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物权法上请求权性质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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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请求权概述

民法典中的请求权概述

民法典中的请求权概述一、请求权的概念: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二、请求权的分类:1.支配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民法典》第235条与第236条)•人格权请求权(《民法典》第995条)•身份权请求权(《民法典》第1001条)•知识产权请求权(如《著作权法》第52条)2.占有保护请求权(《民法典》第462条)3.债权请求权:•意定之债:a.合同债权请求权b.单方允诺之债债权请求权(捐助)c.多方法律行为之债债权请求权(设立公司的协议等)•法定之债:a.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b.无因管理债权请求权c.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d.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三、请求权的特征:1.主体: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

所以,原则上请求权具有相对性,仅能针对特定的义务人行使。

合同的相对性为其典型。

2.内容:•请求性。

权利的作用表现为对特定人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请求,而非对特定利益的直接支配。

•非排他性。

同一标的物上可成立两项以上内容相同的请求权。

•平等性。

同一标的物上成立的两项以上相同内容的请求权,彼此平等,任何一项请求权不享有对其他请求权的优先效力。

(债权的平等性有两个重要例外:《买卖合同解释》第6条和第7条规定的普通动产多重买卖与特殊动产多重买卖;《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5条规定的一房数租)。

•合作性(权利实现的间接性)。

仅凭请求权人的意志不足以实现权利,请求后,尚需义务人的相应行为相配合,请求权才能实现。

•非公示性。

原则上,请求权的变动无需公示。

3.客体:请求权皆基于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

例如,债权请求权基于债权产生,无权请求权基于物权产生,人格权请求权基于人格权产生。

4.时间:请求权的客体为义务人的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所有的请求权都是行为请求权。

•支配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有例外:根据《民法典》第196条,基于未登记的动产物权所发生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适用三年的普通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支配权请求权也不适用除斥期间。

论物权请求权

论物权请求权

论物权请求权作为财产性民事权利之一的物权,是每一个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民法必须承认和保护的。

2007年3月16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专章规定了对物权的保护,可见立法上的重视。

但关于物权请求权问题学术界却争论已久,仍然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

笔者通过对物权请求权的剖析,认为物权请求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权利,它只是物权效力或权能的体现,作为物权的保护方法或手段,在立法中对其加以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太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其第一编第三章中有7个条文(第32条至第38条)专门规定了对物权的保护。

但关于物权请求权的问题,学界仍存争议,大多数学者认为应该在物权法中规定物权请求权,但对如何安排它所处的位置,学者们的意见却仍不能统一。

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效力的体现对物权的保护作用是巨大的,它可以起到民事责任无法发挥的作用,但不能因此取代民事责任。

虽然物权请求权与民事责任都是对物权进行保护的方式,且两者目的是一致的,但是,它们在产生的基础和根据上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前者是物权本身消极权能的表现,是物权效力之一;而后者是侵犯物权违反不作为义务的结果。

一、物权请求权的名称及概念(一)物权请求权的名称目前,学术界对物权请求权的名称有诸多的认识,主要是围绕“物权请求权”和“物上请求权”两个概念之间的争论:第一种看法是将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使用,“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或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第二种看法是仅使用“物上请求权”的概念;第三种是认为“物上请求权”提法不严谨,只能叫做“物权请求权”。

笔者认为,“物权请求权”和“物上请求权”两个概念的确有区别。

首先,“物上请求权”是指存在于某一标的物之上的请求权,是在物受到侵害或有遭受侵害可能时行使的;而“物权请求权”指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是在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被妨害之虞时才发生的,它源于物权的绝对性和支配力。

我国法律规定的请求权(3篇)

我国法律规定的请求权(3篇)

第1篇一、引言请求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请求权是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工具。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的请求权的概念、种类、特征、行使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请求权的概念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向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它是权利人实现自己权利的重要手段,也是他人义务的体现。

请求权具有以下特点:1. 请求权是权利人的权利,具有主体特定性;2. 请求权是向他人提出的,具有相对性;3. 请求权是以实现权利人的权利为目的,具有目的性;4. 请求权是依法产生的,具有合法性。

三、请求权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请求权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按请求内容划分:分为积极请求权和消极请求权。

积极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请求支付货款、履行合同等;消极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请求停止侵权行为、禁止他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等。

2. 按请求对象划分:分为对人请求权和对物请求权。

对人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请求支付货款、履行合同等;对物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对物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请求返还财产、排除妨碍等。

3. 按请求方式划分:分为直接请求权和间接请求权。

直接请求权是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如请求支付货款、履行合同等;间接请求权是指权利人通过诉讼、仲裁等途径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如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等。

四、请求权的特征1. 法律性:请求权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具有合法性。

2. 相对性:请求权是权利人向他人提出的,具有相对性。

3. 期限性:请求权有一定的期限,超过期限,权利人可能丧失请求权。

4. 可转让性:请求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让,如债权转让。

5. 可强制执行性:请求权具有强制执行性,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强制执行。

五、请求权的行使方式1. 自愿履行: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无需采取强制措施。

我国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解释论

我国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解释论

关键词: 物权请求权/原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内容提要: 我国《物权法》确立的物权请求权类型包括:原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包括恢复原状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制度不仅强化了物权的保护,而且厘清了侵权责任和物权请求权的关系。

该制度可以准用于准物权,可以类推适用于人格权,但不能类推适用于债权。

各种物权请求权应作细化的分析。

《民法通则》第135条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应适用于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行使的费用原则上由物权人负担,相对人有过错时,则由相对人负担。

一、我国物权请求权制度的确立及其意义物权请求权,是指为了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妨害的发生,物权人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2]学界一般认为,我国《物权法》确立的物权请求权类型包括:原物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

不过,《物权法》上还规定了恢复原状请求权,衡量法条的位置,立法者似乎要将其作为物权请求权的具体类型。

[3]笔者认为,恢复原状请求权不属于对物权请求权的规定,而属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范畴,理由在于:第一,物权请求权属于直接打击侵害的物权保护方法,而侵权损害赔偿属于间接填补损害的物权保护方法。

[4]恢复原状显然是要填补损害,而非直接打击侵害。

第二,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不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要件,而侵权损害赔偿则必须以损害的实际发生为要件,正所谓“无损害即无赔偿”。

而恢复原状必然以损害已经发生为前提。

第三,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不以相对人拥有责任财产为前提,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应当以赔偿义务人拥有责任财产为前提。

恢复原状义务的承担应当以义务人拥有责任财产为前提,例如,义务人要更换,必须要拥有责任财产。

物权请求权制度是大陆法系国家的重要制度,其创设的目的是为了强化对物权的保护。

罗马法及法国民法诉讼法上有关保护所有权的各种诉权,实际上就已形成了物权请求权的基本内容。

[5]不过,该制度最早明确规定于《德国民法典》,并被后世大陆法系很多国家所效仿。

我国《合同法》第58条中的请求权性质探析

我国《合同法》第58条中的请求权性质探析

我国《合同法》第58条中的请求权性质探析作者:呼和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3期摘要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性质应该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分别讨论。

当在债权形式主义模式下,因为区分原则的作用,物权效力并不直接恢复原状。

因此,不能适用物权请求权,而只能适用不当得利请求权。

在意思主义模式下,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一致,则发生物权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

而对于有过错一方的损害赔偿,如果存在信赖利益则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如果没有信赖利益就应适用侵权责任。

关键词物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区分原则缔约过失责任作者简介:呼和,内蒙古师范大学青年政治学院基础教育系讲师,研究方向:民法、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271-03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法规赋予了请求权人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请求权,第一是要求返还财产,第二是要求赔偿损失。

那么对于这种请求权的性质问题,学术界的认识并不统一。

对于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性质,有学说认为其是不当得利请求权,还有学说认为其是一种物权请求权。

而对于赔偿损失,有学说认为其依据侵权请求权成立,还有学说认为其依据缔约过失责任成立。

学说的差异必然导致实践中对返还财产的范围,赔偿责任大小的不同认识。

因此在理论上有必要进行检讨。

一、理论争议焦点探析当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将导致合同自始无效。

那么当事人已经履行的给付就处于不确定状态下。

《合同法》第58条就是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之后对于权利人的一种救济。

无论是那种学说都认为当事人之间应该返还财产,而争议的焦点在于这种返还的性质是什么?如果是物权请求权,那么说明给付物并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68):物权请求权一

国家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68):物权请求权一

相关法条《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35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一)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与特点(★★)《物权法》第34、35条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制度。

物权请求权,指物权受到侵害、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为使物权恢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物权人享有的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包括三种:①返还原物请求权;②排除妨害请求权;③消除危险请求权。

它们是对物权提供的“物权法上的保护方法”。

1.在性质上,物权请求权有以下特点:(1)物权请求权#物权。

①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未遭受侵害时,不存在物权请求权;②物权请求权是请求权,在物权遭受侵害时,为使物权恢复到不受侵害的圆满状态,从物权生发出物权请求权。

③物权是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权利;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救济性权利。

④物权请求权独立于物权之外,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

(2)物权请求权是行为请求权(请求相对人作为或不作为)。

①多为作为请求权。

如请求相对人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②有时系不作为请求权(如容忍请求权)。

例如:甲晾晒的衣服被风吹到乙的土地上,甲到乙的土地上取回衣服时,甲有权请求乙容忍自己的取回行为。

(3)物权请求权不能与物权相分离单独存在,也不能与物权相分离而分别转让。

例如:甲的汽车被乙无权占有。

甲不能一方面把汽车所有权让与给A,另一方面仍保有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甲也不能把汽车所有权让与A,同时把对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让与给B。

⑷物权请求权与债权具有类似的结构。

民法对债权的规定较为完备,而物权请求权则是一“未完成作品”,所以,物权请求权可以类推适用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等)。

2.物权请求权≠(物权遭受侵害时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等)。

物权请求权与后者相比具有三个重要特点:(1)不以相对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物权请求权的性质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和类型(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在民商法理论中,与请求权密切相关的权利为支配权和抗辩权。

其中,支配权是权利主体对权利客体直接进行支配的权利,权利人实现其利益不需要他人配合为积极的行为,物权为典型的支配权。

对物权支配关系的保护,最早应当为自我救助或者自我排除的方法,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出现了公力救济之法,即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应当向侵害人提出请求,当侵害人拒绝时,受害人既不能支配侵害人的财物,也不能强制其人身,而只能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国家审判机关提供国家强制力迫使侵害人为特定行为,以消除给物权人造成的不便与损害。

由此便出现了所谓的物权请求权这一物权的民法保护机制。

在传统民法上,它是物权特别是所有权特有的权能,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情况已有所改变。

然而,物权请求权与物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以物权的存在为前提,且不能脱离物权而单独转让。

(二)物权请求权的类型根据妨害方式的不同物权请求权可分为以下几种:(1)返还请求权,即当非权利人占有物权的标的物而妨害物权时,物权权利人可以请求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2)妨害除去请求权,即当非权利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除去其妨害。

(3)妨害预防请求权,即当非权利人对物权人的权利有妨害的可能时,权利人可以请求除去妨害的原因而预防妨害的发生。

二、对物权请求权性质的分析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究竟是什么关系?物权请求权是否物权效力的直接体现?是否可以与物权相脱离而成为独立的权利?这些问题都是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相关联的问题,笔者拟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分别说明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的关系。

第一,从物权请求权的产生看,物权请求权是物权保护方式的一种。

如上所述,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物权而请求有义务方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因此从物权请求权产生的目的来看,它是物权保护的一种有效的法律手段。

物权确认请求权的概念

物权确认请求权的概念

物权确认请求权的概念物权确认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物权进行确认的权利。

物权是指所有权人对特定物体享有的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确立和维护自己的物权地位的一种法律保护措施。

下面将从物权确认请求权的法律依据、要件、效力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律依据物权确认请求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权利人可以基于自己对特定物体的物权地位,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自己的物权。

二、要件物权确认请求权的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物权的实体要件:要求确认的物权必须是确凿存在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物权。

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

2. 物权的主体要件:请求确认的物权必须是请求人所享有的。

只有权利人才有资格请求确认自己的物权。

3. 物权的存在要件:请求确认的物权必须确实存在,且不受他人的争议。

如果物权存在争议,权利人可以先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问题,再行请求确认。

三、效力物权确认请求权是一种诉讼权利,其具有以下几点效力:1. 效力确立:通过物权确认请求权的行使,权利人可以在法院的认可下,确立自己对特定物权的地位。

物权确认请求权的行使将被法院作出的判决所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2. 效力保护:一旦物权被确认,权利人可以依法享有对该物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并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和保护自己的物权地位。

3. 效力限制:物权确认请求权并不是绝对的,法律对其行使设定了一定的限制。

首先,权利人必须符合物权的要件,否则请求可能被法院驳回。

其次,权利人在行使请求权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否则可能导致请求无效。

四、适用范围物权确认请求权适用于各种不同性质的物权。

无论是对于不动产还是动产,对于所有权、用益物权等各种不同类型的物权,权利人都可以依法行使物权确认请求权。

此外,物权确认请求权也适用于在物权纠纷中争议的解决,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法律手段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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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物权法上请求权性质之界定
摘要:一般认为,现行的物权法所规定的物权保护方法均属于物权请求权类型。

但从历史渊源的角度出发,传统的物权请求权类型中并不包括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请求权;从逻辑结构上看,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时,原权利基础和其他三项并不类似;从行使要件上看,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其他的也不同。

所以,笔者认为物权法所规定的五种类型的保护方法中,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属于物权请求权的范围。

关键词: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恢复原状损害赔偿
一、物权请求权范围的现行法界定。

现行法对物权的保护,集中规定在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之部分,其具体内容有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确认权利、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损害赔偿。

对于这五项请求权,没有异议属于物权请求权的是前两项,即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妨害防止、排除请求权,存有争议的是确认物权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其中确认物权请求权一项,基于一种普遍意义上的物权请求权理由,被现行的物权法确定后,学者也很少再有异议提出。

现在争议最大的即为恢复原状请求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认为从物权请求权行使的正当性依据出发,这两项应当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物权请求权的范围,其行使的主客观要件应该和其他请求权有所区别。

二、物权请求权行使正当性的依据。

从法史上看,物权请求权基于罗马法上的对物之诉发展而来。

在罗马法上对物之诉有三种,一、所有物返还之诉(即vei vindicatio),即市民法保护所有权之诉;二、所有权保全之诉或者排除行为之诉(action negatoria),该诉讼最初只有所有人才能提起,后来他物权人也可以提起;三、回复占有之诉(action publiciana)。

以上三种诉讼,第一和第三对应的我国现行物权法中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而所有权保全之诉则变形为妨害防止、排除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学理上的概念,一般以下列为通说”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或者基于物权而生的请求权,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恢复其物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物权请求权的行使的目的是为了恢复物的圆满状态,其权利基础是物权,没有物权的存在,就无法再行使物权请求权。

同样,只要有物权存在并且受到了妨碍,物权人即有权利要求妨害人履行相应的义务,而不考虑妨害人主观过错。

这也是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差异最大的两点,即一在于制度存在的价值,二在于权利行使时的要件要求。

两者第三大区别体现在和诉讼时效的关系上,物权请求权一般不受时效的约束,或者即使规定有时效期间,也是较长时间的。

我国现行法并未规定物权请求权的行使时效。

而侵权行为法则受时效期限的限制,而且该时效期限较短,民法上的诉讼时效一般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2年为限,特殊还
有1年、3年或者4年。

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学界的看法也有很大的差异,有观点认为该权利属于物权派生请求权还有观点认为属于准债权、债权或者存在于物上之独立请求权说四种。

其中德国的通说采用的是物权请求权说,认为物权请求权是一种附属性权利而非独立的权利,该权利是为了保证物权的圆满装填而存在,不行其他权利那样具有独立的存在目的。

日本法上,以物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却并非是一种纯粹的债权作为其性质的学说为其通说”。

笔者认为,从我国通说所采用的物权请求权的定义出发,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物权的圆满状态,它和物权是共呼吸,同命运的,鉴于这种前提受限制性,该权利决非是一种独立性权利,权利人行使时必须证明自己的物权仍然存在。

而侵权请求权则只需证明自己属于原权利人,发生了损害事实即可,并不要求其原权利仍旧存在。

综上,我们可知物权请求权行使的正当性依据为,积极要件是物权仍旧存在,消极要件为不考虑义务人的主观情形,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三、现行法中物权请求权类型的审视。

依据以上物权请求权的认识,笔者认为,在物权法所规定的五种请求权类型中,损害赔偿请求权及恢复原状请求权应当划出在物权请求权的类型之外。

其原因在于:
㈠从历史发展角度来看。

物权请求权发展的起源表明,物权请求权的发展是从原物返还请
求权和妨害防止、消除请求权开始,其目的是为了恢复对原物的圆满支配状态。

对物权的损害赔偿机能主要是通过侵权损害赔偿来完成的。

而对于恢复原状或者损害赔偿来说,因其适用的隐含前提是物已经受损或者部分受损,决定了其目的主要对已经发生的损害进行弥补,这同典型的物权请求权的历史起源并没有多大关系,反而和侵权损害赔偿更类似。

所以,从制度的历史演进的方面来看,那么将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类型放入到物权请求权的模式中,其理由并不是很充分。

㈡从逻辑角度来看。

我们认为物权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是物权的存在,而物权又是基于物的真实存在而发生,如果物已经不存在,就很难再说还能够行使物权请求权。

现行法所规定的物权请求权类型中,原物返还请求权及妨害防止请求权在行使时,原来的物仍旧存有,并没有消失。

所以说这时候物权人是基于物权而行使的物权请求权并无不当。

但是,在恢复原状或者损害赔偿情形时,原物已经发生了损坏或者部分损害。

当物部分特别彻底毁损,不复存在时,原有物权的客体不存在,物权也随之消失,此时行使的权利,如果仍称之为物权请求权,则显得极为的不妥。

所以,从逻辑的角度看,笔者认为如果将恢复原状或者损害赔偿纳入到物权请求权当中,是和物权请求权存续的前提相违背的。

㈢从适用的要件及结果来看。

承认物权法中所规定的五种请求权类型的学者,普遍认为,出于
对交易秩序的维护,其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和其他请求权不同,应当适用诉讼时效。

笔者认为,从这一结论出发,恢复原状请求权也应当适用于诉讼时效,否则关于损害赔偿时效的要求就会成为一纸空文。

在此,举一例说明,乙将甲的一台电脑损害,乙向甲索赔5000元,但是2年过去了,乙即没有再次要求甲履行义务,也未通过其他的手段主张自己的权利。

2年后,乙重新向甲主张权利时,甲以诉讼时效抗辩,成功。

此时权利受损的风险由乙承担反之,如果允许恢复原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话,乙完全可以通过主张让甲恢复原状来替代损害赔偿,此时权利受损方的风险由甲承担。

同过上述例子,我们可以看出,只允许损害赔偿适用诉讼时效,会造成权利人仍可以通过损害赔偿来达到目的,仍会怠于行使权利。

那损害赔偿的时限限制也就成了一纸空文。

所以,基于此,笔者主张恢复原状和其他请求权也应不同,应使用诉讼时效,而且其期间长短应同损害赔偿相同。

但如果适用了诉讼时效,两者从本质上更类似侵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的距离进一步拉大。

四、小结
物权法的颁布使得我国对物权的保护更为全面,但是随着民法典制定浪潮的推进,我们应当重新对其中的保护手段进行性质的区分,使得适用的条件更为的清晰,也使得科学的体系归类得以形成。

但是,无论是从历史渊源,还是从现行权利基础分析还是适用的要件上来看,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本质都和传统的物权请求权不同,更为类似于侵权请求权。

因此,我们主张,在进行理论探
讨和司法适用时,应当对其二者加以区别对待,只有这样,物权的保护才会更全面,更科学和高效。

参考文献:
【1】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59-297页;周林彬著:《物权法新论--一种法律经济分析的观点》,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1页。

【2】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207页。

【3】温世扬、廖焕国著:《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59页。

【4】梁慧星、陈华彬著:《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0页。

【5】辜明安著:《物权请求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29页。

作者简介:王月辉(1987--),女,厦门大学2009级民商法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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