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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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重点与难点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适用范围(效力)一、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定义包括三层含义:①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

②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

③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形式民法:指民法典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注意:①先有实质民法,后有形式民法②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不能没有实质民法三、《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国法大全》由《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新律》组成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确认人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1896年《德国民法典》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

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典是《瑞士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1922年《苏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篇。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包括罗马式和德国式两种编纂体例。

《民法通则》是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定。

民事普通法:是指统一规定民事基本制度,适用于全国领域并且没有适用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民事特别法:是指规定的民事制度,或者适用于特定区域,或适用上有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注意:在法律适用的效力上,民事特别法的适用应优先于民事普通法。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通则》第2条)二、起源: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市民法民法(日本)罗马法万民法1911年,沈家本、松冈义正等人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为我国所采用。

三、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第二,民法还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狭义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罗马式:人法、物法、诉讼法民法典德国式: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

指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概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财产关系就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

物质的有形的物无形的物个人的内在的(人的各种能力)财产(资源)外在的(信誉、商誉等)经济的(受稀缺法则的支配)自由的(不受稀缺法则的支配)一切因素要成为财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具有效用,即能满足人的需要。

(2)、必须具有合法性。

(3)、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

财产所有关系: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课件(新培训课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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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权利的概念:权利主体对自己或者要求他人实施还 是不实施一定权利的自由选择权。
2、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 权利
按 内 容
按 效 力
特 点
按 效 力 范 围










按 是 否 现
实 取 得
按照 权利 与权 利人 的关

人 身 权
财 产 权
支 配 权
请 求 权
形 成 权
抗 辩 权
绝 对 权
(二)特征:
平等性、自治性(意思自治方面)、补偿性(即发生民事 责任后,多以补偿被损害方所遭受的损失方式来承担责任)
民 事法律 事实
是 不是以 意思表 示为要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事实行为
素 ,并且 按意思 表示的 内 容发生 法律效 果
即民事法律关系的行要为 素,其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方面构成。
第四章 民事主体
一、自然人——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自 然人
自然 人 的特殊 制度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监护 两个“宣告”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 委托监护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解释、指导、 补充法律的功能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民法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公平原则
自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一)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 益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 方——首要原则
要求:资格、地位平等,且合法权益平等受法律保护
3、民事权利的保护(P52)——当民事权利受侵害时,用民

郭明瑞《民法》(总论部分)

郭明瑞《民法》(总论部分)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罗马法分为市民法与万民法市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的法律,调整罗马市民间的关系。

万民法:调整罗马人以外的人相互间及其与罗马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的市民法。

二、实质民法和形式民法实质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形式民法:以“民法”命名,集中规定各项民法制度的民法规范,即民法典。

民法学研究的民法,一般是以形式民法为主的实质民法。

三、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广义民法:指私法,即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不具有权力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

狭义民法:私法的一部分,不包括商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的具体内容。

四、一般民法与特别民法一般民法:指规范一般民事关系的法律。

如各国民法典。

特别民法:指规范特定方面、特定领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

如我国《民法通则》。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对象的含义(1)概念:民法调整对象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2)规定: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一)财产关系的含义: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主体平等。

指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权力与服从关系。

2、存在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是社会生活中的个体,相互间发生的财产关系为民法所调整。

3、一般是由当事人自己的意志决定。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与当事人有直接经济利益,由当事人自主确立,不受他人意志支配。

(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1、物权关系:财产的归属与利用关系,为静态的财产关系,是物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2、债权关系:财产的流转关系,为动态的财产关系,是债权制度的法律基础。

三、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一)人身关系的含义: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不可分离,不以直接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上、下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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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完整版民法(上)第一章民法概述一.什么是民法?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如何?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与财产关系的概念狭义的财产:具有金钱价值的具体物广义的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

没有形成权利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范围。

虽没有经济价值,而具有精神、文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等,法律上视为财产,依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财产类型:积极财产:包括物、智力成果、物上利益、债权消极财产:仅指债务总和财产:如法人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财产关系:当事人以财产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静态财产关系):主要指财产所有关系:即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动态财产关系):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前者往往是发生后者的前提条件和结果,后者是前者的表现形式,是取得和实现前者的重要手段。

3.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与“法律”连用而构成术语“法律人格”时,指的是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即人可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的资格,相当于“民事权利能力”。

“人格(人格利益)是指人作为自然之存在和社会的主体,其自身所包含的,并且在现代社会生活条件下受法律保护的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

(2)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法概述

民法概述

•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民法编纂 • 1954年至1956年12月完成民法草案,分为 总则、所有权、债、继承四编,共525条。 • 1962年至1964年7月完成民法草案试拟稿。 • 1979年11月组成民法起草小组,至1982年 5月,先后草拟了民法草案一至四稿。其中, 民法草案第四稿,包括8编,43章,465条。 • 1986年《民法通则》 • 1999年《合同法》 • 2007年《物权法》
二、平等原则
• 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
则、身份平等原则、法律资格平等 原则。 • 《民法通则》第3条:当事人在民 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 《合同法》第3条:合同当事人的 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 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 平等原则无疑是传统民法在人文主义、 理性主义影响下的结果,是市场经济的 基本要求。 • 法、德、日、瑞士等国民法以及中国台 湾地区民法中,都没有明文规定,学者 称为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
• 我国作为转型国家,为防止民事活动中 强加自己意志给对方( “霸王合同” )— —立法必须规定平等原则
1.理解平等原则的几个要点
• (1)平等原则中的“平等”是形式平等,还是 实质平等?是机会平等,还是结果平等? • 民法倡导的平等是抽象的、形式的、机会的 平等,是权利能力(即主体资格的平等) • (2)平等原则 的确立能否防止“霸王合同” ? • 不能, “霸王合同”违反的是“私法自治”原则
• 2.民法的效力 • 民法的效力又称民法的适用范围,指的是 在何时、何地、何人间的关系应适用有关 的民事法律规范。 • (1)时间上的效力 • 第一,法律不溯及既往的规则; • 第二,新法改废旧法的规则。 • (2)空间上的效力 • (3)对人的效力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概述

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一词最早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在
罗马法中,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而言的。 所谓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万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与异邦人之间以及异 邦人与异邦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后世法学家 一般认为,市民法是民法的词源,万民法是 国际私法的词源。
A.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与 财产流转关系
B.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有着密切联系 C.财产流转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所有关系前提 D.财产流转关系往往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手
段与媒介 E.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主要是指商
品关系,表现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 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商品买卖
二、民法的两种含义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1.概念: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而民法典就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 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 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2.民法典的特点
(1)它是体系化、系统化的产物,至少 满足了形式理性的要求;
(2)民法典是对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 定,所以民法典中大量存在的是普遍适用 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
(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1.概念: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
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 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2.特点 (1)注重调整平等主体的法律规范的性质和
内容本身,而并不注重其外在的形式。 (2)在法源上意义更为宽泛。不仅包括法律
法规,而且包括大量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司 法解释,所以,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也被称为 广义的民法。
(3)财产所有关系与流转关系的联系: 财产所有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流转关系的 前提,通常只有财产的所有人才有权处分 该财产,从而使之发生流转;财产流转关 系往往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手段与媒介, 当事人与他人发生财产流转关系,产生债, 通常是为了取得财产所有权或与之相类似 的利益。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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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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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2013-06-28
民法典的结构
19、20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 近代各国制定民法,均有其特殊政治社会背景。 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旨在重建法国大革命推翻旧 政权后的法律秩序,以贯彻自由、平等、博爱的理想; 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旨在实践一个民族、一个国家、 一个法律的目标; 1898年公布施行的日本民法典,则是明治维新的产物, 目的在于推行维新变法及废除领事裁判权; 中国在清朝末年制定民法典,与日本民法相似,目的 亦在变法图强。
23 2013-06-28
民法的效力范围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就同一事项,法律之间的新的一般规定 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 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行政 法规,由国务院裁决

24 2013-06-28
民法的效力范围


对空间的效力范围 民法通则第8条:中国领域内,民事活动适用中国法 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人的效力范围 民法通则第8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 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8 2013-06-28
民法的渊源

成文法主义的优点是,法律的内容明确, 有利于维持法的统一性、安定性,有利 于保障裁判的公正等,其缺点是法律的 内容僵硬化,缺乏弹性,难以适应社会 的变动。反之,不成文法主义,比较容 易修改法的内容,因而有适应社会变动 的弹性。但其反面,则伴有法律内容复 杂、不易了解,以致人民大众与法律知 识疏远的弊害。
32 2013-06-28



宪法中的民法规范 民事法律 国家机关对民法规范的解释 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规章、命令和指示 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经济特区法规中的 民事规范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国家认可的习惯
19 2013-06-28
中国民法的渊源
中国有无民法典? 中国有无形式意义民法?

20 2013-06-28
民法的效力范围



对时间的效力范围 施行生效,没有施行之日,通常采公布之日 生效的原则。 公布之日?施行之日?是否溯及既往,由法 律政策决定 依民法通则解释:生效前,适用民事行为发 生时的法律政策,当时无具体规定的,可以 比照民通处理。由此可见,民通原则上无溯 及既往之效力。
“民法”(日本语) “民法”(汉语)
5 2013-06-28
民法的特点
特点: 1. 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 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3. 民法是私法. (利益说、性质说、主体说) 4. 民法是实体法. 5. 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6 2013-06-28
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表现形式、法官判案的根据 成文法、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专门立法机构制定的用书写文 字表现的法律。即,制定法。法典及成 文的单行法等,属于成文法;习惯法及 判例法等,属于不成文法。大陆法系的 国家,采以民法典为基轴的成文法主义。
27 2013-06-28
民法的解释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有可适用的法律规范; 没有可适用的法律规范,即存在法律漏洞; 虽有规定,但过于抽象,须加以具体化。
28 2013-指阐明法律规范的确切含 义、真实意旨、适用范围、构成要件和 法律效果的工作。法律解释是正确适用 法律的必要前提。 法律解释的种类 有权解释与学理解释

14 2013-06-28
民法典的结构
瑞士民法典 1907年通过。 构成:人格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 法;债法。 “瑞士债务法”1881年公布,第一次实现 民商合一。固有法、多民族色彩浓,但 继受瑞士民法的国家甚少。如仅有土耳 其民法而已。

15 2013-06-28
民法典的结构

4、日本民法典 1870年开始编纂工作,翻译法国民法典,将“法国” 改称“日本”,被中断。1879年法国教授,计划1890 年公布,1993年开始实行,但仍然仿照法国民法典, 过于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不符合日本国情,反对意 见较大,所以将其施行日延期到1896年(旧民法,最 终被埋葬)。1893年,从新设置“法典调查会”,以 德国民法第一草案为蓝本,参考法国民法典,1895年 完成总则;物权;债权,1896年公布;1897年完成亲 族;继承,1897年公布;1898年始施行。
近代民法典的历史基础 罗马法 罗马法已有2700多年的历史,最初是一个很小的农村 公社的习惯法,后来发展成为一个拥有广大领土和多 种民族的商业社会的比较完备的法律。 罗马法中最主要的,而且对后世立法产生深远影响的, 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其反映简单商品生产的要 求,对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一切主要的法律关系, 例如买主与卖主、债权人与债务人,以及所有权、契 约、侵权行为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现代民法的主要法律概念、原则和制度,在罗马法中 均可找到其原始痕迹。

12 2013-06-28
民法典的结构
法典的编纂方式 1、罗马法式编纂方式; 第一编 人 第二编 财产及对财产所有权的各种限制 第三编 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 2、德意志式编纂方式。 总则,债权,物权,亲属和继承。

13 2013-06-28
民法典的结构
法国民法典 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 构成: 第一编为关于人的法律,包括亲族法; 第二编为规律物的概念和各种物权的物权法; 第三编为规定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包括债权法与继 承法。 德国民法典 继法国民法典后影响最大的民法典。 构成:总则;债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罗马法 的精神与态度贯穿于整个德国民法典。
16 2013-06-28
民法典的结构
5、中国民法的沿革 成文法 单行法

17 2013-06-28
民法典的结构


实质民法: 凡以民法之方法,调整民法之对象者,皆属 实质民法,与其形式无关。 形式民法: 以“民法”或“民法典”命名者,为形式民 法。
18 2013-06-28
中国民法的渊源
3 2013-06-28
“民法”的词源
罗 马 法
市民法Jus civile 万民法jus gentium
4 2013-06-28
Driot Civil(法语) Civil Law(英语) Bϋregrliches Recht(德语) Buregerly Regt(荷兰语)
市民法 (Jus Civile)

7 2013-06-28
民法的渊源


法典、习惯法、判例法、法理 判例法就是以判例的形式表现出的法律规范,作为判 例的先例对其后的案件具有法的约束力,可以成为日 后法官审判类似案件的 基本准则。英美法系以判例 法为主要的法律渊源,以“遵循先例”为主要的司法 审判原则。 习惯法的特点 有习惯之存在; 普遍确认其有法之效力; 系法规所未规定之事项; 不背于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经国家(法院)明示或默示承认。

29 2013-06-28
民法的解释
解释法律的诸多方法 文义解释 体系解释 历史解释 比较法解释 目的解释

30 2013-06-28
案例


罗伯特是某国驻中国大使馆的外交人员,他向中国人 单伟涛购买一组红木屏风。双方付款成交后,单伟涛 反悔,提出该屏风是自家祖传的宝物,售价太低,要 求罗伯特加价一倍。罗伯特不从,单便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法院受理本案后通知罗伯特应诉,罗伯特说 :“我是外国人,享有外交特权,中国人不能告我。 ” [问题] 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能否适用我国民法 在我国进行审理?
21 2013-06-28
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 新法生效
法律适用 时 间
适用于 新法生效之前的案 件
依据新法
22 2013-06-28
民法的效力范围



合同法解释 第一条 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 人民法院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 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 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 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 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 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 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 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 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民法
概述
1 2013-06-28
问题与思考
甲公司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水果买卖合同。 张某依照合同,将水果送至甲公司。 但是,甲公司以水果质量有瑕疵为由, 没有支付货款,于是双方发生争执。 问:双方的权利义务?张某如何救济自己 的权利?

2 2013-06-28
民法的含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5 2013-06-28
民法的效力范围


外国人:一般外国人(适用);外交部门人 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放弃豁免权,法院 受理。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规定 我国:行为地法律;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婚 姻缔结地法律;离婚案为受理案件的法院所 在地法律等。
26 2013-06-28
民法的解释

法律适用的逻辑 法律适用的过程指将待决案件事实置于法律 规范构成条件之下,以获得特定结论的一种 逻辑思维过程。因此,法律的适用指将法律 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以获得判决的全过程。
31 2013-06-28
分析

根据国际惯例和有关国际条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 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外交代表 不享有民事司法豁免权:(1)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被 诉到驻在国法院,其所属国的主管机关明确宣布放弃 司法豁免权;(2)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如从事与外 交职务无关的民事行为,而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 ;(3)外交代表本人向驻在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引 起反诉的;(4)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对享有外 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 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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