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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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合法考民法精讲增补讲义

众合法考民法精讲增补讲义

众合法考民法精讲增补讲义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众合法考民法精讲增补讲义是一份关于民法领域的学习资料,旨在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民法知识。

本讲义内容详实、通俗易懂,涵盖了民法的各个方面,包括基本概念、法律条文解读、案例分析等内容,是学习民法的必备参考资料。

一、民法基本概念民法是规范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

民法主要包括民事权利与义务、法人及其他组织、合同、侵权责任等内容,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基础。

在民法学习中,学生首先要了解民法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明确民法的法律适用范围和目的,从而对民法有一个整体的认识。

二、民法的法律条文解读民法是一部涉及广泛、内容繁杂的法律,包含了大量的具体规定和要求。

在学习民法时,学生需要注重对法律条文的解读和理解,掌握法律的适用和运用方法。

只有深入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才能正确地运用法律知识,处理民事纠纷。

三、案例分析在学习民法过程中,案例分析是一个重要的学习方法。

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和研究,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知识,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

案例分析是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情况相结合,是学习民法的有效途径。

众合法考民法精讲增补讲义是一份关于民法学习的重要资料,对于学生深入学习民法、提高法律水平具有积极意义。

希望广大学生能够认真研读本讲义,加强对民法知识的学习和理解,不断提高法律素养,为未来的学习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写到这里已达到2000字】。

第二篇示例:众合法考民法精讲增补讲义是一份涵盖了民法领域相关知识的教学资料,旨在帮助学习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

本文将针对该讲义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更多的学习指导和帮助。

一、讲义内容概述众合法考民法精讲增补讲义主要囊括了民法领域的基本知识和重要原则,包括但不限于民事主体、法人、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内容。

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及适用

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及适用

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及适用民法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利益的一种法律体系。

在民法的适用中,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理论被普遍认可和采用。

本文将探讨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及其适用。

一、民法的基本原则理论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石,它意味着法律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种族、性别等因素。

平等原则的核心是确保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2.自由意志原则自由意志原则是民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它提倡公民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自己的权利,自由地进行财产交易和合同订立。

在自由意志原则下,个人的意愿和意向是法律关系成立和变更的重要前提。

3.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在民法中至关重要的一个原则,它要求公民在与他人进行法律行为时要讲求诚实、诚信,信守合同条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诚信原则的存在有助于维护交易关系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4.保护弱势群体原则民法要求尊重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如儿童、老人、残疾人等。

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是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重要方面,民法要求通过法律手段确保这些群体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的适用在实际应用中,民法的基本原则被广泛运用于各类法律行为和争议解决中。

以下是一些常见情况下基本原则的适用。

1.合同关系中的平等原则合同是民法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形式,平等原则在合同关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合同双方应在一定的平等地位下订立合同,保证各自利益的平等性和合理性。

2.侵权行为中的诚信原则在侵权行为中,诚信原则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向受害方进行赔偿。

诚信原则也要求公民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要诚实守信,遵守法律法规。

3.家庭法事务中的保护弱势群体原则家庭法事务如婚姻、离婚、抚养等都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权益和责任。

保护弱势群体原则要求家庭成员尊重和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4.财产继承中的自由意志原则财产继承是民法中一个重要的领域,自由意志原则在财产继承中有着广泛的适用。

民法基本理论总结

民法基本理论总结

民法基本理论总结引言民法是一门研究私法关系的学科,它是法律科学中的一大分支。

民法的基本理论是研究民事法律关系性质、构成要件、效力和保护等方面的基本问题,是研究民事法律规则的一般性理论。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石,它是指民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所必需的基本规律。

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国籍、种族、宗教信仰等。

平等原则体现了人的尊严和自由平等的法治精神。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指个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有权自由行使、自由订立、修改、解除合同等权利。

自由原则强调自由意志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保护个人的自由权益。

协商一致原则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通过协商一致来解决争议和纠纷。

协商一致原则体现了人的个体意愿和社会和谐的统一。

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要保持真实、诚实、信用和遵守承诺。

诚信原则是确保民事法律关系的顺利进行的基本保障。

劳动价值原则劳动价值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个人通过劳动创造财富,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财富的分配。

劳动价值原则体现了公平、合理和效益的原则。

民法的主要内容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权利是指个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主体权利,如财产权、人格权等。

民事义务是指个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如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人通过意思表示,设定、变更、消除、设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侵权行为、遗嘱等。

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个人因违反民事法律关系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责任等。

继承和遗赠继承和遗赠是指个人在死后对财产的处置方式。

继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将被继承人的财产转移给合法继承人。

遗赠是指被遗赠人在生前自愿将财产赠予他人。

民法原理

民法原理

理论上揭示民法为私法的意义
• 承认、尊重私法关系主体的人格。 • 承认、尊重私人的权利和利益。 • 公权利不直接干预私法关系主体间的活 动。 • 个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之于个人意 志。 • 私权受到充分保护,人格权神圣,财产 权神圣。 • 国家干预私的活动必须依据法律。
(三)民法是权利法
• • • • 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民法确定人格,赋予权利能力。 法不禁止,即为权。 民法的一切制度都是以权利为中心而建 立。 • 民法规定(条文)多数为授权性规范而 不是义务性规范。
权利的行使
权利行使与权利的处分 权利行使的方法 权利行使与行为能力 权利竞合与权利行使
权利行使的限制
实质上的限制:不得滥用权利、不 得违反公序良俗、诚实信用 时间上的限制:时效限制、除斥期 间限制、约定期间限制、权利失效制度 限制 顺位上的限制:优先受偿权、先取 特权、物权优先权
权利的维护
权利之侵害:违约行为、侵权行为、 缔约过错行为 权利之救济:公力救济——追究加 害人的民事责任;自力救济——自卫行 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
法律事实的分类
二、行为 (一)合法行为 1、表示行为 (1)表知行为(观念通知:承认;主张一定事 实存在:主张权属;告知事实:通知) (2)表意行为(情之表示:宽恕;意思表示: 要约;法律行为:遗嘱;意思通知:催告) 2、事实行为;3、裁判行为;4、行政行为 (二)违法行为:1、侵权行为、2、违约行为、 3、缔约过失行为、4、失权行为 (三)无过错应承担责任的行为
(一)民法是人法 民法将一个自然意义的人确定为一个法 律意义的人。人格平等。 人格平等是人性使然,人的自由属性的 必然演绎。 人格平等是商品交换的要求,是民法所 调整的财产关系的要求。

民法总论授课实录

民法总论授课实录

民法总论授课实录
教师:大家好,今天我们开始授课民法总论。

民法总论是民法学的起点,是民法学的基本理论。

首先我们来介绍一下民法总论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学生1:老师,民法总论是什么意思啊?
教师:民法总论是指关于民法的基本原理、基本概念、基本制度和基本规则的总体性问题的学说。

它是研究民法的理论基础,对于理解和运用民法非常重要。

学生2:那民法总论的内容具体有哪些?
教师:民法总论的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民事主体、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律行为、民事责任、民事法律关系等。

这些内容构成了民法总论的基本框架。

学生3:民法总论和其他法学科有什么区别?
教师:民法总论是研究私法的基础学科,它注重探讨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而其他法学科则更专注于具体的法律领域或问题,比如合同法、物权法等。

民法总论既是研究的对象,也是其他法学科的基础。

学生4:民法总论有哪些特点?
教师:民法总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理论性强,注重从理
念和原则上解释和分析民法问题;二是总体性强,它是对民法学科的整体性梳理和总结;三是灵活性强,它能够适应不同时期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无论是从学科的角度还是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民法总论都是非常重要的。

掌握民法总论的基本理论和原则,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法,解决实际问题。

接下来,我们将逐个介绍民法总论的各个内容,大家要认真听讲并积极参与讨论。

民法基本概念大全

民法基本概念大全

民法基本概念大全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民法的基本概念包括但不限于:
1.民事主体: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
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民事权利: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包括
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3.民事义务: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履行的义务。

4.民事法律行为: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

5.代理: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律规定,以被代理
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6.民事责任: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
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

7.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
果的法律制度。

以上是民法的基本概念,了解这些概念有助于更好地理解民法的具体规定和实践应用。

民法总论


五.民法的法律地位
我国法律体系的三层次 (一)根本法 (二)基本法 (三)单行法 民法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仅次于宪法的 基本法
第一章 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我国民法调整的对象和本质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财产关系 (二)人身关系 二.民法的本质
第一章 民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三.保护民事权益原则 四.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原则
民法总论
导论
一.民法学概述 (一)民法和民法学的概念 (二)民法的起源 1.古代民法 2.资本主义民法 3.社会主义民法
二.民法学的内容
(一)民法总则的基本论述 1.民事法律关系基本理论 2.民事主体基本理论 3.民事法律事实基本理论 (二)民事权利理论 1.物权基本理论 2.债权基本理论
二.民法学的内容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本质 (一)代表性观点 1.自由说;2.利益说;3.法力说 (二)本课程的观点 1.利益是权利的核心;2.自由是权利的内容; 3.法律是权利的保障 权利是法律保障的主体以自由方式获得利益的 手段.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三节 民事权利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财产权与人身权 (二)绝对权与相对权 (三)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 (五)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六)既得权与期待权 (七)原权与救济权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概念 2.分类 第六节无效民事行为 第七节可变更或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 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民法典》第一章 基本规定及基本原则


民法的时间效力
民法的空间效力
民法适用范围
民法对人的效力
• (一)对人的效力 • 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 (二)对空间效力 • 属地法为原则,属人法为例外。
•例:广州的甲在日本旅游时,借了5万元给一起出游的乙。回国后两 人因为这个借款合同发生纠纷。 •问:本案能否适用我国民法调整?
(三)对时间效力 原则上无溯及力,公布之日或之后一定时间生效。
• 合法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
2、民法的解释
• (1)概念 •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学理论,对民事法律规范的内容、含义和
适用的概念、术语所作的说明。
• (2)具体类型 • A 立法解释(我国目前没有) • B 司法解释(最高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对具体适用民事法律规范
所作出的解释。) • C 学理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民法的适用范围
二、民法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规范从制 定到实施所贯穿始 终的根本准则。
绿色
不违反法 律、公序
良俗
保护民事 主体合法
权益
民法基 本原则
平等 自愿
诚信
公平
(一)平等原则
《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 第一步:制定民法总则(已完成) • 第二步:全面整合民事法律(正在进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中华人民共和 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 2017年3月15日通过并公布,自2017年10月1 日起施行。

M-第一讲 民法的基础理论


• 3. 我国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分类
• (1)按照财产的状态和运动方式的不同,把财产关系区分 为财产支配关系(静态的财产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动 态的财产关系) • 理解:财产支配关系是指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 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 二者关系:财产支配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流转关系的前提 条件和结果,财产流转关系是财产支配关系的表现形式, 是取得和实现财产支配关系的重要方式
6. 立法上的法律安定性差异
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意义(续2) (三)私法的优越性 1. 私法的优越地位(理论与实践)
2. 私法的人格与决策的自由,令私法地位 重要,其某些范围进一步扩展(行政契 约、市政建设社会化等)
3. 来自公法及权力扩张的威胁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 一、民法的词源 • 用“民”和“法”两个汉字,组成成为一个 基本部门法的术语,是日本学者津田真道1866 年在介绍欧洲法律文明时把荷兰语的 “Burgerlyk Reget”译为“民法”。
第一讲 民法的基础理论
• • • • • • • • 引 言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民法学习的前提 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本位、性质与理念 民法的历史发展 民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关系 我国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效力
引言 民法学习的前提
• 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 ——打通民法学习的任督二脉
区分公法与私法的意义(续1) (二)法律运作的需要
1. 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法域 2. 适用的不同法律规则
3. 不同的推定原则(民法上的权利推定——法无明 文规定时即为允许,公法上的义务推定——法无 明文规定时即为禁止 )
4. 采用何种救济方法与制裁的手段(关于和解) 5. 诉讼程序的适用,如案件的管辖与受理

民法基本理论

民法基本理论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之一。

它就像一张无形的网,规范着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保障着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秩序。

要理解民法,首先得明白其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它强调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无论贫富、强弱,在民事活动中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自愿原则则赋予了民事主体自主决定、自由选择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当事人的意愿应当得到尊重。

公平原则要求民事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利益均衡,不能一方受益过多而另一方受损过大。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秉持善意,恪守承诺,不欺诈、不隐瞒。

公序良俗原则确保民事活动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的核心概念。

它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比如,你去商店买东西,就和商家形成了买卖的民事法律关系,你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同时享有获得商品的权利,商家有交付商品的义务,享有收取价款的权利。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就是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客体则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常见的有物、行为、智力成果等;内容就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可能性。

它种类繁多,像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等。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比如你对自己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比如你借给别人钱,就对对方享有债权,有权要求其还款。

知识产权是对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人身权则是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像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等属于人格权,亲权、配偶权等属于身份权。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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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理论本章考情分析最近3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与核心考点分布2014年2013年2012年核心考点分布单选题4分6分4分 1.权利主体2.民事权利3.民事法律事实4.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与效力5.代理制度6.诉讼时效制度多选题3分- 2分综合题- - 1分合计7分6分7分本章教材的主要变化2015年本章发生重大调整,主要变化有:(1)对民法的特征及其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法律行为、诉讼时效部分进行了重新编写;(2)新增民事义务部分、权利主体一节内容;(3)删除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本章结构框架图一、民法概述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民法的特征1.民法是权利法2.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3.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是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规范,也可以排除适用;而强制性规范是当事人必须遵守和适用的规范。

4.民事责任具有直接救济性民事责任以回复被侵害权利的原状作为原则,在回复原状不可能时,则依价值规律予以金钱赔偿。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1.私权神圣原则2.身份平等原则(1)法律平等地赋予民事主体以民事权利能力;(2)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既享有权利,又依法承担义务;(3)民事主体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3.意思自治原则4.公共利益原则(外在要求)民事主体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及其效果,必须符合我国社会公认的道德规范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5.诚实信用原则(内在要求)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对意思自治的限制)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正当边界、不得损害他人权益、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例题·单选题】民法与行政法各有其调整对象。

下列有关二者调整对象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8年)A.民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地位不平等的社会关系,比如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而行政法调整的是主体之间地位平等的社会关系,比如土地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B.由于行政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所以,行政机关与公民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平等C.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利能力是平等的D.民法调整财产关系,行政法调整人身关系,只有经济法既调整财产关系又调整人身关系【答案】C【解析】(1)选项AD: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2)选项B: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3)选项C:按照身份平等原则,法律平等赋予民事主体以民事权利能力。

二、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平等2.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对等通常,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一方取得权利须以承担相应的义务为前提,不允许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相应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救济措施具有补偿性(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家。

【解释】现代民法中,民事主体的范围有逐渐扩大的趋势,部分非法人组织亦可获得主体资格,如合伙、分公司等。

2.内容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3.客体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1)物:物权关系的客体;(2)行为:债权关系的客体;(有意识的活动)(3)智慧产品:知识产权关系的客体;(4)人格与身份:人身关系的客体。

三、权利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自然人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与意思能力无关)。

【解释】(1)胎儿尚未出生,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2)公民死亡后,依法仍继续享有某些权利(如著作署名权),但不代表已经死亡的公民仍有民事权利能力;(3)植物人尚未死亡,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以意思能力为基础。

表6-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①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②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解释】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只允许其(独立)从事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②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原则上无效。

但纯获利益的行为(如接受赠与、奖励等)、日常生活必需的细小行为(如购买零食等),他人不得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该民事行为无效。

(二)法人法人,是民法赋予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团体。

1.法人的特征(1)法人是团体;根据其成立的基础是人的集合还是财产的集合而区分为“社团法人”(如公司)和“财团法人”(如基金会)。

(2)法人是民法赋予民事权利能力的团体;(3)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法人的财产属于法人所有。

独立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的财产;独立于法人成员的财产;独立于其捐助人或出资人的其他财产。

(4)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出资人对法人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限责任。

(5)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

2.法人的分类(《民法通则》的分类)(1)企业法人:是依照法人条件组建并被赋予法人资格的企业,如公司。

(2)机关法人:获得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

(3)事业单位法人:是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如学校、科研院所、医院等。

(4)社会团体法人:由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学术研究、行业协调等活动的法人。

如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商会等人民团体。

3.法人的成立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法人组织机构(或法人机关)法人的住所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即法人意思机关或执行机关所在地。

4.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两者的始期与终期完全一致。

(2)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其成立时开始,至其清算完结时终止。

【相关链接】公司的权利能力始于成立即营业执照签发,终于终止即注销登记。

(P200)5.法人的终止(1)法人终止,是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的丧失。

(2)法人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依法被撤销、自行解散、破产等。

(3)法人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都必须经由清算程序,“清算完结之日”,即是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消灭之时。

【例题·单选题】根据民法基本理论的规定,法人是指()。

(2010年)A.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B.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机构负责人C.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法定代表人D.非公有制企业组织【答案】A【解析】(1)法人是和自然人相对的概念,注意区别于“法定代表人”,排除选项BC;(2)法人与非法人的划分与所有制形式无关,非公有制、公有制企业组织都有可能是法人,排除选项D;(3)选项A:法人是法律赋予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其核心特征在于“独立”,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独立地承担民事责任。

四、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分类1.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以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性质为标准”(1)人身权①人格权和身份权属于人身权。

【解释】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自由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身份权,如配偶权、亲(子)权、亲属权。

②与其主体不可分离,故无从转让;③人身权不能以经济价值衡量,但当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且不能回复原状时,尚须借助于财产手段予以救济。

(2)财产权(如物权、准物权、债权和继承权)①财产权所体现的利益具有经济价值,可予以经济评价。

②财产权可以同主体发生分离(可以转让,除非特别禁止)。

(3)知识产权(如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①客体是人类脑力劳动的智慧产品,如作品、专利发明、商标设计等。

②内容具有“垄断性”。

(4)社员权社员权基于社员资格而产生,如表决权、知情权、盈利分配权等。

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以民事权力的作用为标准”(1)支配权①支配权,是对客体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

②支配权的实现,仅凭权利人单方的意思即可,无需义务人的积极行为相配合。

③与支配权对应的义务是容忍、尊重和不干涉,表现为不作为。

(2)请求权①请求权,是可以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的内容须借助于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请求权人不能对权利的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实施给付(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

②同一客体上可以成立两个以上的请求权,而且彼此平等,成立在先的请求权并无当然的优先效力。

(3)形成权形成权,是指依权利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如承(追)认权、同意权、选择权、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终止权。

(4)抗辩权抗辩权的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的效力,从而使抗辩权人能够拒绝对相对人履行义务。

3.绝对权与相对权(1)绝对权,是指无须他人协助,即可行使、实现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2)相对权,是指须借助他人的协助,方可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4.对世权与对人权(1)对世权,是指能够请求“不特定”的一般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物权、人身权等;(2)对人权,是仅能请求特定的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解释】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债权是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

5.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以权力可否与其主体分离为标准”(1)专属权(如人身权),是只能由其主体享有或行使的权利;专属权不得让与和继承。

(2)非专属权,是非专属于特定主体,可以让与和继承的权利;如一般的财产权。

6.主权利与从权利“以权利相互间的依存关系为标准”在相互关联的几项权利中,主权利不依赖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从权利须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的前提。

【解释】在有担保的债权中,担保权利(抵押权、质权等)相对于其所担保的债权而言是从权利,而被担保的债权则是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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