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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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性质、理念和基本构造

民法的性质、理念和基本构造
对应民法的三项基本制度:主体制度;合同 制度;物权制度。
民法性质之二:民法是权利法
“法律即为客观的权利,权利即为主观的法律”。 民法体系的构建以权利为基本的逻辑起点。在民
法总则中,主体制度实际上确认了权利的归属, 所以民事主体又称为权利主体;法律行为与代理 制度实际上是主体行使权利的行为,诉讼时效制 度实际上是权利行使的期限;而民法分则完全是 以权利为内容展开的,并分别形成了物权、债权、 人身权等权利体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往 往将民法称为权利法。此外,私法自治要求以民 事权利为中心,按照自由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 通过主体的自治来有效地分配社会资源,这也必 然要求建立以民事权利为中心的民法体系。(这 与行政法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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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理念的人性基础(一)
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典》的基本概念及其基 本价值观,都是以关于人的某种观念为出发点的。”
民法上人的观念:“人依其本质属性,有能力在给定 的各种可能性的范围内,自主地和负责地决定他的存 在和关系,为自己设定目标并对自己的行为加以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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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性质之一: 民法属于私法
民法为私法之体现
– 即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的 私人之间的法。(我国民法的调整对 象)
– 案例:公法与私法的区分

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民法理念

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民法理念

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民法理念民法理念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关于法律的基本原则或核心价值观的体现和指导。

从基本原则角度来分析民法理念,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1.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领域中最为基本的原则之一。

平等原则要求在民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在法律面前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不受种族、性别、财产等因素的歧视。

平等原则的体现,可以从平等保护权益、平等协商、平等争议解决等方面来看。

2. 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个人享有自由决定自己生活及财产的权利。

根据自由原则,个人在民事关系中享有签订和解除合同、选择交易对象、自由保有和处理财产等自由权利。

自由原则还要求在实行自由的基础上,要尊重他人的自由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

3.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行事。

公平原则要求在民事交往中,各方当事人应当公平相待、公平交易和公平协商。

公平原则还要求在分配利益和负担时,应当根据公正、合理、平衡的原则进行。

4. 信赖原则:信赖原则是指在民事交往中,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交往。

信赖原则要求各方当事人在交往中要讲信用,履行承诺,不得欺诈、虚假陈述或以欺骗等手段行事。

信赖原则的体现,可以从保护当事人信赖的安全感、信用约束的力度、信用评价和信用修复等方面来看。

5. 保护原则:保护原则是指在民事交往中,法律应当对弱势当事人进行合理的保护和支持。

保护原则要求在民事关系中,法律应当关注和保护那些相对弱势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等弱势群体。

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民法理念,可以归纳为平等、自由、公平、信赖和保护等五个方面。

这些原则是民法领域的基本法律价值观,它们的体现与落实,可以保证民事交往的公正、合理和有序,促进社会和谐与个人自由发展。

《民法》课程的教学理念

《民法》课程的教学理念

《民法》课程的教学理念
《民法》课程的教学理念可以概括为培养法律意识、法律思维和法律素养。

具体而言,该课程的教学目标是通过系统地讲授民法的基本理论和法律规定,帮助学生了解民法的起源、发展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等基本法律知识,同时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素养和法律实践能力,为后续的法律学习和从事法律职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为实现这一教学目标,民法课程在教学过程中注重以下几个方面:1.知识传授:通过课堂讲授、案例分析、专题讨论等多种形式,系
统地传授民法的基本理论和法律规定,帮助学生建立完整的民法知识体系。

2.能力培养:通过案例分析、法律文书写作、模拟法庭等形式,培
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素养和法律实践能力,使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3.素质提升:通过课堂讨论、小组合作等形式,培养学生的团队合
作精神和沟通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人文素养。

4.价值引领:通过民法课程的学习,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
和法治意识,增强学生的法律信仰和社会责任感,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力量。

总之,《民法》课程的教学理念是以知识传授为基础,以能力培养为重点,以素质提升为目标,以价值引领为方向,全面提高学生的法律
意识和法律素养,为学生未来的法律职业和社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论民法的理念

论民法的理念

论民法的理念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论民法的理念——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内容摘要】:民法是现代法治中最基础的一个环节,同时也是最具人文气息的一门法律。

而民法最核心的内容以及价值追求就体现在它的理念上。

民法的理念与民法的基本原则息息相关,理念通过基本原则体现出来。

原则则概括了理念。

但二者在本质体现的都是正义,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私权权利而存在的。

【关键词】:民法理念基本原则私权权利【正文】民法是市民社会保护人们私权、调控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而民法理念是民法的最高价值与终极宗旨所在。

它产生于现实的需要,反映了市民阶层对私人权利的追求,体现了市民要求私权(如财产权、人格权、荣誉权等)能得到保护的现象,同时民法的理念又反过来促进了民法的发展,而民法的发展又规范了社会秩序,从而使市民社会能够继续更好的向前迈进。

特别是在现今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的理念正发挥着其重大的作用。

民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共形成了三个基本的理念,那就是私权神圣、身份平等和意思自治。

如何去看待民法的理念以及理念所要体现的精神和它对社会要产生一个怎样的结果,对于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发展,保证人们的私人权利有着重大的影响。

首先我们要知道,民法理念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同时也是把人们解放,成为一个独立的、自由的、理性的人的一个重要的途径。

而民法的理念又是与它的原则密不可分的。

可以说,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理念的概括和总结,是民法理念的集中体现;而民法理念则是民法基本原则的最高价值追求①。

接下来,我们便会从民法的4个基本原则来谈谈对民法理念的认识,并简单阐述一下它对我国现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有哪些。

一.平等原则是如何体现民法的理念的?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它提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这也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同时它与民法理念中身份平等所要提倡的价值是一致的。

民法典的立法理念与实施效果

民法典的立法理念与实施效果

民法典的立法理念与实施效果民法典作为一部国家基础性法律,对于维护民事关系的正常运行以及推动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其立法理念的确立以及实施效果的评估,关系到整个社会法治建设的成效。

本文将就民法典的立法理念与实施效果进行探讨。

一、民法典的立法理念1. 法治原则民法典的立法理念基于法治原则,即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公民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通过确立权威的法律体系,强化法律的约束力,使人们在行为和交往中遵守法律的要求,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因此,在立法过程中,民法典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自由意志,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进一步构建规范化的法律秩序。

2. 公平正义民法典的立法理念注重实现公平正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关系矛盾和争议也日益增多,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民法典立法注重实现公平正义。

通过确立合理的救济机制和司法监督机制,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此外,民法典还强调法律的适用,避免不公平的法律适用,确保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

3. 依宪立法依宪立法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

中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民法典在立法过程中必须依据宪法的规定,确保法律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在立法过程中,民法典依照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原则,充分调整公民之间的权利关系,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益。

因此,在实施中,民法典的各项规定也是依据宪法来进行具体解释和适用。

二、民法典的实施效果1. 统一法律体系民法典的实施将促进中国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完善。

之前,我国的民事法律是由分散的民事法律法规和判例来进行调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碎片化和冲突现象。

而民法典的实施,将建立基于民法典的统一法律体系,有助于解决法律规范的矛盾和冲突,提高法律权威性和适用性。

2. 促进法治建设民法典的实施有助于推动社会法治建设。

民法典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将在实践中得到具体的适用和实施。

通过司法机关的审判实践,逐步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判断标准和裁量原则,推动司法实践的规范化和司法公正的提升。

《民法典》价值理念及规则适用

《民法典》价值理念及规则适用

《民法典》价值理念及规则适用
《民法典》是中国第一个以法典形式制定的民法总则,其价值理念和规则适用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的要求。

其主要价值理念包括:
1. 保护人的尊严和权利。

《民法典》通过明确规定人的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权利,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强化了个人的尊严和权利保护。

2. 促进经济发展。

《民法典》规定了财产权的保护,加强了对经济秩序的保护和规范,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3. 强化社会公正和法治意识。

《民法典》明确了法律的效力和规范作用,强化了法治意识,促进了社会公正和法治的实现。

4.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民法典》提高了对婚姻家庭、民事责任等问题的规制力度,有助于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稳定。

《民法典》的规则适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首先,规则适用是根据情形的不同而制定的。

《民法典》规定了不同的适用情形,包括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领域。

2. 其次,规则适用是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的。

《民法典》明确了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则适用的原则,努力保障当事人的公正。

3. 最后,规则适用应注意法律的整体性和连续性。

《民法典》在规则适用中要注意推进法律的整体性和连续性,保证新旧法规的衔接和补充。

民法原理与实务

民法原理与实务

民法原理与实务①一、民法概述1、民法理念:1)私权神圣2)身份平等3)意思自治2、民法概念与调整对象3、民法的基本原则二、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民事法律事实1)事件2)行为----民事行为、事实行为、准民事行为三、物的分类重点是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特定物与种类物四、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1、民事权利的分类及标准,尤其是性质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2、民事义务分类3、权利的行使与保护(私利救济,关键是自助行为)五、民事主体1、民事权利能力(对胎儿的保护,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及其法律后果)2、民事行为能力(概念,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3、监护(概念,监护人的顺序,委托监护的司法解释,监护职责,监护的终止)4、住所(住所的确定方式)5、法人(法人的特征,法人分类中的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法人变更中的合并和分立,法人机关中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终止中的清算及其人格)6、合伙(概念、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合伙的财产、债务承担,退伙)六、民事(法律)行为制度1、法律行为(概念)2、民事(法律)行为分类:(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3、意思表示(生效要件)4、民事(法律)行为要件(成立要件、有效要件、欠缺有效要件的行为〈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无效民事行为〉)5、附条件与附期限民事行为:区别;生效条件与失效条件;始期与终期七、代理制度1、代理的分类(重点是本代理和复代理)2、代理权的行使和限制3、无权代理:种类4、表见代理:含义、要件、法律后果八、诉讼时效1、概念2、分类(特殊情形:一年的情况)3、中止、中断与延长4、期限的计算债权(第三编)复习要点一、债权总论1、债的含义及其要素特定主体之间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2、债权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对比(1)请求权;(2)相对权;债的相对性:主体、内容、违约责任;债的相对性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合同的保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等。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

民法典的基本理念是民法典制定及其法律规定运用的最高原理,是对民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理性认知和建构,是民法典制定中必须解决的基础性课题。

在拟订民法典草案的过程中,我们应当确立中国民法典的五个基本理念。

(一)人权主义所谓人权主义,是指以人权保障为最高理念,体现以人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位的价值观念,将私权利作为人权的基础权利。

人权主义是21 世纪的人文主义。

人权主义的民法典,实际上就是私权神圣的民法典,它是民法权利法性质的必然要求,即民法典全面确认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及其民事权利,确保民事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

具体而言,民法典首先要构建科学、全面的民事权利体系,坚持除物权、知识产权实行权利法定主义外,其他民事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严格实行任意主义,摒弃权利必为法律明文确认的僵化观念;其次,对不同主体的民事权利给予同等的保护,确认私力救济制度,完善公力救济制度,实行彻底的全部赔偿规则;再次,明确规定类推适用在民法上的价值及其司法适用;最后,确认法院(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或法律规定不明确而拒绝审判。

(二)意思自治意思自治,即私法自治,是指民法范畴内,民事主体自由地决定自己的行为,不受任何的非法干预。

换言之,民事主体得依自主的意思作出判断,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自己负责,在法律所不禁止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地依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种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因彼此间的权益发生纠纷时可以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

意思自治理念实质上就是私法上的自由理念、自由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方式对法律提出的要求。

在市场经济中,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他利用自己和他人的能力和知识,自主地进行民事活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享受自己行为带来的利益,承担自己行为的风险。

意思自治能确保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意思自由,使之既不受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也能抵御不当或者越位的国家权力的干扰,从而使市场的各种资源配置趋向优化,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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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在与他人的辩论过程中,不是着眼于答案,而是引导对方去思考什么是勇敢、美德等“自身”。

在他看来,人的智慧是灵魂的一种洞察能力或明智审慎能力,在于人不断地认识自己,有自知之明,从而行为适度。

苏格拉底不仅解构了以往的哲学,也导引了新的哲学方向,使哲人思考问题的视角从自然界的现象转向了人自身,寻求人的理性能力的最高表达。

正是以此为基础,柏拉图提出了“理念”概念,并以之为核心构建了他的理念论哲学体系。

“理念”一词的希腊文是ε'τδοζ(复数是ε'τδη)和'τδ'εα,都出自动词“'τδε'τν”(意思是“看”),这两个词的原义是指呈现在视觉中的事物的形状,后来就从中引申出较抽象的“本性”、“种”等含义。

在西方哲学史上,柏拉图最早把它变成了一个专门的哲学术语,并以其为核心概念建立了他的理念论哲学体系。

在柏拉图那里,理念具有多种不同的含义,它既是对事物的性质起决定作用的内在形式,又是逻辑上所讲的种概念,还是创造一件物品所根据的原型、本原和原因,具有本体论、目的论、认识论和发生学等多方面的含义,内含了人类理性的认知、建构和价值三大功能。

从本体论上讲,理念是本体,是脱离和先于可感个体事物的客观实在;从目的论上讲,理念是万物追求的目标和赖以产生的动因;从认识论、逻辑学上讲,理念是种、一般概念、共相、范畴;从发生学上讲,理念是万物的本原、模型,可感个体事物是以同名的理念为模型,模仿或分有理念而派生出来的摹本。

理念论提出,理念才是真正的实在,现象世界的“美”、“勇敢”等都是模仿或分有了同名理念而得来。

柏拉图把关于理念世界的认识称为知识,将关于现象世界的认识称为意见,“善”的理念是最高智慧。

这样,在柏拉图那里,人们充其量只能得到对理念的认识,即知识。

二重世界的划分使柏拉图的哲学具有神秘主义的特征,也使柏拉图哲学成为中世纪基督教神学产生的思想渊源。

亚里士多德尽管对柏拉图哲学进行了激烈的批判,却并未摆脱这一思维范式,正是他最终确立了西方古典哲学的本体论思维方式,确立了主客二元模式的主导地位。

及至把柏拉图的“神”换成必然性、理性,就是近代的理性主义。

黑格尔哲学是理性主义的顶峰,也预示了这一思维方式的终结。

正是因此,现代西方哲学的各派都把两千多年的西方哲学史视为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哲学的延续与发展,是有其道理的。

“理念”概念的产生过程表现了人的自我意识提高的过程,是人对自身的主体能力返身自认的过程,这说明哲学从本性来说,“就是人以世界为中介的自我意识、自我理解、自我发展、自我创造、自我实现的一种理论活动、理论表达”。

当然,柏拉图的“理念”概念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他把原本属于人类自身特征之一的理性夸大为现实世界之外的、独立于人的另类存在,把世界二重化为理念世界与现象世界,没有看到人类理性的能动性,从而到遥远的天际去寻找“造物主”。

简析经济法理念的概念和特征(曹胜亮, 段葳)摘要: 经济法理念是经济法适用的最高原理, 是对经济法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

对我国现有经济法理念的概念和特征作进一步的解析和整合, 在新形势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理念的含义在汉语中, “理念”一词的出现和使用比较晚, 如同社会科学中的多数词汇一样, 它是日本人在引进西方学术文化、制度时由德语Idee 翻译(意译)而来。

经过长期的演化, “理念”一词的含义也在发生变化。

《辞海》中是这样定义的: “理念, 旧哲学名词, 柏拉图哲学中的‘观念’通常译为理念, 康德、黑格尔等人的哲学中的观念, 是指理性领域的概念, 有时也译作理念。

所谓‘理念’, 事实上是把人从个别事物中抽象而得的普遍概念加以绝对, 并把它说成是事物的原型。

认识真理就是对所谓‘理念’的回忆”。

在哲学领域, 我国学者则有如下理解: “理念即是内在精神、直至最高本位”、“理念是被理解的东西的实在”, “理念即哲学问题的解释和解决”。

我们把上述哲学观点进行归纳总结, 对理念这个概念, 可以得出以下共识: 理念是一个理性领域的概念; 理念是一个表示主观的概念, 但其源于客观; 是被理解的东西的实在;理念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抽象, 是内在精神直至最高本位。

在法学领域, 德国的鲁道夫·施塔姆勒认为: “法理念乃是正义的实现。

正义要求所有法律努力都应当指向这个目标, 即实现在某地某时的条件下, 所可能实现的有关社会生活的最完美的和谐。

”史际春先生认为: “法的理念是指对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

”从学术的角度看, 它是法及其适用的最高原理; 从实践看, 它是社会成员及立法、执法及司法者对待法的基本立场、态度、倾向和最高行为准则。

漆多俊先生认为: “所谓理念,含理想与信念之义, 指的是人们对于某种理想的目标模式及其实现基本途径和方式的一种信仰、期待和追求。

它包括对于理想目标的憧憬和对于通过某种基本途径和方式实现理想目标的信念两层含义。

”李双元先生认为: “法理念是对法律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整体的理性认识、把握、建构。

”笔者认为法理念这个概念包含三层意义:第一, 对人们最基本的需要、欲求存在抽象的理性认识。

这是法理念来源之一。

法理念的产生不应当是少数学者一时冲动的结果, 它应当建立在客观实践的基础上, 是实践的产物。

当然由于人理性的有限性, 存在着对人们最基本的需要、欲求认识不理性的情况, 我们把这种情况下产生的理念称之为假理念, 而假理念是不能成为经济法理念的。

第二, 对用来满足人们需求、欲求的法存在抽象理性的认识。

这里表达了人们对法的期盼。

这里的法应当是指待定法、待改法、未来法, 而不是实在法。

任何新法的产生皆源于传统法不能使他们的需求得到满足。

在需求本能的驱使下人们对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传统法不能调整的法现象进行研究, 发现其内在规定性, 在此基础上初步形成法观念。

第三, 法理念内含人们的主观信念。

相信满足人们最基本的需要、欲求这个目标。

在法理念变成现实法时, 通过观念法对既存法不能调整的法观念进行调整, 人们的需要、欲求能够得到满足, 即人们所憧憬的理想目标才能实现。

法理念可分为既有法理念和新生法理念。

既有的法律理念是法产生的前提, 具有稳定性、滞后性。

新生的法理念具有适时性, 也可能具有超越性。

所以新生的法理念可以指导并影响具体法规范、法制度的形成和实施, 但不能代替法规范、法制度, 这是法理念的力量和价值所在。

李双元先生、施塔姆勒先生、史际春先生、漆多俊先生虽然对“理念”的表达方式不同, 但其内容趋同, 都强调了产生新理念的法现象, 对既存法的理性认识、主体的信念, 都忽视了“人们的需要、欲求”。

笔者认为, 法的理念是指对与人们的需求相洽互适且得到人们珍视、重视的法的应然规定性的理性的、基本的认识和追求。

二、传统民法的基本原则传统民法发源于罗马法,但真正成就于近代欧洲。

近代欧洲国家吸收共同的文化成果,在承继罗马法的基础上,复兴和发展了民法。

在这些国家,尽管存在各自的立法政策的一些差别,但是由于共同承继了罗马私法传统价值观,同时又共同接受了欧洲启蒙思潮的影响,在民法上,形成了一套共同的较为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并且依不同层次的法律原则加以表现。

其中,居于最高层次的贯穿全部民法体系的共同性价值准则,我们称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如此根深蒂固,成为之后西方社会对私法的一般理解,以致于之后立法者都自觉地将之贯彻于私法,作为民法制定法的基本指导准则。

传统民法在近代的发展,与个人主义追求有密切的联系。

近代欧洲处于资本主义社会初期,奉行“自由平等”观念,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思想领域,展开了对封建社会特权、身份不平等的激烈斗争,因此,在法律上要求贯彻个人主义和权利本位的主流思潮。

在这一背景下,传统民法立足于“自由平等”和“个人主义”观念,形成了著名的四项法律原则:人格平等原则、私有权神圣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

它们体现于民法全部规范之中,有的被明确地宣示,但更多不具有实在规范的形式。

(一)人格平等原则:也称主体资格平等原则平等观念是民法产生与发展的思想前提。

古希腊观念中就已发展平等观念,如公元前5世纪伯里克利提出:“在公民私权方面,人人平等。

”但是,罗马法因维护奴役制度以及区分人格等级而未能真正确立法律人格平等。

近代民法在天赋人权思想的影响下,宣示确立人格平等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8条规定:“一切法国人均享有民事权利。

”第7条规定:“民事权利的行使,不以按照宪法与选举法取得的政治权利为条件。

”之后,其他国家均继承了法国法这一原则,例如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11条就明确宣示全面的人格平等原则:“(一)人都有权利能力。

(二)在法律范围内,人都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及义务能力。

”人格平等原则在近现代民法的确立,意味着近现代民法上的个人的地位可以归纳为:“承认所有的人的法律人格完全平等”,由此所肯认的法律人格是“可由自身意思自由地成为与自己有关的立法者”,是不考虑知识、社会及经济方面的力量之差异的抽象的人,在其背后的是“在理性、意思方面强而智的人像”。

人格平等具体可以理解为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主体资格平等。

任何自然人因出生而当然平等享有权利能力,得为民法主体,不因身份、性别、地位和其他原因而差别。

主体地位平等。

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所谓特权,指不合理的法律照顾,它是基于不合理根据而产生的差别待遇,如根据社会出身不同而在私权享有上有所差别。

每一民法主体在民法上受平等规范,任何人不享有特权;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当事人还享有平等自治地位。

主体平等受法律保护。

(一)传统民法理念:1、私权神圣(1)财产权神圣(所有权神圣)私有财产的保护、契约神圣、债权神圣、知识产权神圣、继承权神圣(2)人身权神圣人格权神圣(名誉权、隐私权神圣)、生命权神圣、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婚姻自主权神圣(3)私权神圣对抗国家和任何第三人2、身份平等(1)含义权利能力平等,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的转型(2)一切自然人、法人和合伙拥有平等的竞争机会(3)不歧视3、意思自治(1)意思自治的含义民事主体在法律的范围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的与其他民事主体形成私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意思自治的范围所有权自由、契约自由、婚姻自由、公司设立自由(3)意思自治对国家的要求尽量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从事的法律行为尽量有效。

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二)现代民法理念:1、私权受到限制(1)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问题(2)相邻权问题,法定的(3)房屋强制出租、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税的征收(4)知识产权的法定许可2、弱者保护(1)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不平等反垄断、竞争法的出现、中小企业保护法(2)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不平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现(3)父母子女、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3、意思自治受到限制(1)合同法中的强制缔约水电气等现代化离不开的资源,邮电、通讯等,强制缔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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