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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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本科论文民法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极强的学科,也是法学课程中极为复杂和晦涩的科目之一。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民法本科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民法本科论文篇1试析民法课堂实践教学的探索与思考论文摘要民法在法学课程体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如何加强民法课堂教学尤其是实践教学的效果也一直被学者们所关注。

在传统民法课堂中,应积极创新和改革各类实践教学手段,有效提升课堂教学效果,不断激发学生学习民法的热情,达到教学目的。

论文关键词民法民法课堂实践教学民法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极强的学科,也是法学课程中极为复杂和晦涩的科目之一。

在教学中,如何适用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变得尤为重要,在过去的几年中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等实践教学方法经常被提及,但民法的课堂教学中究竟怎样扩充各类实践教学的内涵,提升教学效果值得深思。

民法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范围极其广泛,集中反映经济利益与人身利益最为直接、最为普遍的关系。

目前虽不同学校和专业的学生民法课时差异较大,但其课堂教学多为教师精细讲解概念、学生理解和掌握基本概念和原理,偶尔会穿插一些案例进行说明,终未能突破从理论到理论的限制。

这对于初学民法的学生,容易产生厌学情绪,更易被纷繁复杂的民法术语所困惑。

一、案例教学在民法课堂中的选择性运用案例教学最早起源于19世纪70年代哈佛法学院对学生的职业训练中。

1875年,哈佛法学院首任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兰德尔,明确提出把案例法应用于法学教育,认为案例能够成为理论法学最为有力的媒介,唯有通过仔细分析法官在判决重要案件时的推理过程,方能洞悉潜在的法律原理。

有学者认为,“所谓案例教学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教育目的,以案例为基本教学资料,将学习者引入教学实践情境中,通过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多向互动,平等对话和积极研讨等方式,从而提高学习者面对复杂教育情境的决策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一系列教学方式的总和,它不仅强调教师的教,更强调学生的学,要求教师和学生的角色都要有相当大程度的转变。

民法总则论文(热门8篇)-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民法总则论文(热门8篇)-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民法总则论文(热门8篇)-民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众所周知,当前唯一统领我国民法典并且还广泛适用于整个民商法规则的法律总则就是民法总则。

而我国对于民法总则的具体确定,对于民法典的整体安排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以及意义。

下面是民法总则论文8篇,供大家参考阅读。

民法总则论文第一篇:《民法总则》民商合一的主要规范与反思摘要:民商合一的民法典设置商法规范面临诸多挑战, 不仅涉及民法规范体系与商法规范体系的科学性建构, 更关涉到二元结构的统一私法体系的科学性实现。

《民法总则》贯彻落实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立法举止备受关注, 不仅因为在世界范围内采用潘德克顿体系的民法典总则未有民商合一的立法传统, 面临前无古人的开创性难题, 更因为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 其确立的民商合一立法体例与思路, 对民法典分则各编的民商合一走向具有决定性影响。

检讨《民法总则》中商法规范体系的立法得失成败, 对确立适应我国民商立法现实需求的民法典编纂方案具有重要价值, 也有助于实现民商事法律的现代化。

关键词:民法总则; 民商合一; 民商分立; 商法规范体系; 商法性;Review of the Chinese Model of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Li JianweiAbstract:Establishing the commercial law norms in the Civil Code which follows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faces a number of challenges. It not only involves the scientific construction of normative systems of the civil law and the commercial law, but also involves the scientific realization of the unified private law system withthe dual structure.Much attention has been paid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legislative style of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and this is not only because there has been no legislative tradition of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Code adopting the Pandekten system around the world, which results in unprecedented pioneering problems, but also because the legislative style and idea of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established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the opening chapter of the Civil Code, exert decisive influence on the combin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 trend in the compilation of specific provisions. The review of the losses and gains of the legislation of the commercial law normative system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Civil Law is of great value to the establishment of a Civil Code compilation plan adapted to the real needs of Chinas civil law legislation, which also contributes to the modernization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law.引言我国民法典编纂遵守民商合一体例, 但是民商合一的含义从来既不固定也不统一, 我国究竟采怎样的民商合一体例, 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会一直讨论下去。

新民法论文3000字_新民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新民法论文3000字_新民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新民法论文3000字_新民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新民法论文3000字(一):民法典合同编的重要发展和创新论文摘要:就该制度而言,民法典合同编已经形成了具有包容性债务法功能的合同法制度。

从概念上讲,诚信,公平,公共秩序,良好风俗和生态环境保护价值原则的共同作用得到加强。

就内容而言,已经转变了许多成熟的司法系统,极大地完善了合同法规则体系,尤其是合同形成,履行,合同保存和违约责任等关键体系。

但目前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民法的合同编纂,包括:完善合同法体系的功能,加强多种体系的布局;完善与合同有关的系统规范,重点关注容易产生争议的条款;添加一些重要且迫切需要的典型合同等等。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编;发展一、民法典合同编编纂的进展情况在完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的目标下,民法典合同编不仅科学,系统地组织了现行合同法和实践成果,而且还根据制度适应新时代市场交易发展的需要价值和系统内容。

已有明显的改進或创新,并且及时响应了当前社会关注的许多热点。

总的来说,民法典合同编反映了突出的系统特征,多元化的价值整合,完整的系统内容,更大的改进和创新以及本地化和国际化的统一性。

例如,我们的合同汇编草案中有关格式战争的规定是基于《国际商业合同通则》的规定;有关情况变更制度的规定也参考了新德国《债务法》的结果,其中包括了谈判义务。

同时,该规章借鉴了法国债务法改革的成就。

二、民法合同编编纂的地位和基本目标在民法各节的起草和编纂中,合同占有非常特殊和重要的地位。

顾名思义,民法的合同是民法中关于合同的民法体系,通常称为合同法。

我国正在编制的民法典在结构上包含一般规则和次级规则。

一般规则是民法的一般规定,而子规则是民法的具体制度规定。

民法子规则由民法部分组成。

合同法解决了市场交易的形式,规范了民间实体的市场交易,如销售合同,租赁合同等;物权法解决了市场交易的内容,并规范了民事实体可以进行的交易,例如所有权,使用权,担保权等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反映和确定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地位和水平。

民事法律案件分析论文(3篇)

民事法律案件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房地产纠纷案为例,对民事法律案件进行分析。

通过对案件背景、争议焦点、法律依据等方面的探讨,旨在揭示民事法律案件的特点,为我国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居民王某(以下简称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

然而,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王某发现被告提供的房产证信息与合同约定不符,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为此,王某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2.合同是否有效?3.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四、案件分析1.被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在本案中,被告在宣传过程中,未如实告知原告房屋的真实情况,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同时,被告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构成欺诈。

因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属于欺诈,且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应属无效。

3.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原告的损失包括购房款、利息损失以及为办理房产证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民法学论文范文

民法学论文范文

民法学论文范文民法学论文范文民法学论文范文第1篇(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讨论。

2.二者的历史渊源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头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

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

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供应了可能性。

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分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讨论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赐予判定。

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赐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

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气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

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究竟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

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讨论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讨论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商定。

法律案例民法分析论文(3篇)

法律案例民法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甲乙房屋租赁纠纷案”为例,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探讨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违约责任以及合同解除等问题,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房屋租赁;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一、引言房屋租赁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屋租赁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甲乙房屋租赁纠纷案”为例,分析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法律问题,以期为我国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情简介甲(出租人)与乙(承租人)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乙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并与甲协商解除合同。

甲表示同意,但要求乙支付违约金。

双方协商不成,乙遂将甲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1. 出租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承租人;(2)保持房屋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3)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等;(4)对房屋进行必要的修缮。

在本案中,甲作为出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乙,并保持房屋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

然而,甲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乙无法正常使用房屋。

2. 承租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约定支付租金;(2)合理使用房屋;(3)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等;(4)妥善保管房屋。

在本案中,乙作为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但未能履行合理使用房屋的义务,导致房屋出现损坏。

(二)违约责任1. 出租人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法律纠纷日益增多,其中房屋租赁纠纷尤为突出。

本文以一起房屋租赁纠纷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探讨如何运用民法解决此类纠纷,以期为我国民事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房屋租赁纠纷;民法;案例分析;法律适用一、引言房屋租赁纠纷在我国民事法律实践中较为常见,涉及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以一起房屋租赁纠纷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探讨如何运用民法解决此类纠纷。

二、案例背景2019年5月,甲公司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每月支付租金8000元,房屋用途为办公;租赁期满后,乙公司需将房屋完好归还给甲公司。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支付了租金。

2020年5月,租赁期满,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租金。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发送催告函,要求其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

乙公司未予理睬。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租金、违约金及房屋使用费。

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剩余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约支付剩余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支付剩余租金。

2.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

根据法律规定,乙公司应支付违约金。

3.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房屋使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民法基本原则及其适应研究论文5则范文

民法基本原则及其适应研究论文5则范文

民法基本原则及其适应研究论文5则范文第一篇:民法基本原则及其适应研究论文民法基本原则是国家以人民的公平、诚实信用等权利为基础而建立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对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中国现代化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目前我国的民法基本原则还不是很完善,通过实践与理论分析不难发现民法基本原则各个部分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可见,通过对民法基本原则的进一步研究,可以让人们更好的理解民法基本原则,也可以让民法更有效的发挥其特有的价值和作用。

前言:民法基本原则是党指导民法实施的重要依据,揭示了民法的实质。

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它体现了并维护着人民的根本利益,但在实施的过程中,人们逐渐发现其原则体系目前还尚不健全,某些基本原则间互相矛盾,面对这一问题,相关部门正在采取措施进行逐步完善。

在经济快速发展,法律日益完善的今天,加强对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对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国家的整体发展都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

1.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定义及其内容1.1民法基本原则的发展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在其漫长的发展进程中,经过长期的反复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检验,慢慢沉淀、集成和融合而逐渐形成的满足大多数人民利益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与其他国家有很多相同的成分,当然也必然有不同的基本原则规定,他们是互相依存共同发展的。

没有共同的基本原则就不能称之为民法,没有共同的基本原则也就称不上民法基本原则。

人们经过研究发现,民法的发展历史极其漫长,从古至今。

古希腊的民法虽刚刚萌芽,并不具备健全的法则,但是,其对当代的民法发展发挥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思想和理论的基础。

1.2民法基本原则的基本内容民法基本原则主要包含民事主体平等原则、公平原则、意识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权利不得滥用等原则。

平等原则即世界上的每一个个体,在民法前享有平等的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意识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个体以法律法规为前提,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的建立、更改、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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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的理念——从基本原则角度分析【内容摘要】:民法是现代法治中最基础的一个环节,同时也是最具人文气息的一门法律。

而民法最核心的内容以及价值追求就体现在它的理念上。

民法的理念与民法的基本原则息息相关,理念通过基本原则体现出来。

原则则概括了理念。

但二者在本质体现的都是正义,是为了保障人们的私权权利而存在的。

【关键词】:民法理念基本原则私权权利【正文】民法是市民社会保护人们私权、调控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而民法理念是民法的最高价值与终极宗旨所在。

它产生于现实的需要,反映了市民阶层对私人权利的追求,体现了市民要求私权(如财产权、人格权、荣誉权等)能得到保护的现象,同时民法的理念又反过来促进了民法的发展,而民法的发展又规范了社会秩序,从而使市民社会能够继续更好的向前迈进。

特别是在现今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民法的理念正发挥着其重大的作用。

民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共形成了三个基本的理念,那就是私权神圣、身份平等和意思自治。

如何去看待民法的理念以及理念所要体现的精神和它对社会要产生一个怎样的结果,对于更好的促进社会的发展,保证人们的私人权利有着重大的影响。

首先我们要知道,民法理念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同时也是把人们解放,成为一个独立的、自由的、理性的人的一个重要的途径。

而民法的理念又是与它的原则密不可分的。

可以说,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对民法理念的概括和总结,是民法理念的集中体现;而民法理念则是民法基本原则的最高价值追求①。

接下①王利明著《民法的精神构造:民法哲学的思考》,法律出版社来,我们便会从民法的4个基本原则来谈谈对民法理念的认识,并简单阐述一下它对我国现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作用有哪些。

一.平等原则是如何体现民法的理念的?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它提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这也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

同时它与民法理念中身份平等所要提倡的价值是一致的。

首先让我们知道:为什么要平等?1. 对于民法所保护的主体而言:这是保障人们私权不受他人侵害的一个重要条件,只有交易双方地位平等了,它们在交易过程中才能够自愿的就某一协定达成一致。

否则会容易出现强势群体欺压弱势群体的现象,而这都会使交易过程中意思表示不能很好的进行,长久以往,将会导致经济的衰退与萎靡不振。

2. 对于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有效运行而言:它体现了民法的正义性这一性质。

通过立法者和裁判者对民事主体的平等对待,不仅体现了分配正义,也有助于调控人们的利益冲突、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①。

这都反映了平等原则对民法理念的体现:它直接或间接的决定了人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

反映了最基础的人格要求。

并通过这种对于平等人格的规定来解决社会上实际存在的一些不平等的现象。

接下来我们可以再看一下两种不同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一种是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不对人群加以划分,要求所有的人“严格平等”),另一种是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按照一定标准对人群分类,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差别对待)。

这里要指出的是:近代民法相对比较重视强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而现代民法则更侧重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这与近代和现代两种不同的时代背景是有很大关联的。

近代期间,市场经济条件不发达,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在经济实力上相差无①王利明主编《民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几,群体之间的界限不明显,同时,民事主体在交易中频繁的更换位置,使得差别对待不能很好的进行。

而到了现代之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类社会生活也相应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贫富差距拉大,出现了社会群体之间的分化与对立,因此为了更好的保障人们之间的平等性,一些弱势群体将会得到优待(这些优待使他们在交易过程中能够获得与那些强势群体一样的客观条件)。

所以在现代,更为提倡的是弱势意义上的平等对待。

为什么会说到这个问题呢,笔者认为这两种不同意义平等原则的划分,很好的反映了民法理念所要起到的作用,即民法理念是要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而变化的,它是私法,是保护民事、民事主体的法。

也就是说社会中作为民事主体的人所处的环境变了,那么民法作为一种私法,它的理念始终是为了维护人们的利益、规范一种良好的社会运行秩序而存在的,因此它必须对时代的变迁做出内涵上的具体调整。

而这也促使了民法理念内涵的丰富,也是因为这样,反映了民法理念的具体的民法规则才能够更好的调控人们的社会关系,保障经济的良好运行。

总的来说,平等原则反映着身份平等这一民法理念。

它使民事主体在进行活动过程中能够意识到自己所享有的独立的、平等的法律人格。

使其能独立的表达自己的意志。

可以说:失去了平等原则,民法的理念就失去了生存的土壤,民法的其他各项基本原则以及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①。

民事活动也将得不到很好的运行。

这也是为什么在封建社会中民法始终不能产生的原因。

二.私法自治原则是如何体现民法的理念的?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它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的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私法自治的核心是确认并保障民事主体的自①王利明主编《民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33页由。

它遵循自愿原则。

私权自治原则直接反映了意思自治的民法理念。

同时也是市民社会自治在私法领域的体现。

它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识。

为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这种自由是相对于公权力而言的,是一种免受其干预的自由。

当然,这种不受干预并不是绝对的。

它有其条件。

那就是不能触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当然这种自由条件的限制并不能证明什么诸如“民法是公法”之类的言论,事实上,这些限制民事主体自由条件的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最终的贯彻点还是要落实到个人利益上去的。

可以说它们之间是一个“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

而私法自治原则派生出来的许多具体的规则如:社团自治、私权神圣、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过错责任等也都反映了民法的理念。

他强调民事主体的自愿性,这也是民法理念要在现实生活中所贯彻的最重要的一个准则:追求人性解放的自由精神,没有自由就没有人的本质①。

同时,它也反映了一种正义的精神,正如法谚所说的那样:“对心甘情愿者不存在不公正”。

如在通常的遗嘱民事案件中若当事人有立下关于财产分配的遗嘱,那么遇到纠纷时,法院将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并按其遗嘱上所写的那样划分。

而若没有遗嘱,此时才会按照法律上所规定的继承人顺序划分。

这充分体现了民法是充分保障并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表达的。

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

民法是私法这一性质。

它保障的是公民的私法权利。

并且往往是跟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挂钩。

总而言之,私法自治原则是最重要、最具有代表性的原则,也是民法基本理念与其所要构造的社会民法思想体系的体现。

而私法自治原则与其他几项原则的联系也是最为密切的:平等原则是它实现的逻辑前提,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①王利明著《民法的精神构造:民法哲学的思考》,法律出版社。

第365页。

俗原则是对私法自治原则的必要限制,它是处于核心地位的民法原则①。

另外,从人性的角度来说,它保障了个人自主决定实现的制度,而这种制度是最符合人性、是最具生命力的制度。

也是民法理念所要体现的不断推动市民社会蓬勃发展的一种向上力所在。

而从经济发展角度说:它是调节经济过程的一种高效手段,其确立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可以看出,私法自治原则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有序运行起到了一个非常重大的影响,它推动了“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

三.诚实信用原则是如何体现民法的理念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他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②。

现在我们从两方面分析一下它的作用:1. 对现今的市场经济运行体制来说,诚实守信原则是最具现实意义的一个原则。

交易双方如果都能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保证商品信息的畅通,将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交易纠纷。

并且如果整个市场下的人都自觉维护自己与他人的利益,这样不仅有利于增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赖感,营造和谐的社会关系。

而且可以培育良好的市场信用,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费用,推动整个市场将良好的运行。

而这对于市民经济的影响是巨大的。

诚实信用原则将发挥的作用也正切合了民法的理念:使私人权利受侵害的机会减少,做到法律关系各方能够均衡的享有权利和义务负担,追求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人们去自觉遵循与行为实践民法理念。

2. 从对法律本身的影响上说,诚实守信原则为不少民法规范提供了正当性依据。

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而在功能上则限制了私法自治原则发①王利明主编《民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34 页。

②王利明主编《民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37 页。

挥作用的范围。

这些也都反映了民法理念对具体民法规则的一个调控作用。

诚实守信原则以强制性规范的形式对民事主体提出了积极的要求,要求每个人自觉的去维护自己与他人的私人权利,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和谐。

论证诚实守信原则与民法理念的关系,首先,我们要知道:诚实守信原则的重要性就在于它是民法所调整的商品交换关系的基本准则。

它的适用就是要使法律关系符合社会公平和正义的目标。

它是商品经济关系的一般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原则的道德规范。

在具体民法实践中发挥着巨大作用:如债务履行和债权行使方面。

同时,诚实守信原则作为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适用于民法所调整的特定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利益相对的法律关系,包括各种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成为现代人际交往的基本要求①。

民法理念中关于“私权神圣”这一理念也要求了人们要尊重他人的利益,不随意侵害他人的权益。

而诚实信用原则也正好维护了这一点。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诚实守信原则是整个民法的要求和价值,是实现民法的基本理念的重要途径之一。

四.公序良俗原则何为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合成。

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

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公序良俗既是一项法律原则,也是一项道德准则。

它也是在道德层面上对私法自治的一个限制与补充。

公序良俗起作用的情况往往是在当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发生矛盾时,公共利益作为实现所有个人利益的条件获得优先保护的地位。

它强调的是形成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状态和符合社会道德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社会文化现象。

①王利明著《民法的精神构造:民法哲学的思考》,法律出版社。

从这个角度分析民法理念,主要让我们从一个真实的例子看起:“2009年8月,黄家村小组进行新农村建设,把一片古墓地推平。

该古墓地年代久远、比较杂乱地分布在山水湾(地名)一带,在此地葬有袁家村小组村民自明代至民国期间已故先辈共98人。

事后,袁家村小组村民十分愤怒,认为黄家村小组挖其祖坟的行为是对其极大的侮辱,遂要求黄家村小组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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