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结课论文字
民法本科论文

民法本科论文民法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极强的学科,也是法学课程中极为复杂和晦涩的科目之一。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民法本科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民法本科论文篇1试析民法课堂实践教学的探索与思考论文摘要民法在法学课程体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如何加强民法课堂教学尤其是实践教学的效果也一直被学者们所关注。
在传统民法课堂中,应积极创新和改革各类实践教学手段,有效提升课堂教学效果,不断激发学生学习民法的热情,达到教学目的。
论文关键词民法民法课堂实践教学民法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极强的学科,也是法学课程中极为复杂和晦涩的科目之一。
在教学中,如何适用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变得尤为重要,在过去的几年中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等实践教学方法经常被提及,但民法的课堂教学中究竟怎样扩充各类实践教学的内涵,提升教学效果值得深思。
民法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范围极其广泛,集中反映经济利益与人身利益最为直接、最为普遍的关系。
目前虽不同学校和专业的学生民法课时差异较大,但其课堂教学多为教师精细讲解概念、学生理解和掌握基本概念和原理,偶尔会穿插一些案例进行说明,终未能突破从理论到理论的限制。
这对于初学民法的学生,容易产生厌学情绪,更易被纷繁复杂的民法术语所困惑。
一、案例教学在民法课堂中的选择性运用案例教学最早起源于19世纪70年代哈佛法学院对学生的职业训练中。
1875年,哈佛法学院首任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布?兰德尔,明确提出把案例法应用于法学教育,认为案例能够成为理论法学最为有力的媒介,唯有通过仔细分析法官在判决重要案件时的推理过程,方能洞悉潜在的法律原理。
有学者认为,“所谓案例教学是教育者根据一定的教育目的,以案例为基本教学资料,将学习者引入教学实践情境中,通过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多向互动,平等对话和积极研讨等方式,从而提高学习者面对复杂教育情境的决策能力和行动能力的一系列教学方式的总和,它不仅强调教师的教,更强调学生的学,要求教师和学生的角色都要有相当大程度的转变。
民法学结课论文

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的现实问题及其法律规制摘要:在新农村建设中,农村土地流转推动了农业规模化经营,并对于拉动内需、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和新农村居民点的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农地流转却面临着产权界定不明晰、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和市场化运作程度低等障碍。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一直是影响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对我国新农村建设具有积极的作用。
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是一个新鲜事物,还处于摸索阶段。
因此我们需要借鉴国外的一些有益做法,不断完善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
关键词:土地流转制度新农村建设农村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是指在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与相关法规制度要求的前提下,以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对一定范围中的土地资源进行合理而有效的重新配置过程。
改革开放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发展有过功不可没的贡献。
但自我国经济体制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这一产生于计划经济年代的制度,其本身的先天不足日显突出,尤其在土地流转方面的缺陷难以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随着农村经济的较快发展,伴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步伐,农业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更加突出,迫切要求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民有组织进入市场。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推动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引导农民有组织进入市场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提高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更是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必然要求。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加快土地流转已成为决定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的关键因素。
可见,积极规范和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是当前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1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现状自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实施起, 我国农村的土地流转就已出现。
近年来, 农村土地流转在市场机制与政府推动下发展很快, 虽然土地流转的规模不易统计,但就其形势与趋势来说比较容易判断,土地流转形式等问题也比较容易做定性分析。
民法结业论文参考案例

同学们:你们可以从下面案例中任意选择一个进行写作,论文的格式请参考本信箱中的:论人身权侵权获益赔偿的性质_功能与适用.pdf祝同学们万事如意案例一王先生经常出差,而妻子不仅工作清闲而且生性好客。
王先生想知道妻子都有哪些朋友,但又怕妻子说自己小心眼,不好意思问。
于是他学起了电视剧里看来的一招,瞒着妻子,在客厅里装了一个摄像头。
一个月后,妻子找了一个钟点工李女士帮忙做家务。
而李某来了一个星期之后,王先生出差回家。
第二天,他出门办事,把包放在了沙发上。
晚上,就发现自己钱包里少了一百块钱。
王先生怀疑是钟点工所为,连忙调出录象查看。
果然看见是李女士乘家中无人,翻了自己的包,从钱包里抽走了一百块钱。
同时,李女士还在客厅里脱下连衣裙,换上了一身工作服。
王先生又调了前几天的录象观看,发现李女士很注重仪表,每次都是到了他家里之后,才重新换上一身工作服。
王先生遂报警,没想到,偷窃的事情处理完之后,李女士找到王家,说王家没有事先告诉她家中安装了摄像头,致使自己换衣服的过程都被拍下来了,而且王先生还看了,侵犯了自己的隐私。
要求他们赔偿一万元的精神损失。
【问题】王先生安装摄像头并查看录象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李女士的隐私?案例二浙江有一个叫李晨的女孩,她的朋友们都说她长得跟一个著名的女影星有点像。
于是,李晨干脆花了50万元,做了好几项手术,把自己完全整容成了那个明星的模样。
对于自己整容后的形象,李晨十分满意,把自己的照片发到了博客上。
结果,浙江一个大集团看到了她的照片,找到了她,跟她签了一个代言产品的合同。
约定李晨为该集团旗下包括医药、化工、服装、食品等各项目形象代言人,出席各种发布会,并做平面媒体和电视媒体的各种广告,期限为十年,集团总共向其支付100万元。
对于集团来说,找李晨做代言人十分划算,因为真正的女明星一项代言费就要上百万,而李晨,平均一项代言一年才2000元。
而各个媒体广泛报道了此事,一时间,“翻版明星抢走百万代言费”成为大家热烈讨论的话题。
新民法论文3000字_新民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新民法论文3000字_新民法毕业论文范文模板新民法论文3000字(一):民法典合同编的重要发展和创新论文摘要:就该制度而言,民法典合同编已经形成了具有包容性债务法功能的合同法制度。
从概念上讲,诚信,公平,公共秩序,良好风俗和生态环境保护价值原则的共同作用得到加强。
就内容而言,已经转变了许多成熟的司法系统,极大地完善了合同法规则体系,尤其是合同形成,履行,合同保存和违约责任等关键体系。
但目前仍然需要进一步完善民法的合同编纂,包括:完善合同法体系的功能,加强多种体系的布局;完善与合同有关的系统规范,重点关注容易产生争议的条款;添加一些重要且迫切需要的典型合同等等。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编;发展一、民法典合同编编纂的进展情况在完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的目标下,民法典合同编不仅科学,系统地组织了现行合同法和实践成果,而且还根据制度适应新时代市场交易发展的需要价值和系统内容。
已有明显的改進或创新,并且及时响应了当前社会关注的许多热点。
总的来说,民法典合同编反映了突出的系统特征,多元化的价值整合,完整的系统内容,更大的改进和创新以及本地化和国际化的统一性。
例如,我们的合同汇编草案中有关格式战争的规定是基于《国际商业合同通则》的规定;有关情况变更制度的规定也参考了新德国《债务法》的结果,其中包括了谈判义务。
同时,该规章借鉴了法国债务法改革的成就。
二、民法合同编编纂的地位和基本目标在民法各节的起草和编纂中,合同占有非常特殊和重要的地位。
顾名思义,民法的合同是民法中关于合同的民法体系,通常称为合同法。
我国正在编制的民法典在结构上包含一般规则和次级规则。
一般规则是民法的一般规定,而子规则是民法的具体制度规定。
民法子规则由民法部分组成。
合同法解决了市场交易的形式,规范了民间实体的市场交易,如销售合同,租赁合同等;物权法解决了市场交易的内容,并规范了民事实体可以进行的交易,例如所有权,使用权,担保权等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反映和确定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地位和水平。
民法学论文范文

民法学论文范文民法学论文范文民法学论文范文第1篇(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讨论。
2.二者的历史渊源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头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
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
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供应了可能性。
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分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讨论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赐予判定。
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赐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
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气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
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究竟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
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讨论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讨论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商定。
民法方面的论文(2)

民法方面的论文(2)民法方面的论文下载篇2浅谈民法和市民和谐关系途径一、民法与市民社会的思辨关系民法是用于调整同等民事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市民社会作为商品经济的产物,无论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抑或其他的社会形态中都将长期存在。
现代市民社会的发育程度代表了民主政治的发展程度。
市民社会需要民法这项法律制度来处理其中存在的各种关系问题。
因此,探讨民法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则是实现民法与市民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选择。
1.民法立足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出现是促使民法产生的根本动力,民法产生于市民社会这一现实决定了民法的性质、基本原则以及制度建设。
可以说,市民社会是民法产生及发展的基本环境,也是民法理念诞生和发展的土壤。
相对于政治国家而言,市民社会是“私领域”,即将个体的私权和私权利益作为其根本的价值追求。
相反,政治国家则是“公共领域”,并且以相应的手段和途径来控制“私领域”。
于是,市民社会的特征与政治国家的属性发生了冲突,要想调和二者之间的矛盾,做到既能保持政治国家的稳定秩序,同时也使得市民社会的“私领域”不受“公权”的干涉而继续得以生存和发展,就需要实现某种变革才能实现上述目标。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演变代表了民法的发展进程。
在前资本主义时期,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内在统一的,虽然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具有强大的约束力,但顺应历史发展的市民社会在这种情况下依然获得了一定的发展。
这个时期典型的民法是罗马法。
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市民社会抗争政治国家的能力越来越强,与此相适应的能够反映商品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开始健全起来。
进入现代社会,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越发紧密,司法与公法的交融越来越多,民法开始快速发展起来。
民法立足于市民社会,市民社会为民法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
因此,研究民法的根源及发展,就必须与市民社会这一相关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才能具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和了解。
2.民法为市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相应的保障市民社会的确立是民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同时民法反过来又对市民社会的进步产生重要保障作用。
民法小论文

民法的知识点浩如烟海,仅凭现在的造诣,实难准确把握,只是浅尝辄止,略知皮毛。
经过三年的法学学习,对民法也算有个初步了解,再经过这十周课的点拨,也算又多懂了一些。
可是仍然停留在表面。
上臧老师的民事法律案例分析课可以就学过的知识来一次系统的运用,查缺补漏,对自己的提升很有帮助。
下面就4个方面我将作出论述。
民法总论部分什么事民法?顾名思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每个法律都有其自己的基本原则,民法也不例外。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力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由于民法同其他学科的不同,民法是私法,更注重强调平等,公平,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
谈到民事行为能力,我清楚地记得臧老师上课时提问过我,问我有关于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的问题。
虽然我大概答上了分类和年龄,但是语言用的很不规范,也有对特殊规定的遗漏,在此弥补一下遗憾,再完整重述一下。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要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而我国《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是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此谢谢老师的纠正。
物权法部分首先要提一下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然后需要了解一下物权法的概念,物权法就是调整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有关于物权法我们学过很多,比如物权的效力,物权的类型,物权的变动等等,由于老师在课堂上讲过许多有关于物权的变动的案例,在此我就对老师所讲的内容做一个简单的理解:物权的变动是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民法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民法法律作为社会的强制性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秩序,并通过秩序的构建与维护,实现社会公正。
下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专业民法毕业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法学专业民法毕业论文篇1论共同侵权的因果关系摘要:一直以来,因果关系都是共同侵权责任中不可或缺的客观要件,不仅在加害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失之间起到中介的作用,使受害人的损害可以合理、正当地向加害人一方移转,而且也满足了社会道德和人类感情的需求,体现了司法公正。
因此,只有整个共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统一完备,才能符合侵权法中既要保护人们合法的权益又要充分尊重人们自由的意志的立法精神。
关键词:因果关系共同侵权形态原因力相当因果关系说因果关系在侵权行为中是确定案件的性质以及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按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之间是否存在着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是否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
理论上,它在传统民事侵权责任四要件中居于核心地位;实践中,它是维护司法公正所要考虑的首要因素之一。
一、因果关系概述(一)因果关系的概念哲学上认为,世界是由运动着的事物所构成的普遍联系、相互制约的整体,“把它们从普遍的联系中抽出来,孤立地考察它们,而且在这里不断更替的运动就显现出来,一个为原因,一个为结果”。
因此,因果关系是指自然界和社会中,客观现象之间所存在的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
在一定条件下,一种现象可以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出现,这在现实世界中普遍存在。
而人们通常把引起某一现象出现的现象称为原因,被引起的现象称为结果。
这种引起与被引起之间的联系,就是哲学上的因果关系。
据此可以得知,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同样也具有该属性。
也就是说,如果某一违法行为引起了某一损害事实,那么某一违法行为是原因,其引起的损害事实是结果,即可以认定该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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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结课论文字 Last updated at 10:00 am on 25th December 2020
学习民法之感悟这学期我们开了民法课,对于法律,特别是民法,记忆中对它是没有一丁点的概念,总是觉得民法的条条框框特别多,概念多而杂。
那时候认为学习法律的同学他们的记忆力应该很好吧,要不然的话那么多的概念怎么能背得过来,怎么会记得住呢。
那时总认为学好法律总归要把它背熟记牢就是了,应该是很轻松的吧,可是这个学期下来,发现并不是那样的。
曾记得刚开学拿到课本时,我被吓到了,厚厚的一本书,足足有700多页,写得密密麻麻的,心里头说这回够呛的了。
自己是学理科的,这回看到这样的一本文科类的课本,头不大才怪呢。
不过通过几个月来的学习,我对民法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也有了一些感悟。
完全丢弃了之前的误解和释放了学习民法之前不懂法的羞涩。
并发现了其中的乐趣,也就不那么畏惧了。
什么是民法?在民法在书上的定义是,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现如今,我国民法以《民法通则》为中枢,《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和《侵权责任法》是民法的基本组成部分,《着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与《公司法》、《证劵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和《破产法》等商事法,是民事特别法。
而我对民法的理解就是,民法就是调整人民生活和生产的一些琐碎的事情的法律,民法调整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正所谓“人生处处皆民法”,比如,我们到书店买书,形成了买卖关系,买卖成立,我们和书之间又有了所有权的关系,书看完了我们把书送给别人,产生了赠与关系,如果这本书被别人偷偷拿走,又产生了侵权责任关系。
记得有节课老师就问我们民法是干什么的,对我们来说有什么意义,我现在想一想,民法对我们来说真的是意义重大,民法对我们的意义不仅仅表现在它是我们将来谋生的工
具,还在于它能维护我们的权利,保障我们的利益,我觉得民法就像一个保姆,以它的细腻,把我们生活照顾的无微不至,但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产生,有时候民法也不能包含所有,因此它还需要我们的不断完善。
学习了民法,我们可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是盲目的去为自己的利益而理论。
曾记得在《今日说法》的节目上看到过这样的一个案例。
王某乘坐一轿车在四川成南高速公路上向成都行驶。
当行至23公里处时,被从高速路立交桥上落下的一块鹅卵石击穿挡风玻璃,击中王某左侧胸部,致左胸大片挫伤表皮剥脱、主动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看了这个案例,让我有很大的感触。
嘉宾的点评让我感受更深刻。
我们知道本案争执的焦点在于高速路管理机构是否应当与共同危险行为人一起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确认高速路管理机构承担侵权责任,必备的条件是高速路管理机构对于损害的发生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具有过失,否则就不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在管理高速路过程中,没有疏于安全保障义务,没有过失,如果责令其承担侵权责任,则有失公平,违反侵权责任法过错责任原则的宗旨。
造成本案受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三个未成年被告的共同危险行为。
是由于三个未成年人父母的管教不周,是他们攀爬高速路防护网投掷石块取乐,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
这一后果尽管不是三个未成年人全体行为所致,而是其中一人所致,但不能判明究竟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因此,构成共同危险行为的侵权责任。
对此,法院判决三个未成年加害人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院在原告起诉不同被告,案情比较复杂的情况下,抽死剥茧,确定真正的侵权原因,准确确定侵权责任,适用法律是成功的,也是公平的。
通过了这个案例,前后想法的改变体现了学习民法提高了我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
每次民法课,老师都会跟我们留一个或二个思考题让我们课下去讨论,我觉得老师的这个教学方式对我帮助很大,为了在讨论时说出自己的观点,在讨论前,我们都会查很多的资料,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扩大了自己的知识储备,并形成了自己的看法,然后我们又
组织讨论,我们组的每次讨论都很激烈,在讨论中,我们讲出了自己的观点,并交换了意见,这样使我们对一个问题有了多方面的了解,并理解的更加深入,像第一次我们讨论了泸州二奶案,刚开始大多数人还是比较支持法院判决的,认为把钱留给了二奶属于违法公序良俗原则,但是经过查阅资料及我们的探讨,我们大多数人偏向了那个二奶,我们通过查资料得出公序良俗原则的目的是给社会道德的底线加上一个法律的砝码,那么在这个案例中,死者在生病期间,他的妻子没有对他进行照顾,都是那个二奶照顾,并为他交了医药费,死者是出于对她的所作所为感激而赠与她一些钱让她维持生活,这又有什么不符合道德的呢难道道德中鼓励别人给你帮助而你却不予回报吗况且死者的遗嘱中写把我的财产赠与我的朋友,这种遗赠是合法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不能因为遗赠的人是二奶就区别对待,如果按照这种说法那我把钱遗赠给一个罪犯是不是也不成立呢讨论后我们都对这个事情有了更深的思考,不在像最初的时候只是知道一些表面的东西。
学习民法还有一个感受就是乱和杂,民法涉及的范围面广,处理的事情杂,小到邻里、家庭纠纷,大到企业集团纷争都属于民法范畴。
有时候也觉得很纠结,就像我们讨论法人的本质,法人是否可以成为犯罪主体时,我觉得怎么说都有一定的道理,都有利与弊,如果说法人不是人,不具有意思表达能力和责任承担能力,他的一切活动都是由他的代理机关来完成,不能构成犯罪主体,那么构成犯罪的就是法人机关,也就意味着是法人机关共同犯罪,但是如果说是共同犯罪的话,无异于把法人看成了一个犯罪集团,我认为这是不恰当的,就拿三鹿集团来说,他的奶粉里有三氯氰胺我想不是整个法人机关商量好一起去那么做的,如果他们都按共同犯罪来处理的话,一定会伤及无辜,也有悖罪责自负原则,不利于社会法制发展。
如果说法人能成为犯罪主体,那么法人犯罪由法人来承担责任,但是法人不同与自然人,他没有灵魂可以谴责,没有肉体可以关押,也不能服劳役,
只能对其处以罚金,那这样的话是不是又让一些真正有罪的人借着法人的名义逍遥法外呢?
几个月来的民法学习让我觉得学好民法其实也挺不容易的,不像我最初想的那么简单,认为看看法条就可以了,简单的法条后面其实蕴含着很多知识。
民法是实用用型法律,因此在案例中我觉得可以比较系统的了解民法,并且要懂法用法,护法遵法。
作为一名大学生,特别是警校生,未来的预备警官,我们更要好好的学习民法,了解民法,懂得运用民法,深谙民法,为以后走上公务员的岗位做好充分的准备,更好的为人民服务。
通过这学期的民法学习,让我对民法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和体会。
更清楚了民法在日常生活中的作用和它的价值所在。
也让我懂得了我国的法律与欧美国家法律的区别和不一样的运用。
民法的条条框框很多,各种规章条列,让人感到它的好处及详细,但也有种让人不解的困惑.。
那么多的约束是不是意味着我们一不小心就会触犯到法律,而产生民事纠纷呢。
会不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更多的约束和限制呢。
我们的自由那不是没有了啊。
如果我们能够更深入的学习法律,学习民法,就会知道不管是那样的国家,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民法的存在是为了更好的处理好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纠纷和矛盾,处理好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的保护好生活于这个国家的人们。
不论出于何种目的,民法作为我国法律中的一类基本工具之一,它的任务就是要给我们一个安定和谐的世界。
初学民法我的感受就这么多了,希望在以后的日子里通过努力,自己能更好的,更深入的学好民法,作为一名知法用法的大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