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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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重点与难点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适用范围(效力)一、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定义包括三层含义:①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

②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

③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形式民法:指民法典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注意:①先有实质民法,后有形式民法②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不能没有实质民法三、《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国法大全》由《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新律》组成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确认人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1896年《德国民法典》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

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典是《瑞士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1922年《苏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篇。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包括罗马式和德国式两种编纂体例。

《民法通则》是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定。

民事普通法:是指统一规定民事基本制度,适用于全国领域并且没有适用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民事特别法:是指规定的民事制度,或者适用于特定区域,或适用上有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注意:在法律适用的效力上,民事特别法的适用应优先于民事普通法。

民法教程第一章

民法教程第一章

近代与现代民法的比较: 近代与现代民法的比较:
近 代 民 法 现 代 民 法 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个人本位、 个人本位、权利本位 人格平等、私有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人格平等、私有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契约自由、 契约自由、过错责任原则 以 国民法典为 本位 私法自 原则 自由
权利 、 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四)诚实信用原则
含义:指民法要求民事主体必须“善意、 含义:指民法要求民事主体必须“善意、互 诚实、信用”地实施民事行为的原则。 惠、诚实、信用”地实施民事行为的原则。 民法通则》 条和《 《民法通则》第4条和《合同法》第6条 条和 合同法》 条
(五)公序良俗原则
含义:指民法确认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 含义: 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原则。 民法通则》 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 条 公序:公共秩序,社会生活的一般秩序。 公序:公共秩序,社会生活的一般秩序。 良俗:善良风俗,为社会众多人所尊崇的、 良俗:善良风俗,为社会众多人所尊崇的、 为维护社会存在所必须的一般的伦理道德。 为维护社会存在所必须的一般的伦理道德。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概述
通说: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 通说: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 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韩松:民法的调整对象是私人之间的以 韩松:民法的调整对象是私人之间的以 私人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人身关系的含义 人身:作为人的人格和身份。 人身:作为人的人格和身份。 人格:作为人至少应具备的利益要素, 人格:作为人至少应具备的利益要素,包括 生命安全、身体健康、肖像、名誉、隐私、 生命安全、身体健康、肖像、名誉、隐私、 信用等利益要素。 信用等利益要素。 身份: 身份:人在家庭或团体等相对稳定的社会关 系中所处的地位和拥有的名分。 系中所处的地位和拥有的名分。 人身关系:主体之间以人格要素和身份为客 之间以人格要素和身份为 人身关系:主体之间以人格要素和身份为客 而发生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相互关系 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相互关系, 体而发生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相互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通则》第2条)二、起源: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市民法民法(日本)罗马法万民法1911年,沈家本、松冈义正等人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为我国所采用。

三、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第二,民法还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狭义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罗马式:人法、物法、诉讼法民法典德国式: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

指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概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财产关系就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

物质的有形的物无形的物个人的内在的(人的各种能力)财产(资源)外在的(信誉、商誉等)经济的(受稀缺法则的支配)自由的(不受稀缺法则的支配)一切因素要成为财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具有效用,即能满足人的需要。

(2)、必须具有合法性。

(3)、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

财产所有关系: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课件(新培训课件)全

民法课件(新培训课件)全
1、民事权利的概念:权利主体对自己或者要求他人实施还 是不实施一定权利的自由选择权。
2、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 权利
按 内 容
按 效 力
特 点
按 效 力 范 围










按 是 否 现
实 取 得
按照 权利 与权 利人 的关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支 配 权
请 求 权
形 成 权
抗 辩 权
绝 对 权
(二)特征:
平等性、自治性(意思自治方面)、补偿性(即发生民事 责任后,多以补偿被损害方所遭受的损失方式来承担责任)
民 事法律 事实
是 不是以 意思表 示为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事实行为
素 ,并且 按意思 表示的 内 容发生 法律效 果
即民事法律关系的行要为 素,其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构成。
第四章 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 然人
自然 人 的特殊 制度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 两个“宣告”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 委托监护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解释、指导、 补充法律的功能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公平原则
自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一)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 益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 方——首要原则
要求:资格、地位平等,且合法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
3、民事权利的保护(P52)——当民事权利受侵害时,用民

民法总论大纲1-3章

民法总论大纲1-3章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词源和历史发展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历史发展三、民法的立法体系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和含义一、民法的调整对象二、民法的调整方法三、民法的含义第三节民法的本位一、民法的本位二、民法的性质第四节民法与其他法律关系一、民法与宪法二、民法与刑法三、民法与商法四、民法与劳动法五、民法与经济法第五节民法的渊源一、民法渊源的概念和特点二、民法的渊源的种类:第五节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三、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第二章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特征和作用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正确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准确地制订、解释和执行民法,依据民法原则处理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节我国民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民事活动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1.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2.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一、财产民事法律关系与人身民事法律关系(区分意义)二、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法律关系(区分意义)三、单务民事法律关系和双务民事法律关系四、主民事法律关系与从民事法律关系五、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六、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第四节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根据——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二、民事法律事实的特征三、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1.事件。

2.行为。

第四节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一、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概念 1.民事权利。

2.民事义务。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利与人身权利。

民法体系图解(经典)

民法体系图解(经典)

第一章民法概述1.民法:调整自然人或法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2.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

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

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要素而形成的关系。

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

3.财产关系:财产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平等原则: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

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6.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7.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8.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9.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

10.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当事人。

1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

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之所依,是主体交往的基石和利益所在。

民法概述

民法概述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民法编纂 • 1954年至1956年12月完成民法草案,分为 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 • 1962年至1964年7月完成民法草案试拟稿。 • 1979年11月组成民法起草小组,至1982年 5月,先后草拟了民法草案一至四稿。其中, 民法草案第四稿,包括8编,43章,465条。 • 1986年《民法通则》 • 1999年《合同法》 • 2007年《物权法》
二、平等原则
•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
则、身份平等原则、法律资格平等 原则。 • 《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 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 《合同法》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 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 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 平等原则无疑是传统民法在人文主义、 理性主义影响下的结果,是市场经济的 基本要求。 • 法、德、日、瑞士等国民法以及中国台 湾地区民法中,都没有明文规定,学者 称为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
• 我国作为转型国家,为防止民事活动中 强加自己意志给对方( “霸王合同” )— —立法必须规定平等原则
1.理解平等原则的几个要点
• (1)平等原则中的“平等”是形式平等,还是 实质平等?是机会平等,还是结果平等? • 民法倡导的平等是抽象的、形式的、机会的 平等,是权利能力(即主体资格的平等) • (2)平等原则 的确立能否防止“霸王合同” ? • 不能, “霸王合同”违反的是“私法自治”原则
• 2.民法的效力 • 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指的是 在何时、何地、何人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 的民事法律规范。 • (1)时间上的效力 • 第一,法律不溯及既往的规则; • 第二,新法改废旧法的规则。 • (2)空间上的效力 • (3)对人的效力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概述

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一词最早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在
罗马法中,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而言的。 所谓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万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与异邦人之间以及异 邦人与异邦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后世法学家 一般认为,市民法是民法的词源,万民法是 国际私法的词源。
A.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与 财产流转关系
B.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有着密切联系 C.财产流转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所有关系前提 D.财产流转关系往往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手
段与媒介 E.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主要是指商
品关系,表现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 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商品买卖
二、民法的两种含义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1.概念: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而民法典就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 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 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2.民法典的特点
(1)它是体系化、系统化的产物,至少 满足了形式理性的要求;
(2)民法典是对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 定,所以民法典中大量存在的是普遍适用 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
(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1.概念: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
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 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2.特点 (1)注重调整平等主体的法律规范的性质和
内容本身,而并不注重其外在的形式。 (2)在法源上意义更为宽泛。不仅包括法律
法规,而且包括大量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司 法解释,所以,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也被称为 广义的民法。
(3)财产所有关系与流转关系的联系: 财产所有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流转关系的 前提,通常只有财产的所有人才有权处分 该财产,从而使之发生流转;财产流转关 系往往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手段与媒介, 当事人与他人发生财产流转关系,产生债, 通常是为了取得财产所有权或与之相类似 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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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
一、填空题
1.在罗马法中,调整罗马市民间关系的法律称,调整罗马人以外的人相互间及其与罗马人之间的法律称。

2.《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关系和关系。


3.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两部分:一是财产的关系,二是财产的关系。

前者称为静态的财产关系,后者称为动态的财产关系。

4.现代民法的代表是1900年生效的。

5.《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中的地位平等。


二、单项选择题
1.古代社会民法的代表是()。

A.罗马法
B.日耳曼法
C.法国民法
D.德国民法
2.近代民法的代表是()。

A.罗马法
B.法国民法典
C. 德国民法典
D. 苏俄民法典
3.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

A.唐律
B.大清民律
C.1929年国民党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D.民法通则
4.“民法”一词源于()
A.罗马的市民法
B.罗马的万民法
C.法国民法典
D.德国民法典
5.在民法中,被称为“帝王条款”的原则是()。

A.自愿原则
B.等价有偿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公平原则
三、多项选择题
1.民法具有以下性质()。

A.民法为权利法
B.民法为实体法
C.民法为国际法
D.民法为任意法
2.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A.平等原则
B.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C.公序良俗原则
D.等价有偿原则
3.《法国民法典》确立的近代民法的三大基石是()。

A.私有财产神圣原则
B.契约自由原则
C.无过错责任原则
D.过失责任原则
4.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包括()。

A.主体平等
B.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
C.不具有经济内容
D.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
5.下列选项中,哪些内容属于平等原则的内容()
A.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B.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一律平等
C.民事主体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
D.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四、不定项选择题
1.现代民法始于()
A.法国民法典
B.德国民法典
C.日本民法典
D.苏俄民法典
2.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包括()。

A.主体平等
B.存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C.属于财产的归属关系
D.一般是由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的
3.下列关系中,属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

A.商品房买卖关系
B.财政税收关系
C.企业管理关系
D.婚姻关系
4.甲明知自己的汽车刹车装置有时不起作用,但在出卖给乙时并没有告知。

一日,乙在驾车送货因刹车不灵导致翻车事故。

甲违反了民法的什么原则?()A.自愿原则
B.等价有偿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
D.公平原则
五、名词解释题
1.民法
2.财产关系
3.人身关系
六、判断题
1.民法为任意法,所以民法中没有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

()
√×
2.在公法领域,通行“法不禁止即可为之”的规则,而在私法领域则通行“法无允许即不得为之”的规则。

()
√×
3.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不具有直接的财产性。

()
√×
4.等价有偿原则是指在交易中实行等价交换,不得无偿地非法调取他人的财产。

()
√×
5.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
√×
七、简答题
1.民法的基本原则有何意义?
2.平等原则在民法上有哪些表现?
3.公平原则在民法上有哪些表现?
八、论述题
1.试述民法的调整对象。

2.如何理解民法的性质?
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
1.市民法、万民法2.平等主体、财产、人身
3.归属与利用、流转4.德国民法典
5.民事活动
二、单项选择题
1. A
2. B
3. C
4. A
5.C
三、多项选择题
1.ABD 2.ABCD 3. ABD 4.ABCD 5.ACD
四、不定项选择题
1.B 2. ABD 3. AD 4. C
五、名词解释题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不可分离,不以直接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六、判断题
1.×
2.×
3.√
4.√
5.√
七、简答题
1.答: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主要体现在:(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由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根本特性决定的,体现着国家的民事政策;(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应遵行的基本准则;(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须遵行的基本准则;(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司法的基本准则。

2.答:平等原则在民法上主要表现在:(1)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平等;(2)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平等;(3)民事主体平等地协商相互间的权利义务;(4)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5)民事主体平等地负担义务和承担民事责任。

3.答:公平原则在民法上主要表现在:(1)民事主体参与法律关系的机会均等,在民事活动中须进行正当竞争,反对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2)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利益应均衡,合理分配权利义务;(3)在责任面前要合理负担,任何人都应对
自己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负责。

八、论述题
1.答:民法的调整对象即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包括两部分: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主体平等,即当事人之间的地位平等,相互间没有隶属关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权力与服从关系。

第二,存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如果某一财产关系不是发生在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则不为民法所调整。

第三,一般是由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的,不受他人意志的支配。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两部分:一是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即一项财产归何人所有和利用;二是财产的流转关系,即一项财产从一主体转移于另一主体。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主体平等;第二,与民事权利的享有和行使有关;第三;不具有经济内容;第四,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

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一般认为包括人格关系与身份关系。

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是基于主体的一定身份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答:关于民法的性质,可以从如下方面理解:
(1)民法为私法。

因此,对于民事事项,即使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只要不属于法律明文禁止的,当事人就可为之,就是合法的。

(2)民法为权利法。

民法作为私法,是以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为主旨的。

民法不仅要确认主体享有的各项权利,而且要规定权利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措施,以使每个人都应充分重视自己的权利,尊重他人的权利。

(3)民法为文明法。

民法讲求公平、正义、平等、自愿、诚实信用,为促进人们的道德水准的提高创造法治环境。

同时,民法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要求是要符合社会公德,而社会公德则是社会公众应当遵行的与社会生活条件相适应的基本道德准则。

(4)民法为实体法。

民法是规定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而不是规定权利救济程序的,因而民法为实体法,而非程序法。

(5)民法为任意法。

民法所调整的是社会成员间的关系,民法规范主体的行为主要是为民事主体规定行为的模式,使主体明确实施何种行为可发生何种法律后果,以
根据自己的利益需要决定其行为。

因此,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赋予民事主体选择行为的自由和权利,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适用该规范。

(6)民法为国内法。

民法是由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是适用于一国法律所管辖领域内的民事关系的,因而为国内法。

(7)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民法规范既是民事主体的行为准则,也是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民事案件的准则。

因此,民法是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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