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请求权检索顺序分析
民法主观题之请求权分析法

民法主观题之请求权分析法●一、合同之债请求权●1.债权人的给付请求权●(1)构成要件●合同成立●①要约●②承诺●合同有效●①行为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规定●④不违背公序良俗●(2)抗辩事由●权利障碍●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权利消灭●合同解除●履行不能●抵销、提存等等●债务人的特殊抗辩权●诉讼时效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履行抗辩权●2.缔约过失的请求权●构成要件●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抗辩事由●合同已经有效成立●or主张自己无过错●3.合同违约的请求权●构成要件●请求继续履行●请求采取补救措施●请求赔偿损失●请求支付违约金●请求定金罚则●抗辩事由●不可抗力●债权人故意或者过失●违约方无过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由●4.单方允诺●构成要件●有合法生效的悬赏广告存在●完成了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抗辩事由●违反公序良俗●职责所在●广告失效●二、无因管理之债请求权●构成要件●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不存在为他人管理事务的义务●三、物权请求权●1.物上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构成要件●请求权人对请求权返还标的物须包含占有权能的物权●占有人对标的物是无权占有●原物存在●抗辩事由●占有人是有权占有●善意取得、添附等原始取得●合同上的依据(租赁,借用,质押)●留置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构成要件,须有妨碍事实或者危险●抗辩事由,如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2.占有保护请求权构成要件●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损害赔偿●四、不当得利请求权构成要件●一方获利●他方受损●获得利益与受有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不存在合法依据●五、侵权之债请求权●1.构成要件●损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过错●2.抗辩事由●客观方面●不可抗力●职务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主观方面●受害人过错●第三人原因●受害人同意●自甘风险。
请求权基础检查论

请求权基础检查论【内容提要】请求权基础检查是一个具有很强实践意义的问题,但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顺序思维方式和请求权思维方式是请求权基础检查的主要思维方式。
请求权基础检查应当依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才能避免因检查顺序混乱而发生漏检或重复检查。
【摘要题】理论探讨在社会生产生活过程中,当某人欲向某人提出某种具有法律意义的请求时,则必须首先查明该项请求是否存在法律基础,即是否有法律规范支持。
请求权基础检查,不仅是正确行使权利的关键,也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关键,更是正确解决民事请求权纠纷的关键。
一、请求权基础检查的思维方式研习民法的人,要想正确完成请求权基础的检查,不仅需要丰富的民法学知识的积累,必不可少的还有另外两个方面:一是完成法律思维能力的训练,即遵循法律逻辑,以合理的价值取向为参照目标,合理的解释、论证和适用法律。
二是完成法律应用能力的训练,即运用掌握的法律知识,以独特的法律思维方法,分析和解决现实社会生活中所发生的各种实际问题。
而从请求权基础检查的角度看,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思维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顺序思维方式,也称历史思维方式,是指按案件事实发生的先后顺序,历史地依次分析其法律关系,并寻找其法律基础。
二是请求权思维方式,即以请求权为核心,分析其法律关系,并寻找其法律基础。
1关于顺序思维方式,本文不拟作详细探讨,现仅就请求权方式做一些研究。
请求权思维方式的内容模式可表述如下:1.谁(诉讼程序中的原告,仲裁程序中的申请人)?2.可以向谁(诉讼程序中的被告,仲裁程序中的被申请人)?3.提出何种请求(请求权,包括请求权的种类、内容、救济方法等)?4.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即请求权的法律基础)?仔细斟酌,我们可以发现,请求权思维方式的基本特征是:一方面要依据案件事实去寻找法律依据,即请求权法律基础;另一方面又必须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事实。
即是一个双向互逆,互相说明的思维过程。
即Engish教授所称的“上位规范与生活事实间来回穿梭的观察”,或Scheurele氏所称的“事实认定行为与其法律定性之间的相互渗透。
民事案件法律适用顺序(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法律适用顺序是指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遵循的法律适用规则。
法律适用顺序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判决的合法性。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民事案件法律适用顺序进行探讨。
二、民事案件法律适用顺序的基本原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当上位法与下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上位法。
上位法通常指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下位法则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
2.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当新法与旧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新法。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当特别法与一般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4.先适用特别规定,后适用一般规定原则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当先适用特别规定,后适用一般规定。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的适用优先级。
三、民事案件法律适用顺序的具体内容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首先考虑宪法的规定。
2.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适用法律的规定。
3.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适用行政法规的规定。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地方性约束力。
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5.规章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
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适用规章的规定。
6.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法官按何种顺序寻找和审查清求权基

法官按何种顺序寻找和审查清求权基础杨克彬内容提要在民事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总是‚谁、可以向谁、依据什么法律规范、请求做什么或不做什么‛的问题。
法官的工作就在于寻找和审查这些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规范,并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归入具体条文。
但是,法律条文很庞杂,要在这个庞杂的丛林中寻找适合本案的果实,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和遗漏,就要遵循一定的顺序,本文对法官应该按什么样的顺序寻找和审查请求权基础进行了讨论,并以案例进行了说明。
所谓请求权基础,就是用以支持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的法律规范,即请求权基础规范。
以请求权基础为出发点分析和处理民事案件,是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方法。
请求权基础的寻找与审查是案件审理工作的核心,实际上审理案件的整个过程就是在寻找和审查请求权基础。
所以,请求权基础的寻找与审查是每一个法律工作者必须彻底了解和掌握的最基本的思维方式和技能。
德国著名民法专家卡尔〃拉伦茨教授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专家王泽鉴先生对请求权基础方法都有过专门论述,王泽鉴先生在其论著中多次提到,在分析案件实例时‚必须明确具体地指出该项请求权的基础,不能概括笼统地说:‘依民法规定,某甲得向某乙请求损害赔偿’;不能谓:‘依民法关于买卖之规定,买受人丙得向出卖人丁请求减少价金’;亦不能谓:‘某戊得依无因管理法则,向某庚请求返还其所支出的费用’‛,‚必须明确指出,某甲得依第184条第1项后段规定,向某乙请求损害赔偿;某丙得依第176条第1项规定,向某丁请求返还其所支出的费用;某戊得依第767条规定,向某庚请求返还其机车‛。
事实上,我们很多法官无论是在司法实践还是在实践背后的司法理念中,都远远没有做到这一点,更多情况下是凭直觉寻找请求权基础,甚至在裁判文书上只作‚根据某项制度‛、‚依据某某原则‛、‚根据有关规定‛之类的含糊表述,很少把判断依据精确到是什么法、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直至哪一项的哪一句。
现在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宪法规定的原则,法治最基本的含义是任何一项请求都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特别是在我国法治建设刚刚起步的今天,‚精确探寻请求权基础‛的理念。
银行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应担侵权之责

银行与借款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应担侵权之责――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湘潭市板塘支行与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湘潭中间试验所及湘潭市有机化工厂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内容提要】长期以来,我国大陆的民法学研究重制度研究,不太重视个案研究。
由于我们是成文法国家,没有判例法,我们的司法实务也重法条理解,不重案例研讨。
其实,个案包含着许多的法律问题,法律作为一门科学的博大和精微很大程度体现在个案之中,个案研究也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
本文拟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湘潭市板塘支行与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湘潭中间试验所及湘潭市有机化工厂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复函([2001]民监他字第9号)》中,分析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加损害于他人的侵权行为和其他相关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请求权基础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加损害于他人侵权行为一、问题之缘起和说明长期以来,我国大陆的民法学研究重制度研究,不太重视个案研究。
由于我们是成文法国家,没有判例法,我们的司法实务也重法条理解,不重案例研讨。
其实,个案包含着许多的法律问题,法律作为一门科学的博大和精微很大程度体现在个案之中,个案研究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
我国虽然不实行判例法,但是,最高法院的个案对司法实务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最高法院的个案答复代表最高法院对某一类型案件的处理态度,对某一法条的权威理解,非常值得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研究。
我国台湾著名民法专家王泽鉴教授长期重视民法的判例和学说的研究,注重“发现含蕴于个案之中的法律原则,创造了一个理论与实务有机结合的民法学术体系”【1】,海内外评价极高,王泽鉴教授八大册巨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得到了学术界的极高评价。
笔者研读王泽鉴教授的著作之余,不免有东施效颦之想,尝试从个案中进行民法研究。
《民法通则》公布以来,对侵权行为一般条款只有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且该规定存在着措辞不简练、用词不准确等毛病【2】,司法实务也缺少对侵权行为的类型化研究。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作者:胡丽娜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4期【摘要】现阶段作为一名学习民法的学生来讲,研读此书,深感无论是对当前的学习还是对今后的职业生涯都将获益匪浅。
从这本书中学习到了在法学思维方面,学习民法,最重要的基础就是学会分析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上的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要结合具体案例应用其中,加强记忆的同时加深理解,在分析案例时可以遵循以下逻辑“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要形成一个严谨细致的思维过程。
【关键词】权利义务请求权民法思维一、关于法律人的培养对于法律人来讲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能力来解决法律问题,在基础知识方面需要扎实,可通过将各个学说见解实质内容一致的进行归纳再分解的方式加强理解,比较相关的法律概念,通过实例去应用法律概念,以法律的立场去思考问题,避免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
二、请求权理论基础问题请求权基础是本书的核心,在具体处理民法实例,实际上运用的是请求权与抗辩权对抗的思维,民法中分析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最重要的方法即请求权基础分析法。
其逻辑框架可以概括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
王泽鉴教授对请求权基础的结构进行了分析,将法条分为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准用或拟制性规定三种。
完全性法条:请求权规范。
这种法条具有完整的构成要件及法律后果;不完全性法条包括两种:①定义性法条,此类法条的功能在于对其他法条构成要件上所使用的概念加以限制或阐释。
②补充性法条,旨在将一个不明确的法律概念予以明确化;准用性规定常常是“准用……之规定”“比照……规定”,在于简化条文,避免重复;拟制性规定则常表述为“视为……”,其功能也在于简化条文,这种拟制规定是一种立法技术。
个人认为,拟制的规定,相当于免除其证明,其中的合理性还有待深入的探讨。
三、请求权基础体系当事人得主张的请求权,依其内容,可归为六类:1.契约上给付请求权。
2.返还请求权。
?知识锦囊用大陆《民法典》分析王泽鉴民法总则案例(一)

知识锦囊用大陆《民法典》分析王泽鉴民法总则案例(一)在应对案例时,需要根据案件事实,依次检索请求权基础:合同(主请求权、次请求权)、准合同(缔约过失、无权代理)、无因管理、物上请求权、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别把它碾碎。
王泽鉴民法总则案例(一)案例一案情:甲在某大学摆设饮料自动贩卖机,乙投入两个硬币购买一罐咖啡,咖啡出来后,该两个硬币因机器故障跳出,乙见四处无人,乃取该两个硬币放入口袋,适为甲的职员发现。
试问甲得否向乙请求返还该两个硬币?(注:本案例出自于王泽鉴《民法总则》P34)问题:甲得否请求乙返还两个硬币?请求权基础一:甲请求乙返还该两个硬币,其请求权基础为《民法典》第235条。
一、甲要对乙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需合乎以下三项要件:(一)该请求权已产生;(二)该请求权未消灭;(三)该请求权可强制执行。
下文即逐项检验之。
二、甲对乙之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已发生?(一)该请求权之发生的构成要件为:甲是该硬币的所有权人,乙为无权占有。
(二)甲是否为该硬币的所有权人?根据给定事实,甲摆设饮料自动贩卖机属于发出要约,乙投入两个硬币购买咖啡则为承诺,双方成立买卖合同。
硬币已经交付,甲取得硬币所有权,虽硬币因机器故障跳出,其所有权仍属于甲。
(三)乙是否为无权占有?乙将硬币放入口袋而占有,但欠缺占有的本权,成立无权占有。
(四)结论:甲对乙返还两个硬币的请求权已发生。
三、甲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已消灭?(一)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消灭事由包括:履行(557Nr.1)、抵销(557Nr.2)、提存(557Nr.3)、免除(557Nr.4)、混同(557Nr.5)、不能(580)、债权让与(545+546)、免责的债务承担(551)等。
(二)本案无上述请求权消灭事由。
(三)结论:甲对乙之返还原物请求权未消灭。
四、甲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可强制实现?本案中,乙对甲不享有任何一时之抗辩权,亦不享有任何永久之抗辩权,故甲对乙之请求权可强制实现。
民法体系请求权基础整理(上)

民法体系请求权基础整理(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然权利之多,不可胜数。
分类之繁,不可胜记。
惟以其性质而分,世所皆然。
请求、抗辩、形成、支配,此四权贯通民法全体系,若深谙熟之,则任督二脉可通。
而于此四权中,请求权之地位与作用尤甚。
王泽鉴老师云:请求权基础的寻找,是处理实例之核心。
请求权基础(Anspruchagrundlage)乃法律人必须彻底了解与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
然我国未有成文民法典,请求权散落于各单行法之中,法律人于学习,考试乃至实务中进行检索常感不便,故抽时间月有余而整理之,以王泽鉴教授关于请求权内容为分类标准进行归类,以供同学学习检索之用。
若有阙漏或归编不当,还望各大家谅恕之,盖习法律方两年有余,学术多不精,见拙于彼。
(法条参考范围:《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物权法》《合同法》《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继承法》《继承法司法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收养法》《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书籍参考: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王泽鉴著《民法思维与请求权基础》《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债法原理》《民法物权》钟秀勇著《2013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台湾民法典》注:(1)请求权基础需按契约上请求权→无权代理等类契约关系上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物权关系上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顺序进行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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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之间的特定身份不仅影响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还影响和其 他人的法律关系,在实务处理中,需要优先注意和思考。简单论述如下:
1. 对于合同请求权,婚姻家庭领域的事项排除合同的适用,有其特 殊规定。特定关系的存在影响与他人合同的效力:家事代理权、法定代 理权等。和他人之间的纠纷,会有夫妻共同债务承担问题。
合同履行请求权 次合同请求权(违约责热、合同解除后清算、瑕疵担保) 缔约过失
(六)无因管理
无权代理 合同无效,被撤销返还财产
(六)物权请求权
(七)占有保护请求权 (八)人格请求权 (九)侵权责任 (十)不当得利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 占有返还 占有排除妨害 占有消除危险 人格权保护请求权 人格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特殊侵权责任 一般过错责任 给付型不当得利 侵害权益型不当得利
一、划分原则 对民法请求权的检索顺序梳理,要坚持法典为纲、实务导向、逻辑 清晰、体系贯通的原则。 1. 法典为纲。在公法和私法关系的划分中,我们以排除法为主,刑 法实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行政法中行政主体具有特别性,并实行依 法行政,排除存在这两者的情形就是私法关系。实务中请求权基础思考 应该涵盖私法所有领域,这样才能实现方法的周延。所以,我们以即将 出台的民法典为划分依据,分为一般私法和特别私法,创设一个种类 ——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
我国民法请求权检索顺序分析
民法请求权的检索有其合理顺序,要尽量简明、逻辑清晰,便于人 们思维和应用。若一种请求权的规范可以排除其他规范,或者作为其他 规范的前提,应该先予以考察,避免需要再以其他规范为前提,重新对 该规范进行检视,从而陷入循环检视。法律界对于请求权检索的具体顺 序并不完全一致。本文试图立足法典,从实践应用的角度出发,对民法 请求权进行梳理。
2. 实务导向。在请求权基础的学习体系中,偏重财产方面的请求权
基础。在实务中,却需要进行全面细致地思考,把婚姻家庭继承等身份
法相关内容考虑进来,进行全领域的体系化思考。
3. 逻辑清晰。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法律对有特别身份和
特别关系的规定自当优先适用。如果纠纷的当事人具有特别身份和关
系,而痛点恰巧落在这些法领域,那么这些特殊规定就应当优先适用。
同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劳动合同关系的发生取决于双方的意思表 示等。但是,由于国家实行社会主义的劳动政策,特别着重劳动者就业 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体假的权利、获得劳动 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 的权利、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等的保障,使劳动合同关系区别于一般 民事合同关系,使劳动法区别于民法。当劳动合同关系发生纠纷时,应 当首先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则,劳动合同法、劳动法没有 规定的事项,则应适用民法关于合同关系的规定。可见,劳动法中关于 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则,具有民法的特别法的性质。德国法学上称之 为特别私法。”(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017 第 5 版, 第 54 页。)
2. 身份关系往往成为法定义务的来源,在有些事项上排除无因管 理。比如对小舅子的救济属于道德上义务。
3. 物权请求权,夫妻共同财产会有共同共有的适用,因共同财产的 起诉和应诉应一同为之。他人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共同财产,会有善 意取得的适用问题。是否善意还需要考察是否有必要的审查行为和措施 等。
4. 人格权请求权。夫妻之间共同生活,本应相互支持和包容,其人 格权请求权自不同于陌生人之间。家长的教育权、惩戒权和孩子的人格 权之间亦有协调的问题。
5. 侵权责任。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影响他们之间诉讼时效的计算。 未成年人和他人的侵权纠纷,产生法定代理人的责任等。
三、分别论述 (一)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 我国民法典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但即便如此,民法典也未能 覆盖全部的民事生活领域,还存在所谓的特别私法,“其实质不过是将 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适用的共同规则集中规定于民法典,而将适用于特 定类型主体、局部市场或个别市场关系的规则,规定于各民事特别法, 如公司、票据、证券、海商、保险等法。” 各特别私法并没有形成自 身的体系,作为一般私法的民法典和作为特别私法的民商事特别法之间 也没有清晰的、截然划分的区别,更多地是由立法传统和历史造成的。 只是在法律的适用上,民商事特别法有规定的,应该先适用特别法;民 商事特别法没有规定的,则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关于劳动合同的 法律适用,“劳动关系的基础是劳动合同关系。单就作为劳动法调整对 象的基础关系的劳动合同关系而言,与民法有极密切的联系,如劳动合
特别私法涉及特定类型和市场主体,身份法涉及特殊家庭身份,合同涉
及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类合同请求权发生在因为合同而开启接触
的当事人之间,前四类请求权的产生都存在一定的特殊身份和关系之
中,也就是身份和关系先于请求权而存在。在后六类请求权中,则不需
要特定关系和身份的存在。
4. 体系衔接。这种分类也兼顾了各个请求权之间的排除和兼容关
(二)身份行为及身份法上的请求权 身份行为是发生身份关系变动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 解除收养等,我们这里主要关注身份关系变动后的有关财产利益的请求 权。虽然名为身份行为,但总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大多数并不适用, 这是因为身份利益不仅关系个人意思自治,还关系社会伦理和公共利 益,法律予以比财产行为更多的规制。这些请求权又可以分为婚姻、家 庭、收养、监护、继承等。例如,《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之间的扶养 费请求权,《婚姻法》二十一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抚养费 请求权,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的赡养费请求权。彩礼返还请 求权、扶养请求权、遗赠扶养协议请求权。
系,有利于实践上的应用和操作。
二、总体纲要
5. 按照上述四个原则,对我国民法请求权进行梳理,总体可分为十
类。具体如下表:
我国民法请
(一)特别私法 上的请求权
求权总体纲 要
(二)身份行为及 身份法上的请求权
(三)合同请求权
(四)类合同请求权
公司法 海商法 票据法 证券法 劳动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婚姻家庭编 继承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