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及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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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分类五大类

民事权利分类五大类

民事权利分类五大类民事权利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的法律权利,是保障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关系中合法权益的基础。

在我国,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五大类,分别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知识产权、合同权利和其他权利。

一、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指个人在身体、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自由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这些权利是每个人天生具有的,是最基本的权利。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荣誉权、自由权等。

生命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保护生命的权利。

在我国,生命权是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任何个人、组织和机构都不能侵犯他人的生命权。

身体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保护身体完整和自由的权利。

健康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保护健康的权利。

名誉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保护名誉的权利,包括个人名誉和企业名誉。

荣誉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保护荣誉的权利,包括个人荣誉和企业荣誉。

自由权是指个人享有的保护人身自由的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出行自由、信仰自由等。

二、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财产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所有权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某种财产享有的最高权利。

使用权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某种财产使用和支配的权利。

收益权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某种财产所产生的收益享有的权利。

处分权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某种财产进行处分的权利,包括出售、转让、抵押等。

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知识产出者在知识产出中所享有的权利。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专利权是指对于某一种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有权利。

商标权是指对于某一种商标的专有权利。

著作权是指对于某一种著作的专有权利。

商业秘密是指商业上的秘密信息,包括技术秘密、商务秘密等。

知识产权对于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合同权利合同权利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

合同权利包括:合同自由、合同平等、合同诚信等。

法律 民事权利的分类

法律 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的分类
(1)根据有无财产内容,分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人身权是指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分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标的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物权。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撤销权、抵销权等。

(3)根据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分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不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

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4)根据民事权利彼此间互相联系的方面,分主权利和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的前提的权利。

(5)根据其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分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一般的权利都是既得权。

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又可能实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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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民事权利包括哪几种类型(民事权利概念和种类)

什么是民事权利包括哪几种类型(民事权利概念和种类)

什么是民事权利包括哪几种类型(民事权利概念和种类)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中山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根据民事权利橡培神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梁亏利。

根据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与救济权。

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公民的民事权利包括什么、什么、什么、什么?公民的民事权利包括:(1)人身权: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两种: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一种民事权利。

这种权利为民事主体人身所固有并为法律所承认。

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

生命权是自然人维持生命和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的权利。

健康权是自然人保持身体机能正常和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

生命健康权是自然人人身权中最重要的权利。

姓名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名称权是指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依法享有的使用、转让自己名称的权利。

法律赋予自然人有姓名权,法人等有名称权,一方面是确认他们能够保持自己独有的权利主体名义,另一方面是为了明确民事权利义务的归属者。

肖像权。

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制作和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

《民法通则》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本人的肖像。

名誉权。

它是指自然人、法人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

自然人、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说毁他人的名誉,否则,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隐私权。

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因其中一特定的身份而产生的权利。

主要包括:荣誉权、署名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以及公民在家庭中的身份权。

论述民事权利的分类体系

论述民事权利的分类体系

论述民事权利的分类体系
民事权利可以按照多种不同的分类体系进行分类,以下是一种常见的分类体系:
1.个人权益与财产权益:个人权益指个人的自由、尊严、身体
健康等,而财产权益指个人对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等。

个人权益包括人身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和人格权(如名誉权、隐私权等),财产权益包括动产权(如对物品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利)和不动产权(如房屋、土地的所有权、占有权等)。

2.权利与义务:权利指个人或组织享有的合法权益,而义务则
强调个人或组织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例如,雇主享有对雇员劳动力的使用权(权利),而雇员则有接受雇主指挥、提供劳动的义务。

3.权利的主体与客体:权利的主体指享有权利的个人或组织,
客体则指受到权利限制的个人或组织。

例如,产权的主体是产权人,客体是其他人不得侵犯的财产。

4.绝对权利与相对权利:绝对权利是指个人在法律上享有的不
受任何限制的权利,例如人身权利;相对权利是指个人在特定情况下对他人提出要求的权利,例如合同中的债权。

5.具体权利与抽象权利:具体权利是指明确规定在特定事实条
件下产生的权利,例如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的索赔权利;抽象权利是指独立于具体事实情况存在的权利,例如合同中的权利。

总体来说,民事权利的分类体系可以根据不同层面、不同性质以及不同关系进行分类,这有助于人们理解和运用法律规范。

不同分类体系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使权利的保护更加全面和系统化。

法律基本知识民法中的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

法律基本知识民法中的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

法律基本知识民法中的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民法中的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在法律领域中,民法是非常重要的一门法律学科。

它主要规定了公民和其他主体(如法人、非法人组织等)之间的民事关系以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民事权利和法律行为是民法中的核心概念,本文将探讨民事权利的定义、分类以及法律行为的要素和效力等相关内容。

一、民事权利的定义及分类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在特定条件下享有的主体权利。

在民法中,民事权利主要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人格权利三个方面。

1. 人身权利:人身权利是个体享有自身完整和健康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例如,人们有权保障自己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并要求他人不侵犯自己的姓名和肖像权。

2. 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个体享有或处分财产的权利。

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例如,个人有权享有自己的财产所有权,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对财产进行合法的支配和处分。

3. 人格权利:人格权利是指个体在社会生活中保护个人尊严、自由和自主的权利。

它主要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婚姻权、知情权等。

例如,人们有权保护自己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拘禁和侵犯。

二、法律行为的要素和效力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依法创设、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意思表示。

一个完整的法律行为应包括主体、客体、表意、意思表示形式和法律目的等要素。

1. 主体:法律行为中的主体是指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民事主体。

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例如,一个个人可以通过买卖合同的方式购买房屋,这个个人就是该法律行为中的主体。

2. 客体:法律行为中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对象。

客体可以是财产或其它具体权益。

例如,合同中的交易商品、服务等就是法律行为中的客体。

3. 表意:表意是法律行为中主体表达一定的意思,即意思表示。

这需要主体的真实意思与其表达的一致。

例如,在签署合同时,双方应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民事权利的分类及相互关系

民事权利的分类及相互关系

民事权利的分类及相互关系民事权利是指个人、法人或组织在民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益。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分为不同的类型,并且这些类型之间存在着相互关系。

民事权利的分类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比较常见的分类标准有以下几种:一、权利的主体分类根据权利的主体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个人权利和法人权利两大类。

个人权利是指个人在民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人身自由权等。

个人权利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例如,个人的财产权保护了个人财产的合法权益,个人的人身自由权保护了个人的自由和尊严。

法人权利是指法人或组织在民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益,包括公司的合法经营权、社团组织的自律权等。

法人权利是法人实体作为独立主体所享有的权益,这些权益与法人的身份和地位密切相关。

例如,公司的合法经营权保护了公司的营利权益,社团组织的自律权保护了社团组织的自治和独立性。

个人权利和法人权利虽然有所区别,但在实际生活中常常相互关联、相互制约。

个人权利和法人权利的保护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

二、权利的财产性分类根据权利所涉及的财产性质,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两大类。

财产权利是指个人、法人或组织在财产关系中所享有的权益,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财产权利是人们对财产的所有、支配和利用权益,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经济基础。

例如,个人对自己的房产享有所有权,公司对自己的商标享有使用权。

非财产权利是指个人、法人或组织在非财产关系中所享有的权益,包括人身权利、人格权利、知识产权、荣誉权等。

非财产权利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所享有的基本权益,是社会和法律对个体的保护。

例如,个人的姓名权和肖像权属于人格权利,公司的商业秘密享有知识产权保护。

财产权利和非财产权利之间存在着相互关系和互动作用。

财产权利的保护为人们的创造、生产和交换提供了法律基础,而非财产权利的保护则体现了人们的尊严、自由和个性。

民法一些简单的分类1

民法一些简单的分类1

1民事权利的分类:(1)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根据民事权利的内容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分类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和继承权是最基本的民事权利类型(2)人身权与财产权根据民事权利是否具有财产内容为标准进行的分类①人身权:指与主体自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②财产权:指具有财产内容或者直接体现为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3)绝对权与相对权根据民事权利效力范围的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分类①绝对权: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权利②相对权:指效力仅及于特定民事主体的权利(4)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根据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分类①支配权:指权利主体对客体直接支配并禁止他人妨碍其支配客体的权利②请求权:指权利主体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③形成权:指仅凭权利主体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能使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权利④抗辩权:指权利主体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5)既得权与期待权根据权利是否完全具备实现的显失可能性为标准进行的分类①既得权:指已具备实现权利的全部条件,由权利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②期待权:指不具备实现权利的全部条件,权利主体还未实际享有,将来可能实现,也可能不实现的权利(6)主权利与从权利根据并存的两个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分类①主权利:指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②从权利:指必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存在条件的权利(7)原权利与救济权根据权利形成的特点和权利目的的不同为标准进行的分类①原权利:指合法行为所形成的权利,又称基础权利②救济权:指因原权利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权利2代理的分类(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根据产生代理权的不同根据为标准进行的分类①委托代理: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②法定代理: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③指定代理: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的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2)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根据代理权限范围为标准进行的分类①一般代理:指代理权范围及于代理事项的全部的代理,其代理权未经特别限制,代理人可以实施交易习惯允许的一切代理行为②特别代理:指代理权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其代理权在授权时被委托人加以特别限制,代理人只能在允许的范围以内实施代理行为(3)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根据代理权授予一人或数人为标准进行的分类①单独代理:指代理权仅授予一人的代理②共同代理:指代理权授予二人以上的代理(4)本代理与再代理根据代理权是由直接授权产生还是由转托产生为标准进行的分类①本代理:基于委托人的直接授权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②再代理: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将代理权部分或全部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5)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3.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根据物是否因移动改变用途或降低价值为标准进行的分类①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的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于土地并且不能分离的其他物②动产:指不动产之外的其他物(2)种类物与特定物根据物是否具有相互替代性为标准进行的分类①种类物: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或度量衡加以计算的,具有可替代性的物②特定物:指具有独特的属性或者被权利人特定,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3)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根据物在流通中是否受到限制的程度为标准进行的分类①流通物: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②限制流通物:指按照法律规定其流转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的物(4)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根据物是否能够进行分割而不损害物的效用和价值为标准进行的分类①可分物:指分割后不影响其经济用途或不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②不可分物:指分割后影响其经济用途或降低其经济价值的物(5)主物与从无根据物是否依赖于他物而存在为标准进行的分类①主物:指能独立发挥效用的物②从物:指非主物的组成部分而附着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的物(6)原物与孳息根据物与物之间能否有产出与被产出的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分类①原物: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②孳息:指从原物本体中产生的收益,它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a. 天然孳息:指物依自然而产生的出产物、收获物 b. 法定孳息:指物依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利息、租金等(7)可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根据物是否经过一次使用就被消灭或者改变原状为标准进行的分类①可消耗物:指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就改变其原有形态、性质的物②不可消耗物:指经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的物(8)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根据物是否是独立个体而存在为标准进行的分类①单一物:指能够独立成为个体而存在的物②结合物: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的物,其构成部分虽然没有丧失自己的个性,但形体上已成为单一物,在法律上与单一物同等对待③集合物:指由多个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的物4民事侵权归责原则(1)过程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的概念

第一节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根据自己的意愿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1、财产权与人身权
财产权: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经济利益的权利。

人身权:指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支配权:指权利主体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物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请求权: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形成权:指以权利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抗辩权:指对抗相对人的请求的权利。

3、绝对权与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指权利效力所及为不特定人的权利。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指权利效力所及为特定人的权利。

4、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必须以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
5、原权利与救济权
原权利:指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

救济权:指基于原权利而派生的权利,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受到侵害的危险时而产生的权利。

6、既得权与期待权
既得权:权利人已经取得而可以实现的权利。

期待权:将来可能取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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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及分类
(一)人身权、财产权与综合性权利
所谓综合性权利是指由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所产生的一类权利,其内容既包括财产利益也包括人身利益,专属性也不十分强烈。

这类权利有三个: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双重性质)、继承权(就其内容属财产权,但通常基于身份关系而取得)和社员权(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合作社的社员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业主权等)。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这是以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所作的分类。

绝对权是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由于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不特定,故又称对世权。

相对权是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并只能对抗特定人的权利,最典型者为债权。

由于相对权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故又称对人权。

(三)既得权与期待权
这是以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既得权是指权利人已经取得且可以实现的权利,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

一般的民事权利都是既得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从权利的基础与前提,从权利依附于主权利而存在。

所以,从权利随主权利成立而成立、生效而生效、变更而变更、转让而转让、消灭而消灭。

权利人不能在转让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保留从权利,也不能在抛弃主权利的情况下而单独享有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六)原权利(合法事实引起的权利)与救济权(责任请求权)(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1.支配权
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利益与智力
成果)并实现其利益的权利,典型者如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其特点是:(1)客体是特定的;(2)权利主体是特定的;(3)义务主体是不侍定的;(4)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积极作为;(5)具有排他效力。

2.请求权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其特点是:(1)具有相对性;(2)具有非公示性;(3)大多表现为实体权利。

请求权作为独立的实体权利,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权利,因为民事诉讼可以分为三种,即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这三种诉讼中给付之诉是民事诉讼的核心,而给付之诉的基础就是请求权。

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

请求权与债权的关系是: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但债权又不限于请求权,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

请求权既然可以是某权利的内容,说明它是基于基础权利而发生的,有基础权利,才能有请求权。

请求权在民法上的意义还在于,它确立了诉讼时效制度的范围,从而使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之间有明显的区别:一般认为,诉讼时效适用的对象是请求权(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和继承法上的请求权)。

3.抗辩权
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

可以说.,请求权是矛,抗辩权是盾,抗辩权的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1)抗辩权的特征:
①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

②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

③抗辩权为私权,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来决定,不主动援引者视为放弃;法官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抗辩权是否存在。

④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该期限要么由法律规定,要么推定为合理期限,但抗辩权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使期间,因为抗辩权是依附于请求权而发生的,如果对方请求权合法成立,则抗辩权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对方的请求权不合法,则抗辩权也无必要行使。

(2)根据不同的标准,抗辩权可以分为不同类别:
①实体法上的抗辩权与程序法上的抗辩权;
②永久性抗辩权与延期性抗辩权。

4.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必须通过行使才能产生效力,否则虽然权利人享有权利,但法律关系不会发生任何变动。

形成权的行使不以相对人的同意为要件,故对相对人的影响甚大,只有及时行使才能使法律关系尽快明确,为此需要在法律上规定除斥期间。

依此期间,权利人逾期不行使将导致权利的消灭。

如果法律规定了该期间,即是形成权的存续期间;没有规定的,依当人的约定期间;无约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间内行使,否则权利即告消灭。

形成权的行使还要遵循两条规则:
一是不得附任何条件或期限
二是一经行使不得撤销。

因为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一旦到达对方即生效,故无所谓撤销。

但在到达对方之前,意思表示尚未生效,故自然可以撤回。

(1)形成权具有下述特点:
①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②单方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消);
③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
④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⑤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

(2)形成权的分类:
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形成诉权;可变更可撤消的合同、合同保全中的撤消之诉、可撤消的婚姻)与非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单纯形成权;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对人的撤消权、赠与人的任意撤消权和法定撤消权、违约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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