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案例分析题与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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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案例分析题)模拟试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案例分析题)模拟试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案例分析题)模拟试卷3(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2. 民法学民法学案例分析题第60小题,15分。

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某市赵某驾驶一辆大卡车在经过一个十字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一辆夏利牌出租汽车相撞,刘某驾驶的汽车被撞翻到路边,正巧高某路过,来不及躲闪,被压在车下,结果高某的右臂被压断。

经交通局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的原因如下:赵某、刘某都违反了交通规则,车速超过了正常标准,高某行走在人行道内,并无违章现象。

高某经住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等计2万元,而且右臂残废已不可避免,将对以后自己和家人的生活造成重大困难。

为此,高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赵某、刘某赔偿损失并支付全部医疗费以及今后的生活补助费。

问:1.如何认定赵某和刘某行为的性质?为什么?正确答案:赵某、刘某的行为属于无意思联络的数入侵权行为。

赵某和刘某互不相识,没有意思联络,两个人的行为各自独立。

但赵某、刘某分别实施的侵权行为造成了高某的同一损害,且赵某、刘某的各自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同一损害的发生,因而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入侵权。

2.本案应如何处理?正确答案:赵某、刘某应当对高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为刘某、赵某的行为造成高某的人身伤害具有同一的不可分割性,任何一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高某的伤害,因而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3.2000年4月8日,甲受乙的威胁将一块价值5000元的古怀表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乙,乙当日付给甲1000元,并约定甲于同年10月1日将古怀表交付给乙,2000年8月1日,乙下落不明,10月1日甲将古怀表提请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该怀表在公证机关保管期间遭遇雷击引发的大火而灭失。

2000年12月1日,乙向公证机关提请领取提存物,甲同时向法院提起撤销买卖怀表之诉。

法院判决撤销买卖合同,甲请求乙赔偿怀表价金,乙以自己对怀表灭失无过错为由给予拒绝。

问:本案中,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如何处理?为什么?正确答案:本案提存标的物因不可抗力而灭失的风险由乙承担,买卖合同被撤销后,乙负有按照怀表的价值赔偿甲的义务。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与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与答案

案例1读小学的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勇的父亲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勇成绩的肯定?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7月份,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某还是买了下来。

同年10月,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随后,其父找到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案例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后果的承担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

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

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

”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

事后,镜予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

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

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案例4:监护人的顺序199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某儿子小的反对。

国开民法学作业3参考答案

国开民法学作业3参考答案

国开民法学作业3参考答案国开民法学作业3参考答案一、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小明和小红是一对情侣,他们决定共同购买一辆汽车。

他们商定,小明出资购买汽车,小红负责驾驶和维护。

然而,两人关系出现问题,最终分手。

小明要求小红归还汽车。

2. 法律问题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以下法律问题:a) 该汽车的所有权归谁?b) 是否存在对汽车的共有权?c) 如何解决小明与小红之间的纠纷?3. 法律分析a) 所有权归属问题根据民法第125条规定,汽车的所有权归小明,因为他出资购买了该汽车。

购买物品的所有权归购买人,除非另有约定。

b) 共有权问题在这个案例中,不存在对汽车的共有权。

虽然小红承担了驾驶和维护的责任,但她并没有出资购买汽车,因此无权要求共有。

c) 纠纷解决小明可以要求小红归还汽车,因为他是汽车的合法所有者。

如果小红不同意归还,小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例如提起诉讼。

二、问题解答1. 汽车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根据民法第125条规定,购买物品的所有权归购买人。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出资购买了汽车,因此他是汽车的合法所有者。

2. 是否存在对汽车的共有权?在这个案例中,不存在对汽车的共有权。

虽然小红承担了驾驶和维护的责任,但她并没有出资购买汽车,因此无权要求共有。

3. 如何解决小明与小红之间的纠纷?小明可以要求小红归还汽车,因为他是汽车的合法所有者。

如果小红不同意归还,小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例如提起诉讼。

三、相关法律条文解释1. 民法第125条购买物品的所有权归购买人,除非另有约定。

2. 民法第126条对于共同购买的物品,各自按照其出资比例享有共有权,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3. 民法第129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约定共有物的使用、收益和管理等事项。

四、结论根据以上分析,小明是汽车的合法所有者,小红没有对汽车的共有权。

小明可以要求小红归还汽车,如果小红不同意,小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

在解决纠纷过程中,可以参考相关的民法条文,例如民法第125条和民法第126条。

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篇一: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案例1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

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

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

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

”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

问: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答: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

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

2、可以。

因为:(1)原来的遗嘱无效。

(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

3、没有。

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

)案例2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

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

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

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

问: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答: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

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及答案

《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及答案

《民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案例分析及答案一、名词解释1、合伙2、意思表示3、孳息4、质权5、无因管理6、民法7、附期限的法律行为8、不动产9、留置权10、保证11、诚实信用原则12、自然人13、民事行为能力14、内心真意保留15、取得时效16、先占17、添附18、请求权19、支配权20、欺诈二、简答题1、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2、简述抵押权的效力3、简述狭义无权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4、简述债的发生原因有哪些5、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6、专利权人的权利7、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8、法人的人格权三、案例分析1、[案情]王甲于1986年3月2日从其家中出走,此后音无音信。

(实际在外地做生意)。

他的家人到处寻找四年有余,仍无下落。

于是,在1990年6月,其妻陈乙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王甲死亡。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发出了寻找失踪人王甲的公告,过了一年的公告期仍无任何结果,便在1991年7月5日判决宣告王甲死亡。

之后,王甲的父母及配偶陈乙、儿子王丙对王甲的财产进行了分割与继承。

冰箱及一套组合家具由陈乙个人所有,余下的音响、彩电、洗衣机、自行车属王甲的个人财产,由王甲的父母继承音响、彩电,由陈乙继承洗衣机,由儿子王丙继承自行车。

同年10月,王丙被该市公民刘丁收养,成为刘家的家庭成员。

11月12日,陈乙同本厂职工马戊结婚,并将自己的全部财产带到后夫家(包括继承王甲的部分)。

1992年3月,马戊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陈乙又变成了孤身一人,并且没有再婚。

1992年8月,陈乙因生活所迫,将继承王甲的洗衣机卖给了邻居张甲。

1993年2月4日,王甲突然从外地回到家中,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恢复与陈乙的夫妻关系及王丙的父子关系,同时要求返还其个人财产。

[问题](1).王甲与陈乙的夫妻关系能否自行恢复? (2).王甲与王丙的父子关系能否自行恢复?(3).王甲要求返还其个人财产的主张能否得到实现?2、[案情]甲、乙、丙三人协商达成一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1万元,成立一家小百货商店,并按出资比例平均分配盈余,分扭亏损。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在民法学的学习中,案例分析一直是一个重要的学习方法。

通过对真实案例的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和实际操作。

下面,我们将结合几个典型案例,进行民法学案例分析,并给出相应的答案。

案例一:小明租住在一栋老房子里,突然有一天,房子的天花板突然坍塌,导致小明受伤。

小明想要向房东索赔,但房东却认为这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侵权行为人可以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但是,不可抗力应当符合客观上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条件。

在本案中,房子的天花板坍塌属于房东未尽到维护房屋安全的责任,不可认定为不可抗力。

因此,房东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答案,小明可以向房东主张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

案例二:小红在网上购买了一件衣服,收到货后发现与网页上的描述不符,要求退货并要求商家赔偿。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要求商家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

如果商家在销售商品时虚假宣传,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小红购买的衣服与网页描述不符,属于商家的虚假宣传行为,因此小红有权要求退货并要求赔偿。

答案,小红可以向商家要求退货,并主张赔偿损失。

案例三:小李在餐厅用餐时,不慎摔倒受伤,想要向餐厅索赔。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经营单位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小李在餐厅用餐时受伤,属于餐厅经营单位的责任范围。

因此,小李可以向餐厅主张侵权责任,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答案,小李可以向餐厅主张侵权责任,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损失。

以上就是对几个典型案例的民法学案例分析及答案。

通过案例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适用和实际操作,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民法学案例分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仅以未经本人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因为在此期间其配偶是子女现实的惟;—的法定监护人,送养只能由其配偶决定。所以本案中,田燕的送养是合法有效的,田某不得要求撤销收养。
[问题]1.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 2.陈某应怎样救济自己遭到损害的合法权益?
分析
1.吴某的行为已经构成胁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本案中,吴某连同其站长哥哥以停电为要挟,迫使陈某买下他不想买的西瓜,而且陈某买下西瓜的行为与吴某哥哥停电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吴某的行为已完全构成胁迫。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2条的规定,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分析
1.小强平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付某来承担,因为小强今年只有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付某作为小强的法定监护人,当然应对小强的行为负责。

政法干警民法学案例分析习题及答案解析

政法干警民法学案例分析习题及答案解析

民法学案例分析习题及答案解析思考--- 两步骤:1.先要找出案例中列举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接着分析自然人之间和法人之间有无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确定后,再分析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相互权利、义务,得出结论。

解答---三句话:第一句:定性。

按题目要求写出结论,用法言法语。

第二句: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所谓……”第三句:结合案例分析。

“本案中,……,所以……”总论1.甲准备开一家饭馆,便找到自己的朋友高级厨师乙,二人商定:由甲出资购买开设饭馆所需一切物品,乙无需实物投资和金钱投资,只负责烧菜;利润三七分成,甲得七成,乙得三成。

第一年,饭馆盈利30万元,甲分得21万元、乙分得9万元。

第二年饭馆发生食客中毒事件,支付赔偿金43万元。

问:(1)在开设的饭馆中甲与乙是什么关系?为什么?(2)食客的损害赔偿应由谁来支付?为什么?答案:(1)甲与乙是个人合伙关系。

所谓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劳动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联合体。

自然人之间的合伙,既可以是实物出资,也可以是劳务出资。

本案中,甲以实物出资、乙以劳务出资共同开饭馆,约定了盈余分配,故甲与乙是个人合伙关系。

(2)食客的损害赔偿应由甲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本案中,甲乙是饭馆的合伙人,应对食客的赔偿负无限连带责任,偿还债务的合伙人有权向另一合伙人追偿超出自己应负担的数额部分。

2.1995年6月,A市某食品公司经理刘某委托去B市办事的某商行负责人张某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盖有该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公司驻B市办事处的王某。

张某到B市后,因事务缠身一直未将营业执照副本和空白合同书交到王某的手中。

同年7月2日,张某从朋友处得知B市某粮油加工厂欲购买玉米,便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空白合同书与加工厂签订了供应300吨玉米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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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读小学的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

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

勇的父亲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

第二年6月,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

然而该杂志社称,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勇成绩的肯定?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

为了上班方便,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

7月份,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某还是买了下来。

同年10月,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

随后,其父找到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案例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后果的承担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

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

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

”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

事后,镜予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

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

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案例4:监护人的顺序199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某儿子小的反对。

1998年,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无效,生病期间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

1999年5月,小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要以其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

[问题] 1.某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 2.小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案例5:宣告失踪原告,钱某,女;被告,王某,男。

钱某与王某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

王某自1990年外出打工回来后,经常整天在外吃喝玩乐,甚至与其他女性发生不正当关系,对钱某母女不尽任何家庭义务。

1993年2月,王某再次外出打工,但此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未跟家中有任何联系。

1996年4月,钱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王某离婚。

案件审理期间,王某经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问题]1.法院能否宣布王某为失踪人? 2.法院应否判决钱某与王某离婚?案例6: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农民田某于1991年去外国打工时在途中遇海难失踪,从此查无音讯。

1996年其妻胡某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田某死亡,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宣告田某死亡。

由于年幼的女儿田燕一直身体不好,家中又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给田燕治疗,1997年胡某将田燕送给膝下无子的邻村某收养,并办理了合法的手续。

1998年,失踪多年的田某突然返回,法院随即撤销了对田某的死亡宣告。

田某要求与胡某恢复夫妻关系,并提出田燕的收养未征得他的同意,违反我国《收养法》,是无效的,要求撤销收养合同。

某与胡某都不同意,田某诉至法院。

[问题]1.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是否还存在? 2.田燕的送养是否有效?案例7: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

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在后来的几次搬家中他都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

一日,某的朋友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

事过不久,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相当珍贵,可能每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某正在寻找买主。

某立即找到某,要求退还某的5000元钱。

取回邮票,但某坚决不同意。

双方协商不成,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题] 1.某与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法院应如何对待某的请求案例8:受胁迫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某承包的镇办拉丝厂的电线,是镇供电站专门拉的一条单线,为此电站站长经常以查电为由来厂里吃饭,每次某都十分客气。

1994年7月,站长的弟弟吴某突然拉来一卡车西瓜,要求某买下。

某声称已经给工人发过降温费,而且也用不了这么多西瓜,当场表示拒绝。

但是当晚厂里的电就被停掉,电站站长告知某线路需要检修。

第二天,吴某再次将西瓜拉来,并说只要某买下西瓜,电就可以送上。

某无奈,只得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买下全部西瓜。

当晚电也真的就来了。

事后某越想越生气但不知如何是好。

[问题]1.吴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胁迫? 2.某应怎样救济自己遭到损害的合法权益?案例9: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

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

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不在,药也就不要了,请某自己处理。

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1.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 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案例101997年10月,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

双方约定,某在1998年2月以前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某5000元报酬。

1997年12月,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自己的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

但是不久装旅店感到作品风格与某不同,遂请专家作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问题]1.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 2.某儿子的行为是否属于无权代理案例1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

杂志社与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勇署名并支付报酬案例2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

因为合同成立时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以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

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某和某。

(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

(3)民事法律关系的容:某有向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及取得彩电的权利;某有收取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某交付彩电的义务。

案例31.小强平时造成他人的损害应由付某来承担,因为小强今年只有7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付某作为小强的法定监护人,当然应对小强的行为负责。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萧某来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小强砸镜子的行为是由萧某所致,所以萧某才是侵权人,损失应由萧某来承担,此时小强充当了萧某侵权的工具。

当然,如果萧某没有。

则付某只能自己来承担这一损失。

案例4 1.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

上述法定监护人的顺序也是法定的,通常前一顺序的监护人能够监护的,后一顺序的就不应担任监护人,这是为了保护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本案中,周某是某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而且完全有监护能力,所以某的财产应由周某来保管,作为第三顺序的小无权要求监护。

此外,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不是为了监护人的利益。

此案中周某对某照顾得很好,小没有任何变更监护的理由。

2.周某与某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非由当事人本人结束,任何人不得干涉。

小既然不是某的监护人,当然无权以某的名义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不应受理案例51.《民法通则》第20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根据本条规定,非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宣告失踪。

本案中,虽然王某已经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但其配偶钱某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没有申请宣告失踪,王某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没有申请,因此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王某为失踪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已满两年,且经过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可以判决准予离婚。

该案中,王某离家出走已有三年多,完全符合上述规定;而且从钱某与王某间的关系来看,王某长期不尽夫妻义务,不珍惜夫妻感情,放弃对子女的养育,现在钱某提出离婚,显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案例61. 田某与胡某间的夫妻关系自动恢复。

因为死亡宣告仅仅是一种死亡推定制度,被推定死亡的公民仍有生还的可能;一旦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死亡宣告应被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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