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中国民法典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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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民法典的基本理念是民法典制定及其法律规定运用的最高原理,是对民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一种宏观的理性认知和建构,是民法典制定中必须解决的基础性课题。

在拟订民法典草案的过程中,我们应当确立中国民法典的五个基本理念。

(一)人权主义所谓人权主义,是指以人权保障为最高理念,体现以人为本位、以权利为本位的价值观念,将私权利作为人权的基础权利。

人权主义是21 世纪的人文主义。

人权主义的民法典,实际上就是私权神圣的民法典,它是民法权利法性质的必然要求,即民法典全面确认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及其民事权利,确保民事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受限制或剥夺。

具体而言,民法典首先要构建科学、全面的民事权利体系,坚持除物权、知识产权实行权利法定主义外,其他民事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严格实行任意主义,摒弃权利必为法律明文确认的僵化观念;其次,对不同主体的民事权利给予同等的保护,确认私力救济制度,完善公力救济制度,实行彻底的全部赔偿规则;再次,明确规定类推适用在民法上的价值及其司法适用;最后,确认法院(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或法律规定不明确而拒绝审判。

(二)意思自治意思自治,即私法自治,是指民法范畴内,民事主体自由地决定自己的行为,不受任何的非法干预。

换言之,民事主体得依自主的意思作出判断,自主选择、自主参与、自主行为、自己负责,在法律所不禁止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地依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种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因彼此间的权益发生纠纷时可以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

意思自治理念实质上就是私法上的自由理念、自由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是市场经济方式对法律提出的要求。

在市场经济中,当事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他利用自己和他人的能力和知识,自主地进行民事活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享受自己行为带来的利益,承担自己行为的风险。

意思自治能确保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意思自由,使之既不受其他当事人的非法干预,也能抵御不当或者越位的国家权力的干扰,从而使市场的各种资源配置趋向优化,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

中国民法典的认识论特质

中国民法典的认识论特质

中国民法典的认帜怡特质•黄金桥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丁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是新中国法治建设里程碑意义上的伟大法典。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民法典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交易便利、生活幸福、人格尊严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法典。

在民法典基本原则统领和民事法律关系统摄下,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以上四个语汇均是民法典中的高频语)基本上构成了民法典的全部制度内容,这些制度内容在民法典总则中得到提炼概括,在民法典分则各编中得以充分展开。

中国民法典独特的塑造功能及精神气质也就丿顷理成章地蕴涵于这几大类丰富广博的制度规范之中。

■民法是民事主体法,确定了最普遍最广泛的法律关系主体民法是经济社会的基本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石。

对“人”高度重视并加以制度化保护是民法典的鲜明特色和主要价值基础。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其确认和保护的“合法权益”是民事主体享有的。

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他们是民法活动的实施者、民事关系的参与者、民事权利的享有者、民事义务的履行者和民事责任的承担者。

所谓民法是主体法,是指民法首先重视和确定民事关系的法定主体,明确各类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人格、法律能力等前提性问题,为其他一切民法制度规范和其他部门法奠定规范基础。

民事主体在民法理论中被抽象概括为“人”,全部民法制度规范都是围绕民事主体即“人”展开的,在当代法律体系及法治体系图谱中,民法是突出强调以人为本的部门法,是关心人、爱护人、尊重人、重视人、保障人的尊严、敬畏人的生命、守护人的安全、实现人的价值的部门法。

孟德斯鸠“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的名言,表达的其实就是这个意思。

民事主体是现行一切法律关系中最普遍最广泛的法律关系主体。

民法典的立法理念与实施效果

民法典的立法理念与实施效果

民法典的立法理念与实施效果民法典作为一部国家基础性法律,对于维护民事关系的正常运行以及推动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其立法理念的确立以及实施效果的评估,关系到整个社会法治建设的成效。

本文将就民法典的立法理念与实施效果进行探讨。

一、民法典的立法理念1. 法治原则民法典的立法理念基于法治原则,即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公民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治的核心是依法治国,通过确立权威的法律体系,强化法律的约束力,使人们在行为和交往中遵守法律的要求,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因此,在立法过程中,民法典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自由意志,依法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进一步构建规范化的法律秩序。

2. 公平正义民法典的立法理念注重实现公平正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社会关系矛盾和争议也日益增多,为了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民法典立法注重实现公平正义。

通过确立合理的救济机制和司法监督机制,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此外,民法典还强调法律的适用,避免不公平的法律适用,确保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

3. 依宪立法依宪立法是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之一。

中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民法典在立法过程中必须依据宪法的规定,确保法律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在立法过程中,民法典依照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原则,充分调整公民之间的权利关系,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益。

因此,在实施中,民法典的各项规定也是依据宪法来进行具体解释和适用。

二、民法典的实施效果1. 统一法律体系民法典的实施将促进中国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完善。

之前,我国的民事法律是由分散的民事法律法规和判例来进行调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碎片化和冲突现象。

而民法典的实施,将建立基于民法典的统一法律体系,有助于解决法律规范的矛盾和冲突,提高法律权威性和适用性。

2. 促进法治建设民法典的实施有助于推动社会法治建设。

民法典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将在实践中得到具体的适用和实施。

通过司法机关的审判实践,逐步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判断标准和裁量原则,推动司法实践的规范化和司法公正的提升。

《民法典》价值理念及规则适用

《民法典》价值理念及规则适用

《民法典》价值理念及规则适用
《民法典》是中国第一个以法典形式制定的民法总则,其价值理念和规则适用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的要求。

其主要价值理念包括:
1. 保护人的尊严和权利。

《民法典》通过明确规定人的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权利,保障个人的合法权益,强化了个人的尊严和权利保护。

2. 促进经济发展。

《民法典》规定了财产权的保护,加强了对经济秩序的保护和规范,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3. 强化社会公正和法治意识。

《民法典》明确了法律的效力和规范作用,强化了法治意识,促进了社会公正和法治的实现。

4.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民法典》提高了对婚姻家庭、民事责任等问题的规制力度,有助于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稳定。

《民法典》的规则适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首先,规则适用是根据情形的不同而制定的。

《民法典》规定了不同的适用情形,包括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领域。

2. 其次,规则适用是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的。

《民法典》明确了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规则适用的原则,努力保障当事人的公正。

3. 最后,规则适用应注意法律的整体性和连续性。

《民法典》在规则适用中要注意推进法律的整体性和连续性,保证新旧法规的衔接和补充。

中国民法典的创新与特点

中国民法典的创新与特点

中国民法典的创新与特点中国民法典的创新与特点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进展。

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地规定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民法典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个人权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创新方面及其特点展开论述。

一、思想创新中国民法典是在对国内外现行民法制度进行认真研究和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编纂而成的。

在思想创新方面,中国民法典充分融合了我国传统文化和现代法治理念,强调尊重人的自主意识和自由意志。

它以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为核心,强调合同自由原则,注重契约精神和公平交易原则的有机结合,力求实现公平、公正和效率的统一。

二、体制创新中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注重创新体制机制。

为了确保民法典的科学性和权威性,我国在编纂过程中采取了广泛征求意见、多方参与的方式,充分吸纳了各方的智慧和建议。

同时,民法典还建立了相关的配套法律制度和监管机制,提高了实施和执行的可行性。

这种体制创新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内容创新中国民法典的创新还体现在其内容方面。

民法典充分顾及社会发展的新问题、新矛盾,对多种民事法律问题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例如,在家庭关系方面,民法典强调了家庭成员的权利与义务,规定了家庭财产的保护、家庭暴力的防治等内容;在合同法方面,民法典强调了契约精神和公平交易原则的重要性,并规定了网络购物、平台经济等新兴领域的具体规范。

四、灵活机动中国民法典的创新还体现在其灵活机动的特点。

民法典采取了一些弹性条款,允许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对法律适用进行选择和调整,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这种灵活机动的安排,有助于提高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为各界提供了更大的可选择空间。

综上所述,中国民法典的创新与特点体现了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进展。

它在思想、体制、内容和灵活机动性等方面都表现出独特的特点,有助于构建公平正义、健康有序的社会环境,保障人民权益,促进国家长治久安。

相信随着民法典的逐步落地和完善,我国的法治建设将能够走向更加成熟和完善。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摘要】中国民法典作为我国民法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其基本理念包括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强调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完善制度体系和承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这些基本理念不仅在法律体系建设和社会治理中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构建法治社会、促进社会进步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通过贯彻落实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升全社会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具有深远的意义和指导作用。

【关键词】中国民法典、基本理念、保护民事主体、平等自愿、公平合理、法律空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体系、社会治理、法治社会、社会进步、发展、法律基础1. 引言1.1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概述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民法典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原则和价值取向。

作为国家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纲,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核心价值观,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护民事主体权益、维护法治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包括但不限于:坚持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为核心、强调平等自愿、公平合理的原则、注重弥补法律空白、完善制度体系、承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

这些基本理念在中国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得到充分体现和贯彻。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对于法律体系建设和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为构建法治社会、促进社会进步发展提供了法律基础。

通过贯彻落实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可以更好地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建设法治中国、实现中国梦提供有力支撑。

2. 正文2.1 中国民法典的基本理念之一:坚持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意味着在法律的框架下,个体的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民法典规定了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他们在各类民事关系中的权益。

民法典物权编的基本理念

民法典物权编的基本理念

民法典物权编的基本理念
民法典物权编是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围绕着“物权”的概念展开。

在编制过程中,法律制定者注重传承和发扬我国传统的“物权思想”,并结合现代社会的实际情况,形成了一些基本理念。

首先,民法典物权编强调个体与社会的平衡。

个体的物权既需要得到保护,同时也应该承担起对社会的责任。

这就意味着,个体不能仅仅以自己的利益为中心,而应该在保障自己权益的同时,兼顾其他人的利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其次,民法典物权编主张物权的自由性。

在物权的归属和行使上,应该尽可能地给予个人自由。

这种自由包括自由选择、自由交易和自由继承等方面。

同时,也应该尊重他人的自由,不侵犯他人的物权和人格权。

第三,民法典物权编倡导物权的保护。

物权作为个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得到充分保护。

在保护物权的过程中,应该强调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防止违法侵害和不公平待遇。

最后,民法典物权编注重物权的发展和创新。

在不断变化的社会背景下,物权的形式和内容也在不断变化和发展。

因此,法律制定者应该不断关注新形势下的物权问题,进行法律的修正和创新,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总之,民法典物权编的基本理念是以个体与社会平衡为出发点,主张物权的自由性、保护性和发展性。

只有在这些基本理念的指引下,
才能更好地实现物权的保障和促进社会的发展。

从民法典中感悟为民情怀、践行为民宗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心得体会和感悟收获

从民法典中感悟为民情怀、践行为民宗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心得体会和感悟收获

从民法典中感悟为民情怀、践行为民宗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心得体会和感悟收获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迈入“民法典时代”。

民法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民法典的出台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它承载了几代立法者、法律工作者乃至亿万人民的梦想,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立法者和法律工作者从民法理论荒芜、立法经验欠缺的孤境起步,一步步艰难探索,爬坡过坎,从《婚姻法》《继承法》到《民法通则》,从《民法通则》到《民法总则》,最后到民法典,生动书写了中国的法律传统和法治信仰,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立法的先河。

民法典的编纂折射了“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的为民情怀。

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人民权利法律宝典”,自2015年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以来,坚持把党的群众路线贯穿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中,先后10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群众意见,累计收到42.5万人提出的102万条意见和建议,争取做到老百姓关心什么、期盼什么,就抓住什么、推进什么;历经5年磨砺,形成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7编以及附则。

一组组数字,是广泛了解社情民意、全面采集众智民声的最好见证,也是民法典“开门立法”,坚持走群众路线的最好证明,更是民法典“人民性”的最好体现。

民法典的内容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

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必须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我们的奋斗目标,时刻心系群众所思、情系群众所想,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时刻保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政策制定从人民利益出发,用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发展成果与人民共享。

民法典涉及衣食住行、入学求职、婚丧嫁娶、遗赠扶养、信息安全、住房物业等方方面面,构建了一座“人民权利的大厦”。

无论出生时“胎儿被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还是身故后“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体系化的法典均回应了公众的关切,保障了权利保护“从摇篮到坟墓”,贯穿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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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中国民法典的理念
我们已经看到,有关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大讨论,终于出现了争议,出现了“现实主义”、“理想主义”、“浪漫主义”的不同思路。

此后不多久,厦门大学的徐国栋教授编辑出版了《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的第四大论战》。

接着我们开始畅想,并且高兴地感悟到一个体育评论员的说法是有道理的,他说,一场伟大的比赛必须要有伟大的对手,尽管最终会有一方获胜,另一方失利,但是在终极目标上看,是体育胜利了,是奥林匹克精神胜利了。

如果中国的民法典是在伟大的学者之间所进行的伟大的争论之中诞生的,那么中国的民法典也必将是伟大的。

也许会有学者在论战中被击败,但是最终的胜利者是中国民法典、中国法律、中国法学!; 徐国栋教授为了说明自己的观念或设计——新人文主义的和绿色的民法典的构造,从而树立了一个对立的观念:物文主义(徐教授说这是他杜撰的一个语词)。

可以断定,物文主义是物质主义的一个表现形式。

从表面上看,人文主义的对立面的确就是物文主义。

因为所谓的“神文主义”已经被击溃了,尤其是尼采经过冷静思考之后宣布:“上帝死了!”我们确信,在张扬人文主义的过程中,在二元对应的思维模式下,树立一个物文主义的靶子是必要的,但是却需要有正确的定位。

但是,可惜的是,被指责为物文主义产物的梁慧星教授的民法典构思,并非物文主义,或者说梁教授并非是一个物文主义论者。

“呵呵!无人承认自己是物文主义,这就是人文主义的胜利。

”于是徐教授如是说:“经诸论战参加者分析,我才惊讶地发现,现在我进行的论争不
是主义之争,而是人文主义内部的派别之争。

和为贵,……” (《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序言”)。

; 从起初的民法学界小范围内(少数几个学者之间)开始进行的论争,现在已经逐渐广泛波及到整个民商法学界,并逐渐引起整个法学界的关注。

好戏已经开锣,按照中国最古老的戏剧表演体系——傩剧的演绎方式,那么就意味着没有消极的观众或旁观者,凡有兴趣者均可加入之。

其中只有中心角色与边缘角色的差别。

甚至,角色的差异也会在剧情的发展过程中被淡化。

但是,民法典编纂论争非纯粹戏剧,它不接纳任意演绎者的任性,它要求规范的学术推敲和论证。

在已有的论争中,我们已经感受到了博大、深邃、严谨以及灵性。

因此,我担心我的边缘化角色与边缘化的观点(台词)不受欢迎。

然而,我发现在论争的中心角色之间,在较短的时间之内已经产生了最可怕的同化或趋同化。

同化就是已经达成了共识。

如果真的像徐教授所讲的那样,只是“人文主义内部的派别之争”,那么,难道说号称“世界民法典编纂史上的第四大论战”,就如此迅速地草草地偃旗息鼓了?!或者说,人文主义已经在中国民法学界胜利了?!
; 可以观察到,这个同化的标志:一切民法(典)都是人文主义的。

我们是否可以将该判断置换为这样的表述:所有的民法规范都是人文主义的。

这个判断似乎说的是“应该”,而现实中却不尽然。

; 一、立法中有没有物文主义?
; 例一:《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
责任。

”让我们尝试着进行解释:1、加害人侵害国家的财产,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加害人侵害集体的财产,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加害人侵害他人的财产应当承担民事责任;4、加害人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样一个令人厌烦的顺次排列可以让我们迅速看到,法律优先保护什么。

; 不比较不知道。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则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义务。

”《德国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显然”与我国《民法通则》中的规定相异。

然而,从技术的层面上看,我国的规定与德国的规定没有什么差别。

我们甚至可以指责德国忽略了国家和集体,谴责这个拥有整体主义(日耳曼团体精神)传统的民族偏离了航向,德国的规定完全是个人主义者的论调,或者说原子化倾向。

可是一旦我们越过了技术层面,就发现了不同。

这种不同所反映出来的是观念上的差异甚至悬殊。

; 我们必须强调,中国的立法者其首要关注的是国家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条,1982年颁行,1999年修订),《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实质上是《宪法》第12条的一个具体化表现。

在中国,国家利益被强化,保护国家财产的法律使命必然要使得针对国家财产的侵害行为首先受到追究。

保护财产的法律条款处于显要位置似乎是合乎逻辑的。

因此,逻辑的发展就是,侵害国家的、集体的和他人的财产被置于侵害他人人身之前来加以规定。

诚如徐国栋教授所指出的,法律规定行文的次序就像梁山英雄交
椅的排列顺序一样重要。

它所彰明的就是优先与劣后,或尊与卑的关系。

次序表达秩序。

程咬金被瓦岗寨众英雄推举(实际上是尊奉)为皇帝,理由就是因为他是大哥。

皇位就是天下第一把交椅。

也就是说,将财产保护列于优先地位绝不是随意的,相反倒是刻意追求的。

所以,“物文主义”是存在的,至少存在于《民法通则》之中。

然而,认为仅仅存在于《民法通则》之中,是肤浅的。

“物文主义”存在于观念之中。

然后,它才体现在立法之中和司法实践之中。

; 至此,我们再一次看到了人类社会的悲哀:钱比人贵。

让我们遥想当年。

在十八世纪,欧洲工厂法是保护工厂主的法律。

当发生工矿事故时,受害人要举证证明工厂主有过错,否则法律不予认定。

这就是所谓“危险自担说”。

马克思曾经严厉地批判资本主义的“吸血”和“榨取”,应该与存在这种法律原则有关。

再往前看,在中世纪,意大利诸城市国家商业繁荣,如热那亚、威尼斯、佛罗伦萨等,商人们发明了一种新的商业组织形式——海上合伙(康枚达)。

这种合伙中包含了一种新的要素:有限责任。

凡有钱而不能、不愿或不敢到地中海(尽管相对于大西洋来说,它几乎是风平浪静的,但航海的风险依旧有:风浪、暗礁和海盗等)去冒险的人,均可以将自己的金钱投资到海上合伙中,投资人仅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生意风险。

在这里,我们不打算进一步讨论有限责任原则的贡献和危害。

我们要指出的是,海上合伙的分配比例,金钱投资人获取八成,而人力(包括生命、航海技能、贸易技能和勇气等)投资人只能获取二成。

这两个例子都可以证明钱比人贵,即物比人珍贵。

; 因此,今天的所谓“物文主义”,只不过是由来已久的人类错误(误识)的再现。

尽管经过了罗马法复兴的指引,尽管得到了文艺复兴的召唤,尽管受到了启蒙运动的启迪,尽管经历了宗教革命的洗礼,尽管这一切让我们确知发现了“人”,但几百年过去了,“人”还是被“器物”所排斥、遮盖甚至淹没。

发现了这一点,我们应当善待人的权利,为权利而斗争,而绝不能为不人道的规则去辩护。

; 二、司法现状检讨
;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人的尊严(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被剥夺而不能得到司法的救济与补偿,其实例可谓罄竹难书。

以侵权行为法中的所谓精神损害赔偿为切入点,试看,例二:某少女与另一游客在王府井大街玩儿“高空蹦椅”,结果因蹦椅失控而滞留空中(离地15米)长达四十分钟,经消防队员解救方得脱险。

事后,两受害人以受到惊吓为由诉诸法庭,共索赔精神损失费9万元。

法庭判曰:该事故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系纯心理健康受损,不符合有关精神赔偿的法律规定,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我们且不讨论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毋庸置疑),也不讨论违约与侵权的竟合(不可排除)。

常识就能指明经营者要赔偿。

甘冒风险并不包括毫无预期的“滞留空中”。

英美判例法系合同法认为,当事人一方违反约定而造成相对人失望、苦恼、精神痛苦、机会丧失等精神压力、惊恐,这些无形损失或精神损害,必须估计给付实质性赔偿。

而英美判例法系合同法所确立的这一原则,并非针对如本例所述的侵害,而是针对雇主未经与雇员协商而擅自变更雇员的工作岗位的违约行为,即便工作内容和报酬丝毫未动,雇员
因此而生的苦恼将获法律救济;或者游客未能依约享受旅游合同中约定的诸如烛光晚餐、篝火舞会等机会丧失,法律照例给予精神损害上的抚慰。

依照法律的“举重名轻”原理,顾客被“滞留空中”当然要给予法律上的人文关注。

; 然而,在中国有大量的人身伤害(实际的),在精神损害上得不到法律的救济,遑论所谓“纯粹的精神损害”。

尽管现代医学已经证明,精神损害也是实实在在的伤害。

联合国卫生组织颁布的健康标准中就包含了精神健康。

但是我们目前的司法当局所关照的仅仅只是“实际的”物质性损害。

看样子,我们中国对人的尊严的认识,尚须假以时日。

; 三、扫描行政领域
; 近几年来,沈阳、上海、武汉、济南、中山、深圳等城市,先后出台了所谓新的“交通事故定责规则”。

这些地方性行政法规,无一例外地是要贯彻“加大管理力度”的思路,彻底整治混乱的公共交通秩序。

出发点(动机)无疑是好的。

警方认为,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和行人均享有公共交通设施的平等通行权。

因此,在特定的地点或者区域(不包括高速公路),当非机动车辆、行人违章并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辆一方免责。

尽管这些新的规则被新闻媒体戏谑地称为“撞了白撞”规则,尽管学者批评了“新规则”,但是它们都顺利地生效了,实施了。

学者们分析并抨击了这些行政立法的反人文主义(反人道主义)倾向。

但这些努力丝毫没有改变一些地方行政立法的轨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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