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课本整理 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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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事权利通论

第一节:民事权利概述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及意义

民事权利是权利的下位阶概念,是指权利主体以实现其正当利益为目的而自由行使意志的范围。

*民事权利的意义在于:

1.权利是私法秩序维持的手段。

2.权利是个人人格发展的自由空间。(权利为人的自由意志划定

了范围,也就为个人人格的发展提供了可能的空间。)

二、权利的对应物——利益

(一)义务的意义

义务是权利的对应物,一方权利的实现是依靠另一方义务的履行。义务的意义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所以,义务的内容就表现为不利已,不履行就有责任课定。

(二)义务的分类

1.作为的义务与不作为的义务。

2.真正义务与不真正义务。

第二节: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绝对权与相对权

这是以权利所及的人的范围为标准进行的划分。

(一)绝对权

如果一项权利相对于所有的人产生效力,即可以对抗所有人的

权利,就是绝对权。典型的绝对权是所有权,任何人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就要负赔偿责任。

(二)相对权

如果一项权利仅仅对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这种权利就是相对权。债权是典型的相对权。

(三)说明

1.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从学理上掌握权利的性质和适用的规

则。

2.相对权例外地具有绝对权的特点,主要的例外表现在

(1)债权的不可侵犯性。债权的不可侵犯性无论是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只是作为相对性的例

外。

(2)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有权以债权对抗任何人。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这是以权利的作用与功能对权利进行的划分。

(一)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排除他人干涉而权利人仅凭自己的意志对标

的物进行处分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利益实现不需要他人的

积极协助

(二)请求权

请求权是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至于要求什么

样的作为与不作为,则由法律行为或者法律予以具体规

定。

(三)形成权

形成权是仅凭当事人一方的意志就能够使权利形成、变更

或者消灭的权利。

(四)抗辩权

抗辩权是组织请求权的权利,也就是说,义务人对权利人

提出的权利请求可以予以有理由的拒绝,以阻止权利人实

现权利。

三、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这是以权利的内容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一)财产权

财产权是以财产为客体的权利。

其特点是:

1.权利直接体现经济价值

2.权利可以转移

(二)人身权

人身权是以人身利益为标的的权利。

其特点是:

1.权利不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但受到侵犯时,可以请求

补偿。

2.权利不可转移。

(三)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以智力成果为标的的权利。

(四)社员权

社员权是指社团中的成员依据其在社团中的地位而对该

社团产生的权利。(在我国目前的社员权中,股东权是主

要的。)

社员权具有以下特点:

1.社员权以社员资格为发生基础,始终伴随着这种资格,

近代私法上的团体主要是依社员自己的意思组成的社

团,所以,社员权的发生归根到底决定于个人的意思。

从这一点上说,社员权仍然属于私权。

2.社团与社员在一定情形下并不是平等的,社员要受团体

意识的拘束。

3.社员权是一个复合权利,包括多种权利,其中有经济性

质的,也有非经济性质的。

4.社员具有专属性,只能随着社员资源的转移而转移,一

般不能继承。

四、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这是以民事权利是否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为标准而作的分类。(一)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只能由其主体享有或者行使的权利。(如人身

权→享有的专属权,离婚权→行使的专属权)

(二)非专属权

非专属权是指非专为特定人设立的、可以与权利主体分

离、可以转让、可以继承的权利。(民法上的大多数财产

权属于非专属权。)

*区分专属权与非专属权的重大意义:

1.区分专属权与非专属权可以明确什么权利可以作为交易的表弟,专属权因与主体不能分离,所以不能作为交易的标的,权利人也不能任意处分。

2.在强制执行中,专属权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对象。

五、主权利与从权利

这是以在权利的相互关系中是否能够独立存在为标准进行的分类。(一)主权利

主权利是指在几个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的

存在而独立存在的权利。

(二)从权利

从权利是指在几个相互关联的权利中,以他权利的存在为存

在基础或者没有其他权利的存在其存在就没有意义的权利。

*例如:在抵押权与债权的关系中,债权为主权利,而抵押

权则为从权利,因为如果没有债权的存在,抵押权的存在就

没有任何意义。

六、原权利和救济权

这是以权利为原生或者派生为标准对权利所作的分类。有的人将原权利成为第一性权利,而救济权利成为低温性权利。

(一)原权利

原权利即为原生权利,是指主体享有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本

权利,例如人身权、所有权等均为原权利。

(二)救济权

救济权是指在原权利收到侵害时产生的法律救援性权利。

例如人身权受到侵害时,请求侵害人进行赔偿的权利即为

救济权。

*从民法意义上看,区分原权利与救济权利具有实际意义。例如,原权利消灭而救济权也消灭;有时原权利不得放弃,但救济权利可以放弃。又如,人身权不能放弃,但人身权受到侵害而发生的救济权利可以放弃。

第三节:请求权体系

一、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

我们认为,诸如“物上请求权”之类的请求权,属于救济性请求权,其属于债权抑或物权与许多因素有关,例如,与法律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与无因性有关。

二、请求权体系

(一)债权请求权

债权请求权是基于债权法规范而发生的请求权,主要包括

1.因契约关系而发生的请求权。

2.因不当得利而发生的请求权

3.因无因管理而发生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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