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考试民法学案例分析附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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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民法学案例分析

案例题(10分,每题2分)

1.某木制品进出口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外订购某种稀有木材,因市场信息不对称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应。面对交货期一天天逼近,公司上下非常焦急。此时,本地另一木材公司上门提出愿出高于市场平均价3倍的价格出售相当数量的木材。进出口公司无奈之下只好同其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依约支付了3倍价款,木材公司也保质保量交付货物。但一年半之后,因进出口公司领导更换,新的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是无效合同,遂起争端。请问:

1、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无效是否正确,为什么,

2、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能否请求撤销该合同,为什么,

3、如果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要求变更该合同的内容,司法机关能否撤销该合同,为什么,

4、如果本案中合同标的稀有木材属国家保护物种,严禁采伐,本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5、如果发生第4问的情况,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评分要点:

答:1、本案中所涉合同属可撤销合同。(1分)木材公司利用进出口公司急需木材之机,以高价卖出木材,是显失公平的合同,属可撤销合同。经理提出该合同无效是不正确的。(1分)

2、进出口公司不能请求撤销合同。(1分)《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本案中进出口公司自知道该事由后一年半仍未请求撤销,其撤销权已经消灭。(1分)(说明:如未答出具体条文,只要内容一致,也给满分)

3、《合同法》第54条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1分)因此受理机关不能撤销该合同。(1分)(说明:如未答出具体条文,只要内容一致,也给满分)

4、在合同标的为国家禁止采伐树种的情况下,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1分)因而无效。(1分)

5、在(4)的情况下,应当将合同中的标的木材与相应价款没收归国家所有。(2分 2. 甲、乙、丙等人购买了丁公司开发的月桂小区中的商品房,丁公司在售楼广告中明确表示,保证每一户都能拥有至少一个车位。入住后,丁公司将小区地下车位以及地面部分道路和绿地改造的车位全部出售,被业主一抢而光。等到甲、乙、丙等人购买了汽车后,发现已经没有车位可供停车了,为此与丁公司发生纠纷。经查,该小区的车位仅为业主户数的一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于地下车位的归属和使用未有明确的定。

问:

1(甲、乙、丙等人是否有权请求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2(地面部分道路和绿地改造的车位应归谁所有,

3(对于地下车位,谁有处分权,

4(甲、乙、丙能否要求重新分配车位,为什么,

答:1(甲、乙、丙等人有权请求丁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丁公司在售楼广告中明确表示,保证每一户都能拥有至少一个车位,应视为合同的内容,当事人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地面部分道路和绿地改造的车位应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

3(对于地下车位,基于建造行为的原始取得,开发商有处分权。 4(甲、乙、丙不能否要求重新分配车位。

因为售出车位的合同有效,产权已确定,甲、乙、丙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提出重新分配车位这一物权上的请求,只能在债权上请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3.案例分析王某有一女王乙、二子王甲王丙,配偶、父母均已逝世,王某长期与王乙共同生活,后王乙因病去世。王某与女婿及一外孙女共同生活。王甲有一子。王丙婚后无子女。1994年王某去世,留有遗产三万元。王某去世后,王丙因伤心过度相继病故。问:财产如何分配,法律依据是什么,

点评:本案涉及二方面的问题:(1)哪些人属第一顺序的继承人;(2)转继承的内容;学生只有掌握这两方面的问题,才能准确的分析本案例的问题。

答:王某死后,其遗留的三万元应分别由王甲、王丙、女婿各继承一万元,王丙所应得的一万元再由王甲继承。

本案未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有王甲、王丙及其女婿,虽然其女儿已过世,但女婿与王某共同生活,尽到赡养义务,因而应与王甲、王丙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同时王丙所应继承的一万元因其过世,根据转继承的规定,应由其兄弟王甲继承。

4.案例分析曾某有一子甲(现20岁)并有房屋六间,1995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6年曾某另娶一

妻丙,生有一女乙。2002年曾某去世,留有遗嘱将房产给甲,现甲和丙因争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甲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丙认为房产有自己的一半产权。问: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

点评:本案涉及的内容比较多:(1)哪些财产是曾某的遗产;(2)曾某所留下的遗嘱是否有效,(3)哪些人是合法的继承人;(4)曾某与丙结婚的时间约六年,其房屋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学生只有在弄懂以上4个方面的内容之后,才能回答问题。

答:1、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均享有继承权,甲作为曾某的儿子享有继承权是无可置疑的,乙、丙享有继承权是因为曾某所立遗嘱无效。

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

答:本案的处理应首先分清曾某的遗产有哪些:(1)曾某与前妻共有房子六间,根据夫妻共有及继承的规定,曾某拥有六间房屋中的三间,其他三间应为其前妻所有,其前妻死后,分别由曾某和其儿子甲各继承1.5间,因而,本案,曾某所遗留的财产为房屋4.5间。

对于曾某所立的遗嘱,应认定为无效,因为曾某所立遗嘱没有考虑到作为未成年人的利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其所遗留的房屋应作为遗产按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本案中丙与曾某确立夫妻关系的时间尚未满8年,对曾某的房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甲、乙共同继承曾某的

4.5间房屋,即甲、乙、丙每人可分为遗产为1.5间。

六、案例分析(16分)

蓝天机械厂从2000年起为大地汽车轮胎厂加工零配件~2002年12月~大地汽车轮胎厂

与某一摩托车厂合并~更名为天宇汽车制造厂。在合并前~大地汽车轮胎厂已累计欠蓝天机械

厂加工费60000元~合并后~蓝天机械厂向天宇汽车制造厂追索欠款~天宇汽车制造厂则以“大

地汽车轮胎厂已撤销~厂长已更换~其债务与本厂无关”为由~拒绝偿还。蓝天机械厂遂诉诸法

院。

问 :天宇汽车制造厂拒付欠款理由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1. 天宇汽车制造厂的理由不合法。(4分()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后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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