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原理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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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简答题(最完整)

民法简答题(最完整)

民法简答题(最完整)1. 简述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概念及特点?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从主体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主体在法律上具有平等性(2)从意思表示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3)从内容方面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4)从利益实现来看: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体现等价有偿的基本要求2. 简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概念及特点?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1)主体出于平等地位(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3. 简述民法空间上的适用范围?(1)我国领海(包括领水),领陆(包括底土),领空(2)我国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航天器4. 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细)?(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 民事主体地位平等,3 民事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5.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是指由民事规范所调整的发生于民事主体之间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4)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6. 简述民事法律事实概念及分类?民事法律事实是指民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1)事件(无意思表示):自然事件,社会事件(2)行为(与意思表示有关):表意(买卖,侵权),非表意(先占,正当防卫,不当得利)7. 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权利能力的普遍性。

民法原理问题解答

民法原理问题解答

1、试述传统民法的基本精神?答:传统民法的基本精神是物权与债权问题物权和债权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物权规范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债权则规范财产的流转关系。

而在财产关系的运作过程中,物权是债权的起点和最终归属,债权则是人们获得和实现物权的桥梁与手段。

二者关系如下:(一)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2)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追及性,债权没有追及性,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3)物权为对世权或绝对权,债权为对人权或相对权。

4)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

5)物权法定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

即从权利的发生上看,物权法采取物权法定原则,而在债权的发生上,既有法定之债也有约定之债,且多为约定之债。

6)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债权是动态财产权。

7)物权和债权在保护方法上也存在区别。

在物权受到妨害的情况下,物权人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障碍、恢复原状或者消除危险,以保障物权人对其物的支配权。

而在债权受到侵害时,一般只宜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

(二)物权与债权的联系:物权与债权虽有上述区别,但作为现代财产权的两大支柱,它们又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二者相辅相成,彼此协力,共同实现对经济生活的调整。

1)物权与债权关系的相对化。

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A、债权物权化。

即债权逐渐具有了物权的某些特征,如法定性、排他性等。

其典型有二:一是租赁权的物权化使得“买卖不破租赁”;二是预告登记制度使得经预告登记的债权具有物权的效力。

B、物权债权化。

即物权逐渐具有了债权的某些特征,如意定性、相对性等,例如物权的证券化就使这些证券所代表的物权的绝对性淡化。

2)债权法对物权关系的类推适用。

如债权请求权尤其是债务不履行所生请求权原则上可类推适用于物权请求权。

即当物权法没有规定时,有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等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可以类推适用同为救济权的债务不履行请求权。

民法学原理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民法学原理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1. 下列哪项社会关系不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 B )A. 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B. 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税款征收关系。

C. 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D. 中国公民丙与中国公民丁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

2. 下列哪项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 D )A. 25周岁的甲可以结婚,而16周岁的乙不能结婚。

B.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地产公司)则不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C.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

D.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的订立合同的权利。

3. 下列哪种情形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C )A. 甲与乙约定某日商谈合作开发房地产事宜。

B. 甲对乙说:如果你考上研究生,我就嫁给你。

C. 甲不知乙不胜酒力而极力劝酒,致乙酒精中毒住院治疗。

D. 甲应同事乙之邀前往某水库游泳,因抽筋溺水身亡。

4. 下列哪一情形下,乙的请求依法应得到支持?( C )A. 甲应允乙同看演出,但迟到半小时。

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B. 甲听说某公司股票可能大涨,便告诉乙,乙信以为真大量购进,事后该股票下跌。

乙要求甲赔偿损失。

C. 甲与妻子乙约定,如因甲出轨导致离婚,甲应补偿乙50万元,后二人果然因甲出轨而离婚。

乙要求甲依约赔偿。

D. 甲对乙承诺,如乙比赛夺冠,乙出国旅游时甲将陪同,后乙果然夺冠,甲失约。

乙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5.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 A)A.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B.由民法专家编写的著作C.最高司法机关关于民法的解释性文件D.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大百科6、张某购买一套商品房,该房共有两间浴室,最大的一间面积为10平方米,现张某拟在该浴室内安装一个特大浴缸,该浴缸占地面积为8平方米,开口面积为9.2平方米,装满水后重量达4吨左右。

最新10月全国自学考试民法原理与实务试题及答案解析

最新10月全国自学考试民法原理与实务试题及答案解析

全国2018年10月自学考试民法原理与实务试题课程代码:00917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l.甲明知自己的汽车刹车装置有时不起作用,但在出卖给乙时并没有告知。

某日,乙在驾车送货时因刹车失灵导致翻车事故。

甲违反了民法的( )A.自愿原则B.平等原则C.诚信原则D.公平原则2.一位食客餐后未付款即想离开,餐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

食客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餐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

”餐馆这种行为的性质属于( )A.正当防卫B.自助行为C.侵权行为D.违约行为3.2018年6月17日王某离家出走,生死不明。

王某的利害关系人欲申请王某失踪,其向法院提出申请的最早时间应是( )A.2018年6月17日B.2018年6月18日C.2018年6月17日D.2018年6月18日4.张三和李四一起卖煎饼,由于支架不稳,一阵风刮来,将煎锅掀翻,把等候的顾客王五烫伤,花去医药费1000元。

此费用应由( )A.王五自担B.张三和李四连带承担C.张三和李四各承担500元D.张三、李四和王五共同承担5.李某以10万元的价格将自有的汽车卖给王某,双方未约定其他事项。

在李某将车交付给王某时,李某提出:该车带有一个备用胎,如王某需要再加500元,否则就将该备用胎自己留用。

王某不同意另加款,也不同意李某将备用胎留下,双方发生纠纷。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有权要求李某随车交付备胎,因为备胎是汽车的从物B.李某有权留下备胎,因为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合同尚未成立C.李某有权留下备胎,因为李某与王某之间的合同尚未生效D.李某有权留下备胎,因为双方只约定卖车而未约定卖备胎6.王某刚年满16岁时就进入当地一家工厂当工人,每月收入1000元,除了支付房租和生活费外,都自己积攒下来,不到一年就有3000元的积蓄。

《民法》课后思考题及其答案

《民法》课后思考题及其答案

《民法》课后思考题第一章民法概述1、简述民法的概念、特点及调整对象?答:(1)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点:①民法是私法;②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③民法是权利保障法;④民法是人法;(3)调整对象:民法调整对象就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简述民法与商法的关系、现有立法例的利弊及我国的立法选择。

(1)关系:①民法是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和商法共同调整商品经济关系,同属私法,在法律原则和理念上有着许多共同之处,联系密切。

②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特别法,在商事领域中,优先适用商法,商法,没有明确规定时,可以适用民法的规定来处理商事纠纷。

③但是两者也有不同,两者的社会经济基础不同,价值目标和调整对象也不同。

(2)民商分立制度和民商合一制度。

我国立法采取民商合一体制。

3、如何构建我国的民法体系?答:需要不断构建:①主体制度;②物权制度;③债和合同制度;④人格制度;⑤知识产权制度;⑥侵权责任制度;⑦财产继承制度。

4、案例分析:甲男和乙女外出旅游时偶然认识,后来常常网络聊天,双方交往一段时间后约定于某日在某餐厅见面。

乙女为此专门向公司请假,并坐长途汽车抵达,但是等了一天始终未见甲男前来约会。

乙女为此将甲男诉至法院。

问:两人关系属于何种关系?答:两人属于道义关系。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1、试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意义:(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是基本依据;(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时应当权衡的主要因素;2、试述自愿原则的含义及主要体现。

含义:自愿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法学院《民法学原理》期末试题及参考答案

法学院《民法学原理》期末试题及参考答案

法学院考试试卷及标准答案20XX — 20XX 学年 第一学期课程名称:民法学原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共20题,每题1分,共20分) 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用益物权类型的是 ( )。

A.地役权 B.国有土地使用权 C.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D.相邻权2.下列物中可以适用先占取得的是( )。

A.遗失之手表B.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C.房屋D.所有人抛弃的动产3.下列情形中,构成留置权行使行为的是( )。

A.甲将车送汽车修理厂修理,在甲拒付修理费的情况下,修理厂将修好的车暂时扣留B.甲欠乙一笔钱,乙为了迫使甲还钱,强行将甲的一辆汽车拉走,扣留不还C.债权人为担保未届清偿期的一项债权在将来的实现,扣留债务人交其占有的物不还D.甲为乙有偿保管某物,在乙未付保管费的情况下,甲应乙的要求返还了保管物。

为实现保管费债权,乙向法院提出主张,要求重新占有该保管物,并对其行使留置权4. 以下物中具有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 )。

A.电视机与遥控器 B.书与书柜 C.鞋与袜子 D.桌子与凳子5. 以下属于法定担保物权的是( )。

A. 质权B.留置权C.所有权保留D.抵押权6. 某甲将其汽车送至某乙开设的汽车修理店维修,车修好后,某甲到某乙的店中取车。

某甲须支付修车费500元,但某甲随身只携带了现金200元。

某甲急需用车,经某乙同意,在支付了200元现金、又留下价值500元的手表后,将车开走。

某乙对该手表享有的权利是( )。

A.留置权B.典权C.抵押权D.质权7.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属于( )。

A.不动产所有权B.用益物权C.担保物权D.债权性使用权8. 依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以下关于抵押权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是其所担保的债权的从权利 B.抵押权是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C.抵押权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也可以是权利D.抵押权必须经过登记才能生效9. 以下关于地役权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民法常见问题解答

民法常见问题解答

民法常见问题解答一、合同的基本概念和要素合同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它是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要素:1. 合同的自愿性:合同是基于自愿原则达成的,合同各方应当在自由、平等、公正的基础上进行协商。

2. 合同的有约束力:合同是法律上的约束力,合同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3. 合同的平等原则:合同各方在协商订立合同时应当平等对待,没有一方可以强制另一方履行不公平的合同。

4. 合同的合法性: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合同无效。

二、合同的成立和生效1. 提出要约: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具有明确内容的要约时,要约即成立。

要约可以以口头形式或者书面形式提出。

2. 接受要约:另一方接受要约即构成合同的成立。

接受要约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行为方式进行。

3. 合同的生效:合同成立后,经过法定的生效条件或者约定的即时生效时间,合同生效。

三、合同的效力和变更1. 合同的效力:合同一旦生效,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不能单方面毁约。

2. 合同的无效: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无效的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3. 合同的变更: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内容。

变更合同应当符合自愿、平等、公正的原则。

四、合同的履行和解除1. 合同的履行: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在合同中承担的义务。

履行合同应当按照协商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进行。

2. 合同的解除:合同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或者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 违约责任: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五、合同的终止1. 合同的终止方式:合同的终止可以通过履行、解除、撤销、变更后终止、竞价方式终止等方式实现。

2. 合同的终止效果:合同终止后,各方不再具有履行合同的义务,但应当对已经发生的违约行为承担责任。

民法的基本原理

民法的基本原理
10周岁以上至 周岁以下;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周岁以上至18周岁以下; 周岁以上至 周岁以下 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下;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周岁以下;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周岁以下
(一)权利与义务是对立统一的。
三、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财产流 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财产流 转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直接以物质利益为内容, 转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它直接以物质利益为内容, 如财产所有权关系、债权关系、租赁关系等。 如财产所有权关系、债权关系、租赁关系等。 人身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利益和身份关 人身关系是指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利益和身份关 系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因人的姓名、名称、 系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因人的姓名、名称、名 誉而发生的关系,因发明、以及创造出科学、文学、 誉而发生的关系,因发明、以及创造出科学、文学、 艺术作品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的人身权利义务方面, 艺术作品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中的人身权利义务方面, 都属于人身法律关系。这类关系虽然不具有直接的物 都属于人身法律关系。这类关系虽然不具有直接的物 质利益内容,但并不是不与人的物质利益发生联系。 质利益内容,但并不是不与人的物质利益发生联系。
案例:刘峰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一等奖。 案例 刘峰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一等奖。 刘峰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 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 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刘峰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 刘峰的父亲刘洪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 选。刘峰的父亲刘洪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 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 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 月,刘洪在该杂志社的期刊 上发现有刘峰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刘峰署名, 上发现有刘峰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刘峰署名,便立即找到 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 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 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刘峰年仅8岁 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刘峰年仅 岁,还是未 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 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 表刘峰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表刘峰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1.根据我国法律,刘峰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 .根据我国法律, 权利? 权利 2.杂志社发表刘峰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刘峰成绩的肯 杂志社发表刘峰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刘峰成绩的肯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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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原理问题解答————————————————————————————————作者:————————————————————————————————日期:1、试述传统民法的基本精神?答:传统民法的基本精神是物权与债权问题物权和债权作为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物权规范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债权则规范财产的流转关系。

而在财产关系的运作过程中,物权是债权的起点和最终归属,债权则是人们获得和实现物权的桥梁与手段。

二者关系如下:(一)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2)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具有相容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追及性,债权没有追及性,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3)物权为对世权或绝对权,债权为对人权或相对权。

4)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行为。

5)物权法定原则与契约自由原则。

即从权利的发生上看,物权法采取物权法定原则,而在债权的发生上,既有法定之债也有约定之债,且多为约定之债。

6)物权是静态财产权,债权是动态财产权。

7)物权和债权在保护方法上也存在区别。

在物权受到妨害的情况下,物权人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障碍、恢复原状或者消除危险,以保障物权人对其物的支配权。

而在债权受到侵害时,一般只宜采取损害赔偿的方式。

(二)物权与债权的联系:物权与债权虽有上述区别,但作为现代财产权的两大支柱,它们又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二者相辅相成,彼此协力,共同实现对经济生活的调整。

1)物权与债权关系的相对化。

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A、债权物权化。

即债权逐渐具有了物权的某些特征,如法定性、排他性等。

其典型有二:一是租赁权的物权化使得“买卖不破租赁”;二是预告登记制度使得经预告登记的债权具有物权的效力。

B、物权债权化。

即物权逐渐具有了债权的某些特征,如意定性、相对性等,例如物权的证券化就使这些证券所代表的物权的绝对性淡化。

2)债权法对物权关系的类推适用。

如债权请求权尤其是债务不履行所生请求权原则上可类推适用于物权请求权。

即当物权法没有规定时,有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等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可以类推适用同为救济权的债务不履行请求权。

3)物权与债权具有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表现为二者的互用、互换、互动。

由于物权法采取物权法定主义,对于那些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类型,常可以通过债权来满足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对于那些违反物权法定主义规定创设的“物权”,虽不发生物权的效力,但可以转换为相应的债权,产生债权的效力;此外担保物权与债权的联系最为紧密,二者互相促进。

2、简述民法规范的功能。

答:民法规范是规定和指导社会生活的法律条文,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

它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一)民法是保障市场体制正常运行的有效法律形式。

民法的主体制度使得商品生产者、经营者能够作为独立平等的主体进入市场;法律行为制度赋予当事人以广泛的行为自由和活动空间;物权制度控制着主体对各种物品的权利限度,同时也保护着主体对特定物品的正当权利。

民法的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有助于协调商品交换者的利益冲突,引导他们开展正当竞争。

民法不仅有效地稳定市场秩序,而且能够推动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为市场交换的高速运行提供方便。

债权制度的确立,实现了让渡商品和实现商品价值在时间与空间上的分离,使商品交换在信用制度的担保下,跨越了时间、地域的限制,有力地推动了商品交换的进行。

民法的代理制度,有助于避免事必躬亲;居间制度使得人们及时获得相关信息;行纪制度使凭借专业组织为自己谋利成为可能。

时效制度则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从而加快商品流通。

简言之,民法为现代化市场提供一般规则与市场主体的基本行为规范,使他们可以遵循这些规则进行活动,并使市场秩序获得保障。

民法可以为现代化市场经济提供一般规则和市场活动的行为规范,是市场参与者在这些规则允许的范围内各显神通,开拓进取,创造最佳业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民法可以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

人权是人按其本质属性享有和应当享有的权利。

民法实质上是权利法。

它首先给人的人格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基本权利以规定和保护,为其他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保护提供基础。

(三)民法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民法体现着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

它调节着各种利益,保护人们合法地谋求自己的利益,不允许侵害社会和他人的弱肉强食,谋取非法利益。

(四)民法可以促进民主政治。

民法是私法,要求划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划分政治生活和市民生活。

在市民社会和市民生活中,实行私法自治原则,要求国家公权力不得随意介入、干涉,这有利于抑制公权力的不当扩张与膨胀。

权力机关不法或不当侵害民事权利,也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这必将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3、试述我国民事立法现状。

答:(1)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得以建立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和经济的迅速发展,一大批民事基本法逐步颁行。

从1979年以来,在主体制度方面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

在合同法方面先后颁布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1999年又通过了合同法,结束了三法鼎立的局面。

在物权法方面,有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尤其是1993年开始起草物权法,历时13年、经历8次立法审议,最终通过,奠定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体制。

在知识产权法方面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

在亲属法方面,有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法律。

最后,1986年民法通则为民事立法的展开提供了基本的框架和基础。

(2)民事立法逐步体系化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是我国民事立法发展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民法通则虽然不是民法典,但其确立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同时也为我国民事审判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为我国社会主义民法典的出世奠定了基础。

1998年,全国人大正式启动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2002年12月,民法典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标志着我国民法体系化工作已进入重要时期。

此后,立法机关决定对民法典采取分阶段、分步骤制定的方式,首先进行的是物权法的制定。

(3)私权体系得以建立和逐步完善法制的核心在于,保障私权、规范公权。

我国民法通则列举了公民和法人所享有民事基本权利,尤其是将公民和法人享有的人身权单列一节集中加以规定,这在中外民事立法史上是少见的。

这种对人格权的尊重与保护的态度使得民法通则在海外赢得了“中国的人权宣言”的美誉。

随着合同法、物权法等重要法律的颁布,各种私权利相继得以确立,并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私权体系。

(4)私权利的保障体系也日臻完善民法通则第一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民事责任制度,建立了统一适用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民事责任制度。

我国合同法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违约责任制度;物权法不但确认了各类物权,而且提供了完善的物权行使规则和保障制度。

通过平等保护原则确立,对各类主体的财产实行一体保护,从而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尤其是,为充分保障民事主体权利,立法机关正在加紧制定侵权责任法。

(5)民法的中国元素日益凸显我国民事立法较多受到大陆法系传统的影响,但近几十年来,立法机关立足于中国实情,总结我国既有民事立法和司法经验,在借鉴两大法系经验基础上,在立法中注入大量的中国元素。

典型的如,民法通则设专章集中规定人身权和知识产权,此为世界各国民事立法所仅有;合同法中的违约形态体系,包括预期违约制度、不安抗辩制度等;物权法将社会主义公有制度与市场经济制度有机的结合起来。

目前正在起草的侵权责任法,本身就开创了一种全新的民事立法体例,如获顺利颁行,当属又一中国元素。

(6)民事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逐步提高一方面,自合同法起草开始,立法机关就逐步采用了委托学术界研究法律草案,提交专家建议稿的立法模式;另一方面,立法机关向社会公布立法草案,面向全体群众征求法律意见。

4、民法基本原则有哪些功能?答:(1)立法准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立法准则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中的指导作用和约束力。

民事立法必须在一定的原则指导下进行,没有一定的原则指导,民事立法就难以准确体现立法的宗旨,也难以达到立法的目的。

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立法的过程中,就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基本原则的确立,就对我国的民事立法起着指导作用。

这种作用无论是在制定民事基本法上,还是在制定民事单行法或民事特别法上都有所体现。

具体而言,在民法的基本原则确立后,所有的民事立法都应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进行,具体的民法规范也要受其约束而不能与其相抵触。

(2)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民法的行为准则功能和审判准则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活动和民事审判中的指导作用和约束力。

民法基本原则虽然具有非规范性和不确定性的特点,但它却体现了民法的精神实质和价值取向,对整个民事法律制度有着统帅作用。

在我国目前民事立法尚不完善,存在着诸多缺陷的情况下,民法基本原则对民事活动和民事审判就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首先,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如果遇到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就可依据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实施自己的行为,而且可以合理地预期只要自己的行为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就可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其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如果寻找不到相应的法律规范来适用,而且又不能以法无规定不处理时,则可直接依照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对案件作出适当的处理。

甚至有学者认为,在现行法对某一现象已有规定但该规定违背民法基本原则,其适用会导致显失公正时,法院可以不适用该具体规定而直接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

不过,在这种情形下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参见梁慧星:《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70-71页。

(3)弥补民事法律规范缺陷的功能弥补民事法律规范缺陷的功能,是指民法基本原则在民事法律规范存在缺陷的情形下,可起到弥补其缺陷的作用。

事实上,民法基本原则在立法上的确定,正是克服成文法局限性的产物。

由于立法者不可避免地存在认识上的局限,立法时不可能穷尽一切可能出现的社会现象,同时由于受法律本身稳定性的限制,不能朝令夕改,因此,现行民事法律规范往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有些民事法律规范甚至成为阻碍社会经济发展的桎梏。

在此情形下,民事主体就可以直接依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民事活动,人民法院也可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处理有关案件。

从这个意义上理解,民法基本原则实质上就是原则性民法规范,是具体民法规范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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