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司法考试民法案例分析题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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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三第21题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三第21题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三第21题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要资料,俗话说“做历年真题就是做未来真题”,对于司法考试历年真题需要引起⾼度重视。

店铺为考⽣整理了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详细解析,供⼤家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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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三第21题21、贡某⽴公证遗嘱:死后财产全部归长⼦贡⽂所有。

贡⽂知悉后,⾃书遗嘱:贡某全部遗产归弟弟贡武,⾃⼰全部遗产归⼉⼦贡⼩⽂。

贡某随后在贡⽂遗嘱上书写:同意,但还是留10万元给贡⼩⽂。

其后,贡⽂先于贡某死亡。

关于遗嘱的效⼒,下列哪⼀选项是正确的?()A.贡某遗嘱已被其通过书⾯⽅式变更B.贡某遗嘱因贡⽂先死亡⽽不⽣效⼒C.贡⽂遗嘱被贡某修改的部分合法有效D.贡⽂遗嘱涉及处分贡某财产的部分有效【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继承法》第⼆⼗条第三款规定,⾃书、代书、录⾳、⼝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据此可知,贡某的⾃书不能变更公证遗嘱。

选项B正确。

贡某⽴公证遗嘱:死后其财产全部归长⼦贡⽂所有。

但贡⽂先于贡某死亡,⽆法依据公证遗嘱继承贡某的全部财产,⽽代位继承只适⽤于法定继承,不适⽤于遗嘱继承。

因此,贡某的遗嘱因贡⽂先于贡某死亡⽽⽆法发⽣效⼒。

选项C错误。

《继承法》第⼆⼗条第⼀款规定,遗嘱⼈可以撤销、变更⾃⼰所⽴的遗嘱。

该法第⼆⼗⼆条第三款规定,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效。

据此可知,贡⽂的遗嘱只有贡⽂⾃⼰可以撤销、变更,贡某⽆权进⾏修改,故其修改部分⽆效。

选项D错误。

《继承法》第⼗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遗嘱处分个⼈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

《继承法意见》第三⼗⼋条规定,遗嘱⼈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效。

据此可知,贡⽂遗嘱中涉及处分贡某财产的部分⽆效。

以上就是“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三第21题”的相关知识,希望⼤家能够多多了解,如果在以后遇到合法的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就可以通过法律武器来维护⾃⼰的合法权益。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完美解析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及解析完美解析

1、乙欠甲货款,二人商定由乙将一块红木出质并签订质权合同。

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

乙将红木交付与丙。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B.红木已交付,丙取得质权C.丙经甲的授权而占有,甲取得质权D.丙不能代理甲占有红木,因而甲未取得质权2、下列哪种情形中,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应被同意?( )A.某侦查人员曾被单位作出过纪律处分B.某侦查人员态度生硬、粗暴C.某侦查人员接受过另一当事人的吃请D.某侦查人员业务能力差正确答案:C3、戚律师在为民事案件当事人夏某代理诉讼的过程中,对方当事人向某认为戚律师很有才能,即请求与戚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办理委托手续,由戚律师为其代理另一法律事务。

此时,戚律师应当如何去做?A. 是否接受委托须请示本所主任决定B. 经征得夏某同意后才能接受委托C. 因委托事由与夏襞无关可以接受委托D. 向向某婉言谢绝蚕托【参考答案】:C参考解析:《律师法》第39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法律并未对律师为对方当事人代理其他法律事务作出禁止,因此c项正确。

考生还应注意其他相关问题:(1)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2)律师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10 .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下列有关宪法效力的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A. 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中,宪法的效力高于其他法律B. 在我国,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规范、宪法基本原则和宪法精神相抵触C. 宪法的效力主要表现为对公民的行为约束D. 宪法的效力不具有任何强制性【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B。

在不成文宪法国家,没有统一的宪法典,没有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只存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一般包括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惯例、宪法性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其宪法性法律与其他法律的效力完全相回,因此,选项A错误。

根据我国《宪法》总纲第5条第3款,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故选项B正确。

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民间借贷纠纷

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民间借贷纠纷

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民间借贷纠纷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民间借贷纠纷,司法考试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条文你是否全都掌握了,那么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相关知识点你是否了解,那么你将如何将所学知识点与下面的案情联系起来进行案例分析了。

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案情介绍]某地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判决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利滚利”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分析]原告张女士诉称,2009年,自己的老朋友李女士因开公司需要资金周转,向其借款20万元,当时李女士承诺在6个月内还清,利息为年息15%。

但事实上,因各种原因李女士至今还差9万元没有还清,自己多次催要也未拿到钱,实在没有办法,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偿还借款9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共计12万余元。

庭审中,李女士认可确实向张女士借过钱,目前也确实还差9万元没还,但9万元是包括到打借条那天的利息在内的,所以现在计算利息应把之前利息去掉。

[案情结果]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21日,李女士向张女士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2009年9月21日前归还,年息为15%。

2013年5月8日,李女士向张女士出具借据一张,载明:原借张女士款项经履次归还,尚余本利合计9万元未还;经协商于2013年12月31日前还清。

庭审中,双方均确认借据中载明的9万元中,本金数额为5.6万元。

温州律师李律师了解到,法院判决李女士支付张女士欠款9万元,并支付上述欠款中5.6万元的本金自2014年1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息15%计算的利息。

本案中,张女士之所以要求李女士偿还借款9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共计12万余元,是因为其利息计算方法是“利滚利”,而由于“利滚利”不受法律保护,其诉讼请求未获法院支持。

[相关法规]《合同法》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数额计算。

2016年司法考试卷四第六题解析(抢先版)

2016年司法考试卷四第六题解析(抢先版)

2016年度司法考试卷四第六题解析(参考)陈某转让一辆中巴车给王某但未办过户。

王某为了运营,与明星汽运公司签订合同,明确挂靠该公司,王某每月向该公司交纳500元,该公司为王某代交规费、代办各种运营手续、保险等。

明星汽运公司依约代王某向鸿运保险公司支付了该车的交强险费用。

2015年5月,王某所雇司机华某驾驶该中巴车致行人李某受伤,交警大队认定中巴车一方负全责,并出具事故认定书。

但华某认为该事故认定书有问题,提出虽肇事车辆车速过快,但李某横穿马路没有走人行横道,对事故发生也负有责任。

因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李某将王某和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诉至F省N市J县法院,要求王某、相关利害关系人向其赔付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

被告王某委托N市甲律师事务所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案件审理中,王某提出其与明星汽运公司存在挂靠关系、明星汽运公司代王某向保险公司交纳了该车的交强险费用、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横穿马路没走人行横道等事实;李某陈述了自己受伤、治疗、误工、请他人护理等事实。

诉讼中,各利害关系人对上述事实看法不一。

李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因误工被扣误工费、为就医而支付交通费、请他人护理而支付护理费的书面证据。

但李某声称治疗的相关诊断书、处方、药费和治疗费的发票等不慎丢失,其向医院收集这些证据遭拒绝。

李某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法院调查收集该证据,J县法院拒绝。

在诉讼中,李某向J县法院主张自己共花治疗费36650元,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12000元。

被告方仅认可治疗费用15000元。

J县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在治疗费方面支持了15000元。

双方当事人都未上诉。

一审判决生效一个月后,李某聘请N市甲律师事务所张律师收集证据、代理本案的再审,并商定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约定按协议标的额的35%收取律师费。

经律师说服,医院就李某治伤的相关诊断书、处方、药费和治疗费的支付情况出具了证明,李某据此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受理了李某的再审申请并裁定再审。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一第59题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一第59题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第59题司法考试历年真题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要资料,俗话说“做历年真题就是做未来真题”,对于司法考试历年真题需要引起⾼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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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李某向王某借款200万元,由赵某担保。

后李某因涉嫌⾮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案。

王某将李某和赵某诉⾄法院,要求偿还借款。

赵某认为,若李某罪名成⽴,则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效,赵某⽆需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并不因李某犯罪⽽⽆效,判决李某和赵某承担还款和担保责任。

关于该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若李某罪名成⽴,则出现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竞合B、李某与王某间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属于调整性法律关系C、王某的起诉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的唯⼀法律事实D、王某可以免除李某的部分民事责任【正确答案】BD【答案解析】选项A错误。

法律责任的竞合是指数个法律责任之间相互冲突。

如果数个法律责任可以被其中之⼀所吸收,如某犯罪⾏为的刑事责任吸收了其⾏政责任;或者可以并存,如某犯罪⾏为的刑事责任与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被同时追究,则不存在责任竞合的问题。

选项B正确。

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们的合法⾏为⽽产⽣的、执⾏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为规则(指⽰)的内容。

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使权利、履⾏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的民事法律关系、⾏政合同关系等。

选项C错误。

起诉只是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的法律事实之⼀。

选项D正确。

当事⼈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免除⾏为⼈的责任。

2016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试题及答案

2016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试题及答案

2016司法考试案例分析题试题及答案D万元。

李某非常恼火,回家与妻子陈某诉说。

陈某说:“这种人太贪心,咱可把钱偷回来。

”李某深夜到黄家伺机作案,但未能发现机会,便将黄某的汽车玻璃砸坏。

黄某认定是李某作案,决意报复李某,深夜对其租赁的山坡放火。

树苗刚起火时,被路过的村民邢某发现。

邢某明知法律规定发现火情时,任何人都有报警的义务,但因与李某素有矛盾,便悄然离去。

大火烧毁山坡上的全部树苗,烧伤了李某,并延烧至村民范某家。

范某被火势惊醒逃至屋外,想起卧室有5000元现金,即返身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

问题:1.对村长收受黄某、李某现金1万元一节,应如何定罪?为什么?2.对赵某父亲收受1万元一节,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如何定罪?为什么?3.对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二人的犯罪数额应如何认定?4.对陈某让李某盗窃及汽车玻璃被砸坏一节,对二人应如何定罪?为什么?5.村民邢某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放火罪?为什么?6.如认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如否定黄某放火与范某被砸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能有哪些理由?参考答案1.村长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黄某、李某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出租荒山是村民自治组织事务,不是接受乡镇政府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村长此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构成受贿罪。

2.赵某父亲与赵某构成受贿罪共犯。

赵某父亲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因为只有在离退休人员利用过去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且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犯关系的场合,才有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余地。

3.伙同他人贪污的,以共犯论。

黄某、李某取得补偿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二人是贪污罪共犯。

因为二人共同利用了黄某的职务便利骗取公共财物。

二人要对共同贪污的犯罪数额负责,犯罪数额都是50万元,而不能按照各自最终分得的赃物确定犯罪数额。

4.陈某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属于教唆未遂。

李某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6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6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6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解析2016下半年司法考试即将到来,司法考试的备考过程中充满着枯燥乏味的法律知识,每一位考生都承受着沉重的压力,司法考试栏目为大家分享“2016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解析”,希望能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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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解析【案例一】【案情】张某与王某因口角发生扭打,张某将王某打成重伤。

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王某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问题】1.如果一审宣判后,张某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王某对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和附带民事部分认定事实都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2.如果一审宣判后,检察院对本案刑事部分提起了抗诉,本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没有上诉。

第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对民事部分应如何处理?3.如果一审宣判后,本案的刑事部分既没有上诉也没有抗诉,王某对本案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在刑事部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的刑事部分有错误,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4.如果一审宣判后,王某对附带民事部分判决上诉中增加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张某在二审中也对民事部分提出了反诉,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5.如果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审查王某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后,认为不符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法院应当如何处理?6.如果法院受理了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对一审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参考答案】1.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判决中一并改判。

2.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民事部分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3.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4.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房屋所有权

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房屋所有权

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房屋所有权
司法考试题库司法考试辅导司考一卷资料司考二卷资料司考三卷资料司考四卷资料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房屋所有权,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便真的将房屋所有权转换了吗?如何将合同签订后房屋所有权问题与下面的案情联系起来。

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第三人陈××在外县任教,准备在原籍某县城关镇修建几间房。

经申请,当地镇政府出让给陈××3分国有土地。

2003年春,陈××出资3500元委托其弟陈某在所受让的国有土地上建房3间。

同年5月,房屋建好后,本案原告王某、张某夫妇见无人居住,愿以17000元高价买下这3间房屋。

陈某见有利可图,便背着其姐,私下同王某、张某夫妇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此3间房屋以17000元价格卖给王、张夫妇,买卖成立后,不得反悔,如果出了问题,由陈某负责。

同年8月,原告夫妇搬入此房居住,安装了水管,建了厕所,一间房搞了棚楼,安了两副门扇。

房屋出卖后,被告始终未告知第三人。

2004年春节,陈××回原籍探亲时,发现自己的房屋被弟弟卖掉,很生气,责令其赶快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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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钟民法案例题一、方法论(★★)(一)分析工具系作为法律推理(涵摄Subsumtion)的演绎推理方法(★★)1.三段论推理①T→R(具备T的要件时,即适用R之法律效果)②S=T(特定的案件事实S该当于T的要件)③S→R(特定的案件事实S,适用R之法律效果)2.三段论推理更为具体的描述①T=M1+M2+M3→R②S=M1+M2+M3③S→R3.例子(壹)(1)案情(摘自2006年案例题):2004年2月,王某未经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购买,房产证登记所有人为王某)向乙银行抵押借款3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2005年12月,因王某借款到期未还,乙银行申请法院对该客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请求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第2问):乙银行能否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2)以“法律效果为导向的逆向思考”。

即将“能否发生S→R这一法律效果”作为思考的出发点,作一个演绎推理。

具体到此例:乙银行能对王某住房行使抵押权,须以“乙银行对王某住房享有抵押权,并且实现抵押权的条件具备”为前提。

乙银行可基于多种原因对王某房屋享有抵押权(如:①房屋抵押权的设立;②房屋抵押权的善意取得;③基于抵押权的从属性,通过受让债权取得房屋抵押;④通过企业合并取得房屋抵押权;⑤通过受遗赠取得房屋抵押权…等等)。

而“实现抵押权的条件”规定在《物权法》第179条,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第二种,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3)目光穿梭到法律制度,确定推理的“大前提”。

须考虑好几个法律规定!第一个,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设立房屋抵押权”的构成要件有三:①抵押合同有效;②抵押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③办理完毕抵押登记。

第二个,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及学理补充(涉及到“法律漏洞填补”!),“善意取得房屋抵押权”的构成要件有四:①不动产登记簿出现权属登记错误;②登记名义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③受让人系善意(不知无处分权的事实);④办理完毕抵押登记。

第三个,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共有。

第四个,根据《物权法》第97条,除非另有约定,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须经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处分行为才能对全部共同共有人发生效力。

(4)目光穿梭到案件事实(从案例事实中,萃取具有规范意义的“要件事实”),确定推理的“小前提”。

必要时,“目光来回穿梭于”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

如此,可认定以下事实:第一个,房屋系婚后购买,且不存在一方单独所有的事实,故应认定为王某与妻子共同共有。

第二个,王某将房屋抵押给乙银行时,未经共同共有人妻子同意,属于无权处分。

故乙银行不可能通过《物权法》第187条之规定,基于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抵押权。

故而,排除适用《物权法》第187条。

第三个,王某将房屋抵押给乙银行充足下列四点:①房屋系夫妻共同共有,但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权属登记错误,但产生了权利外观,具有公信力,善意受让人对此权利外观的信赖应予保护;②登记名义人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无权处分,为乙银行设立抵押权;③乙银行善意且无重大过失;④办理完毕房屋抵押登记。

(5)得出结论(并同时回答问题)。

①乙银行通过善意取得对王某住房享有抵押权;②债务人王某不履行到期的还本付息义务,具备实现房屋抵押权的条件。

(二)分析方法主要表现为“历史方法”和“请求权基础方法”(★★)1.历史方法。

要求弄清“来龙去脉”。

尤其在先前案件事实所生法律效果对后续案件事实所生法律效果发生影响之时,历史方法(或曰“历史方法之意识”)不可或缺。

(1)案情(摘自2014年案例题):案情:①2月5日,甲与乙订立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购买甲的房屋一套(以下称01号房),价格80万元。

②2月8日,丙得知甲欲将该房屋出卖,表示愿意购买。

甲于是以9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登记。

③2月12日,当乙支付第一笔房款时,甲说:房屋已卖掉,但同小区还有一套房屋(以下称02号房),可作价100万元出卖。

乙看后当即表示同意。

甲、乙在原合同文本上将房屋相关信息、价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条款未修改。

④乙支付首付20万元后,恰逢国家出台房地产贷款调控政策,乙不再具备贷款资格。

故乙表示仍然要买01号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行。

甲表示01号房无法交付,乙诉请法院请求甲履行2月5日双方签订的合同,交付01号房。

问题(第4问):乙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为什么?(2)此时,“历史方法”不可省略。

简言之:①甲就“01号房”,成立多重买卖,甲、乙间以及甲、丙间的买卖合同均以“01号房”为标的物,买卖合同均有效且均系有权处分。

②《合同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故而,可认定:2月12日,甲、乙通过协议,将买卖“01号房”的合同“变更”为买卖“01号房”的合同。

③甲、乙买卖“01号房”的合同,因合同变更而“消灭”。

④所以,乙无权诉请甲履行交付“01号房”。

2.请求权基础方法。

典型案例题的构造为:“谁得向谁,依据何种法律规范,主张何种权利,对方得主张何种抗辩。

”因而,解题的主要工作,在于探寻能够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所有主张的法律规范。

这种可供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的法律规范,即为“请求权规范基础”,简称“请求权基础”。

(参见王泽鉴著《民法思维》第4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第一版)。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民法的问题,即在于‘探求请求权基础’,除此之外,别无他物。

”在此,只能简略述之。

(1)民法请求权的类型①物权请求权(《物权法》第34、35条)②人格权请求权(《侵权责任法》第15条)支配权请求权③身份权请求权(《侵权责任法》第15条)④知识产权请求权(如《商标纠纷解释》第18条)占有保护请求权(《物权法》第245条)合同债权请求权请求权意定之债单方允诺之债债权请求权(悬赏广告、捐助)债权请求权多方法律行为之债债权请求权(设立公司的协议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定之债无因管理债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继承法》第8条)(2)请求权竞合。

指以同一给付目的的数个请求权并存,当事人得选择其一行使。

其中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而消灭时,其他请求权亦因目的到达而消灭。

反之,就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以外之原因而消灭,仍得行使其他请求权。

其典型为《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加害给付。

(3)请求权聚合。

指对于数种给付内容不同的请求权,可以同时主张。

如身体受到伤害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可同时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

再如,根据《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实际履行和损害赔偿的违约责任可以并用。

又如在“法定惩罚性赔偿”情形,可同时主张补偿性损害赔偿与惩罚性损害赔偿。

(三)“信心比黄金还珍贵”(★★★)1.如前所述,“民法的问题,即在于‘探求请求权基础’,除此之外,别无他物。

”在司法考试中,无论是单选题、多选题、不定项选择题,还是案例分析题,内容都是一样的,均在于探求一方得对对方有所主张的请求权基础。

在难度上,案例题并未超过选择题。

不少人误以为“案例题的难度远远大于选择题”,在解答案例题时,自己吓唬自己,畏手畏脚,不敢下笔,不亦惑乎?2.举例说明。

案情(摘自2012年案例题):①设甲为信用卡的持卡人,乙为发出信用卡的银行,丙为接受银行信用卡消费的百货公司。

甲可以凭信用卡到丙处持卡消费,但应于下个月的15日前将其消费的款项支付给乙;丙应当接受甲的持卡消费,并于每月的20日请求乙支付甲消费的款项,丙不得请求甲支付其消费的款项。

②2012年3月,甲消费了5万元,无力向乙还款。

甲与乙达成协议,约定3个月内还款,甲将其1间铺面房抵押给乙,并作了抵押登记。

应乙的要求,甲为抵押的铺面房向丁保险公司投了火灾险,并将其对保险公司的保险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了己。

问题(第1问):2012年3月之前,甲与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乙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甲与丙之间存在什么法律关系(3分)?答案(官方答案):①甲持卡在丙处消费,由乙向丙付款,这是一种无名合同关系,参照委托合同的规定处理。

甲应依其消费金额向乙还款,甲乙之间还形成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或形成还款关系)。

②丙负有接受符合条件的持卡人的消费,即丙受乙的委托向第三人(消费者)为给付,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义务,这是一种类似于委托的关系(或无名合同关系)。

乙在丙完成对第三人的给付之后,丙有要求乙付款的权利。

③甲与丙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

老钟的分析:①这一问三分。

没学过法律的人也答得出:“甲、乙成立借款合同;甲、丙成立买卖合同。

”②而结果呢,当年多数考生答不上来(很慌,心理只想着“坏了!老师没讲过!”)。

所以,不要慌!不要忙!“题目都是人做出来的!”相信自己,“You are the One!”③2016年2月20日,微博名为“请叫我翔翔”的同学在老钟微博上留言道:“正如老钟在课上所讲,我用信用卡在商场购买商品时,问外婆这构成什么法律关系。

外婆说:‘买卖、买卖合同关系!’”。

老钟揣摩,他(她)的外婆肯定不是民商法博士。

④无独有偶。

2016年正月,微博名为“新安烟雨点流苏”的同学在老钟微博上留言道:“老钟啊,我刚刚听你的课的时候,一课听完我外婆在一边说:‘这个老师讲的真好,我都听懂了。

’”不是老钟讲的好,是民法就是这么平实,就是这么接地气。

二、核心考点概述(★★★)(一)民法案例题的突出特点(★★★)1.综合性。

案例题重在考查民法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故有综合性之特点。

每一年的案例题必然考到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偶尔会涉及到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代理、诉讼时效,简直是无所不包。

今后,伴随着司法考试的改革,甚至出现会融民法、刑法、行政法、民诉为一炉的案例题。

这没什么新鲜的,十几年之前的“律考”就是这么干的。

2.恒重性。

虽然案例题涉及的面广,但考查的重点却十分突出,很易把握。

你看看从2006年到2015年的民法案例题(参见《钟秀勇讲民法之真题卷》),虽然出题人尽量躲躲闪闪、遮遮掩掩、虚虚实实以迷惑人,但仍不免来来回回、反反复复、年年岁岁“总是那一套”!实则,设计民法案例题也是一个“戴着镣铐的舞蹈”,首选的考点必定哪些“最能体现民法素养”和“最具使用价值的民法知识”。

(二)民法案例题的核心考点(★★★)1.《民法总则》①民事法律关系(尤其是无名合同)②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③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④诉讼时效2.《物权法》①一物数卖中的物权变动(买卖合同是案例题的“第一代言人”)②连环买卖中的物权变动③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④共有物的处分⑤抵押权(包括共同抵押)(抵押是案例题的“第三代言人”)⑥混合担保3.《债法》①保证②不当得利4.《侵权责任法》①产品责任(与动产买卖合同相联系)②物件致人损害的责任(与不动产相联系)③过错侵权5.《合同法》①买卖合同(多重买卖、风险负担)②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案例题的“第二代言人”)③借款合同(《民间借贷规定》的出台会增加考查的概率)④合同的相对性⑤违约责任三、例示一二、略表寸心(多则废话)(★★★)1.以“不动产多重买卖”为中心的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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