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试题及答案
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试题及答案

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试题及答案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试题及答案司法考试是法律行业的资格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卷四案例分析主要考察考生的法律应用能力、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是衡量考生法律素养的重要标准。
下面是一份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试题及答案,供大家参考。
一、案情简介某市居民李某在自家门前发现一只流浪狗,心生怜悯,将其带回家中,并给它提供了食物和庇护。
然而,李某的善举被邻居王某得知后,王某对此心生嫉妒,认为李某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因此向法院起诉李某,要求赔偿自己因流浪狗引起的损失。
二、问题提出1、李某是否有权利收留流浪狗?2、如果李某没有权利收留流浪狗,他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如何评价王某起诉李某的行为?三、分析解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动物是具有生命、感知和利益的生物,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
因此,李某有权收留流浪狗。
2、如果李某没有合法拥有该流浪狗的证明,他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可能被处以罚款或者赔偿相关费用等。
3、王某起诉李某的行为值得商榷。
虽然李某收留流浪狗可能会给邻居带来一些不便,但王某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比如可以向当地的动物保护组织或者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四、案例总结本案例涉及到动物保护、法律规定和邻里关系等多个方面的问题。
通过分析可以得出,李某有权收留流浪狗,但需要注意相关的法律规定,避免因管理不善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某应该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问题,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上是一份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练习试题及答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备考过程中,建议考生多做类似的练习题,提高自己的法律应用能力、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通过司法考试做好充分的准备。
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题及答案一、案例分析题(每题20分,共40分)案例一:甲市A区居民陈先生与妻子王女士共同购买了一辆小轿车,登记在王女士名下。
后陈先生因债务纠纷将车辆抵押给债权人赵先生,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不久,王女士将车辆卖给不知情的邻居李先生,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李先生驾驶该车时,因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丙市B区居民孙先生重伤。
孙先生将李先生诉至甲市A区人民法院。
问题:1. 该车辆的善意取得权归谁?2. 孙先生能否要求陈先生承担赔偿责任?3. 若赵先生要求行使抵押权,应该如何处理?案例二:某电器公司生产了一款某品牌空调,因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
为挽回声誉,公司决定召回已销售的空调,并向消费者支付赔偿。
召回公告发布后,消费者赵女士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赔偿金,遂将电器公司诉至法院。
问题:1. 电器公司应承担的责任是什么?2. 赵女士未能领取赔偿金的原因是什么?3. 法院如何判决?二、法律文书写作题(40分)请根据以下情景,撰写一份民事起诉状:张先生与李女士系邻居,双方因琐事发生纠纷。
张先生在一次争执中不慎将李女士推倒,导致李女士骨折,花费医疗费5000元。
李女士多次与张先生协商赔偿事宜,但张先生拒绝赔偿。
李女士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0000元。
要求:1. 写明原告、被告的基本信息;2. 具体陈述事实和理由;3. 提出诉讼请求;4. 列明证据和证人。
三、论述题(每题25分,共50分)1. 请论述我国合同法的原则及其在具体案例中的应用。
2. 请论述我国物权法中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作用和意义。
四、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1. 请简述我国刑法中犯罪的主观要件。
2. 请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回避制度的规定。
答案:一、案例分析题案例一:1. 善意取得权归李先生。
根据《物权法》第106条规定,善意取得应具备以下条件:(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10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100(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分析题分析题案情:个体工商户李甲开了一家照相馆,因生意较好,决定买下自己店面旁边的一个铺面扩大经营。
因刚刚进了一批器材,缺少现金,便对自己的朋友王某提出借款30万元。
王某同意借款,但要李甲提供担保。
李甲遂于2002年3月以自己刚刚购买的价值10万元的器材设定抵押,并和王某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期为2年。
2002年5月,王某依约将30万元借给了李甲,按约定,李甲应当在2004年4月30日以前归还借款。
后王某感到不放心,要求李甲提供其他担保。
于是,李甲的哥哥李乙又于2002年7月与王某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以李乙的一辆富康汽车作为抵押,以担保李甲的债务按期偿还,抵押期仍为2年,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李甲的另一朋友吴某也出面表示自己可以担任李甲还款的保证人,并于2002年8月3日手写了“我愿意为李甲充当还款的担保人直至该款本息还清时为止”的纸条交给王某。
李甲扩大经营后,一开始生意尚可,但不久在同一条街上开了好几家大型摄影室。
再加上李甲迷上了赌博,到2004年年底时,不仅没有挣钱,还欠下一屁股债。
2005年以后,李甲因为生活困难已经卖掉了后来购买的门面,只能靠着原来门面的租金维持生活。
这期间,王某因外出做生意,一直未向李甲讨要其借款。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如果王某于2006年6月回到家乡,此时他还能否主张实现在摄影器材和富康汽车上的抵押权,为什么?正确答案:不能。
因为抵押权已经消灭。
参见《物权法》第170条。
2.吴某应该对李甲的债务承担何种责任?正确答案:吴某应当对李甲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李甲若到期不还款,工某既可以要求李甲履行,也可以要求吴某履行。
吴某所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为全部债务。
《担保法解释》第22条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担保法》第18条第2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6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6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分析题 2. 论述题 4. 文书题分析题案情:某甲1997年6月在A市繁华的B文化区开了一家金太阳娱乐美食城。
1998年12月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以该娱乐美食城在经营活动中有色情活动为由,以共同名义对其处以1万元的罚款。
某甲不服,以市文化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1.本案的被告应为谁?正确答案: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以共同名义做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因此是本案的共同被告。
解析: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做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因此,在本案例中某甲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共同做出的,依该法条的规定,本案应确定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为共同被告。
2.如果人民法院建议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正确答案:本案中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追加被告(即将市公安局追加为共同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市公安局以诉讼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同时仍以市文化局为被告进行审理。
解析:我国《行诉解释》第23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因此,本案中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那么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诉讼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3.如果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在一审期间改为对该娱乐美食城处以5000元罚款,并退还了5000元,原告表示同意但不撤诉的,法院应如何处理?正确答案:如果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在一审期间改变了罚款的决定,就是改变了被诉的原具体行政行为。
对于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表示同意但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改变前的具体行政行为。
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基础习题及答案

2024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基础习题及答案如果要想取得司法考试的胜利,我们就必须认真对待考试考试。
【案情一】吕某1993年曾因投机倒把罪曾被判3年有期徒刑,服刑期间经过减刑,于1995年11月刑满释放。
1999年5月,吕某在某市开设了一家娱乐城,自任总经理,但生意不甚景气。
为谋利,吕某于1999年8月开始设法在其娱乐城内开设色情服务项目。
为了对付公安机关的查处和管理卖淫妇女,吕某要求统一保管卖淫妇女的身份证,对卖淫妇女实行集体吃住、统一收费、定期检查身体和发放避孕工具等措施,其中对不愿意卖淫的本娱乐城女服务员杜某实施强暴、奸污等软硬兼施的手段,迫使其卖淫。
吕某还聘请李某负责保安,聘用赵某协助管理卖淫妇女。
营业初期,有黄某等三名妇女卖淫,尔后发展十余名妇女卖淫,黄某又将一名刚满13周岁的女孩林某引诱来卖淫。
吕某的朋友、在本市开出租车的罗某也经常“光顾”吕某的娱乐城,一次,罗某得知公安机关晚上要检查全市的娱乐场所,便给吕某报信,使娱乐城躲过了公安机关的查处。
后经公安机关严密侦查,于2000年3月查封了娱乐城,在对卖淫妇女和卖淫嫖娼人员的查处中,发现经常在娱乐城嫖娼的陈某患有严重的性病。
据陈某交代,他在一个月前被检查出患有严重性病,但每次都使用安全套,不会传染他人,因此,一边治疗,一边还是经常嫖娼。
听说娱乐城有一个十三、四岁的女孩林某,他还嫖宿过这个女孩。
幼女林某也指认,曾与陈某嫖宿过。
【问题】:1.对吕某应以何罪定罪处罚?【答案】:对吕某应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358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吕某的行为属于组织妇女卖淫的行为,应当构成组织卖淫罪。
其中,组织卖淫的行为本身包含着引诱、介绍、容留甚至强迫的方法,在刑法意义上这些行为属于组织行为的…―部分,而不能单独定罪。
2.吕某强行奸污杜某的行为如何处理?【答案】:根据《刑法》第358条的第1款第(四)项的规定,在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以强奸的手段迫使被害妇女进行卖淫的,应当作为组织卖淫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形。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13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13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分析题 2. 论述题分析题[案情]张某因堵博负债累累,为尽快筹钱还债,找朋友王某借钱,王某未答应。
张某便心生歹意,骗钱某说,王某欠其20万元钱迟迟未还,请钱某帮助其索要欠款,并允诺要回款项后给钱某3万元钱作为酬谢。
钱某答应了张某。
二人约好,由钱某以谈生意为名将王某约到附近的金海宾馆205房间,然后将王某扣押,由钱某进行看管。
次日,张某和高某即对王某施以暴力,强迫其拿钱。
王某没有办法,只能骗公司出纳说公司购买产品需要20万现金,让出纳将现金送到宾馆附近的汽车站交给钱某。
出纳来到汽车站后,发现情况有所不对,于是拒绝将钱交给钱某,钱某便威胁出纳说,如果不交钱,就杀死王某。
出纳不得已将20万元现金交给钱某。
钱某带着钱回到宾馆后,发现张某已经不见踪影,而王某已经断气。
于是,钱某立即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协助司法机关将陈某逮捕归案。
事后经查,因钱某想跳窗逃走,而被张某用尖刀刺中胸部死亡。
1.张某将王某扣押向其索要2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正确答案:构成抢劫罪而非绑架罪,因为张某是直接向王某索取财物,而非向第三者索取财物。
2.钱某将王某扣押向其索要20万元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为什么?正确答案:构成非法拘禁罪,因为钱某并无绑架的故意,而以为是索要债务。
3.张某与钱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正确答案:构成共同犯罪。
因为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张某的抢劫罪与钱某的非法拘禁罪之间成立共同犯罪。
4.钱某在汽车站取得出纳20万元的行为是否另行构成敲诈勒索罪?为什么?正确答案:不另外构成敲诈勒索罪,因为钱某的行为属于拘禁他人之后,索取债务的行为,缺乏非法占有的目的。
5.张某对王某的死亡,应当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正确答案:不另定故意杀人罪,因为张某的故意杀人行为包含在抢劫罪当中。
6.高某对赵某的死亡后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正确答案: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张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钱某的故意范围。
2022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测试题及答案(5篇)2022司法考试卷四解析

2022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测试题及答案(5篇)2022司法考试卷四解析【案例一】【案情】大地公司与张三签订一个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设立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大地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张三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张三任董事长;公司亏损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做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
蓝天公司登记以后,在大地公司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大地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蓝天公司。
2007年3月,蓝天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大地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
4月,大地公司提出退出蓝天公司,张三书面表示同意。
5月,法院判决蓝天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计240万,并判决大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时的蓝天公司净亏损180万。
另查明,张三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注册资金转出,故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大地公司和张三对蓝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大地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使用权属于蓝天公司,故其抵押行为应为无效,且大地公司已于贷款后一个月退出了蓝天公司,因此,对240万债务不承担责任,而蓝天公司的注册资金120万被张三占用,张三应当归还120万中的一半给大地公司。
张三认为,蓝天公司在公司成立时大地公司投资不到位,故蓝天公司成立无效,蓝天公司的亏损应当由大地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问题】 1.本案中,蓝天公司的股东出资有何问题公司是否成立本案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有哪些(5分) 2.大地公司认为其退出蓝天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大地公司对蓝天公司和张三承担什么责任(4分) 3.大地公司可否要求张三退还其占用的120万中的60万给大地公司应否承担蓝天公司的亏损的一半(4) 4.本案中,蓝天公司、大地公司、张三对丙银行的债务应当如何承担责任(5分) 【答案】 1.(1)蓝天公司股东的出资有瑕疵,因为大地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办理该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 (2)本题中的股东未办理登记的出资瑕疵并不影响蓝天公司的成立,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视具体情况有可能导致公司不成立、变更注册资本或被撤销,本题中蓝天公司具备公司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该公司的成立是有效的,部分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公司成立的效力,但是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10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模拟试卷108(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分析题 2. 论述题分析题案情:2008年2月12日,王某、刘某、姜某伙同他人为勒索赎金五万元,经王某提议,持刀绑架高某,在绑架的过程中遇到高反抗,刘某遂猛刺高某颈部将其当场刺死,但是姜某在此过程中没有动手。
2008年3月24日,三人为勒索赎金四万元,还绑架韩某,但是姜某仅仅参与了购买犯罪工具,至于具体的绑架过程并没有参与。
在绑架韩某期间刘某将韩某强奸。
2008年2月16日,三人还伙同他人持刀人户抢劫郭某现金五百元及其身份证;2008年3月1日三人抢劫白某现金二百元等物;2008年3月9日,三人持械抢劫赵某手机等物。
在这三起抢劫案件中,姜某主要负责看风,王某、刘某直接实施抢劫行为。
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1.在绑架过程中,因高某反抗而将其杀死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量刑?正确答案: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构成绑架罪,在绑架的过程中,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由此可以看到,在绑架的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属于绑架罪的一个加重处罚情节,对于该故意杀人行为,不再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
所以在本案中因高某的反抗而将其杀死的行为仍然构成绑架罪。
2.在绑架的过程中,对于刘某强奸韩某的行为应当对三人如何定罪量刑?正确答案:应当对刘某以绑架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
三人共谋绑架韩某,已经成立绑架罪的共同犯罪。
但是在此过程中,刘某按照自己的意愿将韩某强奸,已经触犯了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规定,构成强奸罪。
由于刘某的行为超过了三人共谋的范围,因而该行为属于实行过限,其他二人对该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因而应当对刘某以绑架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
3.对于三人实施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量刑?正确答案:定罪:王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抢劫罪,刘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强奸罪、抢劫罪,姜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抢劫罪。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试题及答案精选(3篇)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试题及答案精选1案情:大地公司与张三签订一个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设立蓝天有限责任公司;大地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张三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张三任董事长;公司亏损按照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做出规定,其他内容与投资合同内容一致。
蓝天公司登记以后,在大地公司出资的土地上生产经营,但大地公司未将土地使用权过户到蓝天公司。
2007年3月,蓝天公司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大地公司以自己名义用上述土地使用权作抵押担保。
4月,大地公司提出退出蓝天公司,张三书面表示同意。
5月,法院判决蓝天公司偿还丙银行上述贷款本息共计240万,并判决大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此时的蓝天公司净亏损180万。
另查明,张三在公司成立后将120万注册资金转出,故丙银行在执行过程中,要求大地公司和张三对蓝天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大地公司认为,自己为担保行为时,土地使用权属于蓝天公司,故其抵押行为应为无效,且大地公司已于贷款后一个月退出了蓝天公司,因此,对240万债务不承担责任,而蓝天公司的注册资金120万被张三占用,张三应当归还120万中的一半给大地公司。
张三认为,蓝天公司在公司成立时大地公司投资不到位,故蓝天公司成立无效,蓝天公司的亏损应当由大地公司按投资合同约定承担一半。
问题:1. 本案中,蓝天公司的股东出资有何问题?公司是否成立?本案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有哪些?(5分)2. 大地公司认为其退出蓝天公司的主张能否成立?大地公司对蓝天公司和张三承担什么责任?(4分)3. 大地公司可否要求张三退还其占用的120万中的60万给大地公司?应否承担蓝天公司的亏损的一半?(4)4. 本案中,蓝天公司、大地公司、张三对丙银行的债务应当如何承担责任?(5分)【答案】1.(1)蓝天公司股东的出资有瑕疵,因为大地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办理该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手续;(2)本题中的股东未办理登记的出资瑕疵并不影响蓝天公司的成立,股东违反出资义务视具体情况有可能导致公司不成立、变更注册资本或被撤销,本题中蓝天公司具备公司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该公司的成立是有效的,部分股东出资不到位不影响公司成立的效力,但是股东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大地公司、张三与蓝天公司是股东与公司间关系;张三与大地公司是股东之间的投资合作关系;蓝天公司与丙银行是借贷法律关系;大地公司与丙银行之间形成抵押法律关系。
2.(1)根据《公司法》第72条到75条的规定,股东除全部转让股权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权,或者请求公司收购其股权而退出公司外,不能退出公司,因此大地公司不能仅经董事长张三的书面同意就主张已经退出了公司。
(2)对于大地公司未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大地公司对其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应对蓝天公司承担足额缴纳责任外,同时应向张三承担违约责任。
3.(1)大地公司不能要求张三退还60万给自己,张三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应当承担向蓝天公司返还的义务,由于张三占用的是公司资金,张三仅对蓝天公司负有返还义务,对大地公司无返还义务。
(2)大地公司不应承担蓝天公司亏损的一半。
公司成立后,作为企业法人,蓝天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除非符合“刺破公司面纱的”法人人格否认,否则是不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的。
本题中,大地公司虽然违反了出资义务,但只对蓝天公司承担补缴出资义务,对张三承担违约责任,但不直接承担公司的亏损。
4.蓝天公司应当以自己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大地公司应当首先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消除其出资瑕疵,在其出资200万的范围内对蓝天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张三应当归还其挪用的120万给蓝天公司,在其出资200万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试题及答案精选2案情: 2010年10月,侯一明(户籍所在地为甲县)在甲县的家中去世,他生前曾在乙县某村居住过一段时间,留在乙县的三头耕牛是其全部遗产,由其大儿子侯大华接管占有。
侯大华的弟弟侯小华认为耕牛是父亲留下的,应当有他一份,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对父亲的遗产有继承权。
当被告和原告就耕牛分割进行诉讼时,侯一明的堂兄侯一城从国外归来,也向法院提出了其是耕牛所有者。
侯一城称:争议的三头耕牛本来就不是侯一明的遗产,而是侯一城在出国前借给侯一明使用的,当时约定由侯一明免费照管耕牛,并可以自己耕地使用,待侯一城回国后再返还,这一口头约定有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
因此,侯一城要求加入到诉讼中来,认为双方所争的耕牛所有权完全归自己享有,原、被告无权分割耕牛,并要求侯大华赔偿侯一明死后这段时间擅自使用耕牛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人民法院同意侯一城参加诉讼。
在法庭辩论期间,侯小华发现侯大华的诉讼代理人是审判长的妻子,于是提出要求审判长回避的申请。
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原告侯小华亲自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人民法院准许了原告侯小华的撤诉,裁定终止本案的审理。
问题:1.哪个法院有管辖权?为什么?2.侯一城是否有权利参加诉讼?为什么?若其在侯大华与侯小华的诉讼过程中并未回国,待回国后发现法院的生效判决侵害了自己的权利,侯一城可以如何救济?3.在法庭辩论期间,侯小华能否申请回避?4.对于侯小华的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5.人民法院的准予撤诉的做法是否正确?原告撤诉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地位有什么变化?【答案】1.本题考查的是专属管辖。
甲县和乙县人民法院对于本案都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33条第3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为本案属于遗产继承纠纷,应当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甲县)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乙县)人民法院进行专属管辖。
2.侯一城有权利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指的是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的全部或者部分有独立的请求权。
本题中侯一城对于原被告争议的三头耕牛由独立的请求权,所以可以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与到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
若侯一城在侯大华与侯小华的诉讼过程中并没有回国,待回国后发现法院的生效判决侵害了自己的权利,其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原判决。
3.侯小华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事由是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所以侯小华可以在法庭辩论期间提出。
4.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审判长回避,并决定延期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44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本案中侯大华的诉讼代理人是审判长的妻子,法院应当决定审判长回避。
《民事诉讼法》第1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5.人民法院应当准予侯小华的撤诉。
侯一城由第三人变成了原告,侯大华、侯小华成为被告。
2017年司法考试卷四案例分析模拟试题及答案精选3案情:王某(女)与李某(男)于1998年结婚后居住在某省A市C区。
2006年1月,李某去B市打工并一直居住在该市D区。
2007年5 月,李某向自己所在的B市D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离婚,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李某回到A市后,向A市C区法院起诉与王某离婚。
C区法院受理后,李某决定委托杨某代理诉讼。
李某因为不愿与王某见面,向法院申请不出庭,C 区法院予以准许。
C区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在开庭审理中,李某的诉讼代理人杨某称,李某要求离婚的原因,是王某所生的孩子与李某没有血缘关系,但未提供任何证据;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但表示双方依然存在感情,不愿意离婚。
C区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不准予离婚。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A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某已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就表明两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判决离婚。
遂于2010年4 月作出二审判决,准予离婚,其中明确了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的分割。
王某认为其与李某的感情并未破裂,法院的离婚判决存在问题,2010年6月向A市检察院提出申诉。
A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市中级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准予离婚的判决存在错误,财产分配也明显不当,且对李某私存的存款部分未进行分割,拟以A检察院名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法院纠正错误判决。
问题:1.对于李某的起诉,B市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正确?为什么?2.请评价c区法院在本案一审中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3.王某承认孩子非与李某所生,属于自认吗?为什么?4.A市中级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5.A市检察院通过何种程序以及对哪些事项可要求法院进行再审?为什么?参考答案:请参考解析:1.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
因为李某是原告,应该向被告王某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且该案不符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条件。
2.C区法院公开审理本案是合法的,对于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而当事人未申请则可以公开审理。
本案当事人并未申请,故可以公开审理。
c区人民法院不应当准许李某不出庭参加诉讼,因为离婚案件属于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无特殊理由,均应亲自到庭。
3.王某承认自己所生的孩子不是李某的,其在证据中不属于“自认”的范畴,因为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须举证。
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4.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不合法的。
因为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而不能直接作出判决,即便双方当事人同意,也无权直接判决,因为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
5.A市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检察机关对A市中级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而不能直接提出抗诉;已经生效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能再审,但是对于财产分割等问题,已分割的.可以提出抗诉;对于未分割部分不能提出抗诉,只能由当事人另行起诉。
【解析】1.就离婚案件的管辖而言,属于一般地域管辖,对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住所地在A市C区,B市D区是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的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的案件,B市D区法院无权管辖,因此,D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