权是绝对权B.物权是对世权C.物权是对人权C.物权是支配权。
答案:C10、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A.电子;B.电力;C.xx;D.人身答案:B11、公司破产,其拖欠的债务有:工人的工资,设有抵押的银行债权,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工资B、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银行债权C、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D、甲公司的财产应当不分先后时偿还工资和银行债权答案:A12、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
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
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
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
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权利中,属于他物权的是()。
A抵押权B留置权C地上权D典权E.国有企业经营权答案:ABCDE2、下列客体中,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
司法考试《物权法》20问

1.问题:请区分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 答:(1)具体内容不同:物权请求权,诸如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与物权请求权容易混淆的债权请求权,则主要是因侵权、不当得利⽽产⽣的各种请求权。
(2)发⽣前提不同,物权请求权的发⽣是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只要权利⼈对物的圆满使⽤受到侵害,就可以主张各种物上请求权;⽽债权请求权则要满⾜各种之债的具体构成要件,往往要求实际损害。
(3)物上请求权,除返还原物请求权存在争议外,其他物上请求权都不受诉讼时效影响,⽽债权请求权则适⽤诉讼时效。
2.问题: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为买楼花时防⽌ “⼀物两卖”⽽设⽴的吗? 答:我国物权法上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主要是为了防⽌开发商在卖楼花的时候“⼀物⼆卖”,但这不是这项制度的⽬的。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事⼈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时,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物权的效⼒。
可见:预告登记的⽬的就在于在债权阶段就能实现某些物权法上的排他效果,对于保障不动产买受⼈的利益很有益处。
因为,经过预告登记,出卖⼈⼜处分该不动产的,预告登记⼈可以主张债权与物权的双重保护。
3.问题:在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中,哪些情形下会导致真实的权利⼈与登记的权利⼈不⼀致的情形?这个问题涉及到不动产善意取得适⽤的范围问题,请⽼师解答。
答:现实⽣活中,善意取得适⽤于不动产的情形主要有三个: (1)基于权利⼈的委托登记在另⼀个⼈的名下,从⽽发⽣房屋登记名不副实; (2)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在⼀⽅名下; (3)基于⽆效交易⽽发⽣的房屋登记名不副实。
如,甲出卖房屋于⼄,并办理了房屋登记,后来⼄将房屋卖给了丙,并且也办理了房屋登记,但甲、⼄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效或者被撤销。
4.问题:关于⼈保和物保并存时,如何处理各⽅主体的关系,请⽼师系统总结⼀下。
答:根据《物权法》第⼀百七⼗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有⼈的担保的,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摘要】现阶段作为一名学习民法的学生来讲,研读此书,深感无论是对当前的学习还是对今后的职业生涯都将获益匪浅。
从这本书中学习到了在法学思维方面,学习民法,最重要的基础就是学会分析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上的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要结合具体案例应用其中,加强记忆的同时加深理解,在分析案例时可以遵循以下逻辑“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要形成一个严谨细致的思维过程。
【关键词】权利义务请求权民法思维一、关于法律人的培养对于法律人来讲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能力来解决法律问题,在基础知识方面需要扎实,可通过将各个学说见解实质内容一致的进行归纳再分解的方式加强理解,比较相关的法律概念,通过实例去应用法律概念,以法律的立场去思考问题,避免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二、请求权理论基础问题请求权基础是本书的核心,在具体处理民法实例,实际上运用的是请求权与抗辩权对抗的思维,民法中分析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最重要的方法即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其逻辑框架可以概括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王泽鉴教授对请求权基础的结构进行了分析,将法条分为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准用或拟制性规定三种。
完全性法条:请求权规范。
这种法条具有完整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不完全性法条包括两种:①定义性法条,此类法条的功能在于对其他法条构成要件上所使用的概念加以限制或阐释。
②补充性法条,旨在将一个不明确的法律概念予以明确化;准用性规定常常是“准用……之规定”“比照……规定”,在于简化条文,避免重复;拟制性规定则常表述为“视为……”,其功能也在于简化条文,这种拟制规定是一种立法技术。
个人认为,拟制的规定,相当于免除其证明,其中的合理性还有待深入的探讨。
三、请求权基础体系当事人得主张的请求权,依其内容,可归为六类:1.契约上给付请求权。
2.返还请求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
4.补偿及求偿请求权。
5.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
我国现行物权法上请求权性质之界定

我国现行物权法上请求权性质之界定摘要:一般认为,现行的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保护方法均属于物权请求权类型。
但从历史渊源的角度出发,传统的物权请求权类型中并不包括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从逻辑结构上看,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时,原权利基础和其他三项并不类似;从行使要件上看,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其他的也不同。
所以,笔者认为物权法所规定的五种类型的保护方法中,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属于物权请求权的范围。
关键词: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恢复原状损害赔偿一、物权请求权范围的现行法界定。
现行法对物权的保护,集中规定在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之部分,其具体内容有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确认权利、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损害赔偿。
对于这五项请求权,没有异议属于物权请求权的是前两项,即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妨害防止、排除请求权,存有争议的是确认物权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中确认物权请求权一项,基于一种普遍意义上的物权请求权理由,被现行的物权法确定后,学者也很少再有异议提出。
现在争议最大的即为恢复原状请求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认为从物权请求权行使的正当性依据出发,这两项应当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物权请求权的范围,其行使的主客观要件应该和其他请求权有所区别。
二、物权请求权行使正当性的依据。
从法史上看,物权请求权基于罗马法上的对物之诉发展而来。
在罗马法上对物之诉有三种,一、所有物返还之诉(即vei vindicatio),即市民法保护所有权之诉;二、所有权保全之诉或者排除行为之诉(action negatoria),该诉讼最初只有所有人才能提起,后来他物权人也可以提起;三、回复占有之诉(action publiciana)。
以上三种诉讼,第一和第三对应的我国现行物权法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而所有权保全之诉则变形为妨害防止、排除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学理上的概念,一般以下列为通说”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或者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论物上请求权

On Right of Real Claim
作者: 苑书涛[1]
作者机构: [1]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0031
出版物刊名: 河南社会科学
页码: 47-50页
主题词: 物上请求权;性质;适用范围;种类;诉讼时效
摘要: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排除妨害或者防止妨害的发生,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得对现为妨害或者将为妨害的人请求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性质是以物权为基础权利的独立请求权,可适用于债的履行或给付的规定.物上请求权既适用于所有权、他物权,也适用于占有,其类别有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三种.根据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和内容,不能一概肯定或者否定物上请求权适用消灭时效.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强调了物上请求权的民事责任性质,但是物上请求权的完善,应该不是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上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所能够容纳的.由物上请求权的性质所决定,我国应当在物权之下建立独立的物上请求权制度.。
三论物权请求权

项 权能 是一项 效力 , 是基 于支配 效力而 产生 的请 求效 力 。“ 正
一
一
重要 效力 , 一 项重要 权能 , 如 果说支 配权 是物 权人 的行使 权 , 那么 权的社 会秩 序 , 这 就是 物权 的权利 属性 。 因为物权 公示公 信原则 物 上请 求权 就是 物权 人 的救济权 , 是物权 保护 的重 要手段 , 离 开 形成了这样一种状态——使不确定的社会大众都了解 “ 物有所 特 定 的物权 讨论 物上 请求 权是毫 无意 义 的岣 。 另外 , 有观 点 认为 主, 占物即侵权” 的样态, 即是所谓的支配权, 是人支配物的权利,
出物权请 求权 的性 质 。 关 键词 物权 请 求权 自 然 属性 权 利属性 。 。 物权 机 能、 、 一 ‘・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 r 1 4 ) 0 3 : . 0 1 3 - 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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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高峰 , 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研究方向: 民商法。 申图分类号: l D9 2 3 ’ 文献标谀码: A
的发生以物权的的受侵害为前提的, 再就是物上请求权服务于物 下, 物权 权 利人可 以直接 取回 该物 , 以对世 人宣示 这 “ 东西” 是我
权0 。谢在 全 先 生也 认 为物 权 请求 权 是依 存 于物 权 的独 立请 求 的, 而不必 因为没有 经过 临时 占有 人同 意而遭 受任何 不利 。 权0 。王利明 教授 认为 , 物 上请求 权虽 然是 发生在 特定 当事 人之 ( 二) 物权 请求权 是 一项转化 权
收益 和处 分 。我 国著 名教授 张玉 敏也 认为 物权 请求 权是物 权 的 的支配关系; 等进入奴隶社会, 人类社会开始掠夺瓜分物质 通过
论物上请求权制度

《论物上请求权制度》2023-10-26CATALOGUE 目录•物上请求权概述•物上请求权的构成要件•物上请求权的行使•物上请求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协调•物上请求权的实现保障•物上请求权制度的完善和发展趋势01物上请求权概述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定义物上请求权是一种独立于物权的请求权,不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也不受物权效力的影响。
物上请求权的性质定义和性质1 2 3在原物被他人非法占有的情况下,物权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返还原物请求权当物权面临侵害或者妨害的危险时,物权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
消除危险请求权当物权遭受侵害,导致其圆满状态受到破坏时,物权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请求权03节约社会资源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可以及时找回丢失的物品或者消除危险,避免了资源的浪费。
01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物上请求权制度为物权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护,使其能够及时恢复对物的支配和控制,维护了物权的圆满状态。
02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可以及时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02物上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所有权人物上请求权的主体必须是物的所有权人。
无论是完全物权人还是定限物权人,均有权对侵害其物权的人主张物上请求权。
主体要件他物权人他物权人包括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他们也具有物上请求权。
此外,承租人、借用人等对物的使用、收益权人,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行使物上请求权。
占有人的保护对于无权占有人,包括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法律均赋予其保护自己占有物的权利,可以行使物上请求权。
客体的特定性物上请求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如果物已经灭失或者被侵害,则不能行使物上请求权。
物的现状与过去状态的关系如果物的现状与过去状态不同,则不能行使物上请求权。
例如,如果土地已经经过多次买卖,则买受人不能对土地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
论物上请求权的类型

目的,但物权人仍然遭受其他损失,比如,原物虽己返还,但物权人在物被侵
夺占有期间内未能使用该物而遭受损失,或者妨害虽己排除,但在妨害存续期
间因权利遭到妨害而蒙受损失。在上述第一种情况下,物权人即使可以向行为
人主张损害赔偿,也不可能使物权恢复完满状态。因为物既然已不可返还,或
学界颇有争议。在我国台湾地区,肯定说与否定说势均力敌。王伯琦先生认为,
恢复原状请求权不是一种物上请求权,因为物之效用体现在其经济价值,如果
物遭到毁损,采用金钱损害赔偿的方式较恢复原状对受害人更为有利。[4]史尚
宽先生也认为在物遭到毁损的情况下,与其恢复原状,不如使被害人径直请求
赔偿损失。[5]而梅仲协则认为,如果标的物灭失,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如果标
[7]
笔者认为,物上请求权应该包括恢复原状请求权。在物遭毁損的情况下,
受害人虽然可依侵权行为法对行为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但这种保护方式对
于受害人来说并不周全。首先,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责任的一种,要求行为人主
观上有过错,如果行为人是出于一个意外事故而损坏受害人之物,由于其主观
上并无过错,所以,不成立侵权责任,受害人不能获得损害赔偿。其次,即便
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受害人可以获得损害赔偿,但在很多情况下,损害赔
偿并不能让受害人满意。比如,标的物是特定物,对受害人来说具有特殊的价
值,无法用金钱来代替,该物被毁损后,受害人理所当然希望行为人予以修复,
使其恢复原状,而不是损害赔偿。既然如此,在物遭到毁损的情况下,法律上
就应承认受害人享有恢复原状请求权。那么,这种请求权在性质上是物上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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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上请求权的类型 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论物上请求权的类型[内容提要] 关于物上请求权的类型问题,在民法界争议较大。
本文通过对恢复原状请求权、确认物权请求权以及物之损害请求权的性质进行分析,对我国未来物权法应该规定哪些类型的物上请求权作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 恢复原状请求权,确认物权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一、引言物上请求权应该包括哪些类型?这是目前民法理论以及立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
大致说来,关于这个问题存在如下几种观点:其一,三类型说,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应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以及消除危险请求权,另有学者认为应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碍(包括排除妨害与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恢复原状请求权;[1]其二,四类型说,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恢复原状请求权;[2] 其三,五类型说,该说认为物上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确认物权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五种。
其中第五种观点已被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所采纳。
[3]从上述三种观点可以看出,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以及消除危险请求权作为物上请求权,没有什么争议。
至于物上请求权是否包括恢复原状请求权、确认物权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则尚有疑问。
下文笔者将分别对这三种请求权的性质进行辨析,以确定它们是否可纳入物上请求权体系。
二、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定性恢复原状请求权指在物受有毁损的情况下,物权人请求行为人恢复物的原有状态的权利。
如前所述,关于恢复原状请求权是否物上请求权之一种,民法学界颇有争议。
在我国台湾地区,肯定说与否定说势均力敌。
王伯琦先生认为,恢复原状请求权不是一种物上请求权,因为物之效用体现在其经济价值,如果物遭到毁损,采用金钱损害赔偿的方式较恢复原状对受害人更为有利。
[4]史尚宽先生也认为在物遭到毁损的情况下,与其恢复原状,不如使被害人径直请求赔偿损失。
[5]而梅仲协则认为,如果标的物灭失,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如果标的物毁损,则行为人应恢复原状。
与此相反,王泽鉴先生认为恢复原状具有损害赔偿所不可替代的价值,应承认受害者享有恢复原状请求权,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
[6]在我国大陆民法学界,较早出版的民法着作中大多数作者认为物上请求权只包括物之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预防妨害请求权三种。
而新近出版的着作中,有些作者开始主张物上请求权也应包括恢复原状请求权。
[7]笔者认为,物上请求权应该包括恢复原状请求权。
在物遭毁损的情况下,受害人虽然可依侵权行为法对行为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但这种保护方式对于受害人来说并不周全。
首先,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责任的一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如果行为人是出于一个意外事故而损坏受害人之物,由于其主观上并无过错,所以,不成立侵权责任,受害人不能获得损害赔偿。
其次,即便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受害人可以获得损害赔偿,但在很多情况下,损害赔偿并不能让受害人满意。
比如,标的物是特定物,对受害人来说具有特殊的价值,无法用金钱来代替,该物被毁损后,受害人理所当然希望行为人予以修复,使其恢复原状,而不是损害赔偿。
既然如此,在物遭到毁损的情况下,法律上就应承认受害人享有恢复原状请求权。
那么,这种请求权在性质上是物上请求权还是债权请求权(侵权行为之债)呢?笔者认为是物上请求权。
众所周知,物权是一种支配权,其完整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内容的完整性,比如所有权人有权对标的物进行自由地使用,他人不得加以不当干涉与妨害,否则所有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另一方面是权利客体的完整性,当标的物遭到毁损时,物权的客体就丧失了其完整性,物权本身也就丧失了完整性,为了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物权法就应该赋予物权人恢复原状请求权,就象物权法赋予物权人排除妨害请求权一样。
由于这种请求权旨在恢复物的完满状态,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不影响受害人行使请求权,所以它在性质上属于物权请求权而非债权请求权。
三、确认物权请求权的定性所谓确认物权请求权,指在发生关于物权归属或权利支配范围的争议时,物权人请求确认其物权的权利。
在现有的民法着述中,将确认物权请求权归入物权请求权体系的并不多见,可以说,大多数学者并未将确认物权请求权看作一种物上请求权。
那么,物上请求权到底是否应包括确认物权请求权呢?笔者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物权作为一种支配权,直接体现为权利人对标的物进行各种形式支配的权利。
但物权并非一种单纯的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它归根到底体现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物权并非一个孤立的、封闭的空间,物权人在享有、行使物权时需要得到他人的尊重与认可。
这种尊重与认可首先表现为对物权归属状态以及权利支配范围的尊重与认可,然后才表现为对权利内容及其界限的尊重与认可。
如果一项物权的归属存在争议,那么物权人的物权实际上就处于一种不确定、不安全的状态中。
同样,如果一项物权的支配范围存在争议,权利也会丧失确定性与安全性。
尽管在这种情况下,物权人对于相对人的争议可以置之不理,等到相对人对其权利的行使现实地加以妨害、干涉时,再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
但在很多情况下,物权人不愿意坐等这种妨害行为的发生。
比如,物权人准备将标的物出租或转让给他人,但是有人对其权利的归属提出争议,这必然会影响其出租或转让。
这种情况下,物权的完满状态实际上已经受到损害,为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物权法当然应赋予物权人以确认物权请求权。
实际上,物上请求权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对物诉权。
后来的法国与日本继承了罗马法的传统,也是以诉权的方式来对物权加以保护。
[8]直到后来的《德国民法典》才使用了请求权(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这一概念。
在民事诉讼法理论中,诉可以分为给付之诉、形成之诉以及确认之诉。
其中确认之诉大多是针对物权争议而提起的,而提起确认之诉要求当事人享有相应的诉权-确认诉权,这种诉权在实体法上应该有一项相应的实体权利为基础,这项实体权利就是确认物权请求权。
事实上,在罗马法中就已经存在一种确认役权的诉权,[9]其功能就相当于确认物权请求权。
因此,我国将来物权立法中将确认物权请求权作为一项物上请求权加以规定有充分的逻辑与历史依据。
四、物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定性这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指的是物权人在行使其他物上请求权后,仍然受有损害的情况下,物权人可请求行为人予以赔偿的权利。
在传统民法理论中,损害赔偿请求权一直都被归入债权的范畴。
因物被侵害而造成的损失,物权人应当依侵权行为法向行为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而不能直接从物权法中寻求救济。
这种理论也被各国立法所普遍采纳,迄今为止还没有发现哪一部民法典将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为物上请求权。
然而目前有些学者开始将物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纳入物上请求权范畴。
这一点反映在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中。
该草案第58条、59条规定了排除妨害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而在第60条规定:“在第五十八、五十九条的情形,物权人受有损害时可以继续向侵害人请求损害赔偿。
”在其后的立法说明与理由中,作者明确表明此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性质上是一种物上请求权。
但除此之外,在现有的其他民法着述中,尚未发现有类似观点。
笔者认为,将物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纳入物上请求权体系,过于牵强。
物上请求权制度的立法本旨在于为物权提供一种自我救济手段。
在物遭侵害时,权利人通过行使物上请求权可以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这种完满状态是对标的物的完满支配状态。
如果物权人的标的物被他人侵夺、毁损或物权的行使受到他人的妨害,物权人在行使物之返还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或排除妨害请求权后,确实可能仍然遭受损害,这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行使原物返还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或排除妨害请求权未能达到其目的,比如,原物已被毁损、灭失或标的物不能恢复原状;另一种情况是行使上述请求权已经达到其目的,但物权人仍然遭受其他损失,比如,原物虽已返还,但物权人在物被侵夺占有期间内未能使用该物而遭受损失,或者妨害虽已排除,但在妨害存续期间因权利遭到妨害而蒙受损失。
在上述第一种情况下,物权人即使可以向行为人主张损害赔偿,也不可能使物权恢复完满状态。
因为物既然已不可返还,或不可能恢复原状,那么权利人就不可能再对原来状态的标的物进行支配了,其所享有的物权要么消灭,要么发生形态变更,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使受害人在经济利益上获得一种替代性补偿,而不可能使其物权本身恢复原状。
所以,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性质上与物上请求权不符,它仅仅是一种债权。
在第二种情况下,物权实际上已经恢复了完满状态:物已按其原状返还给物权人,被毁损的物已经恢复原状,妨害已被排除。
至于物权人遭受的其他损失,并不影响其对标的物进行支配。
因此,要求行为人对该损失进行赔偿,当然不是为了使物权恢复完满状态,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当然也不属于物上请求权,同样仅仅是一种债权而已。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物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性质上只能是一种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债权。
物之损害赔偿问题应该在侵权行为法中予以解决而不是在物权法中予以解决。
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之所以将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为物上请求权,据笔者推测,其理由可能是侵权责任以行为人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是出于意外事故而导致物权人遭受损害,物权人将得不到救济。
这个理由看上去似乎有一定道理,但笔者认为并不充分。
在侵权行为法中,除了若干特殊侵权行为外,都是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的,不管该行为侵害的是物权还是人身权。
如果物权法规定物之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为何偏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呢?难道说人身权不如物权重要?显然不是。
所以,在行为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物权人遭受损害,物权人无法依侵权行为法获得救济的情况下,即使存在不公平因素,也只能通过对侵权行为法加以适当修正,予以解决,而不能通过在物权法中另起炉灶加以解决,否则将会损及民法体系的内在和谐。
实际上,关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德国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已经为我们提供了先例。
依《德国民法典》第848条之规定,以侵权行为侵夺他人财物而负有返还义务的人,对财物的意外灭失及因其它原因所生意外致使返不能或财物的意外毁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财物虽未被侵夺也难免发生灭失、其它的返还不能或者毁损。
这条规则通过使侵夺他人财物的恶意行为人承担非法占有期间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风险从而加重其责任,实属合情合理。
台湾地区民法第765条也有类似的规定,可供我国民事立法借鉴。
但应当注意,在上述情况之外的其它物之损害赔偿案件中,仍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五、结论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未来物权法中,物上请求权应该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以及确认物权请求权等五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