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理念的历史渊源及在我国缺失的成因分析
论民法的发展历程

论民法的发展历程民法是一个涵盖广泛的法律学科,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家庭姻亲关系、合同、债务等方面。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民法也经历着不同的阶段和演变,本文将探讨民法的发展历程。
一、自古以来的民法中国早期的民法主要是基于《礼记》、《周礼》、《鲁礼》等经典法典来规定的,它们主要的法律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
唐代的大明律是中国古代民法的首次成文立法,它收集了长达千年间各朝代法律条文,并进行了整理和编辑,成为了古代中国最重要的法典之一。
在西方,古希腊和罗马帝国的法律制度是古代民法的代表,它们主要包括个人、家族、比例、合同、财产等领域。
罗马帝国的《民法大全》可以说是目前现代民法体系的奠基之作,它对现代民法界有着深远的影响。
二、民法的近代演变自17世纪以来,欧洲国家开始逐步发展现代化的法学思想,这种思想的主要特点是强调“自由、平等、法治”,法学家对民法的研究也从律例转化为原则和条约的解释和发展。
随着人类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更多和更广泛的法律问题引起了法学家们的关注,许多新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得以诞生和完善。
20世纪初,起草了许多重要的民法制度和法典。
最早的成功案例是瑞士民法典,它是针对家庭和私人关系制定的。
接下来,其他国家也相继开始制定自己的民法典,如德国、法国和日本等。
三、我国的民法演化历史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的民法工作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探索和发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第一批法律文献先后颁布,中国真正开始了现代化的民法建设之路。
1986年,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届会议上,通过了全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新的通则就社会发展中需要明确规定的婚姻、家庭、继承、代表权等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和条款。
2001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关于生产和生活领域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了我国民法制度的完备性。
在2016年,我国的《民法总则》正式颁布实行,这标志着我国的民法总体走向完成,统一了民法的基础和框架。
中国民法的历史、现状与未来

当前,民法学界对制定民法典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立法机关也将制定民法典列入立法规划之中。
这对于促进我国民事立法的完善,加快民法典的制定步伐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通过总结中国民法的历史,剖析中国民法的现状,对中国民法的未来作一展望。
一、中国民法的历史(一)清末法制变革前的中,国民法在清末法制变革以前,中国民法走过了漫长的发展道路。
应当说,中国古代的刑法是相当发达的,它的科学性和周密性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
但是,中国古代的民法却远没有刑法那样发达,没有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体系,没有独立的民法典。
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各朝代都制订有法典,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之规定,其中虽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亦采取刑罚的手段调整之,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
综观中国古代民法,可以看出:1中国古代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一直没有形成,2中国古代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民法法典化极不发达,与罗马法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相去甚远;③民刑不分,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
造成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1)政治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的封建专制政体将立法的重点主要放在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上,封建统治者更习惯于运用刑法或行政法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在封建专制政体下,封建统治者无视私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这就便民法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制约。
(2)经济原因。
在中国古代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制度下,“重农抑商”的经济观念根深蒂固,统治者也实行“以农立国”的基本国策,致使商品交换极为贫乏和简单,这就严重抑制了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民法的发展。
(3)思想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以儒家思想为立国的指导思想,儒家所倡导的“重义轻利”,严重限制了人们在物质利益方面的正当要求,甚至鄙视“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人们的权利观念极为淡薄,因此,对作为权利之法的民法自然表现出冷漠的态度,从而为中国民法的发展设置了严重的思想障碍。
民法渊源

民法渊源民法渊源民法是由各种具体形式表现出来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借以表现的各种形式,就是民法的渊源。
我国民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宪法宪法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主要依据。
宪法确定的各项社会主义原则及关于财产所有制的规定,关于发展科学、文化、教育的规定,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规定,都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民事法律民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民事立法文件,是我国民法的主要表现形式。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
其中,《民法通则》在民事法律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是我国基本的民事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三、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国务院是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或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发布的决定或命令。
其中有关民事部分,是我国民法的具体表现形式,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
案例3:徐某与朝霞服装商店签订了一份私房租赁合同,租赁期从1987年1月1日到1992年12月31日止。
1992年12月底,徐某找到了朝霞服装商店要求退房,朝霞服装商店以找不到房屋为由拒绝迁出。
几经交涉无效后,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收回出租房屋。
法院根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应当将房屋退还出租人。
如承租人到期无法找到房屋,出租人应当酌情延长租赁期限”,判决朝霞服装商店与徐某的房屋租赁合同终止;朝霞服装商店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搬出,并支付搬出前对该房屋的使用费。
四、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的司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从过去到现在中国的民法传统与现代法治精神

从过去到现在中国的民法传统与现代法治精神中国的法律体系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变,从古代的民法传统到现代法治精神的崭新发展,这一过程承载着中华文明的沉淀和现代社会的需求。
本文将探讨中国的法律发展,从古代的法治传统到当代的法治理念,以及这些传统如何影响和塑造了现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一、古代中国的法律传统古代中国的法律传统根植于儒家思想和传统价值观念。
这一传统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悠久的历史,包括了诸多法律文化元素,如礼仪、家族观念、道德伦理等。
这些传统构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础,同时也影响了社会的组织和治理。
1. 儒家法治观念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的塑造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孔子的思想强调了仁爱和道德的重要性,这在古代法律中体现为尊重家长、孝道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儒家强调君子行道,弘扬道德法治观念。
2. 家族观念与礼仪法律古代中国的法律体系更多地与家庭和家族有关。
家族观念和家族责任在古代法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维护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秩序。
礼仪法律规范了社交行为和仪式,以确保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的遵守。
3. 德治思想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强调道德的重要性,鼓励人们依循道德规范,而不仅仅是法律规定。
这种德治思想体现了法律与道德的紧密关系,强调了社会和谐与规范的维护。
二、现代中国的法治精神随着中国社会的现代化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古代的法律传统逐渐融入了现代法治精神,形成了中国独特的法律体系。
1. 民主法治原则现代中国法治体系以民主法治原则为基础,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法律对所有公民平等适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2. 法律体系的建设现代中国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了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为社会提供了明确的规则和制度,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平竞争。
3. 国家治理的现代化现代中国法治精神体现在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进程中。
法律逐渐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工具,政府决策和行为受到法律的制约,依法行政成为基本原则。
学民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学民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民法是约束人类社会关系的最基本法律规范之一。
作为法律的基础和核心,它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等方面具有极为重要的功效。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民法课程越来越成为学生们重视和关注的焦点之一。
然而,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我们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问题和疑惑,这些问题可能来自于课程本身,也可能来自于我们个人的学习经历和背景。
下面,我将就学民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课程内容繁杂、枯燥无味民法是一门非常复杂、丰富的学科,其包含着众多的条文、案例、学说和理论。
由于其繁杂的内容和研究方法,许多学生在学习时会感到无从下手,甚至是无法理解和记忆。
此外,从教学形式上来看,民法往往是一个比较重理论性的课程,缺乏生动有趣的案例故事和实践操作,使得学生们很难产生浓厚的学习兴趣和积极性。
这种情况的出现,一方面与课程本身的设计和教学方法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个人的学习态度和习惯有关。
因此,我们应该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采取一些有效的策略,来克服这些问题。
例如,在学习民法的时候,我们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将抽象难懂的概念和规定通过实际例子、比方和类比等方式进行具体化和形象化;又或者,我们可以积极参加教师组织的案例分析、模拟法庭和实践教学等活动,以便更好地理解并掌握民法的核心精神和内容。
二、缺乏民法实践经验另外一个问题是,我们在学习民法的过程中,往往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无法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生活中去。
这种现象的出现,有可能是由于教学资源和环境的不足导致的,也有可能是由于我们自身缺乏经验和了解。
民法实践包括民事纠纷解决、合同签订、知识产权保护、侵权责任认定等方面的问题,它需要我们在实践中去摸索、探索和熟悉。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和实践,在实践的过程中不断积累相关的经验和教训。
比如,我们可以尝试参加一些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务和社区调解等工作,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法的理论知识;又或者,我们可以自己解决一些日常生活中的民事纠纷或者侵权事宜,以便更加深刻地认识和体验民法的意义和价值。
中国民法的发展历史

中国民法的发展历史一、古代民法中国古代民法起源于夏、商、周三代,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
在古代,民法主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基本原则和制度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和宗法关系。
其中,土地、财产、继承等是古代民法的主要内容。
二、近代民法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封建社会的瓦解,中国近代民法逐渐发展起来。
在清末民初时期,中国开始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并着手编纂民律草案。
但这一时期民法的发展较为缓慢,受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制约。
三、现代民法:新中国成立后,民法发展分为三个阶段1.1949-1956年:新中国成立初期,废除了旧法统,开始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民法的发展主要集中在土地改革、婚姻法等方面,旨在确立社会主义所有制和新型家庭关系。
2.1957-1978年:由于“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等政治运动的影响,民法的发展受到严重干扰。
但在这一时期,仍然制定了一些重要的民事法律法规,如《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
3.1978年至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法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
这一时期,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得到了确立和完善,民事法律体系逐渐形成。
同时,民法在保护公民权利、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民法典时代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中国民事法律体系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第二章民法的渊源与适用[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学习,了解民法的渊源和效力、掌握民法的适用原则和民法的解释方法[教学时数]3课时[教学重点]民法的渊源[思考题] 试述民法的渊源[教学内容]第一节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又称民法的法源,有不同的含义,这里是指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即法院据以裁判民事案件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或根据的来源。
一、民法的渊源体制(一)现代大陆法系各国的民法渊源体制类型:1.一元制,即只承认制定法为民法的渊源的主张。
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典型,其第5条规定排除了适用制定法之外渊源的可能。
2.多元制,是指民法的渊源除制定法外,还包括习惯、判例、法理等。
以1907年的瑞士民法典为典型,其第1条规定了瑞士民法典以制定法、习惯、判例和学说为内容的多元制的渊源体制。
但应当注意,其中制定法为直接渊源,而习惯、判例和学说为间接渊源。
(二)立法者如何选择民法渊源体制在民法渊源上是采用一元制还是多元制,取决于立法者对两个问题的回答:1.立法者是否承认制定法具有局限性,即是否承认制定法有漏洞。
不承认制定法有局限性者,将认为制定法是完美无缺的,不需要以其他的渊源来加以补充,从而以制定法为唯一的民法渊源;凡是承认制定法有局限性者,立法者将明智地确定其他渊源作为制定法的补充。
在法国民法典制定的时代,立法者受理性主义的影响,认为制定法不可能存在漏洞,因而立法者作出一元制的选择。
经过历史的发展和进步,人类认识能力的至上性之信念发生了动摇,而相信人类的认识能力处于有所知又有所不知的地位,因而确立了法律局限性理论。
按照该理论,制定法存在以下缺陷:(1)不合目的性,是指法律的普遍性特征使法律只注意其适用对象的一般性而忽视其特殊性,然而适用于一般情况能导致正义的法律,适用于个别情况的结果则可能是不公正的。
(2)不周延性,是指法律的确定性要求法律应提供尽可能多的规则,但立法者由于受人类的认识能力非至上性的限制,不可能预见将来可能发生的一切社会关系并加以规定,因而制定法必定存在大量的缺漏和盲区需要由补充渊源加以填补。
传统与现代法律文化的张力——兼论中国古代民法欠发达的原因

一、引论:中国古代“民法”概观中国古代法律具有自身特色,形成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中华法系,传统中国法律一向以“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礼法之治”为其特点。
中国古代具有深厚的家族观念和特权特征,颇受儒家思想的影响。
[1]可见,中国古代法律在很多方面不同于西方的法律。
其中,有关“中国固有民法”的探讨在中国法律发展的过程中也得到诸多学者的重视,例如于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以赵晓耕、张晋藩、梁治平、李显冬等,包括法理学家、法史学家和民法学家在内的法学研究者对于中国固有民法进行的研究,大致包含了两种争议:中国古代没有民法、中国古代有民法。
针对这个问题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证成,似乎都有一定的道理,随着对于中国古代民法从非严格意义上的理解日益加强,中国古代存有“民有私约如律令”的法律思想[2],关于中国古代存在民法的观点日益成为主流。
正如马小红所说,“民事法”则散见于“载籍”之中,“为官方所认可的一些乡规民约、家族法规也都具有民事规范的性质”。
[3]81需指出,如果用当代人的眼光去看待中国古代对于法律的理解,以西方的现代法治观念去看待中国古代的伦理法情节,其中的差异大于相似度,强行将两种法律加以比较难免牵强附会。
倘若非要比较起来,中国古代的民法发达程度、对于民法的重视度远不及同时代的西方私法发达国家,体现在中国古代至始至终都没有单独的民法典,包括债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等民法的组成部分亦未具体划分出来,中国古代民法相对于刑法数量极少、且不成体系,多数汇合入礼法、道德法、刑法之中,这些皆可表明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是基本态势。
二、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分析探讨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需基于同传统与现代法律文化的张力———兼论中国古代民法欠发达的原因陈子盼(中国政法大学人文学院,北京100088)摘要:近代以降中国法律文化开启向西方学习的路径,从古代“民法”切入,凸显传统与现代法律文化之间的张力。
传统社会中的家族本位、重农抑商与权力意识并不利于形塑现代自由、平等之观念,严重制约契约关系的发展,而重视诚信、集体利益与和谐社会可以为民法的发展提供本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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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理念的历史渊源及在我国缺失的成因分析民法基本理念是指民法所体现的深层次的人文价值追求和内在的人类基本精神意蕴,它以主体平等、意思自治和追求公平为最高理念诉求,调整着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市民社会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民法基本理念的形成和发达在西方具有悠久的历史,而在我国,由于缺乏其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和法律环境,它们从来没有成为社会政治和民众生活中的主流意识,因此,中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必须予以足够重视。
标签:民法基本理念;法律文化;立法一、民法基本理念存在和发展的历史背景(一)民事主体平等理念的历史渊源及其近代发展历程民事主体平等的理念源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并且是在与特权的斗争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公元前5世纪的希腊政治家伯里克利第一次响亮地提出了“在公民私权方面,人人平等”的口号。
公元212年,卡拉卡拉帝颁布了著名的“安东尼亚那敕令”,正式废除了市民与臣民的区别,使平等观念成为罗马法和法学发展的根本性支柱,并使罗马法获得世界性意义。
在封建的中世纪,农奴制下的人身关系是依附性的,不存在主体之间的平等,民法亦随之衰落。
当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大规模的贸易,特别是国际贸易,要求有自由的、在行动上不受限制的商品所有者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商品的交易活动。
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为此提出了“人人生而平等”的主张。
法国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便在《人权和公民权利宣言》中提出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自19世纪以来,平等原则对民法的发展与完善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19世纪民法的支柱性原则,即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失责任以及私法自治的法律思想,都是基于人人平等这一崇高理念而产生的。
(二)意思自治理念的历史渊源及其近代发展历程意思自治是传统民法的最高理念,并且早在罗马法中有关意思自治的思想就已经产生。
众所周知,罗马法的主要创造是成熟的法治传统,法治理念对法治的设计可视为罗马法的灵魂和核心。
而这两种理念集中到一点则是:有关公法和私法的划分。
“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的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罗马法通过创造私法观念完整地把握了法律的宽度,开阔地看到了维护个人利益的重要性,将私法问题提到了法治的重心。
罗马法对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非常必要的。
它包含了罗马法对私权的呵护和对公权力的高度警惕。
罗马法承认了一切私法主体的自由意志,即不受他人摆布而自愿地进行经济活动,此即为意思自治最早的思想渊源。
但意思自治这一概念的正式产生是到了16世纪由法国法学家查理·杜摩林完成,当时基于解决不同地区和国家商人之间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需要,杜摩林提出了由当事人以自己的自由意志决定选择解决纠纷适用的法律,从而正式提出了意思自治的概念。
因此这一概念最初是在冲突法意义上适用的。
但是由于这一概念符合私法理念的核心价值传统,因此它不断被推广适用到实体法领域,并不断被赋予更深刻的内涵和更庄严的使命,及至《法国民法典》的编纂,意思自治正式成为法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并成为资本主义私法制度的基石。
可以说,意思自治原则的精神来自罗马法,而将其真正制度化,明确提出其概念的则是法国法。
法国法首创了以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作为其建立资产阶级法制的基础,并将意思自治原则的地位抬到了顶峰,成为后世立法之蓝本。
虽然《德国民法典》对意思自治原则进行了限制,但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精神却得到了保留,而且已为绝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并成为民法之所以为私法的最高准则得到了广泛的认同。
(三)公平理念的历史渊源及其近代发展历程公平是一个含义模糊的概念,它是与特定社会通行的正义观念和道德准则相联系的,以利益均衡为内核的价值判断标准,有公正、平衡之义。
同其他民法基本理念一样,追溯公平理念的历史根源,同样不可避免地要提到古罗马的法律。
罗马法的立法思想和基本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
罗马人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主要运用了“衡平创法”的方法,这一方法是罗马法得以适时地从深度上与社会相结合的基本前提。
罗马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体现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的客观要求,如市场主体地位平等、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和损害赔偿等。
罗马法的债法,特别是双务契约详细规定了双方因给付而取得对价,实现公平交易。
这里充分体现了罗马法关于公平的基本立意。
罗马法的公平观念对后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被诸多近代成文民法典所继承,如《法国民法典》第1135条规定:契约不仅依其明示发生义务,并按照契约的性质,发生公平原则、习惯或法律所赋予的义务。
《德国民法典》第315条规定:由契约当事人一方确定给付者,在有疑义时,应依公平的方法确定之。
依公平的方法确定给付者,其确定只于适合公平时始得对他方当事人发生拘束力等。
即使在英美法系,公平原则也受到广泛的重视并被诸多法律原则确认以保证实现之,如根据英美法原理,除签字蜡封的合同以外,要求合同的成立和有效必须以对价为条件,即“无对价即无合同”或“无对价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很显然其意图在于保证民事法律行为双方的公平。
以上诸民法基本理念经历过漫长的历史发展并在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进程中得以确立,为私法精神的充分培育和具体制度的进一步建立,从而有效地规范、调整资本主义的社会生活,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
但是,由于近代民法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在现代发生了巨大的变动,以上民法观念在现代经历了相应的调整,如以权利滥用禁止原则来适当校正意思自治,以经济规模和竞争实力等解释主体平等。
但是,这些调整都是由传统上主体平等、意思自治、追求公平等理念强调形式的内容转向强调实质的内容的体现,而其所蕴含的人类社会赖以存在的普遍理性并没有发生任何改变。
而且经历过两千多年发展的西方社会,已经牢固地确立了平等、自治、公平等私法精神的基本理念,这些理念已成为各国民法典赖以存在的一种不可动摇的内在价值构成。
二、中国缺乏民法基本理念生成的经济基础和法律传统(一)保守的自然经济抑制了民法基本理念生成的经济基础民法基本理念肇始于罗马法。
在古代法中,罗马法体现了简单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因而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十分完善的法律制度;1804年《法国民法典》反映的基本理念适应了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反映的基本理念则是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迈向垄断时期的市场经济的需要。
纵观历史上代表不同时期一以贯之的民法基本理念传统,莫不与市场经济结伴而行,无疑市场经济是民法理念产生的经济基石。
我国封建社会长期停滞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生产仅用于自我消费,消费也基本上可以从自然经济中得到满足,个别物品的交换往往可以物物相易的方式实现,货币交换与市场经济极不发达。
中国地处北半球的温带,有着发展农业的良好条件,因而自古以来的生产方式决定了农耕经济的主导地位。
对于广大百姓来说。
土地是生存的基本条件,耕作收获是衣食的主要来源。
如果农业凋敝,百姓涂炭,无以为生,将会造成社会的动荡和倾覆。
从所谓稳定社会、安定国家的角度出发,封建统治者须把农业放在重要地位,从而强烈地排斥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和商人在中国封建社会受到极大的压抑,国家法律制度对商人“重税赋以困辱之”。
这种长期形成的固有观念和体制,必然导致旧中国社会中商业法律关系的相对简单化,市场经济的近乎虚无化和小农经济思想的顽固化。
与此相关的市场交易中天然伴生的主体平等、意思自治、等价交换(公平)等也就无从产生。
(二)中国传统的公法文化构成对民法基本理念的直接抵制中国几千年的奴隶和封建社会是所谓的“礼”治下的社会,传统社会秩序中虽然有法的影子,但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无论是礼还是法,二者都提供了一个客观的行为标准,其目的是为了指导人们的行为,以创造一个与自然秩序一致的和谐的社会秩序。
中国古代的思想家一般认为,民众是愚昧的群氓,不能自然为善,必须由圣贤去管制、教化。
而管制和教化的目的,就是实现所谓的“礼法之治”。
换言之,“礼”或“法”的首要目的是为了在整个社会中通过管制和教化建立起和谐的秩序。
按照儒家的伦理观念,个人总是不会按照社会共同目标来考虑,因而社会对于私欲的控制和压抑被看成是正当的和有益的。
于是,权利和义务不是以个人而是以社会和家族等单位设定的,礼和法首先关心的是个人对社会、对家族的义务。
基于此种理念,在传统的中国社会中,所谓的个人权利依据其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的相对分层而有不同,每个人享受个人的和公共的利益的权力,是由其相应身份和地位决定的。
这就是被礼法认可并保护的主奴关系和家族制度中的尊卑关系。
再从法律生成的角度而言,中国古代强调“法自君出”、“圣人制礼作乐”。
认为民众是无知的婴儿,在大圣大贤出来教导他们之前,都会为一己私利相互争斗,正所谓“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
争则乱、乱则穷。
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
国家与法律就产生于这种定分止争的需要。
可见,在中国古代思想家看来,法律是由国家君主或者圣人制成的,法律生成的目的,就是为了抑制人的争斗,拯教民众于自相残杀的困境。
因而法律带有极强的公法色彩,充斥着对人性的抑制和打压内容。
这与西方充满人文关怀的民众通过社会契约制定法律,从而维护自己的天赋的权利完全不同。
因此,中国的传统法律也就难觅所谓平等和自由意志等民法基本理念的影踪。
(三)中国传统的宗法制度抹杀了民法基本理念的生成中国早期国家既不是生产工具改进、生产力提高的结果,也不是同一社会内两大集团相互妥协的产物,而是由战争中氏族族长权力扩大演变而来的。
其结果,既不是氏族组织先从内部瓦解,也不是国家这样一种新型组织取氏族而代之,而是出现了一种氏族与国家的混合体,一种既新且旧、虽旧而新的奇特的国家制度。
在这早熟的制度中,以国家和氏族为其本位,而国家和家庭是同构的,国家不过是家族的放大,从而形成一种所谓的宗法社会。
在这样的社会里,君主政治以家族伦理为基点,君主具有国家元首和全国最高家长的双重身份。
因此,君主是“君父”,民是“子民”,不存在“公民”意识,只有“子民”观念。
宗法社会在个人与群体的关系上,主要强调的是后者而不是前者,个体在群体中是渺小的、微不足道的,群体是目标,是最高的存在。
重视群体价值而忽视、贬低个人价值,必然以各种纲常规范来束缚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压抑人们的欲望和创造性,把个体淹没在群体之中,从而消解了个人价值。
尽管古代中国的礼强调“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但区分人的贵贱上下、尊卑长幼亲疏的等级是礼的内在精神,所以君、父、夫的权力以义务为前提条件,且天经地义,必然如此。
正如董仲舒所说:“天子受命于天,诸侯受命于天子,子受命于父,臣受命于君,妻受命于夫。
诸所命者,其尊皆天地,虽谓受命于天亦可。
”在这里,作为自在本体的“天”才是一切权利的主体,君、父、夫的权力皆是为了履行天命的义务,君父的权力是以服从天命的义务为前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