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民法 课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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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成功案例法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企业合同纠纷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依据的解读以及法律适用过程的探讨,分析了企业在合同纠纷中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本文旨在为企业在合同纠纷中提供有益的借鉴,提高企业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企业间的经济往来日益增多,合同纠纷也随之增多。

合同纠纷不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还可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本文以某企业合同纠纷案件为例,分析企业在合同纠纷中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期为其他企业提供借鉴。

二、案件事实某企业(以下简称甲)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甲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乙公司支付相应货款。

合同签订后,甲按约定向乙公司供应了货物,但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甲多次催收无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有效性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承担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3. 法律适用本案涉及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上述法律条文,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及违约金。

四、成功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对方的信誉、实力和履约能力,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同时,企业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

2. 企业应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关注法律风险,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一旦发生合同纠纷,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事法律案件分析论文(3篇)

民事法律案件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房地产纠纷案为例,对民事法律案件进行分析。

通过对案件背景、争议焦点、法律依据等方面的探讨,旨在揭示民事法律案件的特点,为我国民事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借鉴。

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居民王某(以下简称原告)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王某按约定支付了购房款。

然而,在办理房产证过程中,王某发现被告提供的房产证信息与合同约定不符,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

为此,王某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1.被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2.合同是否有效?3.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四、案件分析1.被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在本案中,被告在宣传过程中,未如实告知原告房屋的真实情况,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同时,被告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构成欺诈。

因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属于欺诈,且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应属无效。

3.原告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给原告造成了损失。

原告的损失包括购房款、利息损失以及为办理房产证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民事法律案件分析论文(3篇)

民事法律案件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对民事法律案件进行分析。

通过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判决结果等方面进行剖析,旨在揭示民事法律案件的特点、法律适用难点以及解决纠纷的方法。

本文将从案件背景、事实分析、法律适用、判决结果、启示与反思五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案件背景(一)案情简介2018年,原告张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产。

合同签订后,张某支付了首付款,开发商出具了收据。

然而,在办理房屋产权证时,张某发现房屋产权证上的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且开发商未按约定交付房屋。

张某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1. 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 开发商未按约定交付房屋,张某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二、事实分析(一)房屋面积不符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提供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已构成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房屋交付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按约定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张某有权解除合同。

三、法律适用(一)房屋面积不符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房屋交付的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张某有权解除合同。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因出卖人未按约定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提供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案例民法分析论文(3篇)

法律案例民法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甲乙房屋租赁纠纷案”为例,通过对该案件的分析,探讨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违约责任以及合同解除等问题,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房屋租赁;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一、引言房屋租赁作为我国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屋租赁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甲乙房屋租赁纠纷案”为例,分析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法律问题,以期为我国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情简介甲(出租人)与乙(承租人)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的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租金为每月5000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

然而,在租赁期间,乙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并与甲协商解除合同。

甲表示同意,但要求乙支付违约金。

双方协商不成,乙遂将甲诉至法院。

三、案例分析(一)房屋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1. 出租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承租人;(2)保持房屋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3)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等;(4)对房屋进行必要的修缮。

在本案中,甲作为出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乙,并保持房屋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

然而,甲未能履行上述义务,导致乙无法正常使用房屋。

2. 承租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按照约定支付租金;(2)合理使用房屋;(3)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用途等;(4)妥善保管房屋。

在本案中,乙作为承租人,按照约定支付了第一个月的租金,但未能履行合理使用房屋的义务,导致房屋出现损坏。

(二)违约责任1. 出租人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公民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公民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某房屋买卖纠纷案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问题的分析以及判决结果的评析,探讨公民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本文旨在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键词:房屋买卖;法律风险;案例分析;公民权益一、引言房屋买卖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涉及众多法律问题。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不明确等原因,往往容易引发纠纷。

张某房屋买卖纠纷案是一起典型的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本文将以此为案例,分析其中的法律问题,为公民提供法律参考。

二、案件事实张某(以下简称买方)与王某(以下简称卖方)于2018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卖方将其位于某市的房产出售给买方,成交价格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买方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过户过程中,买方发现该房屋存在抵押权人,导致过户手续无法办理。

买方遂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三、法律问题分析1.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将房屋抵押给他人,导致房屋所有权存在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物过户,但抵押权人未行使该权利,导致买方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因此,该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效力瑕疵。

2. 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卖方在签订合同时隐瞒了房屋存在抵押权人的事实,导致买方无法办理过户手续。

因此,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 定金的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在本案中,买方已支付定金1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返还定金。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民法的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事法律纠纷日益增多,其中房屋租赁纠纷尤为突出。

本文以一起房屋租赁纠纷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探讨如何运用民法解决此类纠纷,以期为我国民事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房屋租赁纠纷;民法;案例分析;法律适用一、引言房屋租赁纠纷在我国民事法律实践中较为常见,涉及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本文以一起房屋租赁纠纷为例,分析相关法律问题,探讨如何运用民法解决此类纠纷。

二、案例背景2019年5月,甲公司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每月支付租金8000元,房屋用途为办公;租赁期满后,乙公司需将房屋完好归还给甲公司。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支付了租金。

2020年5月,租赁期满,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支付租金。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发送催告函,要求其支付剩余租金及违约金。

乙公司未予理睬。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剩余租金、违约金及房屋使用费。

三、案例分析1.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剩余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约支付剩余租金,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乙公司应支付剩余租金。

2.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

根据法律规定,乙公司应支付违约金。

3. 乙公司是否应支付房屋使用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

法律典型案例分析论文(3篇)

法律典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三遗弃案”为切入点,通过对案件背景、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分析,探讨遗弃罪的法律适用问题,旨在为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张三与李四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张。

2015年,张三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地,与李四、小张的居住地相隔较远。

在此期间,张三对家庭生活投入不足,对李四、小张的生活照顾和关爱极度缺乏。

2017年,李四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离婚后,小张由李四抚养。

2018年,张三因家庭矛盾与李四发生争执,遂将小张遗弃于街头。

后被路人发现,报警处理。

法院审理后,以遗弃罪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一年。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遗弃罪?2. 遗弃罪的量刑标准如何确定?3. 如何平衡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三、法律适用分析1. 张三的行为构成遗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张三作为小张的父亲,有抚养义务,却因家庭矛盾将小张遗弃于街头,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

2. 遗弃罪的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遗弃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对于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对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张三将小张遗弃于街头,情节恶劣,符合遗弃罪的量刑标准。

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情节,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一年,符合法律规定。

3. 平衡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法院需要平衡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

本案中,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张三的行为对小张身心造成严重伤害,需对其进行法律制裁;(2)考虑到张三家庭矛盾的原因,法院在量刑时给予适当宽大处理;(3)判决后,法院积极协助李四抚养小张,保障小张的合法权益。

典型法律案例的分析论文(3篇)

典型法律案例的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我国某地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分析,旨在探讨合同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2018年,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购买被告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一套房屋。

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支付了部分房款,但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

在多次催促无果的情况下,李某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分析(一)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本案涉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守法原则。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双方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内容公平,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符合公平原则。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守法原则。

因此,本案合同合法有效。

(二)合同成立的要件1. 合同主体合格: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均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符合合同主体合格的要求。

2. 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均表示真实意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 对价:本案中,原告支付了部分房款,被告负有交付房屋的义务,双方对价成立。

4. 合同内容合法:本案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

(三)合同履行1. 履行主体:本案中,被告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负有履行合同交付房屋的义务。

2. 履行时间: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3. 履行方式:被告在未交付房屋的情况下,未采取补救措施,也未承担违约责任。

(四)违约责任1. 违约责任形式:本案中,被告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违约责任承担:本案中,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三、结论本案涉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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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民法课程论文院系商学院专业会计(注册会计师方向)班级注会一班学生姓名覃慧学号1221411021任课教师2014年 12 月 30 日从中国历史的视角谈中国民法的未来命运与趋势注会专业学生覃慧学号1221411021摘要本文将追根溯源,由中国民法的历史到如今的发展,从中国历史的视角谈中国民法的未来命运趋势。

关键词:历史;民法;趋势一、中国民法的历史(一)清末法制变革以前的中国民法清末法制变革以前,中国民法走过了漫长的发展道路。

应当说,中国古代的刑法是相当发达的,它的科学性和周密性在世界上是首屈一指的。

但是,中国古代的民法却远没有刑法那样发达,没有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体系,没有独立的民法典。

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各朝代都制订有法典,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之规定,其中虽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亦采取刑罚的手段调整之,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

综观中国古代民法,可以看出,中国古代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一直没有形成。

也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民法法典化极不发达,与罗马法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相去甚远。

(二)清末法制变革后至新中国成立前的中国民法清末法制变革后,中国民法开始走上了法典化的进程。

可以说,清末法制变革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真正开端。

清末法制变革以引进西方先进法律,进行法典化运动为基本特点,其结果是制定了大批新式法典,对中国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1911年,清政府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开端。

这部仿效德、日民法典而制订的民法典草案尽管因辛亥革命而没有正式颁行,但对中国民事立法及民法理论的发展有着深刻的影响。

中华民国成立后,民法典的修订工作也没有中断,但起草工作进展缓慢。

1925年,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由北洋政府修订法律馆完成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称为《民法修正案》,又称《第二次民律草案》。

这部民法草案曾经北洋政府司法部通令各级法院在司法中作为法理加以引用,但终因没有完成立法程序而未成为正式民法典。

1928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成立后,即着手起草民法典,并于1929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

民法起草委员会依“民法各编立法原则”,经两午完成民法典的整个起草工作,并分编公布施行,是为《中华民国民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

新中国成立后,这一民法典被中央人民政府明令废除,现仅在台湾省适用。

(三)新中国成立后的中国民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历史从此掀开了新的一页,也开始了现代中国民事立法史的新篇章。

我国曾于1954年和1962年进行了两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并分别制定了两个民法草案,但这两个民法草案都因政治运动而夭折。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国开始纠正思想上的左的错误,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因而,民法典的制定再次被提到日程上来。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组成了民法起草小组,开始了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至 1982年5月,先后四易其稿。

此后,由于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原因,中国的民事立法采取了先分别制定民事单行法,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民法典的立法方针。

在这一立法方针的指导。

下,我国先后制定了大量的民事单行法,如《经济合同法》、《继承法》、《专利法》、《商标法》等。

鉴于民事立法中的若干基本原则和制度不宜由单行法分别规定,因此,1986年又制定了具有民事基本法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此后,又陆续制定了诸多民事单行法。

二、中国历史对民法的影响综观中国古代民法,可以看出,中国古代民法观念不发达,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权利等观念一直没有形成。

也没有成文的民法典,民法法典化极不发达,与罗马法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相去甚远;民刑不分,以刑事责任代替民事责任。

造成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主要有:(1)政治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的封建专制政体将立法的重点主要放在维护封建专制统治上,封建统治者更习惯于运用刑法或行政法手段调整各种社会关系。

在封建专制政体下,封建统治者无视私人之间的权利关系,这就便民法的发展受到了极大的制约。

(2)经济原因。

在中国古代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制度下,“重农抑商”的经济观念根深蒂固,统治者也实行“以农立国”的基本国策,致使商品交换极为贫乏和简单,这就严重抑制了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为主要对象的民法的发展。

(3)思想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以儒家思想为立国的指导思想,儒家所倡导的“重义轻利”,严重限制了人们在物质利益方面的正当要求,甚至鄙视“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人们的权利观念极为淡薄,因此,对作为权利之法的民法自然表现出冷漠的态度,从而为中国民法的发展设置了严重的思想障碍。

(4)文化原因。

中国古代的社会文化以宗法制为核心,宗法制的内在精神就是区分人们的贵贱上下、尊卑长幼,从而形成了等级森严的宗法原则。

因此,中国古代社会的平等观念极不发达,这就使得以平等为基本原则的民法失去了存在的土壤。

而通过新中国民法的发展史,我们不仅要看到成绩,同时也要总结经验教训。

(1)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有民法。

新中国的民法发展史表明,中国民法法典化进程是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的。

中国几次民法典的起草工作都是在提倡发展商品经济的前提下进行的,而一旦商品经济关系遭到破坏,民事立法工作便夭折。

因此,民法与商品经济有着天然的联系,这不仅为新中国的民法发展史所证明,也是世界各国民法发展史所揭示的共同规律。

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法是必不可少的,市场经济必须以民法为保障,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2)保障人权必须有民法。

人权是一个人应有的权利,其首要的是人身权,人身权是最为重要的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条件,是享有其它权利的基础。

新中国的民法发展史表明,没有民法,人权就很难得到实现和保障。

因此,保障人权,促进人权的发展,必须建立完善的民法制度,必须促进民法的正确实施。

(3)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必须有民法。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民法的宗旨,也是人们追求的理想目标。

民法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作用,发挥着协调各种利益冲突的调节器的功能。

3因此,可以说,没有民法就不会有真正的社会公平正义。

在新中国的民法发展史上,民法被否定或不被重视时,独立民事主体的权利即私权就得不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就无法实现。

三、未来命运与趋势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发展,为中国民法学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改革开放近30年来,民法逐渐确立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地位,获得了长足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民事立法的继受目标逐渐多元化自清朝末年民法被引入中国以来,中国的民事立法主要继受的是大陆法系的民法理念和制度。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民法学对外国民法的继受,已呈现出目标多元化的现象,即在学习大陆法系的概念体系基础上,兼采英美法系的制度,并着重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协调一致。

以新合同法为例,该法许多制度直接采自德国民法、日本民法,如缔约过失、附随义务、后契约义务等等。

但新合同法将违约责任原则从过错责任改为严格责任,并规定预期违约、强制实际履行等制度,则是主动继受《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英美契约法的结果。

(二)、立法指导原则上更加开放和创新以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为例,从该法条文本身可以看到以下的立法指导原则:一是贯彻个人利益与社会公益协调发展的所有权思想;二是坚持对合法财产的一体保护原则;三是严格限定公益目的,重构国家征收制度;四是建立统一的、与行政管理脱钩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五是总结农村改革经验,实现农地使用关系的物权化。

物权法的这些指导原则表明,中国民法学力求将继受而来的民法理论与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实践相结合,力求除旧布新、推动社会进步、维护公平正义,并创建适合中国国情的新的民法制度和民法理论。

更多地针对中国现实问题设计法律制度。

当前中国的民事立法,对于外国民法制度和理论不是盲信盲从,而是针对中国社会的实际问题,设计切实可行的法律制度。

例如新合同法,针对三角债问题,规定债权人代位权制度;针对债务人赖账问题,规定债权人撤销权制度;针对拖欠工程款问题,规定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制度;等等。

再如物权法,针对公权力的滥用问题,规定物权具有排他性效力,规定国家征收限于社会公益目的,规定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等。

中国民法的未来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民法学者继续深入研究。

主要是关于对民法自身的认识。

对于什么是民法的理念、民法的精神、民法的目标,民法究竟是私法还是公法,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公法与私法、公权与私权、公益与私益的关系等问题,中国民法学界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

关于民法的“本土化”。

中国民法和民法学是从外国民法继受而来的。

因此,如何实现外来法律的“本土化”,是中国民法学发展中必须解决好的问题。

在继受外国法的过程中,既不能机械地盲目照搬外国的法律,也不能借口强调自己的国情而拒绝接受先进的外国法律。

要敢于接受、善于研究、不断修改,广泛参考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

关于中国民法典的编纂。

中国民法学的一项重要使命,是制定中国民法典。

如今,合同法和物权法已经颁布,今后还将依次制定侵权行为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民法总则,之后再编纂民法典。

中国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取得了伟大成就,这为编纂民法典准备了条件。

中国的民法学者应本着一贯对国家、民族、人民负责的精神,继续深化民法研究,承担起国家、民族和人民赋予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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