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理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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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基本理论概述

本章考点较多,知识点比较零散,考生应当将其作为一个重要章节进行复习。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平均分值为8分左右,2011年分值为10分,综合分析题有2个小题。

第一节民法概述

考点一、民法调整的范围(P99)

考点二、民法的特征(P99--100)

考点三、民法的基本原则(P100--101)

(一)平等原则;(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五)公序良俗原则;(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

考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P101)

1.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享有法律人格的人。

2.法人是法律赋予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

第三节民事权利

考点一、民事权利的分类(重点)(P103--104)

1.根据利益性质财产权以实现财产利益的自由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如物权、债权、继承权等。

人身权以实现人身利益的自由为内容、与权利人人身不可分离的民事权利:如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自由权、隐私权、荣誉权等);身份权(亲权、配偶权等)。

知识产权是以受保护的知识性事物为客体的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客体不是物,如作品、专利发明、商标等。知识产权的内容具有“垄断”性。

社员权是团体成员依其在团体中的地位产生的对于团体的权利。社员权基于社员资格而产生,包括表决权、对业务的知悉、执行、监督权以及盈利分配权、团体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

2.根据作用方式支配权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如物权。

请求权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形成权依单方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消权等。

抗辩权对抗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

3.根据民事权利的实现方式绝对权无须通过义务人的行为,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如物权。

相对权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义务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的人的权利,如债权。

4.根据民事权利效力所及范围对世权是指能够请求不特定的一般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等。

对人权是仅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5.以权利可否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专属权是只能由其主体享有的权利。专属权不得让与和继承。如人身权、结婚、离婚、收养权等。

非专属权是非专属于特定主体,可以让与和继承的权利。如一般的财产权即是。

6.根据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主权利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从权利在相互关联的两个民事权利中,以主权利为存在前提的权利。

7.根据权利效力地位为标准原权原权利是原有的、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意思而产生的权利。

救济权救济权是在原权利受到侵害或存在受侵害的危险时对原权利产生救援性作用的权利。

8.根据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既得权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的权利。一般的权利都是既得权。

期待权成立要件未完全实现的权利。如附延缓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条件成就前,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即属于期待权。

考点二、民事权利的保护(P105)

第四节民事责任

考点一、民事责任的类型(P105--106)

1.依产生的原因可将民事责任分为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其他民事责任。

2.依责任内容可将民事责任划分为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3.依复数责任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可将民事责任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4.依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举证方式可划分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

5.依出资人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可划分为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

考点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P106)

提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五节民事法律事实

考点一、自然事实(P107)

考点二、行为(重点)(P107)

1.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为标准,可分为合法行为与不法行为。

2.以行为是否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件作为标准,可分为表意行为与非表意行为。

第六节民事法律行为

考点一、民事法律行为(P108)

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但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考点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P108)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考点三、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P108)

考点四、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P110)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且把该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确定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把该期限的到来作为行为人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发生法律效力,或者失去法律效力的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3.无效民事行为法律行为当然的、确定的不发生效力。

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存在一定问题,可能被撤销或者变更,从而导致无效后果的民事行为。

5.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行为成立时是否有效处在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考点五、代理(重点)

(一)代理的特征(P110)

(二)代理的种类(P111)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依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指因人民法院或有关单位的指定所产生的代理。

2.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一般代理是指代理权范围及于代理事项的全部。

特别代理是指代理权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

3.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单独代理是指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

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的代理。

4.本代理与再代理本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或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

再代理(又称复代理、转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5.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代理。

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其效果移转于被代理人的代理,如信托行为。

(三)代理关系的终止(P112)

第七节时效和期间、期日

考点一、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特征(P112)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限制权利行使的期间,权利人在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期间届满后均引起权利变动的后果。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2012新增)(P113)

(1)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

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

(3)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

(4)诉讼时效的抗辩权权利由民事主体行使,法官不能迳行适用诉讼时效,而除斥期间,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三)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P114)

起算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知道”是指权利人已经现实地知道;“应当知道”是指根据权利受侵害人所处的环境有充分根据推断他已经知道。中止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暂时停止计算,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提示:法定事由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

中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提示:法定事由有(1)权利人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延长由人民法院判定。

注意: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止,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命题预测】重点掌握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权利的分类、民事责任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代理的种类、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及诉讼时效的种类。

提示:法律法规文件的重点法条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法条:第1、2、3、4、5条。

第二章物权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内容可考点比较多,主要是对教材内容概念、特征的直接考核,题目相对简单,注意全面复习。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8分左右。

第一节物权概述

考点一、物的分类(P116--117)

考点二、物权的特征(P118)

考点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P118)

1.一物一权的原则

2.物权法定原则

3.公示、公信原则

考点四、物权的分类(P119--120)

1.自物权与他物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4.登记物权与非登记物权

5.普通物权与准物权

考点五、物权的效力(P120--121)

1.物权的支配力。

2.物权的优先力。

3.物权的妨害排除力。

4.物权的追及效力。

第二节所有权

考点一、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特征(P121)

(二)《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的类型(P122)

1.国家所有权。

2.集体所有权。

3.私人所有权。

考点二、所有权取得

(一)所有权的取得(P122--123)

1.所有权的取得方式,依是否以他人所有权为前提划分为两类:

(1)原始取得。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

(2)继受取得。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

2.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变更“登记”;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继承,包括遗瞩继承和法定继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树木的栽种;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

3.动产所有权的取得(重点)

(1)收取孳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孳息所有权由原物所有人取得。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的应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2)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的归属,《物权法》规定,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3)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我国《继承法》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

(4)先占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5)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加工三种形式。

(6)善意取得。

提示:我国《物权法》排除遗失物的善意取得。

1.按份共有

2.共同共有

3.共有物的分割(重点)

共有物在分割时,应依其性质,采取相应的分割方式:(1)实物分割;(2)变价分割;(2)作价分割。

考点四、建筑物区分所有权(P124--125)

我国《物权法》称之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律特征:(1)复合性;(2)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主导性;(3)一体性;(4)主体身份的多重性;(5)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是兼有独立用途部分和必要共同设施的建筑物。

第三节用益物权

考点一、用益物权概述(P126)

1.用益物权的特征

2.用益物权的种类

考点二、用益物权的类型(P126--127)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宅基地使用权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地役权

在地役权关系中,“需役地”与“供役地”不以相互毗邻为必要,即使不相毗邻,亦可成立地役权。

第四节担保物权

考点、担保物权的分类(P127--128)

1.法定担保物权与意定担保物权。

2.优先性担保物权与占有性担保物权。

3.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与权利担保物权。

4.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

5.固定财产担保物权与非固定财产担保物权。

第五节占有

考点一、占有的分类(重点)(P129)

1.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

2.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3.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

4.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

5.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

6.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

1.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2.占有的事实推定效力。

3.占有的保护效力。

提示: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除斥期间为l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算。

4.占有人的义务

【命题预测】重点掌握物及物权的分类、所有权的取得、共有、业主的建筑物区分多有权、地役权、占有的分类及效力。

提示:法律法规文件的重点法条导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重点法条:第9、23、45—52、70—76、97、102、106、123、156—168、241—245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

民法学民法概述练习题精选版

民法学民法概述练习题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民法学》课后习题第一章民法概述(含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居于()的地位。 A.根本大法 B.基本法 C.单行法 D.中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 A.所有的财产关系 B.所有的人身关系 C.纵向的财产关系 D.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A.经济 B.民事 C.交换 D.日常 4.某国驻华领事上街购物、乘坐的汽车被我公民王某撞坏,该领事即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王某赔偿损失。本案适用() A.中国民法 B.该领事所属国民法 C.国际惯例 D.第三中立国民法 5.民法的下列渊源中,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的是 () A.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B.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中的民事规范 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议和命令中的民事规范 D.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问题的司法解释和具有指导性的指示 6.近代民法的代表是() A.罗马法 B.法国民法典 C.德国民法典 D.苏俄民法典 ?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民法调整()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A.平等主体 B.公民 C.法人 D.公民与法人 E.法人与其上级主管机关 解析: 2.下列规范中属于我国民法渊源的包括() A.《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B.《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D.《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E.《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综合基础知识》题库考点题库解析《民法》(2021年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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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基础知识》题库考点《民法》(2021年最新 版) 1、多选题以下选项中可以作为保证人的是_____。 A: 蓝天幼儿园 B: 某公司的分支机构 C: 某国有企业 D: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张 参考答案: CD 本题解释: CD[解析]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可以是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厂或者营业部)、职能部门不能作为保证人,故排除A、B。本题正确答案为CD。2、判断题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_____ 参考答案: 正确 本题解释: 参考答案:正确

解析:《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3、单选题下列关于民事诉讼法中特殊地域管辖的表述中,完全正确的一项是_____。 A: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B: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C: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D: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只能由共同海损理算地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答案: B 本题解释: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三条: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答案是B。 4、多选题根据我国《合同法》,以下对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负担的表述错误的是_____

《民法》(本科)练习题1

《民法》练习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 1、物权关系属于(A )。 A 绝对法律关系 B 相对法律关系 C 人格法律关系 D 身份法律关系 2、以其成立是否需要采用特定形式为标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C )。 A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B 有偿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C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D 单务民事法律行为与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终止的共同原因是(C )。 A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B 代理人辞去委托 C 代理人死亡 D 代理事务完成 4、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发生在(B )。 A 诉讼时效期间内任何时间 B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C 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六个月内 D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一年内 5、导致诉讼时效延长的事由发生在(D )。 A 诉讼时效期间内任何时间 B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C 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六个月内 D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 6、物权的客体只能是(A)。 A 物 B 行为 C 智力成果 D 人身利益 7、抵押权属于(D )。 A 完全物权 B 主物权 C 用益物权 D 担保物权 8、地役权属于(B )。 A 完全物权 B 从物权 C 法定物权 D 担保物权 9、按照物权能否独立存在为标准,物权分为(C )。 A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B 法定物权和意定物权 C 主物权和从物权 D 完全物权和定限物权 10、动产所有权从什么时候转移?(B ) A 登记 B 交付 C 合同成立 D 买卖完成 11、所有权的消极权能是(D )。 A 占有权能 B 使用权能 C 收益权能 D 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 12、所有权不因时效而消灭,指的是所有权的(D)。 A 整体性 B 排他性 C 弹力性 D 恒久性 13、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B )。 A 罗马法 B 日耳曼法 C 法国法 D 德国法 1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是(A)。 A 30年 B 40年 C 50年 D 70年 15、土地承包合同应该采用(B )。 A 口头形式 B 书面形式 C 登记形式 D 审批形式 16、下列哪项财产可以设定抵押?(B ) A 幼儿园 B 汽车 C 土地所有权 D 支票 17、下列哪项财产或权利不可以设定质押?(B ) A 著作财产权 B 土地所有权 C 仓单 D 汇票 18、下列关于留置权性质的表达,正确的是(A )。 A 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B 留置权是意定的担保物权 C 留置权是法定的用益物权 D 留置权是意定的用益物权 19、在财产共有的情况下,财产所有权(A )。 A 只有一个 B 两个 C 两个以上 D 有几个共有人,就有几个所有权 20、按份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是(B)。 A 共有人身份 B 份额 C 所有权 D 贡献大小 21、免除债的意思表示作出以后,(B )。 A 可以撤回 B 不得撤回 C 特定物之债不得撤回,种类物之债可以撤回 D 视情况决定是否可以撤回 22、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C )内不行使而消灭。 A 1年 B 3年 C 5年 D 7年 23、要约自什么时候生效?(B ) A 发出之时 B 到达要约人之时 C 受要约人了解要约内容之时 D 受要约人表示接受之时 24、合同对于履行方式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什么方式履行?(C ) A 通常方式 B 标准方式 C 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D 交易习惯 25、人身权是(B )。 A 由其他民事权利派生出来的 B 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 C 其他民事权利的实现条件 D 其他民事权利的保证 26、下列专属于法人的人身权的是(A)。 A 名称权 B 名誉权 C 荣誉权 D 隐私权 27、下列专属于自然人的人身权的是(D )。 A 名称权 B 名誉权 C 荣誉权 D 婚姻自主权 28、继承以(C )的存在为前提。 A 共有财产 B 公有财产 C 私有财产 D 家庭财产 29、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继承人对继承与否没有表示的,视为(B )。 A 放弃继承 B 接受继承 C 丧失继承 D 抛弃继承 30、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A )。 A 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B 作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C 作为随从顺序法定继承人 D 作为第一顺序遗嘱继承人 31、下列表达正确的是(B )。

民法基本理论

民法基本理论本章考情分析 最近3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与核心考点分布 2014年2013年2012年核心考点分布 单选题4分6分4分 1.权利主体 2.民事权利 3.民事法律事实 4.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与效力 5.代理制度 6.诉讼时效制度 多选题3分- 2分 综合题- - 1分 合计7分6分7分 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 2015年本章发生重大调整,主要变化有:(1)对民法的特征及其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法律行为、诉讼时效部分进行了重新编写;(2)新增民事义务部分、权利主体一节内容;(3)删除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本章结构框架图 一、民法概述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民法的特征 1.民法是权利法 2.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3.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规范,也可以排除适用;而强制性规范是当事人必须遵守和适用的规范。

4.民事责任具有直接救济性 民事责任以回复被侵害权利的原状作为原则,在回复原状不可能时,则依价值规律予以金钱赔偿。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1.私权神圣原则 2.身份平等原则 (1)法律平等地赋予民事主体以民事权利能力; (2)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既享有权利,又依法承担义务; (3)民事主体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3.意思自治原则 4.公共利益原则(外在要求) 民事主体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及其效果,必须符合我国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5.诚实信用原则(内在要求)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正当边界、不得损害他人权益、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例题·单选题】民法与行政法各有其调整对象。下列有关二者调整对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8年) A.民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比如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而行政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地位平等的社会关系,比如土地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B.由于行政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所以,行政机关与公民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平等 C.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能力是平等的

民法基础知识简介

民法基础知识简介 1.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结帐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 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 C.关某不应付款 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 答案:A 解析:《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本题中关某误将有偿提供的洋酒当作免费提供的洋酒,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关某有权予以撤销。撤销的后果是返还,但是因为本题中,关某已经将该洋酒饮用,无法返还原物,所以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关某只能对该洋酒进行折价补偿,因此A项正确,BCD 项错误。 2.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 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 答案:D 解析:甲被乙打成重伤,该案件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甲乙双方就乙的刑事责任不得“私了”,甲乙关于“甲不得告发乙”的约定因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乙将甲打成重伤,乙的行为在构成犯罪行为的同时,也是一种侵权行为,乙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甲乙关于双方之间赔偿问题的约定是民事主体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乘人之危的问题,应认定为有效。因此,甲乙之间的协议部分有效(“乙向甲赔偿医疗

民法单项多选选择题(供参考)

1、共有人对共有关系的性质发生争议无法查明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时,应按处理。 (B) A、按份共有 B、共同共有 C、个人所有 D、公共所有 2、某甲在上班路上拾到提包一个,因当时找不到失主,又急于上班,甲就将提包带到单位,存放于办公室,并当即贴出招领启事。至甲下午下班时,仍无人认领,甲就锁上办公室回家。次日,甲上班时发现办公室被盗,拾得的提包也被盗走,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三天,失主发现招领启事后,就找到甲索要提包,甲将详情告诉了失主,失主即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返还不当得利。法院应判(D) A、甲应当返还 B、甲应予赔偿 C、甲应给予一定补偿 D、甲不予返还或赔偿 3、《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这一解释属于( C ) A、司法解释 B、学理解释 C、立法解释 D、无权解释 4、连带债务的债权人(D) A、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B、只能向全体债务人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 C、只能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其履行部分债务 D、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同时或先后请求其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 5、1990年春天甲收购站与乙梨园签订预购梨8万斤的合同。签订合同时,乙方考虑到梨的生长受气候的影响很大,主张在合同中加附“梨收成达七成以上时才供应8万斤梨”的条款。甲方对此亦表同意。这种加附条款属于(A) A、附肯定的延缓条件 B、附否定的延缓条件 C、附肯定的解除条件 D、附否定的解除条件 6、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B) A、无效 B、有效 C、有的有效有的无效 D、在撤销死亡宣告后才有效 7、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上看,债的主体 (D) A、双方都是不特定的 B、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 C、债权人是不特定的,债务人是特定的 D、双方都是特定的 8、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 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 人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A) A、所有人或管理人 B、受害人 C、受害人和管理人共同 D、受害人和所有人共同 9、诉讼时效延长,只适用于具有特殊情况 的、诉讼时效期间(B) A、尚未届满的 B、已经届满的 C、中断的 D、中止的 10、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是(A) A、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 B、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C、自然人或法人 D、自然人、法人、国家或其他组织 11、继承开始的时间就是继承发生效力的时 间,继承开始的时间应是(B) A、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的时间 B、被继承人死亡的时间 C、遗产被确定的时间 D、遣产分割的时间 12、民事赔偿金应该(B) A、上缴国库 B、补偿受害人的损失 C、交受害人的所在单位 D、交养老院赡养老人 13、下列那个机构是某公司的法人机关:()。 a.公司党委会 b.公司工会 c.公司董事会 d.公司销售部 答案:c 14、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是( A) A、每个具体的集体组织 B、所有集体的组织 C、集体组织的领导机关 D、各个集体单位的成员 15、对无效合同的正确判断是(a ) a无效合同是自始无效的合同 b无效合同是嗣后无效的合同 c无效合同是自当事人发现无效原因后才不生效 力的合同 d无效合同是未履行则不生效力的合同 16、下列命题中属于错误的是( a ) a公民所享有的人格权属于遗产范围 b公民的合法收入属于遗产范围 c公民享有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属于遗产范 围 d公民持有的股票属于遗产范围 17、收受定金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的, 应当( b ) a如数返还定金 b双倍返还定金 c返还三倍定金 d返还四倍定金 18、关于复代理的表述中属于正确的是( d ) a必须是为了代理人的利益 b复代理人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 c事先无需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d复代理人的代理权不得超过原代理人的权限 19、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职务侵权行为的主 体是( c ) a企业经理 b事业单位负责人 c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d律师 20、下列情形中构成不当得利的是( b ) a清偿未到期的债务 b收取对方因计算错误多支付的货款 c因不法目的而为的给付 d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为的给付 21、以下权利中不属于人身权的是( d ) a姓名权 b生命权 c荣誉权 d继承权 22、人民法院宣告某公民死亡后,其死亡日期为 ( d ) a判决作出之日

高教版魏振瀛民法学(非常全)

第一编民法总论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 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中,商品经济关系是主要的调整对象。 ⒈ 民法上的“平等” 民法上的“平等”,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地位平等。表现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领域相互保持其独立的意志和自由,是具有独立利益和独立意志的主体。 ⒉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以及消费等经济活动过程中因对社会财富的支配和利用形成的社会关系。 对财产的三种理解:① 财产仅仅指“物”。② 财产包括:有形的物质实体和无形财产。③ 财产包括:物、财产权利和当事人承担的各种财产性质的义务。 民法上的财产,通常是金钱、财物及当事人享有的财产权利(第②种理解)。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① 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对财产所享有的利益都同等地受法律保护。② 当事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独立、意志自

由。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财产都享有独立的支配权;当事人有权自由地交换、使用和处分财产。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具体范围:① 财产支配关系(“静态的财产关系”),是人们就对于财产的占有和利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法律必须明确界定当事人所能够支配的财产的具体界限,明确其支配的财产的具体范围和内容。② 财产流转关系,是人们就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在交换活动中,人们必须遵守民法所确定的一定的规则。③ 智力成果的支配和利用关系。法律必须确定智力成果支配权的归属,确定智力成果拥有人的权利和义务。④ 遗产继承关系(与一定的身份相联系)。民法应对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方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⒊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特定的人身密切联系、且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由人格和身份所产生。人格即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主体资格,是民事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身份关系是主体基于家庭、血缘、婚姻、亲属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① 非财产性质(以人身利益为内容)。② 与特定人自身不可分离。③ 平等性质。④ 民法确认人身关系,以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方法】 民法的调整方法,民法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进行规范的方式和手段。民法调整方法的种类: ⒈ 通过“确认”的方法将特定的社会关系转化为法律关系。

民法基本知识学习资料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 (一)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成立时产生,至终止时消灭。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必须具备一定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才能取得。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除精神病患者外,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公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满十周岁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总是一致的。也就是法人必须在法律、法令规定的或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如果法人的民事行为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该行为无效,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比之下,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是同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其范围也可能不相一致。(三)由于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组织本身不可能实施民事行为,所以,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的行为来实现的。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自身的行为即可实现。 法人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主要有以下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自然人的出生开始,到自然人死亡时消灭。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自然人则不能享有。3.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间一般没有多大差别;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这是由于法人各自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其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内容当然各有区别。如机关法人和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就不相同,而各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也不相同,它们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死亡宣告及其撤销的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依照民法通则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公民的死亡宣告被撤销的,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1)有民事行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2)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夫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要恢复夫妻关系,需办理复婚手续; (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4)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以退还,但应给予补偿。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如果原物已经不存在,则应给予适当补偿。 (5)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返还原物及孳息外,还应对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比较 财团法人是指法律上对于为特定目的的财产集合赋予民事权利能力而形成的法人。财团法人

民法试题5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选出一项符合题目 要求的选项) 1、依据我国民法,下列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A、胎儿与死者 B、植物人 C、触犯刑法正被执行刑期的人 D、被宣告死亡但实际未死亡的人 2、下列事实中,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是() A、刘某将电脑送给好友 B、老张因病去世 C、小李每天坚持跑步 D、王某将许某打伤 3、关于自然人的出生时间的有关证明文件,根据其优先效力,下列排列或表述正确的是() A、医院的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其它有关证明 B、户籍证明、医院的出生证明、其它有关证明 C、其它有关证明、户籍证明、医院的出生证明 D、以上所列各类证明文件具有同等的证明力 4、下列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甲与乙打电话 B、甲依法纳税 C、甲乙签订买卖合同 D、甲因违法经营向工商局交纳罚款 5、8岁的小刚的父母离异,协议小刚随父亲生活,后其父母各自再婚,小刚在奶奶家居住,由奶奶照看,此时小刚的法定监护人是() A、其生父 B、其生母 C、其奶奶 D、其生父生母 6、下列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A、公民甲(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13周岁)不能结婚 B、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地产公司)则不可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 C、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税收征收法律关系中使用强制手段,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进行税收征收 D、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订立合同的权利。 7、下列权利中,属于身份权的是()

A、健康权 B、名誉权 C、隐私权 D、亲属权 8、在债的关系中() A、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B、债权人是不特定的,债务人是特定的 C、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 D、债权人、债务人都不特定 9、下列情形中,会发生不当得利之债的是() A、甲欠乙1万元债务 B、甲赠与乙500元钱 C、甲在收银台收款,补钱时多找了乙50元 D、甲委托朋友乙照看自己家的猫 10、张某死后,留下一大笔遗产,未留遗嘱,引发亲属争夺。四位亲属中,最终有权取得遗产的是() A、张某的弟弟 B、张某的爷爷 C、张某的妻子 D、张某的叔叔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选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个符合题目要求的选项) 1、关于监护人,以下说法错误的有() A、监护人只能是自然人 B、监护人不能由两人同时担当 C、监护人只能因委托而产生 D、监护人应认真履行监护职责 2、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有() A、停止侵害 B、消除影响 C、赔礼道歉 D、赔偿损失 3、下列哪些情形不构成无因管理() A、清洁工下大雪清扫路面,避免行人跌伤 B、行人路遇受伤者,主动送至医院治疗,并支付车费 C、将自己的牛误认为他人的牛而进行饲养 D、在旅客运输合同中,司乘人员代管旅客物品 4、以下哪些属于民法基本原则() A、公平原则 B、合理原则 C、自愿原则 D、公序良俗原则 5、关于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说法不正确的有()

民法学重点知识

一、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09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

民法试题及答案

民法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1分共20分;请将其中一个正确答案用符号表示添在题中括号内 1、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 )开始。 A出生 B年满10周岁 C年满16周岁 D年满18周岁 2、下列物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 )。 A房屋和门窗 B门窗和锁 C锁和钥匙 D房屋和钥匙 3、甲、乙约定,甲出卖给乙大同煤1000吨,甲乙间因该买卖合同产生的债属于( )。 A特定物之债 B种类物之债 C选择之债 D按份之债 4、甲、乙为邻居。一日甲突发急病,乙见状忙找到一出租车将甲送医院抢救,乙随车同去,花去车费50元,向医院垫交押金3000元。乙因此而耽误上班被扣发津贴50元。事后乙要求甲的儿子偿还为甲所付款时,甲的儿子仅付3000元,而乙主张应付给3100元。依法,乙有权要求偿还( )。 A3100元 B3050元 C3025元 D3000元 5、甲见丙的门口栓着一条狗,就上前挑逗,恰逢乙路过,该狗窜上将乙咬伤。经查,该狗是丙为丁代养的。对乙的伤害,应由( )负责赔偿。 A丁 B丙 C甲 D丙、丁 6、某甲为某公司的职员,在办公室里养了一盆花。—日,甲出差,

同事乙就将甲的花盆搬到窗台上,乙下班时忘记搬回花盆。当日晚突然起风,该花盆被刮落恰好砸在路过此地的丙,造成丙脑震荡,对丙的伤害,( )应负赔偿责任。 A甲所在的公司 B甲 C乙 D甲、乙 7、甲下落不明达5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宣告甲死亡。但甲事实上并未死亡,而是在某地打工。甲在被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 A无效 B经相对人追认后有效 C有效 D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8、一日,甲发现乙在家自杀,遂破门而人,将乙送往医院抢救。乙获救后,认为甲不应该救他,并要求甲赔偿破门所造成的损失。甲的行为属于( )。 A侵权行为 B无因管理 C不当得利 D紧急避险 9、甲被宣告死亡,其配偶乙与丙再婚后丙死亡。现甲返回住所地,经本人申请撤销了对甲的死亡宣告。因甲、乙均为单身,双方的夫妻关系( )。 A可自行恢复 B不得自行恢复 C由甲决定是否自行恢复 D由乙决定是否自行恢复 10、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 )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A1年 B2年 C4年 D5年 11、下列事项中,不一定引起委托代理关系当然终止的是( )。 A代理人辞去委托 B被代理人取消委托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读书笔记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读书笔记 摘要:学习民法,最重要的基础就是学会分析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之间的关系,这也正是王泽鉴教授所说请求权基础分析法之基础,“分析请求权基础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系法律人的基本能力,涉及法律上的利益衡量及价值判断,不能徒事记忆,需要理解,始能于具体案件加以适用”1。其逻辑框架总体概括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由此看来请求权基础分析的过程是一个培养严谨细密法律思维方法的过程,也是一个维护法律适用合理性、可预见性和安定性的方法。阅读王泽鉴老师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个人深感无论是在民法基础知识方面抑或是思考方法方面,思路都有所扩展,此文从读书笔记的方式总结阅读感想。关键词:请求权;民法思维;权利义务 一、请求权理论基础问题 请求权基础(Anspruchsgrundlage ),也可以被称为请求权规范基础,是指一方当事人据以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主张权利的法律规范。也有学者认为,请求权基础不仅包括法律规范,也包括法律行为。陈卫佐将请求权基础定义为“使请求权得以发生或成立的法律规范(请求权规范)以及法律行为”,其将请求权基础分为请求权规范与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行为2。前者 1王泽鉴:《法律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年版,第49 页。 2陈卫佐:《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61 页。

是指使请求权得以发生或成立的法律规范,后者是指使请求权得以发生或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出卖人可以基于该合同而拥有价款请求权。广义上的请求权基础“既可以是法律规范也可以如合同、遗嘱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其他法律依据。即:它主要是法律规范,但又不限于法律规范”3。 解决民法实例,实际上运用的是请求权与抗辩权对抗的思维,请求权是这一思维的主导。诉讼中的请求权往往都是依据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规范基础。民法中分析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最重要的方法即请求权基础分析法。其逻辑框架可以概括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规范,主张何种权利”。请求权基础分析的过程是一个培养严谨细密法律思维方法的过程,也是一个维护法律适用合理性、可预见性和安定性的方法。王泽鉴教授在其所著的《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书中,对请求权规范的基础、请求权性质、请求权基础的分析方法等进行了详尽的阐述。 1、请求权基础理论 书中“谁得向谁”是指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而谈到“依据何种规范”就需要对于法条规定有准确的掌握。王泽鉴教授对请求权基础的结构进行了分析,将法条分为完全性法条、不完全性法条、准用或拟制性规定三种。 3王利明:《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探讨》,《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4 年3 月。

民法学—人身权概述

2010年基层政法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人身权概述 第一节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 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人身权和财产权都是民事权利,具有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但人身权与财产权相比较,又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 (一)人身权与人身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 人身权依民事主体的存在而存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即不能出售、赠与或继承;同时,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只能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而不能任意剥夺其人身权或者限制其人身权的行使。这就决定了民事主体不能仿照财产权、知识产权的行使方式实现其权利,不可能用“占有”、“使用”、“处分”或者“独占实施”等方式来行使人身权的一部或全部。 (二)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 人身权是以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人身利益为客体的,而这类客体都不是财产,都不能用金钱来估算与衡量其价值。 (三)人身权虽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又有着密切联系 首先,人身权的确认或享有,是某种财产权发生的前提或条件。如养父母对养子女享有亲权,养子女凭借其身份权,取得对养父母财产的继承权。其次,企业法人等的名称权本身又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再次,人身权受到侵犯时,往往也会产生相应的财产损害。最后,对人身权的侵犯,即使仅造成非财产损害,依法也可能产生财产赔偿问题。 (四)人身权为绝对权 人身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他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 第二节人身权的分类 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按照人身权的主体不同,可将人身权分为自然人的人身权与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 法人、其他组织与自然人虽然都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法人、其他组织毕竟是社会组织而不同于自然人,这就决定了法人、其他组织 的人身权与自然人的人身权有其共性,又有其特殊性。 1.法人、其他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不享有与生命密切相关的人身权,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自主权等。 2.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一般来说与物质利益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尤其是企业法人,其人身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无形资产,其本身就是一笔难以计量的财富。企业法人、合伙的某些人身权如名称权,既是人身权又是财产权。 3.由于法人、其他组织的某些人身权又是财产权,因而法人、其他组织的某些人身权可以依法转让。如《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 企业法人、个人合伙的名称权可以依法转让。 4.正因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具有上述特点,决定了对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的侵害,往往只会给法人、其他组织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尽管有时也可能造成非财产损害,但这种非财产损害也仅指除精神损害以外的非财产损害。法人、其他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 不可能产生精神损害。 根据人身权的客体不同,可将人身权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

民法与行政法基础知识

民法与行政法基础知识 感谢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啸提供课件 Ⅰ导论 一、组成部分 1、分为两部分: ?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 2、理由 ?一方面,不动产登记是为了维护民事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而建立的制度,服务于民事活动。因此,必须了解规范民事活动的民法知识。 ?另一方面,不动产登记机构性质上应属于行政机关,其从事的登记活动为行政行为,针对登记机构提起的诉讼为行政诉讼。因此,需要了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知识。 二、民事法律基本知识的主要内容 五个部分 (1)民法总论;(2)物权法;(3)合同法;(4)婚姻家庭法;(5)继承法。 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基本知识的主要内容 ?共分为七节 1、概述; 2、行政主体; 3、行政行为; 4、行政法律责任; 5、行政复议; 6、行政诉讼; 7、 行政赔偿。 Ⅱ民事法律基本知识 一、民法总论 1、意义 ?民法是私法的核心,而民法总论是民法的基础理论。通过学习民事权利、主体、客体、法律行为等最基本的知识,可以为掌握物权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 2、主要内容 (1)民法概述 ?主要对民法的概念、性质、特征进行了介绍。需要了解的是“民法的概念与特征”。(2)民法基本原则 ?三个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这三个原则都需要熟悉。 ?尤其是意思自治原则,它在不动产登记非常重要,体现为依申请原则,即除非法律规定,否则登记机构不得依职权进行登记;在登记完成前,当事人有权撤回登记申请。

(3)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要素(主体、客体、内容)。这是应当掌握的内容 (4)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类型。特别重要的内容,必须掌握。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不动产登记中经常接触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双方法律行为是合同,如买卖、赠与等。单方法律行为就是遗嘱。 (5)代理 ?代理的概念、特征;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与指定代理;代理与行纪、居间、委托的区别;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而使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表见代理:《合同法》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根据民法通则四十六条规定,代理被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以上内容应当熟悉. (6)监护 ?概念、特征与类型。 ?由于涉及到父母等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财产的处分,因此监护制度尤其是法定监护,必须掌握。法定监护有关规定见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十七条。 (7)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都是必须掌握的内容。 民事权利能力:它是指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即成为权利主体的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交往,从而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 依据民法通则,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可以分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成年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或者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比如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的行为),其他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合同法》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无民事行为能力:指自然人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无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民法学在线测试试题与答案

民法学在线测试试题与答案 《民法学》第01章在线测试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民法居于(B)的地位A、根本大法B、基本法C、单行法D、中间法 2、民法调整(D)A、所有的财产关系B、所有的人身关系C、纵向的财产关系D、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人类近代史上的第一部民法典是(B)A、德国民法典B、法国民法典C、罗马法D、苏俄民法典 4、民法调整的身份关系包括(D)A、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B、单位成员之间的身份关系C、王某作为某省省长的身份关系D、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 5、(A)是民法的最基本原则A、诚信原则B、等价有偿原则C、实事求是原则D、自愿原则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民法的构成要素包括(BCD)A、民法条例B、民法原则C、民法概念D、民法规则 2、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民法的渊源的是(ABD)A、宪法B、基本法C、行政法D、司法解释 3、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功能有(ABC)A、立法准则B、行为准则C、审判准则D、惩罚准则 4、罗马法大全包括(ABCD)A、学说汇纂B、法学阶梯C、优士丁尼法典D、新律 5、下列属于私法的是(AB)A、民法B、商法C、经济法D、诉讼法 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以民法规范表现形式的不同为标准,可将民法分为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正确 2、判例是英美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正确 3、民法允许民事主体选择不同的方式解决相互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正确 4、《德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错误 5、人们之间的友情关系可以由民法调整.错误

民法基础知识(总论)

民法基础知识 目录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章自然人 第四章合伙 第五章法人 第六章物 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八章代理 第九章诉讼时效 第十章人身权 第十一章物权 第十二章债权 第十三章侵权责任 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二、民法的性质和特点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平等主体 2、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调整对象) 3、民法是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性质和特点 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是私法 民法是任意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民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规范调整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 特征:主体的平等性,内容的任意性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 主体 内容 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类型: 自然人、合伙、法人、国家、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 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第三节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意义 民法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法律关系分析法 法律关系分析法 第一步:确定案件事实(小前提); 第二步:适用相关法律规范(大前提); 第三步:确定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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