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解题方法

民法案例分析解题方法
民法案例分析解题方法

民法学习桎梏的突破: 民法案例分析的方法

——民事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

本文旨在授人以渔。

总结多年的民法教学经验而谈, 对你一定开卷有益。

很多考生都在抱怨: ”民法题做不正确原因不是我们对知识的掌握不到位, 而是试题的语言表示不到位——都是生活语言, 不像是民法专家出的题, 倒像是普通老百姓在发牢骚, 捉摸不透命题人要说什么事, 因此就很难得分。”这些抱怨表明考生不明白命题人的用意, 不了解司法实践! 作为法律工作者, 面正确基本上都是普通老百姓, 她们的法律素质不高。她们向你表示一个事实时基本上用的都是生活语言或者一些错误的法律术语或者连基本的生活语言都说不完整。法律工作者就应当有能力将这些生活语言、错误的语言转化成法律语言, 进行法律专业分析, 进而得到法律推理的要素并得到准确的法律适用结果。这应当是一个法律工作者必备的基本素质, 是司法实践的基本需要! 司法考试的目的是选拔高素质的法律工作者, 这就要求考试题能体现这一目的: 考查考生的实践能力。试题语言生活化的理由是很充分的, 不要盲目抱怨, 应当正确面对。

在一定意义上讲民法学就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民法对社会生活的调整就是经过建立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来实现的。民法赋予人们大量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大量的义务, 而这些民事权利义务只有

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才有现实意义, 离开民事法律关系无从谈

起”某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大家要学会能在纷繁复杂的案例中抽丝剥茧, 把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一层一层地搞清楚, 能够正确

认识这些法律关系, 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然后再从该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变动等角度出发, 进而能够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权利义务, 民法案例中的问题也就

顺利解决了。能够说司法考试考民法案例实质上考的是民事法律关系。没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意识是不能学好民法的!因此对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定位为: 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

大多数考生都认为民法案例题( 含选择题) 很难得分, 失分

的原因”不是知识不会, 而是角度不对”, 这是广大考生普遍存

在的问题, 原因是考友们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 我们曾戏言民法的试题特点是”一看都会, 一做基本不对”, 也

经常强调民法题的陷阱特点是连环陷阱, 即”刚刚走出你的布局, 却又落入你的陷阱”。这些都是感性的认识, 理性的认识是没有掌握民法案例分析的法律思维方法。我们做刑法案例题时就习惯地从”犯罪竞合”、”转化犯”、”数罪并罚”等思维角度去思考问题, 而我们绝大多数人作民法案例题时就没这些思维角度。其实

民法案例题也存在”犯罪竞合”( 民事法律关系重叠) 、”转化犯”( 民事法律关系变动) 等问题。正是由于民事法律关系复杂才会造成很多考生对民法试题有共同的感觉”一看都会, 一作基本不对”, ”背会了法条作不对题”。民法案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极为复杂, 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民事法律关系重叠( 竞合、交叉) :

所谓的民事法律关系竞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实引起多重法律关系发生, 且这些法律关系具有”同向性”。如担保物权的竞合。

所谓的民事法律关系交叉是指同一法律事实或多个法律事实引起多重法律关系发生, 且这些法律关系具有”异向性”。如发生抵销的情形。

民事责任是违背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和强制实现的方式, 体现为制裁性。从一定意义上讲民事责任是民事义务的代名词。民事责任的竞合实质上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竞合。

2.民事法律关系变动: 民事法律关系是动态的, 存在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 要以动态的眼光看待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变动的主要情形:

( 1)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引起的法律关系变动, 变动为:

①不当得利之债或侵权( 含缔约过失责任) 之债;

②不当得利之债和侵权( 含缔约过失责任) 之债。

( 2) 合同解除引起的法律关系变动, 变动为:

①不当得利或侵权之债( 违约责任) ;

②不当得利和侵权之债( 违约责任) 。

( 3) 形成权带来的法律关系变。

( 4) 当事人协议变更。

( 5) 效力待定行为的变动。

”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法的理论基础。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只有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有确定的内容, 这是”法律关系定位”的目的。因此分析民法案例首先应当找出本案中每一个主体承载多少具体的法律关系, 这就存在法律关系竞合或交叉问题。当今社会是权利本位社会, 法律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护每个人的权利, 这是”请求权比较”的理论基础。当法律关系竞合、交叉导致一个主体对另一个主体有多个请求权时, 应当选择对权利人最有利的请求权作为案例分析的出发点( 实践中不但要实现权利的最大化, 还要考虑举证责任和举证能力, 应试案例分析一般不作此考虑) 。

我们认为应对民法案例分析最好的方法是”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法。这里所称的”请求权”是指主体能够主张行使的民事权利, 能够请求司法保护的民事权利。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这种方法。

”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法分析民法案例的具体过程: 第一步: 法律关系定位。按照法律关系形成的条件( 法律规则的存在和法律事实的发生) 找出案例中主体之间具体有多少个法律关系, 区分相近的法律关系( 找到法律关系的竞合或交叉) ; 确定法律关系之间的承接过程, 看一看有无法律关系转化的现象。

第二步: 请求权比较。根据法律规定具体分析每个法律关系的内容, 看一看每一个法律关系中相应的请求权是否成立及其内容。将多个竞合的请求权进行比较, 选择对主体最有利的请求权作为案例分析的出发点, 进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得出明确的法律适用结果。

”法律关系定位和请求权比较”法分析民法案例的示例:

例1: ( 任选) 甲因放假回家, 将电脑交由乙保管, 双方约定保管期间为两个月, 保管费为30元( 双方对保管费的支付期限未作约定) 。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甲有权提前领取电脑

B.甲应当在领取电脑时支付保管费

C.甲拒不支付保管费, 乙对电脑享有留置权

D.甲拒不支付保管费, 乙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一步: 法律关系定位

第一重法律关系: 甲乙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 按照保管合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重法律关系: 甲乙之间形成了留置担保法律关系, 按照留置权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步: 请求权比较

第一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

( 1) 甲享有提前领取电脑的请求权。法律依据《合同法》第376条规定: ”寄存人能够随时领取保管物。”

( 2) 乙享有保管费请求权。法律依据《合同法》第379条规定: ”有偿的保管合同, 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 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

( 3) 乙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对抗请求权的请求权)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66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 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 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二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 乙享有留置权。法律依据《物权法》第230条规定: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债权人能够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第三步: 得出本题的答案: ABCD

说明: 在做多项选择题和任意项选择题时, 每一个正确的判断都要选择, 做单项选择题时则只选一个最佳的判断, 案例分析题相当于单项选择题的判断模式。

例2: ( 任选) 甲因赌博欠债一万元, 被人追债, 遂向乙借钱。将自己的一块高级进口手表质押给乙。可是甲因为着急忘记带手表, 便向乙保证, 拿到钱以后马上回家取手表交给乙。后来甲迟迟未将手表交给乙, 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 ?

A.动产质权成立, 当甲不履行债务时, 乙就该手表优先受偿B.动产质权不成立, 但质押合同成立, 乙能够要求甲交付手表

C.动产质权不成立, 质押合同也不成立, 乙能够直接要求甲偿还借款

D.动产质权不成立, 质押合同不成立, 借款合同因为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无效

第一步: 法律关系定位

第一重法律关系: 甲乙之间是民间借款合同关系, 按照民间借款合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重法律关系: 甲乙之间似乎形成了动产质押担保法律关系, 按照动产质押担保合同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可是甲没有交付质物, 动产质押合同无效, 质权不成立, 因为动产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这里质物的交付具有双重效果( 法律关系竞合) : 一个效果是根据《合同法》第36条规定(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的, 该合同成立) 质押合同成立; 一个效果是根据《物权法》第212条规定(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权的设立。

第二步: 请求权比较

由于只有一个法律关系, 不涉及权利比较问题。

第三步: 得出本题的答案: C

例3: 甲将自己祖传的价值10万元的古董交给乙保管。双方约定保管期间为一年, 保管费为1000元, 期满取古董时给付保管费。其间乙将该古董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 双方钱货两清。应如何保护甲的利益?

第一步: 法律关系定位

第一重法律关系: 甲乙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 按照保管合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重法律关系: 甲乙之间形成了侵权之债法律关系, 按照侵权之债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三重法律关系: 甲乙之间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 按照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重法律关系: 甲丙之间形成善意取得法律关系, 按照善意取得制度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甲无权请求丙返还古董。

第二步: 请求权比较

第一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 甲对乙享有古董返还请求权。但由于古董已经被丙取得, 该返还请求权在客观上不能实现。( 法律不强人所难)

第二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 甲对乙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乙擅自处分甲的古董是侵权行为, 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乙10万元。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她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 不能返还财产的, 应当折价赔偿。”

第三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 甲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乙取得12万元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依据, 构成不当得利, 应当将该利益返还给甲。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她人损失的, 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三步: 得出本题的答案: 按照不当得利之债来保护甲的利益, 甲能够取得12万元钱。

例4: 甲将自己祖传的价值10万元的古董交给乙保管。双方约定保管期间为一年, 保管费为1000元, 期满取古董时给付保管费。其间乙将该古董以9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 双方钱货两清。应如何保护甲的利益?

第一步: 法律关系定位

第一重法律关系: 甲乙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 按照保管合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重法律关系: 甲乙之间形成了侵权之债法律关系, 按照侵权之债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三重法律关系: 甲乙之间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 按照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重法律关系: 甲丙之间形成善意取得法律关系, 按照善意取得制度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甲无权请求丙返还古董。

第二步: 请求权比较

第一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 甲对乙享有古董返还请求权。但由于古董已经被丙取得, 该返还请求权在客观上不能实现。( 法律不强人所难)

第二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 甲对乙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乙擅自处分甲的古董是侵权行为, 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甲10万元。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她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 不能返还财产的, 应当折价赔偿。”

第三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 甲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乙取得9万元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依据, 构成不当得利, 应当将该利益返还给甲。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没有合法

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她人损失的, 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三步: 得出本题的答案: 按照侵权之债来保护甲的利益, 甲能够取得10万元钱。

例5: 甲将自己祖传具有家族精神象征意义的价值10万元的古董交给乙保管。双方约定保管期间为一年, 保管费为1000元, 期满取古董时给付保管费。其间乙将该古董以1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 双方钱货两清。应如何保护甲的利益?

第一步: 法律关系定位

第一重法律关系: 甲乙之间是保管合同关系, 按照保管合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二重法律关系: 甲乙之间形成了侵权之债法律关系, 按照侵权之债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三重法律关系: 甲乙之间形成了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 按照不当得利之债法律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四重法律关系: 甲丙之间形成善意取得法律关系, 按照善意取得制度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甲无权请求丙返还古董。

第二步: 请求权比较

第一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 甲对乙享有古董返还请求权。但由于古董已经被丙取得, 该返还请求权在客观上不能实现。( 法律不强人所难)

第二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 甲对乙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乙擅自处分甲的古董是侵权行为, 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乙10万元。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她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 不能返还财产的, 应当折价赔偿。”由于古董具有人格象征意义, 能够要求乙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律依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 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 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 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重法律关系中的请求权: 甲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乙取得10万元钱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依据, 构成不当得利, 应当将该利益返还给甲。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 ”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她人损失的, 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第三步: 得出本题的答案: 按照侵权之债来保护甲的利益, 甲能够取得10万元赔偿, 还能够取得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由于民法案例分析方法适用方面的例子不胜枚举, 这里就教学中常见且典型的例子给大家列举几个, 以期给您启示。”大匠能诲人规矩, 不能使人巧”, 希望大家再接再厉。

附: 常见的法律关系复杂的考点

1.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竞合: 甲偷了乙的一头牛, 乙请求甲返还该牛的权利。

2.同时履行抗辩权与留置权的竞合: 甲在火车站傍边的乙处寄存了一个包裹, 甲没有付保管费, 乙拒绝将包返还给甲的理由即如此。

3.顺序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的竞合: 甲委托乙将玉石雕刻成玉佛, 甲1号付款, 10号取货。甲没有付款就要取货, 乙拒绝的理由即如此。

4.物权返还请求权与占有返还请求权的竞合: 甲将一台设备出租给乙使用, 在乙使用期间丙强行将设备从乙处抬走。甲能够请求丙返还设备是债权返还请求权与物权返还请求权的竞合; 乙能够请求丙返还设备是占有返还请求权( 《物权法》第245条)

5.《合同法》第68条规定的不安抗辩权与《合同法》第94条第2项法定解除权的竞合: 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双方约定甲2

号付款20万元, 乙5号交付房屋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甲1号发

现乙将该房屋拆除了一半。甲能够行使不安抗辩权或解除权。

6.侵权责任和不当得利之债的竞合: 甲捡到一块乙丢失的手表, 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她人。乙能够请求甲承担侵权责任或不当得利之债的返还责任。

7.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 甲故意将一块变质的肉卖给乙, 乙食用后中毒。

8.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瑕疵的竞合: 无效( 优于) 、效力待定( 优于) 、可撤销、可变更。

9.撤销权的竞合: 《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可撤销、可变更的撤销权与《合同法》第186条规定的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和《合同法》第192条规定的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的竞合。甲父生前留下遗言让甲报答其恩人丙的恩情。一天甲家来了一个人自称是甲父的恩人丙, 甲答应下月赠给丙10万元钱。甲立即将此事告诉给了

母亲乙, 乙说: ”来人不是你父亲的恩人, 是仇人, 文革中是她

陷害你父亲致使你父亲的双腿残废的。”甲撤销赠与合同的理由既如此; 若该合同公证了, 甲撤销赠与合同的理由如何?

10.合同订立时的欺诈是可撤销、可变更权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合同履行时的欺诈可能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 1) 甲将一头做过变性手术的公奶牛以9000元的价格卖给乙, 乙饲养一段时间后发现这头牛有问题, 不是母牛。乙能够主张可撤销、可变更权或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 2) 丙将一只黑狗卖给丁, 第二天交付狗。当天夜里, 该狗

丢失。于是丙将一只患有精神分裂症的白狗染成黑色交付给丁。四个月后的一天, 丁玩狗时被狗要掉一个手指, 同时发现次狗是白狗。丁的救济方式是什么?

11.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交叉: 发生无因管理后一般不考虑不

当得利之债。甲拾得一头牛, 经多方寻找主人不见, 饲养一年, 生小牛一头, 这时牛的主人乙寻上门。甲能够要求支付饲养费吗?

12.混合过错的本质是过错交叉: 精神病患者甲在妻子的陪伴

下外出散步, 由于顽童乙的挑逗, 受刺激发作追赶乙, 甲妻见状

竭力拦阻无效, 甲将乙头打破。乙治伤的费用应(B)。

A.由乙负担

B.由甲妻和乙的父母共同负担

C.由甲妻负担

D.由乙的父母负担

13. 《物权法》第27条, 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 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 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此时是法律关系交叉: 是买卖合同与保管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或者借用合同的交叉。

14.标的一般违法( 标的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 : 双方恶意行为无效; 一方欺诈( 单方恶意) 可撤销、可变更。

15.订立合同时重大误解的: 可撤销、可变更; 履行合同时重大误解的: 不当得利。

( 1) 甲把商品价签稿混乱了, 一架价值5000元的相机的标签为元, 以元的价格把该相机卖给乙: 甲能够主张撤销或变更该合同。

( 2) 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10吨钢材的合同, 甲交货时误把11吨钢材交给乙。甲能够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不能够主张撤销或变更该合同

16.显失公平与情势变更的主要区别: 发生的时间不同。

17.合同的相对性与例外( 代位权和债权保全撤销权) : 甲公司信誉不好, 甲公司找到乙公司说: ”以你的名义向银行贷款500万元, 给我用, 我承担贷款费用并负责还本付息。”借款期满后,

甲公司和以公司都没有还款, 乙公司称钱是甲公司用的, 甲公司应当还款。银行能够:

( 1) 按合同相对性找乙公司还本付息。

( 2) 按代位权找甲公司还本付息。

18. 单方允诺与乘人之危的区别: 主动与被动。

19.超越代理权的行为是有效民事法律行为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的竞合。甲书面授权乙买500吨辽化产的尿素。乙与辽化签订了购买800吨尿素的合同。该合同的效力要分两步认定: 买卖合同中500吨尿素买卖部分在授权范围内是合法有效的代理行为, 此部分买卖合同有效; 其中超过授权部分的300吨尿素买卖合同是效力待定。

20.债权保全请求权的竞合: 代位权( 合同法第73条) 与撤销权( 合同法第74条) 竞合。甲欠乙10万元钱迟迟没还。甲将其仅有的财产一辆价值20万元的汽车以9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丙。丙是甲乙两人借款合同的口头保证人。乙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21.民事法律关系”横看成岭侧成峰”, 从不同的主体的角度出发得到的结论不一样:

( 1) 甲1号将房子卖给乙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4号甲又将该房子卖给不知情的丙, 丙付款后入住该房。甲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 2) 甲把一辆新自行车借给乙使用, 乙以30元的价格将该自行车卖给不知情的丁, 丁骑用自行车时被甲发现:

A.甲能够主张乙承担违约责任。

B.甲能够主张乙承担侵权责任。

C.甲能够主张乙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D.甲能够按物权请求权主张丁返还原物。

( 3) 甲将自己的一辆汽车抵押给乙, 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 甲将该汽车以市场价卖给不知情的丙, 办理了过户手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行使涤除权后取得该汽车。《物权法》第191条。

B.乙追认的丙取得该汽车。

C.丙能够善意取得该汽车。

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1]

精选民法经典案例66例及解析 案例1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读小学的赵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赵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赵勇的父亲赵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赵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赵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赵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赵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赵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赵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赵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赵勇成绩的肯定? 答: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作者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赵勇完全享有著作权,也当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权。 2.该杂志社虽然为教委下属,但它是教委下属的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不是教委的工作部门。《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因而杂志社在没有得到教委授权的情况下,其行为仅代表自己的意志,不能代表教委,它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负责。杂志社与赵勇之间的关系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关系,适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杂志社选用赵勇的作品,就应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为赵勇署名并支付报酬。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 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ll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习题 1.[案情介绍] 李某因意外事故失踪后被法院宣告死亡。因李某是昔日上海的大财主,时值文革期间,其妻张某为表明与丈夫划清界线,便将李某留在家中的所有财物上交国家。12年后,李某从海外归来,要求撤销原死亡宣告并由政府归还已被妻子处分(上交)的财产。[问题] (1)人民法院在李某申请下是否会撤销原死亡宣告,为什么?(5分) (2)人民法院是否会判决政府返还李某的财产,请阐述理由?(5分) 2.[案情介绍] 甲男居住在乙女的隔壁,甲时常聚集三朋四友在家打麻将及其他娱乐,声音极大常至深夜点。乙女休息不好工作业绩下滑问题被所在的外企辞退。辞退当日乙女登门请求甲以后夜里小声点,以免影响邻居休息。由于双方语气都欠佳发生争执,甲拉住乙的衣服说:“我是赌徒,你就是妓女。”在双方挣扯间乙衣服被撕破,上身部分裸露。 [问题]分析本案中有哪些民事关系,并分析其构成要素。(10分) 3.[案情介绍]某木制品进出口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外订购某种稀有木材,因市场信息不对称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应。面对交货期一天天逼近,公司上下非常焦急。此时,本地另一木材公司上门提出愿出高于市场平均价3倍的价格出售相当数量的木材。进出口公司无奈之下只好同其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依约支付了3倍价款,木材公司也保质保量交付货物。但一年半之后,因进出口公司领导更换,新的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是无效合同,遂起争端。(本题共10分) [问题]1、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无效是否正确?为什么?(2分) 2、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能否请求撤销该合同?为什么?(2分) 3、如果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要求变更该合同的内容,司法机关能否变更?为什么?(2分) 4、如果本案中稀有木材属国家保护物种,严禁采伐,本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分) 5、如果发生第4问的情况,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2分) 4.[案情介绍]李某受单位委派到某国考察,王某听说后委托李某代买一种该国产的名贵药材。李某考察归来后将所买的价值1500元的药送至王某家中。但王某的儿子告诉李某,其父已于不久前去世,这药本来就是给他治病的,现在父亲已去世,药也就不要了,请李某自己处理。李某非常生气,认为不管王某是否活着,这药王家都应该收下。 [问题]1.李某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到底应由谁来承担(5分) 2.药是否应由王家出钱买下为什么(5分) 分析:1.李某购买名贵药材是受王某的委托才进行的,其行为应属民事代理。《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李某购买药材的行为后果应由王某承担。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2条的规定,当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由于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也就是说,代理人因实施代理行为所取得的后果应由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受领,由此所产生的债务作为被代理人的债务,以被代理人的遗产或者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来承担。本案中,王家理当出钱买下此药。 5.案情介绍]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理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国。199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用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至极,第二天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报告

民法总论案例分析 一.甲、乙系同事关系,交往较深,一日,乙因其妻重病住院治疗,甲同乙一同前往医院,因尚差住院费8 000元,甲便替乙垫付,数月后,乙拿8 000元归还甲,甲说:“你现在比较困难,你先用着,以后再说。”乙表示感。四年过后,甲、乙之间因工作发生口角,甲要求乙归还欠款8 000元,乙认为此笔钱甲已经赠给乙,所以不予归还,同时认为,诉讼时效已过。 问: 1.甲、乙之间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变更? 甲、乙之间一开始形成了借贷关系,后来乙归还欠款时,甲通过意思表示以后再说,据此不能认为甲有赠与的意思,因此甲、乙之间的借贷关系并未变更为赠与关系。 2.甲是否有权请求乙归还此笔欠款,乙是否应归还? 乙认为诉讼时效已过,系行使抗辩权,但是由于双方并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日期,而是刚刚提出归还欠款,因而诉讼时效并没有过,甲有权要求乙归还欠款。 二.甲被法院宣告死亡,甲父乙、甲妻丙、甲子丁分割了其遗产。后乙病故,丁代位继承了乙的部分遗产。丙与戊再婚后因车祸遇难,丁、戊又分割了丙的遗产。现甲重新出现,法院撤销死亡宣告。 1.甲是否有权要求丁和戊返还财产? 甲有权要求丁和戊返还财产。 2.其围如何?

围:甲的财产最终为丁、戊继承,故丁首先应当把其直接继承的甲的财产返还;其次,丁代位继承的乙的财产中所包括的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丁也应该返还;再次,丁、戊应将从丙处继承的而丙从甲处继承的财产返还给甲。 三.渔民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1998年其妻钱某不得已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某有两个孩子,分别为甲、乙,某夫妇有房屋6间,渔船一条(已经随某失踪而灭失了),摩托车一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一间由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由钱某和甲、乙继承。某死后,钱某生活十分困难,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某。后迫于生活压力,钱某又将乙送给某夫妇作为养子。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这件事情让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要求自己作为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不久,周某死亡。2001年,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请回答下列问题: (1)某的父亲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甲的监护权?为什么? 某父亲无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甲的监护人。因为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在前一顺序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监护人明显不利,才能通过人民法院的指定,由后一顺序的有监护资格的人将其取代,而本案中某的父亲的顺序后于钱某,而且其取代某成为甲监护人的理由并不成立,所以某父亲无权请求法院变更甲的监护人。 (2)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为什么? 某有权请求其返还继承的一间房屋。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的规定以及最高法关于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被撤销宣告死亡的人有权请求继承其财产的自然人或组织返还财产或者给于适当补偿。 (3)某是否有权要求某返还摩托车?为什么?

民法刑法典型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邹某,女,31岁,某县幼儿教师。 1995年5月25日上午10时,被告人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惶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在附近找到一根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约75公分(半人深),但邹、田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农民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问题: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理由是什么? 2.怎样认识中学生田某和农民范某的行为? 案例一分析: 1.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邹某带孩子出去游玩,属于先行行为,由先行行为导致的危险行为,邹某有义务对孩子进行施救,由于其不及时施救而导致孩子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邹某构成犯罪。 2。大学生的行为只属于见危不救,农民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法律不强人所难。两人对孩子没有必须施救的义务,大学生的不施救行为只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并不构成犯罪。农民的行为值得褒奖。 案例二、汽车司机阮某要夏某给他搞汽车轮胎,按400元一只付费.夏即多次窥视本厂库房,伺机行窃。夏某又问同厂青工李某(被告人)愿不愿意一起干,李某当即表示同意。两人合谋,由李某去找熟人配一把万能钥匙,李把万能钥匙配好交给夏某,两人又合谋当晚作案,约定深夜12点在库房门口见面,由夏某负责找三轮车,并且还作了分工:李某在外望风,夏某进库房搬轮胎。李某下班回家后,感到此事不能干,万一让人发现,就要进监狱,毁了一辈子。因此,打消了犯罪念头,未按约定时间前去行窃。夏某则按时赶到,见李迟迟不来,便一人用李某配的万能钥匙打开库房的门,盗出四只轮胎,共获赃款1600元,拿出200元要给李某,李分文未收. 此案中夏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既遂及夏某、李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并无疑义,但对李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却有两种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盗窃中止。理由是:(1)李某慑于法律的制裁,形成中止犯罪的意图;(2)李某没有按约定去作案,自动放弃了犯罪行为的继续实施;(3)李某对夏某获得的赃款分文未收。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和夏某一样都是盗窃既遂。理由是,李与夏是合谋盗窃,属共同犯罪,夏某盗窃既遂就表明共同犯罪既遂,因而各个共同犯罪人也都是既遂.因为在一个共同犯罪中,不能既有中止,又有既遂。 问题: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二分析: 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案例1 85岁的王老太有一子一女,儿子一向不孝顺,女儿出嫁。自女儿出嫁后,儿子根本不管母亲。王老太十分生气,时常唠叨,将来要把全部财产遗给女儿,不给儿子一草一木。儿子得知母亲心意后,立即要王老太马上立一份遗嘱,把全部财产给他一人,否则,就要把老太太“倒过来拎”、“打死她。”王老太无奈,只好按照儿子的要求,立了遗嘱。 问:1、王老太所立遗嘱有效吗?为什么? 2、王老太想重新立一份遗嘱可以吗?为什么? 3、王老太如果在立了案情所提到的遗嘱后死亡,她的儿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答:1、王老太所立遗嘱无效。因为这份遗嘱是在其儿子的胁迫下所立,意思表示不实。2、可以。因为:(1)原来的遗嘱无效。(2)依据我国继承法,立遗嘱人随时有权变或废除已立遗嘱,另立新遗嘱。 3、没有。因为85岁的王老太已丧失劳动能力,而有赡养能力的儿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已构成遗弃被继承人。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王老太的儿子的继承权已丧失。 (结合案例讲清关系与法律条款。) 案例2 某养猪场担负向市某副食商场提供新鲜猪肉的合同义务,每天将50头新鲜猪肉送至该副食商场。1997年8月中旬因养猪场自备车辆大修,遂与个体运输户郑某订立为期一个月的运送合同,约定每天早上6点郑某开车到养猪场装上新宰杀的生猪50头,于8点前送到某副食商场。9月2日郑某开车去养猪场路上因与他人车辆相撞,处理后于中午才到养猪场,下午才将该批猪肉送到副食商场,经检验,该批猪未变质,但已不太新鲜,副食商场降价出售,为此养猪场损失1万元,要求郑某承担,郑某拒绝,认为自己并非有意违约,而系自己的车被他人撞坏所致。经查,撞车责任主要由对方承担对方赔郑某8000元,郑某也有一定责任。问:1、郑某没有按约履行合同有无过失?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因郑某对造成事故有一定责任,其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有过失。 2、养猪场的损失是由郑某违约造成,郑某应承担违约责任。 3、郑某应赔偿养猪场的全部损失。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应此所受到的损失。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原告不得提起上诉。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另行组成的合议庭,仍然是一审的合议庭,所以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只是原来合议庭的两名陪审员不得再作为新合议庭的成员。法院的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的审判违反了辩论原则,在该案中,被告并未主张自己的违约是原告的过错造成,未向法院陈述原告未及时通知交货地点的事实,法官把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背离了辩论原则,会对当事人造成裁判突袭。 2、一日,家住南京市鼓楼区的张某与家住南京白下区的王某在江宁区与雨花区交界处为停车发生口角,王某喊来家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的刘某与家住芜湖市镜湖区的肖某,一阵激烈的争吵后,王某等欲动手打张某,张某见势不妙,撒腿就跑,王某等三人一边追一边用砖头砸张某,王某等人仍在雨花区,张某已跑到江宁区地界,此时,一块砖头砸中张某腹部,张某忍痛继续跑,终于摆脱了王某等人。第二天,张某在家中发现自己腹部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后查出脾脏受伤,张某为此花去了医疗费近万元。后来张某通过熟人找到王某,在熟人的调解下王某答应赔偿,双方当即签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赔偿的医药费以2 万元为限,王某先付5000 元,余款15 日内付清。协议中还约定,若因为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后来

2020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解析

2020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6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解析 【案例一】 【案情】张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扭打,张某将王某打成重伤。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 带民事诉讼。 【问题】 1.如果一审宣判后,张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王某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 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 2.如果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 错误,二审法院对民事部分应如何处理? 3.如果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王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 院应如何处理? 4.如果一审宣判后,王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中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张某在二审中也对民事部分提出了反诉,二审法院应 当如何处理? 5.如果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审查王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6.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一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法院应当如 何处理?

【参考答案】 1.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判决中一并改判。 2.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民事部分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4.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5.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条件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 诉。 6.(1)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进行,经调解达成协议的, 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 法律效力。(2)调解达成协议并当庭执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记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即发生法 律效力。(3)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案例二】 【案情】2007年2月10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买1000台A型微波炉的合同,约定由乙公司3月10日前办理托运手续,货 到付款。 乙公司如期办理了托运手续,但装货时多装了50台B型微波炉。 甲公司于3月13日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将处于运输途中的前述 合同项下的1000台A型微波炉转卖给丙公司,约定货物质量检验期 为货到后10天内。 3月15日,上述货物在运输途中突遇山洪爆发,致使100台A 型微波炉受损报废。

分析民法案例的一般方法和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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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 1、李某,十六周岁。一天,她到工艺美术公司以1680元购买了项链和宝石戒指。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行为,要求公司退货。而李某提出她是靠做临时工、自食其力的社会青年,她表示不愿退货。问:李某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其父母要求公司退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答案:第一、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该条第1款又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李某是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年满十六周岁,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因而这项买卖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第二、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和57条的规定,李某的买卖行为符合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因此,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法律规定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根据民法通则第70条规定,李某父母所陈述的理由不足。本案中,李某父母要求公司退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李某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不需要征得父母同意。其父母以她未成年,未征得家长同意为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张某今年十七岁,在本镇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10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请问:此买卖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1)双方买卖有效。 (2)张某已有十七岁又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应视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张某患精神分裂症是在其购买彩电之后。 3、大学青年教师某甲与校出版社签订了一份约稿合同,某甲将一本外国小说译成中文,出版社负责出版。合同中明文规定:如果译稿达到出版水平,由于出版社的原因不能与译者签订出版合同时,出版社要向译者支付稿酬的40%,并将译稿归还译者。若将译稿损坏或丢失,要赔偿译者经济损失若干元。合同签订后,某甲如期完成了全书。译稿交出版社后,出版社很满意。可是在印制期间,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此书中有大量淫秽色情描写,故作出了禁止该书出版发行的决定。销毁了纸型和半成品,并没收了译稿。某甲听说后,向出版社提出,译书是出版社主动约稿的。就是不出,出版社也应该给他约定的40%的稿酬。并要求把稿子退还他。出版社的领导研究后答复说,由于出了这本坏书,社里的前任领导被撤职了。因此有没有合同他们不管,钱绝对不能给,否则人家会说他们鼓励出黄书。某甲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他主张:此书适不适合出版,那是出版社的事。书是出版社约他译的。既然他如约译完了书稿,也达到了合同要求的水平,就是不出版,出版社也应按合同的约定办事,付给他40%的稿酬,并将译稿退还。请问:本案中,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1)无效 (2)尽管出版社与译者所签订的这份合同,从形式上看没有问题,但由于其内容是翻译一本淫秽小说,违反了国家法律和政策,违背了社会公德,危害了社会利益。 4、张某委托小刘帮自己买一辆合适的旧摩托车。几天后,小刘以7000元的价格买来一辆嘉陵摩托车给张某,但车太旧,公里数太高,顶多值4000元。后张某经打听,得知小刘给其买的摩托车是刘的小舅子早就想卖的,俩人一起做手脚坑张某。张某要小刘将车退掉,但小刘以生意已成交且其小舅子不同意退为由加以拒绝.问题:张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答案(1)应该由小刘和他的小舅子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学案例分析题与答案

案例1 读小学的勇在市教委组织的儿童绘画比赛中获得了一等奖。市教委下属的一家美术杂志社闻讯后即来信表示,他们将出一期儿童作品专刊,希望勇能寄来几幅作品供他们挑选。勇的父亲量收信后给杂志社寄去了三幅作品,但之后一直没有回音。第二年6月,量在该杂志社的期刊上发现有勇的两幅作品但没有给勇署名,便立即找到杂志社,质问为何不通知他作品已被选用,而且既不支付稿酬也不署名。然而该杂志社称,勇年仅8岁,还是未成年人,还不能享有著作权,因此没必要署名;杂志社发表勇的作品是教委对其成绩的肯定,没有必要支付稿酬。 [问题]1.根据我国法律,勇是否有署名的权利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杂志社发表勇作品的行为是否为教委对勇成绩的肯定? 案例2: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法律关系 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 [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案例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后果的承担 付某7岁的儿子小强平时非常淘气,经常用石头砸别人的窗户,攀摘树木花草等。一日,当小强在马路边玩耍时,遇见有人用三轮车拉着镜子。邻居萧某见状说:“你有本事把那个镜子砸碎,算你厉害。”小强听完当即就拿起石头砸过去,结果致使价值400多元的镜子被砸碎。事后,镜予的主人找到付某要求赔偿,付某支付了相当的价款。但随即得知小强乃萧某唆使,便要萧某赔偿。萧某说,自家小孩调皮惹祸当然由自己负责,以此拒绝赔偿。 [问题] 1.小强平时砸坏的东西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2.镜子的损失最后应由谁来承担? 案例4:监护人的顺序 1995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某儿子小的反对。1998年,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无效,生病期间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1999年5月,小提出要担任父亲的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并要以其父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周某离婚。 [问题] 1.某的财产应该由谁来保管? 2.小提起的诉讼,法院是否应予以受理? 案例5:宣告失踪

民法专题案例分析题

《民法专题》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2006年l0月14日,刘某等3人经介绍为姚××装修商店,并达成口头协议:刘某等人为姚××安装塑料扣板,每平方米8元,面积约1 00平方米,另有封楼梯及东屋隔墙等活,包工不包料。同年1 0月1 7日晚,姚××为不影响其商店白天经营,要求刘某等人晚上工作,并在安装扣板过程中要求刘某拆除旧卷闸门遗留的挂件。刘某拆除第一个挂件后,在拆除第二个挂件前,因店内货架的摆设防碍人字体梯的架设,有人曾向姚××提出货架碍事,姚××称“不好弄,就这样搞好就行了”,刘某则一脚蹬在人字梯上,一脚踏在货架上,身体悬空作业,挂件钢板突然断裂,刘某重心不稳从高处摔倒在地,经诊断其伤情为有右股骨粗隆粉碎性骨折。问题 1.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2.本案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还是严格责任原则? 3.对刘某的损伤后果,姚x x该否承担责任? 4.如果姚××需要承担责任,则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参考答案): 1、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2、本案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只有在基于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并且造成了损害的情况下,行为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例中,已有人提醒姚XX店内货架的摆设防碍人字体梯的架设,但姚XX没有理会,仍旧不处理货架,致使刘某从高处摔倒在地。虽然姚XX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但他明知货架会妨碍人字体梯,仍放纵,属于主观上的过失,因此把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3、对刘某的损伤后果,姚XX应该承担责任。 4、根据《民法通则》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例中,姚XX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二、 2O04年12月31日晚七时带四位同伴到海湾市王莉开设的“红叶歌厅”,交了200元包厢费后,就在二楼五号包厢唱歌,当晚十时许,从歌厅包厢外冲进十余人,手执马刀、铁棒冲入五号包厢,无缘无故将刘三等四人打伤,刘三被砍四刀,其他三人都是轻微皮肤伤,随后王莉马上报110并将重伤的刘三送往协和医院的抢救;警察赶到后,十余名手持凶器的人员都已逃离。该案至今未破,后经查刘三与一班凶手毫不认识,因认错了人才对刘三进行伤害。刘三住院医疗四十天,花去医疗费350OO多元,出院刘三于2O05年3月25日向红叶歌厅提出人身损害赔偿。 3、问题 (1)本案刘三向红叶歌厅提出赔偿是否适格。 (2)红叶歌厅及业主王莉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3)原告刘三要求被告红叶歌厅及业主王莉赔偿是否有法律 依据,如有法律依据是什么?赔偿项目及费用如何计算? (参考答案): 1、本案刘三向红叶歌厅提出赔偿是适格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

大学民法 案例分析题(详解) 口诀

46、某施工队承包了某大学的地下管道铺设工程,在一条南北走向的通道上,挖了一条一米深的大沟,准备安装地下管道。施工队在开挖处的路段上,竖立了一个木牌,上写“此处施工,行人及车辆禁止通行”。一天晚上,张三骑车路过此处,因没有看见禁止通行的木牌而掉进沟里。后经他人相救送往医院,经查:张三左臂骨折以及其他部位的擦伤,共花医疗费749元,被迫休息一个月。张三找到施工队要求赔偿,遭到拒绝,张三即以施工队为告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施工队赔偿医药费749元、自行车修理费60元、误工补助费6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施工队辩称:在道路上挖沟进行施工是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在开挖处也设立了标志。张三掉进沟里纯系他自己骑车不注意所造成的,施工队没有过错,也不应对张三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问:法院应如何判决?理由是什么? 答案:这是一起特殊侵权行为的案件,法院应判决被告某施工队承担原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理由如下: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臵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队应当承担明示责任。”本案被告某施工队在道路上施工挖沟时,只是在沟前树立了一个小木牌,这种做法在白天还起一定的作用,但是在晚上或者有雾的情况下,就不能起到警示作用,更不要说安全保护作用。也就是说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不能认定施工队已经设臵了“明显标志和采取了安全措施”。所以,施工队以自己设立了标志为抗辩理由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2)至于施工队说张三系自己骑车不注意所造成的,以及施工队没有过错问题。从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上说,这种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施工队没有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以自己没有过错进行抗辩也没有法律依据。 所以,法院应判决由施工队承担全部责任。 45、一天,某报记者李某在回家的路上,看到有几个在某工地弃用的工棚中聚众赌博,便用相机拍下此场面。第二天在报纸上登出并有文字说明,指出这些人胆大包天,在光天化日下聚众赌博。照片登出后,其中参与赌博的赵某找到报社,

民法经典案例分析

民法经典案例分析 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一 基本案情:2006 年10月22日下午两点许,在广西上林县某镇,李江林(31 岁)从山上砍柴回到自家门口时,其父李桂全和其母周凤明饲养的狗便跑到李江林身旁与其亲热,随后,邻居石宏洲、张玉玲家的一只小狗也跑过来一起玩耍。两条狗玩得起劲的时候,蹲在地上的李江林右手食指突然被狗咬了一口,他没看清是哪条狗咬了他,看见伤口无大碍,便只作了简单包扎。2007年2月6日,李江林开始感到胸口闷胀,并口吐白沫,次日又到某村医处打针取药,未见好转。 2 月8 日,又到某诊所诊治,医生说没有办法医治,李桂全遂将李江林送到上林县人民医院抢救,诊断为狂犬病,已到无药可救的地步,下达《病危通知书》。次日凌晨 1 时李江林身亡。李桂全和周凤明认为是石宏洲家的狗咬死了其子,并有在近处的李灿全证明看见了石家的狗咬伤李江林,于2007 年 4 月23 日向上林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石宏洲、周凤明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等共计人民币 3 万元。法院认为,从现场勘验来分析,李灿全距狗咬人的地方约有5M以上,尽管看 见了李江林和两只狗,但狗咬人一口只是一瞬间的时间,认定哪一只狗咬伤受害人的证据不足。因不能确认两条狗到底是哪一条咬伤了李江林的手指,故这两条狗的饲养人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2007年10月18日判决石宏洲、张玉玲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

赔偿15000 元。 法律分析: 1、本案应该适用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78 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侵权责任法》第16 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本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本案符合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有饲养动物的加害行为;二是存在着李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三是动物加害与李某死亡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四是二只狗为饲养人或管理人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 3、动物致害,属于无过错责任,应当由动物所有人或者饲养人承担侵权责任。当动物在嬉戏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则属于加害人不明,应当适用共同危险行为规则,即由共同危险行为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两只狗戏杀伤他人,不能判明哪只狗致人损害,则应当由两只狗的饲养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两只狗戏杀伤的受害人,是其中一只“共同危险狗”的饲养人,对于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无法请求其他“共同危险狗”的饲养人承担,故应当适用过失相抵原则,被告作为“共同危险狗”之一的饲养人,应

最新民法学案例题答题要领

民法学案例题答题要领 2005年11月08日王利明 1.确定法律关系 于民法的案例分析题,很多考生往往看完案例题干以后,觉得一团雾水,不知该从何处下手。首先应当明确题干中纸上画出一个法律关系结构图,将题干中涉及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都画在结构图上。无论这些法律关系在问题一目了然,既可以节省时间,也可以避免忙中出错。 于如何确定法律关系,我认为,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确定当事人。民事案件的特点是当事人多,因此分析案件的第一步就是确定当事人,将其中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剔定这些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确定客观事实及当事人的行为性质。各个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往往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变动行为。其中当事人之间的行为又有事实行为与民事行为之分。 )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在确定客观事实及当事人的行为性质以后,法律关系的性质也就明确了。但要注意两个当律关系,也可能是一个行为导致的多个法律关系。在一个行为导致的多个法律关系中,要注意分清两个以上法律关 .根据问题确定涉案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 于涉案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主要是根据案例中提供的事实,确定具体的法律后果。因为同一类型的法律关系,根的返还后果,要根据不当得利占有人的主观状态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返还责任。效力待定的合同,要根据追认权人是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确定。同时要特别注意案例问题中的假设性问题。因为目前的考试中,往往在问题中又增加 3.答题的具体要点: (1)一定要就题答题,不能随意发挥题意。 (2)先写结论,后写理由。 (3)答题尽量一点一段,有条理。最好用数字或者连接词标明。

(4)不要在解题时大量重复案情。 (5)原则上不要写明具体法条,但如果你刚好记住了,则可以写明具体条文。 [案例一] 南某某是某中学学生,15岁。一天,在放学回家的路上,南某某看到商场正在进行有奖销售,每消费元的洗发水,领到一张奖券。几天后,抽奖结果公布,南某某所持奖券中了最高奖,南某某非常高兴,将中奖元钱放到家里的箱子中。 第二天,南某某与萧某发生争执,南某某一气之下,便偷偷将柜子中的5000元钱拿出,到商场中购物消气,其某要购买股票,想用箱中的钱,却发现箱中的钱已不见,于是质问南某某,南某某在质问之下说出真相。但南认为南某某还小,钱应当由自己和南某某的父亲支配。于是马上拉着南某某到商场,说南某某购买钻戒未征得问:1.南莱某购买洗发水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奖金究竟属谁所有?为什么? 2.南某某购买钻戒的行为的法律效力如何?萧某能否要求退货?为什么? 3.萧某是否有权持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请说明理由。 4.假设南某某没有告诉萧某,直接到商场领奖,商场能否以南某某是未成年拒绝兑奖? [解题思路] 本案例中,涉及到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监护人的职责等问题。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南某某与商场的附的结构图表如下: [参考答案] 1.南某某购买洗发水的行为属于与其年龄、智力及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故有效。限制民事行为能法通则》的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故南某某是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的民事行为;二是接受奖励、赠与、获得报酬等纯获益的民事行为。 2.南某某购买钻戒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行为。萧某有权要求遇掉钻戒。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而该合同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如果的数额较大的民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须征得其父母的同意或者追认。既然其母亲萧某拒绝追认退掉钻戒。 3.萧某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理由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萧某购买股票井非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故其无权将此笔钱用于购买股票。 4.商场不能以南某某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兑奖。根据《民通意见》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在本案例中,南某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洗发水获得主张无效。因此,商场不能以南某某是未成年人为由拒绝兑奖。 [解析] 1.《民通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故此,南某某对获得的奖金享有所有权。

民法经典案例2:民法经典案例及分析

民法经典案例 案例一 2000年,甲因脑血栓不治死亡。死前甲立有一遗嘱,赠将其存款5万元赠送给邻居张某。另有遗产继承问题上,在英国的儿子丁来电报说明。甲曾当着其一位好朋友的面说,其死后全部遗产由丁继承。 问(1)本案中有哪些人享有继承权?为什么? (2)如何认定甲所立遗嘱的效力?为什么? (3)甲的遗产当如何分配?为什么? 【案例一】 (1)本案中只有甲的邻居张某享有对5万元遗产接受遗赠的权利。因为甲只有一子丁,但是甲的儿子丁不能享有该5万元遗产的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的规定,遗赠具有和遗嘱继承同样的效力,而且甲所立将财产由其子丁继承的口头遗嘱无效,因此,该5万元遗产由张某接受遗赠。 (2)甲所立的将财产由其子丁继承的口头遗嘱无效。根据《继承法》的规

定,遗嘱人在危急的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本案中,丁很难证明甲所立的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所立,此外,本案中,见证人为一人,不符合口头遗嘱的见证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的要求,因此,丁不能享有继承权。 (3)甲的5万元遗产应当全部由张某以遗赠的方式继承。 案例二 某百货商店新到一批摩托车,每台售价5000元,而商店工作人员错把售价标成3000元。消费者王强到商店购物,发现该摩托车性能优越,价格又便宜,马上买了一台回家。后商店负责人发现标价错误,于是想尽力找到王强,要求退货或者补足价款?王强予以拒绝。 问(1)如何认定本案的性质?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二】 (1)本案的性质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因为该百货商店和购买者王强对摩托车的价格存在重大误解。重大误解所定立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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