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学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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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联教育——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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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联教育简介博联教育,全称北京寰宇博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总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是一家专门从事法律相关领域考试的辅导机构。

公司业务涵盖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公安学硕士三大领域的考研辅导,是中国第一家专业开发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和公安学硕士辅导课程的教育培训集团。

博联教育全称北京寰宇博联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法律相关领域考试的辅导机构,目前业务集中在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公安学硕士等领域。

前身为法学考研辅导团队,从2007年开始从事法学考研辅导,后吸纳北大、人大、中国政法、北师、北航、央财、公安大学等著名法学院校的博士和优秀硕士加盟,并且整合各大名校的校友资源,陆续开设各行精英的交流会,让考生提前了解法律工作领域的各种情况,着眼长远,因此更名为博联教育,寓意“博采众长,联合教学”。

博联教育从事法律专业及其相关领域的考研辅导,同时为学员提供择校、学习规划和学习监督等专业咨询和服务。

下面是博联三大业务的详细信息:法学硕士——立足北京,面向全国。

北京名校名师云集,教学条件得天独厚。

博联教育的法学硕士辅导包括北大、人大、清华、中国政法、北师大、北航、中央民族、中央财经、公安大学、北交大、北科大等北京及全国各大高校。

法律硕士——初试联考,全国辅导。

不管法律硕士(非法学)还是法律硕士(法学),初试都是全国联考,因此初试辅导不限学校。

公安学硕士——依托优势,打造品牌。

公安学最高学府即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研究生校区位于北京西城木樨地。

博联教育依托在法律专业领域的优势和在京办学的地理条件,力邀资深公安学考研辅导教师加盟,全力打造全国首家公安学专业辅导品牌。

以上三个领域是目前博联教育的主要业务领域,后期会陆续发展其他相关领域的辅导。

品牌定位“教人者,长人之长,去人之短也。

”——学员定量,为每个学生提供专业的咨询顾问,配备专职的答疑导师,从就业发展前景、考生具体情况、院校特色等方面为学生提供多角度的参考。

考研辅导不是为学员的一腔热血推波助澜,而是以专业和智慧协助考生成功进入最适合自己的院校。

民法学题库

民法学题库
A)留置权
B)地役权
C)权利质权
D)宅基地使用权
参考答案:A
13(2.0分)甲将自己的摄像机交给乙保管,丙从乙处盗走该摄像机冒充自己的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下列主体中,对摄像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的是:()
A)甲
B)乙
C)丙
D)丁
参考答案:B
14(2.0分)下列物权中只能是不动产物权的是()。
A)所有权
B)抵押权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正确
38(2.0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父母是其法定代理人。()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错误
39(2.0分)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户籍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错误
40(2.0分)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习惯。()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正确
32(2.0分)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劳动收入为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错误
33(2.0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A)正确
B)错误
参考答案:
正确
34(2.0分)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A)正确
A)民事行为
B)事实行为
C)侵权行为
D)无效行为
参考答案:B
23(2.0分)()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A)10周岁
B)14周岁
C)16周岁
D)7周岁
参考答案:A
24(2.0分)下列中关于民法的说法错误的是()。

新中国民法事业的开拓者和领路人--为庆贺王家福教授80大寿而作(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博士生

新中国民法事业的开拓者和领路人--为庆贺王家福教授80大寿而作(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博士生

新中国民法事业的开拓者和领路人——为庆贺王家福教授80大寿而作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传时间:2010-4-22欣闻家福教授八十大寿,学生欣喜不已、激动不已。

回想与先生相识以来的近30年光阴,个中点点滴滴禁不住涌上心头。

学生现就与先生的幸福经历略作回忆,以祝先生健康高寿。

家福老师是我们国家著名法学家,和佟柔老师、谢怀栻老师、江平老师等老一辈法学家一起为新中国民法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

他们都是新中国民法事业的开拓者和领路人。

家福老师的一身是与中国民法事业的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回顾新中国民法事业的演进艰难历程,我们总能看到家福老师的身影,发现家福老师思想的烙印,体味他的人格魅力和精神。

一,民法、经济法大论争中的家福教授我于1981年大学毕业后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攻读硕士,师从佟柔教授。

入学以后,遇到的第一件大事就是民法、经济法的大论争,这场论争涉及到民法、经济法的定位,以及我国整个法制建设未来的发展方向。

在这场激烈的交锋当中,家福教授从国家改革开放的发展战略、中国经济的发展方向和法制发展的高度出发,积极阐明民法在社会发展和民族振兴中的作用,全力捍卫民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我进校以后,佟柔老师就指导我研究经济法的理论问题。

在佟老师指导下,我对当时有限的资料作了全面的阅读,并且形成了一些自己的想法。

我当时认为,经济法就应当指经济行政法,是调整国家监管国民经济活动的法律。

随后,我登门求教于谢老和梁慧星教授,并在交谈中发现与梁慧星教授秉持同样的看法。

于是,我们商量合作写一本书,这就是后来的《经济法理论问题》。

大约在1982年4月份,家福老师正积极筹划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关于民法、经济法的大讨论,并拟邀请佟柔教授等参与活动。

记得有一次,我受佟柔老师之托,向家福老师转送有关民法、经济法关系的讨论材料。

记得家福老师家住友谊商场附近的一个公寓里,房子很小,但我在家福老师在他书房中交谈了很长时间。

民商法学专业

民商法学专业

民商法学专业1、学科概况民商法学是以民事和商事法律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它是一门具有悠久历史、最富于学理性和实践性的实用法学。

我国实行民商合一主义,商法为民法的特别法。

民商法是保障公民民事权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

民商法学在发展民主、保障人权、繁荣经济、促进社会进步中占有重要地位,起着巨大作用。

民商法学通过对民商法理论和各种民商事法律制度的研究,为我国民商事立法、司法和律师实务提供法学理论指导,为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法制国家建设及司法实践服务。

它包括民法学、商事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婚姻家庭法学。

劳动法学和社会保障法学与民商法学紧密相关,可以含于其中。

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注重“厚基础、宽口径”的培养目标,重在培养专业性、适应性和综合性的法律人才,要求学生在扎实掌握民商法学基本体系的同时,对民商法具体领域的具体问题展开深入研究,鼓励学生广泛涉猎其他学科,拓宽知识视野,增强适应能力。

民商法硕士点队伍完整,结构合理,方向齐全,特色鲜明。

2、师资队伍民商法硕士点在2011年设立,2013年开始招生。

民商法学系现有教授3人,副教授3人,讲师4人,博士和在读博士5名,除2人之外均属70、80后出生。

这是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合理、学术品质优良的学术梯队,本梯队由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兰州大学等全国知名院校法学专业的博士、硕士组成。

承担了近30项国家社科规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甘肃省社科项目等研究课题,在商务印书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国家级和省级出版社出版了近20部学术专著,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知识产权》、《教育研究》等学术刊物发表了10余篇标志性研究成果,并在重点大学学报和CSSCI入选期刊上发表了上百篇论文。

科研成果获得奖励13项,其中获得甘肃省社科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项,二等奖4项,甘肃省高等学校社科成果优秀奖一等奖4项。

法理学

法理学

“从来没有人读书,只有人在书中读自己,发现自己或检查自己。

”—罗曼·罗兰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之际,我们需要用法治之理来打量中国[1]。

然而,当我们以世界的眼光来反观中国的法治建设成果时,却会发现,我们的法理学研究还并未形成一个成熟的体系。

虽然近些年来,有关法理学的著述出现“井喷”,但是,当社会真正需要用系统的标准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来分析中国的时候,我们所能贡献的还只是碎片化的法学理论,讲述“法治之理”时也并不能显得那么理直气壮。

正如於兴中教授所言,在中国目前还找不出一个作为中国法哲学的代表性著作和人物。

当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西方的法理也是碎片化的,尤其是经过后现代法学的解构,这种碎片化的现象更加明显。

我们不能因为存在的问题而忽略所取得的成就。

在30多年的研究中,中国法理学在法治之理的建构上,做出了自己突出的贡献。

并且,也已经在兼容吸收西方法理的基础上,建构了一套以整体性文化为特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

从很多的理论著述中,我们都可以看到,虽然我们所理解的法治之理来自西方,但与西方却有很大的区别。

这种理论体系的基本立场是,西方法治的“手术刀”并不能够医治中国社会的现实问题,中国的法治之路需要在制度自信、理论自信和道路自信的基础上进行建构。

我们不仅需要警惕西方“法治”的渗透,而且更加需要完善自身的法学理论体系,从而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于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中。

一、法治中国建设需要用“法治之理”来塑造法理学“美国大作家马克·吐温说过一句名言:对于一个手中只有榔头的人,他所看到的问题都是钉子。

西方手里只有一个榔头,它的名字叫‘民主、自由、人权’,当然其定义只能由西方一家来界定。

西方用这个榔头到处打人,想以此来摆平世界,实现自己政治、经济等战略利益的全球整合。

只是一路打来,被击倒者无数,但砸到了中国这根钉子的时候,它的榔头折了。

”{1}我们发现,在世界范围内法治出现危机的时候,中国却开启了法治的征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转变执政方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紧锣密鼓地展开。

2021年10月全国自考试题:民法学

2021年10月全国自考试题:民法学

2021年10月全国自考试题:民法学2021年10月民法学全国自考试题已公布,请各位考生详细查看以下试题内容,尽请注重!课程代码:00242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注意事项: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

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

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在“答题纸”上将相对应代码涂黑。

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甲的原户籍所在地为A地,2021年甲从A地开出户口迁移证,迁往B地。

在到B地办理入户登记之前,甲得病,在C地某医院住院治疗一年半,病愈后甲前往D地打工,并在某区办理了暂住证,居住期限为6个月,现住在××区××街×号。

甲的住所应确定为A.A地B.B地C.C地某医院D.D地××区××街×号2.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是A.私有企业B.国有企业C.外资企业D.合资企业3.下列行为中,能够适用代理的是A.事实行为B.违法行为C.签订合同D.某画家按合同约定创作作品4.下列对我国民法效力的表述准确的是A.依照属地主义,我国公民甲在伦敦购物产生的纠纷适用中国法律B.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我国民法对人的效力同时采取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C.依照属地主义,我国公民在国外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适用所在国法D.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外国人不适用我国民法规范5.下列对法定代表人的表述准确的是A.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实行活动,需要得到法人的授权B.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法人展开活动的人,但不一定是法人的负责人C.法定代表人的所有行为均为法人的行为,由法人负责D.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6.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A.法国民法典B.德国民法典C.罗马法D.瑞士债务法7.甲以其房屋一套做抵押向乙借款20万,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约定: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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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名单篇一:中国民法学研究会成立人大法学院王教授当选会长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中国民法学研究会成立人大法学院王教授当选会长今天,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主办,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共同承办的“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暨201X年民法理论研讨会”在南京举行。

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章程,表决通过了计票人、监票人名单,表决通过了名誉会长、顾问、学术委员会成员、秘书处组成人员名单。

中国人民大学党组副书记、副校长王利明教授当选会长;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姜建初以及陈小君、崔建远、郭明瑞、李永军、刘士国、马新彦、孙宪忠、谭启平、温世扬、杨立新、杨震、尹田等12位学者当选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轶担任秘书长。

在中国民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上,201X年民法理论研讨会同期举行。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胡忠,江苏省委常委、省政法委书记李小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南京师范大学校长宋永忠,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等领导出席会议并致辞。

来自全国各地的民法学研究会的代表近150人出席会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姚红就《我国民事立法的最新进展》、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就《人格权法立法的若干重大疑难问题》做主旨发言。

与会代表就“继承法的现代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与完善”、“人格权法的发展”、“侵权法与民事法律适用方法”四个议题展开了热烈的研讨。

第 1 页共 1 页篇二:201X年民法学会会议综述一、中国民法学研究会201X年年会简况201X年10月24至25日,中国民法学研究会201X年年会在海南省海口市隆重召开。

此次会议由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主办、海南大学法学院承办,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的各位理事和来自全国民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及法律实务部门人士共300余人参会。

民商法研究生必看书目

民商法研究生必看书目

本科学习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曾宪义: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民法学》阅读书目刘春霖? 通读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一、民法总论1必读书目A梁彗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B龙卫球:《民法总论》(第2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C 江平主编:《法人制度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D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0底出版)E 周木丹:《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2 参考书目A 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B 卡尔拉仑兹:《德国民法通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C 王泽鉴:《民法总则》(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D 胡长清:《中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E 黄立:《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F 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G 郑玉波:《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H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二、民法学方法论和案例研究方法1、必读书目A梁彗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B 卡尔拉仑兹:《法学方法论》,台湾五南出版社C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D 杨仁寿:《法学方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E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F 王利明:《民法疑难案例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2年2、参考书目A 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B 王利明主编:《中国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四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三、物权法1、必读书目A 王利明:《物权法论》(增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B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C 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D 梁彗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E 杨立新:《共有权研究》,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F 王轶:《物权变动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参考书目A 梁彗星主编:《中国物权法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B 王利明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C 钱明星:《物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D 高富平:《物权法原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E 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F 曹士兵:《中国担保法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G 程啸:《中国抵押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2年五、债和合同法1、必读书目A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1、2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B 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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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学30年关键词: 民法学//30年内容提要: 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民法学的发展走过了恢复重建、加速发展和走向成熟三个阶段。

因应这一发展脉络, 中国民法学在研究重心、问题层次、研究范式、研究风格、研究性质等方面实现了根本的转换。

30年来, 民法学界取得了诸如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主体关系说”等众多的重大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

中国民法学的恢复重建阶段始于改革开放之初止于上世纪80年代末。

这一阶段中, 民法学界通过与法学界的论战, 创造性地廓清了民法的调整对象。

恢复后的中国民法学积极参与立法实践, 《民法通则》就蕴含了中国民法学界努力的成果。

这一民事基本法的出台也标志着民法的独立法部门和民法学的独立法学科地位得到体制的确认, 民法学结束了为生存而战的。

与此同时, 民法学界对民法学基本范畴形成了一致的见解, 初步建立了自己的概念体系。

上世纪九十年代, 民法学开始了加速发展阶段。

此一阶段中, 民法学界明确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思路, 民法总论以及债权、物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等分论研究都有长足进展。

国家逐步改变了以所有制形式作为民事立法框架的立法模式, 在立法上初步实现了平等对待一切民事主体, 并结束了合同法的“三足鼎立”局面, 统一了民事主体交易规则。

本世纪至今是中国民法学走向成熟阶段。

此一阶段, 民法学界的目标趋于一致, 即制定一部符合中国国情、有中国特色、经典地表现21世纪的社会生活条件和冲突的民法典。

中国民法学界倾力研究物权法和侵权行为法。

在民法学界的积极推动下, 《物权法》已经出台,侵权行为法也在制定之中。

回首30年的学术发展, 中国民法学走过了一条从服务于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 证成民法的独立法部门和民法学的独立法学科地位, 到紧密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 论证民事主体独立性、自主性, 声张和扩充民事主体权利之路;其论证逻辑实现了由以市场经济取向改革的功利需要为基到以人民的本来权利为凭之转换, 其发展模式完成了从被动适应社会前行的推动到主动推进制度的变革。

伴随着这一进程, 民法学科自主意识觉醒、独立性增强,渐次形成了自己的概念系统, 我们开始使用人、法人的概念, 而不再沿用公民、单位等不能体现民法意蕴的概念;民法学的研究范式开始了从整体主义向个体主义的回归之路, 我们开始努力建立本学科的方法论体系, 以本学科的视角确定问题的所在以及问题的解决方案;我们的研究风格开始发生由单纯的、漫无边际的议论到主动地遵循方法论的转变;我们的研究范围渐次向纵深发展, 从单纯的关心具体制度安排, 到重视制度的运行实效和体系化效应以及制度生成的法问题;我们的研究层次逐步提升和深化, 发生了从权利主张到权利实现、由宏大叙事到见微知著的跨越;我们开始自觉把持研究的性质, 从专注立法论, 到立法论与解释论并重, 特别是解释论得到了充分的重视, 并注意采用与研究性质相适应的研究方法, 由此民法学研究结论的现实针对性和逻辑力量得到明显增强。

30年来民法学界取得了诸多重大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 主要包括:1. 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主体关系说”“平等主体关系说”主张民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间的社会关系, 进而将民法定义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改革开放之初, 我国曾产生过需不需要民法的疑问, 民法经济法调整对象之争也达到高峰。

经济法学者主张的“纵横统一”说以宏大的气魄, 主张将经济领域的横向经济协作关系和纵向管理关系统统纳入经济法调整, 民法只调整家庭内部的人身财产关系, 如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 如此民法则沦为亲属关系法。

民法学者承担着为民法、也就是为市场经济封疆划土的历史使命。

当时私法在中国又属于理论禁区, 立法不可能从公、私法划分的角度界定民法的调整对象。

于是, 假描述民法调整机制特征的方式解决民法独立性的“平等主体关系说”作为一个富有智慧的选择, 有着不可抵估的、相对的历史进步性。

该说对于新中国民法独立法部门地位和民法学的独立学科地位的确定具有奠基性意义, 为中国的市场化改革提供了最为基础、也最为重要的法律保障。

2. 私人自治理念的确立及其制度化我国法学理论曾经否认有私法之存在, 这成为实行政企合一, 运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 及否认、个人的独立性和利益的法理根据。

只有强调公、私法的区分及私人自治, 在民事生活中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合同自由,[1]才能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的法律体系。

确立私人自治, 首要的是区分公法、私法。

任何法律、法规, 若不究明其属于公法或属于私法, 就不可能正确了解其内容和意义, 不可能正确解释和适用。

民法应当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在证成区分公法、私法之必要性的基础上, 民法学界主张奉行私法自治理念的民法必须坚持以下法律原则。

[2]第一, 抽象的人格平等。

第二, 财产所有权一体保护原则。

第三, 合同自由原则。

第四, 自己责任原则。

私人自治理念的确立及其制度化, 使得民法的法律人格制度以其广泛性给人以终极关怀, 意思自治制度通过私权行使, 为克服“无知”、“无能”的状态, 达于自主自治的境界找到了根本途径。

民法的物权、债权制度以最切合人们利益的方式即财产自治来保护人们的利益。

民法的过错责任是意思自治的逻辑结果, 能够对行为人罚其行、服其心。

[3]3. 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护人格利益延伸保护解决的是死者和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问题。

《民法通则》颁行之初, 实务界对死者人身利益的保护方式是赋予死者相应的人身权。

但这会导致承认死者权利能力, 带来民法的体系性问题。

[4]民法应从生者而非死者的角度解决这一问题。

[5]死者的近亲属对死者的姓名和肖像行使的权利不是死者的姓名权和肖像权, 而应当是它自己的某种权利或利益。

“近亲属利益保护说”的提出推动了司法实践对这一问题认识的正本清源。

毋庸置疑, 胎儿的利益也需要保护。

晚近的解决思路回归到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上, 如果胎儿出生后为活体, 其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构成的四个要件, 而依《民法通则》106条2款直接主张, 完全不需要再考虑胎儿的权利能力或法益的问题。

如果胎儿出生时即为死体, 则由其父母基于自身的损害请求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样的做法使案件处理单纯、明澈化, 不必考虑非要在立法上确认一个新的理由来支持请求权, 仅依现行的侵权构成要件理论即可达到维护社会公正的法律实效。

[6]4. 实质正义对合同自由的调和民法学界结合合同法的历史进程对合同正义与合同自由的关系进行了深入分析。

进入20世纪, “契约已死”的呼声振聋发聩, 绝对的契约自由在没有双方当事人地位大体平等的前提下,只能变为一方控制和损害另一方利益的工具, 其结果是合同自由本身的正义性江河日下, 合同自由原则本身也受到冲击。

合同正义是在合同自由的前提下, 强调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可以介入, 以践行实质正义的理念。

维护合同正义也旨在协调不同的交易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协调交易者的个别利益与整个社会和国家利益的冲突, 协调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从而维护交易的正常秩序。

[7]合同法所确立的合同自由是建立在具体人格基础上的实质的自由, 而不是建立在抽象人格基础上的绝对的自由, 是从社会本位出发受有一定限制的自由, 而不是从个人本位出发的绝对的自由。

[8]合同正义原则要求合同法中必须存在弹性条款, 经由诚实信用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合同的效力必须接受社会利益的评价, 而法官则被赋予干预合同自由的裁量权。

同时因应实质正义的诉求, 为达成特定的法律政策目标, 合同法应设定附随义务、限制格式条款的效力、突破合同相对性、加强对消费者和劳工权益的保护。

5. 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理论对于物权变动模式, 我国民法学关注的首要问题是我国是否(应否)承认物权行为。

孙宪忠教授旗帜鲜明地主张我国民法应当采用物权行为理论。

[9]学者在此后的争论中还摆脱传统的“非此即彼”思维模式, 提出了第三条思路, 即一方面承认物权行为的独立性, 或者承认其客观存在性, 另一方面不承认物权行为的无因性。

[10]到20世纪90年代末, 开始关注公示在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效力问题。

越来越多的民法学者主张我国民法应当实行公示对抗要件主义, 或者主张实行折衷主义, 即区分不同情况, 有些类型的物权变动实行公示生效要件主义, 有些则实行公示对抗要件主义。

[11]关于物权变动规范模式的研究直接影响了《物权法》的制度设计。

关于公示在物权变动中的法律效力, 《物权法》采纳了折衷主义。

物权行为理论虽然未被《物权法》采纳, 但却促成了《物权法》第15条关于物权变动与原因行为相区分的规定。

6. 所有权制度设计与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协调如何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 确立与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所有权制度成为物权立法不可回避的课题, 也是物权法出台必须突破的难题。

首先, 采取三重所有权的制度安排。

我国公有制的性质决定了廓清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的具体权利归属, 乃是我国重大的物权立法课题。

如果物权法中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制度缺乏规定, 物权法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甚至可以说物权法存在着明显的漏洞。

其次, 在三重所有权制度设计的基础上, 规定平等保护原则,区分三种所有权而明确宣示其平等地位。

平等保护意味着没有必要在保护规则方面对哪一类财产或所有权予以特别的保护, 在物权法中规定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并不意味着要对这些财产给予特殊保护, 并不是人为地制造了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财产的优先保护。

相反, 在对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财产进行特别保护的背景下, 这样做恰恰是将实践中受到歧视的个人财产提升到了与国家和集体财产平等的地位。

[12]第三, 廓清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的具体权利归属。

三重所有权及所有权平等保护的制度设计确立了与我国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所有权制度, 破解了物权立法不可回避的课题, 对推动我国物权法的出台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7. 土地上权利群的建构土地的物权并非单一的物权类型, 而是一组物权, 是存在于土地上的物权群,连同租赁权等形成权利群。

关于土地上权利群的构成, 即我国的土地上权利的类型, 应当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及从其中派生而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四荒”土地使用权、矿产资源所有权、矿业权、矿地使用权、抵押权、租赁权、典权、地役权、区分地役权、水权。

[13]应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使用权整合为地上权;以具有全部用益物权特质的农地使用权, 取代土地承包经营权, 并将“四荒”土地使用权纳入其中, 建立符合土地使用权合理流动改革方向的农地使用权制度。

关于物权的法律效力, 他物权的效力优于土地所有权。

[14]尤其是土地使用权从性质、内容和功能上相当于其他国家的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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