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权、抗辩权基础表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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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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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权一、请求权概述作为宪法权利的请求权是指公民为自身利益请求国家有所作为或利用国家设施以及要求国家给付的权利。

“请求权”应具体包括“请愿权”、“诉权”和“求偿权”。

二、请愿权(一)请愿权的概念请愿权是指公民就国家事务、社会公益或个人权益,向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提出某种愿望,请求国家行使或不行使某种行动的权利。

(二)关于请愿权的权利规定1、外国宪法史上的规定1628年英国历史上著名的《权利请愿书》1919年魏玛宪法1946年公布的《日本国宪法》1947年《意大利共和国宪法》1987年《大韩民国宪法》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2、国际人权宪章的规定《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3、我国宪法史上的规定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第41条、第20条、第45条分别对,分别于1997年和1999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关于请愿权的规定尽快制定《请愿法》,建立现代请愿权制度,是保障公民行使宪法权利的迫切需要。

三、诉权(一)诉权的概念作为宪法权利的诉权也可称之为“起诉权”、“裁判请求权”或“接受裁判的权利”,是指公民为了保护自身权益,依法向特定国家机关请求追究权利侵害人责任的权利。

诉权可以分为“民事诉讼权”、“刑事诉讼权”、“行政诉讼权”和“诉愿权”等形态。

每个公民所保有的宪法上的诉权要求国家司法机关、准司法机关或行政司法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审判独立的审判公平,不得任意拒绝或无故搁置权利受害人的判决请求。

(二)关于诉权的权利规定1、外国宪法史上的规定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1946年公布的《日本国宪法》1947年《意大利共和国宪法》1987年《大韩民国宪法》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2、国际人权宪章的规定《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3、我国宪法史上的规定清末《钦定宪法大纲》1912年《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4年《中华民国约法》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第41条、第3章第7节、第126条、第134条分别对,分别于1997年和1999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关于诉权的规定诉权是实现公民权利救济的程序性宪法权利,与实体性宪法权利一样,是法治社会不可欠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民法十类请求权基础梳理2.0版

我国民法十类请求权基础梳理2.0版

我国民法⼗类请求权基础梳理2.0版编者荐语:事实是千姿百态、⽣动活泼的,⽽你的法律⼯具箱也是琳琅满⽬。

只有协调有序的摆放⼯具才能⾼效取⽤。

只有全⾯⽆死⾓地地毯式检索才能⽆遗漏。

周延⽽有序,是⽅法的根本。

——段清泉以下⽂章来源于民法学⼈,作者段清泉致⼒于为民商事诉讼提供⼀套整合的思考⼯具和操作⽅法——要件诉讼九步法。

该⽅法以请求权基础查找为前提,以法律要件划分为…以前,笔者⽤⼀篇⽂章梳理过我国民法上的⼗类请求权基础,作为法律关系部门化之后进⾏类型化思考的模板。

经过两年多的学习和实务应⽤,感觉很有必要进⾏升级迭代,现在重新撰⽂,和⼤家⼀起学习交流。

⼀、总体排序及划分原则(⼀)总体顺序1.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2.⾝份⾏为及⾝份法上的请求权3.合同请求权4.类合同请求权5.⽆因管理6.物权请求权7.占有保护请求权8.⼈格权请求权9.侵权责任10.不当得利(⼆)划分原则这次重新分类和排序坚持了法典为纲、实务导向、逻辑清晰、体系贯通的原则。

1.法典为纲。

在公法和私法关系的划分中,我们以排除法为主,刑法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政法中⾏政主体具有特别性,并实⾏依法⾏政,排除存在这两者的情形就是私法关系。

实务中请求权基础思考应该涵盖私法所有领域,这样才能实现⽅法的周延。

所以,我们以即将出台的民法典为划分依据,分为⼀般私法和特别私法,创设⼀个种类——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

2.实务导向。

在请求权基础的学习体系中,偏重财产⽅⾯的请求权基础。

在实务中,却需要进⾏全⾯细致地思考,把婚姻家庭继承等⾝份法相关内容考虑进来,进⾏全领域的体系化思考。

3.逻辑清晰。

根据特别法优于⼀般法的原则,法律对有特别⾝份和特别关系的规定⾃当优先适⽤。

如果纠纷的当事⼈具有特别⾝份和关系,⽽痛点恰巧落在这些法领域,那么这些特殊规定就应当优先适⽤。

特别私法涉及特定类型和市场主体,⾝份法涉及特殊家庭⾝份,合同涉及特定的当事⼈之间的关系,类合同请求权发⽣在因为合同⽽开启接触的当事⼈之间,前四类请求权的产⽣都存在⼀定的特殊⾝份和关系之中,也就是⾝份和关系先于请求权⽽存在。

请求权基础(4)

请求权基础(4)

请求权基础(4)(四)类合同请求权紧接着考察的是与缔结合同相关或相似,但并非以合同有效为前提而产生的一系列请求权,总称为类合同请求权。

这些请求权主要有:1.基于缔约过失的请求权;2.基于无权代理的请求权;3.合同无效、被撤销的请求权;4.其他单方、多方法律行为;缔约过失请求权、无权代理请求权、合同无效、撤销的返还财产请求权等不以合同有效为前提,但是或多或少与合同有关,或者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或与缔约有关,或因缔约受损,在合同请求权之后考察比较适合;况且在缔约过程中,双方之间基于诚实信用产生的注意、照顾义务自然高于一般人之间的无因管理、侵权责任、不当得利等。

其他单方、多方法律行为因为同属财产行为,并且种类较少,也没有单独列为一大类的必要,所以在类合同请求权部分考察。

(五)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他人事务。

无因管理是一种暂时的状态,管理人应该及时通知本人,如果本人同意管理,转变为委任管理,如果本人拒绝管理,管理人就应该停止管理,否则就转化为不法管理。

后于法律行为进行考察,主要是因为法律行为常常产生约定的义务,婚姻家庭常常产生法定的义务,可能排除无因管理的适用。

优先于物权请求权、侵权行为考察的理由:无因管理是一种合法行为,一旦无因管理能够成立,具有违法阻却性,虽然有一定程度的妨害、危险、侵害,也不承担责任,不应当适用其他请求权。

但对于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还是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优先于不当得利的理由:对于管理人而言,成立无因管理,为他人利益进行管理,本身是一种合法行为,虽获得利益也并非自己所有,排除了不当得利的适用。

对本人而言,无因管理即是获得此利益之法律上理由,也没有不当得利的适用。

另外,先行考虑无因管理也契合社会主义和谐、友善的核心价值观,去让团结互助成为最优解,尽最大的善意去理解别人。

不能类似于彭宇案的恶果再结,“如果一个人主动去扶助被撞倒之人,那么这个人最有可能是撞人的人”、“不撞人,就不会去扶人”,与此类似的思维就是“不为自己利益,就不会管理他人事务”,“管理他人事务,就是为了自己利益”。

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基础(总2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请求权基础第一章一、请求权基础(一)意义:指得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之法律规范。

也就是说,谁可以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得何种法律效果。

(二)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与其他法条(三)得作为请求权基础: 1契约上给付请求权 2返还请求权 3损害赔偿请求权 4补偿及求偿请求权 5支出费用偿还请求权 6不作为请求权:(四)请求权基础之顺序: 1契约上请求权 2无权代理等类似契约上请求权 3无因管理上之请求权 4物权关系上之请求权 5不当得利请求权 6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7其他请求权(五)请求权之检验并不是对错得关系,而是透过如此的检查方式,可以避免对於案例事实的遗漏。

且本於目的性考量,避免检讨特定请求权时,需以其他请求权基础为前提。

第二章通则一、体系表:二、法例:(一)法源及法学方法 1民事法律适用之顺序 2法律 3习惯:通说指称习惯法而言。

其需以多年惯行之事实及普通一般人之确认心为其成立之基础,且依民法第二条习惯需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始得适用。

如合会祭祀公业。

祭祀公业: 1祭祀公业请参照最高法院七十年第二十二次民事庭会议决议、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台上字第九0二号判决。

2以祭祀祖先为目的而设立之财产,其需有享祀人、设立人与祭祀公业财产。

3派下权:派下员对於祭祀公业所有权利义务之总称,同时具有财产权及身分权之性质。

4法理与类推适用:(1)法理:法律之原理。

实务上认为新订之法律得以法理适用於法律施行以前之实务案件当中。

(参照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台上字第三五八号),但王泽鉴老师认为除非立法者有溯及既往之规定,否则原则上应采取否定之见解。

(2)类推适用乃比附援引将法律於某案例类型 a所明订之法律效果,转移适用到法律未设规定之案例类型 b上。

因此,要先确定 b是法律所未规定,使法律漏洞1,例如: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未规定『非婚生子女』得请求慰抚金(未婚妻) 1 现实法律规范与当初立法者所设想之状况有所出入,换句话说,就是违反立法者心中原订的计画,重点不是法律没有规定,而是法律没有规定违反了立法者之计画,如果立法者是有意沈默就没有法律漏洞存在,自然也没有必叫填补,因此,要进行漏洞填补,首要要存在『确实有漏洞』才可以进行类推适用!!另外要注意,就是关於法律漏洞,学者将他区分成开放性漏洞与隐藏性漏洞,前者乃依照立法者之目的应规定而未规定,后者乃指立法者应为例外规定而疏未为之。

民法体系请求权基础整理(上)

民法体系请求权基础整理(上)

民法体系请求权基础整理(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然权利之多,不可胜数。

分类之繁,不可胜记。

惟以其性质而分,世所皆然。

请求、抗辩、形成、支配,此四权贯通民法全体系,若深谙熟之,则任督二脉可通。

而于此四权中,请求权之地位与作用尤甚。

王泽鉴老师云:请求权基础的寻找,是处理实例之核心。

请求权基础(Anspruchagrundlage)乃法律人必须彻底了解与掌握的基本概念及思考方法。

然我国未有成文民法典,请求权散落于各单行法之中,法律人于学习,考试乃至实务中进行检索常感不便,故抽时间月有余而整理之,以王泽鉴教授关于请求权内容为分类标准进行归类,以供同学学习检索之用。

若有阙漏或归编不当,还望各大家谅恕之,盖习法律方两年有余,学术多不精,见拙于彼。

(法条参考范围:《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物权法》《合同法》《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继承法》《继承法司法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收养法》《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书籍参考:马俊驹、余延满著《民法原论》王泽鉴著《民法思维与请求权基础》《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债法原理》《民法物权》钟秀勇著《2013国家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台湾民法典》注:(1)请求权基础需按契约上请求权→无权代理等类契约关系上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物权关系上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顺序进行检索。

我国民法十类请求权基础梳理

我国民法十类请求权基础梳理

按照通说观点,请求权的检索应该按照一定的顺序。

梅迪库斯认为,该顺序并非正确与否的问题,而是按照有利于思维经济原则,尽量简单和清晰,该规范本身可以排除其他规范,或者作为其他规范前提的,应该先予以考察,避免先前考察的规范要以其他规范作为前提而陷入循环检视。

但对于请求权检索的具体顺序,学者之间的观点并不完全一致。

参考学者们的意见,结合自己的研习心得,整理了以下十大类的请求权基础,抛砖引玉和大家一起学习交流。

首先是法律行为产生的请求权,民法实行私法自治,法律行为是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产生权利义务,从而对自己的民事生活做出自己的安排,自然应该首先考察。

另外,民法调整动和静的两种财产秩序,静的归属是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要,但市场经济条件下,静的归属是通过动的流转来实现的,那么首先就需要考察流转方面产生的请求权。

根据法律行为的分类,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双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

由于大陆没有所谓的身份行为和物权行为,双方法律行为主要是指合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接触最多的就是合同,这又具体细分为合同履行请求权和类合同请求权。

一、合同履行请求权第一大类就是合同履行请求权,以合同有效为前提,根据履行分为两种:(一)履行请求权(二)次合同履行请求权1、违约责任请求权2、合同解除而发生的恢复原状请求权3、瑕疵担保请求权二、类合同请求权第二大类是在合同签约过程中,或者合同因各种原因无效或撤销了,对信赖利益的保护,具体有三种:三、单方、多方法律行为第三大类是单方和多方法律行为请求权,由于其适用不如合同常见,所以归为一大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遗赠、悬赏广告(二)多方法律行为合伙协议、公司设立协议产生的请求权第四大类是身份的请求权,梅迪库斯提到过,但为了思维的简约,没有详细论述,但是为了请求权体系的完整性,应该列入考察。

这是因为身份上的请求权会对物权和其他财产权归属做出安排,应该在物权之前考察。

更重要的是,身份上的请求权排除了无因管理的适用,如果有法定或道德的义务,就不适用无因管理。

请求权、抗辩(权)基础备考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16

请求权、抗辩(权)基础备考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16
请求权、抗辩(权)基础备考表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编号 案由 诉讼请求 请求权基础 抗辩(权)主张 无过错或第三人过错 赔偿损失 《侵权责任法》第16条 过失相抵 责任转移 安全保障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7条 第三人过错 担保效力 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17-19条、第21条 先诉抗辩 对债权的抗辩权 医疗费 《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19条
误工费
16
生命权、身 体权、健康 权
护理费交通费Βιβλιοθήκη 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
精神损失费
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9、35 条 《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7、35 条 《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
《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 住院伙食补助费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3条 营养费 《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4条 《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0条 《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1条 《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3条 《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5、35 条 《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26条 《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最 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 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第二章请求权基础

第二章请求权基础

(一)因妻子死亡,黄先生可以向理发店 老板、燃气热水器经营者请求侵权损害赔 偿。

4.黄先生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 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 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 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 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第二款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 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 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 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丙对甲、乙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 权?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 为,造成他人损害的(T),应当承担连带责 任(R)。 分解T: M1:甲对丙构成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M2:乙对丙构成侵权,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M3:甲、乙之间存在共同故意或者过失 (意思联络)
M1:丙对甲的请求权基础?
理发店老板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损害赔损害赔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例 3:




甲晚10点30分酒后驾车回家,车速每小时80公 里,该路段限速60公里。为躲避乙逆向行驶的 摩托车,将行人丙撞伤,丙因住院治疗花去10 万元。关于丙的损害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 是正确的?(2010—20) A.甲应承担全部责任 B.乙应承担全部责任 C.甲、乙应承担按份责任 D.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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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47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8条
罹于时效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
其他抗辩参见离婚财产分割及共同债务
抗辩权基础参见离婚财产分割及共同债务
3、赡养纠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费纠纷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
5、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
诉讼请求
请求权基础
抗辩(权)主张
抗辩权基础
分割共同财产
《物权法》第33条、第99条;《民法通则》第78条第1款、第2款;《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
遗嘱存在无效或变更、可撤销情况
《继承法》第17条、第19条、第22条、第20条;《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7~42条
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存在丧失、放弃继承权或先于继承人死亡的情况
《继承法》第21条、第25条第2款、第27条
被继承人存在债务
《继承法》第33条、第34条;《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1条、第62条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
财产所有权不明情况,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物权法》第33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如何处理
《物权法》第103条、第104条
当事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产,非有重大理由不得分割
《物权法》第99条
《物权法》第100条第1款;《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0条、第91条
《继承法》第33条;《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第56条
《物权法》第99条
11、民间借贷
诉讼请求
请求权基础
抗辩(权)主张
要求分割共同债务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婚姻法》第41条
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第3款,《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3条、第24条
《婚姻法》第37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3款
不抚养子女一方收入畸高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4款
对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9条
父方或母方均不要求抚养子女的应特别考虑的情况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第14条
《婚姻法》第36条第3款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可以随父方共同生活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
《婚姻法》第37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3款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8条
父母赠与的财产性质认定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
《婚姻法》第17条、第39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第12条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
探望权
《婚姻法》第38条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终止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第38条第3款
分割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17条、第39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第12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第7条、第10条第2款、第13条
诉讼请求
请求权基础
抗辩(权)主张
抗辩权基础
子女支付赡养费
《婚姻法》第21条第1款、第3款,第28条;《老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12条
赡养人之间另外签订赡养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7条
要求支付子女抚养费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
4、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
《婚姻法》第46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1条第2款
对于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制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第1款
对于损害赔偿请求提出的时间限制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第3款,第30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
精神损害赔偿方式、数额
《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
侵权事由的限制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
双方都有过错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7条
2、离婚后财产纠纷
诉讼请求
请求权基础
抗辩(权)主张
抗辩权基础
分割离婚时未分割的共同财产
抚育费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第11条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所列情形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抚育费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
探望权
《婚姻法》第38条
不抚养子女一方收入畸高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4款
对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9条
抚育费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第11条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所列情形的,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抚育费
夫妻双方对于财产归属的约定等
《婚姻法》第40条,《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6条
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财产尚未分家析产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
对军人权益的特殊保护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第14条
对妇女、儿童的特殊保护
6、婚约财产纠纷
诉讼请求
请求权基础
抗辩(权)主张
抗辩权基础
返还婚约财产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第1款
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按照赠与处理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第2款
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婚后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5条
属于婚后共同财产购买的一方父母的房改房,并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2条
尚不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3条
婚前一人支付房产首付并登记在其名下,婚后共同还贷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
婚前一人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产权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
关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独资企业股权的特殊处理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18条
以分割共有物存在瑕疵为由主张共有人共担损失
《物权法》第100条第2款
子女抚养
《婚姻法》第25条
父方或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可优先考虑情形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3~5条
《婚姻法》第36条第3款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可以随父方共同生活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
对胎儿的特别保护
《继承法》第28条;《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
遗产份额
《继承法》第13条第1款
特殊情况下的不均等
《继承法》第13条第2~5款;《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条、第59条
法定继承人意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的问题
《继承法》第14条;《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第57条
请求权、抗辩权基础表
1、离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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