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民事权利滥用的类型
权利行使边界及滥用问题分析--以民事诉讼原告撤诉权为例

权利行使边界及滥用问题分析———以民事诉讼原告撤诉权为例王崇(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摘要: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也是贯穿整个法学体系的重要脉络。
民事诉讼中原告人的撤诉权是法律赋予原告的一项重要权利,但是原告行使撤诉权的同时也会侵犯到被告诉讼利益,进而引发所有法律人对权利行使边界问题的思考。
对于权利的属性,一直存在不同的理论,每种理论有其合理性的同时,也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同时对于权利的边界,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范畴一直十分模糊,需要更明确的分析和界定。
为实现权利与自由,必须明确权力行使的限度,防止权利的滥用。
关键词:撤诉权;权利;滥用中图分类号:D9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3537(2015)01-0054-04眼收稿日期演2014-12-10眼作者简介演王崇(1992-),男,黑龙江省安达市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中原告撤诉权引发权利滥用问题的思索原告和被告是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两个主体,不仅仅因为他们在民事诉讼进程中参与最多,也因为民事诉讼最终的裁判会对他们的实际利益产生重要的影响。
原告和被告如何充分行使好自己的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就成为充分保障原告和被告诉讼利益的关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这一条规定即确定了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的原则。
而诉讼地位的平等表现的一方面就是诉讼权利的对等。
诉讼权利的对等表现为在原告诉讼权利分配上的对等性,对等并不意味着诉讼权利完全相等,而是原告拥有一项诉讼权利,被告就有相对应的诉讼权利,这既体现出双方在民事诉讼进程中的相互博弈,也可以互相攻御。
如原告拥有起诉权,被告就有应诉权,若只允许原告起诉,不允许被告应诉,被告就不能表达自己对原告诉求的意见和辩驳,法官也不能兼听则明地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进而可能做出不公正的裁判;原告拥有确定管辖法院的权利,被告就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这些都有助于塑造诉讼中不偏不倚、公正平等的诉讼环境。
过分使用权利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现代社会,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相互制约。
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但同时也有相应的义务。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过分追求权利,忽视甚至滥用权利,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德,还可能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过分使用权利的法律后果。
一、过分使用权利的定义所谓过分使用权利,是指个人或组织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无端诉讼:为了谋取个人利益,无中生有,对他人提起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2. 知识产权侵权: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知识产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 言论自由滥用: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散布谣言、侮辱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
4. 选举舞弊:在选举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选举结果。
5. 非法经营:未经许可,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二、过分使用权利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损害赔偿:因过分使用权利,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停止侵害: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2. 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法对侵权行为进行处罚,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2)行政拘留: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可以依法给予行政拘留。
3. 刑事责任(1)故意侵权:对于故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过失侵权:对于因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4. 信用惩戒(1)信用记录:因侵权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将记录在个人或组织信用档案中。
(2)信用修复:侵权行为人可以通过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参加信用修复活动等方式,改善个人或组织信用。
5. 社会评价(1)道德谴责:过分使用权利的行为,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
(2)形象受损:侵权行为人的形象和信誉将受到严重影响。
三、防范过分使用权利的措施1. 加强法治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使人们认识到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权利与义务是法律的基本概念,权利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种合法利益,而义务则是法律规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的责任。
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是相互对应、相互制约的。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滥用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将探讨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以警示人们遵守法律,尊重他人权利。
二、滥用权利的定义及表现形式1. 定义滥用权利是指权利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违背法律规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2. 表现形式(1)超越权利范围行使权利:权利人超出法律规定的权利范围,对他人进行干涉、侵害。
(2)滥用权利手段:权利人利用不正当手段,如暴力、威胁、欺诈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3)滥用权利目的:权利人出于非法目的,如谋取不正当利益、报复他人等,滥用权利。
三、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滥用权利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返还财产:滥用权利占有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
(3)排除妨碍:滥用权利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的,应当排除妨碍。
2. 行政责任(1)行政处罚:滥用权利的行为人,依法应当承担行政处罚。
(2)行政拘留:滥用权利行为严重,依法可以给予行政拘留。
(3)吊销许可证:滥用权利的行为人,依法可以吊销相关许可证。
3. 刑事责任(1)犯罪行为:滥用权利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刑罚:滥用权利犯罪行为人,依法应当受到刑罚。
四、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公司负责人滥用职权,违法发放工程款,导致国家财政损失。
经调查,该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国家损失。
2. 案例二:某小区业主滥用权利,擅自改变公共区域用途,损害其他业主权益。
经调解,滥用权利的业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恢复公共区域原状。
五、结论滥用权利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对滥用权利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滥用权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公民权利意识的日益增强,滥用权利的现象也逐渐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滥用权利案件为例,分析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及法律应对措施。
二、案件简介2019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后,乙公司应在收到货物之日起15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滥用权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滥用权利的法律分析1. 滥用权利的定义滥用权利是指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越权利本身的合理界限,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 滥用权利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3. 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包括:(1)承担违约责任:滥用权利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承担侵权责任:滥用权利的行为可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滥用权利的一方应承担侵权责任。
(3)承担刑事责任:在滥用权利的同时,若构成犯罪,滥用权利的一方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法律应对措施1.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认识到滥用权利的危害性,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滥用权利的行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提高法律的威慑力。
3. 强化司法监督加大对滥用权利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及其法律规制作者:陈溪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3期【摘要】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目前已经成为了一个普遍的司法现象,但由于其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再加上民事诉讼的立法方面的规定缺少司法约束性,使得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成为了一个较为棘手的问题。
笔者结合实践工作经验,对民事诉讼中程序滥用的主体、类型以及一切问题形成的机理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讨论,提出了能够对现有民事诉讼中程序滥用情况进行控制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民事诉讼;程序滥用;法律规则程序权利是人们在需求法律帮助过程中实现个体权力的保障,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人们对法律当中的自我权利越来越重视,这也使得法律当中的程序权利成为了法律界重点关注的问题。
伴随着重视度的逐渐增加,法律中的程序滥用情况却越来越明显,且在民事诉讼案件当中尤为突出。
在民事诉讼案件当中,法律为了保证诉讼主体的利益,为其赋予了广泛的权利,却没有对诉讼主体行使权利的行为进行约束。
每一个诉讼主体都希望能够在民事诉讼中实现自我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在利益的驱使下滋生了程序滥用的行为,使得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权利的设定初衷与实际行为效果大相径庭。
一、民事诉讼中程序滥用的表现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自主意识逐渐增强,对个人利益的追求也达到了一种空前的程度,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程序滥用不仅在经济纠纷方面较为突出,甚至还在知识产权、新闻侵权等方面也有所表现,笔者在本文中进针对诉权方面的滥用进行讨论。
在诉权的滥用方面当中主要包括狭义的诉权滥用与恶意诉讼两大种类,其中狭义的诉权滥用是指诉讼人在有诉讼权的前提下,对诉讼权进行不合理的利用,而恶意诉讼则是指诉讼人在根本没有诉讼权的前提下来进行诉讼,但无论是有诉讼权还是没有诉讼权,其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而恶意诉讼又可以根据其不同的形态分为欺诈性诉讼、重复性诉讼、骚扰性诉讼、琐碎性诉讼、情率性诉讼以及多余性诉讼六个种类。
二、民事诉讼中程序滥用的危害性诉讼作为最权威、最具有强制效率的纠纷解决机制,其对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
滥用民事权利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在我国,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用以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和实现民事利益的手段。
然而,民事权利并非可以随意行使,若滥用民事权利,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滥用民事权利的定义、表现形式、法律后果以及预防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滥用民事权利的定义滥用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民事权利的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滥用民事权利的表现形式1. 故意违约:民事主体明知自己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却故意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对方损失。
2. 无效代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
3. 无效赠与:赠与人故意隐瞒赠与财产的真实情况,导致受赠人受到损害。
4. 无效抵押:抵押人故意隐瞒抵押物存在瑕疵,导致抵押权人受到损害。
5. 滥用诉讼权利:民事主体滥用起诉、上诉等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
三、滥用民事权利的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等。
2. 行政责任: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人,若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罚款、拘留等。
3. 刑事责任: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人,若构成犯罪,如诈骗、敲诈勒索等,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 恢复原状: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人,应当将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恢复到原有状态。
5. 消除影响: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因滥用民事权利给他人造成的负面影响。
四、预防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国家应当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民事权利的行使范围和限制条件。
2.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明白滥用民事权利的危害性。
3. 强化司法监督:司法机关应当加强对滥用民事权利行为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 建立诚信体系:建立健全诚信体系,对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人进行信用惩戒。
5. 提高民事主体素质:加强民事主体的法律教育,提高其行使民事权利的自律意识。
滥用权力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权力逐渐扩大,为人民群众提供了更多的公共服务。
然而,在权力运行过程中,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以一起滥用权力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滥用权力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2019年,某市规划局原局长李某在担任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
经查,李某在任职期间,为某房地产公司办理项目规划审批手续时,要求该公司负责人送其人民币50万元。
此外,李某还收受其他多家企业负责人送的人民币共计100万元。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构成受贿罪。
(二)案件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案例分析(一)滥用权力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二条:国家监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滥用权力的法律问题1.法律意识淡薄。
李某作为一名国家工作人员,本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然而,他却在权力面前迷失自我,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2.权力制约机制不完善。
李某在办理项目规划审批手续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反映出我国权力制约机制存在漏洞。
一方面,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权力运行缺乏透明度;另一方面,对滥用权力的行为查处力度不够,导致一些人敢于以身试法。
3.法律惩处力度不足。
民法总则权利滥用方面的规定是什么?

The cool breeze blows the maple leaves red, cold words make the strong matur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法总则权利滥用方面的规定是什么?我国是法治社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民事活动的时候,都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人民群众享有各项权利的时候,不得随意滥用,对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害,否则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是知道公民开展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那么民法总则权利滥用方面的规定是什么?下面给大家重点介绍下相关知识。
我国是法治社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民事活动的时候,都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人民群众享有各项权利的时候,不得随意滥用,对他人的财产造成损害,否则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是知道公民开展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那么民法总则权利滥用方面的规定是什么?下面给大家重点介绍下相关知识。
一、民法总则权利滥用方面的规定是什么?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对于如何判断权利滥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及习惯,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条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
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将守法原则表述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这是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守法原则的核心。
民法作为私法,着重于对私人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法律调整,因而在规范形态上存在许多可以经由当事人特别协商予以排除的任意性规范,以及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所设置的倡导性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第2款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即属民法上的倡导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仅在当事人对有关事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方可作为补充性规范,弥补当事人意思表示上的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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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谈谈民事权利滥用的类型谈谈民事权利滥用的类型民事权利具备自由品格、利益品格与法力品格。
民事权利的自由品格从民事权利的本质角度揭示了民事权利的自由性,这种自由性来自于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性;民事权利的利益品格从民事权利的内容角度反映出了民事权利的利益性,这种利益性来自于民事主体对利益的驱动性;民事权利的法力品格从民事权利的保障角度折射出了民事权利的法力性,这种法力性来自于民事主体对民事权利自力救济的单薄性。
其中,意志自由性容易使民事主体扩张张意志自由;对利益的驱动性容易使民事主体不当追求利益最大化;自力救济的单薄性又容易使民事主体过度指望法律保障而忽视了自己对民事权利的珍视。
而这些又都会导致民事权利的滥用。
换句话说,上述几种情形的基本表现形式就是民事权利的滥用。
可见,民事权利的滥用与民事权利自身固有的品格息息相关。
民事权利主体正是利用了民事权利的自由品格、利益品格与法力品格的可滥用性能而滥用民事权利的。
民事权利滥用,就是指超出权利的、社会的、经济的目的或社会所不容许的界限而行使权利。
自法国大革命以来,确立个人尊严与自由平等之保障,高唱私法自治、过失责任之原则与私有财产之绝对不可侵,有行使自己权利者,对于任何人不为不法”、行使自己权利者,不害任何人”之法谚。
为此发生贫富悬殊及产生实际上不平等不自由现象。
为矫此弊,遂有权利滥用理论之构成。
(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14页)但对民事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问题,各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不一,概括起来主要有故意损害说、缺乏正当利益说、选择有害方式行使权利说、损害大于获取的利益说、不顾权利存在的目的说、违反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原则说等。
(参见梁慧星、王利明:《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93页。
)笔者认为,从正确、全面规制民事权利滥用的法律后果意义上看,应当对民事权利滥用的构成作扩大解释。
因为在现代法律中,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具有独立人格的最基本表征。
有民事主体,必有民事权利;有民事权利,也必有其载体——民事主体。
民事主体要有独立的人格,就必须享有民事权利;民事主体要有完善的人格,就必须珍视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存在的目的就是使民事主体实现独立而全面的发展。
如果民事主体不顾民事权利的这一存在目的而行使民事权利,就是对民事权利的滥用。
民事权利滥用的情形多种多样,纷繁复杂。
从民事权利的品格出发,整理出民事权利滥用的基本类型,对于规范和调整民事权利滥用的法律后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超越型滥用。
任何民事权利都有其待定的内容,权利范围被法律和契约所圈定。
这就要求权利主体行使民事权利要有一定限度。
只有在此限度内行使民事权利才符合民法的宗旨和基本原则。
超越权利内容或范围行使权利,就是权利主体对实现民事意志自由的随意扩张,即滥用了民事权利。
如,在租赁合同,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权,但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这一限定就是承租人使用权的范围。
超越了这个范围,即未按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就是对租赁权的滥用。
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的损失。
2.妨害型滥用。
现代市民社会中社会民事主体的范围是空前广泛的。
现代民法认为,凡有民事主体即享有民事权利,凡有民事权利也必有相应的民事主体。
同时,民事权利的种类和各自内容也纵横交错,纷繁复杂。
因此,权利主体之间在实现意志自由即行使权利时发生冲突会成为可能。
这种冲突一旦是因为滥用自由所致,那么构成对他人权利之妨害就成为一个必然结果。
这种情形就是妨害型滥用民事权利。
如,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之前,共同继承人对遗产享有所有权,任何继承人对遗产的任意处分都是对共有权的滥用,即构成对其他共有人权利的妨害。
滥用权利人应当排除妨害。
3.混淆型滥用。
民事权利的本质是自由,但其归宿却是利益。
权利主体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在实现民事意志的过程中,往往过分注重了意志和自由,而忽略了民事权利本身所固有的内容。
这就容易导致权利主体对权利的认识模糊,从而产生混淆现象。
即权利的享有与权利的主张和行使发生错位,将此权利误认为彼权利而行使,这就是混淆型滥用民事权利的突出表现。
如,在用益物权中,农地使用权人对农地享有使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但如果承包人(使用权人)误认为支付了承包费(农地使用费)即对农地享有永久性所有权,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从而以所有权人的名义对农地进行出让、出租等处分行为,那就是属于典型的混淆型滥用民事权利。
4.亵渎型滥用。
一百多年前,耶林先生曾发出为权利而斗争”的呐喊。
这其实就是要求权利主体应珍惜和尊重民法赋予的民事权利。
珍重民事权利,就是要要求权利主体依据民法基本原则,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否则就是对民事权利的亵渎。
亵渎民事权利通常表现为对民事权利的滥抛弃、滥转让和滥处分。
这在人身权中表现尤为明显。
如,抛弃生命权,以人格作担保,非法处分法人名称权等都是对人身权的亵渎,因此构成了民事权利的滥用。
5.怠惰型滥用。
民事权利可以作为的方式行使,也可以不作为的方式,即积极行使与消极行使。
前述几种类型属于不应作为行使而作为行使导致了权利的滥用。
相应的,本应以积极的作为方式行使权利而消极的不作为,可能会使民事权利因不能及时行使而降低或丧失了原有的价值,甚至会触及他人或社会利益,这就是怠惰型滥用民事权利。
如,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就是对专利权人一定时期内未实施或充分实施其专利技术时,专利局强制性许可他人实施。
显然,强制许可是权利人怠惰行使即滥用专利权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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