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法概述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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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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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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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配偶权 是指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基于夫 妻身份所互享的民事权利。 2.财产权 3.社员权 社员对社团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体,称为社员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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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权利及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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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权利的作用为划分标准
以权利的作用划分,可以将权利划分为以下四类:
问: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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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住所 第三节 监护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六节 个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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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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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分析该案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说明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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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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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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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甲乙是好朋友,某日,甲邀请乙夫妇于周日中午 到家中吃饭,乙欣然同意。甲遂精心准备一桌饭菜,耗资600 元。但周日中午乙一时心情不好,因此没有携妻前往。该饭 菜只能由甲夫妇自己吃。
问:甲能否要求乙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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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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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
(一)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亦称民事主体,指参加民事法 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法概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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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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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第二节 自然人的住所 第三节 监护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五节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六节 个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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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胎儿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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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故胎儿不具有民 事权利能力。但胎儿毕竟具有成为民事主体的可能性,故法 律上一般均设有特殊规定,以保护胎儿的利益。
民法概论
任课教师:张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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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民法通则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章 法人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章 代理 第六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七章 人身权 第八章 债权概述 第九章 民事责任 第二编 物权法 第十章 物权概述
第十一章 物权变动 第十二章 所有权 第十三章 用益物权 第十四章 担保物权
问:支持该法谚正当性的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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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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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 意志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其基本理念是保障和鼓励人 们依照自己的意志参与市场交易,强调在经济行为中尊重当 事人的自由选择,让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形成合理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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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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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 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 原则。
公平原则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 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

第一章 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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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
案例
美国夏威夷,一名美国游客在沙滩上晒太阳的时 候,突然一阵大风吹落了一个椰子,椰子从20多 候,突然一阵大风吹落了一个椰子,椰子从20多 米高的树上落下来,正好砸在游客的头上。
游客被砸得眼冒金星,待送往医院,已经一命呜 呼! 当地报纸的标题为:夺命椰子,偷袭度假天堂! 当地报纸的标题为:夺命椰子,偷袭度假天堂!
法官:自由至上是美国的立国之本! 夏威夷政府管理失职,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理应 赔偿。 赔偿1000万美元! 赔偿1000万美元!
尾声: 许多游客都跑到椰子树下等椰子砸中自己。 州政府成立一支专业的椰子砍伐队砍椰子。
从此之后,夏威夷的椰子树就看不到果子了。
第四节
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定义 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被纳入民法调 整范围的生活关系,也可以说是人与人之间因民 法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 1.民事法律关系由两个基本的条件构①民事法 律关系是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②民事法律关系 是被民法摄入自己调整范围的现实生活中的一部 分。
死者的哥哥是个民事律师,在办完哥哥的葬礼后, 他在海滩上打听,谁是椰子树的主人? 当地人说:这片椰子树是州政府的。 他决定:控告州政府!
三个月后,法院开庭,各地记者挤满了旁听席。
死者的弟弟说:椰子树由政府享有,其所导致的伤害,政 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死者是成功的商人,要求赔偿:
1亿美元
州政府的律师引用了一句中国成语:天灾人祸,各安天命! 1、州政府已经在各处有警示牌; 2、此处事故属于不可抗力。 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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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民法的法律渊源
一、民法之法律渊源的概念 学者在关于什么是法律渊源的问题上,存在 分歧。主要观点有:①存在形式论。 ②法律成立 原因论。 ③混合论。 本书使用的“民法的法律渊源” 本书使用的“民法的法律渊源”一词是指具 有规范效力的民法的实际存在形式。

民法培训第一章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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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 第四条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
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 [破坏国家经济计划](已 据2009.8.27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次会 议决定删除),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民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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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支配和使用自然 力、劳动工具、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或者是 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 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
违法这些技术性规范的后果是什么?可能 就是《武林外传》中李大嘴所做出来的那些月 饼;情节严重的是引起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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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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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罗马法的编撰及其影响
(一)罗马法的编撰历程
(二)罗马私法的主要内容 (三)罗马法的影响
二、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
(一)法国民法典
(二)德国民法典
关于法国民法典之论战
三、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一)瑞士民法典
(二)意大利民法典 (三)苏俄民法典
(四)越南民法典
四、我国的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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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商法关系上的立法例
(一)“民商分立” 指在一国民法典之外制定有商法典,民法 与商法同为私法上两个并列法律部门。
如1804《法国民法典》和1807《法国商法典》。
(二)“民商合一” 指在一国民法典之外不再编纂商法典,而 由民法典统一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如1942年修订的《意大利民法典》。
民法学1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民法概述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沿革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民法的性质与任务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概念 二、民法的词源 三、民法与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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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的概念
(一)国内界定民法概念之法律依据 (二)民法的概念 (三)民法的种类
(一)平等原则的定义
指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 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 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平等原则在国内现行法中的体现
《民法通则》第3条: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合同法》第3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 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三)平等原则的具体含义
二、我国立法的选择
(一)清末民初立法曾采“民商分立” 并制订过《商法》草案; (二)南京国民政府改采“民商合 一” ,在民法典中规定商法基本内容,未 另行制定商法典 ; (三)国内现行民商事立法应坚持 “民商合一” ,即在民法典之外不另行制 定商法典,但对一些特别商事问题须制定特 别单行法。 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 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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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VS. 劳动法
劳动法: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各种法 律规范的总和。
1. 主体不同:平等主体 vs. 特殊平等主体
§2 劳动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 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 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2. 法律关系性质不同:平等性vs.兼具平等性隶属性。
3. 规范性质不同:任意性规范 vs.大多为强制性规范。
4. 争议解决机制不同:调解或诉讼 vs. 仲裁或诉讼。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 总和。§2
1. 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2. 确立了民法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的职能。与 经济(行政)法相对应;
3. 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1. 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包括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VS.经济法 经济法:国家行政机关对国民经济实行组织、
管理、监督、调节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区别:
1. 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横向平等 vs. 纵向隶属。
2. 法律规范的性质和调整方法不同:任意性,私法 自治,民事责任 vs. 强行性,指令和服从,行政 责任。
3. 宗旨不同:单个民事主体的个人利益 vs. 全社会 需要,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因此,甲乙之间的协议部分有效(“乙向甲 赔偿医疗费 5 万元”),部分无效(“甲不 得告发乙”)。故D项正确,ABC项错误。
公法 VS. 私法:
有助于在私法领域中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 尽可能减少国家干预。例如:夫妻黄碟案。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通则》第2条)二、起源: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市民法民法(日本)罗马法万民法1911年,沈家本、松冈义正等人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为我国所采用。

三、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第二,民法还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狭义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罗马式:人法、物法、诉讼法民法典德国式: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

指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概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财产关系就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

物质的有形的物无形的物个人的内在的(人的各种能力)财产(资源)外在的(信誉、商誉等)经济的(受稀缺法则的支配)自由的(不受稀缺法则的支配)一切因素要成为财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具有效用,即能满足人的需要。

(2)、必须具有合法性。

(3)、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民法 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 第一章民法概述

2、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1)内容上的根本性:民法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法的本质特征, 负载了市民社会的根本价值,是对市民社会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 映。 2)效力上的贯穿始终性:民法基本原则是负载市民社会根本价值, 对自始至终的全部民法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使各项民事制度和民法规范的基础和来源。 3)形式上的非规范性:民法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为民法的精神和理 念,从形式上看,它本身并非是法律规范,至少不是完整的法律 规范,因为它并不是作为民法规范所要求的明确的行为模式和确 定的保证手段这两个部分。 4)功能上的补救性:由于民法基本原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法规 范,更由于民法基本原则在内容上的不确定性和高度抽象性,故 其对大量的民事活动和民事关系并不能直接使用。
第五节民法的法源和效力?一民法法源?1宪法?2民事法律?2民事法律?3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4行政规章?5有权解释法律的机关做出的法律解释?6习惯和国家政策?二民法的效力?1时间上的效力?1无溯及力?1无溯及力?2新法改废旧法?2空间上的效力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含义
1、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前者是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后者是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
民法典、其他民法法律、法规。 2、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前者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与不成
文法;后者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
3、普通民法与特殊民法:前者适用于整个民事领域; 而后者仅仅适用于某一特定的民事领域,例如:婚姻 法、继承法、担保法、合同法等。 4、成文民法与不成文民法:前者是指有立法权的机关 制定的民事立法文件,又称为制定法;后者是指成文 法之外的民事法律。 5、《民法通则》中的民法概念: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 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 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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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权利不可侵犯。 • 提倡私法自治,即在民事生活、经济生活领 域,由当事人自己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原则上国家不直接干预。 • 只在当事人间发生纠纷不能通过协商解决时, 国家才出面进行“第二次性的干预”,由司 法机关以仲裁者身份对当事人间的纠纷作出 裁判。
• (三)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 行为规范,指法律主体从事活动所应遵循的
至少有一方是国家或由国家授予公权并以公权 主体之身份参与法律关系者,私法主体都是个 人、非公权名的团体或非以公权主体身份参与 法律关系的国家或公权者。
• 3、公法、私法的区别 • 凡是以容许自由决定的法律为主的是私法,决定 • •
• • • • •
时需受法律授权拘束的法律是公法。(黄立) 1)法律理念不同 私法奉行是意思自治的理念,旨在维护私人权利 和自由。公法的理念在于确保公益和恰当地控制公权 力。 2)调整方式不同 在私法领域,实行的是法律行为式的调整方式: (1)私人的意思决定着权利、义务的产生及其内容。 (2)占主导地位的是自由的、不需要说明理由的决定。 (3)权利推定:法无禁止即自由。
• 2、财产关系的分类 • 1)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 (1)财产支配关系。即以直接占有、使用、
收益、处分财产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 民法以物权作为规范财产支配关系的法律 机制。

甲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程序获准在国家所 有的土地上建筑房屋,乙村民按照农村土地承 包合同承包经营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 甲向丙借款,丙为确保借款得到偿还,在 甲的房屋上设定抵押。
• 在公法领域,实行的是法定主义的调整方式: • (1)主体的自由意志受到限制,法律直接规定
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 • (2)占主导地位的是受约束的决定。公权主体 有义务说明决策的理由。 • (3)法律保留:法无授权即禁止。
• 4、强调公私法划分的重要意义 • 提倡私权神圣,即人民权利、个人权利、民

• 二、民法的法律特征 • (一)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 (二)民法既调整财产关系也调整人身关系
• (三)民法是各种形式法律规范的总和 • 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 是指以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民法。 • 在新《民法典》颁布前,《民法通则》具有
民事基本法的地位。
•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 凡属于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前者主要指亲属关系、继承关系 以及各种人身关系;后者主要指物权关系、债权关系以及 知识产权关系。
(一)人身关系 1、释义 人身关系,即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不直接体现为一定财 产利益的社会关系,如基于人的生命健康、姓名、肖像、 荣誉、名誉等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1).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附着于自然人的人身 人身权利一般不能放弃或被剥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人身权利不能转让。 2).人身关系不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
• 三、民法的本质 • (一) 民法是市场交换的最一般的行为规则,
是市民社会的法。
• (二)民法是私法的基本法 •
饭店甲未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即出售食品 给顾客乙。乙以甲的行为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 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拒绝支付餐费。
• 1、公私法划分是法律最基本的分类
• 2、划分公法、私法的各种学说 • 1)利益说 • 该说认为,公法规范涉及公共利益的社会
• 事例 甲与乙结婚,生育丙,现丙未成年。后甲因车
祸死亡。
• (二)财产关系 • 1、释义 • 财产关系是当事人以财产为内容而发生的社
会关系。广义的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 物、智力成果和利益。

甲、乙就谁拥有一幢房屋产生争议。若甲被 依法确认拥有该幢房屋,则甲不仅可以自己 使用房屋,享受相应利益,还可以出售该房 屋给丙,同时自丙处获得相应价金。
第一章 民法概 述教学
• (二)民法的词源 • 民法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日本明治维新时期制定民法典时,学者将法 国民法典直译为“民法”,而法国民法典又源 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我国清末改制起草《大清民律(草案)》以及在 此基础上制定《中华民国民法典》时,均大量 借鉴了日本的民事立法,使这一直接用汉字表 达的日本法律术语“民法”一词传入中国,沿 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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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人身关系的分类 • 1)人格关系 • 人格关系,即因主体的人格利益发生的社会关系。 • 民法以人格权作为规范人格关系的法律机制,实现对 • • •
人格利益的保护和人之主体性的维持。 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名称)权、 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以及 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权。 2)身份关系 民事主体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关系的法律规范,都看做是民法的组成部分。 • 在我国,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包括《民法 通则》和《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 法》、《婚姻法》、《继承法》以及《公司 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 《票据法》等单行法律;
• 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 • 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 民事习惯 • 司法解释
关系;私法规范涉及私人利益的社会关系。
• 2)隶属说 • 该说认为公法调整隶属关系,而私法调整平
等关系。在私法关系中,一方当事人不能单 方面责成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或限制其权 利。
• 3)主体说 • 该说认为,公法调整主体一方或双方为公权
力主体的社会关系;私法调整主体双方为私人 的社会关系。
• 现今通说 • 公法与私法区分之基本标准在于,公法主体
规则; • 裁判规范,指法院裁判案件所应遵循的规则。 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均属 于裁判规范。
• 民法是为一切民事主体规定的行为规则 • 民法亦为法官裁判案件之裁判规范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四)民法为实体法 •

民法属于实体法,而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 民法虽为实体法,其中亦包含少量程序性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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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财产流转关系。即以转移财产为内容的社会
关系。
• • 其一,约定债权关系。 • 事例 甲、乙订立契约,甲将自己的房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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